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放假公告格式
春节放假公告格式(精选7篇)
春节放假公告格式 第1篇
我们是纸箱厂,想拟一个春节放假通知给各个客户,让他们提前做好准备备货,放假期间不接单!
尊敬的客户:
你们好!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XXXX年的脚步声声将至,值此XX迎春之际,首先对贵司在XXXX年对本公司的支持和通力合作表示衷心的感谢。过去的一年中,在您的支持和信赖下,我们才得以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不断大步挺进!在此**公司全体同仁恭祝诸位:百业和顺、财源广进!
现我司综合实际情况定于XXXX年XX月XX日(农历XX月XX)至XXXX年XX月XX日(农历正月初X)为春节放假日期,XX月XX日(正月初X)正式上班。为确保不耽误贵司的正常运作,请贵司提前做好所需库存计划安排,并将订单传真到我司,以便我司能尽早安排生产、送货,服务好贵司。
以上造成贵司诸多不便,还望得到贵司的谅解与支持!
谢谢!
春节放假公告格式 第2篇
值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即将来临,在此向广大游客朋友们拜个早年!预祝大家新春愉快!财源广进!大鹏展翅!金鸡独立!
为欢度中华民族的传统佳节,使全体人员能够开开心心地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现将我景区春节放假时间通知如下:
景区自201月27日(大年三十)至年1月28日(正月初一)放假,在此期间停止营业。景区于2017年1月29日(正月初二)正式开放接待。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以上公告,敬请知悉!
明堂山景区
春节放假公告格式 第3篇
消费者张先生与家人共同到宿舍附近的一家酒店就餐, 为节省开支, 张先生自带了两瓶白酒, 入座后, 正要开瓶饮酒, 没想到服务人员明确表示, 该酒店“谢绝自带酒水”, 如果张先生坚持用自己带来的酒水, 酒店要按照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例似的店规、公告还很多, 诸如KTV禁止顾客带酒水、瓜子, 酒店自行规定最低消费额等层出不穷。这些规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争议。不同利益的所有者站在不同的角度各执一词, 一时间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观其实质,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谢绝自带酒水问题在法律上的性质有其不同的看法。本文就此展开论述, 通过对相关法律的解析, 探求立法者的立法目的, 对现有争议做相关的评述, 从而恰当界定商家的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格式消费合同与店规、公告的定性分析
所谓格式消费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 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 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 要订立格式合同, 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消费合同是随着经济活动能够的复杂化、频繁化, 交易主体为了方便各自的交易, 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产生的。这本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 对市场交易的参与主体都是有益的, 但是由于格式消费合同的特殊性, 又很容易被处在交易一方的经营者利用, 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 国家对格式消费合同的管制也逐步增强, 所以现在的格式消费合同一般都能比较公平的分配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但是, 与此同时, 部分经营者却投机取巧, 在格式消费合同之外, 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 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 近来出现的店规、公告等就应属于变相的格式消费合同, 是格式消费合同的变种。笔者认为, 确认两个事物之间是否具有同质性, 应该从其本质特征入手, 分析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相似性。关于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学者们见仁见智, 有人将其归纳为三点:格式合同的单方意志性;格式合同的高效率性;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持久性、细致性。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五点: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格式合同 (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 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 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另外还有其他的学说观点, 我们在此就不多做介绍。
笔者认为, 格式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单方意志性;交易主体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合同的定型性与反复适用性, 其中, 单方意志性应属格式合同最本质的特征。格式消费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的一类, 原则上也具备格式合同的一般法律属性, 任何消费合同如果具备上述法律特征就应当说它属于格式消费合同。下面我们来看看上文中所提到的店规、公告等是否属于格式消费合同?首先, 上述店规、公告具有单方意志性, 也就是说, 消费者只有在是否接受消费者一问题上具有选择权, 而对消费合同中具体的规定不能提出异议。上述店规、公告完全具有格式合同这一本质特征。其次, 店规、公告具有格式消费合同所要求的反复适用性、定型性, 以及交易主体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综上所述, 笔者以为, 文章开头所讲到的店规、公告从本质上应属于格式消费合同, 只不过它不是典型的格式消费合同, 而是格式消费合同的变种、异型。
三、店规、公告的侵权性分析
1.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出发探求经营者的行为合理性
之所以产生以上问题之争,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分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 它们之间的争议本质上还是利益之争。所以对该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是要回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上来, 从更深层次上考虑立法者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意图, 即通过对相互冲突的两种利益的权衡, 从而确定什么人的哪些利益之的法律重点予以保护, 相反, 那些人的利益在特定情况下必须作出相应的限制, 并将这种意图通过一般的规则公示于众, 并要求得到公众的一致遵守。对此, 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整合上述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 (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 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的利益。”同样,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权衡的结果,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的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有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 其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首要的目的, 也是最基本的立法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 在该法的价值取向及其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中无不体现着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对经营者义务的约束。
2. 经营者的行为损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前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后款进一步说明自主选择的内容和种类:一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三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也就是说, 经营者在消费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 完全有绝对自主权, 消费者可以做出单方面的决定;相反, 经营者不可强求消费者接受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他们只能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在本案中, 经营者单方面决定消费者“不许自带酒水”, 否则收取相应的“服务费”。很明显, 消费者张先生在是否消费酒店的酒水方面受到了酒店规定的限制, 按此规定消费者在酒店进行消费时必须消费本酒店的酒水, 消费者在此时已经无权消费其所自带的酒水;从另外一方面讲, 经营者的单方面规定就已经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是否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违反。同时, 该酒店的负责人以“行规”、“酒店公告”为由, 声称其行为的合理性, 这涉及到该“行规”与法律的效力问题, 即所谓的“行规”与法律是相互冲突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到底以何者为准呢?这里涉及到立法者对“行规”等行业惯例的认可问题, 法律本身是统治者意志的提体现, 是统治阶级通过相应的程序采用制定、认可等方式所形成的一系列的规则体系, 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其实施。在此认可是立法的一种方式, 即使国家对积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 赋予法律效力。但是本案中的“行规”显然是并没有得到立法者认可的行业惯例, 立法者在立法时对其不予认可就说明其本身是不符合社会公众利益要求的, 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或者违法的嫌疑。
3. 经营者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后款对前款中的权利所涉范围进行了具体的列举, 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 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的经营者要求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消费时必须消费其自家提供的酒水, 否则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这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另外, 酒店的酒水价格一般比外面相同品牌的酒水价格高, 对一个精明的“经济人”来说, 他肯定会选择自带酒水, 因为酒店的价格很明显有失公平, 正是因为他的计价不合理才使得消费者不得已做出自带酒水的选择。消费者在消费时, 均会要求合理的价格, 而酒店的高价规定就已经侵害到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经营行为于法不符、于理不合。同时我们还应看到, 酒店声称按照“行规”办事, 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其提供的酒水, 这实为一种变相的垄断行为。
4.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其向消费者应尽的义务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的同时, 又从相反的方面对其予以保障。该法第24条从经营者的方面做了相应的限制, 进而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相呼应。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案中, 经营者通过其店堂告示、声明, “行规”等多种形式限制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实属于不公平、不合理交易, 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其规定的义务, 即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是属违法行为。
总之, 由于消费者问题的出现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必须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 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 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 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 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 维权途径将会更多, 更高效, 这些也将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参考文献
我国古代春节如何放假 第4篇
唐朝:春节按单双号上朝休假
古代官员过的新年,其实是指农历年,即正月初一。唐玄宗颁布的红头文件《假宁令》写道:“元正、冬至,各给假七日。”“元正”指的就是新年,意思是说,春节放假7天,冬至放假7天,一年里有这么两个“黄金周”。
事实上,到了唐朝后期,黄金周有3个,而且小黄金周也不比我们少。《唐会要》有一段专写节假调整,说唐德宗贞元年间,把寒食节的假期从3天调整到7天,加上春节7天、冬至7天,刚好3个黄金周。至于小黄金周,就更多了,中秋节、腊八节、夏至、唐太宗过生日……这些日子统统放假3天。另外还有21个只放一天假的传统节日。
唐朝春节虽然也只放七天假,但是按“元正前后各三日”放的。也就是說,以大年初一为中心,初一之前放假3天,初一之后放假3天,加上初一,刚好7天假。
某些唐朝官员也不一定能享受到像样的春节假期,因为唐朝有两个规矩。第一,大年初一那天文武百官和高级地方官必须早早地上朝给皇帝拜年。这个规矩使得京官和高级地方官不能在初一当天跟家人团聚,至少是先跟皇帝团聚,退了朝之后才能跟家人团聚。第二个规矩就是,地方行政长官在春节期间严禁离开衙门回老家。
唐朝有个很著名的田园派诗人韦应物,他写过一首《元日寄诸弟兼呈崔都水》,五言十二句的古风,大意是说:我自从做了市长之后,每年春节都没回去过。我在这个衙门里感到很冷清,也很无聊,什么时候才能与家人见面呢?
唐朝皇帝也写诗。唐德宗李适写过一首《元日退朝观军仗归营》,大意是:大年初一那天等百官拜过年,他又阅了兵,一整天没有消停。唐德宗属于那种勤勉类型的皇帝,他在安史之乱以后登基,接手的是一个烂摊子,决心削夺拥兵自重的地方节度使的权力,连年用兵,忙得不可开交。他在位的时候,春节期间照样上朝,大臣叫屈,他说:那按单双号吧,单号上朝,双号休假。
宋朝:地方官腊月二十就回家
宋代的春节叫元旦,专指正月初一。春节包括忙年、过年、闹年(春)三个时段,元宵也是“年”的一部分。
在宋朝,春节放假7天(一般是大年初一前后各3天),元宵放假7天,加一块儿接近半个月。宋太祖其父腊月初七去世,由此形成惯例,前后共放假3天。宋仁宗其母腊月初十生日,放假3天。旋即,冬至来临,放假7天。随即,天庆节,放假7天。一个多月的春节长假诞生了。
如果你是地方公务员,还有项特殊福利,每年腊月二十“封印”,停止公务,回家过年省亲,与老婆娃儿老爸老妈联欢,只要在第二年正月二十那天赶回衙门“开印”办公就行。如果你是首都高级公务员,初一则不得休假,不能请假。先守岁,再打个小盹儿,凌晨就得穿戴整齐,顶风冒雪,披星戴月,往皇宫赶,开“正旦大朝会”:百官给皇帝拜年(朝贺),俗谓“排正仗”。会后,皇帝赏赐每人一朵帽花,插在官帽上,你举办家宴时得戴着,喝屠苏酒、饮术汤,也得戴着。
除了陪皇帝开会和耍乐子,还得陪吃。年前冬至,皇家要设宴。初一办朝会,要吃正旦宴,规模宏大,允许臣僚带家属。普通的朝会之后,也安排吃喝,由皇宫“埋单”,“赐食”。如果你是生活无忧的细民,则没这么辛苦。从正月初一开始,开封府“通知”允许关扑3天。关扑是商品交易时赌博的一种。食物、蔬菜、鸡鸭鱼肉、水果、鲜花、木炭、绸缎、珠宝等各类百货,都可以参加关扑。愿赌服输,你可能花费1万钱,还买不到一个柑橘。
正月期间,开封沿街搭起彩棚。享有自由时间的细民,在御街(皇宫正南的大街)一带,可以看灯会,欣赏歌舞百戏,遍地喧哗,声震十里。
明清:封印休假一休就一个月
到了明清时期,朝廷在逐渐削减甚至取消“旬休”制后,全年只规定了三个主要的节庆,即春节、冬至和皇帝诞辰。加上元旦、元宵、中元(农历七月十五)等,每年休假只有50多天。清朝前期的休假制度基本上沿袭明朝。
政府削减假期的措施遭到了大多数官员的反对。帝王考虑到自己在臣民面前的声望,也只好接受“民意”,做了修改。后来在3个假日的基础上增添了寒假,并将春节和寒假的假期均延长至一个月。因此,新增的寒假可以看作是对丧失常规性假日和节庆假日的一个补偿。
不过到了清朝,公务员的“黄金月”又回来了。冬至、元旦、元宵3个节假又以封印休长假的方式贯通,前后也有约一个月的时间。因此,每至封印之日,官员们都会邀请同僚欢聚畅饮,“以酬一岁之劳”。
古代历代王朝只规定了官员的休假制度,对于其他阶层的群体没有什么规定。因为在中国古代还不可能出现关于阳光普照的休假制度,那时乡村中的农民、街市上的商人等阶层群体只能按照惯例放假。如街市上的商人一般在纪念某一行业或职业神祇的特殊假日放假。这些假日常常会举行盛大而热烈的庆祝活动。乡村中农民在春季和秋季都会有一定的假日,还有土地神的节日,就是人们常说的“社日”也会放假。
民国:春节不在岗就可能下岗
追溯到民国初年,不论是除夕还是大年初一,政府各个机构都要正常上班。除夕时,若是发现有公务员不在岗,这个人可能就要下岗了。
1912年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时,曾宣布废除旧历改用国历(公历),并决定把公元1912年定为中华民国元年,把1月1日叫做“新年”。但是,因为民间习惯使用农历,仍然把农历正月初一当作传统“新年”,所以袁世凯上台后,便把农历正月初一即传统“新年” “春节”改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又再次颁布命令,要求自192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国历,废除农历。为了雷厉风行贯彻这一命令,政府还规定机关、学校、商店不得在春节期间擅自放假,否则就要对相关负责人实行严厉的制裁和处罚。尽管政府企图用行政手段来制止民间过年,但是老百姓并不买账。于是,民间便出现了“禁令自禁令,过年自过年”的情景。
政府虽大力提倡国历,可公历新年,只有政府机关相互拜年,民间则冷冷清清。反观春节时民间却热闹异常,许多商人在春节时也关门谢客并贴上传统的春联。国历在民间也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社会日常生活还是沿用农历。
1930年1月2日国民党的《上海党声元旦特刊》发表《推行国历废除旧历的工作》,也承认国历推行艰难,“习俗相沿,积重难返”。鉴于此,1934年初,南京国民政府停止了强制废除农历,不得不承认“对于旧历年关,除公务机关,民间习俗不宜过于干涉”。
春节放假公告 第5篇
我公司定于1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七)至202月3日(农历正月初七)为春节放假时间,2月4日(正月初八)正式上班。节假期间,如有市场特殊需求或企业生产所急需用材,公司安排有临时业务值班,可以满足钢材供应。
感谢社会各界朋友一年来对我公司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预祝大家新年快乐、身体健康、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春节放假公告 第6篇
首先感谢您在过去一年给予慧聪制药工业网的信任和支持。在您的信赖下,慧聪网才能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为了迎接新春佳节,根据国家规定和网站的具体情况,慧聪制药工业网春节假期安排如下:
1月24日至2月3日(正月初七)放假,2月4日(正月初八)正常上班。
如因放假期间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希望您在新的一年里一如既往的支持慧聪制药工业网,我们会继续努力为您传递更加精彩、多视角的制药资讯!
另外,202月4日(正月初八)慧聪食品制药行业品牌盛会报名也将正式启动,期待您的参与!
在2017年春节即将来临之际,慧聪食品工业网全体员工以最诚挚的.祝福和问候,恭祝大家春节快乐,心想事成,万事如意,鸡年大吉!
慧聪制药工业网全体员工
春节放假公告牌 第7篇
猴年新春将至,逐鹿公装全体小伙伴给大家先拜个早年!从2月13日起,逐鹿公装暂停所有项目(包括设计项目、施工项目、地州施工项目等)将开始放春节长假,放假期间,暂停接单,于2月13日开始正常收假上班。
再次提醒各位,如果还有客户着急近期装修或是需要年前定下设计与方案,请于2月1日前联系我们,2月1日后暂停所有业务。
春节放假公告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