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宣传材料范文
非法行医宣传材料范文第1篇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或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的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多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非法行医有哪些表现形式?
1、黑诊所一般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挂牌或不挂牌非法行医。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有打针、输液、卖药,接生(计划生育手术),拔牙镶牙等行医行为。
2、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看病、拔牙镶牙等。
3、没有任何的医学常识和急救措施到患者家中接生的行为。
4、在药店内使用仪器进行诊断、抽血化验等行为。
5、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
如何识别“黑诊所”
1、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悬挂于明显处。“黑诊所”不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黑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
3、本县个体诊所均不具备开展接生、人流、手术、B超和性病诊治的资格和条件,宣传或从事上述诊疗业务多为黑诊所。
4、非法行医的人员在“黑诊所”中给患者看病,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书》。
5、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黑诊所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躲避查处。
劝告人们主动抵制到“黑诊所”就医;擦亮眼睛选择到合法诊所就诊,并要主动索要并保存门诊病例、收费收据等,以便给后续治疗的医生提供参考以及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提供证据。广大群众要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承担起维护健康,保护生命的责任。
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行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非法行医宣传材料范文第2篇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或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的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多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非法行医有哪些表现形式?
1、黑诊所一般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挂牌或不挂牌非法行医。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有打针、输液、卖药,接生(计划生育手术),拔牙镶牙等行医行为。
2、在早市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看病、拔牙镶牙等。
3、没有任何的医学常识和急救措施到患者家中接生的行为。
4、在药店内使用仪器进行诊断、抽血化验等行为。
5、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
如何识别“黑诊所”
1、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悬挂于明显处。“黑诊所”不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黑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
3、本县个体诊所均不具备开展接生、人流、手术、B超和性病诊治的资格和条件,宣传或从事上述诊疗业务多为黑诊所。
4、非法行医的人员在“黑诊所”中给患者看病,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书》。
5、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黑诊所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躲避查处。
劝告人们主动抵制到“黑诊所”就医;擦亮眼睛选择到合法诊所就诊,并要主动索要并保存门诊病例、收费收据等,以便给后续治疗的医生提供参考以及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提供证据。广大群众要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承担起维护健康,保护生命的责任。
四、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行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非法行医宣传材料范文第3篇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或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非法行医的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多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来源不明,存在使用假药、劣药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租住房屋,居无定所,出了医疗事故就一跑了之。
非法行医有哪些表现形式?
1、黑诊所一般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挂牌或不挂牌非法行医。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有打针、输液、卖药,接生(计划生育手术),拔牙镶牙等行医行为。
2、在集会、集贸市场等人流、物流集散地,摆摊设点、看病、拔牙镶牙等。
3、没有任何的医学常识和急救措施到患者家中接生的行为。
4、在药店内使用仪器进行诊断、抽血化验等行为。
5、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的行为。
如何识别“黑诊所”
1、开办医疗机构行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依法悬挂于明显处。“黑诊所”不能提供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黑诊所内设施简陋,有的混杂在生活区(厨房、睡房等),环境恶劣。
3、非法行医的人员在“黑诊所”中给患者看病,不能提供《执业医师证书》。
4、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黑诊所多将药品放在“诊所”外的其他地点,躲避查处。
劝告人们主动抵制到“黑诊所”就医;擦亮眼睛选择到合法诊所就诊,并要主动索要并保存门诊病例、收费收据等,以便给后续治疗的医生提供参考以及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提供证据。广大群众要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承担起维护健康,保护生命的责任。
非法行医宣传材料范文第4篇
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4月13日在京联合召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暨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整规办有关领导应邀出席会议。会议在总结去年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动员和部署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据不完全统计,在2005年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中全国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4000人次,检查采供血机构2700余户次,检查临床用血医疗机构54000余户次。专项整治开始以来,全国共查处违规采供血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案106件。其中行政案件95件,包括采供血机构违法违规采供血案件30件;医疗机构违规自采自供血液案件40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规案件1件;其他行政案件24件。依法查处冒名顶替献血单位13家,依法吊销、注销了9家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和1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查办刑事案件11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其中15人已被判刑。此外,天津市还将6名倒卖献血证的违法人员进行了治安拘留。各地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同时,依纪依法对102名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的2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11人、给予其他党内或行政处分的85人次,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的15人。有些责任追究工作还在处理之中。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通力合作对30余起重点案件进行了督查督办、挂牌督办和联合查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卫生部去年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据不完全统计,专项整治期间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49万人次,查处案件77000余件,取缔非法行医54000余户,没收违法所得2525万元,罚款4817万元。卫生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去年还组织对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些医疗机构违法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各地依法依纪对60家医疗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查处。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打击“黑诊所”、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此次专项行动从今年4月份开始启动,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检查三个阶段,为期一年。在第一阶段(2006年4~5月),各地要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第二阶段(2006年5月~2007年5月),各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第三阶段(2007年6月)要重点抓落实。各地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要认真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总结,并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
会议要求,各地首先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其次,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按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建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对辖区内专项行动进行具体动员和部署;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突出重点,查找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加大宣传力度。第三,打建并举,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加强综合治理。一方面对违法犯罪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另一方面要标本兼治,积极改革、探索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非法行医宣传材料范文第5篇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惜民
副组长:张俊会
成
员:苗树凯
贾桂玲
吝汝利毕树强索用文 张爱芬
磁县中医院
打击非法行医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2006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会议精神,按照市县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我院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优化医疗环境,确保医疗安全。使医疗机构设置达到规范,医务人员执业合法,无超范围执业行医,无非法外出会诊、义诊、坐诊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将我院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依照县局文件精神,我院成立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王惜民,副组长:张俊会,组员:苗树凯、吝汝利、索用文、贾桂玲、毕树强、张爱芬。
二、 组织学习宣传动员
为搞好这次打击非法行医行动,院领导组织全院干部职工由上到下逐级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进行宣传动员。特别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各级人员,进行了专题专项学习、教育和动员,使其提高认识,认清当前形式,自觉遵守医疗法律法规和医院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严行律已,要进行自查自纠、自报,认真填写打击非法行医自查自纠调查表,并写出本人保证书,进行自我约束。
三、 进行调查摸底,自查自纠,自我保证
1、 对有执业医师资格的进行摸底,填写了打击非法行医自查自纠调查表,由本人自己填写,全院36名执业医师,另加2名麻醉人员,全部填表。
2、 对有执业医师资格的36名人员和2名麻醉人员进行了签定个人保证书,进行自我约束。应做到:①保证不在院外私自开设诊所;②保证不到黑诊所坐诊行医;③保证不与他人联手非法开设诊所,非法到他院及乡村诊所做手术、麻醉、接生、检查等;④保证不私自非法出诊、会诊、义诊、搞体检;⑤保证不超范围行医。以上各条如有违犯,自愿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处罚。
3、 依照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和县卫生局(2006)56号通知,县人员政府(2007)55号通知,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关于规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严格加强执业医师管理,坚决杜绝非法行医,要做到合法行医、合理用药、制度化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4、 自查自纠
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院领导根据本院摸底掌握的情况,对重点人员进行了重点培训、学习、教育,把打击非法行医重点内容传达到每一个人。逐科逐人进行自查自纠、自报,并组织人员进行查访,未发现有违法行医、在外开诊所的,已全部关闭取缔。在院内自查07年无非法行医、无超范围行医,无私自到院外会诊、义诊、手术、接生、检查、坐诊等现象。
非法行医宣传材料范文第6篇
单位名称(或检查地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单位:广南县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卫生监督员 、 执法证号:YN 、YN ,向 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进行现场检查,并了解相关情况。 检查中发现:(注:有√ 无)
□
1、未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1.1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 □1.3实际执业地点与许可的执业地点不一致。
□
2、 等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
□
3、 等人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活动。
□
4、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等母婴保健技术诊疗活动。
□
5、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
6、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血液或血浆现象。
□
7、是否存在在社区、农村以“义诊”名义,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行为。
□
8、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 备注:存在其它问题的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陪同检查人员签字: 卫生监督员签字:
非法行医宣传材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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