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范文
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范文第1篇
[摘 要]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对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民 工医疗保险的现状,指出农民工医疗保险缺失的原因主要是制度性缺失和不完善、城乡二元格局的制约以及医疗资 源配置不合理;提出要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及创新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等方面,全面 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体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农民工;农民工医疗保障
[作者简介]孙 坚,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福建 厦门 361005)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2005年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并且这一数字还将递增。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据新华社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农民工对高层次就业岗位的选择机会非常小,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重、累、苦、险的工作。不仅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而且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生活环境、饮食条件差,受伤和生病的可能性很大。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仅2003年上半年全国建筑行业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86起,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2004年底在北京农民工某聚居地的调查显示,500份问卷调查结果中,有39.1%的人生过病,有些甚至多次生病,12.9%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在生过病的农民工中,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另外40.7%花钱看病的人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所在单位为其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70.15元,不足实际看病花费的l/l2。农民工,作为农民与工人的结合体,他们是农民,又身处城市,而无法享受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他们是工人,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又无法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他们往往被排除在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探究
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性缺失和不完善。在传统的医疗保障体制中,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是城镇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其中除公费医疗制度外,劳保医疗其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其经费来源于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主体服务对象仍为广大城镇职工,农民工难以争得一席之地。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其主体服务对象为农民,采取个人缴纳为主,公共财政资助与合作信用保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工并没有被包含在这三个支柱的医疗对象之中,完全处于医疗保障网络之外。由于政策及制度设计的偏失,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尽管近年来出台了一些有关农民工医疗保障政策,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等情况依然存在。虽然农民工是以青壮年劳动者为主的群体,但由于其总体工作环境较差等原因,生病在所难免。有资料显示,外来农村流动人口对医院服务的利用率大大低于当地居民。11%的人患病后不采取任何医疗措施;65%的人患病后靠自我医疗,因为花费较低;24%的人患病后虽去就医,但其中48%的人是利用基层卫生机构或私人诊所(多数是无照经营)提供的服务,只有在疾病严重时,才会去高层级医疗机构;而在应该住院治疗者中,有30%的人放弃住院,因为支付不起昂贵的住院费用。
2.城乡二元格局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制约。我国目前仍为城乡二元格局的经济结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在此基础上也形成了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二元户籍制度的实行,虽然促进和加速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但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城乡差距越拉越大。二元户籍制是城乡不平等的最大根源,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农民工已是产业工人和城镇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城市他们仍处于与城镇户口的市民身份不同、权利不等的“二等公民”的地位。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医疗方面的体现是: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落差。国家通过建立项目齐全、水平比较高且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市职工的低工资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城镇企事业职工的医疗问题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国家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承诺却微乎其微,除少数农民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工的医疗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农民工在医疗方面得不到国家的任何“照顾”。除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救济外,农村实际不存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据有关统计显示,在2003年,占国家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30%左右的城市居民却占有社会保障费89%。城市人口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己是农村人均30倍之多。尽管现阶段,有一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的农民工来说,其“看病难,就医贵”的问题,并没有切实解决。
3.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建设的影响。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带来太多的实惠。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从1998年到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2.48%,但医疗卫生支出年均增长11.48%,后者的增长是前者的近5倍。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在广东那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有40.08%的群众有病未就诊,23.35%的群众应住院而不能住院。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
我国医疗资源配置极不合理,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和城市集中了我国大部分卫生资源,而城市卫生资源又主要集中在少数大医院,也就是说80% 左右的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城市中80%的卫生资源又集中在大医院,而农村的合作医疗开展难度较大,缺医少药问题严重。卫生部原部长高强在其报告中曾指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均衡,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与改革开放初期因为医疗资源严重缺乏而导致的老百姓就医困难不同,现在看病不容易更多的是医疗资源结构性失衡造成的。医疗资源过分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不仅让社区和农村没有能力承担起基本的医疗功能,而且也让以“高药价、高耗材”为特征的过度医疗消费愈演愈烈。老百姓得了病在当地得不到有效治疗或者不相信当地医疗机构,只奔大城市大医院,从而让这些医院陷入门诊的海洋中。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的报告显示,中国卫生系统的绩效被列为全球191个国家的第144位,卫生筹资的公平性被列为全球倒数第4位。
三、创新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的思考与对策建议
未来15年我国将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镇人口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约合1300-1500万人,需要大量吸收农村转移人口,而农民工是最有可能成为城镇人口的潜在人群。如果农民工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根本不可能在城镇稳定下来,势必影响城镇化进程及其质量,不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和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选择。目前实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一种变相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在这种结构框架中,农民工的权益被排除在社会权益保障的范围之外。农民工权益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是恢复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是承认和扩大公民权利问题,是一视同仁地保障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平等权。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既要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保证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又要便于同改革后的城镇社保相衔接。体现这些要求的一个关键,是为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门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其优势是缴费有选择的弹性,便于农民工低费率进入,易为用人单位接受;账户权益可累积计算;增强待遇的可携带性,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保证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便于通过个人账户折算,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对接。
2.发挥政府的作用是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产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属社会保障制度范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是以确保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为目标和宗旨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职责的主角是政府,理应由政府来提供。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从其诞生之日起,都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是一种政府行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分配,在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国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来构建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以之替代土地保障制度,促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民工在农村都有承包地,有基本的生活资料。但土地属于国有,农民工只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权,对土地进行承包权的转让则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因而对土地承包权的转让自由度很小。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家乡进城务工时,就无法通过转让承包地来获取基本生活保障,一旦得病更无力承担医药费用。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政府的责任重大:一方面,政府承担着推进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任务。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农民工成为城市居民的门槛。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加快进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及早出台一些土地流转政策。如:农民工如何将承包土地交给国家以取得一笔土地经营转让金,然后存入个人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的相关账户,作为基本医疗保险金,也就是学术界和政府正在研究的“土地换保障”机制。同时,政府要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创新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农民工这一群体所从事的工作一般是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工作的特点是工作量大、工作强度高、环境艰苦,有许多工作甚至存在着安全隐患问题。由于他们的流动性大,工作更换频繁及缺乏培训,加上多数休息时间不足,导致事故发生概率进一步增高。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共有10.8万农民工因生产意外致死,死亡率0.08%、伤残率高达0.5%,他们面临着严峻的工伤、医疗、养老等问题。因此,首先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加以建立。该保障项目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探索对农民工的综合社保制度,上海市2002年开始实行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费率为12.5%(其中7%为养老补贴),由单位缴费;费基为上年度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到2005年6月,有180万农民工入保,占农民工总数的近50%。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这种办法简单易行,本人不需缴费,易为农民工接受,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面临的工伤和大病医疗风险防范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近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的运作方式,提出通过建立“农村意外保障体系”来解决农民普遍担忧的意外事故风险。政府可以借鉴在“新农合”试点和推广过程中建立积累的客户和运营经验,利用其强大的公众影响力、宣传渠道和相应的基层组织积极推广和普及“农村意外保障体系”。保险企业则负责包括销售、核保、理赔等一系列具体的运营服务。在推广“农村意外保障体系”的过程中采取这种“由政府负责主导、保险行业具体实施”的方式,有利于实现运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缓解政府的救助压力,释放社会保障资源,消除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从而进一步增强社会稳定性,为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保证。
4.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经济制度,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并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保证其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而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都需要法律来维护。立法是制度生死攸关的保障,实现社保的法制化,是国外社会资金管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平稳过渡的重要事业,依靠行政部门的规定、办法很难维持其强制性和社会认同感,必须正式立法,以体现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性。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农村社会保障一直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强调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参加的原则。因为政策不具备法律效力,很容易受到国家政治、经济等变化的影响,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存在很大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因此,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个重大举措。国家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将关系到国家稳定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有关各方承担的责任以法的形式明确下来。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管理体制以及各种保障形式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将农村社会保障的运行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现在仍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改变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一,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享有和城市职工平等的受保障的权利,这是消除社会保障体系上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跨越,是中国社会文明进程的一大跨越,这一步跨越,托起了农民工的梦想,也托起了国家的希望。这不仅因为我们是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度,农民问题仍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最根本的问题,而且农民工是城乡联系的桥梁,也是解决农民、农村问题的关键点。这一跨越在缩小城乡差别的同时,充分体现了社会公正和公平,它有助于社会建立起城乡均衡发展的理念,树立起公共资源共享的平等价值观,而这深层观念上的革新,将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1]王延杰.中国公共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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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余绪鹏,冷火萍. 近年来我国医疗体制问题研究综述[J].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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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范文第2篇
农民工是社会中一个较为尴尬的群体,他们像一个夹心层,处在城镇职工和乡村农民之间。农民工是城市化的产物,他们从农村涌入城市,从事的多半都是社会上最苦、最累 、最危险的职业,然而,与他们从事的高危高压职业相对的是,很大一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不论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是失业保险。
失业问题是短期内困扰农民工的最主要问题。由于农民工自身的一些特定因素,比如文化水平偏低,缺乏职业技能技术,缺乏就业信息,流动性较大,工作多局限在中小企业等,使得农民工成为城市中失业比例最高、失业最为频繁的群体。
由于农民工收入水平偏低,一旦失业,断绝了生活来源,便极有可能陷入绝对贫困。加上脱离了亲人朋友孤身在城市打工,缺乏可以依靠的对象,因此很有可能造成其生活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严重的甚至会产生报复社会的情绪。因此,为农民工构建一张保其生存的失业保险网是极为必要且至关重要的。然而,我国现今在农民工失业保险方面的制度却很不健全。
一、 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性问题 1.法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中国一共颁布了四部有关失业保险的办法、规定、条例,分别是:第一,1950年《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主要覆盖对象为公私企业及事业单位在解放后失业的工人、职员和知识分子,后扩大为全体登记失业人员;第二,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覆盖范围是国营企业四类人;第三,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覆盖范围是国营企业九类人;第四,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覆盖范围是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虽然在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中对农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有了一定的规定,然而相关规定是否适用还有待斟酌。针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的文件都局限于一些通知、意见,权威的法律条文仍是空白。
2.现有制度与实际情况的不适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2)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然而对农民工来讲,很多行业就业不稳定,尤其是从事建筑行业等季节性的职业,很少有农民工能够在同一个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按照规定,这样农民工在失业之后就很难得到失业保障金。《失业保险条例》明显偏向于城镇职工,很多规定都不符合农民工就业的特点,使得农民工参与失业保险存在种种困难。
3.待遇的不平等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农民工满足申请失业保险的要求,而且务工的企业也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那么,农民工失业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的补贴。然而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却是按月发放。一次性发放的金额较低,且短视效应往往会使农民工很快花光补贴,再次陷入贫困。
4.转移接续困难
目前国家缺乏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条例和规定,各省市对于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实施并不同步,有的地区并未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同时,对于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各地区,参与失业保险实施的办法并不一致。农民工在就业所在地缴纳失业保险金,由于保障水平较低,一旦失业返回家乡,就要面临失业保险金无法区域对接、城乡对接的情况从而被迫承担失业风险。
5. 配套措施缺乏
农民工进城务工,但由于没有城镇户籍而无法获得所在城市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种种制度壁垒造成农民工失业后的绝对贫困。他们在劳保、社保、医保等方面不能完全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将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群体排斥在外;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适用对象也限于城镇最低收人家庭,而将农民工群体排除在外。
6. 失业保险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失业保险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二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三是预防失业。目前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对失业者提供一次性生活补助,缺乏相应的失业预警机制和就业促进措施,再就业的功能相当弱,没有预防失业的功能。
(二)意识观念问题
1.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中央和地方政府往往更为重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尤其是边缘化的农民工群体的失业保险问题则被搁置到次要位置。政府对农民工失业问题的关注度直接关系着这一制度的发展,迟滞的法律建设和缺失的制度构造都和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有关。
2.农民工意识淡薄
由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多数农民工群体并不了解失业保险,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失业保险的存在,直接造成了参保率低、覆盖面窄的情况。同时,农民工收入水平低,更愿意把钱寄回家乡,参保意愿薄弱。再次,由于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企业不为其缴纳保费,多数农民工也不会去主动维权,变相鼓励、纵容了用人单位逃费、欠费。
政府、农民工以及企业对失业保险认识不足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失业保险覆盖面窄,拓面困难,保险金征缴不规范,逃费、欠费现象猖獗等,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 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程度和工作的流动性情况,将农民工划分为三类,并针对不同类别的特点制定适宜的失业保险政策。根据农民工的分类不同,对第一类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可以直接并入城镇居民失业保险体系,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义务和待遇;对第二类大量流动的农民工,可以建立一个全国通用个人账户,如社保卡,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险网络系统,将参保人缴费数据都记录在卡上。实行全国范围内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第三类是季节性的农民工,多数离乡不离土,可考虑将其挂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 门,向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实行弹性缴费标准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工作不稳定,在一个单位很难工作一年以上的特点,将缴纳时间由至少满一年变为弹性制,设置为3个月、6个月,9个月,一年,及一年以上等不同的缴费时段,农民工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由选择,当其负担能力较低时,可选择低费率;当其负担能力提高时,可选择高费率。在农民工失业后,可根据企业为其缴纳保险费的期限,领取不同比例数额的失业补助金,缴费年限越高,领取的比例随年限递增。
(三)提高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
1.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和给付标准促进再就业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过长,不利于激励失业农民工寻找工作的积极性,可考虑将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规定为1年。将农民工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规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同时采取待遇随时间逐级递减的办法。在开始领取时待遇水平较高.以后每间隔一定期限逐步降低待遇,以激励农民工积极寻找工作。
2.为失业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和再就业奖金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就业提供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建立规范的中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充分可靠的用工信息,减少人员流动的盲目性;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面有效合作,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民工培训网络;对快速再就业的农民工发放再就业奖励津贴,鼓励失业农民工积极就业。
(四)明确失业保险三方责任
1.政府责任
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增加鼓励农民工再就业的资金补助,同时,要针对农民工的特点,研究制定切合农民工实际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征缴条例和发放水平,保证制度的转移接续。最后还要加强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对农民工进行普及教育,加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加大对企业逃、漏、欠、拒缴的打击力度,可采用银行强制划拨、增加滞纳金等措施,确保农民工失业保险资金的充裕和安全。
2.企业责任
企业要明确自身的缴费责任,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政府可对缴纳情况良好的企业进行政策优惠或者资金奖励等,鼓励企业积极为农民工投保。
3.农民工个人责任
农民工应该主动学法懂法,主动了解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自身的参保意识,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举报不为其缴纳保费的企业,拒绝与企业串谋。
(五)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专门账户
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范文第3篇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的公式为: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本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见附件1)缴费费率1%。工伤保险费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附件1:
建设项目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表
序号 项目
1 建筑工程
3
43
4 地铁工程 市政工程管道 建筑工程 地铁工程 市政工程管道月平均预计农民工缴费人次 2520 4680 道桥 450 2520 4680 道桥 450 2520 2520
注:市政管道工程中的混凝土方沟按道桥工程的标准执行。
2、意外伤害保险:详见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04〕243号”中的相关规定。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按照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3、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均需要在费用表中单独列项。
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范文第4篇
摘 要: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最根本的问题表现为保障不充分、不彻底。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应使居民群众一切需要治疗、有治疗价值的疾病都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治疗;公民不因医疗费用使家庭生计受到影响。实行“病有所医”,在现代社会其实和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完全具有实现“病有所医”的财政潜力,实现“病有所医”并非需要很高的财力需求。
关键词: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病有所医;财政支出
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进与完善进展比较快,而常州市走在全国前列。从2008年开始,全市城镇医疗保险覆盖率为97%(按统计的城镇人口全国60%多),新农合参保率接近100%(全国94%),以市为单位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应保尽保,2009年财政补助已超过120元(全国80元),2010年人均筹资标准要达250元以上(2009年全国113元),亦属较高水平。医疗保障制度的落实作用巨大,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保障程度不够。本文以常州市为例并通过国际比较论证医疗保障制度彻底实现“病有所医”的必要性、目标、可行性和途径。
一、我国现行医疗保障体系保障的不完全性
我国医疗保障体系还存在诸多不足,如政府对医疗资源投入不足,保障制度城乡分割、地区分割、职工与居民分割,医疗保险负担和利用存在着不公平性,医药费用控制机制尚未形成,医疗保障作用不充分等。我们认为,中国医疗保障体系最根本的问题集中表现在保障不充分、不彻底。具体表现在:
1.设置报销封顶线。我们知道,重大疾病往往需要1万、5万、10万乃至数十万元的治疗费,这才是真正的风险或大风险,与中小疾病相比,是一般非困难群众也往往难以应付的风险,是最需要保的“险”。而现行的“医疗保险”并不完全“保险”,医疗救助作用也有限,这使一些人有病不能医。
2.报销范围偏窄。基本医疗保险列举不报销的项目百余种,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工伤、车祸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一定能获得赔偿);因第三者造成参保人员的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不一定能获得赔偿);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及采取其他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尤其是重大器官移植只有肾移植报销部分手术费,且不包括器官源费用,其他移植完全不报销。此外,可报销疾病项目不等于费用都可报销,很多费用在报销目录外。这使很多居民遇到困难。
3.保障对象覆盖不充分。一是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比较窄;二是还有少数人主要是一些低保边缘的困难家庭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未能参加医疗保险,当然就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4.医疗救助、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比例偏低。如居民医疗保险高于居民医保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普通人员基金支付65%-70%。“农合”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补偿比率更低,没有可靠的保障性。
总之,还不能说已经实现了病有所医。个人医疗保障程度往往与自身的经济能力有很大联系,在一定程度上,穷人、农民的医疗负担比富人、职工大得多。据资料,我国先天性心脏病、脑瘫、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等重大疾病在少儿中的发病率持续上升,位列小儿恶性肿瘤之首的白血病,每年有2万个新发病例,每例治疗费用为10万至20万元左右。由于治疗费用和医疗条件等原因,每年能够接受正常治疗的白血病患儿只有8%,另外92%的白血病患儿在没有接受正常治疗的情况下大都死亡。在一些地区,因病家庭解体、犯罪求医、因病求死和为医抢劫的事件时有所闻。笔者通过电话对一些农村学生家长进行调查,多数村民指出农村各地存在有病无钱治疗的问题,合作医疗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彻底实现“病有所医”的具体目标和必要性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医疗保障体系都以病有所医为目标。免费医疗的国家谈不到报销上限,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也难以见到医疗费报销上限之说,而且报销范围比较宽,如有个人承担部分可报销费用的,比例也低。如加拿大凡属政府保险的公费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政府既不规定最高限额,也不要求病人或其雇用单位支付部分费用。国外很多国家都没有医保药品目录。德国法定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覆盖的项目和内容非常广泛:各种预防保健服务、医疗服务、药品及辅助用品费用、各种康复性服务等等。保险公司还承担疗养的全部或部分费用,支付最长78周的病休补贴以及就医部分交通费用等。儿童原则上跟随父母名下,不需要缴纳保险金。德国还有专为老人设立的护理保险,参加该险的人可以请专业护理人员上门为老人、病人进行护理,在家里由亲属护理,亲属可得到400、800、1200马克的护理费,如果被护理者住在养老院里,则养老院可获得2000、2500、2800马克。
世界各国普遍以医疗救助的形式为病有所医承担兜底责任。英国的医疗救助主要是免除国家卫生服务中一些需要个人出资的费用,如处方费、牙医费、视力检查费、配镜及修理费、接受国家卫生服务的路费、假发及相应麻醉和手术材料费。德国的医疗救助主要由政府资助加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人群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如失业者的医疗保险费由劳动局支付, 养老金领取者的医疗保险费由养老保险机构承担。对高龄、残疾、生育等特殊需求者,救助标准比一般标准高30%。新加坡政府为帮助贫困人群支付医疗保健费用而特别建立了一种捐赠性医疗基金, 意在为那些尽管有医疗储蓄和医疗保护仍不能支付医疗费用的人提供最后的帮助。强调个人负责的美国也有政府医疗救助,旨在帮助无力支付医疗保健费用的部分低收入者享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州必须将绝对贫困人口纳入救助范围,境况稍好的人群则选择性开展救助,以及老人、残疾人的医疗照顾。其条件虽复杂严格,但亦未见上限之说。
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应使居民群众一切需要治疗、有治疗价值的疾病都不因经济困难而得不到及时、合理的治疗;公民不因医疗费用使家庭生计受到影响。实现“病有所医”的具体改革目标应当是:
(1)医疗保险和困难群体医疗救助都上不封顶。(2)适当扩大报销范围,尤其应大幅放开医疗救助报销范围。突出的如器官移植及其组织源、某些情况下的护理费用等。工伤、车祸、堕胎、分娩、健康体检、康复性医疗、救护车费、出诊费等等也都应尽量报销。医保药品目录不能范围太窄,或对目录外报销一部分。(3)扩大医疗救助对象,政府帮助困难群体参保。切实做到人人享有切实的医疗保障。(4)医疗救助、城镇居民医保和合作医疗大幅提高大病报销比例,取消困难群体的医疗费自费部分。至少发达地区大病报销比例还可大幅提高。
此外,没钱就不能看病,那也不是病有所医。无论看病不花钱的免费医疗国家,还是实行医疗保险的国家,无论欧洲还是美国,“先治疗、再付费”早就是一个惯例。病人们不用揣着现金去医院,而是在治愈后在家等着账单或由政府、医保机构去核算。因此,很少会出现有人因为没钱看病而被拒之门外的情况。对急危病人的救治应不附带任何条件。
彻底实现“病有所医”,医疗保障制度才能履行“保障”使命。只有顺应世界文明潮流,把彻底实现病有所医作为医疗保障的直接目标,才能建立起真正体现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要求的医疗保障制度。
1.彻底实现“病有所医”是当前关注民生的首要任务。目前,农村居民和城市户籍人口住房自有率都比较高,加上住房保障制度的配合,除部分农民工居住条件不佳外,居者有其屋已经不是什么大问题,见不到谁正常情况下流落街头;义务教育已基本不不存在读不起书的情况,由于多种助学措施的配合,大学上学贵和上学难的问题也已不太突出,在大学规模严重超过正常需要的情况下,部分成绩一般的学生有能力考上大学而不去念也很正常。然而,即使医疗保障制度正在落实,看不起病,有病不能得到合理治疗的现象仍然经常发生。“有啥别有病”,这是一个让当事人极其痛苦的事情。
2. 彻底实现“病有所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要目标。良好的健康不仅是人类福利的内在组成部分, 而且有利于其他许多社会目标的实现。健康的身体不但能带来人民的幸福,还会使人们能够面对社会机会做出有利的选择、实现个人目标和人的发展。国际比较发现, 拥有健康的国民有助于减少贫穷, 缩小日益扩大的社会不平等以及促进经济增长。[1]包括因病致贫在内的贫困问题历来是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促进健康公平是政府的责任。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彻底实现“病有所医”是社会发展以人为本的迫切要求,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
3.彻底实现“病有所医”是释放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经济危机的实质是生产过剩,直接原因是消费不足。然而,应对经济危机的主要对策仍然是刺激经济增长,这有加剧产能过剩、浪费资源、形成通胀压力的可能;即使在刺激消费方面,目前绝大部分措施都没有持久提高消费率的确切作用。居民为住房和教育所做的储蓄都会花掉,为养老所做的储蓄花掉的时间虽然比较长,但城市养老保险日益普及,农村也在展开,事实上,大多数居民为安全所作的储蓄主要不是为了老年日常生活所需,而是为应付意外事件,而为医疗所做储蓄不仅动机最大,而且由于大部分人不会得大病,得大病也不一定把储蓄花光,因而大部分不会被花掉。显然,使居民对看病完全没有后顾之忧,是促使其大胆消费的根本措施。
三、我国实现“病有所医”的财力可行性
1.实行“病有所医”在现代社会其实和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联系,只要有个基本正常的经济发展状态就有能力实现。1949年经济落后的印度通过的第一部宪法中就明确规定,所有国民都享受免费医疗。无业人员、农村人口都可以在政府医院享受免费医疗。如果病情比较严重,患者自己也需要负担一部分费用。很多人因为没有钱,看过病之后便一走了之,医院也不追究。印度的公共投入只占卫生总费用的17.9%,但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评估排位,其公平性在全球居第43位,这主要是由于印度政府将有限的政府投入补给最需要医疗服务的人众。印度独立以来,全国人口预期寿命已增长了一倍,婴儿死亡率也下降了70个百分点。在巴西,连外国人都可以在公立医院享受免费医疗,包括住院食宿和癌症、洗肾、艾滋病这样耗费昂贵的大病。朝鲜从1953年起实行免费医疗制度,1969年全面实施。全部免费性是朝鲜医疗保障的核心内容,甚至疗养和去疗养所的往返旅费也是国家支付。朝鲜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还具有全面性,即使边远的乡村也能覆盖到。免费医疗的直接结果是延长了朝鲜人的寿命,朝鲜目前的平均寿命是男73岁,女77岁。在古巴,医疗对全民也都是完全免费的,医生对病人进行一系列免费检查后,病人可到社区的药店购买药品,所谓购买,只是象征性地付点钱。如需住院治疗,不仅治疗费、手术费和药费不用出,而且病床和饮食也是免费的,家属陪住也有休息的地方,且免费管吃住。古巴人的期望寿命达到了77岁,是世界上期望寿命最高的国家之一。英国是发达国家免费医疗的典型,有居住权的人都可获得全面、免费的医疗服务,患者只需负担挂号费。与此相反,美国虽然是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大的国家,但医疗保障程度却比大多数国家都落后。美国药物研究院的一份报告显示,每年有18000名美国人因为没有医疗保险而过早死亡。据2009年的调查,25%的人无法支付医疗或药品的费用。
我国陕西神木县顺利实行了“全民免费医疗”(并非完全公费和免费)。其突破是:住院治疗,起付线以上的一般费用包括护理费等予以报销,无比例规定;把安装人工器官、器官移植等特殊检查费、治疗费和材料费也列入报销范围,每人每年报销上限高达30万元;城乡一致,农村报销比例因之大幅提高。据不同测算,实施“全民免费医疗制度”,县财政2009年补贴1.2亿元的资金,占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约5.5%。这是一般县市都能承受的范围;而且要知道,医疗保障并非仅仅是县级财政的职责。
2.我国完全具有实现“病有所医”的财政潜力。实现“病有所医”要有一定的医疗卫生支出特别是相当的国家支出做保证,除公费医疗国家主要由国家出资外,大多数国家政府出资也都达到相当比重。我国也有能力做到这一点。(1)我国提高卫生支出比重潜力大。西方发达国家全国卫生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约占10%。全球平均9.3%,联合国规定的最低目标到2000年要达到5%。我国卫生总费用2008年只占GDP的4.52%,2009年为5%,低于一些非洲和拉美国家,且城市人均卫生费用是农村的4.23倍(2007年)。(2)提高政府卫生支出比重潜力大。据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2003年全球卫生总费用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政府预算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在低收入、中低收入、中高收入和高收入国家组分别为:27%、30%、22%和33%。[2]我国2008年医疗卫生支出政府只占20%左右(2006年18%),远低于各组在2003年时的平均值。不仅如此,全国人大代表周天勇估算,2007年财政收入除国家预算公布的5.13万亿元外,另有巨额预算外收入,两者相加,实际高达9万亿元。[3]以此推算,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10万亿以上。这说明本来占比排名非常靠后的政府卫生支出比重比统计数字表现得还要低得多。政府卫生支出的低比重,说明中央财政增加几千亿元使所有公民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有非常巨大的潜力。(3)提高财政收入比重潜力大。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财政统计年鉴(2007)》公布的2006年数据计算,全部51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平均为40.6%,21个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为45.3%,北欧50%以上,30个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35.9%。目前,人均购买力GDP已为中等以上的我国政府财政预算收入占GDP比重为20%,加上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等才占30%。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世界平均水平为25.4%,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为29.5%,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21.3%,我国2009年是17.74%。提高财政卫生支出比重和财政收入比重,可使医疗支出大幅增加,实现病有所医并不困难。
3.以常州市为例看,实现“病有所医”并非需要很高的财力需求。(1)城镇医保方面:2008年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2084亿元,而年末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432亿元。[4]武进区2007年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5421万元,支出只有10679万元,累计结余29551万元。由此可见,现有筹资额就可以使城镇职工医保报销范围扩大、报销比例提高,居民医疗保险不仅可以使报销范围扩大,而且报销比例可以大幅提高,报销上限提高,如果全市财政补贴1个亿,放开报销上限绝对没问题(2009年市级财政补贴城镇居民保险1537万元)。(2)农村合作医疗方面:全国新农合2008年结余为当年收入的19.0%,2009年当年基金使用率为97.73%。2008年,常州市滚存结余6436.76万元。2009年常州新农合基金支出总额3.82亿元,使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40.71%,如使补偿比例达到职工补偿目标即70%,则共需6.56亿元,如果适当扩大报销范围和上限需增加1-2亿元,即总需求 = 8个亿,差额 = 8 - 3.8 = 4.2个亿。目前农民缴费人均50-70元/年,平均约60元,再增加50元一般可承受,就可增加1个亿。还差3.2个亿,需财政增加支出。2009年各级财政筹资2.67亿元,再加3.2亿元,共需5.87亿元。如果不增加农民负担,也只需7亿元就可以使农民达到职工医保标准。(3)财政支付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可由目前的3-4千万元增加到1-2个亿。以上三项相加,总共8-9个亿。此外属于财政开支的还有些财政拨款单位医保缴费。以上三方面财政补贴总共用不了10个亿。而2009年财政支出总额达514.40亿元。(4)与神木比较:可报范围内100%报销的、农村人口(需大量补助)为主的神木一年每人免费的公费医疗花销是330元(一说财政补贴315元),全国都按照神木的标准实行免费公费医疗的话,4300亿就可以实现了,而全国每年至少有7万亿的预算收入,每年公款招待、公车消费、公款旅游三项就是9000亿元以上,还有大量非必须基本建设。城镇人口(需财政补助很少)占61.2%的常州市,户籍人口360万人,暂住一年以上人口46.3万人,按户籍人口和神木费用算,财政补贴需近12亿元。常州2008年财政支出384亿元,2009年514亿元,人均1.43万元,是神木的3倍多。(5)与世界平均水平比较:常州2009年全市财政仅一般预算支出达228.49亿元,而全市财政医疗卫生支出只有10.7亿元,各类财政医保支出约3.5亿元,卫生实际总支出约14亿多元。2009常州年地区生产总值2518.7亿元,按世界卫生费用平均占GDP的9.3%、政府支出平均占卫生费的25.4%计,则与国际比较财政医疗卫生类总支出应达59.4亿元。按古巴国家财政支出的20%用于医疗卫生事业,常州市2009年财政医疗卫生类总支出应为45.7亿元(中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低,故结果是45.7亿元而非59.4亿元)。
实际上,医疗费用还有很大的压缩空间。如果实行医疗人员收入的相对固定性,就可防止医生乱开药、开贵药、乱检查、乱做手术,将使医疗费用大幅度减少。或者,通过保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对药品价格全面管制,全面检查医生治疗方案的合理性,推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也可以使医疗费用大大下降。如果说有些地区财力尚较紧张,但全国整体并不紧张,发达地区更绝对是“小菜一碟”,完全可以在这些方面走在前列,创造全国可以借鉴的改革经验。
总之,我国实现“病有所医”不存在理论障碍,也不是财力问题,仅仅需要观念转变和预算结构调整。
参考文献:
[1]王绍光.巨人的瘸腿:从城镇医疗不平等谈起[J].中国社会科学,2005,(6).
[2]雷海潮,刘新亮.政府卫生支出的中外比较研究[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08,(1).
[3]于泽远.人大代表和学者:实际收入远高于公布数字,财政实入9万亿干什么了?[N].联合早报,2008-03-06.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国家统计局网站,2009-05-19.
[责任编辑:黎 峰]
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范文第5篇
一、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困境
1.制度设计欠合理,农民工养老保险难以全面展开
我国开办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仅5~6年的时间,虽然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养老保险普遍缺失的现状。
事实上,我国一些省市出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就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一些企事业用人单位消极对待,以及部分农民工“宁愿多要工资也不愿意缴付养老保险费”等问题,使农民工参保率不高。
更为严重问题是,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管理格局与农民工的强流动性之间存在着较大冲突,普遍存在参保对象变换工作,养老保险衔接困难的现象。农民工的流动基本为回乡或变换务工地点,对于前者,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还不到10%,大部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法转回原籍;对于后者,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千差万别,“个人账户”在地区间转移较为困难。即使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在各地之间流动,但目前转移的也大都是养老保险关系,养老基金则不能转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转移的仅为个人账户部分的积累额,其统筹部分仍留在转出地。因此,目前所谓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衔接”只是农民工从一个区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另一个区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并没有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共济性。养老保险的难以接续势必会严重挫伤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少人选择退保。
2.农民工养老保险缺乏互济性
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点是以当地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农民工个人不论收入多少,缴费数额均相同,这就意味着他们在以后所获得的保障也相同,农民工之间不存在高低收入之间的再分配;而统筹部分直接与缴费挂钩,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不存在长短寿者之间的再分配。因此,统筹部分已失去“统筹”性质,与“个人账户”没有区别。
3.养老金发放标准低,农民工实现收支基本平衡所需时间较长
以北京市为例,在不考虑利息情况下,农民工的养老金要到第20年收支才会平衡,即农民工共需缴费20年,统筹部分才能达到收支平衡。就单个农民工而言,如果他的缴费少于20年,其统筹部分的缴费就会大于收益,即“支出”大于“收入”,对于在北京市打工的农民工来说,恐怕很少有人能坚持缴费20年。
4.在权利方面,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存在较大差别
农民工保险基金的统筹部分完全由企业支付,其最终来源是农民工的工资,政府只承担管理责任;而对于城镇职工,政府不仅承担管理责任,而且还起到“财政兜底”职能。另外,与城镇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支付方式相比较,农民工即使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所领取也是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的一部分”为标准一次性领取,这种方式难以保障农民工的养老问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形成原因
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
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养老方面的体现是:城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问题由国家和企业承担,而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依靠集体和家庭。除了少数农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养老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虽然现阶段有一部分地区实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保障标准太低,对农民的养老没有起到真正保障作用。2.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设法逃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对于企业来说,雇佣农民工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农民工工资待遇低,可为企业节约工资性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如果把农民工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体系内,企业就失去了原来雇佣农民工的成本优势,于是就采取解雇或少雇农民工、降低农民工工资或增加工作时间、向“投资环境优越地方”迁移等办法,达到减轻或转嫁社会养老保险费负担目的。
3.农民工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缴纳养老保费较为困难
又据农业部2002年的调查,当年9400万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为480元左右。很显然,作为低收入人群,让其每月拿出工资的10%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在是勉为其难。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想
1.加快立法,完善养老保险法制建设
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必须以法律作保障。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相当丰富,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基本形成,部分项目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社会保障法的养老保险部分应使相关部门之间在养老保险领域的职责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下来,以减少部门之间在职责范围上的冲突。在构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基础上,还需设立相应的仲裁机构来解决养老金支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
2.合理确定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1)平均所得基准的确定。确定平均所得的通行做法是将投保期间若干年限作为基准期计算平均所得,并以此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基准额度。假定一个农民工在20岁左右进城务工,且一直在城市生活与工作,参照现行退休年龄60岁的规定,则他有40年的工作时间。由于农民工经常在城市与农村流动,游离于城市就业与失业之间,因此,对农民工而言,让他持续缴费40年显然不现实。但是,缴费年限又是养老金领取的基本条件之一,缴费期过短,则保障利益低。由此,在农民工投保年限的选择上,以20年作为投保的最低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比较适宜。
(2)替代率基准。替代率是指受保者养老金对其在职时某一时段内的平均工资的替代比例,在数值上表现为某个基准期内,养老金价值占这一时段平均工资的比例。2003年,我国城镇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14040元,则月平均货币工资为1170元,当年城镇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基本养老金为621元,据此可以计算出2003年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53.08%。2003年农民工月平均收入约为453.67元,如果以53.08%作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则农民工平均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240.81元。
3.合理选择筹资模式
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以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出发点,在模式选择上尽可能与现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相适应,逐步实行“统账结合”,即基金积累模式(随参保人转移的个人账户)与现收现付模式(全国范围的统筹基金)相结合的“混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天然纽带,“混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可以发挥连接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作用。基金积累模式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增强农民工防御养老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当前城镇职工难以建立积累制度是因为从现收现付模式向基金积累模式转换的成本过大无法承受,个人账户被迫“空账”运行。而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存在这一问题,可以形成充裕的个人账户基金。
设置农民工个人永久性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让农民工看到了基本养老金的注入及养老金的增值状况,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奠定了基础。个人账户缴费灵活,关系变更简便清楚,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基本养老金因地方差异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可转移性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会统筹制度账户的建立及其过渡中的救济功能体现了社会共济性和国家对公民的保障。
4.确立缴费主体及缴费比例
如前所述,假定按2003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53.08%计算,农民工平均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240.81元。在这240.81元中有90.74元(20%)来源于统筹账户,剩下的150.07元(80% )来自个人账户。对于前者,可以按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用人单位支出;对于后者,如果按150个月的标准发放,则积累额必须达到22510.5元,再除以最低缴费年限240个月,就可得出每月个人账户的缴费额为93.79元,占农民工平均工资的20.7%,企业在已经承担了较重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用的情况下不大可能再支出这部分费用,因此,这部分费用需要国家财政负担一部分。个人账户缴费额93.79元可采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做法,即农民工本人承担8%、企业承担3%,国家财政负担9.7%。
5.完善用工制度
理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规范用工制度,就是要求用人单位须与所雇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凡有农民工的单位,应一视同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受到处罚。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完善用工制度是必须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农民工有权利享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待遇,没有用工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以牺牲农民工的权益来保证企业的效益,是不公平的。
完善用工制度不会消除农民工劳动力低廉的优势。从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来看,他们所从事的多为城镇人口所不屑于从事的工作,而且工资一般都比较低,虽然使用农民工的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后工资成本会有一定的增加,但并不会改变农民工比城镇职工相对低工资的状况,企业不太可能寻求到更为廉价的劳动力而减少对农民工的需求。
6.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库,实现农民工养老金账户的全国性流动
由劳动社会保障部牵头,组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库,并实现全国社会保障机构之间联网,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顺利转移。在广东东莞市,有些企业为农民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卡,农民工的卡号在社会保险局存档,农民工在不同的企业间流动时,在企业只需登记卡号即可;社会保险局根据统一的社会保险卡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抽查,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在本地企业间的自由流动。
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范文第6篇
摘 要: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应有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但是,什么是城乡一体化?怎样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在我国各个地区应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全国实现城乡一体化应分几步走?目前,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缺乏清晰路径。本文认为,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必须在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就业制度等方面实现城乡统一,在行政体制、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对户籍制度、土地权属、社会保障、城乡就业制度等进行改革,制定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法律,以破解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各种制度障碍。
关 键 词:城乡一体化;法律保障;二元经济结构
收稿日期:2012-05-07
作者简介:刘玉平(1956—),男,辽宁绥中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省社科联2011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省农村失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立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lslktfx-15;2012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辽宁省社科联2012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省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lslktzifx-02。
城乡二元结构是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中国社会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是阻碍中国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原因,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一矛盾,中国的现代化是难以实现的。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是在发展工业经济、农业经济的基础上走城乡一体化道路,促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一元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变,突破制约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性因素。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转变即是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转化,其关键是农民向非农民转化,农业向非农产业转化,农村向城市转化。故此,城乡一体化是破解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制度性障碍的根本路径。然而,什么是城乡一体化?怎样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在我国各个地区应达到什么目标?全国实现城乡一体化应分几步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缺乏清晰有效的方案。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对我国的城乡一体化加以规范。本文针对城乡一体化模式、实现路径、城乡一体化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予以探讨,从我国应制定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法律,破解城乡一体化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制度障碍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一、中国特色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
“我国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服务业和乡镇企业,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全面提高财政保障农村公共事业水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这是《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描绘的宏伟蓝图。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中国特色是什么?笔者认为:
(一)城乡一体化是一项系统工程
城乡一体化在中国将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城乡一体化进程不仅表现为二元体制转换,还表现为二元经济结构转型。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只能是促进二元体制转型,为城乡一体化进程构建体制环境;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完全实现还取决于二元经济结构转型。我国经济社会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两个重要论断,强调我国总体上已进入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一般是指以社会化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农村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稀缺,人均占有土地不能满足农民生活需求,产生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成为在城市从事工作的工人,统称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1]其中“农民”表明他们的社会身份,“工”则表明他们的职业,“农民工”就是这种身份与职业的独特结合。农民工身份使他们在户籍、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难以融入到城市中来,这种状态既是我国经济结构存在的突出矛盾,也是农村相对贫困和落后的重要原因。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说是要实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的转换。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应是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上走农村城市化道路,实现城乡良性互动,逐步减少农村人口,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城镇人口,转变生产增长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优化第一产业结构,促进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从而提高农村整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需要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制度安排。改变城乡有别的户籍管理、劳动用工和社会福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在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范围及水平上的公平。打破城乡分割的市场机制,改变农村各种资源外流的格局,加快建立市场资源从城市向农村流动的机制与渠道;要通过城乡产业规划布局一体化,打破城乡分离的工业化模式。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破解阻碍城乡发展的各种制度障碍。
(二)城乡一体化是我国近期经济发展的理想目标
目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已进入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各级城市都开始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制定的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战略推进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城乡一体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改革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正如《决定》中指出的那样:“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调整国民收入格局,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3]随着城乡统筹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我国在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的同时,还要推动社会结构由城乡对立、城乡分割到城乡融合、城乡一体的历史性跨越发展。我国已经具备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条件,其依据是:第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缩小,农民居民收入增长较快。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统计年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剔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10.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实际增长7.8%。农村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1.1%,城镇为35.7%。按2010年农村贫困标准1274元测算,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2688万人,比上年末减少909万人。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567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123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9374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6299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43206万人,增加3059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3734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9472万人。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农民工4583万人,增加24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3376万人,增加66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16173万人,增加1278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6329万人,增加741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12306万人,增加1430万人。2678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6.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832亿元,累计受益7.0亿人次。全国列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数10277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09万人。全年2311.1万城市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比上年减少34.5万人;5228.4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增加468.4万人;554.9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五保救济,增加1.5万人。第二,建立和完善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第三,国家的整体实力在增强,GDP跃居世界第二位,财政收入增加速度快,财政规模扩大迅速。 第四,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投入规模加大。国家开始对“三农”进行大规模的投入以及全面补偿。国家对农民实行了种粮补贴、良种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同时也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的投资力度。第五,建立了适度倾斜于农村的税收制度。[4](p56)进入21世纪后,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快,我国逐步由农业大国转变为工业大国,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工业和为工业服务的现代服务业。第六,为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建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框架。第七,有步骤地改革了户籍制度,以实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
二、构建我国城乡一体化的设想
构建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规划,应在户籍、土地权属、社会保障、平等化就业市场等方面进行制度改革。
(一)户籍制度统一化
城乡一体化中的户籍制度并不是把农民户口简单改为城镇户口,也不是笼统地取消城镇户口、农村户口的称呼,而是将农民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与城市居民对等。为此,必须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将二元的、条块分割的教育、医疗、财税、金融、住房、社会保障等体制统一化。实现农民迁徙自由,不应以农民放弃土地权为代价,农民进城后又返回农村的还应有可以耕作的田地。城乡居民可以在城市全域内自由迁徙,不再受任何限制,城市里的居民可以自由回归田园,而农民也可在无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进城。农民也不再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而仅仅是一种职业,农村居民将可以选择未来是否当农民。农民将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政府要投入大量资金改善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如标准化的乡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公路等。由此可见,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实现公民身份上的平等,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前提。[5](p78)
(二)土地权属明晰化
土地制度作为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经济制度,通过规范国家、集体、个人在土地上的权属,可以实现国家集体土地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目前,由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实质意义上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和处置权,法律赋予农民的无产权和地租功能的土地制度不具有激励功能;不具有自发地、持续有效地减低社会运行成本和解决冲突的执行机制,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失控和农地征收矛盾突出,已经成为制约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从法律上看,产生这些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权属关系不清,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以及农民的土地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目前城乡一体化的困境难以避免,而改革土地制度势在必行,其出路在于土地权属明晰化。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应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是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承包权,允许其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二是给农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产颁发产权证,允许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积极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量化为其成员的股份,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社会保障一体化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城镇已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在内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而广大农村却远远落后于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且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而在广大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且社会保障体系尚待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因此出现了明显的差异,形成了一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6]这两种保障体系在保障范围上大小不一、保障项目多少不均、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我国急需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国际潮流,也是中国发展的方向。[7](p102)“农村的社会保障目前应以不断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最紧迫需要的补贴,比如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支出;不断增加土地的“含金量”,比如对农业税的彻底减免,强化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为主。[8]充分利用经济实力强、城乡差别小和社会基础好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四)劳动力市场平等化
稳定城市化是解决劳动力结构性短缺、解决自然失业问题的关键。有学者建议: 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户籍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要淡化户口对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自主选择权的约束,逐步实现不同户籍身份的统一化,减少劳动者因户口不同而在就业和社会福利上产生的差异。为劳动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修正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收入预期的负面影响。二是通过相关法规建设和制度改革,减轻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要通过劳动立法等手段进一步提高男女两性在就业机会和就业过程方面的公平性,加大劳动法规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女性的就业权利;通过补贴等手段,减少企业因女性员工生育而带来的损失,消除企业在雇用女性方面的经济顾虑。[9](p201)在建立城乡就业一体化过程中,首先,要消除城乡在就业方面的不同待遇,也就是不区分城乡而只强调劳动力的就业。这意味着城乡就业一体化并不是简单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而是倡导公民以自身条件赢得就业机会。让农民与市民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竞争。让劳动力供求主体双向自由选择和确定劳动就业关系,从而让进城农民就业合法化、制度化和效率化。其次,要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尽快让城市各种企业具有相对完整的用人自主权,可以完全自主地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选聘人员。此外,还要加快建立健全就业信息网络,努力让流动的农民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信息,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为进城农民就业提供有效的、高质量的服务。[10]
三、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立法模式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首先需要分析一个地区实现城乡之间资源再分配的核心推动力,然后研究其演进和合理分布,进而针对其不同发展类型提出合理的实施路径,这是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基本思路。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立法,用法律措施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统一城乡户籍制度
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户籍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把人口划分成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主要户口类型,并据此实行相应的社会福利待遇。[11]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发挥户籍法律制度的应有作用,首先,要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户籍法律制度改革应该从还原其本来面目着手,要把强加在其身上的多余功能剥离出来,对其本应具有的功能进行强化,使其真正成为便于行为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其次,要对我国现有的各种有关户籍的“规定”按照宪法、立法法的规定进行清理。迁徙自由权应重新写进我国宪法,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再次,制定和完善其他配套的法律制度。一是要逐步取消暂住证制度。暂住证制度是对公民平等权和迁徙自由的严重侵犯,不符合身份平等的原则。管理者在对公民依法进行管理时,应该以身份证为依据,从而真正发挥公民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的作用。二是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系统。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户籍法律制度的要求,实现户籍管理的全国联网。建立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从而实现对人口的动态管理,对公民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及选举等实行城乡一体化。有学者提出我国当前应暂缓制定户籍法。[12]因为,老的户籍制度问题还没解决,新的户籍制度还可能带来新问题。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如果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和社会公共资源享用制度不是覆盖全体国民的,不着力促进差别社会保障制度和差别社会公共资源享用制度的平衡,那么户籍制度的改革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结果,或者又会掉入另外一个“陷阱”。而这绝不是发布一个取消“歧视”性户籍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
(二)制定新的《土地法》,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多年来,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弊端。有学者概括了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发展方向:一是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产权明晰化进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态势是进一步明确界定土地产权关系,使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在新的土地制度框架内得到分割和明晰。二是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正在不断加速。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带动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带来了纯农户和兼业农户数量的不断减少。因劳动力外出务工而空置的承包地客观上需要向纯农户、公司等流转和集中。三是农村土地空间置换发展加快。四是农村土地资本化条件逐步形成。[13]但是,以上设想必须要通过立法才能实现。虽然相关部门已于200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但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制定新的《土地法》进行规范。首先,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应当在法律中以列举方式规定何为公共利益,说明国家征地的目的,严格限制土地用途,明确公共利益范畴。其次,尊重失地农民利益。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失地农民直接参与到征地的全过程中。并且,按照市场交换的原则,处理征地单位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再次,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程序,改变现有的安置补偿制度。征地补偿应体现在多个方面,如适度的经济补偿、参照市场价提高征用补偿标准、帮助安置就业和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还有,完善土地征用程序,保障承包土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话语权。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国家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大,国家所掌握和可供支配的社会资源十分有限,再加上社会保障易衍生“福利病”等原因,我们只能选择构建项目层次低、待遇水平不高的全民基本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表明国家通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未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应明确:第一,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改变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实施范围狭窄的局面,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就业保障纳入社会保障法调整范围,使所有失地农民都能享受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统筹城乡发展,最终建立一个统一的包括全体劳动者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用专章规定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其内容包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政府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以及基金来源与原则等。
(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就业扶持范围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促进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使就业促进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该法第5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该法第21条明确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基于此,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扶持失地农民再就业。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能不能很好地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是影响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因素。该法明文规定“失去土地难以就业”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但是该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另外,改革传统城乡分割的就业制度,承认和实现劳动力的择业自由和选择工作地点的自由;取消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等问题,还有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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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牟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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