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的党建工作范文
基层法院的党建工作范文第1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全面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措施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对此有明确部署,全国部分法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笔者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及部署,对基层法院法官员额制改革提出些许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设想:设置两种类型的法官
《改革意见》认为应针对不同层级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结合法院审级职能,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基于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设置两种类型法官为宜。
(一)主审法官类型。特征如下:一是主要职责是审理疑难复杂案件,体现能力与行为的匹配性;二是属于员额制度内的员额法官,体现选拔的精英性;三是按“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配置其审判权责,体现裁判的独立性;四是薪金待遇应高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体现待遇的优厚性;五是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让其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脱身,专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体现职能的判断性;六是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处理案件,体现审判的审慎性。
(二)简易法官类型。与主审法官不同:一是主要负责
大量简单案件的审理工作;二是不属于员额制度内的员额法官;三是所作出的裁判文书需要主审法官签发;四是薪金待遇另行设定,但应低于主审法官;五是实行“一审一书式”审判资源配置模式;六是适用简易程序或小额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理由:问题决定法官类型需求
基层法院在改革中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如何又好又快地审理案件;二是如何顺利推进法官改革,这也构成了基层法院需要两种类型法官的理由。
(一)改革的目的性要求。司法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法官制度改革必须考虑案件特点,以使改革与案件处理达到最优配置。基层法院案件有数量多与难案少两大特点。数量多与法官人数少相对应,依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而言,法官年平均办案数200余件。这意味着,一个法官每个有效工作日要办结一件案件。难案主要指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难的案件。如果将案件难度值分为简单、较难、很难三个等级的话,根据经验,基层法院这三类案件的比值大致为6∶3∶1,也就是说有60%的案件属于简单等级,30%的案件属于较难等级,只有10%的案件达到很难等级。
基于基层法院的案件特点,设置简易法官处理大量的简单案件成为有效路径。一是在能力上,简易法官处理此类案件较为胜任。依笔者的观察,在法院工作3年左右的人员,如肯吃苦,即能完成案件办理任务。二是在操作上,简易法 2
官处理简单案件符合繁简分流的审判规律。简单案件应当快审快结,在程序选择上适用小额或简易程序;在力量配置上“一审一书”,减少层级,快速办案。反之,如让主审法官审理这类案件;二则主审法官办理简单案件时,陷入大量简单重复的工作当中,与主审法官设置的改革目的不符。
同时也要看到,基层法院也有少量疑难复杂案件,这类案件适合主审法官审理。因为主审法官的改革目的显系为精英法官量身打造,能力上法律精通、经验丰富,这种配置当然应主审疑难复杂案件,符合司法规律。
(二)有效推进改革的要求。此次法官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员额制,即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现有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这已属步入“深水区”的改革,涉及原有利益格局的打破,以及综合配套措施的跟进。改革不仅要在正当性上得到认同,还要在可行性上得以实现。“三圈”决策模型认为,决策时要考虑价值目标、资源条件和相关利益方支持三大要素,优先选择“三圈”重叠的决策方案。法官改革涉及法官利益,一定要得到法官群体的内心认同与支持,方能达到“三圈”重叠的优先选择方案。
就基层法院而言,法官可以分为三个群体,一是院长、庭长(正职庭长),即领导法官;二是骨干审判员,一般称中坚力量;三是助审员,多为青年法官。按《改革意见》和一些省份的改革实践,骨干审判员为法官员额的当然主力,一般不用担心入不了员额,而且会提高待遇,改革对其而言是增量改革,应当会支持法官改革。领导法官受改革影响最 3
大,他们会重回一线办案。青年法官情绪波动最大,一则进员额的几率很小,二则由法官变为审判辅助人员,“司法产品”的法官署名权也被剥夺。
在基层法院设置两类法官可以解决领导法官与青年法官的困惑,争取到改革的最大支持度。对领导法官而言,其多从审判一线摸爬滚打多年走上领导岗位,能力强、经验足,进入员额当无问题,他们的担心则是重回一线要和青年法官一样每年办200多件案子,体力精力上能否承受得住。设置主审法官,由领导法官担任,专司疑难复杂案件,一则此类案件量少,领导法官可以集中精力办难案,而不用陷入大量的简单案件当中,既保证了案件质量,也解除了回归一线办理大量案件的担忧。二则对青年法官来说,疑难复杂案件虽少,但确如重石压身,其能力经验与心理素质尚不能与案件审理相匹配,也会影响其他简单案件的快速办理。如有主审法官将疑难复杂案件分担,如同将重石从青年法官身上移除,他们可以轻装上阵,发挥优势,迅速办理大量的简单案件。
对青年法官而言,设置简易法官有三个好处:一是没有改变其现有状态,减少了改革消极因素。简易法官仍可以适用小额或简易程序开庭办案,仍可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但其裁判文书需要签发。二是给其以锻炼能力的平台,便于培养改革后备力量。基层法院简单案件虽小,但也“五脏俱全”,程序事项、开庭、写文书一样不少,关键是在基层与广大人民群众打交道,可以增加社会阅历,洞悉世间百态,熟悉人 4
情世故,这是一个职业法官必备的素养,乘此平台,多加历练,不仅解决了大量基层纠纷,而且也培养了青年法官的职业能力。三是空缺相当数量员额,增加了改革的积极因素。基层法院难案不多,决定着主审法官的数量不大,这样就为员额空缺留下较大空间。这也意味着青年法官的机会和希望增多,这是改革的利好因素。
在国外的基层法院中,也有类似于简易法官的设置。比如,英国治安法院的治安法官多数为非职业法官,负责处理轻罪案件和家庭事务案件,其对于案件的处理以解决问题为主,对于法官的专业背景要求较低。法国的初审法院也有非职业法官负责劳工纠纷与社会保障纠纷等简单案件的审理工作,等等。
说明:两种类型法官设置与改革要求
此轮司法改革较之以往更加注重顶层设计,基层法院设置两类法官将会助推法官改革,但在具体设计上,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以符合中央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
(一)简易法官与法院新的人员分类管理。根据改革要求,法院现有工作人员将分为三类: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法官仅指员额内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笔者认为,对于法官设置及其员额问题,不能搞上下一般粗,应当对法官类别作扩充解释:法官包括员额制内的法官及基层法院的简易法官。如果“一刀切”地认为法官只能为员额制内的法官,在基层法院不设置简易法官,或者设置简易法官将其放入审判辅助人员类 5
别,既违背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亦会为基层法院法官制度改革带来问题。
(二)简易法官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简单案件多为事实基本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清晰的纠纷,法官不应再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因为司法的规律要求不同层级的法官存有不同的审理方式及纠纷解决模式。
基层法院的党建工作范文第2篇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释〔2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基层法院的党建工作范文第3篇
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自查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我院按照《意见》要求,不断健全执行机制,严格执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开,创新执行举措,优化执行环境,实现了执行权的科学配置,提高了执行质量和效率,推动了执行管理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执行规范化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意见》下发后,我院迅速召开了院党组和执行局全体干警会议,认真学习《意见》内容,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提高了广大干警的思想认识。成立了以院长任组长的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把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着力构建院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执行部门全力抓,相关部门协同抓的工作格局。同时,将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规范化建设工作形势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为《意见》的落实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认真对照检查,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内容
我院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不断规范执行工作,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一)规范执行分工。2004年以来,我院就以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为原则,对执行权的行使进行调整规范,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监督权分由不同的执行机构行使,并建立相应的分权运行机制,实现分权制约,强化监督。目前执行局共有三个执行庭,其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负责执行案件的实施工作,执行三庭负责执行案件的裁决工作。从而,明确并规范了各执行机构的权责,使他们在执行工作中互相监督和制约,防止了执行权的滥用。
(二)规范执行听证。为了增强异议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我院推行了执行异议听证制度,以公开听证的形式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为执行异议人提供了一个公开主张权利的场所,使执行异议人能够与案件的当事人公开地、面对面地摆事实、讲理由,从而分清是非,有利于执行争议的妥善解决。去年以来,我院共举行执行异议听证会12场,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规范执行款物管理。我院规定所有执行案件的款项均由被执行人直接汇入法院指定的专用帐户;执行财物需要委托拍卖的,则要求拍卖所得款项直接由承买人汇入法院指定的帐户。2008年,我院制定了《关于申领执行款物的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人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由执行员、执行局微机管理员、执行局收款员、执行局保管员、局长亲笔签名的收款收据,才能领取执行款物。这一措施,改变过去由执行人员或 2 拍卖机构充当中间人交接钱物的做法,有利于执行款项安全到位和及时归还申请执行人,从而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委托鉴定、委托拍卖的操作。我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房屋、车辆等进行拍卖、评估的,一律由执行员填写申请书,交由院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办理,在案件主办人与受委托单位之间形成一条隔离带,强化对案件委托鉴定评估和委托拍卖环节的监督制约,规范了操作,确保了委托评估、委托拍卖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五)规范流程管理。2008年,我院制定了《关于改革执行方式、规范执行流程管理的实施意见》,从执行前的准备、强制执行、执行结案三个方面来规范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从公开开庭执行、合议庭讨论决定的事项、报院长批准的事项、报审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等四个方面来改革执行方式,以公开促公正。针对中止执行案件比例偏大的情况,我们进一步规范中止执行的适用,对拟中止执行的案件进行严格把关,做到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手续完备,防止中止执行的滥用,从而提高了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
(六)规范工作考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制定了《执行工作统一考核办法》,明确了综合考核项目与标准、业务考核项目与标准、考核实施方式等内容,其中综合考核项目30分,业务考核项目70分,综合项目包括制度建设、案件管理、装备建设、调研工作等指标,业务项目包括执结率、和解结案率、中止执行和债权凭证率、申诉上访 3 率等指标,对执行干警的工作情况做到一日一调度,一月一通报,调动了执行干警工作积极性,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开展。
(七)规范执行信访工作。对执行信访案件,一律由院信访部门统一处理,执行局全力配合。为了增强矛盾化解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制定了《社会稳定诉讼风险评估暂行办法》,要求执行干警在执行案件时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及建议,减少了信访案件的产生;针对在执行工作中发现极少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不法行为,及时制定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若干意见》,对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范围、处置原则、审理程序、责任追究进行了全面规范,有效促进了诉讼诚信,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司法权威。
(八)规范执行快速反应机制。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执信访案件,2007年我院结合实际,在执行工作中向案件当事人发放正面载有执行人员的姓名、职务、办公室电话、手机、局长办公室电话、信访督察办公室电话,背面载有执行工作纪律的“执行人员联系卡”,在案件执行或中止期间,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人员下落等线索后,依据联系卡的内容拨打联系电话,执行局长统一指挥,执行人员与法警联动,10分钟内组织4人以上(其中不少于2名法警)出警并着制(警)服、携带公务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赶赴现场执行。实行“执行人员联系卡”制度以来,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取 4 得了显著成效,省法院今日信息对我院实行执行联系卡的做法给予肯定。
三、加强队伍建设,为执行工作规范化奠定坚实基础
公正廉洁执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一年来,我院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为核心,进一步强化执行队伍建设的各项措施。一是加强执行法官职业化建设。通过开展论文比赛、裁判文书评比、庭审观摩、文化沙龙等活动,着力更新法官知识结构,提高了执行干警的执法能力。二是加强廉政建设。坚持把落实“五个严禁”,作为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抓手,通过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组织观看廉政教育片、举办廉政教育报告会等形式,增强了干警反腐倡廉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大查处力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有针对性地开展任前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尽最大可能地防范于未然,确保了司法廉洁,杜绝了执行工作中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三是加强作风建设。在执行干警中深入开展了“加强作风建设,争做亲民法官”建设年活动,启动了“互信行动”,公布了联系邮箱和举报电话,方便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任何时间、任何阶段对执行干警进行监督,使法官与当事人从行为互动达到了心理互信,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我院开展“互信行动”的做法,得到了省、市法院和市委政法委的肯定。
通过抓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了我院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执行案件数显著增加。2010年, 5 我院共执行结案2007件,标的额7396万元,司法拘留56人,追究刑事责任2件3人,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裁判的法律权威。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工作机制。以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为契机,我院相继出台完善了《关于公安机关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等12项规章制度。三是执行信访案件显著下降。今年以来,执行案件当事人来信来访率同比下降了12个百分点,,较好地缓解了执行信访的压力。四是调动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使执行干警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方法步骤,激发了工作热情。五是树立了执行干警的良好形象。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效杜绝了不廉洁、不文明现象,执行干警的形象又有了进一步提升。
我院的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个别干警对规范化建设重视不够,配套措施还不完善,一些环节仍不够规范,经费比较紧张,等等,影响了规范化建设的整体推进。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按照上级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重点做到以下五个“通过”:一是通过转变司法理念增强规范执行意识推动执行规范化建设。积极开展“争先创优、争做法院先锋”,“规范执行、树公信形象”等主题实践活动,针对部分干警存在的片面执法、畏难情绪等苗头性问题,举行“提升执行效果、展现执行风采”大讨论,增强执行干警为大 6 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通过优化职权配置完善执行工作流程推动执行规范化建设。继续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执行工作操作程序、合议事项、审批汇报程序、执行监督、结案和归档等具体流程操作做出进一步的详细定,确保任务分工明确、环节有序衔接。三是通过强化执行公开规范执行法律文书推动执行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执行公开,建立和完善向申请人发放执行风险告知书,公开执行程序和执行进展情况,公开处理执行标的物、公开兑付执行款,重点案件全程录像跟踪,公布监督投诉电话等公开措施,依法保障当事人对执行情况的知情权,使案件办理的更加公开透明高效。四是通过细化评估拍卖操作规程强化监督制约推动执行规范化建设。制定《司法鉴定及拍卖委托操作流程》,由技术室统一管理全院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的对外委托事项,有效规范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变卖财产价格的确定,拍卖、变卖财产的交付等步骤,提高了评估拍卖变卖过程的透明度。五是通过“三个强化”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执行规范化建设。强化执行积案定期排查制度,每半年集中对超过6个月的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制定详细的执行计划,推动执行积案清理工作良性循环。强化 “社会联动执行机制”,主动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重点执行事项,与银监会、县人行建立辖区内银行存款查询冻结协调机制,与公安、工商建立当事人信息联查机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拓宽执行面,实现多部门、多层面的执行工作联动。强化以“四项制度”为重 7 点的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即积极构建和推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人曝光制度、悬赏举报制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度,强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责任,建立重点被执行人信息通报制度,完善执行信息新闻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营造执行攻势,保持对“老赖们”的高压态势,扩大执行案件的社会影响力。此报告
基层法院的党建工作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矛盾的凸显,由新招录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形成的年青法官队伍的人才培养机制问题日益突出。原有机制下的创新不足、师父后继无人、案由分案、岗位交流异常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年青法官的健康成长。因此,科学合理地完善这一机制对于促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年青法官;培养机制;成长路径;基层法院;队伍建设
一、诉讼爆炸与年青法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快速上升的趋势。这种趋势在大城市和其他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明显。近几年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在整体规模上一直呈上升趋势,案件难度也呈增强趋势。个别法院的收案数量甚至呈几何级数的增长,法院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这种现象被新闻媒体称之为“诉讼爆炸”。比如,有媒体报道:“从北京市整体来看,1993年,北京市法院一年审判案件7万件,到2004年已经突破30万件。一线法官的年均审案数由31件增加到167件。而这11年来,全市法官数量只增加了99名。”[1]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2009年度(自2008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424 707件,同比上升7.8%,审结421 218件,同比上升9.4%。为了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一线办案法官的工作压力,北京高院在近几年大量招录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或者研究生。从2005—2010
图一
年,北京市各级法院每年新招录的大学生和研究生的总人
均增长率约为34.72%,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参见图一)。这些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或者研究生经过三年左右的培养即可成为一名法官,这时他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我们称之为“年青法官”。
二、现行的培养机制及其弊端
我国《法官法》第九章把“培训”作为专章进行了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法官的培训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理论培训,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内国际重大时事,反腐倡廉教育等等;二是业务培训,包括法律理解与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制宣传与调研能力等等。就目前而言,各基层法院对年青法官的培养工作存在着较多问题,既包括主观的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也包括客观的体制机制的问题。
(一)理论准备不足,创新乏善可陈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对实践起反作用。正确的认识对实践起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年青法官的培养问题,一是学术界不够重视,没有充足的理论准备,尚未形成一个强大的研究氛围;二是基层法院很少有自己的创新之举。其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案多人少的客观矛盾,也有对上级授权不足的担忧,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思想的保守。这种保守导致各基层法院在培养年青法官工作中千篇一律,缺乏亮点。
(二)“传帮带”——师父后继无人,徒弟自学难成才
现在各基层法院对新招录的大学生或研究生一般都在其进院的第一年为其配备一位师父——通常是年富力强的中年法官或者审判经验丰富的年长法官,而这些大学生或研究生则在入院后的一年至三年的时间里担任书记员的职务。《韩非子·诡使》有云:“私学成群,谓之师徒。”但最近几年,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着“法官荒”的问题,相当一批在改革开放初期参加工作的法官已经或者即将到退休的年龄而不得不离开法院,还有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因各种主客观原因退居二线,年富力强的中年法官也难觅踪影,这样一来,真正在一线办案并具备指导新人能力的法官则少之又少。根据北京高院的统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市法院中央政法行政编制人员的平均年龄为40岁,其中30岁以下的占29.0%,30-40岁的占29.2%,40-50岁的占29.1%,50岁以上的占12.7%。①如果以35岁为界,则现在全市法院35岁以下在编干警占42.8%(参见图二)。这是最近几年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的后续反应。
(三)案由分案——视野狭隘,发展不全面
对于不同法庭或者同一法庭内部的不同法官之间,具体受理、办理哪些案件,很多法院都采用案由分案的方法解决。比如,张法官专门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王法官专门负责离婚纠纷。这种案由分案的做法人为地割裂了案件与案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得本来完全可以并案审理的案件被迫分别审理,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讼累,还可能导致因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一致而损害司法权威。对年青法官而言,案由分案的做法无异于雪上加霜,接触案件类型太少,使得年青法官视野狭隘,思路局限,审判实务能力差,发展不全面甚至根本谈不上发展。正如毛主席所说:“你要有知识,你就得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吃一吃。……一切真知都是从直接经验发源的。”[2]
(四)非庭长分案——乔太守乱点鸳鸯谱
当案件由立案庭转到审判庭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确定承办法官,而由谁来确定承办法官则至关重要。有的法庭规定由内勤在登记后直接进行分案。还有的法庭对此规定不甚严格,哪位法官想承办哪起案件就可以直接向庭长提出承办要求。内勤等人员往往是在法院工作多年的书记员、法官助理,或者是刚到法院工作时间不长的年青人。他们的普遍缺点是欠缺审判经验,对于新收案件的辨别分析能力不强。因此,内勤等非庭长人员分案既不利于根据全庭法官的审判经验、业务能力进行案件的难易分配,又不利于案件数量的均衡分配、均衡结案,更不利于对年青法官的培养。
(五)同一法院内部的年青法官岗位交流——蜻蜓点水或者一潭死水
法官岗位交流是指根据法院全部审判力量的综合情况并考虑法官个人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个人爱好等因素,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法官更换工作岗位。在实践中,各院的做法大不相同。有的法院规定年青法官每半年调整一次,比如,某位年青法官上半年在民一庭工作,下半年就被调到研究室工作。而有的法院则没有认识到年青法官岗位交流的重要意义,因此,有些年青法官甚至在某一法庭连续工作四五年都没有被调动过。
三、路在何方
北京高院院长池强同志在2009年初的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根本。……要转变队伍培养方法,针对队伍结构的新变化,从过去以学历教育为主,转变为以提升司法能力为主,让法官在审判一线受到锻炼,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从过去以补充法学理论知识为主,转变为既学习理论知识,又注重了解国情,把握社情民意,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使审判工作既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又经得起社会公论、群众感受的检验。”②应该说,池强院长的讲话紧紧抓住了年青法官培养的关键问题。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对年青法官的培养应当树立新观念、开创新局面,大胆探索,稳步推进,真正铺就一条适合年青法官成长的新路子。
(一)开拓创新,活跃思维,做敢吃螃蟹的第一人
基层法院在年青法官的培养问题上不能怕麻烦,不能害怕失败。只要是探索,就有可能失败;但不探索,永远都不可能有进步。至于具体的创新方式,各基层法院可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改革的步骤和创新的方式,也可向上级请示改革创新的问题等等。总之,自己动手,不等不靠,开辟一条新路。上级法院对于基层法院的创新尝试之举,也应当适时给予指导、鼓励和帮助。一旦有成熟的先进经验,就可以不失时机地开展宣传推广工作。
(二)根据青年的心理特点,做好年青法官的职业指导工作
青年的心理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自我意识显著发展,独立意向增强,有较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观察力敏锐,想象力丰富,富于理想和幻想,记忆力达到高峰,情感更加丰富,情绪易于激动,模仿性比较大,兴趣广泛。了解并善于运用这些特点对于做好年青法官的培养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一般来说,一个人一生中往往经过以下的职业发展阶段:(一)职业成长阶段(出生-14岁)。(二)职业探索阶段(15-24岁)。(三)职业确立阶段(25-44岁),职业确立阶段又可以细分为:(1)职业尝试期(25-30岁):在这一时期,个人评价所从事的职业的自己得匹配程度,如果不适合,就会产生职业变动的想法;(2)职业稳定期(30-40岁);(3)职业危机期(40-44岁)。(四)职业维持阶段(45-60岁)。③也就是说,年青法官所对应的阶段应该是职业尝试期和职业稳定期的前半部分。
了解了这些,我们就可以有的放矢地开展年青法官的培养工作。首先,要尊重和重视年青法官,不能居高临下或者盛气凌人地命令他们,而应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给他们一个属于自己的舞台。其次,尽可能早地让年青法官实际办案,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和对案件审判的感性认识。正如陆游诗中所言“书中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目前,基层法院一般是在新人入院工作满一年至三年后就让他们以法官助理的身份处理一些案情简单、标的较小的案件,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等。由于青年人兴趣广泛,让他们早办案,可以更好地度过职业尝试期,进而顺利进入职业稳定期。“当顺利实现职业角色的转变和职业与组织的认同后,年轻人会产生强烈的职业和组织承诺,继而继续自己在组织中的职业道路。”[3]
(三)先“培植”师父,再“培养”徒弟
现在基层法院一线办案的年富力强的中年法官或者审判经验丰富的年长法官人数不多,而且,他们每个人的办案思路、办案技巧、工作态度、工作方式各异,因此,他们作为师父带出来的徒弟也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不仅如此,师父的身份也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今年是师父,明年就不是师父了。有鉴于此,高级法院应当制定师父的选拔标准并针对师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不外乎政治理论、业务技能两大部分,当然,还应当增加如何当好师父的课程培训。已经选拔被确定的师父一般不轻易变更,以师父的连续性保证徒弟培养的连续性。名师出高徒。只要把师父的“培植”工作做好,就相当于“行百里者,半九十。”
(四)科学合理分案的三要素——时间、空间和庭长
科学合理地分案不仅关系着一个法院内部各法庭之间的均衡结案,而且,关系着一个法庭内部各法官之间的均衡结案,更关系着年青法官审判技能的提高。如前所述,案由分案弊端丛生,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时间、空间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的辩证观点给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我们既可以时间为依据,也可以空间为依据来解决这一困境。比如,一个法院内部的民一庭和民二庭都负责审理民事案件,那么,我们可以规定奇数日立案的民事案件归民一庭审理,偶数日立案的民事案件归民二庭审理。也可以规定民一庭负责审理被告住所地在哪几个街道办事处的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被告住所地在另外几个街道办事处的案件。这样一来,民一庭和民二庭的法官接触的案件类型就会大大增加,而案件数量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这对开阔年青法官的视野,全面提高年青法官的审判技能大有裨益。
同一法庭内部的分案,也要坚决避免案由分案的错误做法。另外,同一法庭内部的分案工作原则上应当由庭长进行,决不允许出现内勤分案的情形。因为庭长能够全面掌握全庭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知道如何通过由易而难的方式培养年青法官。而内勤则不然,由于职权和职责的原因,内勤往往把分案当成一项任务,急于早点完成。至于分案是否妥当,则在所不顾。
(五)年青法官岗位交流——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对于年青法官的培养,没有现成的公式可用,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则。年青法官岗位交流,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交流,也包括同一法院内部不同庭室之间的交流。囿于体制机制的原因,同级基层法院之间的年青法官岗位交流几乎很少,所存在的几例也仅是工作调动而已。岗位交流,存在三个问题:何时交流、怎么交流、交流什么?法院系统的统计年度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20日,而这个日期也非常接近元旦和春节了。而且,这个阶段由于刚刚完成年终结案而相对工作压力小一些,因此,年青法官岗位交流的时间一般应当以一个年度或者最多两三个年度为标准进行,具体时间应安排在每年的12下旬或者1月份。交流方式一般是由法院党组综合考虑、统筹兼顾让年青法官在不同庭室之间调换岗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年青法官岗位交流,一般是相同专业之间的交流,比如,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到中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进行交流,这种做法重在提高业务技能。而同一法院内部不同庭室之间的年青法官岗位交流,则重在开阔视野,开拓思路,积累经验,吸取教训,以便使其成长为审判骨干力量。
除此之外,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优化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配置均可对年青法官的培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比如,2008年10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两级法院全面推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与监督制约的工作新机制,有力促进了案件审判质效的提高。①当然,我们清楚地知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年青法官的培养与成长绝非一朝一夕就可完成,也绝非几项改革创新就可实现;但是,只要坚持不懈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我们就一定能够为法院系统培养更多的审判骨干和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1]李飞,戴玲.朝阳法院“诉讼爆炸”现象调查[N].人民法院报,2005-07-12.
[2]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87-288.
[3]孟慧,等.职业心理学[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69.
基层法院的党建工作范文第5篇
一、我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
( 一) 司法理念和民族习惯的冲突
在偏远的西部回族地区, 尤其是山区, 回族习惯根深蒂固, 回族习惯法比较浓厚, 司法理念渗人程度偏低, 加之回族聚居地区的基层法官大部分为土生土长的当地人, 深受回族习惯法的影响, 所以在办案、执法时可能会引入回族习惯法, 甚至形成与法律并行的态势。讲究崇尚法律至上、契约自由和司法独立等等的现代司法理念与回族习惯出现的冲突, 很大程度上制约本地区基层法院司法制度改革的推进。
( 二) 基层法院专业人才匮乏
我区存在少数民族法官年龄结构偏大、后继乏人的现状, 通晓少数民族语言阿拉伯语和回族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官逐年减少。据调查, 我区在偏远地区工作的通晓回族风俗的回族法官只占全区法官的10% 左右, 这其中具有法律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回族法官所占比例则更低。同时我区需要大量具有较强调解能力, 能有效化解少数民族间的人民内部矛盾的专业型法官。
( 三) 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保障体制是“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这种保障体制, 使相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所在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区大部分属于贫困地区, 地方财政捉襟见肘, 财政保工资保运转都非常困难。
二、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
针对我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现状, 得出推进我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应突出以下几个重点:
( 一) 现代司法理念和和民族习惯的契合
少数民族有其特有的习惯法, 是“法”的社会性和多元性的典型表现, 充分尊重基于不同的经济生活方式、文化传统所形成的带有民族特色的法律意识、正义观念和纠纷解决方式, 整合国家法治文化和西部民族地区传统法治文化, 实现和谐统一。
( 二) 构建有区域特色的审判人员管理机制
在西部民族地区, 应合理提高审判人员待遇, 吸引高精尖法律人才进入法院队伍, 适当选入通晓民族地区语言、文化、宗教并通过司法考试的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充实基层法院队伍。
( 三)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预算经费时, 应该考虑基层法院的干警职数、受理案件数、尤其是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问题, 科学预算, 合理安排, 避免出现有的案少的法院经费用不掉, 案多的法院经费又不够的情况。
三、推进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 一)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孟建柱同志强调: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必须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 从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起”。[2]一要落实办案责任制。根据案件类型, 通过考核选任, 综合审判人员擅长的案件类型, 不同类型案件的数量多少, 确定组成刑事、民事、行政等合议庭, 合议庭设立一名主审法官, 若干名法官助理, 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的同时形成团队配合。二要规范裁判文书的签发, 主审法官利用电子签章根据责任制确定签发, 对未参加合议的案件, 如院长、庭长不得根据行政级别进行签发。三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一方面缩限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 减少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另一方面要求审委会改变通过开会听汇报就得出判决结果方式, 变为亲历庭审方式, 明确审委会委员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标准、程序。
( 二) 加强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官队伍交流培训, 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一要加强双语法官队伍建设。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办案人员使用民族语言开展审判活动、制作裁判文书、化解民族群众矛盾工作的能力比较欠缺, 解决这一问题关系到国家法律能不能在少数民族地区正确实施。可推行移动法庭、让法官进村组、牧区、清真寺, 送法下乡, 以案释法, 提高西部民族群众的法律意识, 逐步形成法律信仰, 为西部民族地区审判工作的有序进行奠定坚实基础。二要加大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官交流力度。采取上挂外挂等形式, 上级法院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考虑民族地区基层法官, 特别是少数民族法官到上级法院和沿海发达地区法院挂职锻炼, 让他们开阔视野, 增长见识。
( 三) 确立符合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案件审理形式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案件类型主要围绕农村土地划分、拆迁产生的矛盾、宗教习俗纠纷等等。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 同时需要对当地的民俗习惯有一定的了解, 在审理案件时能够考虑到民俗习惯, 多角度妥善的处理问题。因此,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派出的人民法庭特别要对少数民族民风民俗深入了解、合理巧妙的使法律与当地民俗、村规民约结合起来, 准确把握民族地区人民内部矛盾的特点, 努力增强调处纠纷的本领。
摘要: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战斗在审判工作的最前线, 是人民法院系统的重要组成, 作为审判工作的最基层, 对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起到最直接重要的作用。文章从梳理我区基层法院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 分析了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 进而给出了推进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审判工作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人民出版社, 2013:31-32.
基层法院的党建工作范文第6篇
【字号:大 中 小 】
为了不断提高广大办案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各地人民法院对本院审、执结案件都实行了案件质量评查(有些地方也被称之为案件质量检查)。溧阳市人民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起步较早,该院自1994年即开始案件评查工作,至今已走过了十个年头。自从1997年之后,该院每年都要评查数千件案件,例如该院1997年评查4433件,1998年评查6138件,1999年评查7839件,2000年评查8521件,2001年评查6766件,2002年抽评2658件。自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以来,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自1997年以后各类案件的平均优秀率年年维持在92%以上,其中1997年的平均优秀率为95.76%,1998年为92%,1999年为94.78%,2000年为96.24%,2001年为94.96%,2002年为96.17%。案件的不合格率则自1997年后年年低于0.5%,其中1997年为0.45%,1998年为0.2%,1999年为0.03%,2000年为0.02%,2001年为0.01%,2002年为0.075%。随着案件质量的提高,溧阳市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1999年该院还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文明法院”,2000年又被授予“全省人民满意法院”等荣誉称号。可以这样概括溧阳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发展历程,即开始于1994年,发展于1996年至1999年,完善于2001年至2002年。目前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评查都有一整套完整的规范。质量评查工作在院党组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全体评查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已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笔者通过对该院几年来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调查,发现其案件质量评查主要经历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对部分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展到对全部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该院在1994年开始案件质量评查时,评查的范围仅限定在一些民事和经济案件中。担任质量评查任务的也仅是个别退居二线的老庭长。通过一阶段的评查,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为此,该院于1996年成立了专门的案件质量检查室,归口于政工科管理,质检人员也相应进行了增加和固定。1997年评查范围扩大到执行案件。1999年又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纳入了评查范围。同年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划归审监庭负责。至此,该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原来的只对部分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发展到对全部类型的案件质量进行评查。
二、对个案进行评查发展到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又从对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发展到抽卷评查。该院自1994年即开始对民事和经济案件进行评查,但当时并不是对以上两类案件中的所有案件均进行评查,当时评查的只是以上两类案件中的一些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个别矛盾激化案件和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即个案评查。后评查范围不断扩大,至1999年该院所有类型案件均纳入了评查范围。鉴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开展后,该院各类案件的质量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各类案件的优秀率年年维持在92%以上,不合格率逐年递减,在这种情况下,该院认为再化大量的精力投入到每年质检几千件案件中去,显然已意义不大,为此,该院于2002年初开始实行案件抽评,即对行政案件实行全数评查,对民
一、民二案件按报结数的30%抽评,对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均按报结数的50%抽评。抽评工作的开展,不但没有降低大家的办案质量意识,相反由于案件评查的少了,评查的质量却提高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更促使办案人员认真办案,并想方设法提高案件质量。
三、从重实体评查发展到重程序评查。
该院在实施案件评查之初,重点放在了评查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上。案件的程序差错问题往往被忽略,甚至当事人依法应该享受的重大诉讼权利被剥夺,也不会引起案件评查人员的注意。随着实体公正具有相对性、程序公正具有绝对性观念的提出及重视,该院的案件评查的重点也相应作了调整,即从原来的重实体评查,发展到重程序评查。目前该院制订的各类案件百分制评分标准中,程序评查分约占到整个评分标准的80%。对一些因属于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判决
结果,则不再作为案件评查扣分理由。这一案件评查观念的转变,使得审判领域广大案件承办人员敢干当庭大胆下判,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案件当庭结案率和办案效率。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至少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提升承办人员的案件质量意识、提高各类案件质量。
评查的根本目的是要求承办人员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把案件办好。实现这一目的的具体途径是案件评查人员通过评查案件,查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如果所查找出的问题带有共性现象,则及时在季度、年度通报上予以通报,如只是个性问题,则及时与承办人员交换意见,指出不足。通过暴露出共性或个性问题,防止今后此类问题的出现,从而提高办案质量。近几年该院评查出的案件优秀率年年超92%,不合格率不到0.8%,这就充分证明评查工作对提高办案质量是大有裨益的。现在审判员无论在驾驭庭审、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还是法律文书制作等方面、执行员在动用强制执行措施时准备材料仔细程度方面、速录员在开庭记录方面均较过去有了长足的进步。全院上下无论是审判员还是书记员,案件的质量意识已有明显的提高。案件评查工作的开展,极大地促进了全院各类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有利于院领导从宏观上掌握和了解全院各类案件质量状况,科学合理地决策。
对各类案件质量的管理和监督是院长的职责,但由于院长的事务性工作较多,因此,要求院长本人亲自实施对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由于各类案件的质量评查,均系在案件审结、执结后进行的,案件评查工作明显带有滞后性和被动性的特点,因此,案件质量评查符合审监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将案件评查工作交由审监庭负责,由审监庭代院长行使案件质量管理和监督职能,理论上是说得通的,实践上也是可行的。为此溧阳市人民法院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交由审监厅具体负责实施。该庭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人员,站在对院党组负责、对案件质量负责的高度,认真履行各项案件评查职能,详细记录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注意总结案件审理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随时向院领导汇报,并通过每季度发布质检通报的形式向全院公布评查结果。这为院领导从宏观上掌握和了解全院各类案件质量状况,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院领导在实践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提供了参考。这是近几年来该院案件质量较好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有利于加强对卷宗的管理。
该院在采取案件质量评查措施之前,往往一个案件审结、执结之后,承办人员又忙于审理、执行另外的案件,卷宗常常得不到及时装订,当年终卷宗需要归档时,不得已只得集中时间装订案卷。这样装订出来的卷宗,难免不存在问题,甚至有些卷宗中还缺少一些必要的材料。这给卷宗归档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麻烦。而自从采取了案件质量评查及与此相关的如案件审结、执结后,卷宗未装订不得报结、各庭将卷宗送交审监庭评查的同时,需附送当月结案表等措施之后,卷宗装订中存在的问题迎刃而解。不但如此,该院目前的卷宗管理上还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该院的档案管理工作还于2000年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而这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着很大的联系。
四、有利于权利人申请执行。
如前所述,以前有些承办人员在案件审结之后,出于多种原因,卷宗不及时装订,导致权利人持人民法院第一次裁判文书申请执行,立案庭从相关业务庭调不来卷宗。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执行,有的还因延误卷宗送交时间,而错过了案件最佳执行时机,使本来有可能执行的案件变成“死案”,损坏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而现在由于建立了案件评查制度,以及采取了一些与评查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以上这些问题已经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变。目前,只要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庭一般均能及时从相关业务庭调来卷宗,准时立案,准时移交执行。这不但提高了办事效率,还提升了人民法院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通过调查,笔者认为,该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做法:
一、选准、选好案件质量评查人员。
为了提高案件评查质量,同时也为了使评查人员的评查结果有说服力,该院在选派审监法官并兼案件评查人员时(案件评查归口审监庭管理),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虑,即一是评查人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是应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三是必须具有相当的自律性,四是有不怕得罪人的品格。目前该院选派的8名案件评查人员,均具有10多年以上的审判实践经验。在学历层次上,3人本科,5人专科。而且这些同志思想品德比较好,办事公正。这为客观公正地做好该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人力保障。
二、定期全面评查与不定期专项评查相结合。
定期全面评查的目的是为了使全院审判人员时刻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意识,而不定期专项评查的目的则是为了准确掌握和了解某类案件全院审理的基本情况,如检查一个时期以为全院撤诉案件的情况,或者检查某个阶段全院案件的收费情况,等等。相当一个时期,该院基本上实施的是定期全面评查,随着案件评查经验的不断积累,以及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自2001年开始,该院在平时定期举行案件全面评查的基础上,又不定期地开展了案件专项评查,并收到了好的效果。两项制度的结合使用,使得院领导掌握全院案件质量情况较原来更全面、更准确,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也更有针对性。如该院曾于2001年上半年对全院4月份的所有撤诉案件进行一次评查后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以撤诉形式结案的案件,操作不规范,突出表现在当事人利用撤诉,规避诉讼收费,以及本不该允许当事人撤诉的案件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承办人员为图省事,竟也允许当事人撤诉结案。针对以上情况,该院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制定了规范撤诉的相关规定。
三、将立案从审理环节中分开进行评查。
该院实施案件评查初期,由于立审工作尚未严格分开,尤其是基层法庭更是立审不分,因此,该院将立案和审理作为了案件的一个整体进行评查,即立案中出的问题,也作为案件审理环节质量有瑕疵对待。随着立审工作的分开,发现原先的这种立审不分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它不但不利于对立案工作的考评和对立案中出现问题的总结,而且将立案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算”在审理环节案件承办人员的头上,一定程度上也挫伤了业务庭和基层法庭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此,该院于2001年将立案和审理分开进行评查。事实证明,这种分享能够促使立案庭和业务庭的审判人员各司其职,立案环节出现问题明显减少。
四、将案件评查纳入审判考评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溧阳市法院首先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平时开展的优秀裁判文书评比、庭审观摩、确定违法审判和错案等工作纳入对审判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中。如该院规定,一份裁判文书上出现两处以上差错未校对出,或出现三枚以上校对章,当月业务百分制考核将被扣除1分。每发现一件超审限案件,将被扣除3分。业务考核得分将与目标管理奖挂钩,即每被扣除1分,当月将被扣奖金7.50元。其次,案件评查结果与年终开展的各项评比,甚至确定审判长资格联系起来。如该院规定,当年案件评查不合格率超过2%,下年将被取消审判长资格。第三,案件评查与该院开展的社会监督办案机制联系起来。每季度将案件评查中查出的平均办案周期、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案件等情况,张榜公示。这些措施的推行,有力地加强了社会监督力度,提高了广大审判人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五、将违法审判和错案评定工作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分离出来。
违法审判案件和错案均系质量有严重瑕疵的案件,这一点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有一定的联系,但案件的一般质量瑕疵与违法审判、错案毕竟有着本质的区别。鉴定违法审判和错案属于纪检监察领域的工作,案件质量评查则属于案件质量管理领域的工作,将违法审判、错案评定工作纳入案件评查范围,不利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开展,为此,该院自1998年开始将评定违法审判和错案工作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分离出来,当然如果在案件评查中发现某案有可能构成违法审判或错案,则评查人员直接将该案交由纪检监察室研究决定。这一分离既有利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
开展,又能使纪检监察部门集中精力抓好违法审判和错案的鉴定工作。
六、将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与决定是否纠错的再审程序严格区分开来。
该院始终认为,案件质量评查仅是人民法院内部采取的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的一项制度,查出问题并揭示问题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而再审程序则是指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启动再审的诉讼程序予以纠正的程序。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纠错。评查中发现案件审理程序上存在问题时,只要当事人不提出,均不启动再审程序。如发现案件审理程序上存在问题时,在决定如何纠正上,该院采取了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区别对待的方法,即如果是发现刑事案件原判畸重,则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错,蓁则不应启动再审程序。如果是民商和行政案件,如当事人对原审案件未提出异议,则只要这种处理结果不损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均不启动再审程序。当然,不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并不等于内部不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基层法院的党建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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