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湖北省档案局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81

湖北省档案局范文第1篇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鼓励建筑施工企业搞好安全文明施工,提高我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结合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以下简称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是我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的最高奖项,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组织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评选。

第三条 省协会成立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秘书处,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各市州初审和推荐工作可根据当地情况由安全监督站或有关协会负责(以下简称推荐单位)。 第四条 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选活动,遵循企业自愿、地方推荐,评审认可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在本省范围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在建工程,且达到以下规模,核查时已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量的70%方可申报。

一、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含)的住宅单体工程,20000m2以上(含)的住宅群体工程,4000 m2(县市3000 m2)以上(含)的公用建筑和工业厂房;

二、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 建筑面积5000㎡以上或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工程,除总承包施工企业外,允许有不多于两个具备以下条件的参建单位参与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创建。

1、与总承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3、安全文明施工达到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申报范围:

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受到市州级以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未取得《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的;

3、工程因故停工三个月或累计停工一年以上的;

4、属保密范围的。

第八条 申报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2、有创建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目标、计划,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

3、工程施工期间,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及时,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4、已通过市州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核查并作为评选对象。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九条 “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申报资料内容:

1、《创建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申报表》(见表一)和《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推荐表》(见表二)各一式二份;

2、创建“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工作的介绍材料一份;

3、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注明原件存放地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各一份;

4、能反映工程基础、主体、装修各阶段施工的主要部位(施工现场全貌、基础、主体结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用电、脚手架、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情况的原始照片若干张,并加文字说明。 第十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推荐表中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必须签署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评价意见;

2、必须涵盖工程项目的概况,如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工程性质及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3、提供的文件和图片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4、统一使用WORD打印成A4规格,装订成册。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定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分为企业申请、地方推荐、专家现场核查和评委会评审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申请创建

1、工程开工后15日内,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市州推荐单位提出创建申请,填报《创建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申报表》(表1)。

2、项目所在地推荐单位对申请创建的施工现场进行首次检查考核,决定是否接受创建申请。

3、工程所地推荐单位在决定接受创建申请后,15日内上报评审办备案,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参加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

4、省协会颁发“创建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牌,悬挂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推荐评审

1、创建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程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形象进度后,由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推荐单位申请参加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

2、市州推荐单位对工程进行初审,认为达到当地安全文明施工先进水平,填写《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推荐表》(表2)向省评审办推荐。

3、评审办对工程申报资料进行检查,齐全后接受推荐。 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

施工现场核查由评审办从省建设工程安全专家库中抽取2名以上专家组成核查组,原则上采取半年一次集中核查的形式进行。也可以根据当地的要求与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核查一并进行,由市州在核查前3天告知省评审办安排专家参加核查。 第十五条 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最终以评审会形式确定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获奖名单。每年召开两次评审会,由评审办负责组织,核查组向省评委会报告核查情况并将当期符合评审条件的工程,提交评委会集中评审,评委会通过审查、讨论、评议,最后投票确定获奖名单,公示7天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评委会由有关部门和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建筑安全技术的专家79名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评审工作实行评委会主任负责制。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评审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为依据,按照《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分标准》严格打分,核查得分80分为基本推评分,80分以上(含)的工程有资格参加评委会评审。

第十七条 获奖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荣誉称号;

1、发生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4、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获“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的施工单位和该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同时向获奖项目的监理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在公众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湖北省档案局范文第2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 第四章集体协商程序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六章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集体合同制度,规范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

1

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约定的标准。

第六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当地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集体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劳动信息指导服务,健全完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应当依法指导、监督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依法指导、督促相关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第九条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或者同行业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以及行业特点明显的区域,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者行业工会组织应当与用人单位代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十条集体协商双方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三)社会保险、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福利;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残疾职工的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工文化生活;

(七)劳动合同管理;

(八)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

(九)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2

(十)集体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十三)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四)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内容与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定额与工时工价标准;

(二)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办法;

(三)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四)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五)工资调整办法;

(六)试用期、病假、事假、休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七)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八)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安全条件、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六)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保障;

(七)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八)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九)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三)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和待遇;

(四)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

3

(五)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的待遇;

(六)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工资调整幅度; (三)本区域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四)本区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 (五)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平等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工资调整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待遇; (六)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七)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二百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不少于五人。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代表;女性、残疾人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代表。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可以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同意。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

4

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选派,也可以由本区域、本行业内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举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十九条集体协商双方应当自同意进行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书面告知对方。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第二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控股股东、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二十二条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和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参加集体协商;

(二)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回答本方人员询问;

(三)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四)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五)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协商代表履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

协商代表履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第四章集体协商程序

第二十四条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

5

要求,另一方应当自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职工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上一级工会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单位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

第二十六条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代表用人单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区域性或者行业性集体协商的要求。

尚未建立行业工会的,可以由行业所在区域内工会向用人单位代表组织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集体协商主要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协商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在举行协商会议的五日前,将拟定的协商事项和参加协商的代表名单通知对方,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协商会议记录员,做好会议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对会议记录确认并签字。

第二十八条集体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意见未达成一致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应当商定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协商中止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集体协商一方起草或者双方共同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起草。

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未获通过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

6

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集体合同审查的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协商的主体资格和程序、集体合同的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书面审查意见送达签订集体合同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书面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订,重新报送审查。

签订集体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不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重新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前款规定重新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总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一方应当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文本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的协商要求。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均可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发生被兼并、解散、破产等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并说明理由。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办理。

第六章集体合同的监督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制定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评价和奖励办法,定期对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情况

7

进行检查,对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监察、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实施集体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职工一方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或者其上一级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九条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可以组成集体合同监督组织,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研究处理。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集体协商双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共同协商解决;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集体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四)集体协商中止期满,未恢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五)用人单位对上级工会指导、帮助下级工会和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进行阻扰的;

(六)不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的;

(七)不履行集体合同的;

(八)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调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者变更、解除其劳动合同,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

8

用人单位违反前款第

(一)、

(五)、

(七)项之一,逾期拒不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用人单位有前款第

(八)项情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协商代表个人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级和劳动合同,造成协商代表个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四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在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撤销协商代表资格。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同级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湖北省档案局范文第3篇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互利共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用人单位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三条

女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用人单位发展多做贡献。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技能水平,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

1 职工。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

工会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和以上劳动合同管理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相适应。具体标准是:

1、女职工占职工比例达到

%,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

%;

2、女职工占职工比例达到

%,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

%。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经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

(一)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第八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

3 有额定工作量的,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为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休息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该职工原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休息期间的福利待遇和晋级、评奖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九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一条

女职工哺乳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

(一)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

4 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不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三)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延长时间为

个月。(《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 规定: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及实际情况,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结果应告知女职工本人。(《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每1至2年应当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检查)。 用人单位每月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5 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予女职工经期特殊卫生保护,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

。 第十五条

3月8日全体女职工放假半天。工会每年为女职工组织

次文体娱乐活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需要利用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予支持,并视同出勤。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给予假期,具体是:

;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为

元/月,或者一次性支付,为

元。(《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规定: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十

6 四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将本合同正式文本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四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湖北省档案局范文第4篇

面向作者直接收稿,省去中间环节,价格更低,发表更快,收录更快!

湖北省职称论文发表网-幼儿|创新|培养论文选题题目

湖北省职称论文发表网-以下是幼儿|创新|培养职称论文发表选题参考题目,均采用云论文发表选题题目软件,经过大数据搜索对比精心整理而成,各职称论文发表题目均为近年来所发表论文题目,可供幼儿|创新|培养职称论文发表选题参考题目,也可以作为幼儿|创新|培养毕业论文撰写选题参考。

更多论文选题,论文发表题目可登陆“云发表”网站自主选择!

关键词:教师论文投稿,建筑工程论文怎么写,小学教育类论文

1幼儿创新能力的培养策略研究

2我国幼儿教师入职前体育教育能力培养研究 3台湾幼儿园情绪教育之课程创新 4亲子阅读培养幼儿想象力的指导策略探析 5以职业核心能力为导向的幼儿师专学生能力培养

6高职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革基于《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的视域

7浅谈多媒体技术在幼儿园教育中的应用

8剪美育心幼儿园大班情境化剪纸教学策略的实践研究 9谈幼儿园管理中怎样为教师提供创新空间

1/6 云发表,专业论文发表网站!http:///

面向作者直接收稿,省去中间环节,价格更低,发表更快,收录更快!

10飞跃地平线新西兰幼儿教育学本评估的基础、原理与启示 11英语教学中的自主学习研究评《自主学习在英语教学中的应用》 12浅谈基层党建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13新时期的幼教管理工作的开展

14学前教育南京宣言:不做简单教书匠和知识搬运工 15高校专业对创新型人才培养影响的反馈环结构分析 16论幼儿舞蹈教学对学前儿童综合能力的影响 17我国幼儿园室外游戏器材的创新设计 18论城乡幼儿教师均衡配置体制机制创新

19城镇化过程中农村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创新研究以黑龙江为例 20教师培养需要整体设计

21师资配置:当前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的要务

22湖南省株洲市幼儿师范学校(原株洲市中等职业学校) 快乐德育中职德育教学方法创新

23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时俱进创新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24幼儿教师专业素质的职前培养 25培养幼儿问题意识的教育策略 26民间传统儿童游戏的传承与创新 27幼儿园教师和家长的儿童绘画教育理念 28新常态下劳动力供求矛盾的教育培训解决路径 29我国农村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经验及其启示 30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说课能力培养的实践研究

2/6 云发表,专业论文发表网站!http:///

面向作者直接收稿,省去中间环节,价格更低,发表更快,收录更快!

31地方高校学生创造性人格的发展现状与对策以南通大学为例

32上海行健职业学院 “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建设典型案例 33专业、专注、浪漫地务实 一杰的梦想 34谈音乐实践活动中幼儿创新意识的培养 35赣南采茶戏对幼儿的发展价值及其创新策略 36本土文化背景下幼儿园教师素养的培养策略 37贵州民族民间文化背景下幼儿师范教育的责任 38幼儿园环保教育的目的与实施策略

39师范生免费教育的制度创新与特色探寻以江苏免费幼师男生项目为例 40带着童心去创新幼儿英语图书新思考 41幼儿园音乐课程的实践创新

42对高师学前教育专业乐理课程创新教学模式的探讨

43以重庆第二师范学院为例谈学前专业在服务地方发展的新路径 44山东省枣庄市实验幼儿园 45科学教育中幼儿创新意识的培养

46北美CO-OP教育对创新我国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启示 47政校企合作:高职教师的培养模式 48关于幼儿教师情感投入的价值与必要性 49幼儿个性和谐发展的内涵,途径与模式 50幼儿园组织创新气氛的现状 51试论幼儿教育理念创新

52公租房社区幼儿免费教育的路径及机制创新以重庆公租房示范社区“民心佳园”

3/6 云发表,专业论文发表网站!http:///

面向作者直接收稿,省去中间环节,价格更低,发表更快,收录更快!

为例

53幼师生教学反思能力的培养

54寓教理念与生态化改造的共生--杭州市东城幼儿园室内环境设计 55基层幼教师资储备和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 56浙江省宁波市倡棋幼儿园文化传承创新科研兴园育人 57浙江省富春第一幼儿教育集团肖邦幼儿园 健康 创新 快乐 58有效区域材料投放培养幼儿创新能力

59撕、不撕与重构浅析幼儿读物的创新实验设计 60新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学策略探析 61幼儿多触控虚拟学具的研究与设计 62如何在游戏中发展幼儿的创新能力 63迈向幸福学校(幼儿园)的十大突破路径 64关于大学教材的几点认识

65美国硕士学历“领导型教师”培养的改革与创新High Tech High教育研究生院“教师领导”专业探析

66幼儿"爱家乡"创新德育的实践与探索 67五年制高职校企合作下的机制创新 68浅论幼儿教师必备的素质与能力 69幼儿园园本教研活动实施的策略-周方 70社会体制转型与学前教育的重新定位 71学前双语教育师资规格标准及其专业发展途径 72提高幼师体育教学质量初探

4/6 云发表,专业论文发表网站!http:///

面向作者直接收稿,省去中间环节,价格更低,发表更快,收录更快!

73现象学视域中幼儿创新意识的内涵、表现及其培养 74有关创造力研究对创新教育的启示

75我国学前教育实践创新的基本路向基于学前教育价值视角 76论知识经济下高等教育创新的主要内容 77贫困、不平等与民主:拉丁美洲的经验 78职高幼教专业幼儿舞蹈创新教学的体会

79面向创新型甘肃的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研究高校科技创新的新使命 80西部农村地区的幼教师资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81活化《幼儿园教育活动设计》教学,提升未来幼师的创新素质 82谈艺体复合型幼儿教育师资的培养 83在美术活动中培养幼儿的合作能力 84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探索 85培养创新型人才 建设创新型国家 86政府公共管理理念下的幼儿教育体制创新 87构建复合型幼儿教育专业的实践与研究

88湘西土家族幼儿园本土艺术教育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89快乐双休 快乐体验家园共育新途径之探索 90幼儿手工创新教育活动的实验研究 91讨论式学习中大班幼儿批判性思维的培养 92音乐教学中创新意识培养新探

93高素质幼儿教师的培养与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94我国幼儿教育财政体制的沿革与创新(上)

5/6 云发表,专业论文发表网站!http:///

面向作者直接收稿,省去中间环节,价格更低,发表更快,收录更快!

95上海市金山区实验幼儿园 务实研修 创新实践 96幼儿艺术潜能开发初探

97上海转制幼儿园管理体制与办园机制现状调研报告 98和谐管理思想观照下的幼儿园管理创新 99参与式农村评价理论对幼儿园课程建设的启示 100农村中学课堂教学模式的重大变革

湖北省档案局范文第5篇

(一)

知识目标:学会用图表描述变量的变化规律,会准确地画出函数图象 能力目标:结合函数图象,能体会出函数的变化情况 情感目标:增强动手意识和合作精神 重点:函数的图象 难点:函数图象的画法

教学媒体:多媒体电脑,直尺

教学说明:在画图象中体会函数的规律 教学设计: 引入:

信息1:下图是一张心电图,

信息2:下图是自动测温仪记录的图象,他反映了北京的春季某天气温T如何随时间的变化二变化,你从图象中得到了什么信息?

新课:

2 问题:正方形的边长x与面积S的函数关系为S=x, 你能想到更直观地表示S与x 的关系的方法吗?

根据图象回答问题:

(1) 菜地离小明家多远?小明走到菜地用了多少时间?; (2) 小明给菜地浇水用了多少时间?

1 (3) 菜地离玉米地多远?小明从菜地到玉米地用了多少时间? (4) 小明给玉米锄草用了多少时间?

(5) 玉米地离小名家多远?小明从玉米地走回家的平均速度是多少?

例2 在下列式子中,对于x的每一确定的值,y有唯一的对应值,即y是x的函数,画出这些函数的图象: (1)y=x+0.5; (2)y=6x (x>0) 解

活动1: 教材16页练习1,2题 思考:画函数图象的一般步骤是什么? 小结:(1)什么是函数图象 (2)画函数图象的一般步骤 作业:19:5,7题

湖北省档案局范文第6篇

一、总体安排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聚焦《2017年全省科技工作要点》,突出服务一条主线、两向协同、三个引领、四大转变、五项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绩效为标准,瞄准产业转型、结构调整、生态治理、科技惠民的重大科技需求,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实施一批重大项目,促进省内外特别是京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支撑引领创新型河北建设。

(二)重点任务

重点围绕大数据、机器人、大健康、大气污染治理、能源综合利用和现代农业等领域,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由中试或应用初期进入产业化开发阶段,并较快形成产业规模。培育市场优势显著的目标产品、提升相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对改善民生具有重大意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优先支持京津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达产。

二、支持重点

优先主题一:大数据及新一代信息产业(指南代码2000201) 重点支持“大智移云”(大数据与云计算、物联网、智能终端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北斗导航、卫星通信、卫星遥感、集成电路、高端软件等领域产品的产业化开发及应用。

优先主题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指南代码2000202) 重点支持高性能数控装备、先进交通装备、煤矿装备、工程装备、高性能化工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智能制造与机器人、微纳制造、高端基础部件等产业化开发及应用。

优先主题三:高性能新材料产业(指南代码2000203) 重点支持新型高分子材料、新能源材料、高附加值金属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以及高端钢铁、新型膜材料、精细化工新材料、重大工程配套关键材料等产品的产业化开发及应用。

优先主题四:新能源产业(指南代码2000204)

重点支持高性能太阳能电池及光伏发电系统、智能运维与调控系统、新型风力发电机组与关键部件、核电机组关键装备及部件、储能技术与装备、混合动力及纯电动新能源汽车整车等技术产品的产业化开发。

优先主题五:节能环保产业(指南代码2000205) 重点支持大气水污染监测与防治仪器设备、高能耗行业新工艺及节能技术、建筑节能技术和绿色建材、典型机电产品的节能技术、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污水污泥高值化和规模化综合利用技术等产业化开发及应用。

优先主题六:大健康新医疗产业(指南代码2000206) 重点支持生物技术新药、现代中药、新型制剂、诊断试剂,大品种药物的技术改造,智能化诊疗技术及装备、医疗增材制造技术及装备、高端医疗器械及其它生物技术产品的产业化开发及应用。

优先主题七:现代农业产业(指南代码2000207) 重点支持智能化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大型农业复式联合装备、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生物技术、农业信息化和物联网技术及装备等产业化开发及应用。

三、绩效目标

围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在重点领域推广转化50项以上核心技术成果,形成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200项以上,培养高层次产业技术创新团队50个以上,扶持一批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发展,加速产业聚集,形成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融合发展,带动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四、申报要求

(一)成果来源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形成的重大科技成果; 2.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重大科技成果;

3.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等高端人才、团队研发的重大科技成果;

湖北省档案局范文

湖北省档案局范文第1篇《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