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政策梳理范文
互联网金融政策梳理范文第1篇
为什么说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入口
早期,P2P行业野蛮生长,很多投机者伺机混入此中,导致平台倒闭跑路事件层见不穷,严重影响了行业声誉。从去年国家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到今年互联网金融行业专项整治计划的实行,行业进入全面规范发展阶段。作为金融行业的大势所趋,也作为老百姓工资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已经进入了一个 “良币驱赶劣币”的态势。那么为何这么讲呢?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整个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称之为发展元年的2013年,到20
14、2015年快速发展,再到今年2016年,其热度已经持续了好几年。但其实老百姓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整体还是比较片面的,比如,认为在理财上有余额宝可以投资,买点P2P有收益,这些就被当作互联网金融的全部了,但事实上不是。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是用互联网的方式来实现金融、资金融通,所有这些过程都称之为互联网金融。也就是说,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都用互联网的方式来做,简而言之,叫作金融互联网化。还有另外一类,以余额宝为代表。余额宝给老百姓零门槛、通过一种可以24小时、更便捷的方式去买卖理财产品的方式,这才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低门槛、便捷性、高效性。
你想余额宝有一亿多用户。如果让“全宇宙最大”的工商银行去把产品卖给一亿多人,需要多少人,多少时间,多少网点?这才是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它一方面把原有的一些金融业态互联网化,另一方面可以实现金融行业一些想得到但做不到的事情,甚至是原来想都想不到,现在可以做到的事情,这个是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魅力。
所以说,人们现在讨论的P2P,只是互联网金融中的重要分支之一。我也特别想让老百姓了解,互联网金融是包罗万象的,整个想象空间十分大。而且从整个市场规模来看,它任何一个细分领域都有数万亿,数十万亿,甚至数百万亿的市场规模。所以我们是非常非常看好互联网金融的。
金融和互联网这两个收入很高的细分行业碰撞在一起时,会发生爆炸式的发展。但发展到今天为止,作为重要的分支P2P规模有多大?整个的存量还不到一万亿,相当于不到中国存款市场一百万亿的不到百分之一。所以我最近在好几个场合的演讲题目叫《互联网金融,小荷才露尖尖角》。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还有巨大的想象空间,同时也给老百姓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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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实际上导致了高利贷的萧条
从去年的12月8日e租宝等P2P产品出问题之后,媒体以及包括网络上流传一种误解,认为互联网金融等于P2P,P2P等于骗子。对于这两个误解,我前面已经回答了第一个误解:互联网金融不仅仅局限于P2P。第二个,P2P跟骗子是不可能划等号的。
我们先看看P2P的本质是什么?P2P的本质是个人或者企业有借贷需求。不管是要买房、买车、出国旅游等消费性贷款,还是企业进买原材料、购买设备、雇人、买地、研发等生产性的需求,都有很刚性的借贷需求,我们原来都是通过银行这些传统金融服务提供信贷产品,但大家知道,银行的门槛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可很多人却都有真实的需求,于是产生了民间金融,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高利贷。
高利贷本身不是贬义词,它是一种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只是相对来说,利息会比银行的借贷利息更高一些。但这种高利借贷方式效率低下,民间借贷不可以你一个人一个人地去问,致使借贷过程成本比较高。P2P的出现意味着什么?我个人在平台上经过审阅后发布借贷需要,老百姓看到之后来投标,来满足理财需要,因为我们之前的理财途径是非常少的,P2P的出现让老百姓以一个相对低的门槛获取相对比较高的收益,至少有7%、8%、10%、15%乃至到18%、20%的收益都有。这样就会有很多的人愿意在网上出借自己的闲散资金,取得较高收益。同时借款人经过P2P获得以前从常规途径获取不到的资金,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普惠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入口
“普惠金融”会随着出借人越来越多,整个借贷成本越来越低。我专门问过一些做高利贷的人士这几年业务情况怎么样?他们说不大好做。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点是传统行业、经济形势不大好,逾期不良率比较高,导致不好做。第二个原因也是最本质的原因,就是现在P2P太火了,导致借款人都不找放贷人借款了。比如之前借款利息是4分、5分,而P2P行业利息却是2分、1分
5、甚至1分就可以借到钱,所以人们不找放贷人借款了,他们只能把钱借给更为劣质的借款人,反过来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所以高利贷行业就不好做下去了。
这就意味这那句话:如果人人都放高利贷,那么世界上就没有高利贷。
“良币驱逐劣币”的趋势已经形成
很多人都在关心互联网金融行业有点鱼龙混杂,政府管理也开始严格。比如,很多城市都暂停了投资机构或者投资中心,包括互联网金融或者金融信息服务等等的注册,问我怎么办?我说这其实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因为任何监管必然是滞后的,不可能超前。就像前面说的,肯定是从实操到研究,再到监管,政府现在组建了互联网金融协会,其实也是要把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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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行业往好了引导。所以,所谓的政府一刀切,开倒车,互联网金融不行了,不可能啊。你根本没有见过中国骗子行业协会,中国传销行业协会,没有,但有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所以中国互联网金融只会往更好的方向发展。
至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变化,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第一个是市场化层面,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20
14、2015年则可以看作是“市场化的良币驱逐劣币”。
什么叫做良币驱逐劣币?从20
14、2015年开始,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因为比较火,比较有前途,所以大量的机构、巨头,包括BAT,包括一些国有企业都进来了。所以整个人才的价格被抬上来了,营销成本、推广成本、以及找资产的成本都被抬上来了,这其实已经把一些草根平台,一些风控做得不严的平台都排除在外了,我们称之为“市场化的良币驱逐劣币”。
到今年,随着政策的变化,尤其是去年7月2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包括今年8月24日银监会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实很好的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的一些红线,其实给了一些优质平台更好的指导,让它们更踏实地开展业务。同时也会导致一些骗子或知识不够的人无法在这个行业生存下去。
至于现在人们所担心的不能注册等问题,都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就好比现在已经鱼龙混杂了,水比较浑浊了,那么水的入口必须得卡一下,减缓增量、梳理存量,把存量梳理好了,再按一定的门槛、标准放开增量,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生态也就会更好。
此外,还要强化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这是行业成长的动力引擎,行业协会应尽快出台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管理办法,保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动态性,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营造干净透明的良好市场环境。
互联网金融政策梳理范文第2篇
作为第十八届科博会中关村创新创业论坛的分论坛,主题为“互联网+时代的新金融”凤凰岭观山论坛于2015年5月15日在五矿观山举行。此次沙龙由中关村杂志社主办,由素咖啡新金融工作室、北京太平洋视线文化传播中心承办。
除演讲嘉宾外,出席此次沙龙的嘉宾还有中关村杂志社社长卫汉青,南京会斯通集团总裁及高级工程师章丽厚,上海安畅科技有限公司天使投资人杨飞等。
“上风上水上海淀,融智融商融天下。”正值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之时,在海淀后山――未来科技金融发展的主阵地举办这场沙龙活动,可以说是天时地利人和。
在“互联网+”的时代,主办方希望以金融沙龙的形式,通过更加紧密的互动,以及更加粘性的沟通协作,多维度、立体式地探讨并促进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新金融方式。
“世界看中国,中国看中关村。”金融创新正在倒逼国家金融改革,它用互联网的大旗在敲打、冲击以前国有僵化、保守的金融业,为金融体制的改革起到了冲锋和呐喊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大云平移与小社物全
白澄宇(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
金融创新从模式角度来讲,未来将是天云接地气的发展脉络。这要从中国文化阴阳学说、天地阴阳生态系统谈起。金融系统类似于一个生态系统,要讲究阴阳平衡。
互联网+后面接的是“大、云、平、移”,即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和移动互联网。云代表结算中心,平台是P2P和众筹,属于交易平台形式。还有移动互联网支付,将发展成为一个新的潮流。但是,任何金融创新和实体经济相结合,都要有一套接地气的新技术或新模式。我提出另外四个概念,所谓的小是个人征信数据。马云做了小数据,即个人征信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保护问题,人民银行有一种技术,可以把个人原始数据破碎化,再层层加密,外界无法获得个人原始隐私信息,这是未来可以充分开发的技术。
另外,还有社交网络,P2P是个人对个人。未来,利用区块链的技术实现社区对社区的金融服务。如今,租车业开始使用物联网和全球地理信息技术,这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必要技术之一。
总而言之,金融创新无非要解决三个问题:流动性,风险和成本或收益的问题。分析大云平移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互联网最重要的优势是通过分享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美国有一家全球市值第一的小额信贷银行,在沙漠里建立了它的云计算信息中心,全国贷款申请都输入到这个通信系统,通过打分卡自动筛选,最后形成自动客户,在网上自动放户,这是一家传统的商业银行。如今,我们正在做城乡对接合作信用体系,通过合作社把居民组织起来,在合作社之间进行社区之间的融资。
互联网金融最后还是要找到现实的需求,创新才有生命力,否则就是天上漂浮的云。
互联网与金融行业的博弈
张敏(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特别助理)
2014年上半年,人们一直在谈论一个话题,即任何事物都要触网。人们都在说,传统行业不与互联网结合的话,很快就要死掉。那么,互联网思维真的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每个行业都有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这些竞争力不会因为互联网存在而消失。
互联网+是对传统行业的创新和产业升级。移动互联网真正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因为所有的数据都是个性化的,与个体行为密切相关。所以,行业之间的互相渗透是大势所趋,也将是常态。
互联网+的核心是互联互通,信息快速推送,通过大数据分析,对个性化数据进行挖掘,倾向于决策的分散化和信息的扁平化,这也是互联网行业具有的核心竞争力。
互联网+金融能生成什么?肯定是新的金融,也脱离不开金融行业得核心竞争力。
对金融行业来说,可以运用互联网手段做升级,实现资金收集方式的变革、长尾市场的激活,对用户行为的分析和处置将更加快速,取消信息不对称,加快资金的周转和流转。由此通过技术手段倒逼金融体制变革升级。
但我担忧的是,互联网企业的特性是快速革新和变革,生长的过程是野蛮的。金融行业需要比较精细的风险控制,两个行业的发展思路不一样,如果风险控制跟不上,会导致严重的问题发生。所以,互联网从业人员要有风险意识,政府的立法也要跟上,做紧密跟踪。
互联网金融首先做好顶层设计
祝慧烨(中国投资协会投融资服务中心秘书长)
互联网金融对中国人来说有两个机会,一是互联网的机会,二是金融机会。
传统金融有大的体量,但是没有很强的能力。传统金融的市值排在前几位,但是能力没办法比较。而科技金融、文创金融、轻资产的金融和工业链的金融,这些金融形态和互联网的契合度非常高。
我们往前推进的时候,要回到产业当中。所以,我们要做一件事情――横向、纵向、混合杠杆和毡靴性的并购。如果我们用大的并购做互联网金融,加上前期的P2P和众筹,就会归入大数据金融,背后是IP和信用风控作支撑。我现在给银信做顾问,专注于顶层架构的设计。
我们如何进入到并购时代,把美国一百年的并购历程用十年时间来完成?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确实要有顶层架构,还要有平台战略。平台是指超级的能够推进互联网金融往纵深方向、往大数据细分后的产业方向发展,这需要产业整合。只有建立了超级产业平台,才有后面的对技术风控的金融供应链,从金融供应链的角度来推进金融技术和平台实施,再把后端P2P和众筹这样轻型的应用放在上面。
创新一定要应用互联网思维模式和平台,无论是政策的集成还是行业应用,抑或是技术和风控,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就可以一起打造出互联网金融的超级平台。
股权投资时代到来
王伟(力勤集团投资中心总经理、长富汇银基金原副总裁)
私募股权投资通过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交由专门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投资人主要看重上市前的收益,最后通过上市退出。股权投资通过投资非上市企业获得高收益,投资期限比较长,从科技的前期投入到孵化到最后的退出,一般都是三到五年的时间。
新三板让企业从白日梦到中国梦
程晓明(新三板学院院长、太平洋证券副总裁)
只有金融的互联网,没有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我认为股权众筹的概念有问题。私募公化,股权众筹能那么火,有两个原因:互联网的支持和国家法律的允许。按照以前的法律,股权众筹几乎都可以归为非法融资。
现代金融的核心不再是债券,而是股权,股权众筹最大的问题没有定价机制,没有对应的二级市场。只是让融资方融到资,融资价格是否合理,根本不知道,对投资方来说也许是恶梦刚刚开始。所以,关键是要发展证券市场,这也是核心。
新三板第一个重要性在于,把中国证券封闭的大门打开了,去年上了1300家企业,今年上2500-3000家企业,后年就要超过1万家。创业板股价这么高,是因为人为制造资源稀缺,钱多,股票少。新三板现在很火,2400多家企业挂牌,200多个做市,也是因为股票太少,让更多的企业获得上市机会,有限上市的公司得到过多的估值,代价是建立在很多的企业数以万计的企业上不了的代价的前提下。
新三板让公司上市,从白日梦变成中国梦。主板、中小板就是白日梦,一年上200多家企业。新三板是中国梦,因为上得多。新三板第二个重要性在于,有做市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手段和其他市场是价格机制,股票形成逻辑,所有主板的根本特征是传统企业投资人看得懂的企业。投资人直接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记录直接定价。新三板根本定位只有一个,是投资人看不懂的企业。高科技公司有信息披露,看得懂吗?做市商告诉你。
我估计,新三板的市值未来五年会超过深交所,未来八年将超过上交所,十年到十二年超过上交所、深交所市值的总和,不信我们拭目以待。
让天下企业的协同创新
武晓峰(浙江嘉兴京凯云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全网董事长)
西湖阿里巴巴代表了中国20年互联网的历史,它是消费级互联网形态。接下来的几十年,将是产业级互联网的形态占据主流。
过去20年,互联网解决了人们生活化、个人化和娱乐化的需求。这种形态要求首先产品要生产出来之后,才能找客户、做交易和物流,以C2C和B2C模式为主。但是,企业级的互联网应用和企业人员的工作需求并没有被满足,现有互联网的服务比较粗浅,只是表现在简单的信息链接上。经过多年的研究、探索和实践,我们认为今后20年是企业级、产业级“互联网+”的大发展时期,更加侧重产品生产出来之前的企业协同创新,商业模式主要以C2B为主。
“产业互联网+”的发展阶段将分为几个阶段:2015年,以HTML5技术为主导的产品落地,在手机为载体的移动互联网上进行企业轻应用,为企业宣传推广寻找客户;其中,HTML5技术产生的最大影响的领域之一是广告。2016年,4G视频应用于企业人员沟通和协同。2017年,5G物联网应用于企业,企业整体实现云化。在产品表现形式上,“产业互联网+”的典型产品有:微企红包,为企业宣传推广寻找客户;微企社交,实现视频即时沟通,企业人员的工作方式将以企业级Facebook的形式呈现;全网企业聚集,是以物理的形式让企业实现云端化。
未来,在全网企业大数据的依托下,实时金融形式甚至能够为制造业企业寻找到股权投资。
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风控
郑朝重(新华财富投资银行部原副总裁)
开放互联网金融市场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将成为改革的主流。
互联网进入虽然发展得如火如荼,但平台在野蛮生长中对风险的识别、风险的防范和风险的控制等方面,还须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积累的经验。对于需要大量的金融技术积累才能够完成的投资银行、衍生品设计等高端金融业务领域,在金融技术储备不足的情况下,P2P还无法涉足。因此,银行在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技术等,依然是互联网金融学习的对象。为此主张专
一、专注、专心保护投资人,专业服务客户,实现互联网金融+深度运用有价值、有信用的大数据,与客户共同成长。
例如,高校后勤市场供应链,全国高校2800多所,在校大学生近三千万,除去暑假两个月,寒假一个月,平均学生在校270天。高校后勤食堂采购所需各类型食材(包括米面油肉禽蛋菜调料等),上游生产供应融资方为各类型商户,学生是消费者,投资人针对供应商的食材订单进行投标,借助银行的支付通道,提供线上线下020交易。食品安全则成为其核心关键因素,教育部、农业部等部委多次下达指示强调食品安全的问题,故此主张深耕高校后勤垂直市场,构建覆盖全行业的互联网金融生态链。
为此建立的风控措施包括:1. 学校、教育部门等审核严格,有一定的行业壁垒;2. 商户各类征信良好,合同健全,供应商稳定,对商户提交的书面资料的扫描件或电子影像文件及一致性进行审查。3. 付款周期为1-3个月,还款优质,数据庞大,主要来源于客户属性、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信用评价、网上交易习惯、社交网络信息,以及财务信息。传统贷款对客户评估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客户财务报表和抵质押担保。前者数据更有利于反映客户的真实经济状况和未来的收入趋势,更能反应客户的信贷风险。4. 引入独立的信用评级公司,独立的法律事务所,达到公开、公正的效果;资金托管流程为:平台借贷客户资金在商业银行托管,由商业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单独开立户名为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专用存款账户或专用支付账户,再为平台借款人和投资人开立二级子账户或虚拟子账户,用户可通过密码、短信验证等方式对自有资金转移、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互联网金融风险之系统现象
姜钟(姜钟律师事务所投资人)
近几年,人们已经体会到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优越及便利性,但人们忽视了各种潜在风险,必须高度关注,提高警惕,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如果细分这些风险,可以归结为三类。
第一,互联网技术安全风险缺乏防御性预警。系统紊乱,易造成巨大损失,自主知识产权的加密、金融设备不丰富、非最高端。交易主体对计算机互联网金融的操作规范和要求缺乏高深度的研究,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如支付中断,交易系统不明原因的停止工作。2015年3月26日某银行因系统升级突然出现故障,银行柜台、ATM、网银三大交易平台均出现“咳嗽”乃至“瘫痪”,这些都对该银行造成经济上和名誉上难以计算的损失。
第二,资金安全的风险。存在资金纠纷(也称作民间网络民商纠纷)和资金被诈骗(也就是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现象。目前,第三方乃至第四方网络平台资金管理风险,由于缺乏有效保证及监管,大量的资金存在导致风险指数加大,易引起支付风险。另外,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网络诈骗极易引起交易主体的资金损失。
第三,网络监管不给力及信息泄露引起风险。民间网上P2P贷款平台线上线下交易仍游离于央行监管之外,企业投资人诚信素质参差不齐,存在极大风险。
有资料显示,2014年我国有80%的网民遭遇过网络信息安全情节,金融交易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无法进行签字签章按捺手印,存在可能被盗取、篡改的风险。
综上所述,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法治网”、“依法金融”:高度强化的互联网软硬件系统管理,提高电子金融技术标准;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屏障;构建有效的拟横向网络化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如客户识别、身份验证、支付审查等;建设高端的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系统,为经济交易提供“金盾”安全服务,避免金融风险。
新三板股权结构设计与员工股权激励制度分析
肖小保(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未来,会有很多企业上新三板,但是在前期怎样设计股权结构,包括处理与投资人股权结构关系和对公司的控制是门学问。
新三板股权结构要求是什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1条“
(四)明确提出,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首先是股权权属清晰,不得有代持和权属不清,不存在不确定性;其次是股票发行和转让定价公允,程序合法合规,遵守相关股份锁定的要求。
股权结构关注的因素包括:公司融资需求,1. 老股东套现需求(包括规范公司出资瑕疵、个人资金需求、满足后续股权重组资金需求等);公司业务板块发展的资金需求。2.公司业务整合需求,包括公司业务转型升级和规范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3.引入投资者与创始股东保持控制权需求,包括A轮与B轮融资的安排、入资价格的合理性解释、员工持股计划的需求。4.资本运作及财务税务的筹划需求,包括融资及资本运作结构安排、所得税及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持股的方式简单来讲是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持股平台的选择,我们会有两种方案,不同的方案上面的股东是不一样的,目标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如果有三个股东,会涉及到公司控制权的问题,实际控制人是谁,这些问题都要解决。
股权激励的要素中,作为初创者来说,员工是最宝贵的财富,设计比较合理的股票期权方式,例如定量、定人、定价、定时等。限制性股份是指附有受让时限、业绩条件、转让限制等限制条件的股份。股票期权是具有选择是否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股份的权利。虚拟股份是将股份对应的分红权和增值权单独提取用于激励的形式。
“素咖啡书馆众创空间金融综合体”创业模式解析
张闻素(素咖啡新金融工作室创始人)
勿渝厥初。
乾隆在他的圆明园四十景图咏里这样赋诗用词。意思即不要忘记初心,这很符合当今风起云涌的创业风潮。记得早在十年之前的世界读书日2006年4月23日,当晚我就彻夜不眠地起草了“城市图书馆计划”大概共有10多页PPT,后来就永远地被关在那部IBM笔记本里。而今,当历经了北京2008奥林匹克合作伙伴的工作、金融平台高管、民营银行股东办主任而且已经成功募集并签约了200亿元银行股本之后,再次奋不顾身地投入创业领域,就是为了找到十年之前的初心。于是,就在2015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之前又夜以继日地完善了当年的创业设计,最为重要的是,添加了更多“互联网+”时代的新元素和新思路,形成了长达50页PPT的“素咖啡书馆众创空间金融综合体”,这个金融主题的众创空间的表现形式将是咖啡式图书馆包括但不限于创业,出版,银行,保险,信用,信托,基金,证券,担保IPOO2O,终极目的是在书香国度编织创业金融产业链生态圈。
全国只有一个中关村,只有一条创业街,这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广大创业群体而言真的是太少,在全国主要城市甚至不排除和新华书店系统合作,在尽可能多的地方开辟专属于创业者和再创业者并能为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一条龙式服务的体现金融和阅读特色的众创空间,让他们创业和再创业更加方便、更加快捷、更加高效、更加快乐和有价值。有人把图书馆比喻为人间天堂,我们希望创业者们应当在这样的环境里品着咖啡工作,需要任何支持都可以手到擒来,而不是一个项目要等天使投资两三年甚至等闲白了少年头,最大程度上实现创业者和投资者及各种资源信息的透明而对称。
经济学中的郁金香效应就是发端于17世纪荷兰阿姆斯特丹的酒肆咖啡馆。 世界金融史上,那几间酒肆咖啡馆已成为金融和经济学的基因、地标和里程碑。而这正是我们创意创业的最初最根本的立意。
互联网金融政策梳理范文第3篇
首先,我认为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是相互融合的,在我国当前的整个金融体系当中,互联网金融现在还是传统银行体系的一个补充,虽然其具有不同于传统银行的商业模式,但是无论是从业务规模上、服务对象上,或者从未来的业务形态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都仍然是依附于传统金融的一小部分。
就我国现有体系而言,互联网金融暂时仍不会对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造成太大冲击,从商业银行和传统的互联网机构之间的关系来说,主流趋势是合作而非竞争。随着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的深入,今后线上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将会下移,金额单比的额度将会呈现一个上升的趋势。而传统的金融机构则正好相反,因此两类机构在未来可能会经历一个相互合作到相互竞争过程。
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机构各自有各自的优势,比如说传统银行对于消费者在信贷主体上的形象是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比的,银行的信用风控技术也是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不能比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具有自身的优势,比如说网点少,成本低,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有效获客,使得其市场影响力逐步提升。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近几年经历了一个“野蛮生长”的过程,其中难免泥沙俱下,随着我国监管措施的逐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也将经历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经过整顿以后,其中将会诞生一批具备做大做强能力的企业。
此外,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积累下来大量的数据,包括除社交网络的数据,已经逐渐地在金融机构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我认为这特别值得期待,有可能会对我们国家整个金融服务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于我们的商业银行来说,如何把互联网这种结构化的数据导入自己的风控体系中,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互联网金融政策梳理范文第4篇
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飞速发展。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中,受到互联网本身特征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不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害事件,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全面合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重视程度。本文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为切入点,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结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探究完善制度、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经济发展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9.006
2016年我国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已提上政府议程。随着淘宝、美团、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逐步成为年轻一代的主要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将迎来新的蓬勃发展。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費者权益保护制度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面临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而且面临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带来的新风险,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更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较为分散、年龄层次多,且互联网本身具备隐匿性、虚拟性等特征,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难度较大;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较多,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认可程度仍较低;再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限制低,小微金融客户、小微企业骤然增加,从而增加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事件出现几率。针对以上问题,监管部门应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为基础,2013年以来成为我国金融经济领域的热点。从时间与发展历程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属于我国的新兴产业,但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新颖性、盈利性、便利性等多种特征,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逐渐增多,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多(见表1)。
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涵义与特征
根据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特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进行交易的群体,通常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即:将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从生活需求或用于生活投资需求的角度出发,向互联网金融机构购买对应金融产品或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小微组织或自然人,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相应收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但这一官方界定仅对商品和服务有效,是否能够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项目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点,一是消费者分布范围广、数量多。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有固定工作人员与营业场所,这一特征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通常仅能服务于所在区域、周边区域,距离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重点障碍,但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基础,无固定对应的营业场所,在互联网覆盖的区域均能够参与金融交易活动,如接受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购买对应的金融产品,即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较低。每一消费者均处于相对平等地位,传统金融机构在展示金融产品等活动时,都需要对应的资产支撑,包括聘请专业工作人员、开设区域金融网点、维护常规金融网点运营等,其金融产品本身服务价格、准入门槛都较高,大多数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群体收入较高,属于中产阶级。而互联网金融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如众筹平台,消费者通过“团购”+“预约”的模式,打破准入资金的限制,可按照自身经济能力,直接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在该金融业务中,消费者与服务平台处于平等位置,不会出现排斥参与者的情况,有利于充分挖掘潜在客户群体。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权益事件出现几率增加,金融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视程度。一是平衡互联网金融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地位。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参与者,与相应企业相比,消费者本身处于较为弱势的位置,通过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促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处于平等低位;二是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本身维权意识较低,我国立法机关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基本法作出规定,可有效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避免扩大受害范围;三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交易风险;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一是坚持适度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覆盖在每一环节,为平衡消费者与金融主体之间的地位,应根据优胜劣汰的法则,在适度原则支持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坚持倾斜保护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在风险发生的时候是直接利益损害者,因此适度倾斜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坚持不同救济保护途径协同保护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较多,应确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四是坚持公平依法保护的原则。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外先进制度
(一)美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美国”是现代化互联网金融的起源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保护体系,在美国,研究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用“Electronic Finance”表示,即电子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名词概念并不存在,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大多存在于其相关法律之中,如《金融隐私权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电子资金转账法》《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披露》等。2008年次贷危机不仅大规模损害美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影响波及到全世界。为了摆脱此次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国会颁布《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等法律法规,如美国对P2P 网贷和股权众筹直接按证券业务进行监管,要求其履行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信息披露义务。
从立法层面上来讲,美国立法制度既涉及宏观制度又涉及微观机制,旨在全面保护互联网消费者,其可行性、操作性较强,对我国立法保护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2009年,美国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法案,促进了美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完善,并建立起专门机构开展统一监管工作,通过加大对电子银行、电子金融等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了更好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美国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采取并列分管的机制,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统一行使监管权,但各州监管部门仍可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管,前提是不违反联邦的法律原则,此种监管方式对于金融消费者无疑是一种双重保障;对于网络借贷的监管权,将其赋予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准入管理,规范网络借贷市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对于众筹融资网站,则通过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既JOBS法案限制企业的融资行为。
(二)英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互联网金融在英国被称为“替代性金融”,即Alternative finance,其主要包括股权众筹、票据融资、P2P网贷、产品众筹等形式。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英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新的发展高峰期,其解决了传统金融在危机后的困境,帮助英国走出次贷危机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完善。如《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正式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并要求建立金融管理局统一监管的机制;2013年颁布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方法》正式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保护机制中。
英国自古以来就是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早在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的“双峰”理论中就曾出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理论;随后,英国政府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提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并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近年来,英国通过金融监管的改革,旨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外部环境,同时还注重国民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普及及自发的维权活动。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专门确立了“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即通过对若干争议解决机构进行改革,将其合并为一个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妥善解决金融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金融申诉专员以中立者身份介入纠纷,要求不偏不倚地处理争议纠纷,一旦金融申诉专员服务经过裁定员向调查员申请复审后由调查员作出裁定,除非金融消费者有异议并起诉,否则金融机构必须接受此次裁定并履行其相关义务,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定倾斜的制度。作为非诉解决机制的一种,具有便利性、灵活性和独立性。
(三)日本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日本未受到次贷危机的过多影响,自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以来,日本政府就以自身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国家内部金融领域进行改革,进而不断完善金融制度体系。一是规定金融機构义务,确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的惩戒措施,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日本敢于打破金融行业内部界限,逐步建立起横向性、复合性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制定《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措施主要借鉴英国的金融改革模式,法律中保留一整个章节,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确立金融消费者区别对待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得金融领域法律范围进一步扩大。
(四)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意义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时间较短,为科学全面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一是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如借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国《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我国也应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明确互联网金融过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和体制,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预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非法行为;三是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服务窗口,并严格按照服务制度,让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从多方面入手,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覆盖到所有互联网金融交易环节。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始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配套措施、行业标准有待完善,出台的监管制度以层级较低的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为主,如果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出现民事纠纷,大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进行解决;就资金安全、财产安全而言,其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等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事项,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类比适用;涉及互联网金融民商事纠纷,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加以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最为关切的财产安全,只有第三方支付这一金融模式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部门规章文件予以规制,而对其他模式的保护较不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利于找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还可以科学采取解决措施。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善,从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层级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分析,缺少这一层级的立法,也未覆盖每一环节,缺乏保护力度;二是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责任未明确到部门,监管制度和体系不够完善;三是未建立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本身约束力不够。
四、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创新途径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复杂、长期的工程,需要监管部门、行业专家与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合理创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首先,立法部门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侵权事件特征,明确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定义,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损害赔偿方式、法律责任。其次,凸显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法的特色,使其成为支撑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的支撑,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丰富保护法的理论内容,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同时,立法部门应结合《电子签名法》《证券法》中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制度融入《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的法规体系中,强化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监督制度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抵御风险能力较低,但适应性较强。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分为银保监会(网络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等)、证监会(监管管理、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等。这种“分业监管”监管模式,部门之间交流较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必须以不同模块为基础加强统一协调,“一行两会”协调管理的创新模式,共同有效面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技术、损益、安全风险,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三)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征,对线上解决争议机制与机构、调整程序、仲裁机构进行规定,不断简化非诉纠纷解决程序,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本身特点为基础的原则,规定好调解机制、仲裁制度以及线上解决争议的相关机构,按照涉案金额的基本标准,最大程度上节省开支,充分借鉴“三步走”法律法规制度,效仿金融申诉专员的服务制度,完善非诉解决机制,提供消费者和解、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非诉纠纷解决机构相关权利,倾斜性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监管部门应重视行业自律,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协会组织,发挥自律机制作用,在制定统一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受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专业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缺乏基本依据,地方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不高。基于此,国家立法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征,重新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范围,科学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力度,打破当前消费领域中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通过创建统一合法有效监管体制机制等途径,全面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利用双重保护机制,加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不断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重视培养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的自律意识。完善的外部防护机制,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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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政策梳理范文第5篇
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冲击
(一)经营理念上的冲击
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不断发展的今天,在经营理念方面上对传统金融行业带来了冲击,由于传统金融的部分功能和经营方式逐渐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导致二者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部分银行必须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对自身基础业务进行转型,推出各种新的业务形式如:民进金融,利用移动支付、大数据以及金融供应链的经营形式,对传统金融行业的管理理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促进传统金融行业的不断变革。
(二)经营模式上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在经营模式上主要对传统金融有两方面的冲击。首先,在信息的收集以及分析方面,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对信息的处理方式,利用先进的搜索引擎,以及云计算对信息进行挖掘、收集和利用,将各种信息进行科学处理,提高对数据的利用效率。其次,变更了传统金融互联网平台技术,促使互联网相关企业步入金融领域,在互联网金融下,所有的资金支付以及结算业务都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不断扩大互联网的经营范围,人们在互联网金融下能进行无人化以及自动化的业务处理形式,还可进行转账、还款等业务,对传统金融的支付地位造成巨大的冲击。
(三)管理方式上的冲击
在管理方式上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巨大冲击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更加重视客户体验,更加强调交流式的管理以及营销方式,改变了传统金融以业产品为业务重心的管理方式;第二,传统金融的具有融资中介以及支付平台等职能,互联网金融取代了传统金融的中介地位,可直接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融资,对传统金融的管理造成影响。此外,还可通过互联网金融对银行债务进行分流,促使传统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业务之间互相渗透,增加了传统金融的管理难度。
二、互联网金融下传统金融的发展方向
(一)改变理念,与时俱进
在互联网金融下为传统金融机构带来的管理理念上的冲击,传统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对其高度重视,要明确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优势,并将其应用到传统金融的经营工作当中。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各种经营理念上还存在缺陷,因此,还不能对传统金融行业的经营方式以及所获利益造成严重的影响,但从其发展时间短,发展速度快上来看,应该重视其在传统金融行业中的应用,充分将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相融合,将传统金融行业面临的冲击转化成发展的动力。
(二)创新管理模式
在互联网金融下,传统金融要取得更大的发展,应重视自身的管理模式的转变和创新,这样才可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突破,为自身的发展明确方向。为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个别的传统金融银行已经对自身的管理模式进行了创新,例如:为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中国工商银行推出了电商平台,名为“融E购”,对用户和商户、支付和融资、资金流和信息流等进行整合,形成了集金融产品和日用百货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转变了自身的管理模式,为人们生活提供更多的便利之处,便于人们自主选择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为人们提供随时服务,并将客户作为中心、关注客户的体验以及对产品的点击率,这些优势都可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合理应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增加传统金融对客户的需求的了解,从而推出符合大众需求的金融产品。
(三)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
面对互联网金融在管理方式上对传统金融的冲击,传统金融行业应树立全新的管理理念,充分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以及资源优势,并对内部各项资源优化配置,逐渐形成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同时,传统金融行业还应增加自身对先进技术投入力度,研发出更先进的技术,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对传统金融的信息进行发布以及获取网络上的数据信息。此外,传统金融行业还应对自身的审批业务优化管理,对需上报的材料严格审核,从而避免业务信息出现不符合实际的现象,从多个方面形成透明管理模式。传统金融应根据自身面临的挑战,转变原有管理方式,利用网络资源形成现代化管理方式。
结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金融下对传统金融形成巨大的冲击,对传统金融行业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以及管理方式上有重要影响,因此,传统行业要实现其长远发展,应转变理念、创新模式、使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应用到自身的发展当中,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在互联网金融和网络技术的融合下,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行业造成的冲击进行分析,并提出传统金融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冲击,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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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政策梳理范文第6篇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所面临的风险
一般说来, 互联网金融模式所面临的风险可分为技术风险、网络信贷风险、第三方支付风险及理财产品风险。其中, 技术风险贯穿于网络交易过程始终, 主要包括来自金融机构内部技术风险及来自金融机构外部技术风险, 而内部技术风险与自身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能力及网络系统自身安全间存在着密切联系, 一旦系统运行不稳定、系统设置不合理及软硬件匹配程度不足均可能埋下安全隐患, 外部技术风险与咨询或评估公司水平、供应商、开发商及其他因素间存在着密切联系, 例如:自然灾害或黑客攻击等。此外, 互联网金融活动安全隐患可分为应急预案缺失、协同机制不足、交易监管滞后、交易系统缺陷及网络系统漏洞等。
虽然大数据技术涌现大大降低信息获取成本, 但是存在埋下数据泄露安全隐患的可能性。目前我国互联网支付模式普遍为安全认证形式, 一旦出现数据资料泄露则极易出现转走用户资金事件, 造成用户经济损失, 尤其是手机用户移动支付时往往出现短信验证, 为黑客劫持用户信息提供便捷。同时, 传统支付模式普遍经卡道完成身份验证, 卡及密码的双重保障一定程度上消除不法分子的成功概率, 而手机移动支付及网络支付难以判断操作人真实身份, 仅仅凭借验证码、密码及账号可完成资金转移。此外, 即便手机扫描二维码基本实现一扫支付, 但是二维码支付仍存在着窃取更换的支付风险, 甚至用户资金可被随意消费。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消费者维权难点
(一) 法律体系不全
从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消费者维权情况角度来看, 尚未成立完全针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 而仅仅依靠传统的保护消费者法律条例 (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无法满足新形势下消费者维权需求。同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保护购买实体物品或产品的消费者合法权益, 其法律条文内容尚未涉及金融产品, 其内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狭隘性。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准入门槛较低且法律条文约束力度不足, 存在成为不法分子开展洗钱、诈骗或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活动温床的可能性, 甚至造成网络金融犯罪。此外, 相较于传统银行, 互联网金融自身行业规范尚未健全且不具备风控及清偿机制。
(二) 监管体系缺陷
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监管体系倾向于一行两会分立监管模式, 而互联网金融涌现一定程度上加快金融行业混合经营的脚步。虽然金融行业监管机构间相对独立且基本处于分割状态, 但是执行监管任务时业务往往出现交叉, 不可避免出现职责重叠或覆盖不全的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性质相对特殊且所涉及的行业类型相对众多, 对于金融监管体系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同时, 非金融机构管理普遍为工商部门, 但是工商部门仅仅负责登记注册及详细备案企业具体信息, 无法完全掌握互联网金融业务。此外, 金融监管机构对非金融机构不存在监管义务, 造成非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往往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消费权益保护措施
(一) 健全法律法规
为了切实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 营造安全和谐的互联网金融大环境, 健全法律法规条文是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5]。同时, 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普遍徘徊于法律与政策边缘区域, 出台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条文具有不可比拟的积极作用。因此在实际保护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视为立法的重点内容, 明确划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范围, 重新定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尤其是于法律法规中详细说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实现保护措施具体化, 大大提高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此外,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前提条件, 强化与互联网金融、其他金融法律间联系。
(二) 构建监管体系
一般说来, 互联网金融跨行业经营客观上加剧监督管理的工作难度, 而现有的金融监督管理体系尚未成熟, 存在引发重复监管或真空监管等问题的可能性, 客观上要求各个监管机构以明确自身工作职责为前提条件, 定期组织经验交流, 对于实现共享监管信息具有不可比拟的积极作用。同时, 即便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前提条件“一行两会”均设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项机构, 便于明确其各自工作职责, 但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相对薄弱。由此可见, 监管机构必须以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规范为基础, 做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知识普及工作, 树立消费者风险意识及维权意识, 及时整理企业信息定期对外披露。
(三) 拓宽维权途径
在实际保护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设置维权热线、搭建网络平台、开放微信征询及纳入信件投诉等方法, 不断扩宽消费者维权途径, 例如:以设置维权热线为例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 灵活运用分级拨号形式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分类, 便于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甚至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常见问题可设置咨询专栏。同时, 互联网金融机构官方网站必须设置消费者权益维护栏目, 搭建互联网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平等沟通平台, 甚至可建设专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网站, 与互联网金融服务志愿机构相连接, 引进网络信息披露机制, 及时向公众发布欺诈事件或维权事件, 以达到警示消费者的作用。
(四) 强化宣传教育
在实际保护的过程中,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加大对于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 有针对性的组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信息安全及金融知识宣传教育, 交由工业信息、工商及金融等主管部门共同组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管理小组, 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一站式服务, 例如:法律咨询等, 不定期向消费者提示互联网金融消费的风险等级, 同时, 规范互联网金融宣传流程, 通过定期审查公开信息等方法, 避免出现宣传手段虚假等金融欺诈事件, 满足持续普及互联网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需求, 进一步增强消费者规避风险的能力。
四、结语
通过本文探究, 认识到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 我国金融创新进程不断加快, 促使金融服务准入门槛得到大幅度下降, 而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呈现出创新性、复杂性及交叉性等鲜明特点。即便互联网金融向消费者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但是如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 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不断健全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 不断扩展消费者维权途径, 真正意义上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摘要:伴随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 移动通信技术及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 以余额宝、众筹融资及网络信贷为典型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大量涌现, 其发展方向及发展势头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及重视。互联网金融产品不止为用户带来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更能帮助用户获取更多经济效益, 但是存在埋下金融风险的可能性。本文以互联网金融模式为切入点分析其发展现状及现存风险, 就提出具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进行深入探究, 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模式,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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