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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61

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范文第1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国税发〔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参考文本)?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参考文本)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三)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四)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五)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六)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七)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八)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开展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业务准则。

二、收入的审核

(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

1.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3.了解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

4.初步评价与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

5.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

1.收入的确认依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确认:

(1)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委托单位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注意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发票、虚列购货单位,虚记收入,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

(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

(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作收入处理。

(5)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的情形。

(6)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核对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形。

(7)采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方式的,应于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有无代办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单,是否存在不按发运凭证或银行交款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形。

(8)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应于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按揭方式销售的,审核是否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即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9)对于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用,如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市供热供水接网费、管道燃气入网费,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

(10)对于企业取得的会员制会籍收入,审核入会者在入会后是否接受企业其他商品或服务而确定会籍收入,是否全额或分期计入收入。

2.验证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3.截止性测试:审核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库单(或销售发票、账簿记录),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是否有跨的情形。

4.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5.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

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

(1)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于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3)包装物出租收入,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4)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

5.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四)补贴收入的审核

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

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

7.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8.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9.审核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10.审核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六)投资收益的审核

1.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2.根据“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凭证,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

3.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审核企业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的情形。

4.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5.审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形。

6.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7.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记账,收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入账,确认对外投资收益金额的准确性。

(七)营业外收入的审核

1.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2.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3.审核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4.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

5.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收到补价一方所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

6.审核罚款净收入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是否将内部罚款与外部罚款区别,是否将行政处罚与违法处罚区别。

(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

1.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是指,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2.审核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

3.审核企业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纳税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入。

4.审核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收入。

5.审核企业是否将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规定确认收入。

6.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

7.审核企业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为收入。

8.审核其他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三、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

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3.审核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5.审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间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采购成本的审核。

(1)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

(2)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计入存货成本。

(3)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材料费用的审核。

(1)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1)抽查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2)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6.制造费用的审核。

(1)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2)审核当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3)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4)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5)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

7.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领料单相核对,以确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消费品的价款数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应税款数是否正确。

8.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并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计收入。

9.在产品成本的审核。

(1)采用存货步骤,审核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2)审核在产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应生产工艺特点,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

――约当产量法下,审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定额法下,审核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调整;

――材料成本法下,审核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审核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实地盘点并重新计算调整;

――定额比例法下,审核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10.完工产品成本的审核。

(1)审核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

(2)审核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原则。

(3)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4)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11.审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成本,应参照相关会计制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

1.审核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会计账表核对。

2.审核其他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作出相应处理。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1.审核视同销售成本是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数据的口径一致。

2.审核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3.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4.审核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销售成本。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1.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税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重点审核: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5)各项赞助支出;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7)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所担保贷款的本息;

(8)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3)审核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审批。

(4)审核捐赠是否通过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5)审核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是否扣除了已经赔偿的部分。

3.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4.抽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验证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

5.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相关税金。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

1.审核资产评估减值等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其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项。 (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

1.分析各月销售(营业)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对异常变动的情形,应追踪查明原因。

2.审核明细表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销售(营业)费用的范围及其有关规定。

3.审核企业发生的计入销售(营业)费用的佣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审核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按税法规定计入营业费用后,是否再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5.审核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企业发生的营业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后,是否再计入营业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6.审核销售(营业)费用明细账,确认是否剔除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等。

7.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出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八)管理费用的审核

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并确认计算该项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3.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剔除了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4.审核计入管理费的总部经费(公司经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6.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九)财务费用的审核

1.利息支出的审核参见纳税调整审核中利息支出的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利息支出审核表中。

2.审核利息收入项目。

(1)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评价计息项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入入账。期前已计提利息,实际收到时,是否冲转应收账款。

(3)复核会计期间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审核其是否正确将应计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损益。

3.审核汇兑损益项目。

(1)审核记账汇率的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抽样审核日常外汇业务,审核折合记账本位币事项的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3)抽查期末(月、季或年)汇兑损益计算书,结合对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对外结算的外币债权债务项目,审核计算汇兑损益项目的完整性、折算汇率的正确性、汇兑损益额计算的准确性、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4.抽查金额较大的手续费或其他筹资费用项目相关的原始凭证,判断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四、资产及负债的审核

(一)货币资产的审核

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审核货币资金日记账,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余额是否相符。

3.获取截止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决算日银行存款调节表,复核并分析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核。

4.函证银行存款户(含其他存款户,如外币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的年末余额(含零余额)。

5.审核银行存款对账单。对金额较大的收支业务,应审核其原始凭证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库存现金盘点表和现金证明书。

7.审核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记账汇率的确认及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8.进行货币资金收支的截止性测试,以确定是否存在跨期事项。

9.获取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与有关的收入、费用、资产项目的金额勾稽核对。必要时,应抽查相关凭证,以佐证货币资金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10.抽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部分记录和往来账、费用账、收入明细账等。

(二)存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存货的总体合理性,对于重大或异常的变动予以关注,应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根据存货盘点表中各存货大类的合计数,与相应的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

4.确认存货决算日结存数量。

(1)对企业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2)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3)获取并审核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重大盈亏盘点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

――盈亏盘点事项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

――盈亏盘点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

――选择重要的存货项目,适当时日进行实地盘点,并进行倒轧调节测试;测试时,应获取有关存货项目决算日与盘点日之间增减变动的全部会计记录。

5.购发货实行截止性测试。

(1)在存货明细账中选择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收发记录,审核购货发票与存货验收报告、销货发票与存货发出报告、记账凭证所列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是否一致;收发货日期与入账日期是否一致。

(2)调整重大跨存货项目及其金额。

6.存货计价的审核。

(1)选择重大存货项目进行计价测试,对于发现的计价错误应予以调整。

(2)原材料及外购商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的正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3)在产品与产成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计算的准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7.在途材料计价的审核。

(1)核对材料采购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2)抽查组成材料采购明细账余额的若干在途材料项目,追查至相关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并审核采购成本的正确性。

(3)对货已到并应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材料,审核其暂估价格金额的合理性,并审核是否错误估计抵扣进项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8.审核委托加工材料账户余额的正确性。

(1)获取金额较大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及客户有关委托加工业务政策的资料。

(2)核对委托加工材料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3)从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中抽查若干材料项目,追查至有关加工合同、发料凭证、加工费、运输费结算凭证、收料凭证等,并核对加工材料品名、数量及实际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

(4)对加工中金额较大的材料项目,应通过函证或赴现场实地审核。

9.应通过函证,审核存放于企业外的存货数量与价格,或赴现场实地抽查,并获取该类存货的原始凭证,复核其计价的正确性。

10.确认存货资产是否被充作担保,并获取相关的证明资料。

11.与有关账户勾稽核对,并追查至有关资料、凭证,确认是否符合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1)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营业外支出”、“长期投资”、“应付股利”、“往来账款”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在建工程”、“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3)审核外购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在建工程”、“免税产品的成本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制造费用-原材料损失”、“其他应收款-原材料损失”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审核自制消费品的“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奖励福利基金”、“长期投资”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结合“原材料”、“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加工收入”、“生产成本”明细账,审核材料的去向和加工收入的来源,确认其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6)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贷方业务内容并追查至“往来账款”、“原材料”、“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确认以物易物、抵偿债务的存货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7)审核存货类借方红字或贷方非领用的业务内容,确认购进货物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应税消费品的“材料采购”(或在途材料)、“原材料”等材料类明细账借方的内容并追查至有关的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9)审核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并结合加工合同及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三)短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短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有价证券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并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审核企业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正确。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以非货币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审核企业短期投资在期末是否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计算投资金额。

5.审核企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长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长期投资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

3.将长期投资明细表与长期投资明细账、总账核对,并对库存的股票和债券进行盘点。

4.结合有关的文件及凭证,审核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是否确属企业。

5.对股票投资,审核认购股票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对应收的股利是否已单独记账。

6.对债券投资,审核认购债券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应计利息是否已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

7.对其他投资审核下列事项:

(1)审核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确认会计记录中的财务数据与法律性文件及董事会纪要的授权批准是否相符。

(2)投资作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递延投资损益)的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和货物以及自产应税消费品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长期投资的核算是否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对会计上已按权益法计入的收益或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9.审核本内长期投资增减变动的原始凭证,并追查其变动的原因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正确核算收益或损失。

10.对长期投资年末余额进行函证,或审核联营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11.获取联营公司当已审会计报表,审核其利润分配比例与投资比例是否一致。

12.审核已收到长期投资收益的原始凭证,计算复核其金额及入账的正确性。

13.审核长期投资合同及报表日后事项,以确认约定资本支出的存在及影响。

14.审核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或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因投资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是否也同样减少(或不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15.审核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审核

1.评价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收及预付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将应收账款发生额与收入账、货币资金账进行对比分析,核对收入入账数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4.必要时,向债务人函证应收、预付账款并分析函证结果。

5.抽查对应账户,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分析对应账户异常的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6.审核应收账款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六)应收票据的审核

1.评价应收票据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采取下列审核步骤,确认应收账款及收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获取决算日应收票据明细表,追查至应收票据明细账和票据并与有关文件核对。

(2)实地检视库存票据,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3)向票据持有人函证,确认审核日由他人保管的票据。

(4)选择部分票据样本向出票人函证。

(5)审核对应账户是否异常,分析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验明票据的利息收入和应计利息是否正确入账。

4.审核票据贴现的处理及贴现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七)其他应收款的审核

1.评价其他应收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相符。

3.选择金额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抽查其原始凭证,必要时进行函证,以确认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并追查至“货币资金”账户,核实其是否已收回或转销,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应进一步分析其合理性。

5.审核明细账内容,并适当抽查原始凭证,以确认该账户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范围。

6.审核明细账,确认账务处理是否异常,若存在非同一客户往来科目的对冲或对应类、费用类科目,应进一步与相关账户核对,并调查有关的资料凭证,分析相关项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7.与相关账户核对,审核价外费用是否合并申报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8.查询、函证企业间的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正确。

9.审核下期初的收款事项,确认有无未及时入账的情况。

(八)待摊费用的审核

1.获取待摊费用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

2.对本年发生额较大的项目,应审核其合同、协议、原始单据并判断其合理性。

3.审核是否有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项目已列入本账户中。

4.验证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及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审核

1.获取应付账款/预收货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初步确认所列客户的合同、订单及其支付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

3.审核借方发生额与相关的资产或费用科目。

4.审核合同、订货单、验收单、购货发票、客户对账单等有关附件及凭证,核对应付金额是否正确。

5.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的现金和银行支出会计记录,核实其支付或清算情况。 (1)对于长期挂账的金额,应重点审核企业资产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发生的呆账收益是否已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非付款的借方发生额,确认是否存在以货物或劳务等方式抵债,而未计收入的情形。

6.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函证应付账款/预收货款。

7.实施应付账款截止性审核。

(1)审核企业在结算日未处理的不相符的购货发票及有材料入库凭证但未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2)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3)审核结算日后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4)审核结算日后的大额支付业务和负债借方发生额所减少的债务的正确归属时间。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对于长期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8.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未转销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9.审核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货款账户的记账汇率及汇兑损益计算的正确性。

10.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支付项目及金额与代扣代缴中报表进行核对,确认其是否正确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11.对应付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审核3年以上无法付出的应付账款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应付票据的审核

1.获取应付票据及利息明细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主要核对:

(1)应付票据的期初余额;

(2)本期增发与偿还票据金额;

(3)应付票据的期末余额;

(4)票据到期日;

(5)利息约定(利息率、期限、金额)。

2.审核有关附件及凭证,并核对会计记录。

(1)审核企业现存的所有票据的副本,确认其内容与会计记录是否相符。

(2)审核应付票据中所存在的抵押或担保契约,并在审核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3)审核发行票据所收入现款的现金收据、汇款通知、送款簿和银行对账单。

3.函证应付票据。对于应付债权人的重要票据,可对债权人发函予以证实。函证的内容包括: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额、未付金额、已付息期间、利息率以及票据抵押担保品等。

4.复核应付利息是否足额计提,以及支付利息时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5.查明逾期应付未付票据的原因。

(十一)应付债券的审核

1.了解并评价有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付债券明细表,并同有关的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3.审核有关债券交易的原始凭证。

(1)审核现有债券副本,确定其各项内容是否同相关的会计记录相一致。

(2)审核发行债券所收入现金的依据、汇款通知单、送款登记簿及相关的银行对账单。

(3)审核偿还债券的支票存根,并复核利息费用计算的正确性。

(4)审核已偿还债券数额同应付债券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如果发行债券时已作抵押或担保,还应审核相关契约履行情况。 4.审核应计利息,债券折(溢)价摊销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5.必要时,直接向债权人及债券的承销人或包销人函证应付债券账户期末余额。

(十二)预提费用的审核

1.获取预提费用明细表,复核其加计的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抽查大额预提费用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确认其预提额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3.抽查大额预提费用转销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确认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4.审核有无利用预提费用账户截留利润情况。

5.审核预提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并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十三)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一致。

2.对本年内增加的借款/长期应付项目,应审核借款合同、协议、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合同或董事会会议纪要,以确认其真实性,确认各项目借款、长期应付款是否为经营活动所需,进而确认其相应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3.必要时,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通过函证以进一步验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短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汇率使用是否正确,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关联企业之间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十四)其他流动负债的审核

1.其他流动负债审核的范围包括: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付股利等科目。

2.其他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决算日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判断选择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审核其原始凭证并函证或追查至下一的明细账,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

(3)审核下初(若干天)的付款事项,确定有无未入账的负债。

(4)审核明细账及对应账户并追查至原始凭证,确认该账户核算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范围,是否对相关项目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对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应付福利费的审核。

(1)根据明细账,获取应付福利费变动表并与总账、报表核对。

(2)按税法规定核实工资总额,确认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应付工资的审核。

(1)结合工资薪金费用的审核,确认应付工资金额的准确性。

(2)核实月后支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期末余额冲回的情况,确认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应付股利的审核。

(1)获取应付股利明细账,与总账、报表相核对。

(2)审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方案,结合有关账户、报表,确定股利的提取是否正确。

(3)审核股利的列支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十五)实收资本的审核

1.获取实收资本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实收资本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实收资本的形成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十六)资本公积金的审核

1.获取资本公积金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各类公积金的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资本公积金的形式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

(一)纳税调增项目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核实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员工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

(3)获取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的明细账和总账核对。

(4)将直接人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账户中的工薪费用入账数或工资分配表进行核对,并审核工薪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审核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并对下列已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进行纳税调整。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6)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按税法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的,其工资薪金的审核涉及下列事项:

①审核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并获取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②审核企业适用该项税收规定的正确性,并确认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7)审核中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时,审核出的问题应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2.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2)审核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专用收据。

3.利息支出的审核。

(1)评价利息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利息支出分析表,并与明细账核对。

(3)审核所有付息项目,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4)分析比较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异,确认利息支出计价的合理性。应特别关注:

①涉及关联公司之间融资所支付的利率是否超过没有关联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②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高于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利率;

③境内贷款利率是否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

(5)分析所有利息支出项目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各项利息支出是否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招待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结合其他费用项目的审核,核实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科目。

(4)结合收入项目审核,核实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验证列支限额计算的准确性。

(5)审核企业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提供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及有关要求。

5.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核对期初余额并验算计提折旧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逐项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的审核。

(l)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与有关账户、报表相核对,审核年初余额与上期末余额是否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的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法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上年一致,改变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

(3)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需转销的情况。

(4)审核企业无形资产成本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该项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7.广告费支出的审核。

(1)评价广告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广告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8.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宣传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宣传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9.销售佣金的审核。 (1)审核企业发生的佣金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3)审核支付的佣金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验证税前列支的销售佣金计算的准确性。

10.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审核。

审核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11.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的审核。

(1)根据备抵法和直接摊销法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核重点,注意企业坏账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审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②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验证补提基数是否与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期末余额相一致,提取率适用是否正确,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

③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计入本应纳税所得额。

④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采用直接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结合应收账款项目,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计算金额的准确性。分析坏账发生的合理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发生的坏账,应特别关注所获得财产或遗产清偿是否冲转管理费用。

③结合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按规定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判断坏账损失的合理性。

(5)必要时,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函证坏账发生的原因,进一步验证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2.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审核。

(1)获取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查明损溢原因,审核转销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批财产损失。

(3)注意残料回收是否冲减相关损失,有无记入其他账户减少应税所得的情况。

(4)审核是否存在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溢,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13.上缴管理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各类文件、证明材料、凭证是否有效、齐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支付的比例和限额,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3)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提取上缴管理费后不上交的情况。

14.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获取投保财产及保险费分析表,并与有关固定资产及保险费明细账核对。

(2)查阅保险合同清单,审核投保项目的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3)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

(4)审核企业所有投保项目的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5.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

(1)审核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标准、方法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6.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审核企业发生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7.租金支出的审核。

(1)评价租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租金支出分析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核对。

(3)审核租赁合同清册,核实租赁资产的存在、所有权和用途。

(4)抽查重大租赁项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在资本性支出、成本支出、期间费用分配的恰当性。

(5)审核关联公司项目,审核其租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18.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审核。

(1)获取捐赠支出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核对是否一致。

(2)审核各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并与款项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出已经发生。

(3)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和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19.增提各项准备金的审核。审核企业当年增提的准备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20.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结合成本费用与资产及负债相关项目,审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剔除了下列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并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

(6)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

(7)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其他不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二)纳税调减项目的审核

1.审核企业以前结转在本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广告费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审核企业以前结转在本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审核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并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审核企业以前进行了纳税调增、本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和其他准备,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审核企业其他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获取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结合企业利润表和有关账表,审核并确认企业本纳税申报前5个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4.审核并确认本可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弥补的亏损额。

5.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在税前弥补亏损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四)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

1.获取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逐笔审核明细表所列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正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

3.审核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规定的范围、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以前结转未抵扣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有关税收规定报批,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审核本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抵免额计算是否准确。

(七)境外所得税抵扣的审核

1.获取境外所得税抵扣和计算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账表核对一致。

2.审核企业境外收入总额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抵扣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六、鉴证报告的出具

(一)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包括:

1.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 2.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鉴证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鉴证业务的委托人。鉴证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3.引言段。鉴证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表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责任,说明对委托事项已进行鉴证审核以及审核的原则和依据等。

4.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鉴证报告的审核过程及实施情况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2)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3)简要陈述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5.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注册税务师应当根据鉴证情况提出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确认审核事项的具体金额。持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结论,并对持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予以说明,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应当提出鉴证意见,并详细说明审核事项可能对鉴证结论产生的重大影响,逐项阐述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或描述审核事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逐项阐述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

6.鉴证报告的要素还应当包括:

(1)由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和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2)载明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

(3)注明报告日期。

(二)鉴证报告的分类与适用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完全可以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可以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2)

2.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产生影响的事项,因税法有关规定本身不够明确或经咨询税务机关后理解该项政策仍有较大分歧,或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对上述涉税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后,可以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3)

3.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发现某些可能对企业纳税申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对企业纳税申报发表意见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4)

4.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对该企业编报的纳税申报表持有重大异议,不能确认企业具体纳税金额的情形。企业不可据此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参考文本见附件5)

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范文第2篇

摘要: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直接面对纳税人的服务窗口,纳税服务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税务部门的形象。开展纳税服务人员礼仪培训,可以帮助其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促进其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笔者结合培训教学实践,从培训的重要性、内容设计和教学方法三个方面来探讨纳税服务人员的礼仪规范培训。

关键词:纳税服务人员;礼仪规范培训;办税服务厅

礼仪是一种律己敬人的行为规范,使我们的社会生活更有秩序,使人际关系更为和谐。在纳税服务过程中,礼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规范的礼仪服务拉近了征纳双方的距离,在征纳之间搭建了良好沟通的桥梁,营造了和谐的纳税环境。

一、纳税服务人员礼仪规范培训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提升纳税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礼仪是一个人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通过纳税服务人员对礼仪运用的程度,可以察知其教养、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准。因此,加强礼仪规范的培训,使其不仅熟练掌握规范化的服务标准,而且形成良好的服务意识,有助于提升纳税服务人员的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有助于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人都是社会人,每个个体都是一个集体的组成部分,所以每个人的言行举止都会给组织打上印记。作为纳税服务人员来说,加强礼仪修养,使自己的行为合乎礼仪规范,是税务机关文明服务的主要标准。礼仪可以强化税务部门的道德要求,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礼仪是人际关系和谐的润滑剂。在办税服务过程中,征纳双方难免会出现矛盾和冲突。纳税服务人员热情、周到的礼仪服务会让其在和纳税人交往中赢得理解、好感和信任,实现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从而建立起友好合作的关系,使矛盾得到有效地化解。

二、纳税服务人员礼仪规范培训的内容设计

对于纳税服务礼仪的培训,既要注重服务技巧,更要注重内在素质的修炼,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仪容仪表规范

仪容仪表规范包括仪容的修饰和着装的规范。仪容的修饰是指纳税服务人员在发型、容貌、手部等暴露在外的部分应注意的细节,要求把握一个原则,即墨守陈规,不要轻易打破成规,做到外在形象符合公务员的身份。着装的规范则根据《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对男性和女性纳税服务人员的着装制度进行分别的介绍和讲解。要求纳税服务人员应该按规定着装,否则不伦不类,既不严肃,也难以得到纳税人的尊重。着装情况体现着一支队伍的素质情况。有制服不严格着装,就是对所履行的职责不严肃认真的表现。

(二)服务行为规范

服务礼仪规范不仅仅局限于服务技能,更重要的是由内而外的魅力修炼。主要涉及到四个层面的训练:第一,面部表情训练。热情的服务首先来自于美丽灿烂的笑容。笑容可以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纳税服务人员要加强微笑服务的训练,用真诚的微笑、用心的服务去对待每一位纳税人。第二,话语语气的训练。正确的服务语气应该是乐观、温和、舒服、通情达理、清楚、直接、自然的。要求纳税服务人员避免服务禁语,要力争使用规范用语,做到“三声”(三声是: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同时把握好说话的音量、语气和语调。第三,目光沟通训练。办税服务厅的导税员在与纳税服务过程中,掌握“五步目迎,三步问候”的原则;窗口人员在工作中,目光注视的角度既要方便服务工作,又不至于引起服务对象的误解。第四,肢体语言的训练。办税服务厅的导税员在面对纳税人咨询时,应规范站姿、鞠躬礼、服务距离以及引导的手势;对窗口人员纠正其不正确的服务姿势,强化坐姿的训练,打造优质的服务形象。

(三)问题处理规范

纳税服务人员自我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但面对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纳税人,由于征纳双方之间存在诸多差异而导致在纳税服务工作中发生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如何处理相关问题也是服务礼仪规范的重要环节。规范的服务要求:冷静克制、认真倾听和积极解决。在不同的情境下,纳税服务人员要运用专业的解答、高效的沟通技巧去化解冲突。基本的沟通原则包括:换位思考原则、文明有礼原则、规避引导原则、依法处理原则和转换表述原则。

(四)涉税办公规范

涉税办公规范具体包含三方面内容:接待来访规范、工作交接规范、内部协调规范。要求纳税服务人员做到接待有礼、交接迅速和协调高效。接待来访规范是指纳税服务人员在面对来访的参观人员时,以规范的仪态、表情和语言展现税务机关的形象。工作交接规范是要求纳税服务人员在工作交接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交接的流程,确保迅速有序,不影响正常的办税秩序。内部协调规范主要针对内部的流程衔接,必须执行首问责任制,保证为纳税人优质、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

三、纳税服务人员礼仪规范培训的方法

礼仪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培训中强调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因此,培训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能只是单纯的理论灌输和空洞的动作说教,而应根据礼仪课的特点,顺应培训学员的心理,追求富有创造性和艺术性的教学手段。

(一)情景模拟教学法

情景模拟教学法,就是根据教学内容,设计与现实工作相近的情境,让学员 参与模拟体验,然后对自身的体验进行反思和讨论,以此来引导学员探寻解决问题的路径,进而在短时间内提高学员的相关知识、能力或促进态度改变。对于纳税服务人员来说,服务礼仪规范和每个人的工作密切相关,因此每个人都多少有所了解,区别的是掌握的程度不同。在培训教学中,教师可采用先行后知的模式,即设计一定的情境,让学员分组模拟演练,在演练中培训教师可以迅速找到学员的知识盲点,然后进行相关的理论讲解,从而使课程更有深度,更具针对性。

例如:分组模拟(以40人的培训班为例)

(1)分成8个组,每组5人。

(2)小组抽签,选择情景模拟命题,准备时间5~10分钟。

命题涉及纳税服务礼仪规范的相关知识点。

(3)小组需要完成如下任务。

第一,依照所选情景命题,选择人员到台前演示。

第二,小组还要选派一名代表,在本小组演示之后,简明扼要总结本组办税服务内容的关键点。

第三,就每一情境要处理的问题进行讨论,其他小组也可以点评,由教师总结提升礼仪规范要点。

(二)案例教学法

培训教师在理论讲解过程中,为避免造成沉闷的课堂气氛,可使用图片、多媒体视频等,将实际生活中的事例、问题展示给学员。教师只需运用简洁的语言引导学员将案例的个别事件上升到普遍意义,让学员在围绕问题去思考、分析的过程中,培养和提高自己的创造能力和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既有效地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又能增加学员对礼仪课的感受和体验。培训教师在案例的使用方面,可以正反案例相结合,反面案例往往更容易给学员留下深刻的印象。

例如,问题:如果中午12点吃饭,正好在12点整时有纳税人到你窗口办理业务,你会怎么办?

学员经过讨论,形成处理方案:受理纳税人业务,将此项业务办理完毕后再去吃饭。培训教师肯定学员的处理方法,同时给出一个反面的视频案例,内容是网上曝光的广州法制办大厅“咆哮哥”事件,由此培训教师适时引入正确服务态度和语气的礼仪知识点。通过反面案例,可以引发学员对自我行为的反思和改进。

(三)示范教学法

动作示范是一种言语传授所不能替代的教学法。培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针对礼仪规范的要点,把讲解和动作相结合,演示规范的礼仪行为和动作,使学员获得非常直观的感受,在头脑中迅速形成动作表象,从而提高了学员掌握规范要领的效率,强化学习效果。例如:培训教师演示导税员在面对纳税人咨询时规范的站姿、鞠躬礼、服务距离以及引导的手势,同时要求学员两人一组,相互扮演导税员和纳税人,与教师一起体验,在体验中巩固和强化学习效果。

纳税人服务人员的礼仪规范培训具有问题性、实践性和参与性。培训教师只有在培训内容设计上贴近工作实际,培训方法上融合多种教学手段,才能在培训中真正将礼仪内化为纳税服务人员的习惯和品质,切实提高其纳税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参考文献:

[1]金正昆.服务礼仪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王文丽.情景模拟教学法在商务礼仪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教学研究,2010(10).

(作者单位: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范文第3篇

[摘要] 纳税服务是在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为满足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税收权利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的各项涉税服务,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税收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快转变服务观念,简化办税程序,优化信息服务,提高权益保障服务水平,是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提高纳税遵从度的关键。

[关键词] 纳税服务;税收征管;优化服务;纳税遵从度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23. 014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征纳双方依法行使征税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基础性工作。在“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新格局中,纳税服务的终极目标在于维护纳税人的权利,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最终实现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1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改革政府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税务部门要以全新的理念融入构建“服务型政府”之中,着力优化纳税服务,促进税收征纳和谐,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1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职责的体现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取得财政收入、进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主要形式。税收来源于纳税人的收入和所得,并用于国家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成为公共产品的供应商,而纳税人成为国家的顾客。因此,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纳税环境也就成了国家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而税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部门,组织税收收入的理想境界是实现“应收尽收”,也就是税法所确立的应征税款与实征税款没有丝毫差额。要尽量减少应收与尽收的差距,纳税人还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熟知税收知识,二是能方便、快捷履行纳税义务,三是纳税成本最小化。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想方设法让纳税人知晓税收法律法规,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注重尽量减少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所负担的成本(包括时间和金钱)。这就是纳税服务最本质的意义。

1.2 优化纳税服务是当代国际税收管理的大战略

传统的税务行政以强制管理为中心,即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占主导地位,纳税人被动听从税务机关的行政命令和处分通知以实现纳税义务的遵从。这种行政理念与传统的核定征收方式以及申报核定方式相适应,纳税人的遵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执法强度和惩处的严厉性。当税务机关不堪行政重负而促使申报核定方式进一步向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演进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传统的管理与服从、“警察与小偷”似的关系模式就不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型征纳关系的建立成为必然。加拿大税务局在推出的“未来发展计划”(Future Directions)中,表示将着力打造“以顾客为中心的行政理念和文化”。荷兰将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理念与方法融入税务行政管理,宣称其经营理念为“服务本位态度,目标群体方法,综合顾客管理和即时服务”,其基本价值观为“诚信、责任和谨慎”,其战略目标是以服务和帮助,保持和不断提高纳税人自愿遵从度。所有这些都表明服务行政已经成为现代税务行政的标志,建立友好、互信、协作的征纳关系成为每一个现代税务机关的核心任务。

1.3 优化纳税服务为加强税收征管奠定了良好基础

为纳税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是现代国际税收管理的潮流,更是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法定义务。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在日常征管实践中,一些纳税人的偷逃行为,往往是由于不知晓税收政策而导致的过失违法。虽然人们日常获取税收信息的途径有很多,但是互动性却很差,有的纳税人确实已经通过各类媒体对最新的税收政策有所了解,但却存在着主观臆想和偏颇的理解。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辅导,可以扩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解答的覆盖面,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税务机关可以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加强对那些故意违法的纳税人的管理,以净化征管环境,加强税收征管,实现纳税服务与加强管理间的良性循环。

1.4 优化纳税服务是促进税收征纳关系和谐的必然要求

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塑造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的基本要求。在世界追求和平与发展的今天,国际社会都把财经服务的优劣作为评价一国竞争力的四大要素(国内经济、国际贸易、政府政策、财经服务)之一。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服务无疑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干部队伍综合素质的高低、工作能力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税收工作目标的实现。事实上,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并不关心税务机关的内部流程,他们所看到的只是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及服务水平。通过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有利于全面提升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树立“始于纳税人所需、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理念,塑造税务部门“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良好社会形象,铸就一支积极向上、和谐相处、协调配合、团结奋进的优秀税务干部队伍,自觉践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和谐。

2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全面促进征纳和谐,提高纳税遵从度

尽管近年来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仍然存在思想认识、纳税程序、税收信息、权益保障等服务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所以全国税务系统应本着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努力为纳税人、为社会、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逐步由“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不断努力优化纳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为纳税人全力营造公平、公开、方便、高效的纳税环境,充分发挥税收的服务职能,积极引导纳税遵从。

2.1 转变服务观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观念的彻底更新和转变,是优化纳税服务的关键,纳税服务观念要努力实现以下4个方面的转变。(1)由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改变以往注重对纳税人防范、检查和惩罚的观念,相信大多数纳税人都能够依法申报纳税,履行税收义务。以服务促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2)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淡化权力意识,树立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观念,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服务。

(3)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将过去作为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要求,转变为对税务人员的基本行政行为规范,使纳税服务的内容制度化、规范化,并将其作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落实和考核。

(4)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要从片面追求纳税服务形式的认识误区中解脱出来,不能只注重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服务,而不管实际工作中服务措施的落实与否,服务效果的好与坏。必须通过持久和务实的工作,形成纳税服务长效发展机制。

2.2 优化纳税程序服务

纳税程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在税收征管流程的各个环节上提供的服务。纳税程序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优化纳税程序服务的主要内容是简化办税流程,规范办税程序,现阶段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规范办税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对实际操作中复杂的办税流程依法简化合并,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要对自行增加、重复累积的征管流程及时清理和规范,积极推广办税业务标准化作业。进一步规范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申领发票、代开发票、税收减免、涉税咨询等相关办税程序,简化流程,内部运作,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税源管理环节和税务稽查环节要统筹规划,合并调查和检查事项,避免影响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要推行多种申报和缴税方式。建立以网上申报为主体,电话办税、邮递办税等方式为补充的多元化办税体系。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范围。按照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推行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为依托的电子缴税方式。

(3)要精简涉税资料。全面清理并取消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的涉税资料。积极推行无纸化办税。除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以外,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的表证单书一律由税务部门免费提供。

(4)大力推行办税服务厅 “一窗式”、“一站式”服务。通过实行办税服务厅一窗受理、一级核批,除必须报上级审批的业务外,所有涉税事宜全部推向前台,实施全程服务“阳光操作”,最大限度地压缩管理层次,纳税人在综合窗口可以办理所有的涉税事宜,如果在一个窗口办理不了的,那么办税服务厅应该实行内部运转。从而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办税途径,减少纳税人办税成本,为纳税人遵从税法提供便利。

2.3 优化税收信息服务

税收信息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人员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税务相关信息,使之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有能力自觉、及时、完整地缴纳税款。税收信息包括税收法律信息、税收决策信息、税收业务信息和税务行政信息等。优化税收信息服务,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税法宣传。税法宣传是提高税法遵从度的重要途径。一是要丰富宣传内容,注意加强税收征管操作性措施等程序法的宣传,方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要开展分类宣传,区分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按照不同需求,突出相应重点,分别提供个性化的税法宣传服务,不断增强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要创新宣传形式。坚持日常宣传和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相结合,坚持正反面典型宣传相结合,坚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图书等传统媒体与互联网、手机短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新兴媒体宣传相结合,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三是可不断拓展税法宣传“新阵地”。可尝试成立纳税人学校或定期开办纳税人辅导班,按照税务部门不同时期的热点工作,针对纳税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分行业、分类型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辅导培训。

(2)强化纳税咨询。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辅导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一是集中咨询、统一咨询服务“出入口”。将原来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税费征收政策法规咨询、办税指引服务、发票信息查询等职能统一归集到12366服务热线。全市(或县)统一使用12366咨询服务号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声音发言,确保了咨询服务规范性和答复口径一致性。二是要拓展纳税咨询渠道。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电话、信函咨询以及现场咨询、网络在线咨询等多种咨询途径。建立内容完整、分类科学、准确实用的全国统一的纳税指南库,为纳税人提供统一、权威、实用的解答。三是定期收集和了解不同规模和类型纳税人的需求,积极开展个性化的纳税咨询。对常见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形成纳税咨询题库以便于纳税人查阅参考。四是要规范纳税咨询管理。进一步完善纳税咨询服务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优化受理程序;定期开展咨询回复满意度调查,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纳税咨询的质量和效率。

2.4 提高权益保障服务水平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权利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所以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必须有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相关措施,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要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在制定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邀请纳税人参与,增强纳税人认同感,健全税企沟通机制,从“源头”上考虑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2)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依法治税,规范执法,为纳税人提供公平税收环境就是对纳税人利益的最好保护。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利用网站、办税场所等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使纳税人知晓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责、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3)要扎实做好税务法律救济工作。建立健全对纳税人意见和投诉的快速处理机制;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积极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税务行政争议;高度重视税务行政诉讼工作,认真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保证纳税人依法获得税务行政赔偿。依法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税务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化解征纳矛盾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主要参考文献

[1]丁一.国外税收征管的最新趋势[J].税务研究,2008(2).

[2]刘京娟.纳税服务机制设计路径探讨[J].税务研究,2010(4).

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范文第4篇

摘要:当前网络信息化技术不断发展,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对于纳税服务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纳税服务是网络信息化时代税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涉及到税收征管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税务机关要顺应网络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趋势,有效的落实各项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科学的改革,合理应用网络信息化手段,整合纳税服务,使得纳税服务更加高效便利,降低纳税负担。本文主要就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的优化策略分析展开研究。首先分析纳税服务的概念,其次分析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面临的问题,最后分析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的优化策略。

关键词:信息化;纳税服务;优化策略

当前网络信息化的飞速发展,推动了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也促进了社会转型,使得政府的职能发生了变化。网络信息化手段对于税务部门的发展提供重要帮助,使得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更加优化。所以,要借助信息化手段,采取科学的措施,对纳税服务系统进行整合规划,促进我国纳税服务系统的深化发展。

一、纳税服务的概念

纳税服务是国家税收的一种方式,国家税收是借助国家的政治权利获得经济收入,使得国家的基础设施与社会经济得到长效进步,提升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国家收取税收之后,对税收进行分配与再分配,使得税收能为人民服务。国家进行税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人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使得我国的社会经济与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因此,国家需要为纳税人创设一个良好的纳税氛围,避免不法分子借助税收获取暴利,使得人民更加的相信政府,使得人民自觉的进行纳税。我国的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收过程中,主要是代替国家进行征税,税收部门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符合纳税的对象进行征税,与此同时,对税收进行监管。税务部门肩负着为人民讲解税收知识的重担,在进行纳税的时候需要为缴税主体提供优质的服务,降低纳税成本,使得我国的税收服务更加高效发展[1]。

二、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面临的问题

(一)信息化纳税服务理念落后

网络信息化时代,信息化技术在国家的税务系统中广泛普及,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还存在着很多不足支持。大多数的税务工作人员受以往的纳税服务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纳税服务只是体现在文明用语、礼仪接待、限时服务等方面,这只是纳税服务的表面现象,没有充分的意识到信息化技术的重要性,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责任。税务部门在进行纳税数据与受理纳税人那是业务的收集过程中,大部分人对纳税服务的认识也只是处在税务服务工作人员的礼仪态度上,认为处理纳税人纳税业务就是纳税服务。还有一部分的人没有把纳税服务与信息化联系起来,这样的思想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当前纳税服务已经深入到对纳税人的信息采集和比对、后台管理、发票管理、税收业务培训等方面。随纳税人来说,需要更加便利化,智能化,高效率的纳税服务,纳税服务与信息化手段相结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2]。

(二)纳税服务信息化系统标准化程度不高

当前,信息化手段在纳税服务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办税厅的电子硬件设备、互联网线上办税平台、税务手机 APP 等方面。信息化手段融合纳税服务在全国已经大范围的普及,比如金税三期系统这种征税线上软件,然而这种线上办理税务的体系还没有完全统一规划,大多数地区有自己的纳税服务系统,独自使用,使得纳税服务的信息化统一发展比较困难,伴随信息化手段在税务服务中的不断融合,逐渐出现了很多问题,有些纳税業务系统的流程比较复杂,纳税的信息交流困难,系统之间的出现脱节,使得信息发展片面化,阻碍了税务数据的服务优化系统的进一步升级。

(三)纳税服务信息化深度挖掘不够

纳税服务的信息化深度挖掘不够对纳税服务具有重要影响,网络信息化在纳税服务的使用主要体现在绩效考评、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等关键工作。信息化技术既能为税务工作的提供技术支持,还能把税务各模块的工作有效的联系起来。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纳税服务与税收征管出现脱离现象,不能把信息化手段合理的利用起来,没有对纳税税数据进行有效分析。比如。针对比较复杂,税收的执行与办税存在风险的情况,依然需要当事人到线下的办税服务厅提交纸质申请资料进行现场处理[3]。

三、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的优化策略

(一)统一标准、树立信息化纳税服务理念

对纳税服务进行整合优化,首先要树立服务意识,要对纳税服务进行优化,满足纳税人的需要,把信息化手段与纳税服务结合起来,税务机关相关的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之间要不断沟通交流,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合作,使得纳税服务的效率不断提高,要设计科学的纳税服务制度,整合纳税服务的环节,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借助信息化手段为纳税人创建一个更加高效率、系统化、个性化、智能化的纳税服务系统。制定互联网纳税服务产品的统一规范。需要对当前的税务征收管理体系进行合理的判断,进行统筹规划,使得税务服务系统的内部信息实现交流共享,与此同时,税务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实时的交流合作,使得信息资源能够分享,拓宽信息共享的范围,税务部门要与银行、公安、房产部门等加强联系,为税收信息的获取提供重要的支持。

(二)加强保障,推动新型税收征管方式

办税系统的发展需要网络信息化手段的支持,要建立完善的纳税服务系统制度,要对网上办税系统的运行进行管理和监控。使得电子税务局、金税三期、自助办税终端、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等办税系统能够顺利平稳运行,一旦发现系统故障, 要采取技术手段及时进行处理。特别是要重视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的业务与系统运行进行定期管理和维护。要把办税的系统服务器、办税终端等硬件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对网络进行合理的整合管理。使得电子税务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相互连接,实现纳税服务更加便利。满足纳税人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纳税服务。使得网上办税得到延伸,使得所有的税务事项都能在网上进行;需要对网上办税的环节进行整合,使得纳税业务尽可能的实现网上全程办理[4]。

需要相关的技术部门对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增强系统的稳定性,为纳税服务提供有利的支撑。要充分的考虑纳税人的需求,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方式由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 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不断转变,借助纳税的信息数据与网络信息化手段的支持,构建一个从依靠事前审批、审核校验向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逐渐转变的新型征税体系。

(三)整合资源,加强全国统一的“互联网+税务”平台

要对不断完善纳税申请事项都能借助电子办税平台进行资料递交、信息备案、 流程审批的过程,使得纳税服务更加智能化。与此同时,要对纳税系统软件的使用与信息数据进行有效的收集判断,建立综合性的评价与实施制度,对纳税系统软件进行整合规划,对信息进行统一管理,需要把系统软件的所有功能结合到一起,构建一个统一的电子办税服务系统。

结束语:

综上所述,网络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对税务系统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迫切需要税务部门合理的利用信息化手段的优势,采取科学措施,对纳税系统进行整合优化,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使得我国的纳税系统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1]潘冬雪.探析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的优化策略[J].财讯,2020(22):1-1.

[2]查立艳.信息化背景下纳税服务的优化策略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9):288-288.

[3]李传玉.从税法遵从的视角考量纳税服务工作的优化和完善[J].2021(2011-3):84-87.

[4]姚维保,李淑一,申晨.多维评价视角下纳税服务优化路径研究[J].2021(2019-23):76-81.

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范文第5篇

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服务措施:

一、实行警务公开:通过公开栏、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将户政、出 入境管理的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服务承诺:

1、材料受理。对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户口材料20分钟内当场 办结,对申请出国出境材料齐全的从受理到办结10个工作日完成。特 急件随到随办。

2、证件办理。办理准迁证,手续齐全的20分钟内办结;临时居 民身份证受理后三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可当日办结。

3、实行“首问负责制”。实行接待民警首问办理制度,对材料 不齐全的,向群众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待补齐后第二次办结。对需 要调查核实后上报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上报。

三、推行“温馨服务”:对前来办事群众,受理民警要文明接待, 热情服务。民警实行挂牌上岗,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工作时间不得 脱岗。

四、开通办证绿色通道。对急需用办证人员,实行预约服务,最 大限度的提高快捷服务,实行班后延时服务及节假日值班制度。

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范文第6篇

 灵活的编组功能;

 与应急通讯录像集成,可以方便的查找相关人员;

 群发功能,可在极短时间内向群组中的所有用户发送短信。可选择向组内所有成员发送,亦可选择向组内某些成员发送信息;

 定时发送功能;

 常用语功能;

 发送、接收记录查询;

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范文

国税局纳税服务科范文第1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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