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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程序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71

调解程序范文第1篇

一、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方或双方向法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区域性调解组织,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解活动,分清是非和责任,以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以及劳动合同为依据提出调解意见,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自觉履行调解协议等一系列调解活动的总和。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道程序。

二、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二)申请和提起的条件不同(三)提起劳动争议的时效和解决劳动争议的期限不同(四)组织形式不同(五)制作的文书法律效力不同

三、调解的期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依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口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根据这一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不是无限期的,必须及时进行,在法定的调解期限即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四、劳动争议调解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

(一)申请的概念和条件

申请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因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的行为。

(二)申请的方式和申请的内容

二、受理

(一)受理的概念和意义

(二)对申请的审查和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只受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调解申请,即:①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福利和保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⑧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申请的法律后果

五、劳动争议调解前的准备

一、调解前的准备及其意义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六、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和任务

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是指劳动争议调解通过何种形式进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规定,调解通过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会议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对于简单的劳动争议,可以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定1至2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的任务是调查了解争议的事实,核对有关证据,分清是非责任,依照有关劳动法规,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规劝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双方在相互谅解、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就解决劳动争议的事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调解的程序

对于调解的程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调解主要是通过调解会议的形式进行,其步骤为: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宣布调解会议开始,宣布调解会议的纪律,告知双方当事人遵守调解纪律的重要性;宣布申请

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宣布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回避。告知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人陈述申请事项和理由、调解的请求,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三)主持人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示有关证据,说明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查结果

(四)提出调解建议,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五)当事人协商。在参考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建议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协商。

(六)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建议,可在建议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七)制作调解协议书,作为履行的根据。

三、调解的终结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协议,

调解终结。(二)因调解不成,而终结调解程序。

四、调解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有申请调解、提出请求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调解会议,陈述自己的请求、理由,提供证据,客观陈述情况,与对方当事人争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有权申请调解委员会成员回避。

(四)一方当事人中请调解的,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或者接受调解。

(五)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有权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同时,应向调解委员会提交委托证明。

(六)有权自行和解。但应及时通知调解委员会,办理终结调解的手续。

(七)对调解委员会拒绝受理调解申请的决定,有权要求调解委员会说明理由。

(八)当事人有权不经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应当承担如下的义务:

(一)有义务按时参加调解活动。在调解过程中服从调解委员会的指挥和调度。

(二)在调解过程中,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 激化矛盾。

(三)有义务如实陈述劳动争议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和夸大事实。

七、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和履行

一、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调解协议书的格式分为首部、内容和尾部3个部分。

调解程序范文第2篇

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早在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无讼”是执政者的追求,普通百姓对以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持否定态度,地方官员主要是运用道德教化来解决法律纠纷,“调处息讼”是古代中国极其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法律规定顺应时代的要求,几经变化,调解工作的提法也由“调解为主”逐渐转变为“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根据司法政策的导向,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审判实践中注重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法官的中立、消极态度,提倡判决,公正和效率成为衡量案件审判质量的标准。政策的变化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的设臵使得司法实践中一度轻视调解工作,强调审判活动的正规化、技术化的建设,法院调解结案率显著下降。

二十世纪初,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社会步入转型时期,各种不稳定的因素激增,在新形势下诱发产生了新的尖锐的社会矛盾。根据国家政策的应对调整,为大局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理念在意识形态占据主流地位。在司法领域,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注重社会效果成为民事审判的基本任务和目标,调解工作作为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的纠纷处理方法又重新被强调和重视。

笔者认为当前司法政策上对调解方式的引导并非是对我国以往十多年的审判方式改革的否定。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司法政策的调整是顺应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是优先侧重解决事物发展变化中

的主要矛盾以及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体现。

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审判严格依照法律,追求法律效果,裁判结果不仅仅是解决纠纷,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法律的适用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促进稳定法律秩序的建立。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社会关系格局重塑的条件下,这种作用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显得尤其重要。

由于我国民众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树立理性的法律思维要从长计议。在当前形势下,通过强调程序正当而得出的形式正义的裁决与民众心中追求的实质正义有差异时,得不到民众的理解,频发上访、闹事等暴力事件;由于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判决执行率低,买卖判决的现象时有发生,从侧面反映出民众对司法权威信任的丧失。这些事件表明法院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社会功能没有发挥好,一定程度上还加剧了矛盾的对抗和紧张。而当前我国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就是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相比判决而言调解实现这一目的更有效果,所以着重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的选择。

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主要出现在在婚姻、家庭、相邻、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几个领域,这些纠纷的共同特点是经常发生在熟人社会。在家庭、邻里、熟人之间,如果对立的情绪没有消除,这对他们今后的生活、交往非常不利,甚至会产生新的纠纷。如果直接依法判决,并没有真正解决社会矛盾,既不利于判决的执行,也给社会安定留下了隐患。调解主张“心服”而非“压服”。通过调解人员的居中沟通工作,营造公平、自愿、缓和的环境,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容易理

解和接受调解结果,更有利于以后的履行、执行,达到案结事了,有利于安定团结。

另外,调解在程序方面体现为简便、常识性、非形式化,不必严格遵守举证、质证等规则,在当前我国民众普遍法律意识不高、律师代理率低的情况下,有利于民众进行诉讼活动。法院通过调解结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减少了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诉讼资源。

调解程序范文第3篇

1、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3、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节工作情况。

4、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

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

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3、协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交流典型经验,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1、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时人户籍所在地活着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当时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活着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3、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纠纷,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处理过,当时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4、对未经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5、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6、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7、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终止处理。

8、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六、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委员的领导下,具体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员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4、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

5、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要求

1、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2、要求

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技能。

九、人民调解员学习、培训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学习,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及政策、法律、法规。

2、认真开展普法培训,每年组织村(居)调解组织人员培训2-4次。

3、根据各村(居)在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重点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4、对国家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5、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2次。

6、组织人民调解观摩法庭庭审,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

十、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调解人员与乙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工作解决的;

3、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其他合理要求需要回避的。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1、由专人对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障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严格执行文件借阅制度,不得私自翻印、抄录档案资料。

3、认真履行档案保密制度,研究将文件私自借阅或将文件资料携带外出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对正常借阅档案要做好登记,收回档案要及时详细检查清理,做好收回时间、卷数记录。

5、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防潮、防蛀、防盗、防火工作。

十二、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1、为科学预测、预防、疏导、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各村(居)调解主任是各村(居)的纠纷传递与反馈信息员。

3、信息的传递分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由各村(居)信息员向调解委员会传递。

4、对获取的信息,认真分析整理后,按矛盾纠纷的性质、**缓急进行处理:

(1)对一般纠纷,调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基层信息员进行处理,把矛盾激化在萌芽状态;

(2)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多发性的纠纷,调委会要有正对性的参与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3)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群体纠纷、群众性械斗及时疏导,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报告乡镇党委、政府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

十三、回访制度

1、为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确保调处纠纷的社会效果,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各类纠纷,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回访;

3、一般要求每年回访一次,具体时间由承办人自行安排;

4、回访要有记录,内容包括社会效果、当事人对调委会的做风、调解意见是否满意、承办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5、回访完毕,承办人要在七日内作出书面总结;

6、承办人已回访的各类纠纷,由乡(镇)调委会根据类别随即抽样进行再次回访,回访率不得少于10%。

十四、会议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是各调解组织集体议事的主要形式,会议主要讨论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2、会议形式:

(1)纠纷排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乡(镇)调委会主任组织召开,

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及各村调委会主任参加;

(2)人民调解工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乡(镇)分管领导组织召开,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各村调委会主任及受表彰的调解员参加;

(3)疑难案件研讨会。根据情况随时召开,由调委会主任主持,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参加,邀请法庭、派出所负责人指导;

3、召开会议的有关资料由乡镇调委会主任提前两天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4、各村居委会调解组织接到通知要准时参加会议,特殊情况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十五、统计制度

1、统计工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统计,为调解工作提供准确数据,便于司法工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报表的上报工作。

3、统计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状态认真完成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统计数据必须要准确及时。

调解程序范文第4篇

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需要更多企业家的血管里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市场经济更是法制经济,让企业家的行为规范在法律的笼子里循规蹈矩。尽管中国的儒商传承诚信为本,多尊礼仪,多有包含,多讲义气,可是市场经济毕竟是追求最大利润的一种经济行为,难免要出现一些违背游戏规则的利益纷争。当然,出现纠纷就直奔法院,也无可厚非,但终究是一件麻烦事,消耗公共资源,挤占发财时间,到头来尽管解决了问题,却多是两败俱伤,实则没有真赢家。

北京中关村的“企业家商事调节中心”,由知名企业家担任调解员,在诉讼形成之前即介入纠纷解决过程。可喜的是,在5年多的时间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三赢”效果,调解案件246起,成功214起,成功率达到87%。当“调解员”看到兄弟企业之间由“怒目相对”到“握手言和”并获“双赢”的局面,自己也就赢在其中了,该是何等快慰!

中关村企业家商事调节中心的理念是:“在商业纠纷中,除了法律规则外,还有一套自成体系的商业规则。当企业家成为调解员,往往带着同行的情感和经验去看待法律问题,这样我们比法官更容易接近双方的底线,也更易抓住经济纠纷的实质。”“时代”总裁王小兰如是说。

“商人矛盾,商人化解,商事调节减轻法院压力”。随着市场经济的飞快发展,经济纠纷日益增多,基层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不断增长,而商业纠纷的技术性也导致案件难度不断增加。法律专家分析案例后指出,“纠纷双方一般都有明确的利益底线,更多的是考虑今后的合作,不希望因纠纷伤害感情”,意谓“买卖不成情谊在”。用商人的智慧解决商事纠纷符合商家的认知心理。晓之以理,喻之以情,往往比“动辄用法”更有效果。知名企业家从事调节,既懂商业技术,又有儒商之真情,知己知彼,以君子之心,揣度君子之腹,更容易揭开芥蒂和化解龃龉。

目前,中关村企业家调解中心共有14名调解员,其中13人是中关村知名企业家,涉及软件、环保、财税、信息产业等诸多领域。这些名人组成的调节团队,只要在法律的框架下,凭借谙熟商事特点,“心有灵犀一点通”,解决企业纠纷更容意找准切入点。正如一位资深人士所说,“对于经济纠纷的的当事人而言,在知名企业家的调解过程中,还能得到企业管理经验、企业运行的点拨、法律问题的处理等诸多好处,这是法庭诉讼无法给予的,也是诉讼企业双方难得的学习机遇。

中关村的实践表明,社会调解组织是企业矛盾纠纷化解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尽管还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公益组织,市场道路,民间调解向左还是向右”? 但是中关村上地法庭的数据显示:2012年新收案件671件,比去年同比上升幅度达58%,而特约调解员调解案件为113起,上升幅度18%,举足轻重可想而知。中关村践行的化解企业矛盾的创新举措,完全符合国家政法工作精神,即“要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中关村以“敢为天下先”扬名全国,我们希望更要承担起管理制度创新的任务,促进企业家当调解员获得更大的成功,起到示范的作用。

调解程序范文第5篇

土地权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XX县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乙方:城关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村委会主任。

甲、乙双方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经过县信访局、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商贸办及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的协调下,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和县商贸办所占土地四至范围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见本协议附件。甲乙双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

二、本协议的附件为XX县百货公司占地现状平面图。

三、甲方自愿在公司固定资产处理后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整(¥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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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今后在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范围内(以XX县百货公司现状占地平面图为准)重建时,乙方不得阻挡。

五、如一方反悔,不履行本协议及附件的义务,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及协议附件一式九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部门和单位各执一份,县政府存档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调解程序范文第6篇

a) 评鉴:宁夏模式下的评鉴环节为纯医学角度的因果关系分析及纠纷风险的详细分类,主要由医学专家厘清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由患者自身病情特点、诊疗规范、医方存在不足三部分组成。这一点与南京模式下医学预审的程序和组成类似,不同之处在于:①宁夏模式下评鉴只需要医学专家厘清风险及因果关系,并提出参与度的参考值(此参与度仅口头告知调解员或片区负责人,并不进行书面书写及签字确认,医学专家仅对因果关系进行签字确认)。②评鉴结果在完成评鉴、定责后,以书面回复函形式与地级市医调委进行沟通,书面结果不对医患双方提供。③书面回复函的内容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表述上的微调,并同时给出调解金额的大致范围及调解指导意见。④责任度不仅与案件本身相关,还与该医院的赔付率及案件发生率(保费)有关。责任度在医学评鉴的基础上,经多方考虑衡量,最终确定。⑤评鉴结果由法学专家在医学专家评鉴基础上加以润色和修辞,明确医方责任和因果关系。

b) 定责:由医学法学专家、调解人员、经纪人、保险公司参加共同商讨得出责任范围。各方签字确认。若出现无法定责的情况,则表述为:医方在诊疗行为上存在瑕疵/过错,建议在一定金额范围内解决。各方签字确认。定责会上出具责任认定意见书及定责会会议纪要。①责任认定意见书由诊疗经过(案件事实)、结论两部分构成,结论部分表述为:医调委经调查认为: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保险赔偿金额为60000元(陆万元整)。②定责会会议纪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厘清医院诊疗行为在医学法学上的责任度,并综合分析诉讼风险,各专家各自给出建议的责任度及原因分析,并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各专家签字确认自己给出的建议参与度和最终一致意见。③定责会会议纪要在一定程度上,补充说明了责任度的构成,一事一议,充分反映案件的个体特殊性。

c) 定损:宁夏模式下,患方诉求中包含总金额及其构成项,由当地医调委人员填写并上传至省医调委。省医调委根据上传的材料和案件情况,对患者诉求中的金额和项目进行审核,适当删减,审核完毕后的计算总金额。计算得出的总金额附在定责书后,在定责会上各方签字确认责任度时,同时确认计损总金额。其中,定损环节涉及两个部分与南京模式有较大不同:①护理费计算部分:未提供护理误工证明,在明确护理天数的前提下,参照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43元/天;②住院伙食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认,为100元/天。其他定损项与南京模式基本相同。

d) 结果沟通:自治区医调委在确定最终定责意见后,出具书面回复函(书面回复函内容原则上与评鉴、定责认定书一致,在表述上做技术性微调,并同时给出调解方案及调解的大致金额幅度)。书面回复函仅对调解生效,不对医患双方提供书面文件。调解员在书面回复函的责任及金额幅度内进行调解,若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医患双方终止调解。另:若此次医疗纠纷,医方无责,调解员应向医患双方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说明,对案件进行无责终结处理,无保险理赔环节。

e) 发票原件问题:宁夏模式下,若无法提供发票原件,需提供发票复印件,并于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及医调委公章,并附上无法提供发票原件的原因。原则上不向保险公司提供发票原件,发票原件由医调委归档。

2、银川卷宗亮点分析

a)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单:案件流程流转需部门责任人签字同意,从案件立案至结案均能复原流程。

b)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回访记录由当事人、协议编号、回访事由、回访时间、回访情况构成。每个案件卷宗中均有此部分,显示调解协议履行情况、是否存在新的矛盾、医患双方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

c) 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材料接收单等需要签字确认的文件上,在签字确定的同时,进行指纹确认。

d) 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在调解过程中形成,以手写为主,当场签字确认,同时进行指纹确认。

e) 办案小结及风险防范建议:办案小结主要包括案件简要事实经过、患方目前状况、协议基本内容、履行协议的情况。风险防范建议则根据评鉴会上医学专家给出的意见及定责会上法学专家给出建议的综合。

3、保险理赔衔接

a) 保险理赔时效约为5个工作日。

b) 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打款至患方。医方出具加盖院方公章的赔款支付委托书。

4、驻院服务之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

a) 见证手术医生的告知是否依法、真实、准确、全面、通俗。 b) 见证患方对手术医生告知内容的知情、理解程度,所做出的选择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c) 进行手术评估,制定补救措施(预案),告知医疗风险。 d) 有效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促使其在术前完善相关检查。 e) 使患者及其家属充分享有知情选择的权利,认识医疗风险。 f) 第三方见证材料:手术知情告知第三方见证会签到表、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授权委托书、患者权利和义务、手术医生术前谈话内容提示、术前谈话第三方见证书、手术知情同意书第三方见证笔录、手术风险告知书。

5、定期开展风险防范等培训:

a)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培训工作,针对多次出现同意错误的医生应出具书面风险告知函,告知当事医生及科室如何规避风险。

b) 定期组织专科论坛,邀请专家前来讲座,提高医院有效规避风险的能力。

调解程序范文

调解程序范文第1篇一、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概念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方或双方向法定的企业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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