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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活动策划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61

模拟法庭活动策划书范文第1篇

书记员宣布原被告双方入场,宣读法庭纪律,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确认原被告双方身份,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自己的诉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947.6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000元,残疾用具费5000元,继续治疗费20000元。并按照伤残评定的等级,给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赔偿金,参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接下来是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3日下午,原告与其同学陆飞一起到离家不远的被告作业区玩耍。原告出于好奇,掀开了导电电缆上的铁板,结果右脚不慎踏入地沟,导致身体右侧被380伏电压大面积烧伤,经抢救幸免于难。被告的作业区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案发现场100米长的地下电线盖板上,有4处用红漆写上“有电危险”字样,原告为8岁的小孩子,不能完全清楚这四个字的含义,且被告并没有设置其他明显的标志提示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年龄段的人能够引起注意。被原告掀开的防护板只有外侧是固定的,内侧并无固定措施,虽然这些防护板每块都有21斤重,但仍存在危险因素。案发时并没有保安人员在场,说明被告作业区内保安人数的配备不能满足整个作业区的需要。经鉴定,原告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3947.67元,营养费3000元。此外还有残疾用具费5000元。我因要护理原告,在其住院的近两个月内也未出去找事做。根据上述事实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港务三区对原告电伤具有过错,构成对原告的一般侵权。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二)被告答辩

被告或被告委托代理人:

1、首先我方作业区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我公司的经营活动都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原告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里面的1000伏以下的电造成损害的,都是属于一般侵权。所以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而原告所说得防护板也是经武汉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检测合格并安全使用。

2、而原告所说的没有保安人员在场是恶意中伤,我方配备了多名保安人员轮流查岗,事出当天的保安人员曾多次把原告等小孩赶走并告知这个地方是危险的地方,不能玩耍,并清楚的记得是赶了三次,最后一次还是严重警告。而被告太调皮,被赶三次后还不死心,等我方保安不留意的时候偷偷的溜进去,请问这样的情况还可以说是我方保安人员没有尽到责任吗?并且我认为我方保安配备人数够了,在正常情况下,根据正常标准人数是充足的,这样还发生危险,只能说原告太顽劣。

3、而且我方在作业区100米长的地下电线盖板上,有4处用红漆写上“有电危险”的大字样,原告为9岁的小孩子, 应该可以懂得这几个字的含义,所以我方认为足以尽到了告知提醒的义务, 所以原告所说的没有足以使任何年龄阶段的人能够引起注意是没有根据的。基于以上几点,我认为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一般侵权的原则,我方不应该负任何的责任。

(三)举证与质证

1、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方一共有一位证人以及三组书证,首先请法庭传召我方证人陆飞出庭。 (略去审判人员的活动)

原告委托代理人:陆飞小朋友,你今年几岁了?跟李小白(原告)是什么关系啊? 证人陆飞:8岁,跟李小白是同学。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白出事的那天下午,你跟他是怎么进入那个作业区去玩的? 证人陆飞:一开始那里的保安叔叔不让我们进去,后来我们看他走开了,就进去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们是第一次去那里玩吗?

证人陆飞:不是,我们去那里玩过好几次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每次都是这样进去的吗?

证人陆飞:恩,那里的大门没有关,而且有时候保安叔叔也不在。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有没有看见李小白是怎么掉下去的?

证人陆飞:我当时走在他前面,没有看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略去审判人员的活动)

被告方向证人提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陆飞,你当时为什么要进去?

证人陆飞:进去玩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是不是有人阻止你们进去?

证人陆飞:是

被告委托代理人:阻止了几次?

证人陆飞:三次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看到写着红色大字“有电危险”的警示牌没?

证人陆飞:看到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懂不懂意思?

证人陆飞:懂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为什么还要进去玩?

证人陆飞:因为我们觉得很好玩,觉得不危险

2、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叫什么?

证人袁野:袁野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跟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袁野:我是被告的保安

被告委托代理人:案发当天你当班吗?

证人袁野:是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案发当天你见过原告没?

证人袁野:见过,而且我还阻止他们进去作业场地

被告委托代理人:阻止了几次?

证人袁野:三次

被告委托代理人:之后出事的时候你为什么没看见?

证人袁野:因为我们是轮班的,所以当时正好换班,所以没注意。

(原告方向证人提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人陆飞的证言足以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下面向法庭出示

我方第一组书证事发现场的三张照片。从照片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事发现场的轨道及其周边环境。很明显在这个上面我们只看到了四处写有“有电危险”的盖板,在轨道周边我们并没有看到其他明显的提示标志或者安全防范措施,这组证据证明了被告作业区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被告质证(可以有异议也可以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接下来想法庭出示的两组证据是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书以及其住院期间的各项治疗费用。它们分别证明了此次电伤导致原告八级伤残以及原告因此而花费的各项治疗费用。

被告质证(可以有异议也可以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异议

2、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四)法庭出示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原告谈话笔录,原被告双方质证。

法庭辩论

审判人员指出两处争议焦点,原被告依次针对每个焦点发言

(一)武汉市港务三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模拟法庭活动策划书范文第2篇

我是一个比较的务实的人,以后得目标也是希望自己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不仅仅是因为律师的高收入,高社会地位,更是因为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给那些遭遇不幸的人带来光明,给受到伤害的人一些慰藉。

我自己再大一的暑假也曾经去律师事务所实习过,跟在胡旗保老师后面学到了很多东西。对于律师的职业性质,工作特点,工作方式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更坚定了自己的决心。我以为我已经掌握了做基本案件的能力。但是,通过这学期的课程我发现我差的还很远,对于整体的把握,对于细节的思考,对于法条的理解、运用都还很欠缺的。这学期的模拟法庭课,让我收获颇多。

还记得第一次拿到老师给的教学案例,我觉得对于那些我已经掌握的不错了。但是经过老师说的那些细节问题,我发现自己还是太嫩了,很多东西自己还是不知道的。并且深刻感受到法条在实践中的应用是很深奥的。比如对于伤残的坚定时间的把握,对于对方证据的认定,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明的真实、效力等等的确认。都是需要深思熟虑的,但是我觉得这些我都没有想到。这让我对于老师的敬意油然而生,觉得老师是一个极度认真的工作者。看问题看的很深,做事也特别的认真、严谨。这与我在社会上看到的大多数的律师是不一样的。

他们往往很自大,喜欢自吹自擂。

其实老师的每一个案例都让自己了解了更多关于如何在实务中做好一个律师,很多的细节问题,很多最基本的事情往往被我们忽略,我觉得这是大学生的一个通病。学过很多知识,但是实践的操作能力很差。我们即使相同的法律看过很多遍,但是我们往往是从抽象角度去看,很少设身处地的去思考。我们不知道在处于不同的境地每一个人的心理状态的不同会导致这个人作出不一样的抉择。这些都是别的课程无法传授给我们的。

其实感触最深的还是陈发芽诉瑞江的案子,我刚开始只是觉得这个案子很复杂,牵扯到的人物很多,很繁杂,里面很多人可以相互推卸责任,原告的主体地位也很有问题。但是经过老师那么一说,觉得我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还是太过于肤浅了,根本没有掌握法律的精髓,而且知识面也很狭窄。在此之前,我从不知道,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案子是不可以放在一起的。以前我也曾看过很多消费者诉讼,都是将厂家、销售者一并起诉的。现在才知道,这是不可以的。从这之中我觉得我们只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还需要磨练啊!

到后面开始自己做案例的时候,我觉得这是一个展现自我的良机了,但是大家都是从网络上事先搜索好案件,照着剧本读。觉得这样的效果差了很多。但是考虑到我们现在还是很嫩的,自己做又怕撑不住场面啊!对于我们这组的案例,我觉得其实是有些问题的。那个案子主要的焦点是两被告人是否能够构成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的问题。这个焦点延伸一下就要考虑张三和董继飞是否是共犯?张三的行

为是否构成抢劫?就我个人观点来看。张三打宋均雷,让其拿钱,这并不构成抢劫而是敲诈勒索。因为张三手无寸铁,双方都是两人。势均力敌,即使张三占有一点优势也不会达到,宋均雷不能反抗的地步,而这一点真是抢劫与敲诈勒索的本质区别。因此,张三起初的行为只是构成敲诈勒索。在董继飞被刺重伤后,张三放开宋均雷后,再打他时,虽说要打死他,但是从客观结果看,只是造成了宋均雷轻伤的后果,这不能达到无限防卫的要求,无限防卫是在行凶、杀人等严重暴力的犯罪。因此,宋均雷没有无限防卫权,他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对于李敏行为的认定,首先要确认张三与董继飞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通过这学期的模拟法庭课,收获还是很多的。自己独立思考能力更强了,考虑问题更加的细致了,把握整体的能力更好了。很感谢老师的辛苦劳动,希望可以成为像老师这么优秀的律师。

模拟法庭活动策划书范文第3篇

书记员1: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1: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2是否到庭? 原告2: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到庭。 书记员1:被告3是否到庭? 被告3: 到庭。

书记员1: 被告委托代理人C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到庭。

书记员1: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书记员1: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4: 请坐下!

书记员1: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4: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2:2,罗思琪,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毕节市人,七星关区小学教师,住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毕节市七星关区一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3: 梁晓峰,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毕节市人,毕节市德胜科技有限公司雇员,住址同上。

审判长4: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C: 被告委托代理人C,毕节市七星关区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4: 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2: 没有。

审判长4: 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4: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罗思琪诉被告梁晓峰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

毕节市七星关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4担任审判长,审判员

6、审判员7组成合议庭,书记员1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判长4: 原告?

原告2: 我要求公开审理,我要让在场所有的人都知道这个人有多么无耻! 审判长4: 被告?

被告3: 我也要求公开审理,我身正不怕影子斜,她才是个不要脸的女人呢!

审判长4: 请原被告双方注意自己的语言!遵守法庭秩序。原被告双方都不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125条的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2)委托诉讼代理人;(3)收集、提供证据;(4)进行辩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5)请求调解;(6)提起上诉;(7)申请执行;(8)按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上述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4: 原告方? 原告2: 听清楚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听清楚了。 审判长4:被告方? 被告3: 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是否申请回避?所谓申请回避,是指如果你们认为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但应提出正当理由。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2: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4: 被告? 被告3: 不申请回避。

第二幕 法庭调查

审判长4: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2: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诉讼请求是,第一,要求法院判令准予本人罗思琪与被告梁晓峰离婚;第二,婚生子女梁雪冰,女,2000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罗思琪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第三,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第四,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第五,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第六,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中商品房一套,即毕节市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由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1995年8月,我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来被告主动追求我,于是双方开始恋爱,1997年9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在恋爱期间和结婚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内,被告对我百依百顺,双方关系非常好。但后来被告逐渐冷落我,经常夜不归宿,并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本质,经常借故就家务琐事与我吵闹,后来甚至发展为对我拳脚相加,我怀疑被告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于是暗中跟踪过好几次,果然发现被告与其公司的一个女同事关系非同寻常,双方非常亲密。事后我质问被告,被告竟然矢口否认,当我拿出确凿证据时被告居然厚颜无耻地说是又怎样,一个男人“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是很正常的事,而且是很“幸福”的事,我没有必要这么大惊小怪,我悲痛欲绝,心中追悔莫及怎么嫁了这样一个“花心大萝卜” ,我当时就想到离婚,但后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没动离婚的念头,心想生下孩子可能会好一点。 2000年初,我生下了女儿梁雪冰。而被告并未与那个女人断绝来往,并经常对我进行辱骂殴打,以致我精神上心力憔悴不堪重负,身体上伤痕累累,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我经常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我单位的领导找过被告,居委会的干部也找过被告,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照打不误。2003年1月17日晚被告再次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过法医检验,我被被告打成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于是清园区公安分局作出了对其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我就带着女儿回到我父母家,但被告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到我起诉之前,他都没有看过我们母女,因此被告对我们已经没有任何夫妻、父女之情可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陈述完毕。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我的当事人已经陈述了基本事实,我现在主要就子女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几点补充:第一,我的当事人的女儿梁雪冰出生于2000年1月24日,现在只有3周岁,将她抚养长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按照本地的生活标准,将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可能的医疗费计算在内,抚养一个小孩每年至少需要12000元至1500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收入水平,被告的实际收入水平,被告每年至少需要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万元,将其抚养至成年一共需要15年,即抚养费需要15万元,再考虑成年后的大学教育所需的费用8万元至10万元,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教育费用5万元,两项合计,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0万元。第二,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被告自1998年下半年起就一直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虐待,经常性地殴打导致原告数年来花费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因伤无法工作导致的误工损失达1万余元,对此被告应予赔偿。我就补充这些。 审判长4: 原告第二代理人还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B: 我就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这两方面进行如下补充:第一,被告应该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经常性地殴打原告不仅导致原告的身体损伤,而且导致原告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被告的过错、虐待行为的手段、给原告造成的后果以及虐待事件的不良社会后果等予以综合考虑,原告要求此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000元。第二,被告应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据我的当事人的调查及当地群众的反映,被告与其单位的一个女同事关系暧昧,公开在外买房同居,以致原告单位同事及原告住所地群众风言风语人尽皆知,甚至公开叫嚣“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给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破坏。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原告要求此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50000元。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商品房一套,即毕节市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桑塔纳普通型轿车一辆,牌照为“贵F2047”,价值12万元;各种有价证券30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5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8000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0000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0000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000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5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共计96.6万元。基于原告抚养女儿的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前提下,原告要求首先分得该套商品房。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4: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3: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将在这里与我的妻子对簿公堂,我的心情异常沉重,我从来就没有想到过她还有这一手,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居然上法院告我离婚,真正的恬不知耻,我要当着大庭广众揭露原告的真实面目。 审判长4: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被告3: 我的答辩如下:第一,我对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并非原告所说我冷落她,其实真正的情况是,婚后不久原告就有意识地疏远我,开始时我以为自己什么地方做的不对,后来我才发现原告与原来的男朋友暗地里一直有来往,这对我是一个多大的打击!这顶“绿帽子”自结婚时起我就没有摘下过,我冤不冤?我还算是个男人吗?听听她的那些诉讼请求,她嫁给我干吗?纯粹就是为了我的钱!这场婚姻本来就是一个错误,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第二,我是偶尔打骂过她,但你们想一想,一个女人有这种事,当男人的还不应该管一管吗?刚开始时我还觉得有管一管的必要,后来根本就懒得管,打她我还嫌手脏,更甭说虐待了。今年年初是打过她一顿,我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也没怎么样她就报了“110”,真是冤到家了,被自己老婆送进了拘留所。第三,女儿由我抚养,不要原告出一分钱抚养费。第四,原告声称我在外面买房包养“二奶”纯粹是无稽之谈、空穴来风,原告在外有“二爷” 倒是确有其事、证据确凿。这一点原告单位的同事都知道。要我赔偿她的所谓“精神损害”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我不要求她赔偿我的精神损害已经是对她仁至义尽了。因此,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我答辩到此。

审判长4: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C: 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过于无理,我的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请审判长、审判员体谅我方当事人的言语过激之处。我主要就财产分割作一些补充:第一,原告所说的商品房及桑塔纳轿车是我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由于股票贬值,原告称股票现价值有15万元是不符合事实的,在被告名下的股票价值最多也不过11万元。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般是平均分割,但依法应考虑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贡献的不同,我方当事人的收入远大于原告的收入,而且原告的收入也由其自由支配,很少投入到共同生活中,我方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考虑到这一点。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4: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环节,原告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对原告方的申请予以准许,在开庭审理前已通知两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了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原告方,你方向本院申请的出庭作证的证人今天能到庭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审判员,我方的证人能到庭作证,请法庭准许带我方第一证人李永琴到庭。

审判长4: 准许原告请求,请法警带原告方第一证人李永琴到庭。 审判员李明镜: 证人,先向法庭说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李永琴: 我叫李永琴,女,1974年5月5日生,汉族,七星关区小学副校长,住该校教工宿舍。 审判员李明镜: 证人李永琴,本院今天依法审理梁晓峰与刘慧桥离婚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已向你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你收到了么? 证人李永琴: 收到了。

审判员李明镜: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希望你将所知道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不得作伪证或隐瞒事实,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证人李永琴:听清楚了。

审判员李明镜: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可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证人,你听清楚了么? 证人李永琴: 我听清楚了。

审判员李明镜: 经法庭的许可,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询问证人,不可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原告方听清楚了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听清楚了。 审判员李明镜:被告方听清楚了么? 被告方: 听清楚了。

审判员李明镜: 现在原告方可以向证人发问了。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C: 原告罗思琪与你有亲戚关系吗? 证人李永琴: 没有,她是我们学校的一名教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罗思琪与梁晓峰的夫妻关系怎样?

证人李永琴: 具体怎么样我不清楚,但肯定不好,据我所知,梁晓峰自2001年初就开始殴打罗思琪,有很多次她都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只有请假,这个情况教务处有记载,而且财务处也扣了她的课时费。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与被告梁晓峰有过接触吗?

证人李永琴: 有过一次。那是在2001年5月15日,罗思琪被打的挺重,她就向学校反映了这个情况,我们学校不是想管人家的家事,而是影响到了学校的工作,不得不去过问,于是学校就派我和另一个教师王伟一同到他们家里去了一次,要求梁晓峰不要殴打自己的妻子,但梁晓峰的态度比较蛮横,说学校不应该管他们的家事,我们也没有办法,只好向荷花园居委会反映了情况,听说他们也去过,但也没有效果。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梁晓峰还说过其他的话吗?

证人李永琴:他说过之所以打是因为罗思琪让他戴“绿帽子”,说罗思琪在学校有第三者,要求学校“好好教育教育她”。这纯粹是无稽之谈,我们整个学校的教师都可以作证,罗思琪不仅仅是一个相当优秀的教师,而且作风正派,与同事的关系相当好,脾气也不错,大家有口皆碑。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还有什么补充吗? 证人李永琴: 我代表学校要求法院公正处理这件事。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以上所说是否事实? 证人李永琴: 是事实。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李明镜: 被告方需要向证人发问吗?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C: 需要。

审判员李明镜: 被告方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C: 证人,你是否亲眼看到我方当事人殴打原告? 证人李永琴: 并没有亲眼看见。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C: 那你说我方当事人梁晓峰自2001年初就开始殴打原告,有很多次使她都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你怎么能够证实原告多次无法完成教学任务是我方当事人对其殴打造成的呢?

证人李永琴: 因为我看到过原告身上的伤痕,而且原告偶尔向我们这些同事说起过。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C: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完了。

审判员李明镜: 现在我代表法庭问你一个问题,原告说过她与被告关系不好的原因吗? 证人李永琴: 没有说过,至少没有对我说过,但大家背地里都在说,就是梁晓峰在外面有第三者。但我只是听说的,是不是事实我也不清楚。 审判员李明镜:双方还有问题要问证人吗? 原告2: 没有了。 被告3: 没有了。

审判员李明镜: 在本法庭休庭后,证人应该到本法庭的书记员处,核对庭审证言笔录并签字,现在证人朱丽雯退庭。

审判长4: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审判员,现在请法庭准许带我方第二证人张婷到庭。 审判长4: 准许原告请求,请法警带原告方第二证人张8到庭。 审判员刘亚周: 证人,先向法庭说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李德英: 我叫李德英,女,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毕节市七星关区荷花园居委会主任,住清园区荷花园小区5栋一单元301室。

审判员刘亚周: 证人李德英,本院今天依法审理梁晓峰与刘思琪离婚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已向你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你收到了么? 证人李德英: 收到了。

审判员刘亚周: 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希望你将所知道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不得作伪证或隐瞒事实,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证人李德英: 听清楚了。

审判员刘亚周: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可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证人,你听清楚了么? 证人李德英: 我听清楚了。

审判员刘亚周: 原告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了。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与罗思琪或梁晓峰有什么亲戚关系吗? 证人李德英: 没有,他们是我们这个小区的住户。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了解他们二人的夫妻关系状况吗?

证人李德英: 了解一些情况,女方曾经向居委会反映过受到男方的殴打虐待。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什么时候反映的? 证人李德英: 大概在2001年春节过后吧。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居委会上门做过男方的工作吗?

证人李德英: 做过,是我和妇女主任去的,去过两次,一次是2001年3月份,一次是在2001年6月份,女方单位的领导也找过我们,希望我们能管一管。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做工作的结果如何?

证人李德英: 没有效果,要不然不会到这一步。男方的态度特别蛮横,实在没法管。后来我就对女方说,假如男方再打,就报“110”,别顾虑太多,再不行就离了算了。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你还有什么补充吗?

证人李德英: 我觉得女方在这件事上挺吃亏的,希望你们能维护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以上所说是否事实? 证人李德英: 是事实。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刘亚周: 被告方需要向证人提问吗?

被告: 我对上述证人证言不同意,证人明显有支持原告的倾向,法院不应听信他们的胡言乱语。 审判员刘亚周: 被告,请注意,这个环节你只能向证人发问,你还有问题要向证人提出吗? 被告3: 没有了。

审判员刘亚周: 证人,现在我代表法庭问你一个问题,据你了解,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有没有第三者插足的情况?

证人李德英:我不清楚。

审判员刘亚周: 好了,没有问题了。在本法庭休庭后,证人应该到本法庭的书记员处,核对庭审证言笔录并签字,现在证人张婷退庭。

审判长4: 原告方,你还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A: 有。审判长,我方共有以下十一项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证据一是原告持有的结婚证一个,证明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和结婚登记的时间。

审判长4: 被告方有何质证意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于原告方提供的1号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二是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分局(2003)第01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因殴打原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殴打原告的原因是原告多日没有回过家,这一点请合议庭予以充分注意。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三是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室2003年1月18日做出的湘清公鉴(2003)第15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遭被告殴打致轻微伤乙级,需医疗费1000元。 审判长4: 被告方对证据有异议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C: 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四是被告与第三者卢倩坐在一起的照片一张,拍摄于2001年11月5日,证明二者存在不正当关系。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方的4号证据提出异议,首先,这张照片是被告与其同事卢倩在被告所在的公司组织其员工游览香山时由被告的同事拍摄的,当时有公司的许多员工在场,其次,照片中二人并无过分的姿态,并不能籍此就无理地推断被告与其同事有不正当关系,他们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第三,该照片是原告从被告影集中窃取的,从这一点足以看出原告对被告的极端不信任及强烈的猜忌心,最擅长编造事实。总之,从该照片本身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五是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的商品房产权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登记的产权人为原告2与被告3,发证时间为1997年11月1日,证明该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5号证据提出异议,虽然从形式上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原告与被告二人的,但所有的购房款都是被告出的,甚至连装修的费用都是被告的出的,原告并未支付一分钱,所以该套商品房实质上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六是原告所在单位教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原件,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03年5月15日,证明原告自2001年2月至2003年1月,因身体不适共请假200个课时,财务部门扣发原告课时费4000元,证明原告因受被告殴打和虐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于某些原因没有拿到证据,但证人已经说明事情了。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6号证据提出异议,原告单位的人是来找过我方当事人,但他们只是听原告的一面之词,对我方当事人的话只字未提,足见其心存偏见。此外,原告与原告单位的同事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他们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值得法庭认真考虑。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七是法医鉴定费发票一张,原件,内容为鉴定费150元,证明原告验伤费用为150元。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7号证据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八是原告的清园区中医院病历一本,日期为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其主要内容为记载原告自6月至11月在该院治疗因被告殴打所致的外伤,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8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九是医疗费收据12张,共计医疗费1656元。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对原告的9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十是清园区计生办出具的环孕检证明一份,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03年5月10日。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A: 证据十一是双方的子女梁雪冰的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证明梁雪冰的出生时间及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审判长4: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C: 无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方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B: 审判长,我方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4: 被告方,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C: 没有。

审判长4: 现在法庭询问你们双方当事人一些问题。你们是何时相识的? 原告2: 是在1995年8月。 被告3: 没错。

审判长4: 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他人介绍?

原告2: 是我的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的,但是是自由恋爱。 被告3: 是。

审判长4: 你们是何时进行结婚登记的?是否举行了婚礼? 原告2: 1997年9月30日进行的结婚登记,第二天国庆节举行婚礼。 被告3: 是。

审判长4: 刚结婚时双方关系怎么样? 原告2: 非常好,持续有一年多的时间。 被告3: 刚开始双方关系也就一般。 审判长4: 什么时候关系开始紧张的? 原告2: 从98年春节以后。

被告3: 不是,婚后不久原告就对我逐渐冷淡。 审判长4: 是什么原因?

原告2: 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刚开始他还抵赖,后来他就亲口承认。

被告3: 我从来就没有第三者,更没说过什么我有第三者之类的话,是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 原告2: 这是被告在掩饰自己有第三者,故意转移视线、混淆视听,把过错往我头上推。 审判长4: 原告,被告什么时候打过你?

原告2: 从98年春节以后,被告就借家务琐事和我吵架,我要是顶几句嘴,被告就开始动手。 被告3: 原告经常给我脸色看,我气不过,才跟她吵架,根本就不敢打她,她动不动就要死要活要离婚。

审判长4: 你们是否有子女?是什么时候出生的?是男孩还是女孩?叫什么名字? 原告2: 有子女,是2000年1月24日生的,女孩,叫梁雪冰。 被告3: 是的。

审判长4: 原告,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被告是否打过你? 原告2: 没有,但他在外面一直有第三者。

被告3: 好不容易说了一句实话,又带了一条假尾巴。 审判长4: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审判长4: 原告,被告后来是否打过你?

原告2: 从2001年春节过后,被告就开始经常性地殴打我,而且打的也很厉害。 被告3: 她让我戴“绿帽子”,受不了才打她。 审判长4: 原告,你找过居委会和单位说过这些情况吗?

原告2: 我先找过居委会,是在2001年3月份,居委会的人来找过他,但没有用。后来因为有几次打的很厉害,大概是在2001年5月份,没办法上课,不得不向单位请假,这样,单位也知道这件事,单位的领导也找过他,但没有一点效果。被告就是个蛮横无理的人,根本不讲道理。 被告3: 居委会和原告单位不是解决问题的,而是护着原告的。 审判长4: 原告,你到医院治疗过吗?

原告2: 到过。在2001年我就到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但病历和发票已经遗失。在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我在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三次,这个病历上有记载,花费医疗费共计1656元。 审判长4: 被告,你是否同意原告的陈述? 被告3: 有证据的我承认。

审判长4: 原告,请你陈述今年年初殴打和报警事件的经过。

原告2: 2003年1月17日晚,我正在家中看电视,8点钟左右,被告推门进来了,一身酒气,喝得醉醺醺的,不由分说就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来清园区公安分局将被告拘留了5日。我要求公安局进行验伤,检验结果是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

被告3: 不错,我是打过她,但是是她自己找打的,是她做了对不起我的事。而且我并没有像原告说的那样经常殴打她。

审判长4: 小孩现在由谁抚养?

原告2: 现在由我抚养,暂时住在我父母家里。 被告3: 我想看看女儿都不行。 审判长4: 原告,你现在是否怀孕? 原告2: 没有。计生办出具了孕检证明。 审判长4: 你们双方是否分居了?

原告2: 分居了,从被告进拘留所就开始分居。 被告3: 从拘留所出来后,她就始终避而不见。 审判长4: 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原告2: 有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股票110000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8千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被告3: 我已经在前面证明了这套商品房购房款和装修费都是我出的,是我婚前个人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公司配备给我的工作用品,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不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他的我没有异议。

审判长4: 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说法?

原告2: 我坚持认为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意被告的第二个说法。 审判长4: 婚后你们的收入各自是多少?是如何使用的?

原告2: 我每年的收入大约是3万元,主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和抚养小孩。被告的收入每年约有15万元左右,主要用于投资和大件商品的购置。 被告3: 差不多。

审判长4: 你们有多少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2: 没有。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 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是否有变更或补充?还有什么新的证据吗? 原告2: 没有。 被告3: 没有。

审判长4: 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是:

1、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

2、双方对除商品房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范围没有异议,对轿车是被告婚前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被告专用的财产无异议;

3、双方对被告殴打过原告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

1、小孩由谁抚养及抚养费问题;

2、原告被殴打所导致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用问题;

3、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4、双方是否都有第三者介入,哪方在该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

5、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的个人财产;

6、财产应如何分割。 审判长4: 法庭调查结束。

第三幕 法庭辩论

审判长4: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就争议的焦点展开辩论。现在首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 原告2: 第一,女儿梁雪冰应由我抚养,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经常对我进行殴打,根本不宜抚养小孩。第二,被告应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被告年收入很高,20万元抚养费只相当于被告不到两年的收入,被告完全有能力负担。第三,我遭受被告的殴打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虽然有票据的不到10000元,但实际上远远超出了这一数额。第四,我要求被告赔偿殴打虐待我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过分。第五,虽然我没有更多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二奶”,但被告事实上是有“二奶”的,他自己心知肚明,等这里一离婚,他马上就会和那个女人住在一起,露出他的真实面目。他反而诬蔑我在外面有第三者,他反而成了这个婚姻的受害者,这才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我嫁给这种男人真不知道我上辈子作了什么孽,让我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我要求被告赔偿我的精神损害50000元完全是合理合法的。第五,那套商品房的产权证是我和被告两个人的名字,明显是夫妻共同财产。第六,因为要抚养小孩,而且我的收入远低于被告的收入,因此我希望法院将商品房和一部分现金判给我,值钱的家具我不要了。 审判长4: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B: 我主要就财产分割进行一些补充。根据前一阶段的法庭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商品房一套,价值约为35万元;

2、各种有价证券26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1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3、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

4、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

5、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

6、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

7、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

8、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9.8万元,平均分割每人可分得39.9万元的财产。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以及与商品房不好拆分的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这几项财产共计37.3万元。除此之外,因为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原告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4: 原告方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A: 有。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2的委托,根据北京天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询问当事人,特别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使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并形成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的过错方是被告,是被告对婚姻的不忠实以及对原告长期的家庭暴力和虐待导致了婚姻的解体,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的委曲求全和一再容忍根本无法使被告对婚姻和家庭承担起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原告试图尽力维护这场婚姻的努力在被告不断升级的暴力中最终流产。而被告为掩饰其不良目的,反而诬陷原告背叛婚姻,这种“贼喊捉贼”的行径实在令人无法容忍,而这也恰好暴露了被告心虚的本质。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当然,这一点被告也不否认。而且,为维护婚姻法的尊严,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公正地处理纠纷,法院应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上向无过错方倾斜。

2、婚生子女梁雪冰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首先,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子女人生路上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个人品质和言传身教对子女的成长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被告是一个不合格的父亲和丈夫,假如梁雪冰由被告抚养,我们将很难想象她的未来,而她现在还是一个刚满3岁的孩子!我们怎么能放心将她交给这样一个父亲来抚养呢?所以,为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宜抚养梁雪冰。其次,被告的收入远大于原告,其年收入约有15万元,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并不多;也并非是原告的漫天要价,这一点我在法庭调查时已有说明。

3、被告应赔偿殴打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首先,没有那一条法律规定丈夫殴打妻子只要赔偿一半,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第二,虽然有发票的只有6806元,没有营养费方面的证据,但我们应该实事求是,认可真实的生活,实际上,没有营养费是不可能的,赔偿1万元只会少不会多。第三,被告对原告殴打虐待的情况,原告的单位和所居住的社区人尽皆知,这使得原告的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完全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被告应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原告虽无更多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二奶”,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被告对婚姻的不忠已经是人尽皆知,只是碍于情面而不愿陈述真实情况,这不仅给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破坏,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希望法庭能辨明真伪,识破被告的真实面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在财产分割方面,应依法照顾原告,支持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以及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属于无过错方,被告属于有过错方。第二,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而原告需要抚养子女,应当予以照顾。第三,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一共有79.8万元,而原告要求分得的也只有47.3万元,这并没有过分地偏离夫妻财产平均分配原则。 以上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湖南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A。

审判长4: 现在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3: 第一,女儿梁雪冰应由我来抚养,原告收入低,不能为小孩提供良好的教育,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不宜抚养小孩。第二,如果法院把小孩判给我,我不要原告付一分钱抚养费。第三,原告一直在外面有第三者,我只是不想去找证据,我觉得丢脸,我是受不了气才打她的。看看那些诉讼请求,纯粹就是为了钱,早知现在,何必当初,我真是瞎了眼才会和这种女人结婚,小孩由她抚养肯定会被她带坏的。她根本没有任何精神方面的损失,我才是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受害者。第四,那套商品房的实际购买者是我,希望法庭能透过现象看本质,还事情的本来面目。第五,除了商品房外,其他财产原告爱怎么分就怎么分,毕竟夫妻一场。 审判长4: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C: 有。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李国庆的委托,根据北京国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询问当事人,尤其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使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现在,我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的过错不在被告,至少双方都对该婚姻存在过错。首先是原告对婚姻的不忠和对被告的冷漠导致了被告的一些过激行为,而因为这种情况而导致的丈夫对妻子的过激行为在我们的文化背景之中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虽然我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也不同意这种做法,但对于一个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通人,你无法要求他有多么高尚、宽容和理智,换句话,假如你是他,你也能理解他的心情,被告何尝又不是婚姻的受害者?原告是一个工于心计的人,善于伪装自己,将自己在人们面前装扮成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其实原告心里相当清楚谁才是这场游戏真正的赢家,因此被告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尽管从表面上看尽早地结束这场婚姻对双方都可能是个解脱。

2、婚生子女梁雪冰应由被告抚养。首先,原告张口就要20万元抚养费,其动机实在令人不敢恭维,原告要求抚养梁雪冰的本质是为了得到抚养费,至少从这一点说原告不宜抚养子女,子女的抚养是不应该讲求功利的,所以被告不要原告出抚养费。第二,从双方的经济条件说,被告抚养才更有利于梁雪冰的健康成长。第三,被告会殴打原告并不意味着被告不会抚养教育好自己的子女,这一点原告的律师违反了基本的逻辑推理规律。第四,从原告本身的利益出发,原告也不宜抚养小孩,因为这会给她的再婚带来极大的障碍,而由被告抚养则问题会小的多。第五,如果万一法院将梁雪冰判给原告抚养,我也希望抚养费不能一次性地支付,因为被告的年收入不过15万元,而一次性支付将给被告带来基本生活的困难。此外,原告声称的抚养费20万元也包括了法律尚未认可的大学教育费用5万元,这一点请法庭予以注意。

3、被告只能赔偿原告有证据证明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6806元的一半,即3403元。第一,夫妻的所有收入除另有约定的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损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因此要求被告全部赔偿是不妥当的。第二,原告的营养费没有证据证明,而且如果原告真有营养费的支出,也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的。第三,被告不能赔偿原告的所谓殴打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被告对原告的殴打并未构成虐待,被告才是这场婚姻的真正受害者,而原告并没有精神方面的损害。

4、原告称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纯属捏造,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原告单凭一张被告与同事的照片就能说这两者间有不正当关系,我不知道这到底依据的是什么逻辑。原告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反而是原告自己在外面行为不轨。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的主张纯粹是虚晃一枪,欲盖弥彰。

5、商品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一,尽管从形式上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双方的,但所有的费用都是被告支付的,原告并未出一分钱。第二,双方结婚未满8年,所以该套商品房也未能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仍是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6、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我尊重我的当事人的意思,虽然我并不同意被告的宽容与大度,因为根据法律,财产的分配应该考虑到双方对财产做出的贡献,而本案中被告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远大于原告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这从一个侧面充分说明了被告对原告的感情。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毕节市七星关区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书坪 审判长4: 原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B: 针对被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我提出以下观点:

1、子女抚养费中包括5万元大学教育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并没有否定父母有抚养能力而可以不抚养正在上大学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受到尽可能好的教育,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因此我认为,该项诉讼请求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以及从被告的负担能力上说,都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2、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是合理的,虽然有票据的只有6806元,没有营养费,但这实际上可能吗?一个人被打伤之后只需要吃药就能康复吗?肯定需要补充一定的营养,你总不能要求原告到菜市场买菜也要开发票吧?

3、被告委托代理人居然说原告的这些损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这实在太荒谬了。这不是说原告自己挨打还要给打她的人出钱吗?而从被告的角度说,这不是在纵容鼓励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吗?打自己的老婆比打别人更划算,打完了只要付一半医药费,这是什么道理?

4、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殴打家庭成员就构成了家庭暴力,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根据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的程度、持续性而言,被告完全构成了对原告的虐待。

5、原告在遭受被告殴打虐待后,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完全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请求的数额完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4: 请被告方进行辩论。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C: 我很佩服原告委托代理人高超的“诉诸情感”的技巧,也差一点被她的“真情倾诉”所感动。但是,法律不是道德,也不能为情感所操纵。事实也必须以桌面上的证据来证明,并不是原告一厢情愿地想当然,所以我坚持我的观点。 审判长4: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原告2: 没有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没有了。 被告3: 没有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C: 没有了。 审判长4: 法庭辩论终结。

第四幕 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

审判长4: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陈述自己的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2: 我的最后意见是: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女儿梁雪冰由我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

3、由被告赔偿虐待我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

4、要求被告赔偿虐待我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

5、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6、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言,要求分得商品房、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这几项财产折价共计37.3万元;除此之外,还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 审判长4: 现在由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B: 我坚持我的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4: 现在由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3: 我坚持我在法庭辩论中的意见,请法庭依法判决。 审判长4: 现在由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C: 我坚持我的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请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2: 愿意。 被告3: 愿意。

审判长4: 首先由原告陈述调解意见。 原告2: 我坚持我的最后意见。

审判长4: 被告,你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意见? 被告3: 不同意,我坚持我的最后意见。

审判长4: 因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很大,无法达成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法庭调解结束。

第五幕 休庭、评议和宣判

审判长4: 现在休庭30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继续开庭。 书记员1: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4: 现在继续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

28、1

34、14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当庭宣判。全体起立! 审判长4: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思琪(下称原告)与被告梁晓峰(下称被告)自1995年8月经他人介绍相识,随后开始恋爱。双方于1997年9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双方婚初关系较好,自1998年春节后,因双方相互指责对方有第三者,夫妻关系开始淡漠,并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被告以原告有第三者为由开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0年1月24日,双方生育一女孩梁雪冰,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初期,被告对原告没有实施家庭暴力。自2001年春节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被告开始经常性地殴打原告,原告曾于2001年3月向清园区荷花园居民委员会、2001年5月向原告所在单位清园区小学反映过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清园区荷花园居民委员会、清园区小学先后找过被告,要求被告停止家庭暴力,但被告并未停止家庭暴力。自2001年2月至2003年1月,因受被告殴打,原告共请假200个课时,并损失课时费4000元;自2002年6月至2002年11月,原告因此在清园区中医院治疗三次,共花费医疗费1656元。2003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被告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随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清园区公安分局以被告殴打原告为由,对被告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原告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需医疗费1千元,并支付鉴定费150元。后双方开始分居,婚生女儿梁雪冰一直由原告方抚养。婚后双方有如下夫妻共同财产:

1、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价值约为35万元;

2、各种有价证券26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1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3、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

4、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

5、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

6、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

7、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

8、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9.8万元。无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有婚前个人财产桑塔纳普通型轿车一辆,牌照为“湘C2047”;个人财产IBM笔记本电脑一台。2003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梁雪冰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由被告赔偿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要求被告赔偿虐待原告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千元;要求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湘南市清园区公安分局北清公鉴(2003)第15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湘南市清园区公安分局讯问笔录、北京市清园区公安分局(2003)第01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原告所在单位清园区小学副校长左光明及教师王伟做的调查笔录、清园区小学教务处和财务处联合出具的证明材料、清园区中医院病历、医疗费收据、法医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婚生子女梁雪冰的户口材料、牌照为“湘C2047”的桑塔纳普通型轿车行驶证、股票存折、记帐式国库券存单、银行定期存单等证据,以及本院对清园区小学副校长左光明、教师王伟、清园区荷花园居民委员会主任李红霞做的调查笔录、案件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和其他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倾向,由其抚养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子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0万元的诉讼请求在数额上并无不当,且在被告的合理承受能力之内,原告的主张可予支持,但被告称难以一次性支付的请求也属事实,故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请求不近合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实施家庭暴力而致原告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应予支持,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营养费,故该项费用请求不予认可。因夫妻共同财产不得用于赔偿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故意的损害赔偿,故被告称只能赔偿一半的抗辩不能成立。因原告并无过错,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实施家庭暴力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均指责对方有“第三者”,而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称商品房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因原告需要抚养子女,且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故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0000元,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因被告同意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

(二)、

(三)、

(五)、

(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罗思琪与被告梁晓峰离婚;

2、婚生子女梁雪冰(女,2000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罗思琪抚养,被告梁晓峰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5万元,在2003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10万元在2004年12月31日前付清;

3、被告梁晓峰赔偿原告罗思琪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6806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4、被告梁晓峰赔偿原告罗思琪精神抚慰金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5、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空调一台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由原告罗思琪所有;现价值11万元的股票,记帐式国债15万元,台式电脑一部、等离子电视机一台,音响一套由被告梁晓峰所有;

6、双方各自及子女的生活用品归各自及子女所有;

7、驳回原告罗思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10元,原告罗思琪与被告梁晓峰各负担4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毕节市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你们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2: 听清楚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听清楚了。 被告3: 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你们双方当事人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告2: 没有意见。

被告3: 我不服这个判决,我要上诉。

审判长4: 今天是口头宣判,本院将在10日内将判决书送达给你们。如不服该判决,可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提起上诉。你们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2: 听清楚了。 被告3: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在本判决未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另行结婚,你们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2: 听清楚了。 被告3: 听清楚了。 审判长4: 现在闭庭!

第六幕 退庭

书记员1: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模拟法庭活动策划书范文第4篇

模拟法庭活动总结

文法系团总支

文法系学生会

2011年4月22日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文法系模拟法庭活动总结

一、 活动概况

本活动是在文法系团总支学生会的领导下,权益部与普法协会共同承办的旨在提高同学们的法律修养,加强同学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使同学们能够在日常生活切实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活动。活动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即策划与宣传、申请场地与准备道具、挑选角色与 准备诉讼文书;“中期准备工作”即彩排并邀请老师学长进行观摩;模拟法庭庭审现场;“后期工作”即整理活动场地与进行活动结果交流,共四个部分。

二、 活动总结

模拟法庭活动在文法系团总支学生会的指导关心下,在同学、老师与普法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各个环节开展的都比较顺利。并且本次活动得到了文法系学生会各部及各班班委的大力配合,取得圆满成功。总结本次活动:

(一) 我们认为有以下值得继续努力和发扬的方面:

1、 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在活动前一周便进行彩排,每个参与角色

扮演的同学都认真准备,并在模拟庭审现场表现优秀,获得老师与同学的赞扬;在活动当天提前进行场地布置并准备好各种突发状况的应对措施,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2、 活动得到学生会各部的全力配合。在活动前期,宣传部就大力

进行打版宣传,实践部帮助拉赞助筹集活动经费;在活动现场有自律部帮助维持活动现场纪律;并且各部都派人进行现场观

摩,直接促进活动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使活动获得圆满成功。

3、 增加学生的法律文化知识。通过现场表演的方式,使同学们能

真实受到法律文化的熏陶,使同学们产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提高同学们的法律修养,以保证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4、 加强部内成员的交流与配合。在前期准备工作期间,部内各成

员都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此次活动出谋划策。并且在现场布置时,相互配合,共同为举办好此次活动而努力,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与智慧,这是我们举办好这次活动的根本所在。

(二)、通过本次活动我们也认识到很多不足:

1、前期调查工作不足。原本活动场地申请为一教104室,但由于

103室当晚举办团日活动,影响我部活动的进行,活动场地临时更改为一教106室,为各位同学与老师带来诸多不便。

2、宣传力度不够。当晚到场人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以后应当继

续加强与宣传部的联系与沟通,给他们更多的准备时间,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3、角色服装不够正式。本次活动未能借到正式的法官袍与律师袍,

使模拟庭审现场不逼真,同学们从中体会到的法庭严肃感觉有限。与真实庭审现场有一定的差距。

4、活动程序未提前告知同学。庭审过程中有休庭15分钟,这只是

庭审过程的一部分,但未能及时告知同学,使许多同学误认为活动结束而提前离场。应在活动前宣布相关规则,便可避免此

次失误。

模拟法庭活动虽然在实际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未预料到

模拟法庭活动策划书范文第5篇

模拟法庭活动总结

文法系团总支

文法系学生会

2011年4月22日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文法系模拟法庭活动总结

一、 活动概况

本活动是在文法系团总支学生会的领导下,权益部与普法协会共同承办的旨在提高同学们的法律修养,加强同学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使同学们能够在日常生活切实维护其自身利益的活动。活动包括“前期准备工作”,即策划与宣传、申请场地与准备道具、挑选角色与 准备诉讼文书;“中期准备工作”即彩排并邀请老师学长进行观摩;模拟法庭庭审现场;“后期工作”即整理活动场地与进行活动结果交流,共四个部分。

二、 活动总结

模拟法庭活动在文法系团总支学生会的指导关心下,在同学、老师与普法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各个环节开展的都比较顺利。并且本次活动得到了文法系学生会各部及各班班委的大力配合,取得圆满成功。总结本次活动:

(一) 我们认为有以下值得继续努力和发扬的方面:

1、 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在活动前一周便进行彩排,每个参与角色

扮演的同学都认真准备,并在模拟庭审现场表现优秀,获得老师与同学的赞扬;在活动当天提前进行场地布置并准备好各种突发状况的应对措施,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2、 活动得到学生会各部的全力配合。在活动前期,宣传部就大力

进行打版宣传,实践部帮助拉赞助筹集活动经费;在活动现场有自律部帮助维持活动现场纪律;并且各部都派人进行现场观

摩,直接促进活动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使活动获得圆满成功。

3、 增加学生的法律文化知识。通过现场表演的方式,使同学们能

真实受到法律文化的熏陶,使同学们产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提高同学们的法律修养,以保证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4、 加强部内成员的交流与配合。在前期准备工作期间,部内各成

员都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此次活动出谋划策。并且在现场布置时,相互配合,共同为举办好此次活动而努力,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与智慧,这是我们举办好这次活动的根本所在。

(二)、通过本次活动我们也认识到很多不足:

1、前期调查工作不足。原本活动场地申请为一教104室,但由于

103室当晚举办团日活动,影响我部活动的进行,活动场地临时更改为一教106室,为各位同学与老师带来诸多不便。

2、宣传力度不够。当晚到场人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以后应当继

续加强与宣传部的联系与沟通,给他们更多的准备时间,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3、角色服装不够正式。本次活动未能借到正式的法官袍与律师袍,

使模拟庭审现场不逼真,同学们从中体会到的法庭严肃感觉有限。与真实庭审现场有一定的差距。

4、活动程序未提前告知同学。庭审过程中有休庭15分钟,这只是

庭审过程的一部分,但未能及时告知同学,使许多同学误认为活动结束而提前离场。应在活动前宣布相关规则,便可避免此

次失误。

模拟法庭活动虽然在实际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未预料到

模拟法庭活动策划书范文第6篇

一、师简述本次活动目的 :

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程序、过程;利用身边的人和事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锻炼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他们分析判断、辨别是非的能力;让更多的学生去关注法律、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真正的法制公民。

二、活动过程

主持人:

各位领导、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我是主持人 (),欢迎走进莎车一小()班模拟法庭。

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位正直、善良公民的利剑。我们只有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和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及辨别是非的能力,正确应对社会上种种不良现象的诱惑,远离犯罪,健康成长,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模拟法庭,希望大家认真听,认真记,并仔细思考。下面随我一起走进模拟法庭现场。

主持人:下面请各位演员作自我介绍。

主持人:2014年()班模拟法庭现在开始。

(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今天不公开审理莎车县第一小学李浩偷窃一案,原告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原告人、被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原告公诉人:已到庭。

被告辩护人:已到庭。

原告人:已到庭。

被告法定代理人:已到庭。

书记员:请原告公诉人、被告辩护人、原告人、被告法定代理人入座。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莎车县第一小学四(1)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浩到庭。(法警带被告人李浩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李浩。 2006年3月11日、男、汉。新疆喀什莎车县。在读小学四年级。家住花园小区1栋楼2单元202号。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莎车县第一小学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莎车县第一小学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莎车县第一小学李浩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

莎车县第一小学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李浩,男,200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在读莎车县第一小学四年级,新疆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浩伙同其他班学生张三(已另案处理),于2013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罗芳小学快乐园地处,趁原告李四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浩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浩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被告人李浩,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快乐园地的?

被: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公:来干什么?

被 :玩。

公:到快乐园地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 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没想好。

公:那张三(同伙)呢?

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

公:谁拿钱物的?

被:我。

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有。

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从来没有。

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平均成绩B+。

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从来没有。

辨:讯问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王婷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王婷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王婷。

审:年龄?

证:9岁。

审:班级?

证:四年级1班。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王婷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看见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其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

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证人王婷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汤英原告宣读)

原告证 言

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我马上报告了大队部,经大队部的搜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只钢笔和50元钱。

原告人:汤英

2000年11月20日

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没有.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钢笔和50元人民币。)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作为公诉人,就李浩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学校义务劳动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希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李浩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

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 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

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

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过学校嘉奖。

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辨: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被告名出现!

被辨: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被辨: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原辨:(沉默,无语)

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原辨: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我当时只是想去快乐园地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这时,(同伙)张三说干脆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发挥)

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浩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李浩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李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审:

一、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学校义务劳动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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