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合同履行评估报告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61

合同履行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关于《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

履行情况的报告

各位代表:

二O一一年是我单位第六轮《集体合同》履约的第一年,同时年初依照《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由行政和工会分别代表企业方和职工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年来,在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两个合同的履约率达到98%,现在我受公司委托,将本单位二O一一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向大家报告如下:

一、关于《集体合同》

1、劳动用工

我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进行用工,不以任何理由收取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

2、劳动报酬及工作时间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推行以岗位、工种等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月标准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月兑现,年终结清。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节假日、职工加班按国家规定结算加班工资。

3、保险福利

企业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定期向职工核对确认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14%作为职工福利资金,绝不挪作他用。特殊工种和一线施工人员还办理了工伤保险。

4、劳动保护

- 1 -

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安全帽等。

5、职工教育

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教育与培训组织机构,管理职工教育与培训,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每年用于职工教育的培训费用11万多元。

二、关于《工资专项合同》

二O一一年我单位实现利润76.8万元,比上年增加18.1万元,企业劳动生产率达13万元/人,全年职工工资总额达2026万元,职工人均货币工资达3.63万元,圆满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并能按照《工资专项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职工发放工资,不存在拖欠现象。

三、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从总体上来说,职工对两个合同的履约情况还是基本满意的,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与《江苏省一办法两条例》规定的标准相比,我们在合同履约方面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工教育培训。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还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抓好。

二是职工的保险。虽然已经搞了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保险工伤,但职工的还没有办理失业、生育保险等。

三是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了,但还没有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对厂务公开未能长期开展。

以上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报告人:朱家宝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合同履行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对于已经陷入感情破裂的旋涡,急于解脱婚姻桎梏的男女双方来说,可能在离婚时并未对相应房产进行处分,会在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再行分割,当下社会,这一行为很常见。但离婚时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事后一方反悔,其又能否提起分割之诉?或者以其他形式实现撤回赠与的意思表示?

为了生计 大房置换小套

胡先生与韩女士199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5岁。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购置本市商品房一套,产权登记在胡先生一人名下。2011年,胡先生与韩女士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胡先生一起生活,由胡先生直接抚养,韩女士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登记在胡先生一人名下的房产,胡先生与韩女士均放弃所有权,归儿子一人所有,韩女士搬离该房屋。

离婚后,胡先生带着儿子一起,度过了一段平静的生活,儿子也逐渐从父母离婚的阴影中走出来。但好景不长,因胡先生无固定工作,靠低保维持生计,随着儿子日常生活、教育开支不断加大,胡先生愈发感觉到压力,生活也随之陷入窘境。

因离婚时约定给儿子一人所有的这套房屋面积相对宽裕,胡先生因此萌生了一个想法,是否可以将现在居住的房产出售后置换一个小套,这样换来的房屋差价可以供儿子生活学习。主意打定,胡先生很快联系房屋中介、挂牌售房、签订居间买卖协议、收取首笔售房款,因为房屋登记在胡先生一人名下,所以胡先生在进行上述出售行为时,没有受到任何阻碍,但就在即将完成产权过户的关键时刻,事件的发展出现了意外。

走漏风声 上演分割之诉

韩女士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得知胡先生售房的消息,备感气愤,找到韩先生质问,认为其售房行为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理亏的韩先生只能如实陈述售房的原因,并希望能得到韩女士的谅解,但韩女士坚持认为胡先生在未同其商量的情况下,做出如此重大的决定,是一种无耻的欺骗行为,所以坚决不同意卖房。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胡先生与买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在即,韩女士立即委托律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并将房屋进行财产保全,限制了房屋的产权转移。

此时,胡先生已收取买家100万元的购房款,因房屋被诉讼保全限制转移,因此无法将房屋过户给买家,而一旦无法按时完成过户,胡先生的行为将构成违约,面临承担总购房款20%违约金的风险。

权衡利弊之后,韩先生在法官的建议下,与韩女士进行协商,韩女士提出条件,可以撤销诉讼并配合办理产权过户,但条件是要将售房款中的58万元汇至其账户,由其保管,且这笔钱可以用于日后为儿子买房。韩先生同意了该方案。韩女士在收到58万元后遂撤诉,胡先生也因此得以顺利将房屋过户给买家。同时按照约定,2013年2月,韩先生即要和儿子搬出房屋,因此另购置一个小套房屋的计划成了胡先生的当务之急,但就在胡先生联系韩女士协商购房的时候,事件的发展再次令胡先生措手不及。

男方无奈 向“帮女郎”求援

为协商购房事宜,胡先生拨打韩女士的手机,但不是忙音就是关机,偶尔接通电话,得到的答案是另定时间协商,便匆匆挂断电话。胡先生情绪激动时,会指责韩女士的不仁行为,但会得到韩女士更强烈的反驳,认为是胡先生不仁在先,现在对其失去信任。

事情到此已经非常清楚,在房屋价值被变现为58万元现金后,随着亲情的退却及对金钱的掌控所带来的愉悦,韩女士已不愿意将58万元拿出来为儿子买房。胡先生无奈之下,向上海教育电视台“帮女郎”节目组求援,节目组遂委托“帮女郎”律师团——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对本案进行分析。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律师团提炼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并由余庭律师做了法律分析。

1. 韩女士是狠心妈妈还是正当维权?

有公众认为,本案的房屋在胡先生与韩女士离婚时已作出明确约定——归儿子所有,所以胡先生与韩女士已经不存在财产纠纷,韩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并无道理。

余律师:涉案房屋虽登记于胡先生一人名下,但系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韩女士与胡先生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儿子一人所有,这是一种将房屋共同赠与儿子的意思表示,而韩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实为韩女士作为赠与人之一撤回对儿子赠与的意思表示。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赠与适用登记主义,当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时赠与才生效,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胡先生或韩女士作为赠与人均有权撤回赠与,所以韩女士并非恶意阻止胡先生的交易行为,只因该房屋涉及她一半的权益,胡先生擅自变卖房屋涉嫌转移财产,她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

2. 离婚后,韩女士是否有权参与管理儿子的生活和财产?

有公众提出,韩女士与胡先生离婚后,儿子与胡先生共同生活,所以胡先生是儿子的监护人,由胡先生照顾儿子生活,管理儿子的财产,韩女士无权干涉。

余律师:韩女士与胡先生离婚后,虽然彼此不再有互为配偶的身份关系,但他们是儿子监护人的身份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即离婚后韩女士与胡先生均为儿子的监护人。儿子虽与胡先生一同生活,但胡先生仅为儿子的直接抚养人,与韩女士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并不矛盾,故胡先生为儿子利益管理、处分儿子个人重大财产时应当与同为监护人的胡女士协商处理。韩女士如果认为胡先生出售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除撤回赠与外亦可提起诉讼。

3. 58万元售房款该归儿子还是母亲?

有公众表示,售房款58万元是受赠房屋转化而来的,故58万元仍然归儿子所有,韩女士与胡先生所达成的新的财产约定,违反第一份离婚财产协议约定,是损害儿子利益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余律师:韩女士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表明撤回对儿子的房产赠与,故胡先生取得购房款42万元、韩女士取得购房款58万元系两人对于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并已履行完毕。韩女士收到58万元后承诺给儿子重新购房,是一个新的赠与的意思表示。但与之前赠与房产不同,该现金系动产,动产赠与适用实际交付主义,即当韩女士将58万元现金全部交给儿子,儿子接受58万元时赠与才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赠与并未生效,韩女士依然有权选择不为儿子买房。

节目组与律师团 齐唤亲情回归

如果没有胡先生售房的行为,若韩女士不配合办理过户,则胡先生可以对韩女士提起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之诉。由于已发生售房行为,双方就售房款分割达成新的协议,导致新的法律关系产生。

现在,韩女士收取了58万元,并拒绝将该笔款项用于为儿子购房,是以实际行为表示撤回赠与,虽然韩女士承诺过为儿子购房,但该承诺仅是一个口头约定,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造成如今的局面,胡先生本身就存在一定过错,他不应该在韩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出售房产。因此,若韩女士明确表示拒绝为儿子买房,从法律角度来讲,并无较好的方案予以救济。

对此,“帮女郎”节目组提出建议:这本是一起离婚后家庭财产的处分争议,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孩子毕竟是无辜的。明明父母健在,却即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况,何等凄凉?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很不利。因此建议胡先生和韩女士念及亲情,主动协商解决孩子的居住问题。

律师团也提出,双方应回归理性,为孩子权益着想。本着最初财产处分方案的精神,进行协商并化解矛盾,共同为孩子购置一套可栖身的房子。

栏目主持人: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编者按:“帮女郎”是上海教育电视台的一档著名节目,2013年,她来到了《检察风云》杂志。栏目选取发生在百姓身边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让百姓了解更多与自身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避免陷入误区,或及时寻求救济。本栏目获得了“帮女郎”节目组及其律师团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的鼎力支持。

从内容到形式,“帮女郎”的栏目和节目既各有特色,又互为补充,还会不时联动。比如,与节目相关案例的一些前期预告、后续追踪,以及与读者、观众的各类互动,也会经常出现在《检察风云》杂志及其官方网站和微博上,敬请期待。

延伸阅读

1.如果儿子直接起诉韩女士,是否可以要求母亲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儿子具备诉权,可以起诉母亲要求过户,但在诉讼过程中,韩女士可以主张撤回赠与,不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于赠与行为不成立亦未生效,故儿子直接起诉母亲要求过户,有较大诉讼风险,胜诉权亦不确定。

2. 若房屋并未出售,胡先生该如何为儿子的利益维权?

当时胡先生没有售房时,韩女士又不配合办理过户,则胡先生可以将韩女士作为被告,儿子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履行离婚协议之诉,要求韩女士履行双方的离婚协议,将房屋过户至受益人即协议外第三人儿子的名下,胡先生具备诉权及胜诉权,而且能为儿子保住房子,避免产生后续矛盾。

3. 假设胡先生已和买家办理了过户手续,韩女士事后得知,该如何救济?

这种情况下,韩女士可以提起对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并仍然可以在诉讼过程对该房屋进行诉讼保全以限制该房屋的再次转移。若经诉讼查明,买家明知胡先生非完全的权利处分人,则该合同将因不具备善意第三人情形而归于无效,系争房屋恢复至原先状态,并由胡先生返还相应的购房款。

但经审理查明,买家系善意第三方,则根据物权法规定,买家可以取得房屋物权,但因为被出售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韩女士仍然有权利另行起诉对售房款进行分割。

合同履行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我公司近1年没有发生诉讼和仲裁情况。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五)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

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没有此类情况。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履行情况良好。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3)其 他

没有此类情况。

备注:

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没有此类情况。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合同履行评估报告范文第4篇

在我国《合同法》中, 第93条第三项中对迟延履行状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当买卖合同双方当时中的出卖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在买受人一方确定合理的履行期限之后, 在履行期限届满后, 对于出卖人一方仍旧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买受人一方可以通过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式以保障自身的权力。

1.1 出卖人一方提出给付

做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当买受人一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以及对无期限下的违约赔偿行为做出选择的同时, 买受人在享有解除权的基础之上却仍然进行给付上的延期, 伴随着解除权的消失, 买受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对于解除权的放弃。此外, 当买卖合同的履行规定日期到期的时候, 作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一方不愿意对买卖物进行领取并且支付款项, 此时, 作为买受人不许应该履行支付领取的义务, 不得加以拒绝[1]。

由于考虑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及义务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法律出于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立法实践。对于其他情形之下, 出卖人一方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规定日期到期之后的时间里提出的给付, 对于此种情况, 法律考虑到买受人一方的利益, 规定作为买受人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权时间上的行使期限, 因此, 在此种情形下, 作为买受人的一方依然能够对买卖合同进行解除或者是请求损害赔偿以对抗出卖人一方的延期给付行为。

1.2 出卖人给予买受人通知下的继续履行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当中, 当合同双方中出卖方在继续履行前向买受人一方提出通知, 买受人一方在收到通知之后, 能否对自身在买卖合同中权力保护方面产生影响, 是当前我们需要重点探讨地问题[2]。作为出卖的一方, 在任何时间里向买受的一方提出通知, 这对于买受方而言是极为不公平的, 作为买受的一方, 由于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充分的考虑, 以此导致买受方无法对出卖方的给付条件进行履行, 买卖合同难以进行下去, 受领支付行为没有完成, 买卖合同因此不能成立。

2 瑕疵履行中继续履行的适用

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当中, 瑕疵履行是一种极为常见的合同履行的状态, 它不同于延迟履行, 在瑕疵履行中, 做为买卖合同双方中出卖的一方, 对于合同的继续履行状态是不确定性的, 如果是出卖人一方的出卖物发生了瑕疵缺陷从而造成买卖合同无法进行, 此时作为买受人的一方可以依照法律要求出卖人的一方进行买卖物的修整或者是替换, 买受人的一方在此刻对买卖物是享有这样的权利的[3]。作为买受人的一方, 首先需要在合适的时间内, 对买卖物所存在的瑕疵对出卖的一方提出请求, 是需要修整还是替换, 此外, 如果是出卖人的一方在街道买受方要求后口头上或者书面形式上提出承诺, 答应买受人的请求进行买卖物的给付, 此时, 买受人的一方是不可以延期进行买卖物的领取以及支付的。

此外, 买受人在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间也不可以肆意妄为的对瑕疵履行的履行方式进行改变, 法律在充分考虑到出卖任一方的利益后, 也对买受人一方的行为做出了限制, 对买受人瑕疵履行合同中的变更全做出了限制,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出卖人一方的权力。

结束语

在买卖合同中, 作为买受人的一方, 会根据合同买卖中存在的瑕疵请求出卖人的一方给予适当的解决, 同时, 对于出卖人的一方对合同买卖物的延期履行也提出了明确性的要求, 对于促进继续履行规则的有效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在我国《合同法》上, 对买卖合同中继续履行规则做出了明确意义上的解释及说明,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签订中,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及义务, 当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作为买受人的一方, 法律规定其所享有的救济性权力, 但是, 由于我国法律尚未规定买受人所享有救济权利的具体时效, 因此导致买卖合同法中继续履行规则的不健全, 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本文联系实际, 结合当前我国《合同法》的最新规定, 深入探讨买卖合同法中的继续履行规则, 并对其完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法,继续履行规则,完善

参考文献

[1] 叶玲.浅析减损规则与继续履行的协调[J].文艺生活文艺理论, 2012 (8) :268.

[2] 郭超.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理辨析与裁判规则对赵某诉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评析[J].天津法学, 2017, 33 (2) :92-98.

合同履行评估报告范文第5篇

乡综治委:

2008,在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综治办能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平安创建”为契机,加强我乡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狠抓综治各项目标管理,为三山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一、积极抓好“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的开展,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能力

今年根据上级的安排,针对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的新情况,继续开展了以“崇尚科学、关爱家庭、珍惜生命、反对邪教”为主题的农村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继续对全乡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并利用“三下乡” 等活动时机,把宣传挂图及有关宣传材料发到各村及中小学校,送到农民手中,组织收看VCD教育资料,切实做到“进村、入户、面对面”。重点对广大农民、农村中小学生开展宣传教育,以进一步提高全乡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及学生防范和抵制邪教的能力。

二、落实各项创建措施,推动了创建活动全面发展

首先是和谐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一是全乡8个村委会都设立

了110家庭暴力救助联络点,构建妇女投诉救助网,建立家庭矛盾疏导站;二是在乡政府综治维稳中心挂牌成立了家庭矛盾疏导站,并聘请了派所民警、综治干部、妇女代表、司法所等志愿者担任家庭矛盾疏导员;三是5月份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了“零家庭暴力示范村创建活动”,并成立了领导小组;四是对全乡98%以上的家庭进行了评比、命名、表彰。其次是和谐平安村创建工作。各村委会都成立了村服务协调小组及治安自愿者服务队,各村小组都刷写了23条永久性标语。再次是和谐平安学校创建工作。在各学校建立了“校园110”综合服务体系。在学校保卫处设立“校园110”总值班室,并与辖区公安机关实现“110”接警服务台联网。在师生员工中招聘人员组建校园护卫队伍、看楼护院队伍、治安信息队伍、心理咨询队伍、法制教育队伍以及矛盾纠纷排查队伍,及时将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有效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并定期对校园周边“三室二厅”、违章搭建、流动商贩、等影响治安的问题开展清理整治行动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稳定。最后是落实了综治各项制度建设。坚持每月一次治安形势分析、每半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村级工作督查等工作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都落实了定时、定人进行调处,使矛盾纠纷“大事不出乡、小事不出村”;层层落实了各项责任制,且与邻县乡镇签订了边际联防协议。

三、认真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深入开展基层安

全创建活动

大力加强防范工作,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积极措施。为此,按照乡党委、政府及乡综治委的安排部署,积极协调治安巡防队、看楼护院队等“六支队伍”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它们日常工作的开展,使它们的作用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平安创建活动中,积极协调派出所、司法所等综治部门,与治安防范各项措施紧密结合,巩固了我乡安全创建的成果。

三山乡综治办

履行综治职责报告

维 稳 办

乡综治委:

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维稳办的精心指导下,紧紧依靠三山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及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以两次“百日维稳行动”活动为契机,按照构建和谐平安崇仁的总体要求,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牢记“收集信息、工作督查、督促整改、当好参谋”的职责要求,踏踏实实工作,全乡没有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政治稳定。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牢记职责,坚定信念

稳定无小事,只有牢记职责,树立了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放过任何一种可能影响稳定的“小问题”,积极拓宽工作视野,延伸工作触角,以对党和政府负责,对人民生命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才能真正发挥“千里眼、顺风耳”的作用。我乡石庄至张坊水泥公路下王河段因路基不实,靠山排水措施不当,春季雨水又多,河水上涨冲刷路基,导致该地段路基大面积倒塌,水泥路面悬空,如不及时加固将直接导致路面断裂或下沉,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乡主要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形成书面报告向县交通局、县发改委等职能部门反映,同时将信息报送

至县政法委维稳办,以早日消除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健全网络,维护稳定

要全面迅速掌握维稳方面的信息,必须广交朋友,构建信息网络。在今年开展的两次“百日维稳行动”活动中,我乡高度重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落实了责任,充分发挥网络作用,有重点地做好摸排和稳控工作,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各种山林权属、土地权属和家庭邻里纠纷中,各村的联络员、信息员及有关人士都能及时提供信息,本人再将信息反馈该驻村领导和村支书,做到“大事不出乡,小事不出村”。

三、下步工作打算

1、继续争取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把维稳信息督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部署。

2、加强信息联络员、信息员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作、学习培训和考核等各种制度,最大程度地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把维护稳定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切实做好张家、流坊村刑释人员的帮教稳控以及冬季防火等多发矛盾和事故的预防、处理工作,确保我乡长期稳定,和谐发展。

合同履行评估报告范文第6篇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免除农业税以后,乡村干部的职能将由行政性向服务性转变。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推进乡村干部职能的转变,需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规范可行的乡村基层干部工作职责,明确乡村干部应该做什么,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乡村干部

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乡村工作项目纷繁复杂,工作分散性大、流动性大,有必要制定一整套规范可行的乡村基层干部工作职责,以便于加强对乡村基层干部的管理工作。要以整体、全局出发,用系统论的方法作指导,对乡村基层干部各个岗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工作量大小作至面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来制订,以弥补当前各个岗位责任制中亮严不一的缺陷,使岗位责任制得到深化和发展,趋向规范化、标准化,为搞好乡村工作管理奠定基础。同时要根据乡村基层干部各岗位的要求,要有针对性地培训干部,也促使乡村基层干部加好范文版权所有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便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乡村基层干部履行职能现状

乡村组织机构是最基层的一级政府,而政府机构是实施政府职能的主体,政府职能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时应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作用,反映着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活动方向,是公共行政的本质表现。

1、当前乡村基层干部工作的主要职能(或工作内容)。

乡村基层干部是乡村政府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具体实践者,要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物进行管理,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首先,要必须办强乡村政府规范化建设。所谓乡村政府规范化建设,就是依据民主、法治、科学的原则,做到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制度,通过制度规范管理者的行为,通过管理者依法行政,照章办事,推动工作开展,从而形成乡村政府工作决策程序科学合理、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人员高效服务的良好运行机制。乡村政府规划化建设的核心是依法建制、规范管理、转变职能、服务群众,其中,服务群众是乡村政府规范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乡村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做法,一是依法建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因地制宜地制定乡村政府的各项具体工作制度,使政府工作有章可循。这些工作制度包括:政府工作规范、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部门设置和职责任务;组织和个人行为准则;考核、奖惩、监督和管理办法、各项服务措施等一系列制度。二是规范管理。建好制度后,政府工作机关和工作人员要照章办事,依法行政,用制度规范自身行为,严禁滥用职能,以权代法,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转变职能。乡村政府要逐步实现以领导就是指挥到领导就是服务的转变。在各项工作中,要强化服务意识,突出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

其次,要切实改变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工作队员的能力素质和服务水平。政府职能部门是为农民群众服务的重要窗口,为农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服务,一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要摆正与群众的关系,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服务,不能无所作为、消极等待,更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方式对待群众。二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技能。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专业技能,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使群众得到高质量的服务。三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做到照章办事,依法行政。通过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奖惩制度等,使工作有章可循。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必须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四要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进行政务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评议权和监督权。有关政策、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等群众关心的事情都要通过一定形式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批语和监督。公开后,要重视意见反馈工作,认真倾听、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做到有错必纠,并把处理结果公之于众。

再次,村级组织的干部在开展各项工作任务中,不能采取强迫命令的办法,而应当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示范的方法、服务的方法,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紧紧依靠农民群众的力量来完成各项任务。

2、当前乡村基层干部把履行职能主要采取的方式方法。

通过对底圩、普龙、同剪等村委会的走访调查、大多数群众对当前乡村干部履行职能不到位、工作不深入、不积极主动、群众意见较大,但也有些干部工作深入,得到群众的认可。具体表现在:

(1)街道脏、乱、差现象突出,没有专人管理,严惩影响政府形象。

合同履行评估报告范文

合同履行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关于《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各位代表:二O一一年是我单位第六轮《集体合同》履约的第一年...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