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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1篇

工程质量事故:以修复方法不能达到质量合格标准,或修复费用超过该分项

工程(或施工单体)合同金额1/4的工程施工事件,定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的级别,以造成的工程直接损失费、间接损失费和所发生在工

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三级。

(1) 工程直接损失费:按《工程量清单》单价计算出的合同金额;

(2) 工程间接损失费:按相应单价计算出的事故处理所需工程费用;

(3) 附注:损失费的“以上”二字为下限,包含本下限值;“以下”二字

为上限,不含本上限值。

1、 一般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万元以上,或不小于该分项工程(或施

工单体)合同金额的1/10,但不大于10万元,或间接损失费在5千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2、 重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间接损失费

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3、 特大事故:直接损失费在30万元以上,或间接损失费达20万元以

上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 事故处理程序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 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

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及通知业主;

(2) 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 承包人根据总监办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

处理意见报总监办,并抄送有关方面;

(4) 若为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总监应立即报业主并以书面简要说明;

(5) 业主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各方; (6) 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

命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

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

2、 一般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 理办。

(2) 总监办全权受理,并承担处理一般事故的全部监理责任。

(3) 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由总监办在承包人的事故报告基础上,

向业主提交经核实事故原因、事故损失及责任分析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

告后的2天内,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以及签有总监办

意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 立即停止该分项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根据合同条件从

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重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

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3、 重大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暂停施工;立即填写“质量事故

报告单”报告总监办。

(2) 总监办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批准或指示紧急处理措施,负

责事故现场及有关情况的调查,并立即以书面简要说明报业主。

(3) 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总监办在签收“质量事故报告单”后,

向业主提交经分析事故原因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2天内,向业主提

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事故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与损失的核实情

况,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和签有总监办意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 立即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条件

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由总监办会同业主总工、工程部及设计部门, 在取得试验、监测报

告后,分析事故机理及其破坏程度,制订补救措施。

(6)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特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4、 特大事故的处理

(1) 承包人立即在总监批准或指示下,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暂停施工,

在事故发生6小时内由总监办以电话或口头向业主报告。

(2) 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总监办会同业主总工、工程部、合约部

及设计部门对事故原因、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与验

证,并签署“质量事故报告单”;在36小时内,将事故初步书面报告报送业主。

(3) 在事故发生2天内,由总监办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

志与日报、施工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事故责任、事故损失及其有关情况,以及

签署意见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等组成的详细书面报告;并由总监、设计人员、

业主总工及工程部经理向总经理当面汇报。

(4) 立即停止该单位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则根据合同条件

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由业主组织设计部门、监理及承包人共同分析和判断事故机理、工

程破损程度,研究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方案,在取得试验、检测报告后,提出其

相应设计图纸。

(6) 承包人接收经审批的补救措施或工程变更,并经整改落实后,提出

复工申请,经总经理签发后,方可复工。

三、缺陷工程的处理

对于质量缺陷的工程,承包人应根据质量缺陷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监

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作出判断,并确定补救方案,

此方案要经业主同意,然后承包人按指令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最后经监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2篇

1、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发生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部门,

并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和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对于重伤死亡事故,必须以最快速度上报公司,公司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

3、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劳务公司和直管项目部共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非直管项目发生轻伤事故的,由所在单位安全职能部门会同其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

4、重伤事故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集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6、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重伤、重大事故还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事故调查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广大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的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8、伤亡事故发生后,隐满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3篇

安全事故隐患检查与治理制度

一、目的:

为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检查与治理工作,有效防止、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公 司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现场、各库区、员工宿舍区的隐患检查与治理。

三、排查与治理要求及原则:

1、要求: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2、原则:“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以

及五不放过原则(不放过任何一台设施、设备;不放过任何一个现场岗位;不放过 任何一项规章制度;不放过任何一个工艺流程;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

四、职责:

1、组长(总经理):对本公司隐患检查与治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组织建立健全事 故隐患检查与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2、副组长(副总经理):指挥公司隐患检查与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安全干事(行政部):

3、1对本公司所有生产区域及库存区域进行事故隐患检查与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整改落

实的核查。

3、2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3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小组对公司相关部门、生产现场及库区进行隐患检查,并对检查

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

3、4对各类事故隐患检查及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申报。

4、第一安全负责人(指车间主任或部门经理或部门主要执行人):

4、1对所属区内的安全工作进行不间断自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汇总,上报。

4、2对所属现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的整改进行指导。

4、3各班组长对本班组的事故隐患的自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各职员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 自查工作负责。各仓库管理员对自己管辖范围的事故隐患自查工作负责。

五、事故隐患含义及分类:

1、含义:部门/车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要求,导致人、事、 物的不安全状态出现或管理上的缺陷出现。

2、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较大和重大三级。

2、1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的隐患。主要包括作业人员一般性违章操作、违

反劳动纪律和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等不安全行为,以及可在一个工作日内排除的 设施、设备、环境存在的一般性缺陷等。

2、2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包括严重的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

律和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等不安全行为;以及可在五个工作日内排除的设施、设 备、环境存在的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缺陷等。

2、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五

个工作日以上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以及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现场单位自身难 以排除的隐患。

六、隐患事故处理:

1、自查:由各部门或车间负责执行,车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可以根据各自需要每周组

织一次自我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2、巡查:由安全干事或指定专人不定期对各部门或车间的安全事项进行巡查,发现安全

事故隐患可向责任单位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限定责任单位进行治理整改。

3、检查:由安全检查小组选取每月月中或月末的一天对公司各部门或车间安全事项进行

检查,同时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4、治理:

4、1自查发现隐患后,应先报告,一般采用逐级上报的方法,即员工报班组长;班组长 报车间安全员;车间安全员报安全干事;安全干事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后上报安 全委员会组长,安全组长根据事故隐患的大小和具体情况作出决策。

4、2具体上报方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上报,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报

告人要把隐患的地点、事故隐患内容、建议措施、报告人姓名、报告接收人姓名、 报告时间描述清楚。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安全干事,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4、3安全干事每次进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做好登记备案。

4、4安全干事查出事故隐患或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隐患进行核

实,并根据隐患的类型、大小和具体情况,上报安全委员会组长。其中对一般事故 隐患安全干事可以要求存有隐患的部门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将整改 落实情况上报安全组长。对较大、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组长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进行实施。

4、5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要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应上报安全干 事,安全干事根据隐患的种类可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如电气设施交给设备组,厂 房维护交给基建组等)。

七、奖惩:

1、根据隐患大小及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10---100元的奖励,全厂通报的形式, 由安全检查小组申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2、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不上报或不整改的,一旦发现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第

一安全员和相关责任人处于10---100元罚款。

3、对检查或治理事故隐患不力的相关部门第一安全员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处以 50---100元罚款。

4、对宿舍区未经允许而乱拉乱接电器电线的,经手人给予辞退处理。

5、宿舍区内一经发现水管漏水的,住宿人员必须当天向公司设备科报告以便及时修复,

若未执行的处于10---100元罚款。

6、禁止人员外出不关水龙头,若有外出不关水龙关的,一经发现给予辞退处理。

八、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字批准之日起实施。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4篇

江西幼儿园校车事故,我想,不该只留下一声叹息。所有为孩子哀悼的人都该追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场悲剧发生?什么时候校车才能真正安全?

如此残酷的事实,让如此寒冷的冬日变得如此黯淡。这个平安夜不平安,成了孩子们的祭日,也成了人们的一个永恒的伤痛记忆。面对悲剧,我不禁要喝问:为什么又是校车?又是孩子?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新国标等法规纷纷出台。但是,谁能告诉我,为什么,仍然无法阻止校车事故的发生?

首先,面包车明显就不适宜当校车,明显就不规范了!然后,严重超载!这辆校车仅7座,事发时却足足坐了17人。幼儿园每天用这样的车来接送孩子,就是每天都在跟死神打赌啊,这一次就赌输了,一输了就是11条人命啊!

然后,涉嫌超速。据报道说,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司机驾车速度较快,操作不当。此外,还有校车驾驶人的资质问题。

再者,车所属幼儿园还不符合办学规范。据悉,这家幼儿园未经审批,曾多次被镇政府责令整改。一所未经审批的幼儿园,开着一辆不规范的校车,超载接送年幼的孩子,这无疑是对生命的最大的漠视!

是啊,再多的追问也无法挽回孩子们的生命了。但倘若不继续追问与追责,如何向这么多无辜的孩子交待,又如何确保校车安全不再沦为空谈?江西幼儿园校车事故,不该只留下一声叹息。所有为孩子哀悼的人都该追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场悲剧发生?所有关心校车安全的人更该追问:什么时候校车才能真正安全?

听同事说,大亚湾霞涌的新蕾幼儿园没有校车接送了,霞涌的中心小学也没有校车,他家的孩子只能每天由孩子的奶奶接送,弄得很麻烦;上次看到惠东的三轮摩的载着一堆小学生,成为“最牛”的新款“校车”,实在让人心惊胆战!也许,各个地方都有这些让家长担忧的校车问题吧!不知道其他地方怎么样呢

如果因为害怕事故而取消校车,这算不是因噎废食吗?如果不是的话,校车的安全管理,何时才能让天下父母放心呢?

在此,希望大家都能进一步密切关注校车的安全管理问题,并呼吁车主们在路上可尽量做到谦让校车,切实做到机动车避让“红灯”校车,还孩子上学之路一个安全畅通的环境!

请为那些可爱的孩子多进点责任吧!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5篇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制度。

2.范围、相关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和各合同段施工现场。

2.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项目部除应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并应立即向公司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按系统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2.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2.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2.6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事故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制度

4.1事故报告级别

4.1.1无人员受伤、无(或轻微)财产损失为一级; 4.1.2有人员伤亡或有重大财产损失为二级;

4.1.3一级事故发生可事后上报,二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 4.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者及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安全综治办报告,有人员伤亡情况的,拨打急救电话(120、119等)。属于二级事故的,安全综治办应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随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

4.3发生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属于二级事故的应立即赶赴事故发生现场,组织现场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项。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2小时内上报省公路局,特别重大事故立即上报。

4.4事故现场当事人、发现人及相关人员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4.2事故的简要经过。

4.5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内容应包括: 4.5.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5.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5.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5.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5 已经采取的措施; 4.5.6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7总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8事故发生后,本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9事故处理

应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责任的调查、追究及处理。 4.10安全综治办应根据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单位各类安全事故,不瞒报、谎报。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第6篇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二、基本要求:

1、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接到当事方报告后,要立即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2、负责向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3、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对事故经过要做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详实资料。

4、当事故危及工程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建设单位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5、事故调查要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三、事故调查权限:

1、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2、较大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3、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或安全机构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四、事故处理方案:

1、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2、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建设单位上报相关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4、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区**河治理工程建设管理项目部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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