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解除说明范文
股权质押解除说明范文第1篇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贴身份证复印件的地方需写上“本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名);
3、如果项目是在公司变更名称前的,带上盖好公章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盖公章;
5、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Step2把该项目的贷款结清证明(到档案中找~~)复印一份(用于《公章申请表》审批时用)。
Step3带同Step4填写《公章审批表》,盖公司公章。
Step4带齐上述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手续(一楼办事大厅按号办理),带上自己的身份证。
Step5在通知的几个工作日后到工商局取回执即可。
股权质押解除说明范文第2篇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住址:地址:
鉴于:
为确保出质人全面、及时履行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义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定义:主合同为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编号:)
第一条 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甲方在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质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
4、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足额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甲方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或有债务偿还的一项保证。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
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3、优先受偿权,乙方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转让质押项下合同规定相一致。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三条 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1、出质登记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物的保管
甲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乙方保管。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甲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甲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乙方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所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乙方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 约定事项
1、当乙方在支付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价款后内,双方签署本合同。甲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第一期转让款后内签订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同时乙方应当将此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由双方共同负责办理。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办理完出质登记手续,并及时通知甲方,同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2、本股权质押合同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股权质押合同的质押期限为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至止,或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乙方应当将剩余质押股权部分返还甲方。
3、甲方保证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
4、乙方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股权,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除本合同外,甲方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
5、甲乙双方保证出质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双方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1、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双方约定的情形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或者损及乙方正当权益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用以清偿甲方的或有债务或者弥
补所造成的损失。
3、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转让方与受让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有关机构。 甲方(出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股权质押解除说明范文第3篇
甲公司对上市集团公司负有三百万的债务,在2004年2月经乙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其对乙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此债务设定质押,签订质押合同,由于乙公司没有股东名册,因此没有相应记载。
2004年11月,甲公司负债过亿,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此时甲公司除对乙公司的股权外已无其他可执行的资产,债权人要求公开拍卖其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以实现债权,上市集团公司同时以质权人身份主张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主张质押合同未生效,上市集团公司不得以质权人身份优先受偿。
本案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若干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及对抗问题
各国及地区的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登记生效主义。将股权设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股单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之一,合同生效即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登记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二是登记对抗主义。仅以当事人合意及股权凭证的转移占有作为股权设定的生效要件,而以设质相关事项在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作为对抗要件。如日本新《有限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设质以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设定。第20条规定,移转股份时,非将取得人的姓名、住所及移转的出资股数记载于股东名册,不得以之对抗公司及其他第三人。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合理。按照区分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原则,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押的生效应当区别开来。作为原因行为的前者,仅因当事人达成出质合意并交付出资证明文件即可生效,而以对设质事项的登记作为股权设质对抗公司及第三人的要件不但有利于维护设质的效力,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设质的效率。就本案而言,乙公司股权质押事项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其质押合同虽然生效,但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究竟第三人的范围如何,有待于相关理论及立法的完善,本文不做讨论)的效力,所以应当按照其他债权人的请求拍卖股权以清偿其债务。
二、股权质押事项的具体登记问题
但此时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担保法则明确股权质押事项应当记载于股东名册。而实践中许多公司并没备有正式的股东名册,在需要股权质押登记的时候可以随时制作。而且由于股东名册完全由公司自己掌握,没有任何的公示效力可言,股权被质押的事实就不会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所以当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熟人公司”,利用股东名册倒签质押日期逃避债务(如本案中乙公司就完全可以借此逃避债
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在质权实现时,通过删改作为股权出质实现条件的股东名册记载来影响出质合同效力,从而损害质权人利益时,将没有任何法律规制。实践中,许多没有依法建立股东名册的公司,对股东身份的证明依赖于工商部门的记载。建立股东名册的,法院、仲裁机构对股权的认定也以工商部门的登记为准。因此,利用工商登记公示股权质押的情况不仅有必要而且可行,可以将股权质押的情况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附上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现有法律对于股权质押的过于严格限制的问题
关于股权质押的具体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的股东之间均存在特殊的利益关联关系,因此该股权质押很容易得到了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但在一般而言,笔者认为以上规定有混淆股权转让与股权质押之嫌,并且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产生过于严格的限制。
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股权出质时,当该股权质押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自然是皆大欢喜,质权人和出质人各有所得;但是如果不能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就应当购买该出质部分股权。这就意味着出质人将丧失该部分股权,与出质人担保自己债务的出质目的背道而驰。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出质人很可能在未能获得同意之后转而寻求其他担保方式,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股权的质押。
其次股东关系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后者是严格的资合关系,前者虽是一种资合关系但却带有更多的人合色彩。《公司法》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人,但在实践中,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几人,股东之间一般熟识并且很可能都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出质人完全可能就是被出质股权公司的经理、董事等管理人员或决策层人员。虽然从理论上讲,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聘任任何人作为其管理人员或决策人员,但是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董事往往由股东兼任,或是代表了股东的利益。因此当股东因出质而丧失了股权,此时再让其或代表其利益的人担任公司中重要的管理人员或决策层人员,显然容易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公司人事上的重大变化,同时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股东的出质股权担保行为而造成这一系列的影响实无必要。
再次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来看,股东出质股权应当经过什么程序,受到何种限制,可以由其章程自行规定(在章程规定限制股权质押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股权质押依然有效),《担保法》以法律形式进行干预,不但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目前过于严格的限制已使该种股权质押成为令人望而生畏的担保方式。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目前的立法加以改进,其一,可以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公司法上的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的规定。即取消“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对股权质押的限制,使股东可以自由的出质自己的股权,由于股权转让仅发生在质权实现的阶段,此时通过法律规定或章程赋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出质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既满足了股权质押担保的需要,又保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其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不同的理解。即在股东对外出质没有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时候,不同意的股东可以无需购买该出质股份,而是成为该出质股份的质权人,(即以该出质股份的价额代为清偿出质人的相关债务,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后,同时享有该出质股份的质权)。对于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是该享有该出质股份的分配股利等自益权还是包括管理决策等共益权在内的全部权利、具体的权利又如何去行使,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作出约定。而不存在当质权人为股东以外人时,需要考虑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否与有限公司闭合性特点相冲突的问题。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对其间债务的履行等事项作出约定。这样一来,通过当事人的“选择”,也能排除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过于严格的限制,同时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闭合性。
股权质押解除说明范文第4篇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住址:地址:
鉴于:
为确保出质人全面、及时履行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义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定义:主合同为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编号:)
第一条 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甲方在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质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
4、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足额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甲方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或有债务偿还的一项保证。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
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3、优先受偿权,乙方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转让质押项下合同规定相一致。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三条 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1、出质登记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物的保管
甲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乙方保管。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甲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甲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乙方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所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乙方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 约定事项
1、当乙方在支付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价款后内,双方签署本合同。甲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第一期转让款后内签订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同时乙方应当将此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由双方共同负责办理。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办理完出质登记手续,并及时通知甲方,同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2、本股权质押合同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股权质押合同的质押期限为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至止,或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乙方应当将剩余质押股权部分返还甲方。
3、甲方保证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
4、乙方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股权,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除本合同外,甲方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
5、甲乙双方保证出质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双方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1、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双方约定的情形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或者损及乙方正当权益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用以清偿甲方的或有债务或者弥
补所造成的损失。
3、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转让方与受让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有关机构。 甲方(出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股权质押解除说明范文第5篇
股权质押登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备案申请书》备注:封面上法人代表需亲自签字,不能盖手签章。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备注:双方经办人员均须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我方经办人员还须出具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3、 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备注:质权人公司和出质人公司都须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地企业不须核对原件。
4、 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备注:出质人同意质押相关股权的决议,须全体股东签字。
5、 质押双方签订的质押合同原件
6、 质权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备注:质权人公司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地企业不须核对原件。
解除股权质押登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备案申请书》备注:封面上法人代表需亲自签字,不能盖手签章。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备注:双方经办人员均须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我方经办人员还须出具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3、
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备注:出质人公司须出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地企业不须核对原件。
4、
质权人出具同意解除股权质押的证明原件 备注:即同意解除股权质押函。
股权质押解除说明范文第6篇
财产权利质押特别是股权质押作为典当业务的一种创新模式,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在典当业务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这种新型的典当业务模式不仅进一步推进了现代典当行业的发展,而且也提升了典当行业客户群体的质量,同时也提高了对典当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要求。
2008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管理实施细则》,为股权质押业务规范操作提供了依据,同时,《担保法》、《物权法》这些法律文件也对为财产权利质押业务进行了规定,是我们业务操作的准绳。
一、基本概念
㈠、股权质押的含义
1、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履行,以有权处分并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其中,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人为质权人;
3、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㈡、股权质押的标的物
1、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
2、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3、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
4、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㈢、质押标的物股权的表现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股东出资证明书(非流通证券)--出资份额转让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票(可流通)--股份(股票转让)
二、股权质押操作流程
咨询申请--客户基本资料核实--企业实地考察--确定当金及综合费率--内部审批--签订当票、质押借款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取得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发放当金--贷后监管--还款、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三、股权质押业务操作要点及风控分析
㈠、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相关分析
1、适合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的企业类型
⑴、适合办理股权质押业务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
⑵、已获得银行贷款、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⑶、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且生产经营时间较长
⑷、生产型实体企业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72条: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⑵、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⑶、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3、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42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法》第143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外资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
外资企业股权出质适用于法律法规对于内资企业股权出质的相关规定。但是,应当注意,外资企业股权出质的,要先经过外经局及外管局的批准。
5、股权出质涉及国有资产
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股权出质的批准本文件。
6、核查股权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
⑴、股东构成
⑵、公司章程中对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禁止性规定
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分析
股权质押典当业务与房产抵押典当业务相比,属于一种软抵押,股权这种担保相对于房产担保,不易控制,价值衡量也不直接,因此在操作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是要特别注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特别是现金流情况及还款来源的考察
1、考察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
⑵、核实企业供货合同或订单
2、企业财务状况分析
⑴、财务报表分析
①、企业提供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核实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情况
②、核实企业所有者权益是如何形成的。所有者权益是判断股权价值的一个考察指标,所有者权益是企业由股东投入及由股东投入所创造价值的一个体现
③、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
⑵、核实企业的银行对账单及个人银行卡流水单,考察企业每个月是否有比较稳定的现金流水
⑶、企业贷款卡信用记录查询
⑷、企业纳税情况调查
㈢、出质股东情况分析
一个公司的组成可以由另一个公司投资而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投资而成,或者可以由公司和自然人共同出资组成,因此股权质押业务中就出现了出质人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自然人的情况,对于不同性质的出质人来说,所需要考察的内容也是不同的。
1、出质人为公司(即股东为一个公司)
⑴、《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⑵、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企业的股东是公司的话,除了借款企业本身出具同意企业借款的股东会决议之外,股东(公司)的出资股东提供一个关于同意股东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
2、出质人为自然人
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情况相比较来看,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为自然人的话,办理出质登记时,自然人股东必须本人亲自到工商局办理登记,签字、盖章,不得授权。
四、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问题
1、股权出质登记的部门
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非上市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非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及效力
《物权法》第226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的设立。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相区别。
3、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程序
⑴、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①、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③、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④、质权合同、股东会决议
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⑵、审核通过,领取股权出质审理登记通知书(每方各一份)
4、项目结束后,企业还款,还应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提供双方结清还款证明,领取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
五、股权质押的其他相关问题
1、质押股权必须为实缴出资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出资额已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3、出质股权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
4、出质股权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所要出质的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
以上就是股权质押典当项目操作流程及风险防控的详细信息,襄阳市民在进行以上业务操作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相关细节问题,在实现快速融资的同时还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
股权质押解除说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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