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部个人建议范文
公司行政部个人建议范文第1篇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之所以规定法院审判的一般地域管辖制度,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节约社会成本。该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法院审判的特殊地域管辖制度,异地管辖可以切断地方行政与法院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使法院保持中立,独立裁判,确保司法公信力。但是,异地管辖牺牲的代价是当事人激增的诉讼费用。就原告而言,起诉、质证、出庭等直接的物质成本将明显增加,特别是交通费用、食宿费用的激增尤为明显,其花销远高于对当地法院。如果原告最后得到的是其期待的公正判决,则对于这些物质成本的消耗,还是可以接受;但如果异地管辖后的法院做出了一个达不到原告合理预期的判决,那么这些额外的付出就更难以得到原告的理解。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而言,在复杂的年终绩效考核制度面前,其败诉率往往会产生一定的行政责任,这就导致其会不遗余力的去与异地的法院“沟通”,这些“沟通”成本又是额外开销,增加了完全不必要的财政开支。虽然“公正比路远更重要”,但是,这种潜在巨大成本的付出,是推行这项全新制度必须面对的问题。为更好地推行这一制度,我们提出如下两点建议:
一是贯彻“就近管辖”原则,目前南平市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调整到龙岩市中院管辖,但南平到龙岩距离较远,交通极为不便,建议省高院重新考虑全省异地管辖片区科学设置,最大限度方便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节约社会成本。
二是取消法院行政诉讼败诉率年终绩效考核指标,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影响的因素很多,单纯以败诉率考核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也不科学,法院应更多地考虑通过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发挥审判监督的作用。
公司行政部个人建议范文第2篇
当事人:法人代表:性别:年龄:联系住址:电话:
你(单位)超预售许可面积销售商品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证据)你(单位)罗浮苑小区于2004年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面积为62436M。经查,该小区从取得预售许可至2011年3月份,共销售房屋面积76441.64 M,超出预售许可面积14005.64 M,属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商品房行为。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此种行为已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222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第23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必须于年月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
1、于年月日前将罚款交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于年月日
前履行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机关(印章)
年月日
承办部门:
执法人:审核人:签发人:
公司行政部个人建议范文第3篇
通过仔细学习研究所学行政法中关于监督这方面的内容重点和行政法治监督和行政监督方面,上网搜集近几年的设计行政监督不到位,权责不明确引发的社会问题的典型事件搜集资料的整合反馈,以行政法制监督资料选取进来的社会热点地沟油问题为分析背景,最后定制出我组认为最合理的法律条文。
二、确定讨论方向: 我们的作业要是分小组讨论合作提出一项新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行政法等等。着眼于我们当下所学课程《行政法学》,于是我们讨论的方向是立足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这样将我们所学的知识加以运用和实践。
首先我们通过回忆所学的行政法的知识,并从中选取几个方面加以讨论。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日渐成熟法律法规已经变得比较完善.我组成员认为要想提出一条新的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于是经过我组成员的探讨,我们从目前的“法律的不完善”或法律监督主体责任不明确方面着手进行讨论。虽然我国的法律在各个方面的的规定已经相对很完备,但是有的具体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的。法律法规所涉及不到的也比比皆是。我们结合所学的知识以行政法为方向进行讨论。
最近集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具体包括地沟油),校车问题等现象的频频发生,从根本上向我们反馈的信息无疑是政府监督力度不够和监察体系的不完善。这仅仅是一方面,多的例子在此不变多述。于是我组成员认为我们有必要对《监督法》的完善进行进一步的补充。
三、具体事件介绍
资料分析
地沟油,城市下水道里悄悄流淌的垃圾。有淘者对其进行加工,摇身变成餐桌上的“食用油”。他们每天从那里捞取大量暗淡浑浊、略呈红色的膏状物,仅仅经过一夜的过滤、加热、沉淀、分离,就能让这些散发着恶臭的垃圾变身为清亮的“食用油”,最终通过低价销售,重返人们的餐桌。这种被称作“地沟油”的三无产品,其主要成分仍然是甘油三酯,却又比真正的食用油多了许多致病、致癌的毒性物质。
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浙江、山东、河南等地公安机关首次全环节破获一起特大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捣毁6个制黑窝点,抓获嫌疑人32名,同时查获食用地沟油100吨。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等六大环节的一条地沟油黑色产业链浮出水面。
一些公众和专家质疑为什么这次特大打击地沟油行动中,最后只有公安部门出面。之前所有环节中为什么都没能发现其中的问题。在记者调查中,公众对地沟油相关管理环节涉及的监管部门存在互相推诿的质疑不绝于耳。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我国对“地沟油”的监管实际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卫生、质量监督、工商管理、环保、市政、城管、公安等。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地沟油在生产环节属于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进入餐馆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因其有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权力;流通环节属工商部门管辖;餐厨垃圾回收归口市政部门。只有最后形成公共安全威胁才涉及公安部门。 然而在此次对地沟油侦破案件过程公开报道中,从初期掏捞、粗炼到“二传手”倒卖和深加工,再到最后的批发和零售等一系列环节,几乎没有看到相关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的身影。正如上述业内人士所言,地沟油犯罪这一本应涉及多个环节的多头监管对象,反而实际成为监管的“盲区”。这不能不令人深思。
事实上,对于地沟油的整治和监管涉及到对餐厨垃圾从收集运输到处理管理各环节。有专家表示,这其中除了借鉴国外,通过立法严惩不法商贩之外,对有关监管部门执法不严进行严苛的问责机制很有必要。对此,社会学者郭簃表示,这需要各个环节和部门的真正配合与落实,标准和要求出台相对容易,部门的协调行动形成长效机制才是根本。权力过分集中固然是个问题,但是过分分散也容易导致互相推诿扯皮,如何避免最终形成监管“真空”才是关键。
显然,相关环节监管不到位甚至失职是个突出问题。更有甚者,一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意无意的“温柔”,也造成一些黑心厂家的实际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对于监管部门的严苛问责非常重要。
国家有明文规定,对地沟油的监管涉及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保、公安和建设等多个部门,从生产到加工,再到流通,各个环节都有相关部门来把控。但在现实分工中谁都有责变成了谁都无责的局面。采访中,记者联系了十几个部门,听到最多的就是,“这不是我们的职权范围。”
部门之间相互推脱,对于加工使用“地沟油”究竟如何处罚,更是规定的含糊。 经过对该事件的探讨,我们小组得出的结论:行政主体部分权责不明确,出现问题互相推诿。应当细化每个部分所负责的具体方面包括细化到每个科室每个具体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职责,对于出现比尽责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惩罚.行政监督不到位,缺乏对监督主体本身的监督
四、对资料的思考
为有效地解决上述存在的缺陷,完善行政监督体制,提高行政监督的效能,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这已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我国的内部监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内部监督由于体系不独立、地位不高,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因而监督大打折扣。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建立自上而下的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外部监督不同于内部监督的优点是,外部监督地位独立,自成体系,受关系网的影响小,不用担心打击报复,比较容易做到大胆地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
那么怎样建立独立的外部行政监督体系呢?首先在组织上使现行的监督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不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领导,并提升其地位,使其与同级行政部门地位平等,赋予其相应的职权,监督同级行政部门和行政首长。独立出来的监察机关自上而下成垂直领导体制,下级监察部门只受上级监察部门上的领导监督,干部的任免由上级进行,并只对上级负责,不受行政部门的约束。按照我国国体的要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监察机关隶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对其负责。建立相对独立监督机构后,要把该机构作为整合整个行政监督力量的统一领导机构,由它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挥各种行政监督力量。这样就可避免监督主体多,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力量分散的特点,形成一股强大的监督合力,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整体效应。
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长期以来,我国监督立法工作薄弱,尽管这几年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条例,如《行政监察法》。但从总体上讲,仍不能满足当前行政监督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行政监督立法亟待加强,行政监督立法既需要基本法规,还要制定各类行政监督机关组织法;既要制定实体法规,还要制定行政监督程序法。当前最需要的是加快制定一部《监督法》。监督的内容及重点:要明确规定立法监督、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三项内容,并把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作为重点。监督的方式:如公开监督与秘密监督结合,专门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教育与处罚结合等方式。监督的具体手段,如群众举报,暗访、公开暴光等。
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强化社会及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行政机关活动的范围虽不及计划经济下的范围,但仍然拥有诸如对进入市场的主客体的资格审查,税收、信贷政策的制定执行,发展公益事业,兴办公共工程,管理国有资产等权限。这客观上就存在着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不规范行为的可能性。防止这些可能性出现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监督制约,只有政务公开,才能了解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言行,从而展开监督;只有政务公开,才能杜绝各种幕后交易,搞不正之风的人才易败露。应该说,当前各级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实施了政务公开,但这种公开的程度不够,而且政务公开还没有上升为法律,缺乏法律约束力。因此我们应尽快采用法律形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有了公开办事制度,社会各界的群众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积极参与行政监督活动,通过不同的渠道直接监督政府行为,使其依法行政,帮助政府纠正工作失误,预防失职、擅权、腐败现象。在强化社会监督作用的同时,应加大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它以其信息传递上的公开、迅速、广泛,对监督客体产生巨大的政治压力和效应。从近几年来媒体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所揭露的问题,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的实例就可证明这一点。今后应继续强化这种形式的监督。
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为政在人”,行政监督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广大监督人员的工作来实现,提高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就成了完成行政监督职能任务的重要保障。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作风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文化智能素质等,必须在这些方面全面提高。当前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刚正不阿,廉洁奉公,关心群众,有较强的业务技术素质和较高文化素质的工作人员及时选拔充实到各级监督队伍中去,发挥其骨干作用,二是针对目前有的监督人员理论和业务水平较差的情况,应十分注意通过培训来提高他们的行政监督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等基本素质。三是加强行政监督工作人员的自我素质修养,要养成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习惯;要勇于实践、刻苦锻炼;要严格要求自己,持之以恒,使自己的素质不断提高。有了高素质的监督队伍,监督水平的提高就有了基础。同时,我们要学习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所提倡的“教之以礼,裁之以法”恩威并重的监督思想。做到既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又要进一步完善法制,使自律和他律有效结合,形成有机的统一体。
总之,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采用上述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尽快地健全和完善这一体制。
五、《监督法》的不足
首先,监督主体的缺位。我国宪法第6
2、6
3、6
7、10
3、104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虽然人大是我国公权力监督机制中最基本的监督主体,但由于人大每年才召开一次会议,而且会期较短,监督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因此,最经常和最直接行使监督职能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但监督法未同时规定人大监督,将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分离,只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并不妥当。人大每年的会期虽短,但人大代表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则是经常性的。且对我国最主要的公权力即以国务院为领导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监督权是各级人大的基本权力,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要接受本级人大的监督与质询。而人大常委会只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其法律地位与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并无差别,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人大代表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监督都只是人大监督的组成部分。因此将人大与人大常委会分离,只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并非最佳立法选择。
其次,监督对象涵盖不全。《监督法》是监督公权力行使的。我国宪法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将中央军委也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之中,但毕竟一府两院行使的公权力最直接、广泛地涉及公民的权益与自由。若一府两院的公权力不被滥用,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一般情况下就能得到较有效的保障。《监督法》将监督对象确定为“一府两院”也是适当的。不过有权力就有滥用,就容易滋生腐败。我国公权力行使主体有自己的特色,在我国存在着一些垂直管理的部门,即驻在本行政区域,但由其上级机关实施垂直领导和决定人事任免的部门和单位。如海关、金融、国税等部门和行业。垂直管理部门担负某一方面专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同时代表国家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督权。但监督法并未将对垂直管理部门监督纳入其中。
再次,内容规定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内容规定较原则,甚至存有漏项。《监督法》中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但监督法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有针对性的规范。特别是对于政府只需要向权力机关报告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得实践中预算和执行报告既具有难以被权力机关代表和社会公众明白和理解的“专业”性,也很难从报告中看出政府收入和为推行行政立法而支出的明细情况。从预算监督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存在先天不足。现行的预算监督是以预算法作为法律依据的,而我国《预算法》颁布于1995年计划经济时期,加上现行的体制因素,人大对预算的监督仍有诸多困难,总体上还属于一种疲软、浅层次的监督。而监督法对此没有做出突破性规定。尽管监督法规定了审查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等方面内容,但仍有漏项,如对政府债务、政府投资的项目、预算外资金、非税收收入,包括各种基金如何监督,监督法没有规定。
最后,法律责任制度设计缺失。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绝大多数都设有“法律责任”专章,而监督法却无此章节,也未规定违反监督法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对象是本级的一府两院的工作,以促进依法行政、司法公正,但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缺乏。如根据监督法第37条规定,当出现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但该条没有规定常委会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对再次答复仍然不满意可以采取何种措施,以及如果不满意受质询机关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这些问题,不利于质询权的真正实现。
六、完善监督的建议
监督者应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在我们这个行政权力主导的社会里,人们对监督还没有自信,行政机关更没有将自己置于人民力量之下的心理积淀并形成职业习惯。只有监督者转变旧有观念,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主动行使监督权,才能使监督工作真正产生实效。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应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带头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建立人大监督效果保障机制。首先,提高监督者资格条件,严把入口关。鉴于人大常委会国家机构的特殊性,应不断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成员的自身修养和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要保证监督的效果乃至于要做好人大的一切工作,应建立竞争性的监督主体产生机制,也就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应由竞选产生。
其次,在内容上细化。如在预算监督方面,要完善预算监督制度,增强预算监督的规范性。可从建立财政预算初审、预算审查批准和部门预算备案、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制度等方面着手,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审查监督及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的范围、内容、程序和办法,保证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省以下垂直领导的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以保证宪法、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公司行政部个人建议范文第4篇
执法建议书填写说明
1、应针对一个受检对象(如一个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个工程项目)下发执法建议书,但每份执法建议书可列举同一受检对象的一个或多个违法违规行为。
2、执法建议书主送对象均为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向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执法建议。
3、在检查施工许可颁发机关、施工现场时,发现问题应当场签发执法建议书。
4、在签发执法建议书时,应准确填写单位(包括主管部门、工程项目)名称。
5、在签发执法建议书时,应使用标准术语填写受检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执法建议。
6、执法建议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一份带回留档。
执法建议情况一览表
全省建筑工程专项执法检查
执 法 建 议 书
( 〔2006〕 号)
建设局(建委、建工局):
2006年 月 日,湖南省建筑工程专项执法检查组在
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地区存在下列问题: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执法建议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湖南省建设厅(盖章)
2006年 月 日 篇二:附表三二oo四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行政处罚建议书一览表
附表三 二oo四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查
行政处罚建议书一览表
篇三:《行政处罚建议书》质量问题及责任单位汇总表
附件: 《行政处罚建议书》质量问题及责任单位汇总表
篇四: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
社险稽核[ ] 号
:
我单位在稽核检查中发现被稽核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行为,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现转送给你们,建议对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反馈我单位。
年 月 日
被稽核对象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
主要问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一份交被稽核单位) 篇五:20行政处分建议书
文件
字〔 〕第 号
行政处分建议书
:
经查,务、工作单位),在 一案中,存在下列行为:
公司行政部个人建议范文第5篇
相较于原《行政诉讼法》, 新《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上有着巨大的进步, 如将老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 将老法罗列的应受理的八类案件扩张到十二类; 将兜底条款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改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虽然新法在受案范围上有着巨大的进步, 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 具体而言:
第一, 虽然新法在十二条第一款中采用肯定式的罗列方式将受案范围扩张到了十二类, 并在第二条概括式的规定了公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但即使穷尽立法者脑力罗列出的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也无法适应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快速变化下日益复杂的行政关系, 虽然总则在第二条原则性的规定了公民有权提起诉讼, 但其规定也十分模糊, 并且在现实实践中, 法院往往也只受理肯定式列举规定的案件, 很难有效对公民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 受案范围的狭窄也导致了我国行政案件数量偏少的问题。
第二, 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将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更改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体现出了我国法律对于公民权利保护范围扩大的良好趋势, 但新法仅规定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正如前文所述, 法院通常只受理受案范围明确规定的案件, 这种“挂一漏万”的模糊表述难以真正的对公民进行保护。我国《宪法》在第二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选举、被选举、批评、建议、受教育等一系列基本权利。现行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没有将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和行政诉讼法需要保护的权利有效的衔接, 从而出现了权利保护的真空。行政诉讼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 并且本着“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 当行政机关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时, 行政诉讼法应当有所作为, 而现行立法无法对公民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
第三, 新法在第十三条用否定式的列举方式几乎完整的保留了老法不予受理的范围。笔者认为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排除在受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权益保护的缺位。法院是否受理一个案件, 不是根据行为的对象而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因为其对象是内部工作人员而改变其性质, 并且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存在着不合法的奖惩、任免, 该条款将其列入不予受理的范围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诉权不合理的限制。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问题的建议
针对前文所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修改, 具体而言:
第一, 用肯定加否定的列举方式必然无法包揽所有可能出现的行政案件, 列举的方法往往也仅仅用于否定性的排除, 并且可以肯定, 实践也已经证明通常只有在肯定列举中明确规定的情形才能通过法院的“把门人”立案人员的把控, 顺利进入法院的审理, 那么实践中其他大量存在的行政争议很难进入法院的门槛。可以看出现行的受案范围仍显狭窄, 同时仅将公民权利限定在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权益也有所不妥, 新《行政诉讼法》在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但是该法对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并没有完整的衔接, 仅规定“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无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因此, 笔者认为更为适宜采用概括加否定列举的方式对受案范围进行规定, 掘弃肯定式的列举方式, 从而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也得以扩大。从理论上讲: 设置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 是为了通过司法裁判保护公民权利免受行政机关侵犯, 因此, 除法律另外规定外, 公民的法定权利, 都应在保护之列。据此也更符合行政诉讼法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不法侵害的立法理念, 对其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也可以明确的将不宜受理的案件排除在外。
第二, 法律作为规范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 其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新法仍将行政机关违法使用、滥用行政职权侵害其内部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我们不能期望“体制内”的人员权益受损时也通过“体制内”的方式解决, 从而剥夺其诉权, 使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的监督, 其内部工作人员也成为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外之人”。因此, 笔者建议应对不予受理的范围作出调整, 删除新法第十三条第三项, 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中。
摘要:行政诉讼是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是决定公民能否有效提起诉讼的前提之一。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 其在多个方面呈现出不少亮点, 但也存在着一定问题, 本文着力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 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以期其能更好的发挥功效。
关键词:新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问题,建议
参考文献
[1] 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存在的问题及修改建议[J].法学论坛, 2010 (5) .
公司行政部个人建议范文第6篇
一、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现阶段,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就是要保障其名下的资产安全, 通过科学配置, 提高其使用效率从而保证资产保值增值。因此,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很有必在。首先, 可以做好资产在各单位间优化组合, 提高资产的利用率。这也是加强资产管理的目的, 让资产最大化地创造出使用价值, 保证单位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其次, 能够有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目前情况下。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资产管理工作不重视, 资产管理漏洞很大,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严重。因此, 加强资产管理健全管理制度, 从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最后, 有利于摸清“家底”, 掌握区域内的资产分布状况, 减少资产重置和浪费, 从而节约社会公共资源。因此, 加强单位资产管理, 对于进一步促进地方公共财政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行政事业单位缺少资产管理的理念。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主要来自财政拨款, 其资产购置经费也是来自财政资金, 于是在一些人的思想上缺乏节约意识, 不讲究资产效益, 认为只要个人不贪不占, 个人没有问题就行, 不重视资产购置成本。在这种错误观念指导下, 人们在资产管理不够重视, 重购置轻使用管理的现象比较突出, 导致资产管理的利用效率不高。
(二)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不规范。
一是资产管理制度不全面, 资产管理面较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只注重了固定资产管理, 对于非固定资产的管理比较弱化。而在固定资产的使用上, 有的没有登记、盘点制度, 以及使用领用手续, 导致固定资产管理手续不全, 责任不清。一些单位没有加强非固定资产管理, 比如缺少台账, 疏于安全防范, 存在问题较多。二是没有安排专职人员强化资产监督, 在资产管理上不严格, 资产存放管理杂乱, 没有专用的管理用房, 大多直接摆放在办公室, 领用随意, 管理不善, 浪费现象严重。
(三) 资产管理没有合理利用。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不追求经济利益, 不讲究成本核算, 导致单位对于资产管理极不严格, 使用管理极不规范, 没有做到资产的合理利用。一是没有统一的资产管理规划。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职能分割, 在资产管理上各自为营, 各单位所需资产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导致资产管理重复购置现象较为严重, 没有在行政事业单位间进行调剂, 比如, 不同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己业务的需要进行电脑、服务器购置, 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没有人进行审查监督是否符合业务要求, 这样就导致一些单位多购多配电脑, 造成资金浪费, 有的单位频繁更换电脑, 对于旧式电脑随意处置, 并且这些资产都没有上报国资管理部门, 缺乏有效监管。二是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管理不规范。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价值在单位账面没有反映, 也没有进行登记台账。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较多, 形成闲置, 而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多业务多, 资产严重不足, 由于资产属于不同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 没有进行综合调剂, 导致资产管理在不同单位间不能合理流动, 不能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 增强资产管理理念, 提高资产管理意识。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 增强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资产管理理念, 促进他们转变资产管理理念, 提高对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资产是国有, 应当加强资产管理, 保证资产保值增值。二是加强资产管理, 做好单位资产的合理利用, 对于不需用的资产做好登记, 统一管理, 防止资产流失。三是安排专人加强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将所有资产全部纳入资产管理台账, 与单位财务账面做好清点核对。不仅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 同时, 也要做好非固定资产管理, 保证单位资产的完整性。
(二) 规范资产管理制度, 保障资产管理安全。
一是国资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供指导, 帮助各个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根据资产类别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保证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二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内部资产管理制度, 做好资产购置登记和使用登记, 完善相关手续, 保障资产安全。
(三) 强化资产管理责任, 做好资产管理优化配置。
一是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处理好资产使用管理责任, 防止资产流失现象发生, 对于单位内部资产流转, 要履行相关手续, 分清责任界线。二是将单位资产与国资管理系统对接, 提高单位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运用管理系统加强资产管理, 提高资产管理效率。
四、结论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对于其业务开展提供了物资保障, 因此, 行政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 制定规范化的管理制度, 做好资产的合理利用, 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摘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加强行政单位资产管理对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业务顺利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现阶段,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表现出不少漏洞, 一些单位对资产管理不够重视, 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资产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突出。为此, 本文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现状进行分析, 提出了对应的改进的措施。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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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樊二韬.探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新模式[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7 (12) :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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