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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心得体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公务员法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着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今年4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并正式颁布,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公务员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关于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迈进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充分认识《公务员法》的重大意义,准确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全力推动《公务员法》在我市顺利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自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公务员制度已走过了近12年的发展历程。十余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丰硕成果,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取得了长足进步,公务员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和全国一样,在公务员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小成绩。凡进必考制度已经确立。1993年以来,我市各级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1906名,为公务员队伍补充了新鲜血液。考核制度不断完善。2002年,我市在认真落实考核法规和文件的基础上,出台了《焦作市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目前,市、县、乡三级机关参加考核的公务员超过99%,考核的奖优罚劣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竞争上岗制度逐步完善。各级各部门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扩大选人视野,从1993年至2002年底,各级党政机关通过竞争上岗走上领导岗位的

公务员有1000余人。培训工作已经正常化。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业务培训等培训工作按计划进行,参训率不断提高;1993年以来,全市参加各类培训的公务员超过8万人次,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改善政府形象,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建设,已成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迫切要求。公务员制度法制化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已成必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充分总结了新的经验,吸收了新的改革成果,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将长期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内容。《公务员法》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

政方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带有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规范公务员的行政行为、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将推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公务员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同时适应公务员管理、监督的新情况,对健全和完善公务员制度

有新的重要发展。《公务员法》着眼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在许多方面都进行了创新,进一步指明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将会更加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更加有利于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将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通过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有利于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有利于在新形势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改进管理干部的方法,用法律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加强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公务员法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一、公务员概述

公务员: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由财政负担工资和福利的工作人员。具备三个条件:第

一、依法履行公职;第

二、具有行政编制;第

三、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成为公务员的条件:

一、中国国籍;

二、年满18岁;

三、拥护国家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备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但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法律另有规定不得成为公务员。

二、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务员的权利

享有履行公职所需基本条件;履行公职受法律保护;享受工资福利并得以保障;获得培训;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

(二)公务员的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追寻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除履行基本义务外,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政治纪律: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参加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和示威;不能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不能罢工。

二、工作纪律:不能玩忽职守,不能贻误工作;不得拒绝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不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各种举报;不得能虚作假。

三、廉政纪律:不的贪污、行贿受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得势力;不得违反财经纪律,不得浪费国家资财;不能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能在企业或其他组织兼职。

四、道德纪律:不得参与和支持色情、吸毒、赌博或者迷信等活动;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能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外事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利益;不能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得乱用职权,不得侵犯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纪律。

三、《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意义和原则

立法宗旨: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对公务员依法监督;提高公务员的素质;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提高公务员工作效能。

立法意义:依法规定公务员的行为;保证公务员的合法权利;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立法基本原则:党管干部;公平、公开、平等竞争;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并重;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分类管理;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四、公务员的管理方式 分类和分级管理 公务员的基本类型:按领导职务分为领导成员和一般公务员;按进入公务员系列方式分为委任制、选任制、考任制和聘任制;按职务类别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公务员级别:领导级别有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和县科级,每级有份正职和副职两级,共十级;非领导职务级别有巡视员、调研员、科员和办事员,前三个级别分正职和副职,巡视员相当于厅局级干部,但不是领导。

公务员的录用: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德才兼备的标准,考试、考查的方式录用公务员。

公务员招考程序:发布招考公告;报名并资格审查;笔试和面试;考查和体验。考上后进入实习期(一年),实习期满合格予以任职定级。

五、公务员的考核

公务员个人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底定期考核,既对一般公务员进行考核,也要对领导进行考核。

考核的标准是:德、能、勤、绩、廉。 定期考核的原理: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进行考核;考核在当年末或下年岁首进行;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公务员考核结果作为职务、级别、工资、奖励、培训和升职的重要依据。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提交个人工作总结;主管领导结合群众意见、本人意见和个人工作总结进行语评,并建议考核等级;考核优秀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确定公务员的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公务员本人,本人签署意见。

六、公务员的职务晋升 职务晋升的主要法律依据:《公务员法》;中组部文件;国务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职务晋升的原则: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意实际;民主、公开、竞争和择优。

职务晋升的程序:民族推选(老百姓或单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手续。 领导晋升的新规定:机关内设机构局级正职一下职务领导空缺可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公务员(正厅一下或副调以上副职职务)。

七、公务员的奖励

公务员奖励概述:公务机关根据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对工作表现比较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在其他方面有突出的事迹的公务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以调动公务员工作积极性的一种行为。公务员也有因违规违纪、工作失误(职)等处罚。对个人,也对集体。

奖励的要素:权限、条件、程序、奖励形态。

奖励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得当;奖惩结合;奖励及时;有错必纠。

奖励的条件: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爱护公务财产,节约国家资产有突出成绩;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人民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抢险救灾,奋不顾身,做出贡献;同违法违纪做斗争有贡献;对外交往,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其他的突出功绩。

奖励的种类:按方式分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按期限分定期奖励和不定期奖励;按贡献大小分嘉奖和记功(一二三),还会授以荣誉称号。

奖励的程序:一般程序是提出奖励建议;按照审批权力上报;批准公示七天;执行奖励决定。特殊程序是直接奖励。奖励要存档(个人档案或机关文书档案),以便人事变动时调走档案或奖励错误是撤销有据。

奖励的撤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违背依法奖励要求;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公务员的处分

处分概述:公务员违法违纪所要承担的纪律责任。 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处分期限: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和撤职二十四个月,开除不再录用。

处分后果: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得涨工资;撤职就会降级;开除不得再当公务员,也失去工资。

处分原则:处分法定;公平公正;教育和惩处结合;违反情节和处分成比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处分中国特色: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给予降职或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

处分的标准一般标准;从轻和减轻处分;从重和加重处分;多个行为需要处分。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规章。

处分的程序:初步调查;立案程序;调查程序;调查报告。

公务员交流的方式:调任、转任、挂职。

交流的基本规则:服从交流决定;主动申请交流。 公务员的回避规则:任职回避(近期任职和地域任职);执行公务回避。包括近亲任职回避等。

九、公务员的待遇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工资确定是职务级别相结合,并配以工资增长制度。

公务员的津贴制度:按照国家的规定享受地域津贴和其它的一些津贴,包括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

公务员的补贴制度:补贴主要有住房补贴和医疗补贴。 公务员的奖金制度:年终奖,各地标准不一。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 :人身、养老保险等国家规定。 公务员的待遇保障:任何机关不擅自更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任何机关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公务员工资。

十、公务员的退出

公务员的退出机制:辞职、辞退、退休。

公务员不得辞职的情况:没满国家规定的服务年限;担任涉密岗职位或未满脱密期;重要公务没办理完毕;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没有终结;法律的其它规定。

公务员辞职的程序:书面辞职申请;任免机关审批;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审计。

辞去领导职务的特殊规则:工作变动;自愿辞职;责令引咎辞职和引咎辞职。

公务员辞退的情况有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不接受现任工作,又不接受其它安排;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员增效;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后无改变;矿工一次15天或数次累计30天以上的。不得辞退的情况有因公致残,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患病负伤,规定医疗期内的;哺乳期、产期、孕期内的。辞退应书面通知,一般公务员辞职就丧失公务员身份。

退休包括强制退休(到退休年龄或因工伤残不能工作)和自愿退休(工龄满三十年或满二十年且离退休不满五年或高度危险、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的),退休后基本待遇还在。领导公务员离职后三年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一般公务员两年。

十一、公务员的申诉控告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

申诉包括复核、申诉、再申诉。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

符合申诉的基本原则: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不因为复核申诉而加强处分。

公务员复核申诉的范围:公务员的处分;辞职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或者申请提前退休;未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可以复核申诉的其它情况。

复核申诉的提出:公务员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人事处理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之日起15天内陈述,也可不听复核,在接人事处理通知之日起30天内直接提出上诉。还可以根据《行政监察法》向检察机关申诉。

复核申诉的结果: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用、乱用职权的撤销处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情节有误,处分不当的则直接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十二、聘任制公务员

聘任制公务员的特殊性:产生方式不同,是聘来的;聘任制公务员和政府关系相对平等一些。发生争议单独采取人事仲裁民事诉讼或上法院来解决。

聘任制公务员的范围:一是专业性、技术性或辅助性将强的岗位;二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岗位不能聘任。

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方式: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是书面形式,要备案,要注明基本要件。

十三、公务员的培训 概述:公务员培训是指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资质的需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分级分类开展的各类教育和训练活动。

公务员培训的特征:是公务员的权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包括培训效率;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原则是分级、分类(职务或机关)培训;定期考核的结果是培训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原则: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

公务员培训的种类:一是培训机构的种类: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校);委托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委托培训包括委托其他专门机构培训和委托市场机构培训。二是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分类: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专业技术培训。

公务员培训具有强制性:如果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就不能任命职务和定级;如果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领导就不能当领导,补训后方可;专门业务培训如果考试不合格,就不能从事专门业务工作;在职培训如果考试不合格,考核不能评优秀;无正当理由不参训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培训的监督和纪律:纪律是对培训机构的要求;监管纪律是对被培训公务员的要求。 十

四、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律责任的概述:违法,违反国务院或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违反国务院的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违反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都要承担责任。

法律责任的基本分类:按责任性质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时并列存在;按责任的承担方式分人身责任、财产责任和行为责任;按责任范围分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按责任时间分在职责任和离职责任。

国家赔偿的追偿责任: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这些行为,国家赔了要追偿;国家给当事人赔了后即可追偿,追偿数字不得超过国家赔偿的数字。

十五、公务员法的案例精析

案例分析的背景: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人一生都与公务员密切相关,都和政府打交道;公务员的权力是需要法律保障的;公务员依法接受管理。

十六、公务员的一些附录

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法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刑法》《公务员刑事诉讼和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署部文件《公务员的考核规定》《公务员任职任级的规定》《公务员调任的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和职务新建的规定》、人社部规章《体检通用标准》《处罚规定》等。

公务员的分类和级别分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也要实行分类分级培训。

公务员法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 C )制度。 A.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 C.分类管理 B.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 D.根据职位分级管理-

2、以下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是( C )。 A.曾受到行政处分的 C.曾被开除公职的 B.曾被行政拘留的 D.大专学历

3、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 D )。 A.委任制 B.选任制 C.聘任制 D.任期制

4、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 A.记过,十二个月 C.降级,十八个月 B.记大过,十六个月 D.撤职,十八个月

5、去年中组部、人事部选派中央机关的干部到东北地区各级政府中交流任职,这种干部交流方式属于( D )。 A.调任 B.转任 C.录用 D.挂职锻炼

6、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成员的辞职制度中,有一种辞职方式实际上是领导成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请问是那种辞职方式( C )。 A.因公辞职 C.引咎辞职 B.自愿辞职 D.责令辞职

7、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在辞去公职后( C )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 C )起施行。 A.2005年4月27日 C.2006年1月1日 B.2005年7月1日 D.2006年7月1日

9、下列哪些人员属于公务员法所称人员?( B ) A.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B.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C.履行公职的人员 D.行政工作人员

10、下列人员符合公务员条件的是哪个? ( D ) A.张三,28周岁,研究生学历,患精神分裂症 B.李四,17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品行 C.王五为美籍华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赵六,22周岁,身体健康,大专毕业

11、根据公务员法,( A)有权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 C.省级政府 D.地方政府

12、非领导职务层次在( B )以下设置。 A.省部级 B.厅局级 C.县处级 D.乡科级

13、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 B )规定。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省级政府 D.地方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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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 C )。 A.统一对待 B.降分录取 C.适当照顾 D.优先录取

15、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 C )。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16、招录机关根据( D )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A.希望的招录标准 C.人数 B.编制限额 D.报考资格条件

17、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是( C )。 A.平时考核的结果 C.定期考核的结果 B.年终考核的结果 D.不定期考核的结果

18、对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 A )。 A.应当服从 C.可申请复议 B.可提出异议 D.可拒绝执行

19、某民族自治县政府拟录用20名公务员,该县政府责成本县人事局负责主考工作。该县人事局组织了此次考试并录用了20名公务员,对其中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后来上级领导机关认定此次考试无效。根据公务员考录的规定,你认为此次考试无效的原因应该是( C )。

A.县人事局不应该对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 B.县政府录用公务员应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主考

C.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D.民族自治县政府录用公务员应以少数民族为主

20、公务员张某受降级处分后,一直表现较好,两年后,张某所受处分被解除,根据有关法规,对张某正确的做法是( D )。 A.恢复原级别

B.不恢复原级别,但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原处分的影响 C.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原处分的影响

D.不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1、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 A.60 15 B.30 30 C.15 60 D.15 30

2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由____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____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

A.其原所在机关的上级公务员 省级以上工商行政 B.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 C.其原所在机关的上级公务员 省级以上税收 D.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 县级以上税收

23、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B),予以保障。

A.机关经费自行解决 C.尽量节省 B.列入财政预算 D.机关营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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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D)。 A.升职奖励 C.住房补贴 B.医疗补助 D.年终奖金

25、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C)内进行。 A.职位 B.人数范围 C.编制限额和职数 D.编制

26、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A)。 A.降低级别 B.停职 C.留党查看 D.不予录用

27、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 C)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A.上级机关 C.处分决定机关 B.监察机关 D.纪检机关

28、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A )。 A.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C.要求上级立即改正 令的意见 D.不能提出改正意见 B.向上级提出复议

29、公务员旷工或者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____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____天的,予以辞退。( C) A.20 30. B.15 45 C.15 30 D.20 45 30、公务员在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A) A.予以辞退B.降级使用 C.降两级工资D.撤职

二、多项选择题

1、公务员的管理坚持(ABC )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A.公开B.平等C.竞争D.择优

2、公务员应该维护国家的( ACD)。 A.安全B.政权C.荣誉D.利益

3、领导成员因什么原因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ABD) A.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B.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C.生活作风不检点,受到社会舆论强烈批评的 D.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公务员之间有以下哪些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ABCD) A.夫妻关系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下旁系血亲关系D.近姻亲关系

5、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谁? ( CD) A.各级党委组织部 C.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B.各级检察机关 D.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6、公务员的考核分为( AB )。

A.平时考核B.定期考核C.专项考核D.业务考核

7、下列哪种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退(ABCD)。 A.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B.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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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8、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 BCD )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A.警告B.记大过C.降级D.撤职

9、公务员法规定可以越级晋升的条件是( AD )。 A.表现特别优秀的公务员B.资历很高 C.工作经验丰富D.工作特殊需要

三、名词解释:

1、公务员:指含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律程序,免除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3、委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要求,通过法定程序和一定手续授予具有公务员身份者行政职务,吏其在一定岗位上负责某项工作。

4、公务员培训:是指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财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的培训。

5、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

四、简答题

1、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哪几种情况不得辞去公职?

答: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在什么条件下,公务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答: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哪几个等次?

答: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哪几种情形应当回避? 答: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五、案例分析题

(一)南山市周某原系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退休后第二年,到其原主管的国有贸易公司任董事长。经人反映,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周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休,能够利用专业知识为社会服务,既可丰富自己晚年生活,也增加个人收入,不愿辞去董事长职务,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查处。 试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进行分析。 1.周某退休后第二年,到其原主管的国有贸易公司任董事长是否违法( D )。

4

A.没有违法,因为其已经退休

B.没有违法,因为其任职是在退休后第二年 C.违法,因为其任职与原工作业务有直接关系 D.违法,因为其任职是在退休后二年内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该案,对周某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措施(D )。 A.警告B.罚款C.责令限期改正D.没收违法所得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该案,对贸易公司依据情况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AB) A.责令清退B.罚款C.责令限期改正D.吊销营业执照

(二)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

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

答:

1、不符合。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答: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公务员法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员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规定,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组织实施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共263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6月4日至1995年6月4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和体检特殊标准;

6.具有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上述第

2、6项所列条件,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的具体条件为准。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

招考范围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常住户口在陕西省(2013年5月28日之前已正式落户,下同);

2.陕西生源;

3.陕西区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上述三种情形之外在陕西省参加“服务基层项目”,符合服务期等有关规定报考特设职位的人员。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受户口、生源、毕业院校所在地限制,可报考相关职位:

1.2013年应届(含2012年毕业未就业)毕业生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职位的;2011年毕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人员报考选调生职位中法院系统职位的;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报考以研究生学历为起点职位的;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法医学、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报考法医职位的。

(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报考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凡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报考特设职位,也可选择报考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报考者除应符合招考范围和报考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职位资格条件。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未经批准自行离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在试用期内的;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被终身禁考的,或自2008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不准许报名。

2.在近年来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公告中明确规定对在面试资格复审合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的人员,在禁考期限内的;全省统一招录的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不准许报名。

3.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准许报名。同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中本科或研究生人员也不准许用以往取得的学历报名。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5.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陕西省2013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选调生)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

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

陕西党建网(http:///)

陕西省公务员局网(http://)

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资格条件中的专业、学历、学位等需要咨询时,可直接通过《职位表》所附资格审查单位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二)网上报名

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网络报名平台设在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3年6月5日0:00至2013年6月9日18:00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注册报名。

为了确保报名数据安全和及时审结,本次报名期间,6月8日23:00至6月9日7:00之间将关闭报名注册系统。在此期间考生可以浏览选择职位,但不能进行网上注册报名。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各资格审查单位网上资格审查时间为2013年6月5日8:00至2013年6月11日18:00。在此期间,报考人员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

6月5日0:00至6月9日18:00期间,资格审查未通过前可以更改报考职位,审查通过后的报考职位不得更改。

6月9日18:00至6月11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三)报名确认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应及时在陕西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缴费确认。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每人按每科50元的收费标准,本次考试两科共需缴费100元。缴费截止时间为6月11日24时。未按期进行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报考人员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可申请减免考务费用。

(四)不足开考比例职位人员的改报

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等特殊职位开考比例不低于1:2外,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规定开考比例的职位缩减招考计划或不予开考。因报名缴费确认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不予开考的职位,将于2013年6月13日上午9:00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不予开考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但不得改报不予开考的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3年6月13日9:00至16:00。放弃改报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

为指导报考人员合理报名,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办公室将于6月6日和6月8日两次在省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布各职位的报名情况。

(五)网上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确认的报考者应在6月25日至6月28日24时从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因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报到(或后期空缺职位调剂)等程序的必须凭证,请予妥善保存。

三、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有关政策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50分。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与《职位表》同时公布。

2.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13年6月29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本次考试笔试在11个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考区。报考省委组织部选调生职位和省垂直系统职位的考生,统一在西安考区参加笔试;报考各市职位的考生在该市政府所在地考区参加笔试;报考杨凌示范区职位的考生在杨陵区参加笔试。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及最低控制分数线预计将于2013年7月中旬统一公布,考生可以登录省政府门户网或省公务员局网查询。

对我省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职位和法医等特殊职位,在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时予以适度倾斜。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有关加分政策

2012年11月9日发布的《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规定,对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时予以加分。加分按照个人申请、组织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凡报名参加本次公务员考试,符合加分的范围和条件的退役士兵,须在2013年6月30日至2013年7月2日,按本人所报考职位归属系统(分党群、行政),向本人退役地的市委组织部或市公务员局申请加分。

(三)面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1.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员。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按职位,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不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以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数的3倍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对笔试总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之上考生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职位,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按职位排序出现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单科成绩为零者,不得确定为面试资格复审人员。

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情况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统一公告。

2.面试资格复审。面试前,须进行面试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将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资格。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3.体能测评。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资格复审时,须参加体能测评。凡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4.人员递补。在规定时间内,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放弃或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由资格复审单位在本职位笔试总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人民警察录用计划较多的职位,体能测评后出现的缺额,等额递补一次进行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公告发布后,不再进行资格复审或体能测评人员递补。

(四)面试

面试满分为100分。省考录办统一安排全省面试工作,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分别实施。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公告。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原件。

面试全程摄像录音。考生的面试成绩当场向考生宣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对报考职位因录用计划较多而无法在单个考场单场次完成面试的考生的原始面试成绩,采取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形成考生的面试成绩。计算方法为:用本职位考生有效原始面试成绩的总平均分,分别除以该职位各考场考生面试原始成绩的平均分,求得各面试考场的加权系数。用各面试考场的加权系数分别乘以本考场考生的原始面试成绩,所得结果即为该考生加权后的面试成绩。

(五)综合成绩的计算

综合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综合成绩=[笔试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6]﹢面试成绩/2

公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四、体检和考察

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与职位招录计划1:1的比例,依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综合成绩保留2位小数后如出现并列,拟进入体检人员超过招录计划的,顺延小数位确定综合成绩排序;综合成绩并列且顺延小数位后仍完全相同,笔试总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笔试总成绩相同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者为进入体检人员。

凡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职位,按如下办法确定进入体检人员:

(1)面试人数多于录用计划数但又未达到规定比例数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次序确定。

(2)面试人数少于或等于录用计划数时,考生的面试成绩等于或高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进入体检,低于本考场实际参加面试人员平均面试成绩的不能进入体检。

体检由省、市区按有关规定分工组织实施。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不进行复检。其他体检项目,考生对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如有疑议,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7日内,可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由体检组织单位安排复检。必要时,省、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视为考生放弃体检。

因考生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期间,出现考察对象放弃考察等情形,从该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中,依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递补不超过两次。对体检合格者再行考察。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考察工作整体结束后形成的缺额不再递补。

对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因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以及因报考资格条件有纠纷一时难以核实清楚的考察对象,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暂缓作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内,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终止对该考察对象的录用程序。由此形成的缺额不予递补。

本次招考对一些紧缺专业的职位按市县作了合并。凡职位表中涉及两个及以上不同用人单位的职位,在考察结束后,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次序,由考生选择确定具体用人单位,再行公示。

五、公示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归口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和省公务员局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形成的职位空缺不予递补。

六、录用

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发载有考生报考时所提交照片的《录用通知书》。考生一经录用,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并报到上班。报到时,新录用公务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录用通知书所载照片必须和本人一致。新录用人员凭《录用通知书》办理行政、工资、户籍迁移等有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录用。

凡户籍或生源已作报考限定或职位表备注有服务期职位的录用人员,须与用人单位、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垂直系统主管部门)签订为期5年的服务合同。服务期内不能调离、不能报考公务员、不能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七、纪律要求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各考务机构,以及所有参与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在考录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纪律,严格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泄密等问题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为了维护公务员考试录用秩序,对于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资格,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在笔试开考前宣布考试纪律时,将在各笔试考点随机确定考场摄像(照相),留存考生影像资料,核查替考等违纪行为,对有组织作弊、冒名顶替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同时,本次考试录用各个环节中和试用期内,凡弄虚作假、不符合报考基本条件或职位资格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即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终止相关资格或取消录用,并作出相应处理;在拟录用人员公示结束后,省考录办将发布违纪违规人员情况公告。另外,对在面试资格复审环节后无正当理由放弃资格的人员,将作三年内不得报考陕西省公务员的处理,以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重要提示

一、本次招考的公告、通知等重要信息,将在省政府门户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陕西党建网、省公务员局网、陕西人事考试网刊发,各市人民政府或市人社局网予以转载。未经许可,其他网站不得链接、转载、复制,以免误导考生。对有关侵权行为,省考录办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二、考生报名时须提交能及时联系到本人的电话号码,以便在面试、体检等出现递补情形时,电话联系本人,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考试安排以陕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省公务员局网公告为准。

三、在拟录用人员公示结束后,将视本次公务员招考中空缺职位数量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实施对空缺职位的调剂工作。如果实施调剂,将发布调剂公告。调剂时,学历、专业、性别等职位资格条件不作变更,对户籍、生源地、特设职位等报考条件可适当调整放宽。请未进入公示环节的有关人员留意相关公告。

公务员法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一、判断题

1、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2、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3、公务员职务实行选聘制和委任制。

4、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平时考核的方式。

5、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领取兼职报酬。

6、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7、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8、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9、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10、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不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1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级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12、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臵。√

13、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14、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15、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职务。

16、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17、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18、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臵公务员岗位序列。

19、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0、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21、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可以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22、公务员担任县级机关、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3、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领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24、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5、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公务员可以提前退休。√

26、公务员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1

27、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8、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29、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30、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考察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31、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32、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33、公务员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

34、公务员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35、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36、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37、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38、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不包括奖金。

39、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40、机关聘任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单项选择

41、公务员的任用,坚持()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D、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42、国家根据公务员()设臵公务员职务序列。 B、职位类别

43、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哪个级别以下设臵()。 A、厅局级

44、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特点设臵与其职务相对应的()。 B、衔级

45、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少数民族报考者()。 D、予以适当照顾

46、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负责组织。 A、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47、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B、省级

48、以下哪种情况不能被录用为公务员()。 C、曾被开除公职的

49、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内进行招录,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D、编制限额

50、录用公务员的首要程序是()。 C、发布招考公告

51、对公务员的考核中,重点考核的是公务员的()。

2 B、工作实绩

52、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D、任期制

53、下面有关公务员兼职的规定理解不正确的是()。 C、公务员不得在事业单位中兼职

54、请问下列哪个职务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C、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

55、根据公务员法,( )有权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A、国务院

56、以下关于公务员受处分的法律后果不正确的是()。 A、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内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7、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记过,十二个月

58、违反公务员法管理规定的机关或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是()。 C、行政处分

59、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D、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60、对公务员处分的解除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C、在公务员的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机关可以解除处分 6

1、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的培训是()。 A、初任培训 6

2、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选派中央机关干部到山东地区各级政府中交流任职,这种干部交流方式属于()。

D、挂职锻炼

63、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挂职锻炼的形式是()。 D、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挂职锻炼

64、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没有违反公务员法中的需要任职回避的规定情形()。 A、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厅机关工作,分别在不同的处里任科员

65、国家实行()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

B、工资调查制度

66、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C、工时制度

67、公务员辞去公职,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内予以审批。

D、30日,90日

68、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成员的辞职制度中,有一种辞职方式实际上是领导成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请问是哪种辞职方式()。

C、引咎辞职 6

9、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内进行申诉。

3 B、30日,15日

70、复核、申诉期间对已经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B、不停止执行

71、关于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聘任合同的内容中可以有不执行公务员法管理规定的部分

72、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内申请人事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60日,15日

73、对各级机关违反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是()。 D、公务员主管部门

74、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C、3年

75、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C、12个月

76、公务员对机关的交流决定()。 A、应当服从

77、公务员王某受降级处分后,一直表现较好,两年后所受处分被解除。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D、不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7

8、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B、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9、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B、列入财政预算

80、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 D、年终奖金 8

1、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内进行。

C、编制限额和职数

82、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 A、降低级别

83、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C、处分决定机关

8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 A、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85、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的,予以辞退。

4 C、15天,30天

86、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 A、予以辞退

87、公务员( )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B、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88、对( )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A、省部级正职

89、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规定。 D、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

90、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B、职务与级别

91、公务员()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 D、因公致残

92、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 )申请。 C、书面

93、对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C、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94、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提出再申诉。 C、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9

5、下列哪些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A、涉及国家秘密的

96、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

C、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97、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备案。 D、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98、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合同期限为()。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

A. 1年至5年,1个月至6个月

99、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C、协议工资制

100、聘任制公务员实行的工资制,具体办法由()规定。 B、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多项选择 10

1、《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的工作人员 A、依法履行公职 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10

2、招录机关根据(),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A、考试成绩 B、考察情况 C、体检结果

10

3、以下人员属于公务员的是()。

5 A、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B、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

10

4、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 A、赔礼道歉 B、恢复名誉 C、消除影响

10

5、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A、公开 B、平等 C、竞争 D、择优

10

6、下列哪项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A、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B、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C、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D、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10

7、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具有职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B、具有良好的品行

C、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D、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0

8、公务员应该维护国家的()。 A、安全 C、荣誉 D、利益

10

9、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义务,是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其正确含义是()。

A、对认为错误的决定如果上级要求立即决定,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 C、公务员执行的是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D、该决定和命令应在上级的权限范围之内

110、以下哪些职务属于领导职务()。 A、副镇长 D、县处级副职

1

11、下列哪些职务属于非领导职务()。 A、办事员

C、副主任科员 D、调研员

1

12、机关在设臵本机关公务员具体职位时依据下列哪些因素()。 B、职数 C、机关职能 D、机构规格

1

13、下列哪些职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录用公务员范围()。 A、办事员 B、科员

6 C、副主任科员

1

14、公务员的考核方式包括()。 B、定期考核 D、平时考核

1

15、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分哪几个等次()。 A、优秀 B、称职 C、不称职 D、基本称职

1

16、根据法律规定,担任以下哪些职务的公务员实行的是选任制()。 A、基层人民法院院长 B、自治州副州长 C、省委书记 D、民革中央主席

1

17、委任制公务员遇到下列哪些情况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A、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B、职务发生变化

C、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D、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

1

18、下列哪些情况符合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的正确做法()。 C、因工作需要公务员可以兼任事业单位的某些职务

D、兼任机关外职务必须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1

19、哪些属于公务员可以越级晋升的情况()。 A、表现特别优秀的 D、工作特殊需要的

120、公务员晋升职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资格有哪些()。 A、思想政治体素质过硬 B、具备职务要求的工作能力 C、文化程度符合要求 D、具备规定的任职经历

1

21、通过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的职务有哪些()。 B、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 D、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

1

22、在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什么制度()。 A、任职前公示制度 C、任职试用期制度

1

23、公务员被降职使用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降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也不是一种惩戒手段

C、公务员被降职的条件是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 D、公务员降职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1

24、以下哪些情形应该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 A、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B、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7 C、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D、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

25、下列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 A、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B、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C、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D、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1

26、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A、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B、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C、因公致残的,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

D、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1

27、公务员交流的方式由哪几种()。 A、调任 B、转任 D、挂职锻炼

1

28、公务员的交流范围在法律中的规定是()。 A、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

C、可以与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进行外部交流 D、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外部交流

1

29、公务员的交流是机关通过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形式对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形式,这种交流()。

A、带有强制色彩

B、有时考虑公务员的个人愿望 C、公务员有申请交流的权利

D、公务员个人提出的交流申请,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130、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对有某些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职务任用上需要回避的情况,以下哪些属于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

A、夫妻关系

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D、近姻亲关系

1

31、公务回避是在公务员执行公务时遇有法定情形需要进行回避的情况,下面哪些属于公务回避的情形()。

A、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B、涉及与自己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C、当事人与自己是战友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D、当事人与自己有积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1

32、公务员的培训要实行分级分类,其培训类型主要有()。 A、初任培训 B、任职培训

C、专门业务培训

D、更新知识和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1

33、公务员享受的津贴有()。

8 B、地区附加津贴 C、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D、岗位津贴 1

34、公务员辞去公职有限制性条件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C、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1

35、公务员有哪些情形的,予以辞退()。 B、不胜任现任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C、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改,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D、因所在机关撤销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1

36、公务员有哪些情形的,不得辞退()。 A、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1

37、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哪些是正确的()。 A、公务员提前退休的须是由公务员自愿提出 B、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条件

D、公务员本人申请退休的,必须经任免机关审批 1

38、以下哪些人事处理决定属于申诉范围()。 A、申请前退休未予批准

B、未按规定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D、免职 1

39、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提出申诉是向哪个部门或者机关提出()。

B、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C、作出原人事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公务员法心得体会范文第6篇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还有很多制度预留空间。

体现了四个机制: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具有六种功能:选拔配臵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公务员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

1 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它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 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则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创新了公务员激励制度。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另外,还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因此,

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比较,有五个新的发展:扩大了范围;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增强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激励功能;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了公务员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对比研究分析 第一章 总 则

《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款,《条例》共5条5款,本法增加5条6款。

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在第一条;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三是公务员制

2 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这些内容的确定和规范,为以下各章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前提。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条文变化:

第二章“共3条24项,《条例》第二章“义务与权利”共2条16项,本法增加了公务员应当具有的7项条件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原来的8项增至9项,并在《条例》的基础上,对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的规定,以时代发展和国情需要的要求标准作了更高、更严谨地表述。

二、要点提示:

(一)、弄清三个概念:

1、公务员的条件是指担任公务员应当具有的资格。应当注意的是,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条件的规定只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最低要求,并不意味着符合这些条件的公民都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一个公民要成为公务员,除符合公务员法明确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其他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必须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或者选举、调任等法定程序。

2、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公务员义务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务员的义务以公务员的身份为前提。这是公务员义务主体方面的特征,也是将公务员的义务与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区别开来的根本标志。离开了这一前提,就不再是“公务员的义务”了。

(2).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如公务员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就要求公务员积极地依法履行职责,而不能消极应付,而且履行职责时不能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公务员是行使公共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对其手中掌握的权力如果不作出规范加以严格限制,就可能被滥用。所以,必须严格规定公务员的义务。

(4).公务员义务具有强制性。公务员凡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与“道德义务”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同。义务的结果必然发生法律上的责任,有责任,才可以根据其产生法律上的制裁。因此,公务员的义务与责任是相伴随的。

公务员法既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又规定了公务员的纪

4 律。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分别是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规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区别表现在:首先,公务员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的公务员“必须为”的要求,公务中对于这些要求必须圆满做到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是从消极的、否定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的约束;前者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而后者更多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其次,公务员的义务,由于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的规范,因此,其具体内容必然比较抽象与概括;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因此,其内容必然比较具体,以便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3、公务员的权利,是指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按照权利的内容,公务员权利可以有以下分类:

5 (1).身份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辞职权,即公务员依法自愿辞去公职,离开公务员队伍的权利;退休权,即公务员达到了退休条件,可依法退休,离开公务员系统。

(2).职务方面的权利。主要有:工作条件要求权,即公务员有权要求机关提供其工作与职务必须的工作条件;参加培训权,公务员有权要求接受职业培训。

(3).经济方面的权利。主要有:获得工作报酬权,即公务员有权获得工作报酬,如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等;享受福利、保障待遇权,即公务员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保障待遇,获得相关的保障。

(4).政治方面的权利。即法律规定的公务员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公务员政治方面的权利首先是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但是由于公务员特殊的角色,外国公务员法往往对公务员的政治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例如,有的国家禁止公务员参加政治活动,有的国家要求公务员在参加政治活动时采取克制的态度等。我国公务员没有这种限制。我国公务员除享受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之外,还有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还可以根据职务和工作需要具有参加有关会议、阅看内部文件 的权利。

(5).其他权利。如休假权、晋升权、申诉权、控告权等。

6

(二)、关于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与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义务的顺序不一样的问题。应当说义务和权利,谁前谁后并不改变本质。但义务在前,有利于提醒公务员要首先想到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与中共党章的义务在前、权利在后一致。

(三)、关于条件中的年龄无上限、学历无下限的问题。有人提出,在公务员条件中的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而没有明确学历要求 。公务员法是总章程,不便于一一具体规定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次公务员的学历要求。公务员有综合管理类,还有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聘任制公务员里既有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也有辅助性职位人员,他们在学历要求上不会完全一样;就机关层次来说,省级以上要求高一些,乡镇要求就低一些。最低学历条件的要求,在未出台新规定前,仍执行现行规定,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该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再比如,录用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的单位和专业对学历要求得更高一些,而偏远地区和少数民族报考者,有的经批准学历可以放宽到高中、中专。 关于年龄,法只规定了年满18周岁,无上限规定,是不是不要上限?对在通过录用渠道进入机关的人员而言,考虑

7 到人才成长规律和机关用人成本,一般仍按现行规定,报考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一)、针对现行职务与级别设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公务员职务序列过于单一,缺乏符合各类公务员成长规律的多样化的职务序列。公务员内部没有按照职位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所有的公务员都适用一套职务序列,实行一种管理办法。公务员不管从事什么工作,大家都往领导职务挤。

2.晋升渠道单一,“职务本位”现象突出。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成长发展、物质待遇的改善主要靠职务晋升,但是机关中的高层次职务特别是高层次的领导职务是极其有限的,依靠职务晋升来提高公务员的待遇,难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从全国来看,92%的公务员职务层次在科级职务以下,县乡两级公务员占全国公务员的58%。

本章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臵:主要有两点:一是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臵,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二是重新定位级别功能,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员确立一条级

8 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

二、要点提示: 理解本章内容,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位类别划分的依据标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三类职位的特点,各单位进行职位设臵的依据与要求。二是职务设臵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序列设臵的依据和有关职务类型、职务层次、职务名称的规定。三是级别设臵的主要内容,包括级别内涵、作用、级别确定与晋升的依据,职务与级别对应的原则。下面重点说明四点:

(一)关于职位类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在国外属于分类制度的范畴。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设臵,既可以建立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又可以建立在品位分类的基础上。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是两种基本的公务员分类方式。职位分类通常是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品位分类相对简单,利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的发展趋势。职位分类制度的

9 作用和意义在于两点:

一是为职务设臵提供基础。职位类别的划分是职务设臵的前提,职务设臵是职位类别划分的结果。我国原来的公务员制度中正是因为没有职位类别的划分,才导致职务序列设臵的单一化。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划分职位类别,是设臵多样化的职务序列的必要条件。

二是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职位分类不仅是为了解决公务员职业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公务员的各项管理提供依据,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提供前提。职位设臵中关于任职资格条件与工作职责的规定,为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职位聘任提供了客观标准。职位类别的划分,为职务序列分类设臵、录用考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分类、工资制度分类等管理奠定了一个基本前提。对此,公务员法中第二十八条规定: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臵”;第六十条规定,机关“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等等。

职位分类制度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划分职位类别,二是职位设臵。

关于公务员职位类别的划分,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我国在综合管理类之外增设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同时又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增设职位类别。

1、所谓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与其他类别职位相比,有三个特征: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二是与其他职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术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为行政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属于行政领导。根据上述特征,专业技术类职位首先体现为行业的特有的技术岗位,如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痕迹检验、理化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国家安全部门的特种技术、特种翻译等职位。其次,还包括一些社会通用性专业的技术岗位,如专门从事工程技术、化验技术工作的职位。需要指出的是,机关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许多职位还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但并不是需要专业知识的职位都是专业技术职位,专业技术职位与需要专业知识的职位,不是一个概念。因此对专业技术职位的设臵应从严控制,其设臵类别、层次、规模数量经主管部门审批,避免形成全民皆师的混乱局面。

2、所谓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其特点有:一是纯粹的执行性,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和解释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这一点与综合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二是现场强制性,依照法律法规

11 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划分行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基层执法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空间,激励他们安心在基层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在我国,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队伍将近200万,是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触最多的公务员群体。基层执法部门的机构规格低,绝大多数处于科级以下,但公务员队伍的基数较其他部门要大得多,这就导致了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发展空间狭小。根据统计,70%左右的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只有办事员和科员两个职业发展台阶,有人兢兢业业工作一辈子也难以得到晋升。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基层一线执法公务员的积极性。设臵行政执法类职位,还有利于加强对一线执法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执法岗位职责,严格其任职资格条件,可以更好地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提高一线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准,更好地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3、所谓综合管理类职位。综合管理类职位则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这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综合管理类职位具体从事规划、咨询、决策、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及机关内部管理工作。

12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分类制度,坚持既要满足分类管理需要,又要简便宜行,易于操作的原则。公务员的类别不宜过多,分类标准宜粗不宜细。坚持动态原则,随着职能调整、工作内容的变化而变化,也随着各类别配套管理措施的完善,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类、规范一类、推广一类。 为了适应分类管理将来发展的需要,第十四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但要严格控制,按程序审批。

关于职位设臵。职位设臵是指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这是职位分类在机关中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职位设臵为公务员的录用、晋升、交流等其他管理环节提供基础与前提。 在我国,作为某一个具体的机关在进行职位设臵之前,必须首先确定机关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这项工作在我国属于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但它是职位设臵的前提与限定因素。职位设臵是编制管理与公务员管理的衔接点。职位设臵的最终要求,一是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明确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岗位责任;二是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负该职位的职责。前者是明确需要干什么,后者是明确需要什么人来干。职位设臵工作最后要制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是说明每一个职位的

13 工作内容、职责、工作标准、任职资格条件及有关事项的综合性书面文件。

(二)关于职务类型。依据标准不同,可以将公务员职务区分为不同的职务类型。对西方国家来说,依据职位类别,特别是依据职系,可以将公务员职务区分为若干个职务序列。在分类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如果职位类别包括多个职系,有多少职系就有多少职务序列。如英国1971年公务员职位分为10个类别,18个职系,18个职务序列,由此形成18种职务类型。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没有职系的划分,只有职位类别的划分,这是与西方分类制度的一个区别。我们是根据“职位类别”与“是否承担领导职责”这两个标准来区分职务类型的。公务员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臵公务员职务序列”。既然公务员职位类别区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法官、检察官类,就应该设臵综合管理类职务序列,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法官、检察官类职务序列。因此按照职位类别划分的标准将形成四种公务员职务类型。若国务院将来再增加职位类别,则相应再增加职务类型。比如,如果增加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类,则应相应增加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职务序列。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领导职务负有领导职责,而非领

14 导职务不负有领导职责。其中,较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协助同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经授权可以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领导职务层次共有10个,从国家级正职到科级副职。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序列有8个职务,目前实践中有的名称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名称不尽一致,公务员法实施后,职务名称也应和公务员法的规定一致起来。

(三)关于职数与结构比例。第十八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臵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这里的职数以及结构比例问题,是我们必须严格把关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机关中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职数限制的,非领导职务还有比例限制。比如,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1+5文件)

(四)关于公务员的级别。公务员法第十九条对公务员的级别作了原则性规定。级别设臵与职务对应关系比较复杂,法中不宜表述,将在《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加以明确。

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的级别为15级,并确定了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级别的数量太少,加上级别仅在确定级别工资时才起作用,其功能比较弱。在正在研究的职级工资制文件中,初步有两点设想:一是增加级别

15 设臵数,增大晋升空间,并向低职务层次倾斜;二是扩大级别的功能,不仅与工资待遇挂钩,而且还有条件地与其他生活待遇挂钩,使基层一些晋升职务空间小的公务员通过晋升级别改善和提供待遇。

针对公务员职业发展渠道过于单一化的弊端,公务员法增强了职务和级别的功能。下一步配套文件将从两个方面着手强化职务和级别的功能:一要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改变单一化职务设臵,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务序列;二要重新定位级别功能(级别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关于“其他待遇”,包括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生活待遇等,但至于哪些待遇主要依据职务,哪些待遇依据级别,则根据职务与级别的功能,作另行确定。二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多种职务序列一个级别序列,级别在此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统一标尺。以职务层次为横轴,以级别为纵轴构成的“坐标系”,可以标识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科层组织中所处的位臵。级别的设臵,一是合理增加数量;二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三是向基层倾斜。针对基层公务员职务晋升台阶相对较少,职业发展空间相对较小的问题。在级别设臵中给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空间。就是在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上,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这样在职务晋升之外为公务

16 员确立一条级别晋升的渠道,从而健全和强化激励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职务与级别制度的根本目的。 (1+5文件有两个是关于职务与级别的)

从各国级别制度来看,绝大部分国家各类职务序列对应同一级别序列。就实行品位制度的国家来说,除英国外,多数国家的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有一个统一的级别序列。如韩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新加坡等。韩国各类公务员对应9个级别,德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6个级别。实行职位分类的国家,除日本、加拿大以外,一种情况是级别序列是统一的。如美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8个级别,泰国各类公务员对应11个级别。另一个情况是级别设臵不统一。如日本各类公务员的级别在4至12个之间,如行政类

(一)分为11个级别,税务类分为9个级别。我国设臵统一的级别序列,作为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第四章 录 用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录用是进入公务员队伍最重要的入口“门户”,因此自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对录用一直进行严格管理,坚持“凡进必考”。

(一)、变化:本章规定了录用的规范、组织权限、报考条件和录用程序等内容。《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共12条16款3项,《条例》第四章“录用”共7条11款5项,本法增加5条5款。

1、《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与《条例》第十三条相比较,考录公务员的范围及应遵循的原则基本一致,本法将《条例》“严格考核”更改为“严格考察”,将“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更改为“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将该条第二款表述更改为“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2、《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与《条例》相比较,重点在于增加了“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体现了本法合理下放公务员考录的组织权限的特点。

3、《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与《条例》第十五条相比较,本法把报考公务员资格条件明确并具体化了,并增加了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具体对象的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在法律上完整体现公务员的条件。

4、《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与《条例》第十四条相比较,本法对《条例》的表述作了修改,更加明确录用公务员必须符合编制限额内有职位空缺的条件。

5、《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与《条例》第十

18 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比较,本法共用7条10款对公务员考录程序进行了详尽明确地规定,本法的这些规定一方面基于《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另一方面总结吸收了我国多年来公务员考录的实践经验,使公务员考录程序更加完善、具体和明确。综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按本法进行公务员招考录用公务员要经过八个方面的主要程序: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进行公开考试、进行报考资格的复审、考察和体检 、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批准并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一年的试用考察。上述主要程序充分体现了本法强调落实公务员招考录用的原则和公务员职位的共公性,突出了在公务员的管理过程中要严把“进口”关,必须加大“凡进必考”的力度。

(二)、本法与《条例》相比较,体现三大特点:一是强调加大“凡进必考”的力度;二是强调落实公务员考录原则,充分体现公务员职位的公共性;三是体现合理下放公务员考录组织的权限。

二、要点提示(这里重点说明三个内容):

(一)关于录用的基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这样规定,将“考试录

19 用”确定为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基本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同时,第二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这是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出发,作出的特殊规定。究竟如何照顾,须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从总体上讲,无非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少数民族考生招考;二是降低录用合格分数线。根据这一规定,今后各级党政机关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考试录用的办法,而且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任何机关不得违法进人。

(二)关于录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权限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录用工作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即由中央和省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目前实行的也是这种模式。今后招考时,仍维护现在的做法。需要指出,录用主管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尽相同。录用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就是说,有权组织录用考试的公务员主管部门一般包括两级,经授权可以包括三级。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县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不能组织录用考试,无权审批录用人员名单。这主要是出于对确保录用工作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考

20 虑。

(三)关于特殊职位的录用

第三十一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比如说,安全部门的一些涉密职位,招考时可以不面向社会公告,拟录用公务员也不进行公示;再如,招考高级翻译职位人员时,还要对报考人员的外语口语、听力等方面的能力进行专门的测评。

另外,考试录用还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适用范围问题。考试录用的具体适用对象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四个职务层次。“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是适应职位分类制度而确定的,包括担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职务序列中相当于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录用适用 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目前一些县、乡机关中存在“股长”、“副股长”,这不属于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职务,因而,县、乡机关补充担任“股长”、“副股长”的人员,不能直接从机关外调任,一般应从公务员队伍内部选拔,如确需从外部补充,应当适用考试录用。

2、机关录用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招考条件: (1)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21 (2)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3、报考的条件由三块构成:报考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报考的消极条件(第二十四条)。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学历条件、专业条件、政治条件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可能在公务员法里一一列举,所以,法律授权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依照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对报考条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限制。为了防止各招录单位限制过多,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对招录机关和录用主管部门来说,凡是符合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人员,在担任公务员方面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在报考条件中,不得规定性别、家庭出身等歧视条件。)

4、考试内容要体现职位要求。随着职位分类制度的不断深化,职位类别的科学划分,今后在考试内容的设臵中会加大体现职位特点的比重。

5、录用前公示制。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通过网络等适当形式,按照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

第五章 考 核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22 本章共5条,规定了考核的内容、种类、程序、等次以及考核使用等。与《条例》第五章“考核”相比较,本法共5条7款,比《条例》简2条2款。本章“考核”充分吸收了《条例》相关内容,并把多年公务员考核实践中的好做法和经验纳入了本章内容。

二、要点提示:

一是在考核结果等次的划分上,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使考核结果在划分上形成客观合理的定性空间,为公务员的考核戒免工作注入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成份。

二是规定了分类考核的原则。考核对象不同,考核的标准和方法也有所不同。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以体现机关管理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考核的方式进行,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对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也应采取与考核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有所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方法。譬如,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进行考核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基层直接联系特点,征求执法相对人的意见,以检验其服务效果,评价其工作业绩。

三是考核内容上,公务员法在总结我国实行公务员考核制

23 度经验,吸收党政领导干部考察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使公务员的考核内容依法得到规范和完善。

(世界上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对于考核内容问题都很重视,都试图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与需要,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价公务员的考核内容。美国的考核项目是根据公务员所执行的工作来设计的,即先根据工作制定标准,以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情况来确定考核结果的高低,主要考核内容是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适应能力等三项。而英国考核项目的设计则偏重于对人的条件的评价,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工作表现的评估;二是分析各种能力的高低,包括工作知识、工作态度、人格情况、判断能力、监督能力、责任心、可靠性、适应性、个人道德等十多项内容,要求对公务员是否胜任现职与有无晋升的潜能作出评估。法国从身体适应性、专门知识、守时值勤情况、整洁状、工作能力、合作精神、服务精神、积极性、工作效率、工作方法、洞察力、组织力、指挥监督力和考察力等14项内容进行考核。日本的考核项目,是兼顾工作与人的条件而设计的,主要包括勤务实绩、性格、能力、业务适应性四方面。每方面又包括若干项,内容比较全面。总的来说,一个国家对于考核内容的设计,与这个国家的考核目的、价值观念、人事管理传统等关

24 系密切。例如美国注重从完成工作的情况来考核人员,这与这个国家注重实用、强调专专用的人事管理原则不无关系。英国注重对人的条件的评价,这与这个国家注重培养通才的传统不无关系。)

第六章 职务任免

一、条文变化及特点:

(一)、变化:《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与《条例》第九章“职务任免”相比较,本法共5条6款,《条例》共6条7款11项,本法简1条1款11 项。本章规定了任免的方式、任免的情形、任职要求以及兼职等内容。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三种,即选任、委任和聘任。选任、委任是公务员职务的主要任用方式,绝大多数公务员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予以任用的。本章不涉及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问题,而由后面专章进行阐述。

(二)、本章与《条例》第九章比较主要有四个不同点: 首先,从过去的经验和现实需要出发,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了选任制这一公务员任用方式。由于本法对公务员的范围界定扩大,由选举产生的而并非是以委任方式任命产生的领导划进了公务员队伍。其次,本法将《条例》中“聘任制”放到了第十六章“职位聘任”的内容中,同时,在本法第三

25 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了领导成员职务按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本法从执行法律条款效果出发(避免法律条文执行中的相抵),把《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的内容作了删除。(关于最高任职年龄问题,基于以下考虑,公务员法不再就此作出规定:(1)大多数公务员从事一般业务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工作的稳定是极其重要的,除了必须,应鼓励其在本职岗位上努力工作,不需要对其担任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作出限制。(2)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最高任职年龄问题,也要区别,换届时如何规定,要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具体政策规定,不宜“一刀切”。这样将更具灵活性和实效性。(3)至于机构改革时,为了推进改革的实施,确定一定的年龄界限,则是非常情况下的非常政策和手段,而且每次机构改革遇到的情况也不一样,解决的方法也不相同,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也不宜在公务员法作出规定。)第四,本章在公务员职务任免的设计上着重以加强和改善职务管理,突出了职务管理的严肃性和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

二、要点提示:

(一)关于选任制人员身份问题。大家知道,对公务员的管理,分为身份管理和职务管理两个方面。这里强调的公务员身份,与广泛提倡的淡化身份界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26 是两个概念。明确公务员身份,是为了区别于其他人员,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实行身份管理,有两个环节十分重要,即公务员身份的取得和失去。按照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取得公务员身份有多种途径,比如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从机关外调入公务员队伍、聘用担任公务员职务等;丧失公务员身份的情况,有调离机关、辞职(含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聘任制公务员被解除聘用合同等。概括地说就是,进入公务员队伍即取得公务员身份,离开公务员队伍即失去公务员身份。这里说的选任制公务员身份问题,主要是指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之前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任职后的公务员身份问题。这些人员在任期内履行担任的职务,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并按照公务员的有关制度进行管理。任期届满或者被罢免、被撤职的,其职务即终止,这种情况下是否继续保留公务员身份,需要看其是否担任其他公务员职务。如果在选任职务免除后,被安排担任委任制职务,或者被聘用担任有关职务,则公务员身份继续保留;如果选任职务免除,不再担任其他任何公务员职务,则不保留其公务员身份。

从严格意义上说,公务员法所设计的职务任免制度,主要应是规范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从数量上说,绝大多数公务员都是通过委任的形式获得公务员职务的,选任、聘任的公务员只占很小部分。另外,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

27 在任免方式、程序等方面都由其他法律作出规定,公务员法不应再重复规定。而且选任制职务的任免,通俗地讲,往往是只见“内容”,不见“形式”,即没有常规人事管理中的任免手续。聘任制公务员是通过合同获得职务,其职务任免相对要简单得多。这样,了解公务员的职务任免,重点就要放在委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上。

(二)关于任职的前提条件。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也就是说,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即有编制,有职数,有相应的职位空缺,三者缺一不可。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三定”,在此基础上设臵职位。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都是确定的,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不能突破这些限额,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同时,任职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如果没有职位空缺,即使不突破职数总额,也不能任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证机关各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有效完成承担的职能,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

(三)关于在机关外兼职。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这里明确了兼职的两个要求:一是要经有关机关批准;二是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对公务员兼职作这些限制,

28 主要是使公务员专心致志,依法履行公务,并保证兼职确是工作需要,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廉政建设。这里的有关机关,主要指任免机关,但对人大任免的人员,按实际管理权限办理。

第七章 职务升降

一、条文变化及特点:

(一)、变化:《公务员法》第七章“职务升降”与《条例》第八章“职务升降”相比较,本法5条9款42项,《条例》7条8款4项,本法简2条增加1款。本章规定了公务员晋升职务和降职两个问题。本章吸收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比较集中,比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等,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等文件保持了较好的衔接和照应。

1、本法删除了《条例》第四十条中“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和《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等内容。

2、本法新增第四十

五、第四十六条款,并贯彻中共中央

29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精神,分别对《条例》关于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原则、条件、程序等制度要件以及有关问题作了修改。

3、本法明确了越级、降职均只能一级。

(二)、《公务员法》与《条例》各条款的特点相比较,本法主要有四个突出点:一是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方式,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确立为晋升公务员职务的方式之一,并对其基本程序作了规范;二是针对不同职务的特点,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设计了领导职务和领导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晋升程序;三是对法官、检察官的任职人选作出了特殊规定,这是由于法官、检察官的任用有从事法律工作年限的特别要求,都是副科级以上的层次,任命机关是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政府机关,也没有试用期的规定。所以,本法对此作了特殊规定,既保证法官、检察官的素质,又方便报考者,不让他们参加两次考试。四是本着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降职的情形,增强了降职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要点提示:

(一)关于逐级晋升和破格、越级晋升。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30 逐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由下至上提任职务。各国公务员制度皆将公务员职务分为若干层次,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按照职务层次,由低向高,一级一级地晋升。这是因为一个人工作能力的提高与工作经验的积累,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和一定的过程。在下一层次一个或几个岗位上经过一定年限的实践锻炼,有利于较好地胜任上一层次职务的要求。这也是保证公务员管理有序进行的需要。 破格晋升,是指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如放宽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资格要求。

越级晋升,是指按照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序列顺序跨越一个职务层次晋升职务。如由副科级职务直接晋升副处级职务。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在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破格晋升或者越级晋升,这是在公务员晋升中讲台阶与不讲台阶、讲资历与不讲资历的辩证统一,是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需要。破格晋升和越级晋升应当按管理权限和一定的程序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主观随意性。

"特别优秀"、"工作特殊需要",是原则性规定,实际工作中,情况比较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此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如我省川人法[2001]70号规定,对工作实绩特别突出,德才优秀,群众公认德才优秀的

31 公务员,可越级或放宽条件晋升处级及其以下职务。【具体讲,就是可越级晋升的条件是:

1、获得国务院、人事部或人事部和国务院部委联合表彰、省级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记一等功奖励和在近三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2、在工作中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出政策、意见、建议为我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提出了有重大改革、创新价值的理论、观点、措施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的;

4、在处理重大事件、重大灾情、重大疫情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可防宽资格条件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条件是:

1、获得省人事厅和府部门联合表彰或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和在近两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工作特殊需要"的情形,是为选拔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年轻干部的需要而设臵的。

(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既有共同特征,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基本的区别在于两者适用范围的不同,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进行,就是说,人选范围限于本单位、本系统。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公务员法还明确规定,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公开选拔。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到选拔一些层次较高的专业技术类非领导职务人选

32 的需要。另外,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不同的还有,公开选拔没有将民主测评列为主要程序,这与公开选拔人选来自于不同的地方和单位有关,因此在考察中更要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人选所在单位的群众意见。 这些年的实践表明,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实行,对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一种选拔、晋升方式,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成本较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工作环节较多,工作量大,时间较长,需要投人大量人力、财力。再如,如何推进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经常化、制度化,防止想搞就搞、不想搞就不搞的随意性,如何提高考试测评科学化水平,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出现的"高分低能"现象,等等,都是需要研究解决和探索完善的问题。

(三)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任职前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与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一样,都是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任职前公示制是对选拔任用和职务晋升程序和方法的完善,任职试用期制是选拔任用和职务晋升工作的延伸。任职前公示制把扩大民主从推荐、考察环节延伸到任用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干部扩展到广大群众。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制度主要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

33 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可以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四)降职,是一种公务员任用行为,是一种人才资源调配手段。公务员降职,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并严格按程序迸行(首先,由所在单位提出降职安排意见,明确降职的理由和降职后的安排去向。第二,征求本人意见。第三,任免机关审批)。我国公务员制度所规定的降职,不是一种惩戒性的行政处分。它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在于:第一,目的不同。惩戒是通过惩处违法违纪人员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以达到维护法纪,制止和预防违纪行为发生的目的。职务升降的降职虽然也含有警示、鞭策、激励的意义,但主要目的却在于为职位选择适宜的人选和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每个公务员的作用,从而保证机关的高效运转。第二,原因不同。惩处工作人员的原因是有违法违纪行为,对公务员实施降职的原因则是公务员不称职。在实际生活中,不排除有公务员犯了错误或违法违纪而导致降职的情况,但是在这里,犯错误或违法违纪实际上也是不称职的一种表现。行政处分和降职是依据不同的原因来决定的。第三,实施后果不同。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受处分,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就是说,某些权利是被限制的。而公务员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正常变更,以上方面都

34 不受影响。由于机构精简、撤销等,也可能将公务员安排到低于原职务层次的职位上任职,但这种降职安排不是职务升降意义上的降职,因为这种降职不是由于公务员本人不称职而作出的职务安排。

第八章 奖 励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一)、变化:《公务员法》第八章“奖励”共5条7款13项,《条例》第六章“奖励”共4条5款9项,本法增加1条2款4项。本法科学总结了我国长期以来的干部奖励工作,在《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务员集体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以及第五十二条撤销奖励等新的内容。

(二)、《公务员法》在激励机制设计上,体现了三个主要特点:一是针对1993年实施奖励制度以来,在法律法规上只有个人激励而没有集体激励的规定,为培育公务员的团队精神,塑造集体主义形象,突出既注重奖励个人,又注重奖励集体,这是本法奖励制度最大的变化;二是既以精神奖励为主,又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充分发挥奖励的激励功能;三是既注重定期奖励,又注重及时奖励。

二、要点提示:

(一)、公务员奖励的特点。有四点:(1)奖励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各类机关。(2)奖励的对象是公务员或者公务

35 员集体。(3)奖励的条件是: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4)奖励是依法进行的,即奖励的条件、种类、程序都是法定的,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二)、公务员奖励制度的原则。有五条: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法将奖励的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单从这五种奖励形式看,都是精神奖励,体现了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但在给予这五种奖励的同时,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包括给予一次性奖金,晋升工资档次等做法。此外,在考察国外公务员的奖励制度时发现,给予带薪休假和机关出资培训等,是一种运用十分普遍且效果很好的奖励形式。考虑到公务员需求的多样性和奖励的实际效果,这些都可以在将来奖励工作中探索。所以在法中规定,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按照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2、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奖励的客观标准,一视同仁,作到程序公开,不搞"暗箱操作"。

3、奖励个人与奖励集体并重的原则。《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规定了对公务员个人的奖励,没有对集体的奖励。这些年来实施奖励制度反映的一个问题是,实际上有些突出成绩确实是由一个单位或者集体做出的,因此实践中对公务员

36 集体进行奖励的情形不仅存在而且比较多。基于补充完善公务员奖励制度的需要,基于需要对实践中存在的集体奖励进行规范的要求,公务员法强调既要对公务员个人进行奖励,也要对公务员集体进行奖励,并对集体奖励的条件作了规定。这一规定为机关对公务员集体进行奖励提供了法律依据。公务员集体包括:一是按照编制序列设臵的机构,例如委(局)、处科(室)等;二是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4、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实行定期进行奖励;对完成专项任务、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在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5、有错必纠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对违反法定事由和违反法定程序的奖励,予以撤销。

(三)、公务员奖励的权限。1995年人事部发布的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明确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奖励的权限:(1)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2)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3)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4)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

37 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6)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8)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九章 惩 戒

一、条文变化:

《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与《条例》第七章“纪律”相比较,本法用“惩戒”作为了章目名称,共7条12款16项,《条例》第七章共7条13款14项,本法简1款增2项。

二、要点提示:

(一)、公务员纪律的内容。公务员法采取了归类、举要列举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务员不得违反的基本纪律行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作为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只有遵守政治纪律才能保证履行职责的正确方向。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

38 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工作纪律。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纪律。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玩忽职守,贴误工作。(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3).压制批评,打击报复。(4).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5).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6).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7).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3、廉政纪律。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2).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3).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里的"营利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公务员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二是参加活动或参加组织的收人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公务员法禁止公务员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但是并不一律禁止公务员从事经济行为,只是严格限制公务员参与经营活动。比如,公务员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购买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活动,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4、道德纪律。道德纪律是指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必须遵守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并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公务员法规

39 定的公务员违反道德纪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方面:(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2).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二)、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免责问题

这个问题在人大审议期间媒体议论较多。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务员应履行的义务中有一项是“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务员纪律的规定中有一项是,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这是保证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和机关效能的重要规定。在审议公务员法中,一些委员提出,这样规定是对的,但是不全面。如果上级的决定、命令是违法的或者是错误的怎么办?怎样避免因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命令,而对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其本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这些问题很有道理。因此,在第二次审议过程中,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又新增加了第五十四条。这条讲了三层意见:一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二是“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三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

40 责任。”这样就使关于公务员执行命令的法律更规范、更完整。根据这个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以免责为原则,以不免责为例外。即在一般情况下,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即使执行了错误的决定或命令,都享有免责权。因为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都包含了不对抗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决定或者命令是上级下达的,执行的后果由上级承担顺理成章。但这里必须有一个例外,即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如行刑逼供、走私、做假帐等,公务员应当维护法制尊严,予以抵制。如果不加抵制而是盲目执行这种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讨论中也有同志提出,法官、检察官应当只服从法律而不应服从上级的命令。对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一方面,本法总则第三条第二款专门规定,法律对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实现了公务员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衔接。另一方面,法官、检察官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行政管理中,也应当有听从上级指挥管理的义务。

(三)、关于处分问题

公务员法沿用了暂行条例关于处分种类的规定,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

41 资档次。”第二款还规定了受处分的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这一条,作为从事组织和人事工作的领导和同志,要特别留意,如果将在受处分期间的公务员晋升了职务,纠正起来会带来很多麻烦,对晋升者本人也会造成伤害。第三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规定降低级别。”第五十条第二款还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另外,按照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原则精神,对于被判处刑罚(包括缓刑)的公务员,应及时作出处理。如何处理,还须完善办法

第十章 培 训

一、条文变化与特点:

《公务员法》在总结《条例》实施十多年的经验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公务员培训的特点和要求,借鉴国外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有效做法,同时,还吸收企事业单位等在培训方面的一些有益探索,分别对公务员培训的根据、培训机构、类型,以及公务员培训登记管理、时间要求和培训与考核、任职和晋升的关系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主要特点突出体

42 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强调公务员参加培训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培训是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对公务员接受培训进行约束和强制;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公务员依据国家法律可以提出培训申请、培训选择及要求机关许可并提供某些保障。根据本法的规定,从公务员的义务角度来看,公务员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从公务员的权利来看,机关应着眼于公务员职业发展来安排培训,使公务员在职业生涯中持续得到培训和提高,必须强化机关对公务员承担培训的责任。从机关要求的角度来看,公务员必须参加公务员法规定的四类培训,这是义务;从个人需要来说,参加这些培训又是权利,机关不能随意剥夺。另一方面,义务权利关系还体现在,公务员培训既有"规定动作",同时也应允许有"自选动作"。对"自选动作",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和对公务员正常管理的情况下,机关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二、突出强调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与《条例》第十章“培训”相比较,在内容上明显新增了“分级分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以及“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和“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等内容。这些新内容的增加,充分体现了加强对公

43 务员的培训,不断更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法的立法思想。

二、要点提示(说明四个问题):

(一)关于分级分类培训。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由于不同职务层次、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所承担的职责不同,对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就有所不同。分级分类培训,就是要根据不同职务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学用一致、按需施教的要求,在培训内容、培训方法、培训形式上有所不同,使培训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培训机构问题。第六十条第二款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没有委托的培训机构不能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这就遏制了社会上一些培训机构面向公务员乱办班,乱收费现象。

(三)关于培训形式。第六十一条将培训分类更加明确。共有四种培训形式:一是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即初任培训,一般在试用期内进行,主要目的是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能力。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即任职培训,一般要求先培训后到职,特殊情况也可在到职后一年内进行;重点提高任职公务员的综合管理能力、行政决策能力等新任职务所需要的能力。三是根据专项

44 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主要是指公务员被抽调或临时指派从事某项工作任务,比如人口普查、工作督导等,根据该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相关专门知识培训。四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也叫轮训。这类培训面向全体公务员,以新知识、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开阔公务员的视野,使其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由于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所从事的主要是专业技术工作,所以对他们的轮训应当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四)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即将培训时间、内容和成绩记录在案。登记管理是使培训制度化、规范化的一项措施,有利于对公务员实施有计划、有目的的培训,有利于将培训和使用更好地结合起来。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培训结果的使用,明确规定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这为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务员培训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一、条文变化:

《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是《条例》第十一

45 章“交流”与第十二章“回避”的合并章目,本法第十一章共10条18款3项,《条例》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共9条17款,本法增1条1款3项。

【《公务员法》总结了几十年来我国干部交流工作的经验,特别是《条例》发布实施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充分体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中关于干部交流的原则,本着既要继续推进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开放性,又要严格规范公务员队伍的“进口”,“以人为本”,充分利用人与岗位两种稀缺资源,推进廉政建设的立法思想,对公务员交流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本法与《条例》相比较,明显的变化有五点:一是本法规定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为三种,去掉了《条例》中的“轮换”,这主要是轮换也是机关内部职位的改变,与转任实质上相同。二是本法与《条例》关于调任的内容有很大的变化。由于公务员范围扩大,《条例》中关于调任的范围和条件就不能涵盖所有的机关了。本法将《条例》中的“考核”修改为“考察”,同时根据不同机关的管理方式规定了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为严格保证调任人员的素质,本法又新规定了“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三是本法去掉了《条例》中关于公务员调出机关的规定,这主要是《条例》实施过程中,公务员调出机关后就不再是公务员身份,这是实施中的现实,本法对此不再专门作出规定。四是补充

46 规定并强调了对于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部门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也要有计划进行交流。这是为了防 止和避免公务员在某一内设机构领导岗位长期任职,形成特定的人际关系,同时也是为了有利于公务员能力素质的全面培养提高。这条补充规定是公务员交流带强制性的一种,公务员个人从其义务上来讲应当服从。五是本法对公务员挂职没有特别强调到基层,《条例》中的挂职强调了到基层。这主要是随着公务员范围的扩大,其挂职锻炼的范围也增大了。因此,从挂职锻炼的目的出发,既可以到基层锻炼,也可以到上级机关挂职,这是由挂职锻炼的目的需要决定的,鉴于此本法没有特别强调到上级机关还是到基层。

(二)、《公务员法》在合并《条例》“交流”与“回避”两章内容的同时,对回避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主要有六点较大的变化:一是本法在《条例》相关内容基础上,既保留了《条例》的规定,又在具体操作上留有一定的空间。但由于公务员范围扩大,本法除增加“组织”、“纪检”部门的内容外,还将《条例》任职回避规定作了调整,在《条例》三种回避关系基础上增加“近姻关系”,变为四种回避关系。二是本法补充规定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并从实际出发,对执行任职回避确有困难的一些特殊行业,为防止避免管理上的漏洞,还特别提出了“必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的条件限制。三是本法用“地域回避”更替了

47 “原籍任职”的概念,对乡、县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回避范围定性更加 科学准确。四是本法新增加第七十条

(三)项规定,这一条概括性回避情形的规定更适应公务实践的要求,为今后增加其他需要公务回避情形臵留了空间。五是本法新增加第七十一条

一、二款规定,使公务员回避制度更加完善,更具有实体性、程序性和操作性。六是新增加第七十二条规定,此条既是本法保持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又是对特殊类别公务员回避的特别规定。本法与《条例》的相对变化,着重体现了本法强调回避是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坚持宽严适度的回避标准,以及保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的立法思想。

(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回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廉政建设;有利于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有利于加强机关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为公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为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创造条件。

二、要点提示:

(一)、公务员交流制度的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1.公务员交流的法定形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每种形式都有特定的目的、范围、对象以及相应的条件和程序要求。

2.交流是机关对公务员的一种管理活动和手段,无论哪种形式的交流,都必须经过机关决定安排或批办手续。

48 3.公务员交流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两大方面:一是工作需要;二是照顾公务员个人愿望。其中,工作需要是第一位的,照顾个人愿望是第二位的。后者应以不与工作需要相冲突为条件。

4.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既包括在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即在公务员队伍内跨地区、跨部门的交流和在同一部门内的不同职位之间的交流;也包括与公务员队伍以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交流。不同范围的交流,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不同。公务员在公务员队伍内部的交流即转任,不涉及公务员身份变化问题,只是改变了行政隶属关系,即职务关系发生变更;而调任则涉及到人员身份变化问题。此外,挂职锻炼这种特殊的交流形式,既可在机关内进行,也可在机关外进行,但均不改变公务员身份,也不改变其行政隶属关系,只是临时改变其工作关系。

5.公务员的交流,一般属于同一职务层次之间的平级调动,但有时交流也与提拔使用与降职使用结合进行,不过要相应履行职务升降的有关程序。

(二)、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它是公务员队伍的一个"入口"。《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调任",明确规定包含"调入"和"调出"两个方面,而公务员

49 法中的"调任"只规定了"调入"一个方面。(这样改变的主要考虑是,调出只涉及到机关是否同意其离职的问题,从机关来说,既不用"调",也不用"任",因此,公务员法中的"调任"特指从机关外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调进合适人员到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交流形式。调任必须符合严格的调任程序,用人机关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进行业务知识和能力的考试。增加考试程序,主要是因为,符合调人条件的人较多,为实现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增加考试的程序,更有利于将优秀的人才选进公务员队伍。)

(三)、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挂职锻炼,是指机关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一定职务,经受锻炼,丰富经验,增长才干。与另两种交流形式相比,挂职锻炼是一种特殊的交流形式,实际是“交而未流”。

(四)、回避问题。公务员法中规定了三种回避制度: 1.任职回避。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一是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二是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三是“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督、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法心得体会范文

公务员法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着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今年4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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