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结算管理办法范文
分包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分包 转包 劳务分包
一工程分包的概述
(一)工程分包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据此,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总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类。
(二)工程分包的法律特征。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合同法》吸收了《建筑法》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总承包人还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他人承担。
再次,分包合同主体系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没有隶属关系,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最后,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债权人即发包人,债务人即建设合同中的总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
建设合同可以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依据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1)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得分包。承包人分包出去的只能是非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任务。(2)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5)分包只能发生一次,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工程再次进行分包。(6)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转包的概述
(一)转包的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因此转包的定义可以概括为: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
(二)转包的法律特征。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都明确禁止建设工程转包。根据转包的概念并结合《关于如何界定工程转包和分包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转包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转包人在承包工程后,不成立项目经理部,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将全部工程转让给转承包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中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全部义务。
(2)转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包后,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全部的建设工程均由转承包人完成,这样在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之间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3)转包人对转承包人的履行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后,在转包人并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人与原合同发包人建立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转承包人应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同时,转包人也应按照原合同就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对原合同发包人承担责任。
(三)转包的构成要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转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获得发包方同意,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并不对所承包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经济承担责任的行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转包:(1)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未获得发包方同意转给他人承包的;(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3)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除特殊工程外(所称“特殊工程”,系指压力、容器、打桩、高级装修工程等工程)”。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1)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转包是承包人将其承包建设工程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转承包人对于转包人来说必须是第三人而不能是转包人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若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给”其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的行为,属于承包人的内部分工即经营策略的范畴。(2)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承包人必须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直接或变相转让给第三人才构成转包,而非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构成分包或非法分包而不是转包。
三、劳务分包的概述
(一)劳务分包的概念。
劳务分包属于建筑工程分包范畴,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承包人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分包,它是承包人内部劳务清包(包人工)的一种形式。在建筑市场中,虽然劳务分包作业属于相对简单的工作形式,但仍然要求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中,将劳务作业企业分为十三种,对每种作业的承包人应当具有的资质等级标准及作业的具体范围做出了规定。
(二)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首先,劳务分包是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衍生而来,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
其次,劳务分包的内容指向的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再次,劳务分包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劳务分包人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总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最后,劳务分包无须经发包人的同意。劳务分包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内容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三)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
在劳务分包中,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分包人仅提供劳务,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物质等均完全由总承包人负责。劳务分包是通过工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费用结算的,是纯粹的工费,这是劳务分包的本质特征之一;劳务分包不发生材料、机械等费用,更不会有管理费。
二工程分包与转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一)工程分包与转包区别。
区别工程分包与转包的三个基本原则:(1)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如果是,则可认定是一种转包行为。如果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仅是将次要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并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则是合法分包。(2)承包人在将工程发包后是否对工程进行管理。在转包中总承包人通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便把工程全部转交给第三人,对于其承包后如何施工不再管理,而分包中的总包单位则需要独立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建设,并对分包的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3)法律对二者的限制不同。建筑工程转包为法律所禁止。但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分包是合法的。
工程分包与转包区别
其一对应主体不同。而分包合同则发生在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转包发生在总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之间。
其二对象指向不同。转包的对象是部分项的工程,是承发包合同中一部分;而转包仅指向建设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
其三合同效力不同。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分包并不禁止。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 其四对应的义务不同。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人成立项目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分承包人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而转包合同中,总承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责任。
(二)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1、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人是取得工程中的劳务,提供劳动力。
2、工程分包人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分包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即劳动力,与承包人的机具设备、原材料结合,承包人提供技术和负责管理,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3、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需经过业主的同意;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不需要发包人同意。
4、工程分包人要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工程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是协调上的管理,基本上不干涉分包人的内部事务,承包人收取分包人的管理费;工程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是工程承包人建设内容的一部分,属于工程承包人的内部劳动,工程承包人要对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动力进行直接管理,但不能收取管理费。
5、工程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结算的是工费,是按日的单价和工日的总数量进行结算的。
(三)工程转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转包无效,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此转包与劳务分包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①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②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
分包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公司 二○一六年八月
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一、 分包单位管理的控制目标:
为使在本项目承担施工任务的分包单位的各项管理工作满足本工程项目管理要求,确保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按标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实现项目的管理目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分包单位进场管理规定
所有分包单位必须是签订《分包合同书》后,方可进场。且应该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参与本工程的《组织机构表》及《通信联络表》;《入场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参与本项目管理人员的证件;负责本项目施工的特种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进场安全物资一览表》及安全证明等资料。
三、 分包单位人员教育培训
1、 工人素质培训
1.1、项目部组织对工人的技术素质进行培训。所有分项工程开工前,由专业工程师或分包单位主管主持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未对工人进行培训的分项工程不允许开工。
1.2、由分包单位自行组织的教育培训,必须是符合本企业项目要求的,须经项目部审批,并做好备案。
1.3、各分包单位必须配一名素质较高的专职质检员,以保证下达的质量整改和质量保证措施得到彻底贯彻和实施。
2、 安全教育
2.1、项目部对分包单位的全体成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
2.2、分包单位要指派一名领导为安全负责人,主管日常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分包单位中每50人要设一名专职安全员,少于50人则要设兼职安全员。
四、 组织管理
1、 组织规定
1.1、在施工中分包单位必须按合同及所报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足够的、有经验的管理及施工工人,提交《组织机构图》。
1.2、经项目部确定认可的所报《组织机构图》上管理人员及数量不可随意变动,必须常驻现场,提供固定的联系电话(手机)。
1.3、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依据施工合同常驻现场,履行组织管理职责,不经项目部批准不得更换。
1.4、现场管理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测量员,其数量必须满足施工生产及项目要求的需要。
1.5、承包单位必须依据项目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报总包工程部。
1.6、分包单位任何人无权更改施工方案和经项目部批准的施工计划。如需变动必须事先征得总包项目部的批准。
1.7、对于项目部安排的任何工作指令,分包单位无论结果如何必须在两小时之内回复,并补充至月、周、日计划中。 1.
8、无论何种原因现场内发生紧急情况或事故,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指挥,并及时上报总包项目部。
2、 现场管理规定
2.1、所有分包单位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统一佩戴安全帽和胸卡、编制号码,其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有明显的区别,违者罚款50元/人次。
2.2、施工现场布置:分包单位所建的临时设施(包括现场料场)必须符合项目总平面布置图要求,施工前须先得到项目部的批准,按要求进行布置,不得私自更改。
2.3、所有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注意举止行为;严禁在施工现场内大声喊叫、打闹。
2.4、爱护现场内的安全、消防、测量、照明设施及有关CI标牌等。 2.
5、必须保证所悬挂标牌的完好、整洁,标识颜色清晰无褪色。所堆放物品无论堆放时间长短,都必须堆放整齐,有完整封闭围挡。
2.6、施工现场、生活区内严禁赌博、酗酒闹事行为,否则对分包单位责任人罚款500元/次,并将有关人员驱逐出场。
3、 现场办公室管理
3.1、分包单位应于进场前提出书面办公用房申请,并注明条件。
3.2、由项目部安排房屋,分包单位须按方案无条件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占用办公用房。
3.3、办公室内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桌净、窗明,文件图纸按顺序编号,按类归档。 3.
4、工作时间,禁止串门闲谈,禁止在办公区大声喧哗,应保持肃静。 3.5、办公室应悬挂标牌,规格尺寸按本企业CI手册要求制作。
4、 函件处理
4.1、总包项目部资料室统一负责对分包单位函件的收发工作。
4.2、分包单位必须重视项目部所发的正式函件及便函,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超时未复者,即为确认接收,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
4.3、分包单位所有关于图纸、方案、进度计划表等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报至项目部;对材料审批、签证、决算书等发生质疑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报至项目部,否则一律无效。所造成的损失自负。
4.4、分包单位不得拒收、拒签项目部所发的任何函件、整改、通知、施工措施和方案等文件。如有异议,在收到文件24小时内回函协商解决,否则视为确认接受。
4.5、分包单位对本企业的函件必须统一格式、正式打印、统一编号,并且有负责人签字或单位公章,否则项目部拒收。
五、 施工计划及管理
1、 施工计划管理
1.1、任何一项施工开始都必须具有经过批准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安全交底书和技术交底书,并保证材料使用得到批准、安全设施齐全无隐患。 1.
2、管理者及操作者经过教育,质量标准、工艺标准清楚,否则不得开工,已施工的必须拆除,返工重新按规定施工,一切损失自负。
2、 施工管理 2.1、所有施工都必须按照项目部规定的程序、标准进行,做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并提供齐全、有效的技术保证及质量评定资料,否则返工重新施工,一切损失自负。
2.2、由于分包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生产要素配备不及时、不足时,项目部需书面通知限时配足。超时未配足者,造成的损失(工期和经济)由分包单位负责。 2.
3、因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必须修改施工方案或采取特殊技术措施的,所增加的费用完全由分包单位承担,所需生产要素分包单位必须及时配置。 2.4、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其施工组织、安排必须按项目部的要求完成,项目工程部负责协调、监督、解决非修改方案或设计的技术性问题。如需修改方案或设计,由分包单位书面通知项目部,项目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解决,任何人无权擅自修改方案和设计,得到项目部的书面确认后方可修改。 2.
5、分包单位所使用材料及供应商必须是经项目部审批同意使用的,否则一律严禁使用,已进场的必须清退出场,并要向项目部报告其处理结果及去向。 2.6、周计划(本周三至下周二)由分包单位于每周二下午2点之前上报项目部;项目部于当日召开生产例会时确定周计划的审批修改意见并形成文件下发,周二开始按照审批修改意见执行。
2.7、月计划由分包单位于每月23日报月计划(本月25日至下月24日)到项目部,当月24日生产例会上确定月计划审批修改意见并形成文件下发,25日开始实施。
2.8、为了迎接各方面的检查,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部做好各自工作面的清理工作及各种安排。 2.
9、月计划未按期完成时,如没有合理的工期拖延理由,每延误一天对分包单位处1000~5000元的罚款。
六、 安全生产管理
1、 安全生产组织
项目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每周由项目部组织分包单位进行检查,参加安全检查人员包括分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专业工长、专业电工、专职机械管理员等。 1.1、安全生产检查
(1)安全检查的内容
①查领导,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和进度的关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了重要议事日程之上。 ②查教育,对管理人员、工人的教育在时间和内容上是否真正落实。 ③查防护,施工现场各种防护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 ④查制度,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是否真正得到了落实。 ⑤查隐患,施工作业面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行为。
(2)项目部、分包单位应做好班前、班中、班后、节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特别是作业前必须对作业环境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并及时上报,解决后方可开始作业。下班时要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不得留有任何隐患。
(3)各分包单位应将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2‰以下,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发生。
(4)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精神。对查出的隐患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尽快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消项制度。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5)违规处理
①各分包单位如不向项目工程部提供规定的安全资料,对分包单位的安全员罚款100元/次。
②各分包单位如不组织和不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对分包单位处以100元/次罚款;如各分包单位拒不参加项目组织的安全检查和综合大检查,对分包单位处于500元/次罚款。
③各分包单位对进场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的,处罚100元/人次。 ④项目部对各分包单位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100元/次处罚。 A.在没有防护设施和防护设施不全的高处施工作业。 B.未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违章作业。
C.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D.破坏现场的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未经项目工程部责任师批准,随意挪动和拆除。 E.在高处作业时向下投抛物体。
F.机电设备缺防护装置,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G.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
⑤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500元/次罚款处理,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A.没有给员工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没有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B.分包单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分包单位对安全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不进行检查或存在隐患的。
C.对施工作业范围内的环境、设施、设备、存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做好防护的。
D.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对所管辖班组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不落实者。
E.多次违章,屡教不改。
七、 消防、保卫管理
1、 治安保卫
1.1、各分包单位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1.
2、任何分包单位或个人携带物品出门时须有项目部开具的出门条,经值班警卫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1.3、外来人员参观、会客、探友人员必须持有关证件到项目部办理来客登记,出门时必须持有被探访人签字的会客条方可。
1.4、分包单位集体宿舍不得男女混住,不得卧床吸烟,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 1.
5、分包单位要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教育员工要遵纪守法,不得打架斗殴,不得盗窃,并教育员工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按章办事,爱护现场消防设备及器材。
1.6、分包单位应于承包项目完成后一周内组织施工人员退场,退场前将出入证交还项目部,做到来去有据、管理有序。
2、 消防保卫
2.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各重点部位按规定合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2.
2、施工现场不得随便动用明火。凡操作施工明火必须在使用前报安全部检查,办理批准动火证手续,并有专人看火,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3)木工车间(棚)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应及时清理刨花、木屑、锯末,做到工完场清,并不得在棚内存放大量成品、半成品。
(4)物资仓库、易燃物品存放库房要设专人负责,并在库房门口标明,专职人员下班前应断电、关窗、锁门。
(5)施工现场道路为消防通道必须畅通无阻。现场必须设临时消防器材,并设有明显标志,周围三米内不得堆放材料和其他物品,不准埋压、圈占、挖沟、堆土,严禁随便动用或损坏各种消防器材。
八、 文明施工与成品保护管理
1、 文明施工检查及考评
1.1、项目部自查:项目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每天组织一次巡查,各分包单位文明施工检查员要准时参加,接受项目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自我考评,并做好记录,对本施工专业的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落实。 1.
2、每周组织一次现场综合大检查,在检查前一天通知各部门。 1.3、对分包单位在不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经济处罚。
2、 成品保护管理
2.1、项目部管理整个项目的成品保护工作,总包在生产会上对成品保护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及讲评。 2.
2、分包单位驻现场代表为其所施工区域的专业成品保护直接责任人,分包单位应设成品保护检查员一名,负责检查监督本专业的成品保护工作。 2.3、成品保护的期限为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开始至其施工的专业竣工验收为止,全程均处于成品保护阶段,特殊专业按合同条款执行。
2.4、分包单位在成品保护工作中将检查发现不完善且造成损失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单位自负,同时项目部对其处以200元/次罚款,并追究由此造成的工期及质量损失。
九、 生活区后勤管理
1、 分包单位食堂管理
1.1、 分包食堂管理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1.2、 遵守秩序,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便进入食堂操作间及仓库,随意使用公共食堂食品加工工具、炊具。
2、 分包单位宿舍管理
2.1、分包单位必须在进场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提出各类住房申请报至项目行政部,由行政部负责安排,编制《住房分配方案》,未提出申请者不予安排。 2.
2、分包单位由后勤管理员负责按照项目指定的住房进行管理和分配,并将入住情况、入住各房间人员名单按房间统计张贴并上报,经确定后的住房方案不得自行调整。
2.3、分包单位宿舍必须保持本宿舍室内卫生整洁,由分包单位专职后勤管理员组织选举室长,实行值日制度并保证宿舍清洁、卫生。
2.4、分包单位专职后勤管理员必须按时参加项目部组织的现场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负责整改。
3、 现场厕所管理
3.1、现场厕所由分包单位派出保洁员值班清扫,保证厕所内空气流通及清洁卫生。
3.2、分包单位保洁员应定期喷洒消毒剂,除污垢,保持厕所无蝇、无蚊虫。
4、 生活垃圾管理
4.1、分包单位宿舍及办公室必须每日打扫、清理垃圾,垃圾应倾倒在指定地点。 4.
2、生活区内垃圾由分包单位保洁员及时清理,并把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堆放处,防止垃圾遗洒。
4.3、每天对堆垃圾处进行消毒,防止蚊蝇滋生。
十、 本管理细则作为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分包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
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劳务分包管理,确保所参建劳务分包方满足工程施工的要求,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期、成本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办法,用以考核各分包劳务。
2、本办法用于项目部下属各分包XX XX XX XXX 二 考核内容
1、项目对劳务分包工作实施分级管理,项目工程部为劳务分包考核归口管理部门。安全部、质量部、物资部、机电部、钢构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参与管理并对分包进行考核评分。
2、扣分项 质量考核:
(1)出现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直接暂扣工程款,待事故处理完毕并符合要求后支付,劳务必须对自身原因造成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2)监理、业主开据质量整改单的1次扣3分,予以罚款的,暂扣工程款,待整改完成后,予以支付;
(3)每次质量管理诚信评价85分以下扣3分;
(4)相同质量通病累积三次扣3分,每增加一次,扣分加倍,以此类推;
(5)随意切割钢筋等影响结构安全扣5分
(6)质量不达标导致验收未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需要复查的扣10分;
(7)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监理、业主日常验收影响下道工序插入的一次扣3分;
(8)未签拆模令不充许私自拆除支模架体及回顶的一次扣5分;
(9)模板成型质量差、拼缝间隙超出标准3毫米,发现一次扣1分;
(10)模板不及时清理,未按要求涂刷脱膜剂的一次扣2分;
(11)材料进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一次扣2分;
(12)混凝土成型打磨不及时,质量缺陷私自封闭,一次扣2分;
(13)项目下发的整改单,不落实或不按时回复相应部门,一次扣1分;
(14)混凝土养护不及时,造成质量隐患,一次扣3分;
(15)未经过三检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的,一次扣5分;
(16)劳务或分包在报验后,经总包复查仍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或过程提出的质量问题未整改到位的,一次扣5分
(17)后台钢筋加工不符合要求的,一个点扣0.5分,如:箍筋平直段长度、钢筋丝接头加工及保护;
(18)钢筋试件制作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一次扣5分;
(19)由于劳务原因,造成钢筋等试件复检不合格,一次扣5分,实体检测不合格的,暂扣工程款,待处理完毕后予以发放;
(20)劳务自检不合格,善自报验于质量部和工程部发现一次扣2分
(21)搭筋板焊接部符合规范,未进行验收,善自封模的,发现一次扣2分
进度考核 (1)周进度未按时完成,逾期按每天5分,累计扣除; (2)月进度未按时完成,逾期按每天5分,累计扣除; (3)季进度未按时完成,逾期按每天15分,累计扣除;
(注:以上扣分项不包括罚款及其他处罚。)
安全文明施工
1、入场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及登记备案,扣3分/人/次;
2、施工过程不按方案实施,扣除5分/次;
3、现场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不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面吸烟等),扣2分/人;
4、“四口、五临边”防护滞后扣2分/处,累计执行;
5、临时用电方面:私拉乱接,未从三级配电箱接电、“一闸多机”或机具未重复接地,巡查不到位,扣3分/台;
6、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防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看火人,无有效动火作业证,无焊工证,扣5分/人;如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的,扣15分/次;
7、作业人员酒后上岗,扣5分/人;
8、大型机械设备管理:安装维保人员无资质,塔吊司索信号工指挥、塔吊司机违章吊装,作业人员违章吊装,劳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扣5分/次;
9、爬模材料堆码凌乱无序,扣3分/天/次,累计执行;
10、模板支撑体系拆除后,超出规定时间未工完场清,存在悬空模板或露头钢管、丝杆等危险部位,扣3分/次;
11、各类周辅材堆码混乱,扣2分/次,未按要求堆码至指定位置,扣2分/处;
12、上级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部进行批评、通报、预警、处罚等,扣15分/次;
13、如因相关单位原因造成安全诚信评价在90分以下,扣15分/次;
14、发生重伤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扣15分/次,并暂扣工程款,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人得到处理、相关单位得到处理、相关人员得到安全教育、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予以支付;
15、发生围堵施工大门、在项目部制造混乱、拉闸断电等影响正常施工秩序,扣20分,暂扣工程款,待事件处理完毕后予以支付;
16、生活区管理:在生活区或项目部附近发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吸食或贩卖毒品等影响项目部形象的恶性事件,扣20分/次,暂扣工程款,待事件处理完毕后予以支付;生活区人员携带无关人员进入居住或长时间逗留,相关责任单位扣5分,并强制清理出生活区。
17、易燃易爆物品为按公司要求存放及使用,扣5分/次 奖励条例
一、 进度奖(工程部主要提名评定)
① 、预先签订的周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按时按量完成 ② 、按项目要求加班
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件的分包劳务每月奖励1000元现金
二、 安全质量奖(安全部、质量部主要提名评定)
① 、每月安全零事故,积极配合安全部整改错误且安全文明施工评分在85分以上的分包单位(附:每月少于3份安全整改单)
② 、按图按规范施工、积极配合质量部整改错误,且每次转序验收一次性通过的分包单位(附:每月少于3分质量整改单)
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件的分包单位每月奖励1000元现金
三、 机具设备及材料管理奖(机电部、物资部主要提名评定)
① 、自家机具设备管理得当,未影响现场施工及CI形象的分包单位。 分包劳务管理办法(物资类)
①、进入现场的材料,必须按类别、规格型号堆码整齐,如有乱堆乱放的情况,一次扣2分。
②、现场材料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乱锯、乱割现象,一次扣2分;成品钢筋从生产时计算,长期不使用积压超过一个月,一次扣3分;将成品钢筋切割为废料一次扣5分;对钢筋余料使用要求,未提出经项目管理部门发函确认的正当理由,一次拒不执行扣2分;每增加一次扣分加倍;将不属于废旧规格钢筋丢弃于废料池,一次扣2分。
③、现场周转材料如模板、木枋、钢管、扣件等,拆除之后必须按类别、规格型号堆码整齐,以便于退场或再次周转使用;如在项目管理人员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一次扣2分。
④、工完场清,现场施工完的部位,发现零星材料如扣件,顶托,套筒未清理完成的,一处扣1分。
⑤、根据物资管理办法,材料计划需有预见性,如出现临时提计划且要求当天就要进场的情况,一次扣1分。
注:月度综合排名末尾劳务处罚1000元现金并全项目通报
综合项
一、劳务队:
① 、服从机电部塔吊安排
② 、材料调运过程中未发生事故
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件的主体劳务每周奖励500元现金(视情况可增加奖励金额)
二、分包单位个人:
①、对项目提出创新可行性意见
②、积极配合项目各部门或各分包劳务
分包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经我司确定认(且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审批核准)的,分包所报该项目组织机构图上,管理人员及数量不可随意变动,且必须常驻现场,提供固定的联系电话(手机24小时开机),不得兼任本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的职务。
2、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依据施工合同常驻现场,履行项目组织管理职责,不经我总包批准不得更换,离开现场必须经我项目现场经理批准。
3、现场管理必须设置专职技术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测量员、试验员,其数量必须满足施工生产及我项目要求。
4、分包单位任何人无权更改施工方案和经我项目工程部批准的施工计划。如需变动必须事先征得我项目部批准。
5、对于我项目安排的任何工作指令,无论结果如何必须在2小时之内回复,并补充至月、周、日计划中。
6、施工现场物资进程布置必须,必须严格执行我司总体施工平面布置规定,且现阶段马上对室外工程进行施工,未经我司批准随意放置物资,我司将视为垃圾进行清场处理。
7、我总包方将成立专业幕墙总包施工管理小组,负责幕墙工程的整体正常运转工作和协调组织工作。
(2) 工期进度管理措施
1、施工计划除前期编制的总消项计划,所有各分项工作要全部量化,并在计划中详细列出各种材料、机具总量及目前加工情况、进场数量、下月(周)计划进场数量及劳动力组织实际情况等。每月(周)进行检查、考核并通报奖罚。
2、每天下午17:00由总包项目经理,组织召开专业分包协调会,随时解决影响幕墙施工生产的当天问题。切实落实每天进度的追进和完成情况。因此会议范围小,针对性强、能够更好地了解现场实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对问题给予,更好的处理解决方法。会议纪要由我总包负责记录和编写印发,当天的会议进行当天整理,在第二天签字下发。
3、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 通过计划工作逐级分解,最后通过下达到施工队、班组的施工任务书进行落实。进行施工进度计划执行的跟踪、统计分析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计划管理是工期管理的关键,我们将结合图纸等实际情况,进一步与业主及相关方勾通,优化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计划管理。 我们将安排专人负责进度计划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对工程进度进行总控制;各专业分包队伍也成立专门的进度计划控制机构,并安排专人协助项目经理部对该分包队伍的进度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督促。
二、总承包物资采购保证措施
1、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材料设备,则委托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单位进行检验,检验时应签订检验合同。物资设备部根据合同对特殊要求材料或设备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和控制。材料设备的检验方式在采购合同中要加以明确。
2、对需进场复试的物资,项目物资部要组织项目施工、技术等人员参与验收,收集合格证等随货技术资料,组织报验,并做好《物资进场验证记录》。业主监理封样的物资,注意核对是否满足封样要求。根据分包合同约定需我方负责复试的,按“物资复试及报验”的规定组织取样复试,项目试验员负责复试结果同时通知到项目物资部及分包商材料员。
3、对各分包单位主材供应情况进行过程控制,为确保总施工目标的实现,在签订进场协议时明确总包有权对其进度、质量问题进行处罚(且总包必须在所有进场物资设备验收单上签字业主才能付款),以确保各分包单位材料设备的进场满足现场需要。
三、 吊篮、垂直物料提升机管理措施
1、室外人货梯与外墙施工吊篮合理结合,合理安排提高使用效率,解决幕墙施工期间的垂直运输问题。为不影响各工序正常的穿插作业施工。提高垂直运输机械的运输效率,将采取分单位分时段使用制度,24小时连续运行,确保电梯分时段专用,避免多单位排队拥堵电梯,造成用工浪费及效率降低,大宗材料尽量夜间运输。所有材料必须提前两天报总包生产经理安排夜间运输计划,确保材料不在现场积压,影响其他单位材料的到场及运输。
2、我司将据幕墙分包方的需求,尽可能提供所有垂直运输器械,以满足工期目标和抢工得以实现.
3、我总包方现已全力配合,属下幕墙分包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目前已完成吊篮机械安装共计:127台;现已完成安检部门检测合格:112台;剩余15台已督办11月22日前出具合格证书。同时各楼体相应配置了物料提升机进行辅助运输,已完全能够保障幕墙单位的抢工施工条件。
四、质量管理措施
整个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四检制”,即:幕墙装饰分包单位班组、幕墙装饰分包单位项目部自检,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终检。质量预防与控制依据各项质量验收规范、行业标准与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指导施工。
1、施工过程中,要做好质量控制,我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质量检查员会及时与幕墙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质量检查员对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以书面的形式下发各专业分包单位,并抄送业主及监理各一份,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滞后的行为,我司将勒令强制其整改,并做经济处罚。做好质量过程控制,为“黄山杯”的获得打下良好的基础;
2、坚持样板引路,各分项工程从事前准备,过程控制,事后评比各方面出发,严格施工程序,明确责任人及奖罚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3、建立质量巡检制度,每周召开一次总包质量例会,一次专项质量检查例会,并现场检查,落实整改,每两周做一循环。
4、质量控制控制方面,我司总包工程部、质量部进行全方位质量控制。分段监督: 在每个分项及重要工序、部位施工前,分包必须向总包报验施工方案,根据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不合格或现场实际与资料不符,责令分包方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再向监理及业主报验。
5、认真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学习我项目下发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专项技术措施、细化节点图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作到心中有数,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
6、我项目质量部在审核所报资料齐全有效,符合程序后,进行现场验收。我项目工程部及分包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参加。质量部人员验收成优后统一报监理公司。
7、对于幕墙质量通病(例:石材幕墙打胶等)及天气对质量的影响,将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措施,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五、安全文明管理措施
1、生产管理制度 (1)、总包项目经理部成立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每周项目经理部组织分包单位进行检查,参加安全检查人员:分包项目经理、分包安全员、分包专业工长、专业电工、专职机械管理员等。 (2)、每次检查都要制定明确的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考核、记分和评比,好的总结推广,给予奖励;差的严肃批评,给予必要的处罚。 (3)、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要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精神。对查出的隐患要下隐患整改通知书,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尽快进行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消项制度。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4)、我司监督落实分包单位的班前安全教育:由分包单位的班组长进行,并做好班组班前安全活动记录,其班、组长存档备查,及时反馈到项目工程部,由工程部转交安全部。
2、夜间施工管理: 未响应工期要求,现阶段正处于加班加点抢工阶段,晚上使用吊篮等垂直运输工具,使用前必须配置强光照明和安全保障措施,我总包方将根据现场施工需要,安排专职安全员予以监督巡视。确保施工操作人员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
3、消防安全管理 (1)、项目保卫组、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2)、各分包单位消防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3)、各分包单位现场应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点、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 (4)、各施工单位现场布置应设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器材,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5)、各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仓库区、材料堆场等区域。各区域之间要留有防火间距。
分包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部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和我局《在建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我部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工程分包的分类:
(一)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在我部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我部(定义如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述),将工程承包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切分出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施工任务,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
(二)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专业技术和专业施工优势,或作为我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能力的补充,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三)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是指利用分包商的施工设备和劳务优势,我部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施工中某些机械作业任务或劳务作业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组织施工设备或劳务进行现场作业,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现场施工组织。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我部各施工单位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参加工程施工,进行劳务作业或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用工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
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工程局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局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局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
工程分包必须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对此,工程局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
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对此,工程局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
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此在发包方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发包方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项目部各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工程局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不得为亲属在本单位工程分包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二条 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按每一项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审批权限如下:
(一)不超过50万元的,发包方自审,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
(二)5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200万元的,经发包人自审通过后,由分公司终审,分公司领导批准。
(三)200万元及以上的,先按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和程序审查通过后,由工程局终审,局领导批准:
(四)200万元及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由分管副局长批准。
(五)超过500万元的,由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工程分包立项(许可与否); 确定分包商; 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只有终审通过,并获得批准的事项,发包方才能正式办理。
上述常规审查事项发包方可分项送审,批准后分步办理;归并送审的,批准后也要分步办理。
第十四条
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
(一)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四)确实需要给予分包商以工程预付款的。
对特别事项发包方应依其所属的工程分包项目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分档,按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常规审批权限审查通过后,再报上一级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就各事项的审批,应分别填制工程分包立项申请表,选定分包商审批表及分包商资质审查记录表、工程分包合同审批表及合同草案,特别事项报审表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上述表格格式由经营管理部规范。
各级审查工作由该级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及其它有关部门参与。逐级审查的,在中间审查通过后,应有该级行政第一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批准人批准后的上述各项文件除返回发包方外,还应送上级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局终审的,由局经营管理部备存。
第三章 选择分包商
第十六条
通过工程分包立项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确定选择方式;
(二)发包方招标或发布工程分包信息;
(三)发包方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四)分包方投标或竞标;
(五)评审小组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者;
(六)发包方定标;
(七)正式确定中标者的审批。
选择分包商工作由发包方组织,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负责。 第十七条
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上述方式中,原则上应采用前两种招标方式,尤以邀请招标为首选方式。对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可选用询价招标方式,选择几个合格分包商,由其报价竞标。条件具备的,可选择在我局工程分包施工中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几个分包商,通过议标方式,与分包商分别协商,从中选优。
第十八条
参加竞标的分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为此,发包方必须对有意参加竞标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加竞标。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企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六)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必要时,发包方应要求参加竞标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发包方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记录。
第十九条
应设立工程分包竞标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由分管经营管理的领导负责,有一定施工经验的经营、工程技术、设备物资和财务人员参加。须上报审批的工程分包,应通知上级审查部门派员参加,以利上报后的审查;上级审查部门认为可以按上报的评审资料审查的,可以不派员参加,但应及时通知发包方。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必须向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报告除应有竞标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四)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评审报告应有参加的评审人员(上级审查部门派员除外)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条
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发包方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三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一)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
(二)进度控制和工期;
(三)技术和质量标准;
(四)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
(五)合同价格;
(六)双方职责;
(七)结算和支付;
(八)交工验收;
(九)质量保证期;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少应与我局和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发包方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第二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量保证金。发包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占结算工程款的比例,至少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发包方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合同价格应总体上控制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中标价范围内,取合理低价成交。与工程承包合同中标价格相比,工程项目分包采用单价承包的,其主要单价不应倒挂,估算的合同总价不应倒挂;采用总价承包的,承包总价不应倒挂。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承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五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
(一)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草拟工程分包合同。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内容应不背离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件)和分包商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二)合同谈判,必须有代表人和主管商务、技术等部门的人员参加。对质量、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合同谈判应有记录(作为发包方工作备忘),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合同谈判结束后,发包方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对合同草案,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
(四)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发包和承包双方单位公章。根据我局体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工程局局长特别授权外,凡按本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发包方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发包方单位公章,由发包方全面负责履行。
(五)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工程局指定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
第二十六条
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应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无论是哪一级审查批准的,都必须报送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二)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凡需经项目部、分局或工程局审查的,都必须报送工程局备案(径送局经营管理部)。 合同终止时,发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上述各备案部门。
第五章
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三)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工程项目工序分包、作业分包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九条
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督查:
(一)关键部位施工;
(二)基础部位施工;
(三)需要覆盖的隐蔽结构施工;
(四)重要的工序作业;
(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
(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
第三十条
为保证不降低我局履约项目的整体水平,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的要求,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我局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章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一条
支付的条件
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
(一)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
(二)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三)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请;
(四)我部工程技术(计量)部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和确认;
(五)我部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
(六)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已从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
(七)经营管理部门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
(八)分包商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 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只要缺一条件,即不能给付。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不允许超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二条
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一)按一定时段(如按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给付。每次结算和支付,发包方经营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共同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结算和支付。
(二)完工结算和支付。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
(三)最终结算和支付。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我部质检部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最终的支付在我部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
第三十三条
结算程序:
(一)分包商编制并向发包方提交结算报表。报表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我部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经营管理部门最终对应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查,并签章确认。
(三)我部经营管理负责人复核审查。
(四)我部行政第一责任人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我部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返回分包商,并由经营管理部门分送有关部门备用。 第三十四条
支付程序:
(一)分包商依据发包方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帐单。帐单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由财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章确认:
1、我部所供材料款;
2、我部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
3、应返还我部的预付款;
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
6、有偿使用我部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7、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我部赔偿的费用。 财务部门最终对实际应给付款项进行核实,并签章确认。
(三)我部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复核审查、批准。我部规定支付款项超过一定限额需由行政第一负责人批准的应从其规定。
(四)财务部门凭批准的应给付款金额向分包商支付。
第七章
工程分包统计和资料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部均应按照工程局关于报送分包商结算统计报表的规定,建立工程分包统计台帐,进行工程分包统计,并逐级按时上报。
第三十六条
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是我部在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对于产生于工程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直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向业主移交。
项目部应将上述责任分解落实到本工程各发包方,并通过工程分包合同落实到分包商。 第三十七条
工程分包合同任务完工或合同终止后,我部必须对分包商履约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的效果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并将评价报项目部。评价报告经项目部签署评价意见后报局经营管理部(分局管理项目部由分局上报)。
第八章
劳务用工
第三十八条
工程施工所需劳务应首先在本部职工中选用。出现短缺,对于重要的劳务作业且所需劳务数量较多时,应采用劳务作业分包;对于零星、短期、临时且分散的用工,可以直接招用社会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务用工应签订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中应有劳务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对违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用工的价格应参照当地劳务市场价格和供求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合理确定。
第九章
廉政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四十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分包行为,切实加大在源头和关口前沿的反腐力度,在工程分包中,实行工程分包廉政合同(以下简称廉政合同)制度。
第四十一条
凡我部和分包商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必须首先签订廉政合同。在遇有分包商拒签廉政合同的,不得在工程分包合同上签章(即不允许拒签廉政合同的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
第四十二条
廉政合同和相应的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和签字人应相同。
第四十三条
廉政合同的内容、格式由工程局纪检监察部门规范,其范本另行下发。 我部和分包商签订廉政合同时,可对廉政保证和违约责任条款做出具体约定。实行招标选择分包商并有招标文件的,应就廉政合同有关事项写入招标文件;选定中标分包商,并与其签订廉政合同时,则不得对廉政合同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四条
廉政合同应报送双方纪检监察部门一份,并应与工程分包合同一起按本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签订双方履行廉政合同时,均应接受各自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对工程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给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带来不良影响,给工程局经济、资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不仅限于此)之一的给予必要的处罚和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而擅自决定分包的;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的;
(三)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而进行工程分包的;
(四)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多结多付工程款的;
(五)不依据合同和不按程序结算和支付的;
(六)借工程分包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种支付凭证的;
(七)虚开工程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或得回扣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谋取好处,获取间接或直接经济利益的;
(九)亲属借壳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
(十)不签订廉政合同或不履行廉政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十一)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其他违法、违约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亲属”是指与本人有下列关系的人员: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
第四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本文执行前已经办理的工程分包管理事项,凡关连延伸,亦应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完善、改进或补办。本文执行前已签定工程分包合同,合同期尚存一年及以上的,应尽量说服分包商与我部补签廉政合同;对不同意签定的,将影响其在我局在建工程承担其他工程分包任务的竞争力。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主管部门为我部经营管理部,协管部门为生产技术部、质量安全部。
第六十四条
分包结算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项目劳务作业层是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项目施工生产任务的支撑和保证。按照两层分离的要求,项目部与劳务作业层应建立以分部、分项工程承包或劳务定额分包为主要形式的经济合同关系。
第二条项目所需劳务作业队伍应坚持“以我为主、先内后外、合理有序、总量控制”的原则,由公司审定配置计划,委托项目部组织公开招标,择优录用,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对劳动力实行动态管理。劳动力动态管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施工现场的劳动力进行跟踪平衡,需要补充或者减员时及时向公司提出申请计划。
2、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队、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进行考核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兑现奖罚。
3、发现进场劳务作业队伍与招用时承诺条件严重不一致或工期滞后,存在安全质量隐患时,项目部有权调整施工队伍。
4、 配合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对项目劳动力的招用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正确使用劳务工,纠正不规范用工行为。
第四条劳务分包队伍管理
1、劳务分包队伍是指在工程项目上招用具有独立施工能力和相应资质的外协施工企业。
2、实行分包队伍资格施工准入制度。由公司办理外部劳务的资格审查和注册登记工作,在确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齐全、综合实力强、施工业绩优良、履约信誉高后,编入劳务分包商名录,并进行公示制,养在社会、用在企业、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对进入名录的分包商实行动态管理,跟踪考核、记录业绩、年审评定、并建立不合格队伍的定期公示制、优胜劣汰。
3、项目部招用劳务队伍应遵循“计划报批、资格预审、公开招标、综合评价、集体审定”的程序,杜绝违法、违规分包、坚决取缔整体分包和层层转包。
4、经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队伍后,按照“先签合同后施工”和“谁施工、谁管理”的原则,由公司委托项目经理在施工前与其签订规范合法的《工程分包合同》,其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内容、包价、建设工期、质量、材料物资和设备的供应方式、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等条款。
5、对劳务不拨工程预付款,并由其交纳10%的履约保证金和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劳务分包工程的验工计价拨款必须由项目部计划、施工、财务、物资、安全、质量等负责人会审签字,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任何人无权单独批准计价拨款。
6、项目部对分包工程应抓好现场代表、技术监督人员的选派工作,落实分包工程全过程“旁站”制度,严格进行安全质量和工期的监督与控制。
第五条本制度在执行当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公司负责解释。
分包结算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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