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个人先进事迹范文
互联网个人先进事迹范文第1篇
根据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互联网信息平台和新闻单位媒体平台专项治理的通知》的要求,我处高度重视,结合检查内容及相关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对相关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技术防护、应急工作、宣传教育培训、等级保护工作、使用密码使用等六个方面进行逐一排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了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全局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我处成立了以处长为组长、处里人员为成员的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具体到人。分工与各自的职责如下:处长为计算机网络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副组长分管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协调、督促工作。办公室人员负责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计算机和网络安全情况
(一)网络安全。我处所有计算机均配备了防病毒软件,采用了强口令密码、数据库存储备份、移动存储设备管理、数据加密等安全防护措施,明确了网络安全责任,强化了网络安全工作。
(二)日常管理。切实抓好内网、外网和应用软件管理,确保“涉密计算机不上网,上网计算机不涉密”,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处理光盘、硬盘、移动硬盘等管理、维修和销毁工作。重点抓好“三大安全”排查:一是加强对硬件安全的管理,包括防尘、防潮、防雷、防火、防盗、和电源连接等;二是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对我局计算机实行分网管理,严格区分内网和外网,合理布线,优化网络结构,加强密码管理、IP管理、互联网行为管理等;三是加强计算机应用安全管理,包括邮件系统、资源库管理、软件管理等。定期组织全处工作人员学习有关网络知识,提高计算机使用水平,确保网络安全。
三、计算机涉密信息管理情况
我处加强了组织领导,强化宣传教育,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加大对涉密计算机的管理。对计算机外接设备、移动设备的管理,采取专人保管、涉密文件单独存放,严禁携带存在涉密内容的移动介质到上网的计算机上加工、贮存、传递处理文件,形成了良好的安全保密环境。严格区分内网和外网,对涉密计算机实行了与国际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物理隔离,落实保密措施,到目前为止,未发生一起计算机失密、泄密事故;其他非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使用,也严格按照有关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管理,确保了我处网络信息安全。
四、严格管理、规范设备维护
互联网个人先进事迹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互联网上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互联网上臆私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然后详细分析了互联网上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指导原则和保护模式。
关键词:互联网;隐私权;民法
在今天,隐私权已经是公民保持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而网络侵权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损害后果大等特点将使受害人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受到极大威胁。个人隐私受侵犯也会损害社会的和谐。
一、互联网上隐私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一)顺应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宪法要求
我国1993年修宪时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在此基础上,对于私权和人权的保护也成为宪法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在依法治国中秉持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互联网跨越地域界限的虚拟世界,但作为国家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方面,也不可能完全置身于国家的司法管辖权之外。国家享有对我国互联网ISP和用户的管辖权;依照属地原则,国家享有硬件设施在我国境内的互联网使用的管辖权;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国家享有针对互联网上危害国家犯罪行为的管辖权。作为现实生活的景象,虚拟的互联网要脱离法律的管辖,其危害结果是无法估量的。因而互联网上隐私权保护具有比以往现实生活中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它是构建一个和谐、文明网络的基础。
(二)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对于互联网上隐私权的保护,技术是不可或缺的。互联网并非完全虚拟,它是虚拟与现实的结合。如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和消费,由于需要邮寄,必然会反映出消费者真实的姓名、家庭地址、银行账号等。而只有充分体现它的这一特性,互联网的实用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实现。建立—个诚信和谐的网络世界,让坑蒙拐骗黄赌等社会丑恶现象在互联网上没有立足之地,让侵权者应有的制约和制裁。
(三)完善互联网上公民权利保护体系
可以说,隐私权是互联网上基础性的公民权利,对互联网上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远远超出对互联网上名誉权、姓名权和肖像权保护。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对民事权利的威胁不仅在于隐私权方面,还包括名誉权等人格尊严。人们的基本权利在互联网上的权利不应当被削减,而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更充分的保护。从现实情况来看,各国都在努力促使互联网对自己社会经济发展发挥更重要的作用。要使大众普遍接受互联网在社会生活各个层面中的应用,必定要完善互联网上公民权利保护体系,而隐私权保护又是其中必不可少而且至关重要的一环。
二、互联网上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指导原则
(一)直接保护
实现隐私权的充分保护,必定要对隐私权实现直接保护。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个人的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犯隐私或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诉诸法院请求法律保护与救济,是为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在互联网上,个人隐私多表现为数据形式,这些个人信息许多是在我们登录网站或接受其他网上服务时自愿填写的,而如果网站为了谋取利益,未经同意即将这些个人信息拿来再利用或出售给他人,此时要通过名誉权侵权诉讼来对个人隐私实行间接保护显然是不可行的。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加。也要求对隐私权实行直接保护。
(二)侧重数据隐私保护
个人数据是互联网上隐私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对互联网上隐私权的保护应侧重于个人数据保护。网站为了进行客流量统计,改进网站的管理与服务。通过IP地址来收集一些,比如浏览器性质、操作系统种类、提供接入服务的ISP的域名等一些非个人化的信息。这些在业界已成惯例。绝大多数的网站都在做,对于用户来说也都愿意网站这样做。用户可以受到更好的服务,比如可以优化用户计算机屏幕的页面。但是本文认为,网站的隐私权政策中也应当有明确的表示。从某一角度来讲,这也是用户衡量网站服务的标准之一。比如说,某网站声称将为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其中包括完全适合于您所使用的操作系统的服务,并做了一些资料的搜集工作,而事实上所提供的服务并不适宜于该用户的操作系统,这样一来用户也就对网站的承诺产生了质疑。这一点是网站要注意的。
(三)合理保护
互联网的开放性本质特征与隐私权保护存在内在的冲突。因此,隐私权的过度保护必定会影响到互联网的自由发展。对互联网上隐私权的保护并不是没有限度的。也不是保护得越严密越有利,而是应当站在合理保护的角度来认识。对互联网中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应考虑到平衡互联网中各方利益需要。
网站的隐私政策是否完备是—方面,用户是否知道又是一方面。网络隐私权保护政策的执行如何,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如何,在—定程度上与用户对网站隐私权政策的知悉程度有直接的关系。所以,网站的主页应明确标出有关隐私权政策内容的链接。这一要求不仅网站要遵守,而且在该网站投放广告的客户也应严格遵守该项隐私政策。由于信息包括个人化信息和非个人化信息;资料包括识别性资料和非识别性资料,用途包括商业性用途和非商业性用途,所以网站应在网络隐私权政策中,明确地、详细地告知用户,以遵守知会原则,切实地保证用户知情权的充分行使。
国家实现对网络的公共管理职权时,就有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权。此时,为了实现网络的安全与健康,可以对个人的隐私权实行适当限制,以寻求个人隐私权保护与国家保护的平衡。
三、构建民法保护为核心的综合保护模式
(一)以民法为核心的立法保护模式
我国《行政处罚法》所保护的隐私权客体应当理解为阴私,因为只有侵害他人的阴私才会因有伤风化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造成损害,才有必要对侵权人实行行政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这实际上是把隐私权所保护的客体限制到特别狭隘的范围内。《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也限于住宅、通讯以及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限制方面。刑法和行政管理的作用在于保证网络安全,规制隐私侵权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网络安全的侵害。而对于隐私权大部分客体范围而言,主要还是通过民法来实现权利保护。同时,在行政管理和刑事制裁方面的公法职能不仅不能削弱,还应通过进一步明确来强化,同时也应考虑到互联网带来变化的因素。
1、确立民事立法保护的核心地位
笔者建议,确立隐私权民法保护核心地位的方法是首先通过《民法典》作出适应互联网上隐私权保护需要的原则性规定,实现隐私权的直接保护;再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出台专门的《隐私权法》,对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特殊情形下的隐私权保护作出详细规定。
2、充分发挥行政立法的社会管理作用
行政法方面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应体现在对公序良俗和网络数据与网络运行安全的维护方面。一是对超越道德底线而应当禁止的自暴隐私行为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对《行政处罚法》所保护的隐私权客体应当给予明确界定,界定标准是看侵权行为是否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有伤风化、违背公序良俗的恶劣隐私侵权和不当隐私利用行为。在行政执
法过程中,应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制定相应举措。如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技术性特点,在行政执罚过程中为避免错罚或行政不作为,都需要通过技术来认定行政依据。对于网络警察的职能要求和机构设置都应考虑进来。二是保证互联网上的个人数据安全。对于政府和商业组织收集、利用个人数据和保障个人数据安全等方面给予明确规范。对于侵犯个人数据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进行限制。三是保证互联网的正常运行。行政方面的法规作用不仅在于对公共事务管理的授权,还应考虑到对行政行为侵权的限制。明确规范隐私权行政保护的作用还在于对于行政机关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过错或国家行使行政职能时对隐私权的侵害行为,给予受侵权人—个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或国家赔偿之诉的机会。行政处罚不应影响受害人通过诉讼寻求民事赔偿。
3、以刑法打击侵害隐私权的犯罪活动
网络犯罪对隐私权的侵害不容忽视。对互联网上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普通用户往往无从处理,如个人电脑受到攻击而瘫痪时。普通用户甚至无法找出真正原因。随着人们的生活安全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技术,人们对于信息技术的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对于网络安全,最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刑法来处理。刑法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隐私权,是最具有威慑力的隐私权保护方式。现行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罪”都在一定意义上对隐私权提供了保护。在互联网上。通过刑法保护了个人数据安全、网络系统安全、网络运行安全。也就保护了相应的隐私权。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隐私侵害行为人,应当给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
(二)以立法促进行业自律
互联网作为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业,具有很强的行业特殊性,且其发展变化的速度惊人,行业规范的作用也十分重要。行业自律规范的最大缺陷在于缺乏强制性,这一点可以通过立法来弥补。没有法律作为最后一道防线,行业自律规范也会因为缺乏强制约束力和统—标准而成为一纸空文。立法则可以推动行业自律规范真正实现。行业自律的作用在许多方面都显现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网络企业比政府更了解他们自己的行业。行业自律也需要有相应的行业内的申诉机制、查验机制、评估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及制裁措施等配套制度的设立。以加强行业自律公约的执行力度。
此外还必须拓展全球化视野加强国际合作隐私权已被国际社会提升到基本人权的高度,保护网络空间中的隐私权,各国也原则上达成了共识,只是在保护方式上存在分歧。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完善我国的隐私权制度,也是全球性视野的题中之意。网络空间无国界的特点使得在处理有关网络侵权的问题时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互联网个人先进事迹范文第3篇
一、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大众存在的现实问题
1. 基础金融知识匮乏
保险作为金融业三驾马车之一的典型代表,具有保障性、普遍性、互助性的典型特征。随着移动网络、移动终端以及相关应用服务的迅速普及,移动互联网保险为传统保险业提供了新思路。据调查,近六成的受调查者表示曾购买过移动互联网保险,在其他人群中,不了解保险信息导致不敢购买成为了其从未购买过相关保险的首要原因。我国金融产业较国际水平而言起步较晚,对相关信息的普及渠道较少,导致绝大多数用户缺乏基础金融知识,对不同市场状况缺乏判断力,进而对相关行业产生抵触心理。
2. 交易环节信息不对称
由于各平台相关管理制度、经营策略以及目标群体存在差异,不同平台、不同险种的移动互联网保险基本条款不尽相同,相同平台、相同险种的条款细节也存在较大区别。而保险条款繁多冗杂,消费者自主选择比较时易忽略重要细节。同时,以移动互联网作为沟通渠道使沟通不具有直面性,沟通更容易产生阻碍,不利于专业人员充分获取消费者信息并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另外,由于多数消费者缺乏保险基础知识,而专业从业人员更加熟悉保险条款,容易为获取自身利益进而对关键性问题进行故意歪曲或隐藏,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
3. 投资目的大于保障本质
保险行业的初衷是为用户的风险事故提供经济补偿,冲减意外情况所带来的损失,应当作为移动互联网保险的主营业务加以发展。随着移动互联网保险的兴起,将保险作为理财产品的用户群体不断扩大,保险理财作为一种投资行为,是平衡保险公司与用户在二级市场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主要负责辅助移动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达到风险可控。近几年来,大多消费者更愿意将保险看作投资手段,淡化原有保障功能,忽略移动互联网保险的保障特质,偏离了保险行业的初衷,没有做到物尽其用,难以实现保险业功能效益最大化。
4. 对创新产品缺乏信心
据艾瑞咨询统计,英国早在2010年车险和家财险的网络销售保费比例就达到了47%和32%。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个人业务所涉及的用户群体较小,发展潜力较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保险行业的发展应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各平台在为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的同时,部分消费者由于对传统保险服务的依赖性较强,对移动互联网中缺少市场反馈的新产品存在排斥心理。除此之外,金融诈骗案件的频发是致使消费者对新产品持谨慎态度的又一主要因素,无形中阻碍了移动互联网保险创新型服务的发展。
(二)政府监管存在的现实问题
1. 难以明确完备法规
目前,我国暂行的移动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细节方面还存在空白,不同企业内部规章条例不尽相同,为相关部门监管及明确责任主体带来了困难。在现行法律制度中,2011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其规定了保险代理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操作流程;2013年《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进一步向大众进行了风险提示;2014年12月颁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保险平台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在由此可见,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完成,但目前我国所应用的相关法律大多为征求意见稿或暂行办法,缺少正式文件的确立更新;移动互联网的日新月异使得相关新型保险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市场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现行法律大多来源于移动互联网保险的起步阶段,对一些灰色地带没有进行及时正式修正,部分判例不适合新型经济社会的市场需求。
2. 缺少专项督察监管部门
互联网金融领域规模庞大,种类繁杂,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目前移动互联网保险个人业务由银监会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由央行直接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需统筹管理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行业互联网相关业务建设,涉及范围广、行业跨度大。移动互联网保险个人业务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分支,其风险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的特点,例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金融风险等,对于上述非系统性风险处理缺少专项督察监管部门明确任务归属,部分职责界限较为模糊,在实际应用中缺乏一致性。
3. 行业准入门槛较低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了行业经营主体为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更新换代,除上述机构外,第三方平台成为消费者选购保险服务的新型重要渠道,但现行规章暂未对第三方平台资质实行一套完整的评测标准;整个行业缺少严格统一的高质量准入门槛,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大多实行公司内部员工统一管理制度,各公司基层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部分业务员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对问题处理不当易损害行业及公司声誉,为行业创新发展带来阻碍。
二、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对策建议
大众方面,保险的保障功能与各个年龄阶段、不同社会地位的群体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市场经济活动处处存在风险,为自身所持有的资产做出一份保障不仅是必要的。提升自身认知学习保险基础知识的积极性,知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积极储备相关保险知识,并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是大众的首要任务;其次,消费者进行移动互联网保险购买之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条款,运用事先所了解到的保险知识进行判断,对不清楚的部分进行专业咨询,做好与保险销售人员的沟通,确保双方信息获取对等,在最终签订合约前反复确认保险产品关键信息,必要时保留交涉证据,以此获得自身效益最大化。大众应克服对于传统保险产品的偏见、不信任心理,充分认识到移动互联网保险与债券、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本质区别,让其发挥出应有的最大化作用,配置合理比例保障个人所持有的货币资金等资产,规避风险。
政府监管部门方面,法律条例的制定需要做到公平公正并以一定事实基础为依据,以一定市场反馈为引导,根据市场变化不断更新法律法规,制定统一严格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并设立专项督察部门。从运营平台管理、市场恶意竞争约束、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以及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等方面进行重点监控。此外,市场中充满未知性与不确定性,金融创新必然存在一定难以把握的风险,相关部门应运用大数据等新型信息工具提升监管强度,不断发现并解决监管漏洞,加强对于保险企业的网络安全环境监督、支付渠道监督,切实保障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对因购买金融创新产品而造成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担,承担起推动金融创新顺利实施的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当适当增加补偿机制,制定完备规章,对保险相关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进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移动互联网保险个人业务稳步发展。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移动手机用户的快速崛起,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个人业务迎来了发展新机遇,但是该模式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大众抵触心理较强、政府监管不足等一系列社会环境问题,为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个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制造了障碍,本文针对这一模式现阶段存在的社会环境问题做出详细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保险,社会环境,政府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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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昝白雪.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问题的探究[J].法制博览,2018:225.
互联网个人先进事迹范文第4篇
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权利基础与实践逻辑
(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权利基础
个人信息安全是公民在生活过程中的必要保障,尤其是在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直接得以凸显。从就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主要权利基础就是个人的隐私权,以下进行阐述。
隐私权是公民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之一,其概念源于美国,至今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隐私权主要体现在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的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使用权。我国《民法》对此做出界定:隐私权就是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披露等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具有决定权。是否侵犯隐私权的主要依据是是否侵犯公民的私人生活领域、是否恶意传播公民的私人信息、行为发生以后对公民所造成的后果和是否得到公民的许可。在我国,有关隐私权的发展历程比较短暂,2009年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写入隐私权,但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解释,因此,也不足以应对网络和大数据发展中的需要。
我国在司法领域,并未对网络隐私权做出明确的界定,本论文在对网络隐私权的界定上,参考我国学界的定义:网络隐私权是公民在网络生活背景下所产生的一种新概念,即公民在网络中(包括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为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手段同时,用户个人信息在网络中的财产化刺激了商家的不当收集和利用行为。我国学界对网络隐私权的属性有三种认识:是公民的一种财产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特性、属于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生活中的一种延伸。但多数认为网络隐私权属于人格权,即传统隐私权在网络背景下的延伸。在网络隐私权的特点上,包括侵权的容易性、侵权后果的严重性、侵权主体的隐蔽性和多元性。
当前,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一个明显的问题在于,在网络和大数据发展的背景下,没有将隐私权和网络隐私权单独成法,以至于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包括网络生活和现实生活),不知道自身的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相关数据采集企业,也缺乏法律细分背景下的隐私权尊重意识,在具体的审判中也缺乏明确性。因此,我国隐私权的立法工作应该加速推进,明确隐私权网络生活和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所指,细分隐私权中的网络隐私权。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实践逻辑
互联网经济时代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实践逻辑不仅包括传统的法律与国家权力保护,同时也需要各种新兴互联网技术的支撑,实现法律体系与技术的双向互动,以此来搭建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实践体系。
一方面,我国当前对互联网经济下的个人信息安全与保护尚处于探索阶段,只是从法律上对个人信息权益进行明确,并且将其纳入到民事范围内,尚未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刑事法律。这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仍是以隐私权为基础,对个人信息权益细化不够,如国际范围内的被遗忘权、个人信息自决权、可携带权等尚未具体应用到司法过程中。这就需要我国在后续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有关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权利“矩阵”,搭建出以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明确个人信息权益的界线和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互联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涌现出了各种信息技术手段,如大数据技术等,这一方面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推动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和透明化,影响到了个人信息安全。因此,对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的实践过程中,也需要充分依托现有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把关。
二、互联网经济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冲击
(一)个人信息与商业结合愈加紧密化
互联网经济下,个人信息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个人信息与商业结合愈加紧密,这种商业化的趋向,体现在行业发展的多个方面里,最为典型的包括隐私信息数据商业参考价值和隐私数据的产业链式的倒卖两个方面。
前一个方面的价值又促进了产业链的完善和发展,产业链的完善发展以后,又反哺了商业价值和参考价值。在网络商业化的环境下,个人信息数据尤其是隐私信息数据,对公司的长久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既表明了消费者的需求方向,又能够对企业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企业从挖掘、采集或者是买卖过来的个人信息数据中进行分析,可以科学的制定下一步的规划和方向,是产生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一环。这些数据也逐渐成为一种商业流通中的特殊产品,且在产品化过程中形成完整的链条,从个人信息的采集、挖掘、储存到把这些数据转手中间商,中间商再转手给一些有需求的公司或个人。
(二)个人在隐私泄露问题中声音弱化
在我国当下的网络环境中,造成侵犯隐私权的主体越来越多元,既包括网络用户,也包括网络运营商和设备提供商,但是在这种多元的侵犯中,敢于正面捍卫自己隐私权的声音并不强,公民隐私泄露以后,在没有产生更多负面影响的情况下,多数抱着不深究、不质疑的心态。对于一些泄露以后产生负面影响的隐私信息,尤其是从网络的虚拟环境跳转到现实环境中以后所导致的网络暴力,受害者虽然能够马上组织反驳,但是正确使用法律来维权的意识还是比较淡薄的。
同样,在个人信息泄露中公民声音弱化,也在于隐私泄露过程的隐蔽化。公民在网络生活中,一些隐私数据一旦被网络所记录,也就失去了个人的控制。对这些隐私信息数据的存储、泄露和商业化的流程,大多是在公民不知觉的情况下进行,也自然就没有征得公民的同意。这种隐匿的环境,为大多数公民营造了一个数据安全的氛围,只有当事情暴露出来,或者公民的日常生活受到侵犯以后,才会慢慢意识到问题的存在,但是这个时候再去追究问题,以难以产生明显的效果。
三、互联网经济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应对策略
(一)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力度
针对公民和企业在数据化网络生活中对隐私数据的商业化采集和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应该发挥大众媒体在宣传方面的有力作用。首先,针对商业化的采集而言,应该通过大众媒体的日常报道和监督树立正负典型,通过媒体之间的集中联动报道,引导企业主体在数据运用过程中形成一种“数据尊重隐私”的意识,为互联网经济下的个人隐私问题的解决营造一个好的氛围,让商业数据采集和隐私保护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另外,对于数据化网络生活中商业化数据采集的引导,还应发挥好政府的宣传与教育的作用,网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到商业化数据采集企业主管的培训和教育,形成一种媒体监督和宣传、政府培训与管理、企业学习与应用的循环,促进企业的规范性采集与发展。
(二)引入个人信息“把关”技术,构建多重筛选网络
现下,在数据流通的过程中,有着明显的混杂性的特征,各种数据采集缺乏明确的分类与引流,而是不加分析的挖掘存储。在数据生产和采集过程中,加强相关“把关”技术的研发,并引用到数据生产与采集的过程中,构建多重的筛选网络,将各种不同数据从源头或者采集中分类集合,是今后解决互联网经济下个人隐私问题的一个思路。引入“把关”技术的优越性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探查出带有隐私性的数据,从而禁止这种数据的流传和商业化,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二是在排除隐私性数据以后,将数据细分,更加适应当下市场细分的状况,从而提升数据的商业价值。当然,这种“把关”技术,也能够缓和大数据和个人隐私之间的矛盾,体现数据技术在保护隐私信息方面的优越之处。
(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所有权
同时,互联网经济下,个人隐私问题的质的转化还应该依靠法律,良法推动善治,有法可依,是执法必严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提高法律制约的准度和清晰度,让侵犯公民隐私信息的行为主体能够依法进行“买单”。现下,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健全网络安全法、个人隐私保护法,明确界定公民的网络环境下的公民隐私权和网络环境中隐私信息的范围,划定数据采集行业可以搜集的范围,让公民和企业清晰个人信息包括哪些,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用法律来规范企业的发展,捍卫公民的权利。从而来强化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强化打击力度。
此外,司法部门还应不断拓宽公民维护隐私权的渠道,让侵权行为发生以后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防止事态升级。为了保障公民依法维权的过程中的通畅性,相关网络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也可以利用大数据本身来建立维权信息的数据库,保护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以更健全的法律法规、更大的执法力度以及科学性和技术性的执法过程,来应对互联网经济下,个人隐私问题的难题。
结束语: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隐私信息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安全这一对矛盾,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明显的缓和,只能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综合运用科技等方面,在这两者之间进行调和,重新打牢个人信息权的界限,把隐藏在科技背后的“灰色地带”用法律去划定明确的界限。
保护个人信息是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互联网经济下的各种技术体系又是一种科技发展过程中的成果,这两者的矛盾,本质上来说就是人与科技之间的矛盾,如何运用科技去发展人类社会和保护人类社会,是破解经济发展与个人信息权之间问题的思路。
摘要:互联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这就凸显出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本研究以互联网经济发展为背景,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权利基础和实践逻辑进行探析,并结合互联网经济系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互联网经济,个人信息,权利基础,实践逻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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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个人先进事迹范文第5篇
XXX,性别:女,为XX系XX专业XX班的同学。从进入大学她就立志,好好学习,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各方面锻炼自己,绝不虚度光阴,时刻充实自己。她觉得“人可以输在起跑线上,但不能输在转折点上”。无论身处怎样恶劣的环境,面临怎样艰难的条件,她从不轻言放弃,而是朝着自己心中的方向去努力。她的家庭条件不好,因而特别珍惜来之不易的大学机会,也比一般的学生想的更深更远,平时除了认真学习以外,还注意培养自己做人做事的品质。从入学到现在,她获得过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且在班上担任学习委员,还在造价协会担任部长。
她自从担任班上的学习委员以后,更加觉得自己肩上的责任重大。在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纪,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处处做好榜样。在学习上,认真钻研,课堂上积极和老师探讨学业问题,及时完成作业。热心班级事物,关心他人,积极为同学们服务,有时甚至牺牲自己的时间及时帮大家解决难题,与同学关系融洽。经常和辅导员老师联系,汇报班级情况,反映问题并及时解决,起到很好的沟通老师与学生之间的桥梁作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受到老师称赞。多次与其他班干组织集体活动,不仅注重学习,还善于放松自己,提高修养,使班里同学团结友爱,很好的推进了班级管理,同时,与其他班级沟通交流,共同进步。
同时在以下方面有着她的坚持:
1、在政治思想方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平日的生活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我党的指导理论和思想。并且将这些理论理解与平日的实践结合,在思想和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刻刻以严格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并积极朝更高的方向努力,在同学中发挥着重要的模范先锋作用。
2、在班级方面,从大一下学期到现在一直是班上的班委,在当学习委员的阶段,能够配合老师,了解各科的学习进度,为同学的复习和课前预习提供一定的帮助。在平时她会经常利用网络或者电话跟同学聊天、交流,把大家平时对于班级的管理、授课老师教学质量等问题反映给老师,让同学和老师之间的交流更加密切。另外她还经常组织不定期的学习讨论,大家遇到与学习相关的疑问,都及时主动与班主任老师取得联系,如若是课本知识方面的疑问,则能认真的查书求证或是向授课老师请教,得到准确答案后及时告之同学。
3、在社会实践方面,以不虚度大学时光为荣,参加各种社团和公益活动,努力让生活变得充实和有意义。平时学习时间充裕的时候,会出去了解社会的行情,提前知道自己以后工作的兴趣和爱好在哪。在学校期间,出去发过传单,在超市做过兼职,并且都受到好评。在大二暑假去服装店工作,在此期间,学会了与各类人沟通的技巧,学会做事要积极认真,尽量做到完美。无论做什么,要尽心尽力,做到自己问心无愧。
4、在学习方面,她系统地学习掌握了较为扎实的专业知识,因为她始终知道保障她学习机会的是父母在背后辛勤的劳动与付出,她
没有权利去浪费家长和老师们的一番心血。而且,学无止境,长期以来,她一直都坚持去图书馆自习,这一坚持让她受益匪浅,不仅丰富了她的知识结构还开阔了她的眼界。在课堂上,她会紧紧跟着老师的思路走认真思考老师提出的每一个问题;课下,她会及时的做好预习与复习的功课。虽然自入学以来,她从事学生干部工作,但是却一直能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到目前为止已获得两次二等奖学金。
5、在生活方面,生活上,朴素简单,态度乐观向上。积极组织同学们参加校内外各个活动,从成功里尝到喜悦,从参与中获得快乐。善于自我批评和接受他人建议,自觉改正,一步步提高,同时,也能很好的指出别人的错误和缺点,大家共同进步。并且能够很好的处理生活上的突发事件,能把生活的时间安排和 处理的事情做很好的调整和安排,让生活变得秩序井然。
在大学这两年,她学会了科学的安排时间,大大提高了学习的效率,为今后的工作安排打好了一定的基础。并且在今后的各个方面,她会更加努力的学习新的知识,培养新的能力,争取做个积极向上,快乐生活,快乐学习的好青年。
XXXX系
互联网个人先进事迹范文第6篇
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近十余年来,我始终热爱这个职业,在工作中,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严格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团结同志,关心学生,工作勤奋,乐于奉献,严于律己。受到了学生的喜爱、家长的尊重;得到了同事的赞许、领导的信任。
一、关爱学生,塑健康人格
在我近十余年的教育生涯中,最大的事就是用爱滋润每一个孩子的心田。与孩子朝夕相处,我始终想着两句话,那就是“假如我是孩子”“假如是我的孩子”。这样的情感使我对学生少了一份埋怨,多了一份宽容;少了一份苛求,多了一份理解;少了一份指责,多了一份尊重。我总是怀着一颗温柔、宽容与肯定的心,细心探索他们丰富而脆弱的内心,试图以平等的尊重和真诚的爱心去打开每个学生的心门。
二、着眼细节,善于发现
作为老师,一句关心的话语,一个亲昵的举动,对学生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要深入了解每一个孩子的生活环境。除了观察之外还要进行更多的沟通,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及时解决他们的思想困惑。真正做到用心、细心、耐心。
三、以德服人,创优异成绩
“德为师之本”,作为一名教师,自身的师德修养是最重要的,做教师首先是做人,做真诚的人,做正直的人。不管是在平时的工作
中还是生活中,不管是在学生面前还是同事面前,我都注重自身的形象 ,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去打动人、感染人,树立为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崇高理想和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把对工作的爱、对事业的执着,化为自觉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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