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范文
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范文第1篇
农民工是社会中一个较为尴尬的群体,他们像一个夹心层,处在城镇职工和乡村农民之间。农民工是城市化的产物,他们从农村涌入城市,从事的多半都是社会上最苦、最累 、最危险的职业,然而,与他们从事的高危高压职业相对的是,很大一部分农民工都游离在社会保障体制之外,不论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还是失业保险。
失业问题是短期内困扰农民工的最主要问题。由于农民工自身的一些特定因素,比如文化水平偏低,缺乏职业技能技术,缺乏就业信息,流动性较大,工作多局限在中小企业等,使得农民工成为城市中失业比例最高、失业最为频繁的群体。
由于农民工收入水平偏低,一旦失业,断绝了生活来源,便极有可能陷入绝对贫困。加上脱离了亲人朋友孤身在城市打工,缺乏可以依靠的对象,因此很有可能造成其生活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严重的甚至会产生报复社会的情绪。因此,为农民工构建一张保其生存的失业保险网是极为必要且至关重要的。然而,我国现今在农民工失业保险方面的制度却很不健全。
一、 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性问题 1.法制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中国一共颁布了四部有关失业保险的办法、规定、条例,分别是:第一,1950年《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主要覆盖对象为公私企业及事业单位在解放后失业的工人、职员和知识分子,后扩大为全体登记失业人员;第二,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覆盖范围是国营企业四类人;第三,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覆盖范围是国营企业九类人;第四,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覆盖范围是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虽然在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中对农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有了一定的规定,然而相关规定是否适用还有待斟酌。针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的文件都局限于一些通知、意见,权威的法律条文仍是空白。
2.现有制度与实际情况的不适性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2)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4)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然而对农民工来讲,很多行业就业不稳定,尤其是从事建筑行业等季节性的职业,很少有农民工能够在同一个工作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按照规定,这样农民工在失业之后就很难得到失业保障金。《失业保险条例》明显偏向于城镇职工,很多规定都不符合农民工就业的特点,使得农民工参与失业保险存在种种困难。
3.待遇的不平等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农民工满足申请失业保险的要求,而且务工的企业也为其缴纳失业保险,那么,农民工失业后可以领取一次性的补贴。然而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却是按月发放。一次性发放的金额较低,且短视效应往往会使农民工很快花光补贴,再次陷入贫困。
4.转移接续困难
目前国家缺乏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条例和规定,各省市对于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实施并不同步,有的地区并未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同时,对于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各地区,参与失业保险实施的办法并不一致。农民工在就业所在地缴纳失业保险金,由于保障水平较低,一旦失业返回家乡,就要面临失业保险金无法区域对接、城乡对接的情况从而被迫承担失业风险。
5. 配套措施缺乏
农民工进城务工,但由于没有城镇户籍而无法获得所在城市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种种制度壁垒造成农民工失业后的绝对贫困。他们在劳保、社保、医保等方面不能完全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将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群体排斥在外;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适用对象也限于城镇最低收人家庭,而将农民工群体排除在外。
6. 失业保险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失业保险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二是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三是预防失业。目前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对失业者提供一次性生活补助,缺乏相应的失业预警机制和就业促进措施,再就业的功能相当弱,没有预防失业的功能。
(二)意识观念问题
1.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中央和地方政府往往更为重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尤其是边缘化的农民工群体的失业保险问题则被搁置到次要位置。政府对农民工失业问题的关注度直接关系着这一制度的发展,迟滞的法律建设和缺失的制度构造都和政府重视程度不够有关。
2.农民工意识淡薄
由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认识不足,多数农民工群体并不了解失业保险,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失业保险的存在,直接造成了参保率低、覆盖面窄的情况。同时,农民工收入水平低,更愿意把钱寄回家乡,参保意愿薄弱。再次,由于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企业不为其缴纳保费,多数农民工也不会去主动维权,变相鼓励、纵容了用人单位逃费、欠费。
政府、农民工以及企业对失业保险认识不足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失业保险覆盖面窄,拓面困难,保险金征缴不规范,逃费、欠费现象猖獗等,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 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农民工融入城市的程度和工作的流动性情况,将农民工划分为三类,并针对不同类别的特点制定适宜的失业保险政策。根据农民工的分类不同,对第一类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可以直接并入城镇居民失业保险体系,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权利、义务和待遇;对第二类大量流动的农民工,可以建立一个全国通用个人账户,如社保卡,建立一个覆盖全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险网络系统,将参保人缴费数据都记录在卡上。实行全国范围内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第三类是季节性的农民工,多数离乡不离土,可考虑将其挂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 门,向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实行弹性缴费标准
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工作不稳定,在一个单位很难工作一年以上的特点,将缴纳时间由至少满一年变为弹性制,设置为3个月、6个月,9个月,一年,及一年以上等不同的缴费时段,农民工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由选择,当其负担能力较低时,可选择低费率;当其负担能力提高时,可选择高费率。在农民工失业后,可根据企业为其缴纳保险费的期限,领取不同比例数额的失业补助金,缴费年限越高,领取的比例随年限递增。
(三)提高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
1.通过调整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和给付标准促进再就业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过长,不利于激励失业农民工寻找工作的积极性,可考虑将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的期限规定为1年。将农民工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规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同时采取待遇随时间逐级递减的办法。在开始领取时待遇水平较高.以后每间隔一定期限逐步降低待遇,以激励农民工积极寻找工作。
2.为失业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和再就业奖金
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就业提供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建立规范的中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充分可靠的用工信息,减少人员流动的盲目性;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农民工培训体系,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方面有效合作,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民工培训网络;对快速再就业的农民工发放再就业奖励津贴,鼓励失业农民工积极就业。
(四)明确失业保险三方责任
1.政府责任
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增加鼓励农民工再就业的资金补助,同时,要针对农民工的特点,研究制定切合农民工实际的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征缴条例和发放水平,保证制度的转移接续。最后还要加强农民工失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对农民工进行普及教育,加强他们的维权意识。加大对企业逃、漏、欠、拒缴的打击力度,可采用银行强制划拨、增加滞纳金等措施,确保农民工失业保险资金的充裕和安全。
2.企业责任
企业要明确自身的缴费责任,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政府可对缴纳情况良好的企业进行政策优惠或者资金奖励等,鼓励企业积极为农民工投保。
3.农民工个人责任
农民工应该主动学法懂法,主动了解社会保障制度,提高自身的参保意识,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举报不为其缴纳保费的企业,拒绝与企业串谋。
(五)建立农民工失业保险专门账户
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范文第2篇
工伤保险, 又被称为职业伤害保险, 指的是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者与之相关的工作之时, 发生意外伤害, 主要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时, 由政府向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伤保险界定是“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
20 世纪50 年代建国初期,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形成, 虽然该时期工伤保险制度并不健全, 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护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及稳定社会发展的作用。随着1978 年以来, 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部分企业的事故发生率以及职业病发病率都呈现出了快速上升的趋势, 而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相关立法滞后, 再加上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造成职业安全形势更加的严峻, 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而我国的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恰好就是在这个时期应运而生的, 时至今日, 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很大的程度上保障维护了农民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 但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 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制度依旧存在着相当多的不足。
( 一) 农民务工劳动者参保率低
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统计, 截止到2014 年底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达到了2. 74 亿。调查显示, 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就业部门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几乎所有部门, 但是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就业部门仍然比较集中, 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务工劳动者人数最多, 分别占42. 1% 和36. 7% , 二者共占78. 8% 。[2]从上述行业类型我们可以发现农民务工劳动者群体所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劳动密集型产业, 而这类行业的职业特点就是劳动风险性高。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 城市中农民务工劳动者参与到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仅占两成左右, 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务工劳动者根本就不懂工伤保险是什么, 更不知道用人单位应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这便是导致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低的主要原因。
( 二) 农民务工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难
农民务工劳动者之所以难以获得工伤赔偿,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 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务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上存在困难。众所周知, 农民务工劳动者在进行申请工伤补偿时, 必须要通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来认定工伤。但是在现实生活中, 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 以及逃避责任, 用人单位往往不会和农民务工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因此导致农民务工劳动者几乎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我们工伤认定的程序, 要求必须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材料, 否则就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认定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第二,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程序比较繁琐复杂。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之前必须进行劳动能力的认定以及工伤的鉴定。由于申请工伤鉴定的程序都比较复杂, 且阶段周期耗费时间较长。一般情况下从最开始申请到最后领取工伤保险补偿金, 所耗费的时间平均在11 个月左右花费, 倘若在中间的过程中再出现意外突发情形, 所耗费的时间将要更长。因此农民务工劳动者申请工伤补偿之路会变得异常的艰难, 更有甚者许多农民务工在还未领取到补偿金之前就因为治疗无效而死亡了。所以在现实生活中, 更多的农民务工劳动者为了能尽快的拿到工伤赔偿金放弃走正常的法律途径, 而选择同用人单位私了, 这样从而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3]
( 三) 工伤保险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不完善, 再加上还未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 所以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往往都是重于事后补偿, 而轻视事先预防, 在实践中更是缺少事先防范的机制。同时由于我国在职业康复领域起步晚、国家的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 使得我国工伤职业康复问题在制度中既无政策可依, 在实务操作中又无经验可循, 在针对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障上这种尴尬的情形表现的更为突出。从而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 往往采取和用人单位“私了”的处理方式, 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城镇职工的工伤补偿, 再加上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相关制度的不完备使得他们的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
二、现阶段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所存在的不足
( 一) 法律、法规不健全, 体系不完备
从现阶段来看, 我国的《劳动保险条例》将农民务工劳动者排除在适用之外, 而目前我国开展工伤保险工作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但是《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一种行政法规, 约朿能力较弱, 难以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同时该条例自身也存在着缺陷: 比如对如何解决农民务工劳动者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就没有做出明确意义上的规定, 这从实质上来说是回避了这个问题。同时由于农民务工劳动者明显的时间性和流动性强的特点, 使得该条例中规定的参照城镇居民的月薪制度也不能适用。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与同地区的其他职工在工伤保障的收入指标上存在着严重的偏差, 因此也无法享受城镇职工的权益标准。[4]
( 二) 政府执法部门无法形成有力地监督
第一, 相关的工伤法规对用人单位逃保、漏保的行为所规定的惩罚措施力度不够。用人单位在对于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的问题上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是按相关的政策规定为其缴纳相应的保费,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 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二种是不给农民务工劳动者缴纳保费, 在发生相关的事故后, 由用人单位独自来负担全部费用。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务工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事故发生后, 应当由社保部门支付的保险待遇全部由用工企业承担”。虽然政府部门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 为用人单位设定了较低费率的工伤费用缴纳标准, 以及实施相关的利好政策鼓励, 但在实际生活中, 仍然有大量的用人单位存在逃保、漏保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相关的法规对于用人单位逃保、漏保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再加上执法部门错综混乱, 使得用人单位即使在不参保的情况下也可以逃避对农民工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而且用人单位即使受到相关执法部门的惩罚, 其被罚款金额也往往低于为农民务工劳动者缴纳保费的总额, 再加上事故发生后, 农民务工劳动者一般都选择和用人单位私下解决, 使得企业仅需支付一些急救费和住院费便可高枕无忧。[5]
第二, 由于各地区间的差异性, 使得地方部门对工伤保险的监督无法全面落实。《关于农民务工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地方的相应劳动保障部门重视监督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的推行状况, 积极维护农民务工劳动者的权益问题。但是, 在地方政府部门片面追求经济物质水平的增长以及用人单位能够为GDP发展带来收益的情况下, 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企业逃保、漏保的行为却置之不理。
( 三) 农民务工劳动者群体处于社会弱势阶层, 受到社会的歧视
据相关调查结果显示: 在多数城市居民眼里, 城市人对农民具有很强的优越感, 他们认为农民在社会地位上是低于城市人的, 农民到城市里务工只能从事那些简单的体力劳动, 更有部分思想偏激的城市居民将社会治安的问题也归咎于他们, 使得农民务工劳动者在城市生活中的情形更加的不堪。
三、针对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保险体系的完善措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 社会的不断进步, 社会产业动能的不断升级, 我国对于劳动人口的需要也在不断的增大, 而我们的农民务工劳动者群体已然成为了产业工人的主要补充点。因此, 农民务工劳动者的相关利益的保障机制、相关立法的完善程度也越发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从维护农民务工劳动者的权益角度出发,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 一) 加快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制进程
虽然我国在03 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 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 导致里面许多相关规定无法适应现行的发展。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参保率低以及获得赔偿困难等问题都凸显了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足和立法上的不完善。因此, 当前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措施就是加快并且完善我国在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的法律制度。针对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进行补充, 对于法律空白之处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 从而加快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法制进程。
( 二) 加强执法力度, 履行监督职责
从我们当前的状况来看,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务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力度不够。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的处罚只是要求其补缴保险金和很少的滞纳金, 即使企业最终仍然不缴纳, 最高罚金也不过二万元而已, 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几乎就是“九牛一毛”毫无作用。因此, 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加大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通过法律措施、行政处罚以及经济罚款等制裁违规的用人单位, 处罚力度可以随着企业违规的次数而翻倍计算, 并且要相应记录备案, 并定期抽检, 以此来防治。
( 三) 从全社会角度, 保护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利益
首先, 对进城务工的农民进行相关培训, 提高农民务工劳动者对工伤保险的维权观念, 使其能够认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尤其是当被侵犯权益时或者工伤事故发生时, 能够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 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的宣传力量, 使得社会各阶层都意识到保障农民务工劳动者权益的紧迫性以及重要性;最后, 教育部门应该重点着力解决农民务工劳动者子女的教育问题, 使其能够和城市子女享受相同的受教育的机会。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一大批劳动力开始从农村中剥离出来迁入进城市务工, 逐步形成了“农民务工劳动者”这个特殊的群体, 他们大多集中于建筑建设、冶金、纺织等行业, 承担着苦、累、脏、险的工作。虽然工伤保险制度的构建已经初见成效, 但由于法律不健全、制度实施不力、社会排斥、农民务工劳动者职业的流动性等原因, 造成了参保率和赔偿金额低, 企业逃漏保, 农民务工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难、赔付难”获得工伤赔偿较难, 缺乏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机制等问题。因此, 深入研究这些问题,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对我国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
参考文献
[1] 费梅苹.社会保障概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5.
[2] 2015中国农民务工劳动者最新情况调查报告.
[3] 孙树菡主编.工伤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7.
[4] 张勃.对农民务工劳动者工伤保险问题的分析[D].暨南大学, 2007.
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范文第3篇
摘 要:通过对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部分企业问卷调查,及相关数据的整理,结合Logistic模型进行分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了影响农民工医疗保险选择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选择;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农民工是个复杂而庞大的群体,城市移民型、回乡型及城乡兼业型等类别人群特征各异,收入水平也有较大差距。因此同一种医保制度安排很难满足所有需求,当前大多数城市多建立起了个人不缴费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并规定农民工可以在农民工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自由选择。
一、调查概况
2010年5月起,笔者问卷发放对象为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部分企业,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根据统计,其中包括制造业企业29家,物流企业2家,劳务派遣公司6家,皆为农民工高度密集的企业。每个企业各发放50份问卷,共发放问卷1850份,最终实际回收800份,另有100份问卷为拦截式调查,当场填写回收,回收100份,问卷总回收率为46.15%。其中,有效问卷为801份,问卷有效率为89%。
二、基本结论
从统计数据中我们发现,当前农民工收入水平已经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观,对健康的需求也不断上升,尤其是有较多受访者提出愿意选择高费率,高受益水平的政策组合模式,大大超乎了我们的想象。
除性别、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获得报销,定点医院价格满意度这四个自变量外其他变量对农民工选择农民工医保还是城镇职工医保都有着显著的影响,根据结果可以看出,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期望的医保范围、期望的医保方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的满意度、服务态度满意度对农民工的参保选择有显著的影响。进而可以得出以下几个初步结论:
(一)农民工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愿与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均呈正相关,即接受的教育程度越高,收入水平越高,就越倾向于选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教育水平越高,对健康的需求或者要求也越大相符,也契合农民工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同的保障水平。在众多因素中,收入水平对农民工医保的选择行为影响最为显著,这也进一步说明了人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需求和偏好也逐步提高的特点,此外收入的增多使得农民工有了较多的可支配收入,因此他们更不愿去选择低缴费低享受的农民工医疗保险。
(二)期望的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与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决策呈正相关,即愿意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人数会随着保障范围的扩大而增加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低享受\"是目前农民工更倾向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不是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最重要原因。就目前而言,\"低享受\"意味着农民工医疗保险只能享受大病医疗,而不纳入门诊统筹,但从概率统计学来说,生小病的概率要远大于大病,且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多为青壮年,大病发生的概率也要低于一般人群。因此,医保的保障范围过小是目前不少农民工不愿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期望的医保方案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选择呈负相关
选项中医保方案的设置从“低缴费低享受”到“高缴费高享受”逐级递增,因此这意味着越是倾向于\"低缴费低享受\"的人就越是会倾向于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而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这也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原则以及现实情况相吻合。
(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满意度与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行为呈负相关
如果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越高,农民工就更倾向于城镇医疗保险而不是农民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此可能的解释是,一般而言,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越高,疾病的治愈率就越高,特别是一些小病小痛,可以及时有效地得到诊治,但如果医疗水平较低的话就可能会产生误诊等情况,小病很有可能变成大病,因此在定点医院医疗水平较差的定点医院,更倾向于保大病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可能会获得更高的收益率,也就会有更多农民工愿意去选择。
(五)服务态度满意度与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倾向呈正相关
定点医院的服务态度越好就会有越多的人去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目前定点医院的服务态度可能也是影响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由于定点医疗机构较之小诊所或自行前往药店买药的费用要高,因此,参加医疗保险如果不能获得较好的服务,必然使前往定点医疗机构的\"性价比\"水平较低,进而影响其参保热情。
三、政策建议
通过对数据的直观观察以及使用Logistic模型的进一步分析,发现了可能会对农民工的选择产生影响的一些重要因素,如收入、学历、费用-受益组合、保障内容、对定点医疗机构满意度等。收入对选择的影响最为显著,因此,从根本上来讲提高收入水平,是提高国民福利,增进国民身体素质的主要途径,在这个层面上讲,发展经济一直是,并将长期是政策制定者应当努力的方向。
农民工已经越来越愿意或者是倾向于选择保障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非农民工医疗保险,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远远高于农民工医疗保险。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对全体国民进行无差异的广覆盖,应当是政策努力的方向。应当指出的是,改革开放后,一方面取得了骄人成就的同时,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弱势群体问题。弱势群体问题是一种集体性的排斥问题,通过制度性歧视而对某类社会成员进行整体性淘汰,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所导致,对此的解决方法,只能是逐渐摒弃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和做法,\"建立具有广泛覆盖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也应该提高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实现人民不断增长的健康需要。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2]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论、制度、实践和思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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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树菡.社会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程建林,刘传江.农民工代际差异对医疗保险需求影响的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08,(7).
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范文第4篇
一、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困境
1.制度设计欠合理,农民工养老保险难以全面展开
我国开办农民工养老保险试点仅5~6年的时间,虽然一些地方相继出台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但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养老保险普遍缺失的现状。
事实上,我国一些省市出台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就农民工养老保险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一些企事业用人单位消极对待,以及部分农民工“宁愿多要工资也不愿意缴付养老保险费”等问题,使农民工参保率不高。
更为严重问题是,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管理格局与农民工的强流动性之间存在着较大冲突,普遍存在参保对象变换工作,养老保险衔接困难的现象。农民工的流动基本为回乡或变换务工地点,对于前者,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还不到10%,大部分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法转回原籍;对于后者,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建立统一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地区养老保险制度千差万别,“个人账户”在地区间转移较为困难。即使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在各地之间流动,但目前转移的也大都是养老保险关系,养老基金则不能转移。这就意味着,农民工转移的仅为个人账户部分的积累额,其统筹部分仍留在转出地。因此,目前所谓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衔接”只是农民工从一个区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另一个区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并没有实现更大范围内的共济性。养老保险的难以接续势必会严重挫伤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少人选择退保。
2.农民工养老保险缺乏互济性
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点是以当地平均工资(或最低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农民工个人不论收入多少,缴费数额均相同,这就意味着他们在以后所获得的保障也相同,农民工之间不存在高低收入之间的再分配;而统筹部分直接与缴费挂钩,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不存在长短寿者之间的再分配。因此,统筹部分已失去“统筹”性质,与“个人账户”没有区别。
3.养老金发放标准低,农民工实现收支基本平衡所需时间较长
以北京市为例,在不考虑利息情况下,农民工的养老金要到第20年收支才会平衡,即农民工共需缴费20年,统筹部分才能达到收支平衡。就单个农民工而言,如果他的缴费少于20年,其统筹部分的缴费就会大于收益,即“支出”大于“收入”,对于在北京市打工的农民工来说,恐怕很少有人能坚持缴费20年。
4.在权利方面,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存在较大差别
农民工保险基金的统筹部分完全由企业支付,其最终来源是农民工的工资,政府只承担管理责任;而对于城镇职工,政府不仅承担管理责任,而且还起到“财政兜底”职能。另外,与城镇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支付方式相比较,农民工即使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所领取也是以“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的一部分”为标准一次性领取,这种方式难以保障农民工的养老问题。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困境的形成原因
1.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缺失
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养老方面的体现是:城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问题由国家和企业承担,而农民的养老保障主要依靠集体和家庭。除了少数农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养老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虽然现阶段有一部分地区实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保障标准太低,对农民的养老没有起到真正保障作用。2.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设法逃避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对于企业来说,雇佣农民工的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农民工工资待遇低,可为企业节约工资性支出,提高经济效益。如果把农民工纳入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体系内,企业就失去了原来雇佣农民工的成本优势,于是就采取解雇或少雇农民工、降低农民工工资或增加工作时间、向“投资环境优越地方”迁移等办法,达到减轻或转嫁社会养老保险费负担目的。
3.农民工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缴纳养老保费较为困难
又据农业部2002年的调查,当年9400万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仅为480元左右。很显然,作为低收入人群,让其每月拿出工资的10%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在是勉为其难。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想
1.加快立法,完善养老保险法制建设
社会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必须以法律作保障。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相当丰富,符合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基本形成,部分项目立法条件已经成熟。社会保障法的养老保险部分应使相关部门之间在养老保险领域的职责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下来,以减少部门之间在职责范围上的冲突。在构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基础上,还需设立相应的仲裁机构来解决养老金支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
2.合理确定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1)平均所得基准的确定。确定平均所得的通行做法是将投保期间若干年限作为基准期计算平均所得,并以此作为计算养老金的基准额度。假定一个农民工在20岁左右进城务工,且一直在城市生活与工作,参照现行退休年龄60岁的规定,则他有40年的工作时间。由于农民工经常在城市与农村流动,游离于城市就业与失业之间,因此,对农民工而言,让他持续缴费40年显然不现实。但是,缴费年限又是养老金领取的基本条件之一,缴费期过短,则保障利益低。由此,在农民工投保年限的选择上,以20年作为投保的最低年限和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比较适宜。
(2)替代率基准。替代率是指受保者养老金对其在职时某一时段内的平均工资的替代比例,在数值上表现为某个基准期内,养老金价值占这一时段平均工资的比例。2003年,我国城镇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14040元,则月平均货币工资为1170元,当年城镇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基本养老金为621元,据此可以计算出2003年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是53.08%。2003年农民工月平均收入约为453.67元,如果以53.08%作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则农民工平均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240.81元。
3.合理选择筹资模式
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以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出发点,在模式选择上尽可能与现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相适应,逐步实行“统账结合”,即基金积累模式(随参保人转移的个人账户)与现收现付模式(全国范围的统筹基金)相结合的“混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天然纽带,“混合型”农民工养老保险可以发挥连接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的作用。基金积累模式能适应人口老龄化,增强农民工防御养老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当前城镇职工难以建立积累制度是因为从现收现付模式向基金积累模式转换的成本过大无法承受,个人账户被迫“空账”运行。而农民工养老保险不存在这一问题,可以形成充裕的个人账户基金。
设置农民工个人永久性社会养老保险账户,让农民工看到了基本养老金的注入及养老金的增值状况,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自愿性走向强制性奠定了基础。个人账户缴费灵活,关系变更简便清楚,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基本养老金因地方差异和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间可转移性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地域平衡。社会统筹制度账户的建立及其过渡中的救济功能体现了社会共济性和国家对公民的保障。
4.确立缴费主体及缴费比例
如前所述,假定按2003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53.08%计算,农民工平均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240.81元。在这240.81元中有90.74元(20%)来源于统筹账户,剩下的150.07元(80% )来自个人账户。对于前者,可以按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用人单位支出;对于后者,如果按150个月的标准发放,则积累额必须达到22510.5元,再除以最低缴费年限240个月,就可得出每月个人账户的缴费额为93.79元,占农民工平均工资的20.7%,企业在已经承担了较重的养老保险缴费费用的情况下不大可能再支出这部分费用,因此,这部分费用需要国家财政负担一部分。个人账户缴费额93.79元可采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做法,即农民工本人承担8%、企业承担3%,国家财政负担9.7%。
5.完善用工制度
理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规范用工制度,就是要求用人单位须与所雇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凡有农民工的单位,应一视同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受到处罚。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完善用工制度是必须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农民工有权利享受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待遇,没有用工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以牺牲农民工的权益来保证企业的效益,是不公平的。
完善用工制度不会消除农民工劳动力低廉的优势。从进城农民工的就业特点来看,他们所从事的多为城镇人口所不屑于从事的工作,而且工资一般都比较低,虽然使用农民工的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后工资成本会有一定的增加,但并不会改变农民工比城镇职工相对低工资的状况,企业不太可能寻求到更为廉价的劳动力而减少对农民工的需求。
6.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库,实现农民工养老金账户的全国性流动
由劳动社会保障部牵头,组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库,并实现全国社会保障机构之间联网,确保农民工养老保险账户顺利转移。在广东东莞市,有些企业为农民工办理了社会保险卡,农民工的卡号在社会保险局存档,农民工在不同的企业间流动时,在企业只需登记卡号即可;社会保险局根据统一的社会保险卡对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抽查,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在本地企业间的自由流动。
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范文第5篇
摘 要: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应有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但是,什么是城乡一体化?怎样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在我国各个地区应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全国实现城乡一体化应分几步走?目前,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缺乏清晰路径。本文认为,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必须在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城乡统筹、就业制度等方面实现城乡统一,在行政体制、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对户籍制度、土地权属、社会保障、城乡就业制度等进行改革,制定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法律,以破解我国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各种制度障碍。
关 键 词:城乡一体化;法律保障;二元经济结构
收稿日期:2012-05-07
作者简介:刘玉平(1956—),男,辽宁绥中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省社科联2011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省农村失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立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lslktfx-15;2012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课题、辽宁省社科联2012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省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2lslktzifx-02。
城乡二元结构是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中国社会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是阻碍中国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原因,如果不尽快解决这一矛盾,中国的现代化是难以实现的。而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是在发展工业经济、农业经济的基础上走城乡一体化道路,促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一元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变,突破制约城乡统筹发展的体制性因素。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转变即是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的转化,其关键是农民向非农民转化,农业向非农产业转化,农村向城市转化。故此,城乡一体化是破解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制度性障碍的根本路径。然而,什么是城乡一体化?怎样实现城乡一体化?城乡一体化在我国各个地区应达到什么目标?全国实现城乡一体化应分几步走?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缺乏清晰有效的方案。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对我国的城乡一体化加以规范。本文针对城乡一体化模式、实现路径、城乡一体化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予以探讨,从我国应制定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法律,破解城乡一体化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制度障碍的角度提出相关建议。
一、中国特色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
“我国应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尽快在城乡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取得突破,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统筹城乡产业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服务业和乡镇企业,引导城市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全面提高财政保障农村公共事业水平,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这是《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描绘的宏伟蓝图。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中国特色是什么?笔者认为:
(一)城乡一体化是一项系统工程
城乡一体化在中国将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城乡一体化进程不仅表现为二元体制转换,还表现为二元经济结构转型。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只能是促进二元体制转型,为城乡一体化进程构建体制环境;城乡一体化目标的完全实现还取决于二元经济结构转型。我国经济社会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两个重要论断,强调我国总体上已进入工业支持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一般是指以社会化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农村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稀缺,人均占有土地不能满足农民生活需求,产生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成为在城市从事工作的工人,统称农民工。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1]其中“农民”表明他们的社会身份,“工”则表明他们的职业,“农民工”就是这种身份与职业的独特结合。农民工身份使他们在户籍、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难以融入到城市中来,这种状态既是我国经济结构存在的突出矛盾,也是农村相对贫困和落后的重要原因。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说是要实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的转换。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应是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上走农村城市化道路,实现城乡良性互动,逐步减少农村人口,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城镇人口,转变生产增长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优化第一产业结构,促进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从而提高农村整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在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需要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制度安排。改变城乡有别的户籍管理、劳动用工和社会福利制度,促进城乡居民在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范围及水平上的公平。打破城乡分割的市场机制,改变农村各种资源外流的格局,加快建立市场资源从城市向农村流动的机制与渠道;要通过城乡产业规划布局一体化,打破城乡分离的工业化模式。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破解阻碍城乡发展的各种制度障碍。
(二)城乡一体化是我国近期经济发展的理想目标
目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已进入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各级城市都开始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制定的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战略推进了城乡一体化进程。城乡一体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改革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正如《决定》中指出的那样:“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统筹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调整国民收入格局,巩固和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使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3]随着城乡统筹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我国在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的同时,还要推动社会结构由城乡对立、城乡分割到城乡融合、城乡一体的历史性跨越发展。我国已经具备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条件,其依据是:第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缩小,农民居民收入增长较快。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统计年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919元,剔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10.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实际增长7.8%。农村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41.1%,城镇为35.7%。按2010年农村贫困标准1274元测算,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为2688万人,比上年末减少909万人。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567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123万人。其中,参保职工19374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6299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43206万人,增加3059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3734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9472万人。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农民工4583万人,增加249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3376万人,增加660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16173万人,增加1278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6329万人,增加741万人。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12306万人,增加1430万人。2678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96.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总额为832亿元,累计受益7.0亿人次。全国列入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数10277万人。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09万人。全年2311.1万城市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比上年减少34.5万人;5228.4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增加468.4万人;554.9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五保救济,增加1.5万人。第二,建立和完善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第三,国家的整体实力在增强,GDP跃居世界第二位,财政收入增加速度快,财政规模扩大迅速。 第四,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投入规模加大。国家开始对“三农”进行大规模的投入以及全面补偿。国家对农民实行了种粮补贴、良种补贴、购买农机具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同时也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建设的投资力度。第五,建立了适度倾斜于农村的税收制度。[4](p56)进入21世纪后,随着工业化步伐的加快,我国逐步由农业大国转变为工业大国,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工业和为工业服务的现代服务业。第六,为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建立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制度框架。第七,有步骤地改革了户籍制度,以实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
二、构建我国城乡一体化的设想
构建我国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规划,应在户籍、土地权属、社会保障、平等化就业市场等方面进行制度改革。
(一)户籍制度统一化
城乡一体化中的户籍制度并不是把农民户口简单改为城镇户口,也不是笼统地取消城镇户口、农村户口的称呼,而是将农民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方面的权益与城市居民对等。为此,必须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将二元的、条块分割的教育、医疗、财税、金融、住房、社会保障等体制统一化。实现农民迁徙自由,不应以农民放弃土地权为代价,农民进城后又返回农村的还应有可以耕作的田地。城乡居民可以在城市全域内自由迁徙,不再受任何限制,城市里的居民可以自由回归田园,而农民也可在无任何限制的情况下进城。农民也不再作为一种身份的象征,而仅仅是一种职业,农村居民将可以选择未来是否当农民。农民将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政府要投入大量资金改善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如标准化的乡村中小学、乡镇卫生院、公路等。由此可见,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实现公民身份上的平等,是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前提。[5](p78)
(二)土地权属明晰化
土地制度作为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社会有序发展的经济制度,通过规范国家、集体、个人在土地上的权属,可以实现国家集体土地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目前,由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实质意义上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和处置权,法律赋予农民的无产权和地租功能的土地制度不具有激励功能;不具有自发地、持续有效地减低社会运行成本和解决冲突的执行机制,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失控和农地征收矛盾突出,已经成为制约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从法律上看,产生这些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虚置、权属关系不清,土地流转制度不完善以及农民的土地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目前城乡一体化的困境难以避免,而改革土地制度势在必行,其出路在于土地权属明晰化。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要求,应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一是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物权性质的农用土地承包权,允许其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二是给农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产颁发产权证,允许上市交易和抵押。三是积极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量化为其成员的股份,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社会保障一体化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城镇已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在内的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而广大农村却远远落后于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镇已初步建立了较高水平且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金已基本实现了社会统筹,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模式。而在广大农村,仍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办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且社会保障体系尚待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因此出现了明显的差异,形成了一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体系”。[6]这两种保障体系在保障范围上大小不一、保障项目多少不均、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因此,我国急需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既是国际潮流,也是中国发展的方向。[7](p102)“农村的社会保障目前应以不断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最紧迫需要的补贴,比如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支出;不断增加土地的“含金量”,比如对农业税的彻底减免,强化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流通的基础设施建设”等为主。[8]充分利用经济实力强、城乡差别小和社会基础好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平,这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四)劳动力市场平等化
稳定城市化是解决劳动力结构性短缺、解决自然失业问题的关键。有学者建议: 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户籍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要淡化户口对劳动力市场供需双方自主选择权的约束,逐步实现不同户籍身份的统一化,减少劳动者因户口不同而在就业和社会福利上产生的差异。为劳动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修正户籍制度对劳动力收入预期的负面影响。二是通过相关法规建设和制度改革,减轻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要通过劳动立法等手段进一步提高男女两性在就业机会和就业过程方面的公平性,加大劳动法规的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女性的就业权利;通过补贴等手段,减少企业因女性员工生育而带来的损失,消除企业在雇用女性方面的经济顾虑。[9](p201)在建立城乡就业一体化过程中,首先,要消除城乡在就业方面的不同待遇,也就是不区分城乡而只强调劳动力的就业。这意味着城乡就业一体化并不是简单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而是倡导公民以自身条件赢得就业机会。让农民与市民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竞争。让劳动力供求主体双向自由选择和确定劳动就业关系,从而让进城农民就业合法化、制度化和效率化。其次,要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尽快让城市各种企业具有相对完整的用人自主权,可以完全自主地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选聘人员。此外,还要加快建立健全就业信息网络,努力让流动的农民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信息,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中介组织,为进城农民就业提供有效的、高质量的服务。[10]
三、城乡一体化建设的立法模式
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首先需要分析一个地区实现城乡之间资源再分配的核心推动力,然后研究其演进和合理分布,进而针对其不同发展类型提出合理的实施路径,这是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基本思路。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立法,用法律措施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统一城乡户籍制度
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户籍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把人口划分成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主要户口类型,并据此实行相应的社会福利待遇。[11] 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发挥户籍法律制度的应有作用,首先,要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户籍法律制度改革应该从还原其本来面目着手,要把强加在其身上的多余功能剥离出来,对其本应具有的功能进行强化,使其真正成为便于行为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为政府和社会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其次,要对我国现有的各种有关户籍的“规定”按照宪法、立法法的规定进行清理。迁徙自由权应重新写进我国宪法,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再次,制定和完善其他配套的法律制度。一是要逐步取消暂住证制度。暂住证制度是对公民平等权和迁徙自由的严重侵犯,不符合身份平等的原则。管理者在对公民依法进行管理时,应该以身份证为依据,从而真正发挥公民身份证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的作用。二是要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个人信用系统。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户籍法律制度的要求,实现户籍管理的全国联网。建立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从而实现对人口的动态管理,对公民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及选举等实行城乡一体化。有学者提出我国当前应暂缓制定户籍法。[12]因为,老的户籍制度问题还没解决,新的户籍制度还可能带来新问题。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如果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和社会公共资源享用制度不是覆盖全体国民的,不着力促进差别社会保障制度和差别社会公共资源享用制度的平衡,那么户籍制度的改革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结果,或者又会掉入另外一个“陷阱”。而这绝不是发布一个取消“歧视”性户籍制度所能解决的问题。
(二)制定新的《土地法》,建立健全土地补偿机制 目前,我国的征地制度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多年来,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明显弊端。有学者概括了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发展方向:一是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产权明晰化进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态势是进一步明确界定土地产权关系,使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等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在新的土地制度框架内得到分割和明晰。二是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和规模经营正在不断加速。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带动了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农村人口向城市集中带来了纯农户和兼业农户数量的不断减少。因劳动力外出务工而空置的承包地客观上需要向纯农户、公司等流转和集中。三是农村土地空间置换发展加快。四是农村土地资本化条件逐步形成。[13]但是,以上设想必须要通过立法才能实现。虽然相关部门已于2004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但还存在诸多不足,有必要制定新的《土地法》进行规范。首先,要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我国应当在法律中以列举方式规定何为公共利益,说明国家征地的目的,严格限制土地用途,明确公共利益范畴。其次,尊重失地农民利益。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让失地农民直接参与到征地的全过程中。并且,按照市场交换的原则,处理征地单位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再次,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程序,改变现有的安置补偿制度。征地补偿应体现在多个方面,如适度的经济补偿、参照市场价提高征用补偿标准、帮助安置就业和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还有,完善土地征用程序,保障承包土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话语权。
(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国家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大,国家所掌握和可供支配的社会资源十分有限,再加上社会保障易衍生“福利病”等原因,我们只能选择构建项目层次低、待遇水平不高的全民基本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表明国家通过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未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应明确:第一,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改变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实施范围狭窄的局面,将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就业保障纳入社会保障法调整范围,使所有失地农民都能享受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待遇;统筹城乡发展,最终建立一个统一的包括全体劳动者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用专章规定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其内容包括: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范围;政府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责任;失地农民保障基金以及基金来源与原则等。
(四)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将失地农民纳入到就业扶持范围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促进领域的一项重要立法。该法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使就业促进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该法第52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该法第21条明确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基于此,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扶持失地农民再就业。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能不能很好地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是影响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因素。该法明文规定“失去土地难以就业”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但是该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另外,改革传统城乡分割的就业制度,承认和实现劳动力的择业自由和选择工作地点的自由;取消限制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不合理规定等问题,还有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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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牟春野)
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范文第6篇
摘 要:乡村是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农业保险也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一部分。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分散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农民收入,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2004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开始关注农业保险,辽宁省积极探索新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铁岭、阜新、辽阳等地区开始实践农业保险。为了探讨农业保险是否起到了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及其作用机制,本文将运用辽宁省农业保险的保费、农民收入数据,通过分析可知,农业保险对农民的收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民收入;单位根检验
农业是支撑辽宁省经济建设与发展的基础产业,但农业与其他产业相比极其特殊,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不稳定性更强,还会被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所影响。辽宁省占地14.8万平方千米,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灾害,农业保险可以有效缓解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
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有效工具,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已展现优势,成为许多国家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对于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利益、减少损失具有重大作用,利于农业健康发展。
相比于其他国家,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政策也在不断加强。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完善农业保险,推进稻谷、小麦等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实施以奖代补试点。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表示,要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指出要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目前辽宁省农业保险仍然存在农民投保积极性不够高、农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本文将使用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数据,选取合理的变量和模型,探析辽宁省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作用。
1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说
1.1 文献综述
农业保险是分散农业风险、强化农户收入保障的重要措施。国外学者Goodwin(2001)表示农业保险可以使农民的赔偿大于支出。Babcock B 和 Hart C(2000)认为农民参保后,会种植更多农作物,农产品增多,价格下降导致收入减少。
以下是国内学者的看法。韩旭东等(2020)研究发现,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的收入均明显高于未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民。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梁平等(2008)使用全国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数据,通过单位根检验等,得出农业保险能提高农民收入。张小东(2015)通过分析得出农业保险为农民提供了风险保障和灾后补偿保障,有利于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郭军(2021)等通过考察农业保险排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认为农业保险排斥对农民收入有显著负向影响,会加剧农民收入不平衡,受排斥农户与未受排斥农户的农业收入差异为6%
左右。
从以上可看出,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可以及时为农民提供补偿,有助于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入,还可以对农业产业结构进行及时调整,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实现增收。还有学者认为农业保险对于农民收入的作用较小。虽然农业保险有灾后补偿,但由于保费、农民道德风险、农产品产量的增加等问题,使其发展缓慢,难以促进收入。
1.2 研究假说
首先,农民投保后,保险公司会在灾害发生时进行赔偿,保障农民收入。其次,保险公司会帮助农民防灾。最后,农民参保后,会积极进行新型农业种植结构和模式的探索,扩大生产规模,使用先进化的机械设备,促进农业生产科技化,提高生产效率。
基于此,提出假设1:农业保险会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参保缴纳保费后,收入会有部分降低。而且他们认为一旦有损失就会赔偿,产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的赔偿也不会使收益完全达到之前的水平。农民参保后,可能会一味扩大生产规模,但會造成农产品价格下降而使收入减少。
基于此,提出假设2:农业保险会减少农民收入。
2 理论分析
参考柴智慧的框架,假设农民在农业生产中有两种情形:存在风险和无风险。假设存在风险的概率为α(0<α<1),则无风险的概率为1-α。农民收入损失的概率服从二项分布,即完全损失和没有损失。假设农民有参保和不参保两种选择,参保记为事件A,不参保记为事件B。保费为N。
在完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参保和未参保的农民可获得的收益均为Y。发生农业风险时,参保农民的收益为M,即农业保险的赔偿,0<M≤Y,未参保农民的收益为0 (表1)。
未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为E(B)=(1-α)Y
在E(A)中,αM-N≥0,则E(A)>E(B)。αM是农业保险的期望赔偿金额,政府补贴保费,保费占比小,所以期望赔偿金额大于保费,农民投保后获得的期望收益会更多。
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方差为D(A)=E[(A-E(A))2]=[(M-N)-(1-α)Y-αM+N]2+[(Y-N)-(1-α)Y-αM+N]2=α(1-α)(M-Y)2
未参保农民的期望收益方差为D(B)=E[(B-E(B))2]=[0-(1-α)Y]2+[Y-(1-α)Y]2=α(1-α)Y2
经过比较可得,DA 3 数据来源、变量选择 3.1 数据来源 考虑到农业保险数据的可得性和代表性,本节使用《中国统计年鉴》中2005—2018年关于辽宁省农业保险的数据。该数据库涵盖调查内容比较丰富,涉及辽宁省农民收入、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指标,调查反映问题对农业保险研究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3.2 变量选择及描述 (1)被解释变量。本文研究关注的是辽宁省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则将辽宁省农民收入作为被解释变量,用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表示,表示为FI。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关注的是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因此模型中核心解释变量为农业保险,用农业保险的保费金额来衡量,表示为AI。 (3)控制变量。根据调研数据和已有文献,本文还控制了一些可能影响农民收入的变量,包括农产品价格指数(反映农产品价格水平)、农业劳动生产率(辽宁省农业总产值与辽宁省农业人口的比重,用人均产值反映收入)。两者都是影响农民收入的重要因素,所以将两者作为控制变量,用API来表示农产品价格指数,用LP来表示农业劳动生产率。 表2列出了2005—2018年辽宁省农业保险与农民收入、农产品价格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情况。 由表2可以看出,从2005年到2018年辽宁省农民收入显著增加,从3690.21元到14656.30元,增长了3.97倍,实现了11.19%的年均增长率。2007年、2008年和2011年增长率显著,分别为16.70%、16.82%和20.10%;2009年增长率显著下降,只有6.84%。2005—2014年,农民收入增长率波动极大,2008年到2013年间波动最为显著和剧烈。2014年增长率开始下降,2015年至2018年保持相对稳定,2018年到2019年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从6.62%增长到9.91%,实现回升。 这一阶段,农民收入达历史新高。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颁布八个“一号文件”,聚焦于三农问题的发展,实施的“三免两补”政策,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从绝对水平来看,辽宁省2018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中农民收入占比仅有39.25%,农民收入还是偏低。以上数据表明,目前辽宁省农民收入状况仍需改善,应构建促进农民收入增长的有效机制。 4 实证分析结果及解释 4.1 单位根检验 为减少回归的异方差性,本文在计量分析过程中对上述各变量分别取对数,分别为lnFI、lnAI、lnAPI、lnLP。 对对数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得到以下结果(表3)。 表3 各变量单位根检验结果 变量 ADF值 P值 lnAI -5.370 0.002 lnAPI -2.095 0.249 lnLP -1.539 0.483 lnFI -2.611 0.116 ADF检验后,只有lnAI序列的 ADF 值小于5%水平下的临界值,是平稳的,表明该序列中农业保险(lnAI)是一阶平稳的,其他变量的ADF值都没有小于5%水平下的临界值,是不平稳的(表4)。 一阶差分后,结果如表4所示。lnAPI序列的ADF 统计值小于5%的显著水平值,表明其是一阶平稳的。 二阶差分后,得到检验结果表5。由表5得出lnLP序列和lnFI序列二阶差分后的 ADF 统计值小于5%的显著水平值,即可以拒绝原假设,表明农民收入(lnFI)、农业劳动生产率(lnLP)变量是二阶平稳的。接下来可以使用协整检验来判断变量之间有没有长期均衡关系。 4.2 协整检验 对变量进行JJ协整关系检验,得出表6和表7。 从检验结果表6和表7中得出JJ协整的两个子检验均拒绝了至多有一个协整关系(At most 1 )的原假設,因此这四个变量直接至少存在3个协整关系。所以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长期均衡关系。 从上述模型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AI、农业劳动生产率LP、农产品价格指数API与农民收入FI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的关系,它们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即农业保险对农民的收入起促进作用,可以稳定农业的生产发展。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本文运用单位根检验、JJ协整性检验,对辽宁省2005—2018 年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农业保险、农产品物价指数、农业劳动生产率与农民收入存在正相关的关系,表明农业保险促进农民收入。 5.2 建议 (1)政府加大补贴力度,提高保障水平。辽宁省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并因地制宜,根据每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补贴政策。 (2)完善农业保险相关制度和法规。辽宁省可以在《农业保险条例》相关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相关制度,包括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相关政策保护措施。 (3)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和收入,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辽宁省是农业大省,要让广大农民认识并接受农业保险,政府要积极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就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运行机制以及灾后理赔处理等方面进行讲解。政府可以制定主动自愿投保和优惠政策相结合的模式来促进投保,也应制定一些有利于农民收入增加的优惠和创新政策,增加农民收入。同时要吸纳农业保险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建设基层服务网点,有效满足农民需求。 (4)保险公司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保险公司要与时俱进,进行实地考察,结合省内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因地制宜,结合区域农业生产特点,针对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多发灾害和经济状况制定具体条款和费率,扩大保障范围。 参考文献 GoodwinB.K.Problems with market insurance in a griculture[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 nomics,2001,83(3). Babcock B,Hart C.A Second Look at Subsidies and Supply[J].Iowa Ag Review,2000. 韩旭东,刘爽,王若男,等.农业保险对家庭经营收入的影响效果——基于全国三类农户调查的实证分析[J].农业现代化研究,2020(41):2-3. 卢飞,张建清,刘明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民增收效应研究[J].保险研究,2017(12):67-78. 梁平,梁彭勇,董宇翔.我国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经验研究[J].学者论坛,2008(01):46-48. 张小东,孙蓉.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影响的区域差异分析——基于面板数据聚类分析[J].保险研究,2015(06):62-71. 郭军,纪安,彭超.农业保险排斥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基于倾向值匹配的异质性研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2):1-10. 陈美,谭明月.农业保险对农户收入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21). 柴智慧.农业保险的农户收入效应、信息不对称风险[D].包头:内蒙古农业大学,2014.
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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