货币政策外汇传导论文范文
货币政策外汇传导论文范文第1篇
2、货币政策传导、制度背景与企业资本投资
3、纾解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4、资本约束、银行信贷与货币政策传导
5、提高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效性的建议与对策
6、银行资本约束下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研究
7、高职金融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中的“融资”与“投资”
8、货币政策、内控质量与投资效率研究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会计学院
9、我国股票市场对货币需求冲击的实证研究
10、基于VAR模型的我国房地产价格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研究
11、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效性的实证研究
12、财政政策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
13、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现状及对策
14、贷款结构视角下我国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机制的有效性
15、中国股票市场对货币需求冲击的实证研究
16、县域经济中货币政策传导低效应原因分析
17、如何优化我国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18、关于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探讨
19、探讨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实证分析
20、基于Shibor的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效性实证研究
21、表外业务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效性的影响研究
22、资产价格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变革的思考
23、中国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渠道实证研究
24、以房地产市场为载体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研究
25、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效应分析
26、中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考量:银行信贷渠道的有效性与合理性
27、社会资本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
28、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效性问题
29、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有效性探析
30、试析我国货币政策传导中的利率机制
31、基于财富效应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研究
32、银行视角民营经济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问题
33、我国货币政策对企业投资的影响研究
34、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理论综述
35、论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
36、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研究
37、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货币政策传导中的博弈分析
38、人口老龄化对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
39、A股上市制度改革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40、综合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41、票据融资发展拐点机理及影响研究:以山东为例
42、后危机时代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重新探讨
43、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分析
44、中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浅析
45、论金融创新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
46、转轨经济、金融加速器与货币政策资产负债表渠道
47、我国货币政策信贷传导机制研究
48、基层央行有效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浅探
49、银行存货比约束改变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货币政策外汇传导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我国黄金市场逐步放开并与国际接轨,商业银行作为黄金市场主体其交易量所占市场份额不断扩大,为国内黄金市场的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商业银行的黄金业务非常单一,而且与货币市场业务脱节,还远未发挥其通过黄金市场配置市场资源、避险保值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关键词:金融市场;黄金市场;商业银行;主体
文献标识码:A
上海黄金交易所2002年lO月开业以来,仅短短三、四年,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量逐年呈几何级数递增。据统计,尽管场外还存在非标准金和饰品金市场,但从市场份额、交易规模、交易主体数量和实力及市场发展速度和影响力看,金交所更具有代表意义。回顾国内黄金市场的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市场为基础,研究商业银行的黄金市场定位,对促进我国黄金市场和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促进商业银行发挥黄金市场主体作用的必要性
1.是完善我国黄金市场体系、提高黄金市场流动性的需要。商业银行将发挥市场中间商的职能,提高黄金市场的流动性。由于黄金交易所成立后,黄金不再由人民银行统一收购,黄金生产企业也必须考虑产品的销售和资金的回收,黄金的贵金属特征仍将会使黄金供需双方在数量结构、期限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黄金阶段性的积压。而商业银行凭借其资金实力和信誉可以担负起中间商的职能,对黄金的市场流通起到“蓄水池”和“加速器”的作用。如商业银行可从产金企业买入黄金,将“阶段性剩余”的黄金蓄积起来,又可以直接销售或租赁的方式将所蓄积黄金出售给黄金加工企业,从而既可有效地解决市场开放后产金企业将面临的阶段性积压及货款不能及时返还的问题,又可使加工企业以租赁等方式获得黄金原料,有效地降低占用资金,加速资金的周转速度。
2.可以减少黄金流通成本,降低交易费用。黄金交易除资金清算、结算外,还将涉及黄金实物交割。如遍布全国的产金和用金企业通过市场交易的黄金都运往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势必大大增加交易成本。而商业银行可发挥其机构网络优势,协助交易所建立和完善黄金仓储和配送网络,实现交易双方“就近提货”,从而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
3.是建立黄金市场价格发现和价格风险转移机制的需要。黄金市场价格风险主要来自于国际黄金市场价格波动对黄金企业成本、收益和生产经营的影响。要规避此类风险,就必须借助于一系列黄金衍生交易工具(如黄金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而衍生产品的复杂性、高技术性及高风险性决定了对它的合理、有效运用并非一般工商企业所能驾驭。而商业银行在衍生金融产品交易方面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可资借鉴和移植,如可为黄金市场交易双方提供以价格风险转移为核心的套期保值服务,帮助黄金企业有效地规避市场价格风险。
4.是平抑市场供求和沟通国际国内市场的需要。黄金是国际清算银行认可的一种国际结算工具,且是世界各国国际储备资产的组成部分。我国对黄金进出口还未全面放开,对用于满足市场缺口、平抑市场需求的黄金进出口实行严格的管制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黄金市场的监管主体,选择由商业银行作为黄金市场供求平抑的操作主体从事黄金进出口将是监管成本最低的一种选择。而且,商业银行可借助黄金进出口及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为国际、国内黄金市场的沟通起到桥梁作用,并以其丰富的网络机构、资金、人才及信息资源,为黄金供求双方提供优质服务。
二、商业银行涉足黄金业务的具体途径
1.代理经纪和清算类业务。一是代理仓储,代理收购。作为黄金交易所代理会员,商业银行可凭借其丰富的机构网络资源向黄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的黄金代理仓储服务。二是交易结算。商业银行可以凭借其资金结算系统,为黄金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黄金交易资金结算服务。三是自营和代理黄金交易。在开展黄金自营业务的同时,可以代理非会员企业买卖黄金。
2.投资和咨询类业务。黄金市场向个人投资全面放开后,商业银行可凭借其覆盖各城市的营业网点资源,为个人黄金买卖投资提供平台;商业银行可借助国际黄金市场信息平台,向黄金企业及时提供国际黄金市场动态,依靠国际金融市场信息优势,为企业设计黄金投资品种;商业银行可发挥其专业和信息优势,拓宽中间业务范围和理财产品设计区间,为居民个人提供黄金理财服务。
3.进出口类业务。商业银行可经人民银行授权,在限定额度内直接进行黄金进出口业务,如以寄售方式从国际金商那里进口黄金后,在国内黄金市场销售,以弥补供求缺口,平抑黄金市场供求余缺。
4.金融类业务。一是黄金抵(质)押贷款,贷款企业可以其所有的标准黄金为抵(质)押物,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以获得短期资金融通便利;二是黄金租赁,商业银行可以从黄金交易所买入的标准黄金为租赁物,向用金企业提供黄金租赁服务,以帮助用金企业降低原材料库存上的资金占压,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提高流动资金周转速度。
5.避险类业务。商业银行可借助黄金期权、黄金远期、黄金期货等衍生工具,帮助黄金企业规避市场价格风险,以使黄金企业得以锁定成本,稳定收益。
三、商业银行发挥黄金市场主体作用的瓶颈
1.商业银行市场参与度不均衡。金融机构参与黄金市场的数量仍较少,而且存在交易量过度集中的现象。不但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参与程度不高,积极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甚至连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成交总量也相对悬殊,如最早完成股份制改革的建设银行,其2004年全年的成交量也不及中国银行的4%。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设计先天不足。一些商业银行敏锐地捕捉到了理财业务的商机,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了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黄金理财业务,如工商银行可提取实物的“金行家”,及建设银行的“账户金”、中国银行的“黄金宝”和“汇聚宝”等纸黄金业务。尽管“金行家”在操作银行性质、报价和交易方式、交易成本和投资操作方式上已超越了“纸黄金”的账面虚拟特征,可提取实物,但由于没有解决回购问题,抑制了个人投资意愿,因此仍未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人实物黄金理财产品。此外,现有的黄金理财产品动辄需要十几万元资金,交易门槛过高,交易操作和风险控制还不适宜中小投资者。
3.商业银行拓展黄金业务缺少法律支持。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仅批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办包括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清算、黄金项目融资、黄金交割、黄金拆借、黄金租赁、黄金收购和居民个人黄金投资零售等8项黄金业务,而对众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尚有诸多限制,而且《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也未授予商业银行开展黄金
套期保值、黄金寄售、黄金质押贷款等中间业务的经营许可权。
4.商业银行进口黄金缺少相关配套政策。国内黄金供求长期存在着较大的负缺口,且随着市场开放程度扩大,缺口还会进一步扩大,需从国际黄金市场进口黄金以弥补缺口。鉴于黄金的特殊属性,一般性的市场缺口的弥补可由若干家商业银行来进行市场运作,大的市场缺口的平抑应由人民银行进行市场运作,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应授予商业银行黄金进出口权,但根据现行的《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具备进出口企业资格和对外贸易经营权,无法取得黄金进出口权。
5.商业银行的外汇政策环境需要改善。商业银行向黄金企业提供套期保值服务时,需要黄金企业向商业银行交纳风险保证金,而目前黄金企业只能交纳人民币保证金,与商业银行间的套期保值交易只能以人民币清算,但商业银行与国外交易方进行平仓的套期保值交易则需以外币清算,因此商业银行会面临如何解决外汇平衡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商业银行开展该项业务的购、结汇。
四、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作为黄金市场主体作用的路径选择
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培育黄金市场。对与我国在黄金“统购统配”时期高度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应进行清理和废止,按市场经济规律制定黄金流通的原则性法律和秩序性法规,以规范黄金流通秩序,为黄金市场提供一个规范有序、公平交易的环境,使黄金市场充分发挥其功能。同时,在黄金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对黄金投资品和市场交易还应通过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体现对黄金企业和黄金流通的政策支持,以增强市场吸引力,加快市场培育。
2.扩大个人投资需求,增强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虽然目前市场交易份额仍以珠宝首饰用金和工业用金为主,但从我国居民储蓄总量和增长势头及平均个人拥有黄金数量来看,个人黄金投资需求将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个人投资黄金需求的增长和潜力挖掘是未来个人黄金投资市场长远发展壮大的关键,也是商业银行开展个人黄金投资理财业务、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保证。因此,管理层需要未雨绸缪,在进一步降低个人黄金代理业务门槛、激发个人投资黄金的需求的同时,培育和引导个人投资者掌握黄金投资基本知识,如影响黄金价格的政治、经济因素和分析价格走势的技术方法,合理设计盈利预期和资产配置比例,增强其风险承受能力。
3.发展做市商,增强商业银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随着黄金市场投资观念的培育及风险意识的加强,黄金极有可能成为银行机构投资者首选避险工具,其市场交易份额甚至可能大大超过工业用金和个人投资份额。管理层需要在完善有关法规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前提下,首先在商业银行中积极探索建立做市商制度,使做市商间实现相互对冲、套利保值,或由同一个做市商利用境内两个市场进行套利,以极大地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实际从去年开始,各种境外背景的机构投资者作为二级会员单位已开始进入国内黄金市场,加拿大丰业银行、英国汇丰银行、瑞士银行、美国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德国商业银行、南非标准银行也已向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提出会员资格申请,应尽快从中选择首批黄金银行和国际金商,参与交易所报价交易试点,以提升交易所的国际化水平,拓宽与国际黄金市场连接的渠道。
4.创新投资工具,增强商业银行灵活参与配置市场资源的能力。上海黄金交易所自2004年9月开办黄金延期交割业务以来,日成交量增长迅速,已成为市场第二大交易品种,但与国外成熟的黄金市场相比,交易品种和模式仍较为单一,需在完善现货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突破实物交易的局限,加强与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合作,引进国外成熟先进的黄金期货、期权、个人保证金等新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延伸交易平台,积极开发黄金衍生品交易市场,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引进投资型的交易所会员,推动市场的活跃和交易规模的扩张,逐步建成以金融投资业务为主的金融市场。
(责任编辑:文 逸)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货币政策外汇传导论文范文第3篇
一、关于管理思路。目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一类是在其他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第二类账户没有明确是离岸账户,原则上应视同在岸账户管理,特别是资本项目账户和在中资银行开立的账户。据此,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完全按照离岸账户管理。二是纳入在岸管理,视同境内机构开户管理,毕竟大部分境内银行没有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但按照离岸账户管理,涉及市场准入问题;按照在岸账户管理,与部分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当前业务实际不符。为减少对银行的影响,兼顾中外资银行业务习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完善管理,《通知》尊重银行业务经营实际,没有简单选择是离岸管理还是在岸管理,而是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务发展实际,整合了两个管理思路中的合理部分,既不是完全的离岸管理,也不是纯粹的在岸管理。即从利于吸引外资,鼓励银行充分竞争角度,放宽境外机构在境内开户限制,简化了通过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的交易审核手续,与境内交易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同时,为防范风险,明确将该类账户存款纳入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等。
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和离岸账户还是有着明显区别。离岸账户只能在经批准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离岸银行部开立,目前只有少数几家银行可以办理;而《通知》规范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特指那些在非离岸银行部开立的外汇账户。因此对其标识也分别予以规范。并且,离岸账户资金不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不缴存存款准备金,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并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此外,两类账户的收支范围也有着根本区别,离岸账户的收支范围因政策环境不同明显比其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要宽泛许多。
二、关于开户资料审核责任和资金运用。开户审核资料,《通知》对此未做统一明确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规范的过于繁琐,不利于银行执行,并且银行均有内控程序,对开立账户有着严格的内部审核条件。因此,《通知》只做了应当审核境外合法注册成立文件的原则规定,即将审核责任交给了银行。银行必须遵循了解客户原则,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合法注册成立文件的原件等,在把握客户真实、合法的基础上,方能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否则,境内银行要么不开展此项业务,要么将承担因审核不实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既可能是行政或者民事责任,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境内银行实际业务操作特点,特别是中资银行的习惯,《通知》要求开户资料必须提供准确的对应中文翻译,外汇账户名称即可以与境外机构合法注册证明文件名称一致,也可以与对应中文翻译一致。部分外资银行实践中要求境外机构合法证明文件翻译成英文,其外汇账户名称即可以和英文翻译保持一致,也可和中文翻译保持一致。 至于外汇账户内资金的运用,则由境内银行在监管框架下按照商业惯例执行。账户没有币种和数量限制,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经营头寸统一运用,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但需要在外汇局核定的外债指标范围内。可以存为定期或者结构性存款,利息按规定遵循商业惯例办理即可,也可以在符合有关监管部门关于境外放款或者授信规定的前提下开立信用证等,如按规定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办理境外债权登记等。但如果该账户资金对境内构成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则需要按照当前有关外商直接投资或者有关资本市场开放的规定办理,履行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或者通过合适的境外投资机构办理。总而言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运用,必须在现行监管框架下进行,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否则,应待有关政策明确后方可办理。为此,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对银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境内银行特别是中资银行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谨慎经营,控制客户识别、外债指标、客户履约不能等各类风险,如仅限总行或者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较强的部分分行开办,不要不加限制,遍地开花,造成经营和政策违规等风险。并且,将该外汇账户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换平台,报送开户信息、余额变动情况和收支
明细。为此,境内银行需要提前做好内部系统调整,满足外汇局系统要求,《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银行要完成内部系统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需要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外汇局将根据银行系统调整、与外汇局系统接口建设等情况,另行通知报送时间。
三、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收支管理。与境外、离岸银行账户、境外机构其他境内外汇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外汇收支,银行凭境外机构指令即客户填写的会计支付凭证直接办理支付或者收账手续,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审核相应商业单据和凭证。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外汇局不要求,但银行仍需要遵循了解客户原则,保证外汇收支的真实合法。另外一个问题是直接办理,是否可以不先做资金性质申报而直接入账,对此,《通知》予以肯定,但同时也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即如果将来外汇局要求先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或者报告资金性质,境外机构需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后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或者从其收汇,境内机构或者个人的经办银行应当按照跨境外汇收支管理,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如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需要按规定提供税务凭证,货物贸易还需进行进口报关单或者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资本项下按规定审核外汇局的核准文件等。
此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允许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结汇。在没有相应审核规范的情况下,外汇局也不得进行任何审批。结汇只有在符合有关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境内符合规定的贷款人无法履约,境外机构履行担保责任,按规定由银行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银行本外币头寸不匹配项下的结汇。
四、关于国际收支申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的涉外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先为境外机构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境外汇款申请书等。与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机构或者个人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填写相关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境外汇款申请书。当然,在境外机构标注NRA标识前,经办银行应在付款报文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便境内收款银行识别。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时,要向银行说明收款账户性质,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向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等。需要指出的是,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暂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间收付款业务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关于账户识别。为对境外机构外汇账户进行明显标识,便利统计和业务办理,同时与离岸外汇账户(OSA外汇账户)区分并避免外界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之误解,《通知》将要求所有境外机构外汇账户必须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需要标识NRA标识的账户,既包括普通境外商业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无论其开户是否经外汇局批准,也包括驻华使领馆等。需要指出的是,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离岸银行部门开立的外汇账户,仍需按照相关规定标识OSA,不需改成NRA。并且,从银行角度考虑,拟对实现标注NRA的具体方式不作统一要求。只要达到外汇资金的收付方能有效识别账户性质之目的,银行可以选择在账户号码前直接标识NRA,即NRA在账号字段信息内,或者通过系统配对等技术变通方式标识NRA,NRA可以不在账号字段信息内,但表现结果和形式必须是NRA+外汇账户号码。
需要指出的是,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银行需要在开户后至迟在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前代其向外汇局申请代码,同时完成基本信息登记,以便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经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银行应集中为其办理赋码和基本信息登记手续,最迟应在《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与系统改造同步,保证按规定报送外汇账户信息。
六、《通知》适用范围。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目前包括两大类。一是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二是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通知》主要规范的对象。此类账户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类:资本项目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保证类、收购类、前期费用类账户等,须经外汇局批准;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性质相同且主要在境内使用的外汇账户,因需要结汇或者提取现钞,也需经外汇局批准;其他外汇账户,不需结汇或者提取外币现钞,用于国内外结算或者存储资金,因历史原因主要在外资银行开立,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由于离岸账户在《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通知》不适用离岸账户,离岸账户仍按现行管理政策办理,如标识、外汇收支审核、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通知》主要规范境外机构其他境内外汇账户,既便利银行企业资金运营,又填补管理漏洞。但考虑到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其他外汇账户中,部分性质特殊的外汇账户如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等还有一些特殊规定,《通知》明确这些外汇账户如果有特殊规定的,首先适用特别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通知》办理。其他没有任何规范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则必须遵守《通知》的规定,标识NRA等。
此外,《通知》明确无论中外资银行,只要依法取得吸收公众存款和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资格的银行,就可以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开户业务。对此,有人担心如此会不会成为境外资金进出的渠道。我们认为不会,对此也进行过认真论证。一方面,境外机构在境内开户,在外资银行是正常和普遍业务,即早已开办,如果是资金进出渠道的话也早已实现,不会因为《通知》使然。另一方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银行除去其他负债业务外,可以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的额度不会很大,不会因此成为大量境外资金进入的渠道。并且,如果银行通过资产业务运用这些账户内资金,实际上构成对外负债的话,也要按规定纳入外债指标管理。而近些年全部境内银行的外债指标也不过平均每年二三百亿美元。因此,放开境外机构在境内开户,不会成为资金进入渠道。相反,由于第一次明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交易按照跨境交易管理,《通知》反而是规范甚至是堵塞资金通过境外机构境内账户进出的漏洞。
七、境外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这里的境外银行,主要指境外法人银行和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但如果境内银行的境外办事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发生资金往来,也应适用《通知》的规定。除不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外,《通知》其他条款均可适用于境外银行。根据我们对境内部分银行的调查,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主要是因资金清算需要开立的同业存款账户。总体估算,此类账户总量较小,只与境外发生往来,国际收支已有统计,因此不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故无需特殊赋码,无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但《通知》的其他条款,如实名账户、加注非居民标志、与境外往来自由、外汇账户资金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不得存取现钞、不得结汇等,均适用于此类账户。
货币政策外汇传导论文范文第4篇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5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二、外汇帐户开立与管理方面
在境内,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中资企业开设外汇帐户,除非按有关规定经外汇局批准的和中资企业在进出口额和资本金达到标准的,并经外汇局审批后方可到外汇指定银行开户。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见本期第58页)第12条,凭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便可到外汇局办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有关外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最高金额使用外汇帐户,不得擅自开立外汇帐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帐户等。如外商投资企业需关闭外汇帐户,其外汇帐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所有的或者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可以转移或者汇出,其余外汇应当全部结汇(参见《规定》第38条和第42条)。
三、外汇帐户种类方面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外汇局批准,可开立资本金帐户、结算帐户、临时帐户、外债专用帐户包括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等帐户。根据《规定》第13条、外汇局将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及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1、资本金帐户根据《规定》第24条: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其收入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为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2、结算帐户根据《规定》第17条: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进入外汇结算帐户的,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外汇;超过最高金额的外汇,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开户金融机构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超过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帐,同时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抄报当地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强制结汇。外汇局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实投资本和经常项目外汇资金周转的需要,调整核定外汇结算帐户的最高金额。
3、临时专户根据《规定》第25条:开立的临时专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支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办费用。企业成立后,临时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为外商投资款划入企业资本金帐户。如果企业未成立,经外汇局核准资金可以汇出境外。
4、外债专用帐户根据《规定》第28条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第115条、第17条,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包括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持借款合同正本和复印件、外债登记凭证向外汇局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四、资本金变动方面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1、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2)董事会的决议;
(3)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还应当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注册资本转让协议。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向外商投资企业签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投资款境内划拨审批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以办理外汇帐户资金划拨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2)财务查帐报告;
(3)完税证明;
(4)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
(5)外方对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
(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境内外汇划转方面
根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见本期第62页)第5条,
下列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可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票据,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1、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输出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2、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委托方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向金融机构申请;
3、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本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间、在各自最高金额内外汇划转和外汇资本金帐户间外汇划转,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核准件;用于对外支付的,还应当提供对外支付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4、外方投资者作为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临时外汇帐户中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又根据第7条,下列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它企业增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3、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决议书、
完税证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4、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书、完税证明、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5、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的,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六、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应凭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发生的纳税证明(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以及《外汇登记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汇出手续。但对于注册资本金未足额到位及境外发股企业擅自将发股收入滞留境外的,均不得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对汇出金额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上或外汇局认为有疑问的,外汇局有权抽查。
七、结售汇及付汇管理方面
一般情况下,中资企业在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外汇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结汇。而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有关结汇或入帐手续的通知》(汇发〔1998〕40号),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及单方面转移等其它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收汇单位应持正本合同(协议)、发票等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银行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收汇单位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中外籍,华侨、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后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正常收益,持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项目的外汇需持外汇局的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并且对于需结汇的外资项目,还需按有关规定事先到外汇局办理结汇备案登记。
八、对外借款方面
为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在自有资金不足时,可在总投资与注册资本差额内借入中长期外债或借入短期外债,实行自借自还。但涉及有中方企业和中资企业金融机构担保须事前报外汇局审批,上述外债均须在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自行承担对外偿债的责任。根据《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15天内,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借款合同副本、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又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第22条;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审核制度。偿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借入外债本息和费用之和。如不办理登记,则外汇局不予核准偿还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偿还外债本息和费用,应当事先持外债登记凭证、外债合同、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九、对外担保方面
中资企业和中资金融机构对外提供担保均需事前得到外汇局批准,其资产负债情况和财务须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但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8条,外商独资企业可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合作、合资企业仍需逐笔批准);
第27条和35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或对外质押,均无需到外汇局事前批准,只须事后按照细则的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需提醒的是,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42条,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履约也须经外汇局批准。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8条,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坚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同时被担保人的对外借款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不得将对外借款兑换成人民币使用。又根据《细则》第46条,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内资企业和中资金融机构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十、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1、出口核销员制度境内出口单位向境外出口货物,均应当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由出口核销员负责办理,出口核销员须经外汇局考核培训上岗。
2、出口核销单出口核销单系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使用期限的凭证。
企业初次领取出口核销单须凭单位申请书、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准正本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出口合同复印件等文件,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续领单时凭核销员证和单位申请书办领。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内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前或关停并转不再经营时将全部未用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如遗失核销单,应当在15天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之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为促进企业及时收汇,确保贸易真实性,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报关之日起180天内收汇;远期出口项下的,预计收款日将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需凭外经贸委批件、远期出口合同、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在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日期内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银行要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审核出口的外汇收入真实性后,出示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方凭此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完核销手续之后,将出口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出口单位凭此到税务局办理退税。
十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1、贸易真实性进口单位对外支付承诺的进口付汇,应当用于国际贸易结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有对应的货物报关进口或以其他方式抵补,且有关凭证真实有效。
2、进口付汇备案是指外汇局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外汇、外贸法规等,对进口付汇贸易背景的初步检查,是事后对进口付汇进行统计监测的必要备案、登记程序。下列情况需凭法人申请书以及有关信用证、进口合同等凭证向外汇局备案:
(1)进口单位不在“对外付汇进口名录”上或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
(2)付汇后90天(不含90天)以内不能到货报关及超合同金额15%并超过10万美元以上预付款以及90天以上信用证或托收;
(3)异地付汇、转口贸易;
(4)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3、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
从1990年1月1日起,外汇局、银行与海关已开通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无论金额大小,都要逐笔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检查是否与数据库资料内容一致,如一致则予以付汇。对于信用证或托收项下,则由外汇局进行事后核查后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对不在“对外付汇
进口名录”上的企业也须到外汇局进行备案登记手续。
十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制度
货币政策外汇传导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建筑施工中需要使用很多种机械设备,其中主要类型包括仪器仪表、交通运输设备、传导设备、动力设备以及生产性机械设备等。机械设备是重要的生产工具,建筑产业机械化、工业化发展的当前,以往很多重体力劳动都已经由机械是施工完成,因此机械设备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要不断加大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力度,才能尽可能节约成本,提高生产安全性,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现对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的机械设备管理要点分析如下。
关键词:建筑施工;机械设备;项目管理
引言
伴随着社会各个行业转型发展潮流,建筑行业逐步向机械化、智能化、自动化方向发展。由于机械设备在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运用广泛,因此,机械设备的作业效率也直接成为评判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因素。为了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效率,缩短施工周期,施工企业借助各种型号的机械设备施工作业。然而,尽管施工项目机械设备能够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效率,但是对于机械设备中的大型设备,一旦出现管理纰漏,极易产生安全隐患。因此,施工企业應结合具体的施工项目,根据施工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机械设备管理机制,注重对管理人员、管理模式等多方面的重视,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有序开展。
1、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存在的不足
1.1成本控制能力较弱
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过程需要用到的机械设备种类较多,不同机械设备的操作方式、能源消耗各不相同,施工现场时常因为生产周期不稳定的原因出现机械设备“忙闲不均”问题,主要表现在某些设备闲置不用,某些设备长时间运作,导致机械设备管理成本大幅度提升。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施工企业没有针对机械设备管理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在缺乏明确管理指标的条件下,无法有效降低管理成本。
1.2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机械设备利用效率不稳定
建筑工程的施工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建筑施工的进度必定存在着高峰期和低谷期。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峰期,为追求施工效率,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在这一时期建筑项目部易忽视对于建筑施工项目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保养,若未及时地保养建筑工程机械设备,那必定会影响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的使用寿命。在建筑施工的低谷期,大部分建筑机械施工设备闲置在工地,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也必定会影响建筑机械施工设备的使用寿命。
1.3管理人员能力有待提高
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人是管理人员,其能力素质直接决定最终管理效果。现今社会,机械设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逐渐向数字化、智能化等方向转型,为提高建筑施工效率提供了强有力支持,但施工企业在管理人员培养与引进方面却出现力度不足的问题,若是管理人员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较低,机械设备管理的有序性必然无法得到保障。此外,检修人员与技术人员也是制约管理效果的关键因素,需要施工企业加大重视力度。
1.4管理方式方法有待加强
对于大部分施工企业而言,其日常运营以及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直接原因是为了获取经济效益。即为了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施工建设完成质量达标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通常会借助于机械设备进行施工作业。然而,由于施工企业过分注重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以及质量合格率,因此,对于机械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相对轻视,造成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管理出现各种问题。大多数施工企业针对机械设备管理,仍然按照过去的管理经验,沿用着传统粗放式的管理模式,无法与互联网等先进的技术手段相融合,整体的管理水平还比较低。正是施工企业对机械设备管理方式不能及时的转型升级,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系数直线上升,不利于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健康以及施工项目的财产安全。
2、加强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机械设备管理的策略
2.1注重设备协调管理
施工企业想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对机械设备管理工作的全面提升,首要做的便是转变老旧的管理意识,避免实际管理过程中按照传统的管理经验为标准,而是要学习先进的管理模式,加强对机械设备协调管理的效率。一方面,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之前,施工企业应对其进行安全性业检测,确保该机械设备能够满足建筑工程施工建设的要求。同时,施工企业应提前为机械设备预留出一定的空间,以便机械设备能够完成基本的施工作业操作。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中所有的机械设备实现统一调度,保证机械设备的运行作业与建筑工程施工建设进度保持高度一致。同时,为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效率,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机械设备的运行作业情况分析、总结,最大限度保证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面对不同的施工环境,施工企业要根据实际作业现场特点的不同,选择合理的机械设备,不仅有助于提高工程施工建设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机械设备的损耗问题。
2.2开展对操作人员技术培训
为了确保机械设备得以正常运行,尽可能延长其使用寿命,必须做到科学实用、规范操作,而为了做到科学、规范地使用设备,就必须要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所有设备的操作人员都要持证上岗,开展技术培训,从而提高其自身的技术水平;开展安全培训,不断培养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设备为维修、保养人员也要参加培训,不断学习设备的维修、保养技能以及设备安全理论知识,这样才能提高其对机械设备的抢修能力以及突发事故时的处理能力,为机械设备的使用提供保障。
2.3合理配置器械
配置施工项目机械设备时,要对机械设备数量以及品种进行合理配置,在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省资金的投入。总原则是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生产适用。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第一,合理购置设备,机动性不强、需要固定安装的机械设备需要购置,购置设备之前,先科学计算需要购置的数量,结合市场上的设备现状来进行分析,分析各种厂商提供的机械设备的性价比、技术性能、灵活性、使用功、维护成本以及售后服务等,对机械设备的工艺商进行确定,之后再进行机械设备需求量的计算,要注意确保购置的设备数量合理。第二,租赁设备,对一些施工过程的少数环节才需要使用的设备,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来满足工程需要,这种做法在满足了工程建设需求的同时,还能减少设备闲置的发生。
2.4建立并完善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建立设备的使用管理责任制度,对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予以明确,从而确保设备使用过程中,时刻都有人对设备管理负责。建立专人定设备定岗的管理制度,由固定操作人员来对每台设备进行操作,同时由固定管理人员来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这种做法优势在于,设备管理人员以及操作人员的职责明确,能够熟悉机械设备的现实状况以及设备的技术性能,能很专业地操作设备以及保养、维护设备。当操作人员有事需要他人替班时,此时要求操作人员将交接手续落实到位,对设备操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及设备的具体状况予以明确,这样能分清责任,杜绝相互扯皮现象的发生。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机械设备管理方面仍存在成本控制能力较弱、管理人员能力有待提高、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设备主要采用外租方式等问题,为了实现提高机械设备管理质量与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等目标,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大力培养管理人才、科学调配使用设备、加强施工过程管控。
参考文献
[1]龙禄成.建筑工程监理在施工机械管理中的安全控制要点[J].设备管理与维修,2019(14):20-21.
[2]鲍杰.建筑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分析[J].人力资源,2019(04):40-41.
货币政策外汇传导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成都市西部金融中心建设将催生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加强金融产品間的关联性,会加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本文就成都市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展开研究,剖析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提出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具体包括识别重要性金融机构、明确风险防控重点,优化融资结构、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加大数据和新技术等引入金融监管。
[关键词]系统性金融风险;风险外溢;西部金融中心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9.12.048
0 引 言
西部金融中心是服务西部地区、具备全国性带动能力、具有国际影响能力的区域性金融中心。区域金融中心的中心城市载体需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同时,金融核心作用在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一个地区要成为区域金融中心需要具有成熟的金融环境。作为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成都市金融机构的聚集度较高、运行态势良好,金融服务能力不断提升。2017年,成都市金融业增加值1 604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8.4%,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共计1 950家。根据2017年发布的“天府金融指数”显示,成都市金融综合竞争力位居中西部第一位、全国第六位。截至2018年底,成都市本外币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分别为3.8万亿元和3.3万亿元,深圳证券交易所西部基地在高新区启动运营(成都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成都市的金融中心地位不断凸显。
2017年,四川省委会议明确表示,支持成都市建设西部金融中心;2018年2月,成都市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大会确立了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总体思路和战略目标。2018年4月,成都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若干意见》)和《建设西部金融中心行动计划(2017-2022年)》(下文简称《行动计划》)中均明确提出,力争在2022年将成都市建为立足四川、服务西部,同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成都市西部金融中心有助于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构建金融产业生态圈,加快成都市全面构筑现代金融体系;有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推动成都市产业转型升级;有助于推动成都市经济发展,加快成都市建设,成为全面体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然而,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正处于新常态,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严峻,金融体系存在诸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成都市西部金融中心的建设和推进,催生了多样化的金融创新产品和业务,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可能会加剧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在大力推进国家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同时,理清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能够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1 成都市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导
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同金融系统的脆弱性、顺周期性、联动性密不可分。当风险诱因导致某个金融子行业爆发金融危机后,该金融子行业的正常运营会受到冲击;随后,金融风险会通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联动和传染,外溢到其他金融子行业,使金融风险蔓延到整个金融系统;金融系统是实体经济运营的重要资金来源,金融风险会从金融系统外溢到整个实体经济,演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
1.1 单个金融子行业的金融风险
在我国金融系统中,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方式占主导地位,因此,我国金融系统风险主要集中在银行类金融机构(杨子晖和李东承)。商业银行吸收居民和企业的闲散资金,并将短期资金转换为长期资金,再提供给有资金需求的经济主体。然而,金融系统具有脆弱性,如果金融系统出现波动,商业银行将无法及时回笼资金,难以偿付居民和企业的本息,可能会引发流动性风险。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会进一步加剧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在经济繁荣时期,社会总需求增加,企业和消费者等社会主体的投资和消费需求随之上升。为满足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多样性增加、资金支持量增加。经济繁荣时期,银行对企业或居民的预期收入更有信心,发放贷款的谨慎性下降。经济持续扩张,银行的贷款规模也随之上涨,企业或居民的负债率较高,此时便产生了金融风险隐患,并在金融繁荣时期不断累积。一旦发生风险事件或经济泡沫时,资产价格下跌,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本息,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极易诱发金融风险,导致金融机构安全性下降甚至破产。
《若干意见》表示,支持设立民营银行,鼓励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和商业保理等创新机构,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民营银行的资产规模和经营稳定性相对较低,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弱,在经济下行期,爆发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更高。投资子公司和商业保理等金融机构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具有高杠杆性、游离于监管之外、产品设计复杂和运行机制不透明等特征,规模快速扩大会加剧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增大金融风险隐患。一旦某个金融机构的金融隐患演变为真实风险,便形成金融风险。
1.2 金融子行业间的风险传染
金融系统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间因同业往来和结算支付等形成直接的业务关联或因业务同质化程度较高而形成间接的业务关联(陶玲)。特别是各种金融机构在追求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不断突破分业经营限制而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加强了在资本、资金、产品等方面的联系。某金融子行业发生金融风险,引致行业内金融机构违约甚至破产时,与之有直接债权债务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可能无法及时回笼资金,受到消极影响;同业务同质性较高的金融机构资产收益率可能下降,从而遭受负面冲击。于是,当单个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发生金融风险后,风险很容易由某一金融子行业传染给其他金融子行业,并不断扩散至整个金融系统。《行动计划》指出,为完善成都市金融组织体系、提升金融机构综合实力,支持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业务的合规应用。大数据和新科技应用于金融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催生了多样化的金融创新产品,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提高了金融服务能力。然而,互联网金融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加大了金融风险在金融子行业间的传染速度和影响范围,加大了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
1.3 金融风險外溢到实体经济
金融风险爆发后,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足量回收贷款,资金量紧缺;为避免进一步遭受损失,金融机构通过压缩贷款规模、提高贷款利率或调高放贷门槛等方式“紧缩银根”。信贷紧缩后,企业资金成本可能上升或者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量,导致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利润率下降,企业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能力下降;当获得资金的成本过高或获得贷款的标准过高时,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也会受到抑制,住房贷款等消费贷款需求下降。投资和消费持续下降会抑制实体经济增长,导致实体经济下滑,恶化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最终演变为系统性金融风险。
2 成都市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中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控对策
2.1 识别重要性金融机构,明确风险防控重点
为增强西部金融中心功能,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的经济能力,成都市西部金融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应设立民营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组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促进成都市金融机构多元化,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成都市金融体系。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金融系统中的定位和功能不相同,发生金融风险后的影响程度也存在一定差异。保障宏观金融系统稳定,并不是确保所有的微观金融机构没有风险,允许不影响金融系统稳定性目标的微观金融风险存在。因此,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首先要明确不同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对重要性不同的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标准和防控措施。识别重要性金融机构,一方面,开展重要性金融机构业务,对公司治理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另一方面,加强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体制建设,健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2.2 优化融资结构,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西部地区的融资结构同全国基本情况一样,以间接融资为主,金融系统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主要依赖于银行体系,对金融机构形成了较重的资金压力,积累了较大风险。根据《行动计划》和《若干意见》的基本精神,为全面构筑西部金融中心现代金融产业体系,我国要推动实体经济证券化,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抓住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契机,加快资本市场建设,完善直接融资体制,支持符合标准的企业充分利用直接融资方式,这既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又能缓解金融机构的融资压力,有助于降低金融系统的潜在风险。
2.3 将大数据和新技术等引入金融监管
构建新金融产业生态圈是推动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举措。例如,突出发展科技金融,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新服务模式;加快发展消费金融,支持互联网银行和网络小贷等机构,推广线上消费贷款模式。依赖大数据和新科技的新金融模式,使金融子行业间的风险传染更加容易,加大了金融风险对实体经济的外溢程度。对于以互联网金融为特征的新金融模式,违法违规事件频发,传播较快、外溢范围较大。除了传统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外,还需要借助大数据和新技术手段建立精确的风险管理系统,构建有效的风险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关联业务、相关资产负债变化,减少新金融模式下的风险隐患,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的可能性。
主要参考文献
[1]范小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策略[J].改革,2017(8).
[2]梁祯奎,刘泰山.加快建设国家西部金融中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N].成都日报,2018-02-27.
[3]刘怡.“2018天府金融指数”在成都正式发布[N].成都日报,2018-10-26.
[4]陶玲.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导[J].中国金融,2016(13).
[5]杨子晖,李东承.我国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研究——基于“去一法”的应用分析[J].经济研究,2018(8).
货币政策外汇传导论文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