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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总则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81

公司规章制度总则范文第1篇

二、 安全施工措施费

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1%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产施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费的支出计划,报所属承包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承包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根据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订,其包括的范围如下:

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2.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

3.“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

4.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5.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龙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

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

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

8.抢险应急措施;

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

10.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

11.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的购置费用;

12.按国家、施工所在省、市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措施所涉及的费用。

上述费用中,

1、

2、

7、

8、10项由公司专项列支,其他由项目部列支并按季统计上报。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于中标工程,中标合同中有相关单列约定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相关约定执行,中标合同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未进行约定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按照当地地方政府参考费率标准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取;

五、公司、承包部、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要做好此项专用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此项将作为公司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公司规章制度总则范文第2篇

最新情况:2012年11月11日,天猫借光棍节大赚一笔,宣称13小时卖100亿,创世界纪录。2013年11月11日,天猫双十一购物狂欢节“疯狂”开启,支付宝成交额第1分钟过1亿元,第6分钟破10亿元,5时49分破百亿元,至8时42分,天猫双十一购物狂欢节支付宝成交易额突破121亿元,再次超过去年美国最大的网上购物节“网络星期一”成交额(120.8亿元人民币)。

一.天猫商城概述(尹诗萌)

1.1天猫介绍:淘宝网通过六年的发展,占据了中国网购市场80%的份额、聚集超过9800 万的注册买家,拥有中国网购市场绝对的领导地位。天猫商城隶属于阿里巴巴集团,起源于淘宝网的女人街,是淘宝网全新打造的在线B2C (Business-to-Consumer)购物平台,在天猫商城购物,享受100%正品得保障、7天退换货、提供发票的服务。天猫商城依托淘宝网优势资源,整合上万家生产商,为商家提供电子商务整体解决方案,为消费者提供网购一站式服务。2012 年1 月11 日上午,淘宝商城正式宣布更名为“天猫”。2012 年3月29日天猫发布全新Logo 形象。迄今为止,天猫已经拥有4亿多买家,5 万多家商户,7 万多个品牌。目前的天猫商城处在飞速发展阶段,多种新型网络营销模式正在不断被开创。加入天猫商城,将拥有更多接触最前沿电子商务的机会,也将为全新的B2C 事业创造更多的奇迹。淘宝网伴随中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与网购环境的日趋成熟化,已吸引众多线下知名品牌纷纷“触网”,坚定地选择了拥有“规范购物环境以及巨大市场前景”的天猫商城. 实际上,入住天猫商城就意味着成功是一种趋势,就是各系列品牌纷纷重视网上交易平台,将其视为实现战略转型、品牌延伸、渠道扩展、赢得客户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1.2交易文化:与易趣不同的是,淘宝网倡导诚信、活泼、高效的网络交易文化,其中一个例子是会员及时沟通工具--“淘宝旺旺”。会员注册之后在淘宝网和淘宝旺旺的会员名将通用,如果用户进入某一店铺,正好店主也在线的话,会出现“和我联系”或“给我留言”(掌柜不在线)的图标,可与店主及时地发送,接收信息。“淘宝旺旺”具备了查看交易历史、了解对方信用情况等个人信息、 头像、多方聊天等一般及时聊天工具所具备的所有功能。

1.3提供的商品:淘宝的商品数目在近几年内有了明显的增加,从汽车、电脑到服饰、家居用品,珠宝饰品、化妆品、运动户外用品、手机数码、家用电器、家居建材、食品保健、母婴用品,还包括文化玩乐等、并且分类齐全。

1.4优点与优势:A.作为拍卖网站,淘宝突出的优点是,如果商品的剩余时间在1小时以内,时间的显示是动态的,并且准确显示到了秒。B.服务优势:刨除大卖家和大品牌的集合,天猫的优势在于提供比普通店铺更加周到的服务:

1、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淘宝商城卖家接受买家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无需担心买到的不合适,或者买到的东西和实物相差太大。

2、正品保障:淘宝商城卖家所卖物品都是正品行货,接受买家的监督和淘宝的监管。

1.5主要历史事件

1、世博商品:2010 年04 月12 日,淘宝商城世博商品官方旗舰店正式运营,访问量和成交金额持续上升,无论是海宝玩具还是世博门票都在网上受到了热捧。在不到半个月时间里,已经有2300 多只大号招手海宝毛绒玩具从这里发往全国各地。世博门票销售也是热得发烫,价值400 元的世博平日3 次票售出了1500 套。

2、名鞋馆:2010 年08 月13 日,淘宝商城名鞋馆正式上线,这是又一个产生于淘宝的垂直商城。名鞋馆一反普通鞋城以旧款特价为噱头的常规做法,在与线下相比,保有价格优势的同时主打当季新款,目前已经有包括百丽、阿迪达斯、耐克、李宁、奥康、红蜻蜓等上百个知名品牌入驻,拥有上万款鞋型。

3、网上超市:2010 年10 月18 日,淘宝商城官方证实筹建网上超市。这意味着淘宝商城在继数码城、名鞋馆后又一垂直平台即将出现。而这次淘宝商城把眼光放在了更为零碎、交易环节更为复杂、却有着巨大市场潜力的超市业务。

4、独立域名: 2010 年11 月1 日,淘宝网发布垂直市场战略,宣布旗下B2C(商家对个人)垂直频道淘宝商城正式启用独立域名,以替代目前的二级域名,淘宝商城仍将在淘宝体系中运行,不会单独分拆。业内人士认为,淘宝网此举旨在应对竞争,解决淘宝网内部C2C(个人对个人) 与B2C 模式的冲突。

6、医药馆上线:淘宝商城医药馆2011 年6 月21 日上线淘宝商城医药馆,正式试水医药行业。上海复美大药房、北京金象大药房、杭州九洲大药房、 江西开心人大药房以及云南白药大药房等5 家医药公司作为首批合作伙伴集体进驻淘宝商城。这是淘宝宣布一拆三之后,天猫的最 新举措。展示的各种医药及保健类商品接近1 万种,报价比同类产品的线下售价便宜1 元至6 元不等。商品种类 包括非处方药品(非处方药)、保健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等,而处方药则不允许销售。此外,天猫医药馆内合 作商家的旺旺客服将全由药店执业药师担任,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二.天猫商城商业模式分析(卢尚鹏)

2.1天猫商城业务系统研究:天猫商城构筑店铺展示系统、信用评价体系、商家成长机制、即时沟通工具、商品编码系统、API平台开放系统、正品保障机制、SNS社区和淘江湖系统、支付体系等八大机制体系,构建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生态圈,为商家提供电子商务整体解决方案,为消费者打造一站式的购物体验平台。 2.2天猫商城关键资源能力研究:关键资源和能力是让企业商业模式运转所需要的相对重要的资源和能力。任何一种商业模式构建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明确企业商业模式有效运作所需要的资源和能力,如何获得和建立这些资源和能力。A产品组合资源和市场知名度:产品的丰富程度是影响商城销售的重要因素。天猫商城依托于淘宝网的发展,将淘宝网产品组合进行筛选,进驻到天猫商城,相比较京东商城等竞争对手,在产品线上具有强大的优势。网站知名度影响消费者购物的入口。据网上数据,天猫商城知名度位列第一位,远超其竞争对手当当网、京东商城等。B融资能力:天猫商城在融资方面具有非常大的优势。一是内部融资,天猫商城背靠阿里巴巴集团,资金非常充裕。二是风险融资,天猫商城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发展前景看好,是风险投资追逐的焦点。C注册用户和消费行为数据库:天猫商城共享淘宝网的注册用户,具有先天性优势。淘宝网积累了庞大的消费者数据库,基于这些资源的深刻研究和应用,有助于抓住消费者购买行为和消费行为的动态变化趋势,有效地利用这些将会使天猫商城能够准确的把握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购物特点对于天猫商城站点的设计都会提供非常的参考作用。 2.3天猫商城盈利模式研究:天猫摒弃了原来淘宝网对普通卖家和买家都免费的模式,而是以自己强大的市场份额和注册用户为依托,提供更加符合卖家要求的服务,充分挖掘了注意力经济的价值,从很多环节实行收费的模式,为其未来的盈利奠定了基础。A天猫收费标准:a保证金:保证金根据店铺的性质不同,金额也会不同。b技术年费:商家必须交纳年费。年费金额以《2012年淘宝商城各类目费率年费一览表》为标准。c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商家在淘宝商城经营需要按照其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技术服务费. B天猫广告收入:a站点广告:直接广告收入,就是直接在商城首页及其他子公司页面出现的广告,主要有淘宝商城首页旗舰广告,商城中间的横幅广告等。b隐形广告:淘宝商城使用阿里旺旺软件中,融合了大量的广告。

C关键词竞价收费:天猫允许商家付费购买部分关键词,以提高该关键词在百度结果中的排名,已引导消费者进入店铺浏览商品达成购买交易。而这种模式也是天猫非常重要的收益来源。

D附加软件产品和服务:依托自己的技术团队,借助消费者消费行为数据库,根据商家的需求开发了大量的软件和附加服务,能够非常好契合卖家在销售过程中的需求,具有非常好的销量,几乎每一个商家都会购买相当一部分的软件和服务,以便使自己的店铺能够更好的发展。

E: API平台收入:允许其他的企业与淘宝商城进行对接,也允许部分软件公司利用天猫的数据库来开发适合商家的软件和服务,同时也增加了天猫的服务能力和盈利能力,可谓一举两得。

2.4自由现金流和企业价值研究:虽然商城的自由现金流比较匮乏,但商城具有非常快的成长速度。2009年,淘宝商城市场销售额为100亿元,到2010年达到了400多亿,2011年突破千亿市场的占有率优势更加明显。因此虽然自由现金流不乐观,但考虑到商城的成长速度和成长效率,其未来的自由现金流将会非常充裕,企业的未来价值也得到非常大地提升。

三.经营模式(刘德胜)

1.在价格策略方面天猫店铺进行竞价策略的方式来卖店铺。使各个店铺进行优化组合。2.在渠道策略方面与雅虎的强强联合增加了其搜索功能的改革。还与百度组成联盟,利用联盟模式推广其广告服务的功能。3.在市场策略方面天猫只为创建电子商务生态系统,希望形成一个与中小企业共生共赢的生态链。而且这个生态链是天猫与员工一同形成的。4.天猫商城是走平台化路线,自己不进货,只是搭台让中小企业卖家们唱戏。5.在促销放面天猫实行满就送,搭配套餐,限时打折,秒杀,淘宝客,直通车这几种策略。

四.管理模式

4.1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管理

长期以来,天猫形成了以张勇为核心,各个部分分工协作,结构明了,职责明确的扁平化的组织结构,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能够高效,敏锐,快速制定解决法案和应对措施;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天猫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与此同时,又给人一种民主,自由,温馨的工作范围,充分调动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4.2企业文化

天猫更名以来,秉承了淘宝网的“客户第一,拥抱变化,团队合作,诚信,敬业,激情”文化的同时,又进一步的将其发扬光大,提倡诚信,活泼,高效的网络交易文化,在为会员打造更安全的网络交易平台的同时,全新经营和倡导互相帮助,轻松活泼的家庭式交易氛围,使每位在天猫商城进行交易的人,不但交易更迅速,而且也能交道更多朋友。 4.3信用与风险管理

信息展示类:A个人信用评价机制:对买卖双方的历史交易交易进行评价,提供信用指数供参考。B网络展示平台:天猫为卖家提供网络空间,包括文字和图片存储空间,作为卖家展示商品的平台,卖家自己上传的商品和相关说明,可以帮助买家在决定购买之前,更好更充裕的了解商品。 卖方限制类:A支付宝实名验证:在天猫商城,并不要求所有参与交易方都进行实名认证,对于来网站购物的顾客,只要通过邮箱激活或手机注册就可以成功购物。而对于准备在天猫商城上销售物品的商家来说,则需要通过实名认证程序。B诚信自查系统:诚信自查系统是天猫信用管理体系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其推出的最直接目的是为了打击天猫商家平台信誉炒作现象,还天猫一个真实的信用环境。C消费者保障协议:消费者保障协议是为了保障天猫买家利益,区分店铺信用安全等级,用天猫用户(主要是卖家)及支付宝第三方缔结的有关消费者保障服务的相关规定。天猫买家申请加入消费者保证协议成功后,会在其店铺与所登录商品处进行注明,以提高其信用度。 4.4交易辅助类

安全支付手段--支付宝:A当买家选中商品并确定最终购买后,买家先付款,但付款对象不是卖家,而是支付宝。支付宝收到货款后,通知卖家已收到款,可以发货。买家收到商品并认可商品的质量后,确认收货并通知支付宝放款,支付宝再把款汇到卖家账户,整个支付宝过程完成。如果买家没有收到商品,或是商品的质量有问题,可以申请支付宝拒绝付款,然后商讨退货或赔偿问题。B信息交流区--消费者社区:网络社区是信用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不仅仅是C2C电子商务网站用户自主服务功能的拓展,从信用管理角度来看,也是买家卖家相互交流的空间。在这里,买卖双方可以分享他人的经验,学习网上交易的规则,了解一些没有在交易规则中说明的交易风险。

五.价值网络定位(江山)

5.1核心电子商务公司:从互联网商务应用和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角度划分天猫属于B2C网络经纪模式,提供交易双方完成交易的平台,并收取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广告收入、关键词竞价收入、出售软件收入等。

5.2供应商:作为网络经纪模式的天猫,其供应商为注册的商户,商户在天猫发布商品信息并提供相应服务。

5.3用户和客户:浏览天猫店铺搜集或购买相关商品信息的个人为用户;注册天猫的商户为天猫提交服务费,商品展示广告费,品牌展示广告费,旺旺植入广告,关键词竞价或者购买天猫提供的软件和附加服务,这些都是天猫的收入来源,所以天猫注册的商户为客户。

5.4基础服务商,交易服务商和合作商:A基础服务商:淘宝iPad 客户端,手机淘宝,安卓操作系统下的移动应用这些都标志着淘宝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网络运营商如中国移动,电脑和手机等终端制造商如苹果公司的iPad、iPhone 都为淘宝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这些都为淘宝的基础服务商。B交易服务商:金融机构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为淘宝支付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支付宝提供了第三方支付和认证服务,物流公司提供配 送服务,这些为天猫的交易服务商。C合作商:金融机构、物流公司、与淘宝联盟合作的联盟客户如网易、谷歌等。

六,技术模式

6.1天猫的网站技术模式

天猫的网站技术模式定位于系统运行的持续稳定性和安全性两方面天猫商城提供的安全技术,如网络警察,支付宝等都只得让买卖双方放心。它为商家和顾客之间开展服务建立了一个有效地安全的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它对系统的要求是严格的。在服务器的构建上要保证交易信息的安全传递,保证数据库的服务器的绝对安全,防止网络黑客的闯入破坏。天猫在身份验证和安全监控上也有很大的作用。

6.2系统应用

天猫的通信系统采用互联网和通讯网。在系统应用软件方面,天猫采用了网上信用管理系统,身份认证和安全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等,最大限度上来保证往网站安全,数据齐全,交易安全。 6.3技术创新

1.AR技术:即现实增强技术。AR技术利用计算机生成一种逼真的虚拟环境通过各种传感设备是用户“沉浸”到该环境中,实现人机互动。借助AR技术,通过摄像头,计算机录入你的个人信息。你可以与计算机进行互动,实现更全面的展示。更进一步,计算机可以虚拟出各种环境,提供更有参考性的信息。二维码就有望打通信息传递的所有环节。通过AR技术,你可以直接对这部手机进行操作,当各种体验完成后你决定购买它是,直接扫描二维码就能通过支付工具完成支付。

2.视频购物技术:视频购物技术仅在天猫平台应用,天猫表示,将分享此项技术,与在线视频平台,视频内容提供商以及品牌商等合作。视频购买技术,是通过视频来搜索和推广商品。按照这一逻辑,天猫和淘宝的未来商业前景应该是:只要你在网上能看到的东西,不管是文字,图片,还是视频形式,天猫和淘宝都可以找到。

五.发展历程,存在问题及其未来展望(侯坦)

5.1天猫品牌发展历程

2008年:诞生于B2C元年

2009年:开启传统品牌电商之路

2010年:双11撬动全社会神经

2011年:分拆独立重新定义B2C

2012年:天猫的明天

5.2天猫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措施

1.物流服务不够完善 相比京东,天猫目前没有自己的物流体系。京东的自建物流可以保证物流配送速度上尽可能快速,在全国近30个城市实现“211限时送达”,满足用户对网购的送货需求。特别是在春节期间,各大第三方物流公司纷纷停止配送时,天猫的流量迅速下滑,而京东则飞速上升并超越天猫。 2.存在买断关键字等不公平现象

2013年4月12日晚,一些买家在天猫上搜索商品时,发现搜出来的的全是固定的某一家的产品,例如搜索“超短裙”,出来的全是“韩都衣舍”的商品,这样的现象也同时存在于另外一些大的品牌商家。显然这是买断关键词的情况,虽然之后天猫作出了更改,但也为这几家大商家带去了极大的流量,而小商家却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3.规则漏洞频现,卖家常常被“黑”

恶意买家拍货并以缺货为由申请退款,按照天猫经营规则,由于缺货,除退还原款外,卖家还需赔付买家货款的30%以作补偿。另外,天猫上还存在一大批利用发票规则,对卖家进行发票讹诈的不法分子,他们往往通过同时操纵多个账号,在天猫上拍下一件物品后,不忙付款,先向店铺客服咨询能否开具发票,一旦得到“不开”或“没有”的答复,就立即向天猫投诉。按照天猫规则,卖家一旦被投诉两次,不但会被扣分12分,还将面临高达1万元的罚款。 4.授权监管不严

天猫虽承诺提供100%品质保证,但由于监管机制不严,导致了许多水货、假货也充斥其中。根据央视网315在线投诉平台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央视网315企业投诉量排行榜上居前的十大企业中以淘宝天猫居首,占平台投诉总量的7.33%。根据平台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双十一期间,天猫仅阿迪达斯官方旗舰店一家因“超卖”至今拒绝按约发货,遭到消费者投诉达300多宗,涉及交易金额达10多万元;而杰克琼斯官方旗舰店也因同样的情况遭遇500多位消费者的投诉,至今仍未处理妥善。除此外,双十一期间,淘宝商城上的ONLY旗舰店、欧时力旗舰店、优衣库旗舰店、歌莉娅旗舰店、真维斯旗舰店、Five plus旗舰店、驼户户外旗舰店、可可尼旗舰店、恒适旗舰店、乐町旗舰店以及斯莱德、木木家、丝蓓绮、微痴儿、纳维电子商务、狼爪、眯眯咔娃、宁彩瑜儿等店铺均以“超卖”为由拒绝履约向消费者发货。另外,许多消费者在315在线投诉平台投诉称在天猫某商家购买的品牌手机是“非正品”,不能够享受全国联保等服务。 6.售后服务

在激烈的竞争压力下,许多电子商务公司都将重点放在了销售上,而由销售所带来的售后问题却一直被忽视。虽然这家B2C巨头市场交易在逐年飞速增长,但售后服务却没有跟上。在互联网上,天猫售后问题的反映比比皆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抱怨在京东和天猫买到的商品,特别是大家电,出现问题后,无论是维修还是退货都需要很高的维权成本,寄来寄去的浪费时间不说,大部分情况下还需要客户自己承担运输费用。

解决办法

1.物流服务不够完善 京东之所以会异军突起,很大部分原因是强在物流。所以天猫一定要加强后端能力,最好能建立自己的物流体系以及物流标准,那么在未来几年,依然会领先市场。

2.存在买断关键字等不公平现象

可以通过建立第三方的频道或栏目,接受广大网友的监督。同时,要在关键字排名的算法上进行不断更新,这一点可以向百度和谷歌等搜索引擎学习。要保证搜索出来的结果是合理合情的。

3.规则漏洞频现,卖家常常被“黑”没有什么规则是完美无缺的,被一些买家发现了一些规则漏洞,并借助漏洞赚钱也再所难免。关键在于在发现这些漏洞后,要立即补救,并发布公告通知。同时,要不断出台更多详细的规则,不断的对现有规则进行完善。既“职业差评师”之后,天猫又出现了“发票投诉师”。因为天猫承诺商城里面只有正品,那么每样商品都应给客户开具发票。所以天猫在商家发布商品的时候应该设置一个必选项,确定是否带有发票,如果卖家选择否就无法发布。买家同理,在购买时,也设置一个必选项,确定是否需要发票以及相关发票抬头等信息,否则无法下单。这样虽然感觉稍麻烦,但是少了很多纠纷。B2C网站,类似卓越亚马逊填写订单后就有该选项。这样就解决了天猫发票问题。 4.授权监管不严 只有加大监管力度,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去认真审核平台上每个卖家的授权书是否齐全和真实。一旦发现不合格的卖家就必须将其从商城中清退。同时开通举报通道,接收来自卖家和买家的举报,收到举报后,必须严格审查,如调查属实,将根据相关规则对卖家进行处罚,同时扣除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赔付。

6.售后服务

首先,商家应该不断完善售后服务的相关制度,如由于商品质量导致的退换货,运输费用应该由卖家来承担,同时卖家还需要对买家作出一定金额的赔偿,这样就会不断建立消费者对商家的信赖。例如凡客诚品就有免费退换货的政策。其次,商城应注重对商家的监管,应逐步完善商城规则,减少不必要的退换货。最后,改善退换货流程。例如买家想要退货时可以直接在网上点击申请退货,然后由物流公司上门收取并寄回,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退货的繁琐程度。

5.3天猫商城未来发展策略与建议

天猫、商城致力于构建网络购物生态圈系统,这种模式称之为B2B2C模式。B2B2C模式源于B2B和B2C模式的演变和完善,其精髓就是平衡和共担,就是平衡C2C模式的高数量低质量和B2C的低数量高质量,就是与商家共担成本,降低风险。 开展B2B2C模式不是简单的开放自己的平台那么简单,天猫商城要想走好B2B2C模式之路,还有很多的硬功夫要下。

1、挑选优质商家

优质商家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B2B2C平台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商品质量是否合格、能否提供优质的服务等都要依靠优质的商家来完成。因此优质商家对于平台是至关重要的。天猫商城在运作初期,为了吸引商家,降低了入驻要求,导致商城中商家泥沙俱下,商品参差不齐,商家推广成本高,价格PK激烈。天猫商城应加强对品牌商和大代理商的招商,吸引更多的优质商家,同时应该不断的对现有商家进行监管考核,提高商家的素质水平,摒弃劣质的商家,去劣存优。

2、商品展示

公司规章制度总则范文第3篇

摘 要:相较于以往的《民法总则》,我国在最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当中,对民事责任的形态与方式、免责事由等方面的内容规定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使得民事责任的重要性得到充分显现,对推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和深入落实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辅助作用。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结合民法总则中的具体规定,对民事责任的必要性及内容调整进行简要分析研究。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责任;必要性;内容调整

在《民法总则》的首次审议稿中制定了十余项条文,用以对民事责任一般性规则进行明确规定,而在后续的审议稿当中虽然没有明确调整整体基本内容,但在民事责任的细节内容上稍作调整。论证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以及内容调整,不仅可以有效证明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重要作用,同时对其日后继续调整相关内容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必要性

1.符合中国民事法律制度要求

在民法总则当中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采用的是,将全部现有关于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进行集中整合,但笔者认为此种方式并未充分尊重和依照民事立法客观规律。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逐渐完善,在《合同法》《物权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也先后对各种与民事责任有关的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虽然眼下我国民法总则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稍显形式化。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为实现我国债法同民事责任的相互独立创造了有利条件,使得民法责任制度能够真正纳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范畴中。

2.符合中国立法经济基本原则

现阶段有关民事责任的各项细化规定均在各民法分则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因此在最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当中只对适用于所有民事责任的规则予以一般性规定,其与民法总则的相关要求相符合。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一般性规则进行统一明确和规定,使得原本分散在各个民法分则当中的民事责任规则和规定能够实现高度集合,从而在对民事责任规定方面能够充分彰显民法总则的强大适应性,以及与我国立法经济原则相吻合。

二、民法总则规定民事责任的内容调整

1.调整民事责任形态与方式

在《民法总则》第172和173条当中对多数人责任的按份与连带责任归责进行了分别规定。但此种规定方式并未考虑单独民事责任,同时在首次审议稿当中对多数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时,将“应当依法分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当中的分担责任与连带责任概念进行并列规定。然而二者的逻辑关系为分担责任囊括了连带责任概念,因而在二次审议稿中选择将这一规定删除。此外,在该项规定当中也并未对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充分考虑,譬如合同之债当中的连带责任保证等,进而关于多数人责任规定并不完善。因此本文认为,在对此进行调整时,应当首先对民事责任形态一般规则进行统一规定,也就是规定民事主体当中某一人不履行或是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时,除却法律规定为替代责任,均需要由其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民事主体当中超过两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则需要依法进行民事责任分担。以此有效兼顾责任形态中的单独责任与分担责任,此外还需要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补充其中。即民事主体中超过两人需要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则其均需要向权利人依法承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中仅以一人为最终责任人,其余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时,有权向最终责任人进行全额追偿。

以《民法通则》为基础,通过整合《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已经多达十余种。虽然在首次审议稿中为达到有效救济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而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责任方式,但由于其稍显突兀,因而在第二次审议稿中被删除。而在首次审议稿第160条第2款当中虽然规定前款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即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适用,但并非任意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均适用于合并适用。

2.调整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民法总则》中的第172条规定不可抗力意义重大。这主要是由于不可抗力除了同时作为侵权法与合同法免责事由,同时也适用于部分其他部分分则,因而属于民事责任当中的共同免责事由。考虑到在任何侵害权利的情况下均可能适用自助行为规则,因而需要专门增设一项条文用以明确规定自助行为。即在国家机关无法及时对权利人进行有效救助且情况紧急下,权利人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对义务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限制和扣押,从而有效保障自身权利。一旦权利得到保障或满足、或国家机关及时予以救助时则权利人需要立即停止这一行为。

在直接援引部分《民法通则》规定下,《民法总则》在第162和第163条当中对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免责事由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本文认为这一规定需要受限于侵权责任法编适用。同时笔者在查阅以往《民法通则》时也发现其对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不属于一般免责事由,因而不适用于合同法编和其他民法领域。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将民法总则当中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免责事由放置在侵权责任法编当中进行相应规定。

3.调整民事责任的竞合规则

在《民事总则》中的第179和180条当中,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间的竞合规则以及民事与刑事、行政责任之间的竞合规则。其中前者属于冲突性竞合规则,而后者属于非冲突性。首先,民法总则第179条直接援引《合同法》中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规定,但并没有对其余类型民事责任竞合进行充分考虑,因此该项关于民事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并非一般性规则。针对这一情况,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将违约责任、不当得利等与侵权责任竞合等其他可在全部民事责任竞合中适用的规则加入其中。使得原竞合规则规定可以改为当事人一方因存在违法违约等行为而对对方人身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则受害方有权向当事人一方进行责任追偿并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在《民法通则》当中第180条的竞合原则中通过直接援引《民法通则》第110条,在经由《侵权责任法》规定后对民事责任同行政责任与刑事之间的非冲突性竞合规则进行了高度明确,同时制定出民事责任优先原则,为后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的调整和补充提供了重要参考。

三、结束语

虽然《民法总则》第二次审议稿中对前一次关于民事责任一般性规则的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使得民事责任规定的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彰显。但由于其仍然在部分内容上存在缺失和不足,因此还需要在日后继续加强对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责任一般性规则的内容调整,使其得以更加完善、详尽。

参考文献:

[1]骆岩.论民法总则之民事责任规定[J].法制博览,2018(08):202-203.

[2]任震.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制度构建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7(15):13-14.

[3]崔建远.民法总则应如何设计民事责任制度[J].法學杂志,2016,37(11):23-34.

公司规章制度总则范文第4篇

(一题)【0303】

案情:被告人李某,男,45岁,农民。

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回家途中,不小心将王某撞成重伤。李某为了争取时间顺利逃脱,即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王某后因伤口出血过多而死亡。李某被抓获后交代说,他想到过这样做王某可能会出血过多死亡,但他想王某完全可能醒过来呼叫而获救,因而不一定死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属于何种表现形式的犯罪? 答案:

1.对于王某的死亡,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李某并不希望王某死亡,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属于直接故意。李某在已预见到将伤口流血不止已处于昏迷中的王某拖入路边小树林中可能会致其因出血过多死亡的情况下,认为王某可能醒来呼叫而获救的想法没有任何实际根据,完全是一种侥幸、碰运气的心理,实际上是有意听任王某死亡的发生,因而这种心理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2.李某的行为造成王某死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因此构成犯罪。

3.李某的行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李某将王某撞伤后负有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的义务,但他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致使王某出血过多死亡,因而其行为符合犯罪不作为的构成条件。

(二)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吴某(陈某的外甥),男25岁,无业,199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7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朱某(吴某的朋友),男20岁,无业。

陈某因为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2002年6月到9月,陈某带着吴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02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人许某某的办公室。许某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某便拿出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使原本无犯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 1 施犯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屈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犯罪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案例

王某,男,2l岁,某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工作。

2002年6月4日,王某和两个同学吃完晚饭后在街上散步,行至县城城北的某某路时,不小心踩着该地有名的“阿飞”吴某的脚。王某向吴某道歉后与同学继续前行。吴某却赶上王某并从背后踹了王某一脚,将王某踹倒在路边的栏杆上,王某的门牙被磕断。王某无比气忿,便打了吴某一拳。吴某于是把几个同伙叫了过来,随即将王某围住一顿暴打。混乱中,王某摸出裤兜里正好带着的一把水果刀,挥舞着试图冲出人群。谁知,一刀刺中了吴某的心脏,吴某倒地身亡。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梆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及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贵任。

4.本案中,王某在受到吴某等多人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以挥舞水果刀的方法实施防卫,以求逃脱围改,虽然造成吴某死亡的结果,但其既无伤害或者杀害昊某的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也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及其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四) 案例:

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0年在江某开办的电机厂找了份临时工的差事。2001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扛某还打了王某一拳。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手中夺下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c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事先准备好汽油带到现场并且泼洒在地,开始着手实施放火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放火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属于犯罪来进而非犯罪预备或中止。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 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情况。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答案: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六)案情:

案情:

王某,男,25岁。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 3 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答案:

1、 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 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 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七)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0年在江某开办的电机厂找了份临时工的差事。2001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扛某还打了王某一拳。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尸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倒在地,并从其手中夺下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c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事先准备好汽油带到现场并且泼洒在地,开始着手实施放火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放火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属于犯罪来进而非犯罪预备或中止。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案情:

韩某,男,40岁,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2005年6月25日晚,韩某以向胡某(女,20岁,该领事馆雇员)表示感谢为名,将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喝酒.随后,韩某向胡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

4 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期间,胡某由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的领带溜出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出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莱的尸体运出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如果我国法院

有权管辖,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由我国法院管辖,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韩某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奸胡某,后又为了掩盖罪行而将胡某杀害,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两个行为,其行为显然已分别构成犯罪。

3.韩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而且韩某虽是外国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此案中并无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韩某所犯两罪应当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九)案情:

案情: 徐某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 2005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在街上闲逛时发现赵某(女,12岁)一个人在家里学习.便从赵某家窗口跳了进去,要赵某拿点钱给他.赵某说没钱。徐某某抬手就打了赵某两个耳光,并说“你老老实实待着,不许喊不许跑!”随后便在赵某家中翻箱倒柜,结果只搜到160元钱。这时,徐某某听见外面有说话声传来,便立即从窗口跳出逃跑。赵某随即大喊抓贼.路经此地的王某夫妇听见喊声追赶过去,将徐某某抓住并送至派出所.徐某某供述了全部事实,并且交待自己曾于一个月以前将王某扎伤(轻伤)的事实,经查属实。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案:

1. 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徐某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构成犯罪,且徐某某时已年满“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徐某某将王某扎成轻伤的行为不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构成犯罪,因而其交待不能成立自首。

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在对徐某某进行处罚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包括死缓)。

5 (十)案情:

胡某,男,17岁。2005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5年11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驾车兜风,行至一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到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向杆上,王某被撞到在马路边(手在地上蹭破了皮)。胡某没有停车救人,而是继续向前开。因被撞的张某还在车下,车辆行驶不正常,陈某便对胡某说:“好像那人在车上呢。停车看看吧。”胡某说:“管他呢!”继续驾车逃跑。夜市上的群众见此情景,大喊“车上有人,把车停下”,边喊边往胡某车上仍啤酒瓶、饮料盒,进行阻拦。但胡某不仅不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快速行车。车行至县城南郊一加油站前时自行熄火,而张某被拖带长达2000多米,已血肉模糊、面目全非,惨死于车下。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张某的死亡,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回答处罚原则)?

答案

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也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交通肇事撞到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

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

(十一)案情:

案情:

王某,男,25岁。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1年4月26日刑满释放。王某于2005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作。2006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次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ra)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6 答案: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公司规章制度总则范文第5篇

[摘 要]“直接适用的法”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也是一种新的观念或学说。20世纪50年代,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都着力加强对涉及本国重大利益的领域的干涉,“直接适用的法”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然而,各国国际私法学者对于“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之间的关系却时至今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文章将重点从“直接适用的法”及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入手,在比较分析二者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基础上明确“直接適用的法”是独立于公共秩序保留的一项全新的制度。

[关键词]直接适用的法;公共秩序保留;相互关系

“直接适用的法”是在欧洲发展起来的一种观念或学说,也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种全新的制度。该概念最早由法国国际私法学者福勋·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在其《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中的体系冲突》一文中正式提出的。公共秩序保留也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重要制度。“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有很多相似之处,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一直是国际私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认清“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利于更深入地理解国际私法上两种不同的范畴,从而更好地明确其在国际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直接适用的法”

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利益,公共道德秩序以及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很多国家通过制定一些强制性规范来调整某些涉及国家重大经济政治利益的特殊民事关系,这些规范可以绕过冲突规范直接适用,即“直接适用的法”。

各国国际私法学者也根据国情和国际私法发展趋势,先后提出了不同的称谓和概念,如“限定自身适用范围的规范”、“空间受调节的规范”、“专属规范”、“自我限定规范”、“特殊法律选择条款”、“必须适用的法”以及“强制性法律”等,但对“直接适用的法”的认同较多。[1]尽管在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各持己见,但对于“直接适用的法”的实质却没有分歧,“直接适用的法”是国家为维护本国的重大政治经济利益而制定的能够绕开本国冲突规范直接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关系的一类强制性规范。

随着时间的推移,“直接适用的法”概念也越来越清晰,对其研究也逐渐的深化全面。这种新的法律规范代表了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从选择适用走向直接适用的新趋势。[2]“直接适用的法”的出现,打破了冲突规范这种间接调整方法主导国际私法法律关系适用的格局,丰富了国际私法规范的类别和形式,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个概念,即在适用冲突规范的时候,为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产生的一种手段或原则。它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3]

公共秩序是一个较为笼统的、含糊的概念,也是一个具有弹性十足的国际私法制度,[4]因各国的国家利益、政策背景及文化习俗的不同而不同,不同时期的公共秩序也大相径。其目的均在于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以保护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5]因此很多学者称其为“安全阀”。然而其发挥的却是一种消极被动的作用,只要根据冲突规范所适用的外国法不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法院就必须依照冲突规范平等地适用内外国法律。公共秩序保留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三、“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关系

“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国际私法学者研究讨论的热点问题。有学者主张“直接适用的法”渊源于公共秩序理论,是公共秩序中积极功能的变异形式。[6]也有学者认为“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的区别在于公共秩序的法是属于一般性的,是表现法院地国的基本精神的,而“直接适用的法”则是为某种特定的目的服务的,特别是有关社会、经济问题的法律方面。[7]随着时间的推移,“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之间的关系逐渐明了,学界已基本认同将“直接适用的法”从公共秩序保留中分离处来,成为一项全新的独立的制度。

(一) “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的联系

从某种程度上说每一条“直接适用的法”的背后都隐藏着立法者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基本原则,在识别“直接适用的法”的过程中是不可能把公共秩序观念分离出来的。[8]从出发点来看,“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都以维护国家的重大利益、公共道德秩序、法律的基本原则及国民的合法利益为目的。不论通过“直接适用的法”的援引直接适用本国的强行性法规,还是通过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适用内国法或其他外国法,这两种机制适用的最终目的便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其次,就两种制度所发挥的作用来看,两者都能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直接适用的法”通过条件地适用有关法律规定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因而是间接排除,[9]而公共秩序通过保留条款,因而是直接排除。

(二)“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直接适用的法”严格说来不是一项法律制度,它仅仅是一种新的观念或学说,是一种全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是介于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之间的一种全新的法律规范;而公共秩序保留则是法律适用问题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质上是限制外国法的适用,从而却确保本国公共秩序的实现,维护国家和人们的利益的一种制度。

第二,出发点不同。“直接适用的法”是基于内国法的考虑,由于内国立法规定,某些法律规范必须直接适用于有关涉外民事关系,而根本不考虑有关外国法的规定。“直接适用的法”根本不关注外国法的内容或适用结果。[10]它强调的是内国法的强制性,因而其适用是无条件的和强制的。[11]公共秩序是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影响到法院地的公共秩序时才可适用。它是建立在适用外国法的基础上,考虑其适用是否有违内国公共秩序而作出是否排除该外国法在有关涉外民商事关系上的适用的判断。

第三,是否以冲突规范的适用为前提。从“直接适用的法”概念即可看出,“直接适用的法”可以不经冲突规范的援引,只根据其本身的规定而直接得到适用,这也体现了一国强制性法律的适用要求。而这恰恰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相反,后者正是以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的适用为前提条件,没有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就不可能会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

第四,两者的制度基础不同。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不考虑他国法律,将内国法律规则置于优先的地位,是民族主义——特殊主义的典型表现。公共秩序的功能在于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维护法院地的利益,但其仍然是以国际主义——普遍主义的理念为基础的,是作为涉外法律适用的例外而存在的。[12]

第五,适用的后果不同。“直接适用的法”是自己确定自己范围的法,也是自己“援引”自己的法,也就是说经“直接适用的法”援引后所适用的法律是其内国的强制性法律规范;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实质是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其排除的后果是法院一般会最终适用法院地法律,或者是不与本国公共秩序相违背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三)“直接适用的法是独立于公共秩序之外的一项全新的国际私法制度

“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都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范畴。根本上而言,“直接适用的法”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的方法,而不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的“干扰素”,这是与公共秩序的最大不同点。[13]随着国际私法调整范围的扩大和以及法律适用从选择适用走向直接适用的趋势的加强,公共秩序保留发挥作用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因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是一种消极被动适用的制度,其适用的频率越少,内外国法律平等适用的機会也就越大。鉴于国家对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干预不断加强,顺应国际私法规范多元化、多样性的趋势,“直接适用的法”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加。这难免给人一种“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渐行渐远的感觉,这也是许多国际私法学者主张“直接适用的法”应该从公共秩序保留中分离出来的原因。“直接适用的法”是独立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一项全新的制度,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来研究。然而我们也不能把“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完全割裂开来,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互关将对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产生双重影响。

鉴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已于2011年4月1日起实行,该法总则部分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规定。”第5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第4条,笔者将其理解为我国是支持、重视“直接适用的法”这一新理论体系的。既然是强制性规定,则必然涉及国家的重大利益、公共政策、道德规范、法律基本原则等,如涉及外商投资、知识产权、国际工程承包即国际劳务、担保等领域。这一规定,为“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总则性概括性的指导。第5条毫无疑问是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进步,该条不仅明确了我国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上采用结果主义原则,即只有外国法律的适用会产生损害我国公共秩序的结果时才排除其适用,而并非针对外国法律本身的规定,更进一步明确了排除外国法律适用后应适用我国法律,这在以前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是没有的。仅从这两条条文的规定,也能明显的看出我国倾向于“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两种独立的国际私法制度,“直接适用的法”是独立于公共秩序保留的一种全新的理念或学说。

[参考文献]

[1]冰清,陈立虎.“直接适用的法”之解析[J].法商研究,2002(1):102.

[2][10]徐冬根.国际私法趋势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3]韩德培.国际私法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150.

[4]丁伟.国际私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上海出版社,2010.116.

[5]肖永平.冲突法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18.

[6]胡永庆.“直接适用的法”理论研究[C].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0.664.

[7]韩德培.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C].中国国际私法年刊.法律出版社,1996.14.

[8]张敏,万福良.论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J].南阳师范学院报(社会科学版),2011.(7):16.

[9][13]http://www.148cn.org/html/45/n-22545.html,2012年2月5日访问.

[11]冰青.“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29.

[12]杨楠,谢子文.再论“直接适用的法”与公共秩序保留[J].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91.

[作者简介]李烨(1989—),女,山东泰安人,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公司规章制度总则范文第6篇

谈到债法体系问题,肯定会首先想到债法总则存废的问题。诚然是因为债法总则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债法总则的设立与否会涉及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制度在民法典中的体例安排,影响到我国将制定一部怎么样的民法典。因此,对债法总则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债法;合同;民法典;债法总则

债法总则, 是指在各种具体债的基础上抽象出来并能适用于各种具体债的一般规范体系或共同规范体系。根据各国或地区的民法典之规定, 债法总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债的标的 (给付义务、种类之债、金钱之债和选择之债)、债的效力(履行原则、履行要素以及债不履行责任等 )、债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等 )、债的移转以及债的消灭(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以上即是债法总则的内容,通过债法总则把它们集中的规定在一起,放在债法的开篇,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制度作一般性的规定。类似于合同法,债法体系有债法总则当然就会有各种债,即“债各”,主要包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谈到债法的结构,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也是一直存在爭议的问题,即债法总则的存废问题。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主要有三种:一是,认为我们应当走出传统的债法结构体系,不设立债法总则只规定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即可。二是,认为应当规定债法总则,但债法总则的内容不适用于侵权行为,所以侵权行为不能规定在债法体系中,须独立成编。三是,认为债法的结构体系应当是完整系统的,这些学者主张传统的债法体系,即应当设立债法总则,同时侵权行为法也应当像合同法一样规定到债法体系里面,形成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的完整体系。后两种观点是支持设立债法总则的,分歧点在于侵权行为法是否应当规定到债法体系中。主张设立债法总则是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根据以上的观点笔者分析一下设立债法总则的必要性。

一、设立债法总则利于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完整性

债法是民法典中一个内在统一的制度体系,它与债各两者形成一个总分结构的规范体系,一个完整的债法结构,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债法总则和规定具体制定的债法分则。

首先,债法总则是一般性的规定,具有抽象性的特征,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在我国民法典中,要保证各项制度的体系规范化,大总则下有小总则,就不能舍弃债法总则,即民法总则之下有债法总则,在债法总则之下设立合同法总则和侵权法总则。如果不设立债法总则,那么债法下各项具体的制度就无法形成一个统一体,而债法也就没有独立成编的可能,这样也就会影响到未来我国民法典内在体系的构建。其次,从民法典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来看,债法具有庞大的内容体系,无论是从民法典这个大的角度还是从债法本身来看都要求在设立债法时必须配有一个合理的形式,以保证债法的内容多而不乱,庞大却不是无章可循的。同时,债法的形式直接影响着债法的内容,一个合理的形式可以很好的表现出债法体系的有条理性,使人一目了然。再次,我们强调民法典体系的同时,不能苛刻的要求同一位阶下所有制度设计的内容和要素都对应。对于债法也是如此,与债法体系对应的同一位阶的体系是物权体系,只要它们在同一位阶相对应即可,并不是要求它们在具体制度设计安排上完全的对应,如果要求物权体系和债权体系在具体的体系设计上完全做到互相对应,就是对系统化形式的僵化认识,最终将不利于法律的发展。对于系统化的要求,我们完全可以从民法典的人身权法和财产法的对应中得到理性的认识。

二、债法总则利于对债的关系的调整

当前,法律明文规定了四种债的发生原因,即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四种;另外,有部分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如:悬赏广告等;还有就是在特别法中规定的,如:公司法、证券法、海商法等上的债。因此,有学者将债不同的发生原因分为两种,即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典型之债即是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这四种债的发生原因,在民法中都是有具体到制度规定,有与之相对应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成熟完善的制度体系。当然,这四种债并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在罗马法时期并不是必然的就只有这四种债,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类型的债。然而,随着民法学的不断推进,债的类型被归纳为这四种,不同的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中,债编规定的债的发生根据有五个,即除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外还有代理权的授与。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债不断出现,有很多已经很难归到这四种债中,即是说现有的四种债的发生依据已经不能满足新情况发展的需要,具有局限性。因此,对于非典型之债而言即是除了典型之债以外的债,它们没有自己的法律制度,需要依附于其它民事法律制度,就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悬赏广告等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债的发生原因当然不会局限于现在所概括的内容,新的债的发生根据是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的,而债法总则是对各种债的发生根据的一个共性的反映,作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它可以适应形势的变化,为新的却暂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提供法律根据,对纠纷的解决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据此可知,由于传统债法总则在调整债法的同时,还调整者其他部门法中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如:保证责任分担、商法中债权债务关系。债法总则是债发生原因的共同规则,本应是协调体系适用于各种债,如果放弃设置债法总则,那么将导致原本可以直接适用债法总则的非典型债不得不准用民法典分则或其它一些部门法,而非典型之债也将被规定到各个部门法中,债法体系将会混乱。

三、设立债法总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通例

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编纂的做法来看,对债法结构的设计在根本上还是依据传统的债的发生根据理论,这一点没有动摇。我国民法一直深受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传统的影响,而大陆法系国家中大多都是通过设立债法总则来表明债法存在的重要性。我国民法采用了大陆法系的法律体裁,即以抽象概括的方式来严格界定和表述法律概念,通过提取出共同的、本质性的特征,得出准确的法律概念,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还可以保证裁判的可预见性。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这是毋庸置疑的。在这么多年学习大陆法系的过程中,法学界对法典体系的理念已经形成共识。从债法角度来说,债法体系经过这么多年的完善已经发展成为民法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民众经过多年的了解,对债的概念也已经不陌生,这种体系及立法技术都已经为民众所理解熟知。所以,并不是说我国不可以借鉴英美法系的体系,而是在我国目前已经成熟的民法体系下,任何的改变、创新都需要立足于我国民法的法律體裁。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已经形成为一种特有的法律文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引用英美法系的制度时应考虑我国当前的法律文化,以保证法律应有的调整功能。

四、无债权总则编则无债权概念

通过参照《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权编总则,我国设立了合同法的总则。其实,在合同法总则规定出来之前,我国在《民法通则》中就已经规定有债,但是由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债的内容不够完备,所以才在《合同法》中规定债法总则的内容。这样规定容易让人认为只要有合同法的总则即可,合同法的总则可以取代债法总则来实施债法总则的功能。有学者认为合同法总则可以取代债法总则,如果再设立债法总则则会重复和累赘。但笔者认为,如果不设立债法总则,而把合同法总则取代债法总则是不科学的,在合同法总则中我们不可能规定债权的概念,而债权作为一种法律思维,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文化,如:可以说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是没有人说物权优先于合同权或侵权之类的;同时《公司法》中的“公司债”、《票据法》中的“票据债权人(债务人)”等制度将会受到影响。因此,梁慧星教授认为:取消债权总则编,也就取消了债权概念,而债权概念决不仅仅是民法财产法的基本概念,而且是整个民事、商事法体系的基础性概念,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概念。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债法在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独立,债法总则的价值毫无疑问地也会越来越得到体现,债法总则是各种债的关系共性的集中体现,对各种债具有共同的适用性。债法总则具有很强的实际效用和存在价值,因此,我们不能以各种理由否定债法总则的设立。

参考文献:

[1]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J].法商研究,2001(2).

[2]陈丹,王彬.债法的构造——总则存在之“真”[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1).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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