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范文
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范文第1篇
释义: 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环境时刻变化的今天,敬岗爱业、改革创新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精神品质,是新时代的城管人需具备的品质;乐于奉献、自律自强是一种超越自我的精神境界。要把行业精神体现在扎实的工作基础和为民服务的思想基础“两个基础”之上。
敬岗爱业: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社会环境不断改善,城管行业工作质和量都在发生着变化。敬岗是一种难能可贵的品质。进入21世纪,城管领域涉及的事务更加繁杂,更加受到社会关注,这就要求我们更加尊敬自己的岗位,既要做好紧扣中心工作,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又要面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指责和压力,要正视现实、认清职责、接纳压力、宽容对待,更加敬爱岗位、积极工作,自觉将压力和指责转化为动力,增强行业活力。爱业是一种甘愿奉献的情怀,是城管行业应具备的思想品质。随着改革的步伐加快,工作量的增加,城管行业涌现出一批积极向上、热爱行业的城管人,为了社会的发展、为了城市的美好明天,坚持舍小家为大家,这种精神是城管行业永葆青春的坚实保障。
改革创新: 改革创新是城管行业适应时代发展的不竭动力。 改革与创新密切相连,改革就是除弊兴利、革故鼎新,是实现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保证。在行业培育创新意识,倡导创新精神,完善创新机制,大力提倡敢为人先、敢冒风险的精神,大力倡导敢于创新、勇于竞争的精神,努力营造鼓励城管人大胆创新,让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工作创新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的引领力量,成为高效率、低成本完成工作的核心要素和主要动力。紧密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坚持方向、突出重点、持续创新、支撑发展。坚持创新性城市管理模式,把改革创新做为城市管理主要工作来抓。
乐于奉献: 乐于奉献是城市管理工作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基本表现,是为人民大众所做的奉献,是不求回报的付出。不论职务高低,不论岗位分工,只有敬业爱岗,才能贡献国家、奉献社会。奉献,是一种真诚自愿的付出行为。时刻心
系群众、服务社会,正确对待名利地位,保持良好的心志,知足常乐,知足幸福,把事业作为追求,为城市发展努力。珍惜工作岗位,努力成就事业,乐于回报社会,为国家、为社会、为行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奉献是崇高的精神境界,是美好的人生追求,是成就事业的前提,更是全体城管人应恪守的天职。
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范文第2篇
立法和执法情况介绍
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冯兆平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好!
长沙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有着3000多年历史,建城区面积210平方公里,市区人口220万,下辖五区一市三县。作为中部的内陆城市,长沙城市建设曾经相对滞缓。从2000年开始,在长沙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长沙城市建设以“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大干新三年,再创新辉煌”的步伐,掀起了一轮又一轮建设高潮,城市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构筑了“一江两岸、西文东市、六桥三环、山水洲城”新的城市格局。一座充满活力和希望的秀美星城正在我国中部崛起。
在近几年城市建设工作实践中,长沙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特别是直接负责具体工作的市建委和市城建档馆深切体会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城市的生命线,是城市正常运作的“血管”和“神经”,加强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是建设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与
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我们不断创新思维,创造条件,积极推动,使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不断得到强化和规范,通过市人大审议、省人大批准,于2004年11月制定颁布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目前我国唯一的一个地方性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法规。这里,我对《条例》的立法和执法情况做一个简要介绍,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条例》立法情况介绍 (一)立法思路的提出
和全国各城市一样,在大规模城市建设活动中,长沙市也是尝够了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不善的苦头的。2000年,长沙市在进行五一大道改扩时因无档可查,挖断各种管线190多次,直接经济损失7000多万元;2001年,芙蓉路改扩时挖断各种管线37次,直接经济损失4000多万元。据不完全统计,长沙市最近几年每年管线事故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亿元以上,这些事故不仅浪费了十分短缺的资金和资源,更给市民生活带来了不便,给建设工作带来了麻烦。
最近几年,长沙市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和创新服务、积极融入建设行政管理程序,使城建档案工作职能显著增强,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充分体会到城建档案管理是一种重要的建设行政职能,通
2 过加强工程档案管理,不仅可以收集、保管好工程档案资料,为今后的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供重要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建设工程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从而促进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规范化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领域反腐败工作。因此,我们形成了通过地下管线立法进一步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工作思路。
(二)立法主要过程
从2002年开始,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在加强管线工程档案业务指导的同时,就有意识地加强了管线事故抢险救灾工作中城建档案提供利用和管线事故处理情况的资料收集和统计分析工作。长沙市城建档案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积累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包括查档原始记录、事故分析、损失统计、报刊摘要等等。2003年底,我馆邀请10多位市人大代表多次来馆调研考察。通过调研,各位代表有很大触动,都认为进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立法已迫在眉睫。在2004年1月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由11名代表联名提交的《请求制定<长沙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的议案》被大会接受,并列为第1号议案。
在人大会后,市建委立即组成了专门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配合市政府法制办起草《条例》,同时,广泛听取各重
3 点工程指挥部、各建设单位和各管线产权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共进行了17次大的修改,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市建委又组织市人大、市法制办等相关领导、专家前往济南、天津、沈阳等10多个兄弟城市考察调研。组织规划局、档案局、公用局、人防、军事、通信等职能部门讨论,结合他们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几次大的修改,于2004年10月27日经长沙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后,又根据市人大意见,分别上门听取省档案局、省法制办和省人大意见、建议,又做了2次较大的修改,于2004年11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并于2005年5月1日实施。
在《条例》颁布时,由市新闻中心配合市人大举行了新闻发布会,邀请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界记者100多人参加了会议,市人大、市政府、市委宣传部的领导都讲了话。会后,还通过制作电视专题片、印发宣传资料、张挂宣传横幅、汽球等方式开展了生动活泼的宣传工作。此外,还通过《长沙市建设信息网》、建设部《城建档案》杂志和我馆举办的《长沙城建档案》通讯等,为《条例》颁布实施营造浓厚的氛围。
4 (三)《条例》主要内容及立法意义
《条例》分总则、移交和收集、保管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28条。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指出: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地下(含水下)的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这是目前对地下管线最全面也是最简洁一个表述。第二章《移交和收集》中第十三条明确: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应当由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进行竣工测量。由此建立了地下管线的竣工测量制度。第三章《保管和利用》中第十九条规定: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这为城建档案馆开发建设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的GIS系统提供了法律依据。特别是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出台了可操作性的措施,对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最高罚款10万元,个人最高罚款1万元,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
《条例》的出台统一了我市各部门的认识,明确了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市建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职能,夯实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法制基础,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解决“依法归档、
5 依法查档、资源共享、杜绝事故”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是我市建设事业法制化建设取得的可喜成绩,也为我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地方性法制建设开了头,积累了经验。
二、《条例》执法情况介绍
《条例》颁布后不久,建设部颁布了第136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地方法规和建设部规章同时于2006年5月1日施行。为了切实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营造执法氛围,丰富执法形式,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使地方法规和建设部规章深入人心,成为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驱动器,成效显著。
(一)努力营造执法环境
一是建立执法和业务工作机构。在《条例》颁布不久,我馆就向市建委、市编委打报告,经批准成立了专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业务二科,并送主要业务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取得了《建设工程档案执法员证》,在业务二科将《条例》、《办法》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相关文件、规范和编制要求等张挂上墙,并积极开展法规咨询和业务指导。二是积极开展法规宣传。我馆按照建设部办公厅的要求,拍摄制作了宣传《办法》和《条例》的电视专题片《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下发各管线管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
6 织观看和讨论,掀起了一股学管线法规的热潮。值得说明的是,该专题片由我馆拍摄制作,免费为建设部办公厅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城建档案信息专业委员会提供了500多个光盘,向全国发行,对建设部第136令的宣传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三是积极开展培训教育和学习交流活动。去年到今年上半年,我馆共举办管线工程资料员培训班5期,培训学员467人次。还组织管线工程单位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资料员参加建设部举办的管线培训活动3批共90多人次,先后去南宁、海南、乌鲁木齐学习交流。
(二)不断丰富执法形式
一是加强经常性检查督促。一部法律从发布到广泛认可并普遍遵循是有一个过程的,做好日常性检查督促工作,增强意识,依法操作,规避违法是特别重要的。我馆在管线执法活动中不是简单地违法处理,而是主动的在事前、事中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违法违规事件发生。我馆把《条例》、《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对业务科室的年度目标考核和个人岗位每月考核中,要求对管线工程实行全程跟踪,在报建、开挖、布线、覆土前后都要进行现场资料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建立联动机制。成立了由市政府城建城管处和市建委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各管线单位负责人和资料员组成的“长沙市地下管线信息工作联络小组”,通过座谈交流、横向检查、业务评比,加强相互协调,统一
7 档案编制标准,促进工作开展。帮助新奥燃气公司、市供水公司、市江南水务公司、市电信公司等建立了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市电信公司2006年5月还发文规定:“对该按要求归档的工程留工程款5%作为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待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归档合格后如数核发”。对电信管线工程档案的编制、报送采取了非常严格有效的措施。三是抓住重点,发挥“榜样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局。长沙市引水及水质环境工程是一项改善长沙人居环境和湘江生态环境、构筑长沙市水资源战略安全体系,惠及200多万市民的民心工程。我馆主动介入,与公司的三位主要领导进行了工作联系,取得了他们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的重视、理解和支持。公司向司属部(室)下发了长引司字[2006]1号文件《关于成立长沙引水及水质环境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档案室的通知》,明确了以总经理何国连主管,副经理莫唐文分管,蒋畅同志任专职档案员,各部室设专、兼职档案员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召开了长沙引水及水质环境工程档案工作指导会议,会上对参加引水及水质环境工程已中标的13个标段的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及材料管理部门宣传有关政策和法规,明确了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内容、份数、质量、时限、责任人等要求;分别与引水及水质环境工程的新开铺、花桥、长沙和浏阳四个项目部签订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深入浏阳、新开铺、星沙、花桥四个项目部,相继召开了档
8 案工作交底会;还会同引水及水质环境工程公司、市质监站、工程监理公司专门针对浏阳至长沙102公里隧洞及管道引水工程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就该项工程质量评定依据和档案编制的规范统一了认识,明确了要求。对这一工程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工作,对其它管线工程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三)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条例》、《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就执法情况,长沙市召开了多次专题会议。其中,2006年3月1日在市勘察设计院召开了由规划局、城建档案馆和勘察设计院三家出席的管线档案工作会议,依法明确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程序;3月7日,在市城建档案馆召开了“长沙市通信专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会议”,针对电信、移动、联通、城通等通信公司管线档案工作比较薄弱等问题重点研究解决办法;5月30日,又在市城建档案馆召开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实施情况座谈会”,由市人大主持,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各管线单位参加,对一年来的执法情况进行了综合回顾总结,对执法情况好的进行了表扬,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的要求。二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6月份,为了迎接省建设厅、国家建设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专项检查,我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自检,省建设厅检查组来我
9 馆听取了专题汇报,并对有关管线单位进行了抽查,我馆还向国家建设部进行了书面汇报。9月份,我馆进行了一次大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编制情况检查”,检查了引水、燃气、通信、电力、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等共计18个项目,签发整改通知书18份,对违法违规情况及责任进行告知,并以长城档[2006]015号文件下发了通报,责成各管线建设单位将整改要求落实到各管线监理单位和施工项目部,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这些具体措施,展示了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四)着力提高管理水平
根据《条例》精神,我馆集中精力在加强地下管线信息GIS系统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广泛开展调研考察。先后多次到厦门、杭州、济南、沈阳、武汉、广州、深圳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其它城市管线GIS开发的经验,与许多系统集成、软件开发和勘察测量公司进行过技术交流,使长沙的地下管线信息化建设工程方案日臻完善。二是加强了硬件环境建设。馆内添臵了专用数据库服务器、磁盘阵列及高速工程图纸和文件材料扫描仪、对馆内局域进行了全面升级,添臵了相应的计算机设备。三是实施了系统研发。2005年底,争取市发改委科技立项,计划用3年时间投资3375万元,建成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信息GIS系统,并由主管副市长批示由市财政解决研发经费;2006年,在市建委和市信息中心的指导
10 下完成了方案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工作,和有关科研机构合作完成了需求分析,促成市财政安排了800万元的开发经费,还与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就管线信息采集、数据库建立和GIS开发建立了合作机制,现在设备采购已进入了政府采购招标程序,软件开发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长沙市在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也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仍有相当部分专业管线单位领导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未引起足够重视,对《条例》的认识不够,没有将《条例》的精神贯彻到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之中,人员不落实,没有严格遵守管线工程档案验收和报送的程序,移交的档案不规范,编制质量不高;
(二)因为《条例》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具体落实上存在许多问题。大多数管线工程设计单位设计不规范,设施施工图上无座标、高程、地形地貌;许多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管线竣工测量;管线档案中重要数据缺失,导致GIS建设中数据采集困难;
(三)管线工程档案历史欠账多。各专业管线单位都有相当一部分未报送工程档案资料,长沙市也有较长时间未开展管线普查工作,造成了长沙市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与城市地下管线现状有很大差距,存在相当大的空白,地下管线探测普查的任务还十分繁重。
11 总体上讲,我们认为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成绩与困难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但成绩是主流,是显著的。这得益于国家建设部等上级机关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全国各兄弟单位的大力支持,更得益于管线专委员这几年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全国管线专业营造了良好的氛围。通过这次会议,我们将更好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了解更多的新设备新工艺。今后,我们将在国家建设部和管线专委会、长沙市委市政府以及长沙市建设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再接再厉,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不断创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执法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和工作机制,努力开创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局面,为城市建设发展和构筑和谐长沙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欢迎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有机会来长沙指导工作! 谢谢!
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范文第3篇
城市建设是城市经济发展的标尺,是城市人民生活水平的体现,为更好的营造漳平舒适优美的城市环境,构建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氛围,打造漳平魅力城市形象,漳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漳平电视台经济频道合作,特在频道《民生30分》栏目中开设一个关于城市建设与管理为主题的节目板块,名为《城建之窗》。
一、栏目定位:强抓把脉城市建设发展动态,展示公布城市管理前沿资讯,追踪督促重点项目投工投产,落实维护城市管理建设成果。
二、栏目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思维、新理念,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建设,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公共事业工程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管理维护,做好市政设施纠纷处理、城市综合整治和城市建设监察管理,督促规划建设者求真务实、改进服务,创建宜居宜业的魅力漳平形象。
三、 栏目框架:
(一)栏目名称:《城建之窗》
(二)栏目时长:根据实际题材内容的多少可分为5分钟档或10分钟档。
(三)宣传内容:
1.宣传我市城管系统在增强服务经济建设意识、改进和加强行政管理工作作风、落实做好文明执法的新举措、新动向,树立城管系统的良好形象;
2.宣传我市城管系统在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维护市场 1
运行良好有序的方针政策,提高市民对市容市貌和城市环境卫生的关注意识和维护观念;
3.宣传我市城管系统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4.对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政策解读,促使市民加深对城市管理工作的了解,提高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认识,支持、维护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城管系统落实执法工作等等。
(四)宣传包装:由经济频道采编人员进行节目的制作和包装。
(五)播出方式:栏目将分时段在《民生30分》栏目中播出,优秀节目选送龙岩电视台、福建省电视台播出。
(六)播出时间及频次:与栏目播出时间同步即每日9:00、12:30、20:30,每天播3次。每期播出7天,一年12期。
(七)栏目宣传运作方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整体策划安排,由漳平电视台经济频道进行脚本策划和摄制完成,每期栏目下分别分设总策划,策划,总监制,监制,责任编辑,编辑,摄制及撰稿等人员。
四、制作流程
1.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安排并确定专题素材;
2.由经济频道提前做好策划方案;
3.经济频道记者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赶赴现场开展拍摄、采访工作;
4.经济频道根据事前策划和现场拍摄、采访情况进行专题的采编制作;
5.制作包装完成后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核修改后交片(重大报道由市委、政府分管领导审稿审片)。
五、主创阵容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任总指导,由漳平电视台经济频道郭城负责策划、编导等工作,由郭城、陈力洪、刘芳芳、易美芳、周岚等人负责摄像、采访、剪辑、配音、制作和栏目包装工作。
六、经费预算
每期采编制作播出费用为6000元,一年12期,共72000元。
漳平电视台经济频道
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范文第4篇
[摘 要] 城市管理是新时代的产物,体制相对不是很健全,加之城市管理对象复杂、多变,使得城市管理行政体制在实施过程中问题诸多。目前,我国各种体制都在进行改革,城市管理行政体制也是改革范围之一,如何改革、强化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力度,构建有效的城市管理行政体制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探讨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革新提供创新依据,并指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践,实现我国城市的善治。
[关键词]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对策分析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6 . 01. 106
0 引 言
我们生活在一个日渐城市化的新时代,城市是社会环境的中心地带。城市的发展需要城市管理来支撑,行政执法则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的对象复杂且多元化,加大了城市管理的执法难度。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要进行革新,也就是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创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可以解决现行我国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城市环境和执法队伍之间的冲突,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发展,为人民大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城市生活。因此,需要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力求在行政执法方面有新的突破,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体制,促进城市管理达到一个新的水平,新的高度。
1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行政执法管理对公民的参与不够重视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多数执法机关并没有足够重视当地公民的参与。公民是城市发展的主体,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民参与没有得到认可,公民参与管理城市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得到执法机关的认同,一定程度上照旧是行政执法机构自行实施管理,导致人民大众对执法机构的不满,心生怨气,进而削弱了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会给城市发展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1.2 执法分力与执法不力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属于城市综合行政部门,因此,有一部分权利是从其他的行政机关分过来的,涉及一些权利分权的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管理的范围广,但是法律并没有对各个部分之间的权利做具体、详细的划分,导致在行政执法上出现各部门对处罚的认识的偏差,部门之间配合不默契,工作不积极,遇事就相互推托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公民中的形象,也导致了执法机关办事效率低。
1.3 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
城市发展很快,但在城市的一些繁华地带,经常出现小商贩占道的现象,他们经常成为城管管理的对象。在我国经常会出现商贩和城管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状况。商贩处于弱势,而城管处于强势,因此城管在一个城市中是名声最不好、最不招人民大众喜欢的公务员,没有之一。商贩和城管之间的矛盾也越发的频繁,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集体性暴力抗法和集体性暴力执法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我国城市的发展,对老百姓的生活也极为不利。
2 完善和革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2.1 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执法
一个城市的主体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城市管理也是为公民的利益做后盾,城市管理执法离不开公民的参与。相关的行政机关应该足够重视公民参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与公民互动的行为。老百姓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他们居住在城市的各个地方,对城市各方面的建设、改进、管理也是最了解的人。因此,当地城市管理综合部门应大力鼓励我国公民参与城市管理,这既能体现我国民主、尊重人民大众的理念,还有利于增强公民与城管之间的交流,提高城市的综合管理水平。注重公民的参与是一个地区的政府能真正做到体恤百姓,为百姓服务,为百姓谋利的职能。城市管理加入众多的民主、公平、公正的执政执法元素,才能更好地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能力。让更多的公民有“城市是我家,保护城市靠大家”的公众意识,公民自主参与“家庭”的建设、环境的保护,能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就能实现我国城市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2.2 集中执法权利
在传统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由于法律没有给出具体而详细的权利分布界定和划分,往往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事情发生。因此,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应重视权利分布的情况,明确规定执法权力集中于某一个部门。如凡涉及城管监察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了城管以外的部门不可再参与此事的管理处罚,城管监察组织承担了处罚违法行为之后,不能再对这种处罚专门设立处罚机构,就是要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权利的唯一性。构建城管管理行政执法的新体制,一方面避免混乱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能保证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有利于城管机关的发展。
2.3 加强城管教育与公民教育
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因此要优先解决这个问题,这影响着我国城市和谐发展的未来。在城市管理中,有关部门应该对城管进行教育,让城管多体恤百姓,能温和执行的就采取温和执行的方法,城管的目的是为广大公民谋福利,小商贩也是我国公民重要的一员。同时,城管还可以设立专门地带,在不影响公众生活的情况下,按程序让商贩在专门地带进行买卖。当然,应对小商贩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明白城管的工作宗旨,行政执法是城管的工作之需要,小商贩还应提升自己的素质,在买卖的过程中不影响城市生活的发展,不遗留垃圾影响市容。可以与城管进行协商,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发生。因此,加强城管和小商贩公民的教育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尤其重要的,不仅能推动新的行政执法体制的产生,还能促进我国城市健康和谐的发展。
3 结 语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经历一个漫长而喜悦的改革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体制不断成熟的过程。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是行政执法体制革新过程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一个长期的改革过程。构建新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有利于转变传统行政执法管理中不合理的执法过程,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合作性的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城市综合效益,同时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理念和方式更加的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人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等等。同时,相关工作人员要探索出符合新时代城市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方法,促进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不断创新。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D].南宁:广西民族大学,2008.
[2]王姝.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与公民参与[J].城市法制管理,2008(2).
[3]吴刚.创建和完善新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6).
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范文第5篇
今年以来,**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4373”发展战略,全队上下团结一心,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巩固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作绩效,为创造优美的市容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秩序、交通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1-7月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队伍管理,提升执法水平
由于大队组建以来,工作人员均是从各单位抽调而来,人员复杂,大部分同志都是刚刚接触城管工作,为了使队员们能更快适应工作,进一步增强队伍凝聚力,提升执法水平,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大队将队伍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特别是今年5月大队班子调整以来,首先根据工作需要和存在的问题,对大队人员岗位和责任分工及时地进行了调整和资源整合,有力地促进了大队各项工作的开展。其次是进一步加大设备建设力度,投资 万元购置了车辆 台,车锁 个,为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三是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制度,从工作纪律、日常执法、内务管理、值班制度等方面做了严格规范,使大队各项工作更加正规化。
二、加强市容市貌治理,规范城市管理秩序
今年以来,大队结合工作实际,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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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县城市容市貌的综合整治,对各种有违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集中、统
一、全面的治理。
(一)规范市场秩序。在县城内组织开展了以整治“乱摆卖”为重点的专项治理活动,按照“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典型引路、全面铺开”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地对县城内流动经营的马路摊和占道经营的门店,以“严盯死守”和“流动巡查”相结方法进行了治理,进一步规范了集贸市场及其周边秩序。共规范经营摊点 个,取缔占道经营、骑门摊 个次,查处各类违章行为 人次。
(二)规范交通秩序。一是治理“乱停乱放”。对违规占用人行道停放的车辆坚决实行锁车和罚款,共查处乱停乱放 台次,有效遏制了县城主要街道乱停乱放现象蔓延的势头。二是严厉打击三轮摩托车乱载客。针对县城内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现象,我们对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实施日夜不间断打击,共暂扣三轮摩托车 台次。
(三)规范市容市貌秩序。一是整治乱张贴乱涂写(牛皮癣)。督促各单位和经营户对责任区的小广告进行集中清理,对没有责任单位的小广告由执法大队负责清理,全体队员走街串巷,采取堵源头与街头清洗相结合方式,共清除乱张贴、乱涂写 处,查处散发小广告违法行为 起,没收非法小广告 张。二是整治脏、乱、差现象,为给市民营造一个清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执法大队全体干部职工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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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治理,共计捣毁乱烧烟煤、型煤、焦煤的炉具炉灶 个,查处噪音扰民案件 件,拆除违章破旧广告、店招 余个,拆除违章条幅、横幅广告 条,查处 乱扔、乱倾、乱倒 余人次。
三、加强环境卫生整治,深入推进创卫工作
以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为契机,不断加大对县城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
(一)大力督导“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为督促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执行“门前五包”规定,大队全体执法人员逐街、逐巷、逐户对“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登记,对未按规定落实“门前五包”三次以上的业主进行处罚。共对县城的经营户、单位共 家进行了登记,对 家“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较差的经营户、单位进行了督导和劝导,对 家拒不改正的经营户、单位进行了处罚。
(二)增设停车场,彻底禁绝车辆乱停乱放。为改善县城居民工作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针对车辆占道停车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县城凤凰大街供销商场、体育场、集贸市场、环岛等五处设立了停车场,此举方便了市民的出行和通行,广大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强力开展县城户外广告牌匾专项整治行动。为进一步美化、亮化县城,提升县城形象,推进县城环境综合治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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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队对县城内的户外广告牌匾进行了专项整治,采取先宣传教育由门市业主自行拆除后强制拆除的方法,向不符合广告设置要求的门市业主发放通告 份,拆除户外广告牌匾 个。
(四)加强对县城内工地管理。为了严格控制扬尘、噪声污染,确保环境秩序良好,对县城内的大型施工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施工扬尘问题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二是拆迁工地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无法及时清运的要进行覆盖;三是工地土方外运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四是施工单位在未取得开工证的情况下坚决不允许施工;五是夜间施工,必须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并做好周边居民的工作。在检查工地的同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 给工地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进行了查处。
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范文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上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本规范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执行本规范的指导。
第五条 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第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加强学习,努力钻研和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第十条 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严禁执法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滥用职权。
严禁执法人员酒后上岗执法。
第十三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者将罚没收入与单位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等直接、间接挂钩。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时,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 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节 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窗口,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设置的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有关服务和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的对外办公场所。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触模屏)、公示栏(牌)、活页材料等形式,公布办事指南,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标准、监督方式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持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和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投诉、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应当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当事人提出疑问的,应当耐心解答。
第二十二条 窗口工作实行AB岗制度。一个工作岗位应当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保持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窗口应当为方便当事人办事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
第二节 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科学部署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安排,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执法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应当按照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当事人改正。
第三节 调查取证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进行案件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第三十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时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十一条 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三十三条 收集书证时,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询问应当如实制作笔录。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对有关证据需要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对拍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七条 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并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和人员进行鉴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明确提出要求鉴定的问题,但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和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第三十八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得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或者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
第四节 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文书规范。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域、地域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裁量标准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实行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分开制度,调查人员主要负责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提出处罚建议,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 案件审核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决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者补充调查。
第四十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第五节 行政强制行为规范
第四十四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五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对当事人进行督促催告。经督促催告,当事人仍拒不履行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七条 对暂扣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者损坏;不得暂扣物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销毁、拆解、变卖暂扣物品。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没有法定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暂扣措施。
第六节 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 执法文书应当使用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的《江苏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做到格式统
一、事项齐全、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第四十九条 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不断提高执法文书的制作质量。 第五十条 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第五十一条 执法文书设定额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需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需要修改的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杠线划去。
第五十二条 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
第五十三条 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当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第五十四条 执法文书中盖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加盖的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五十五条 书写笔录和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能够长期保存字迹的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并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五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制作成案卷卷宗,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和保管。
第七节 执法车辆使用规范
第五十七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履行职责需要,合理配置执法车辆,提高装备使用效率。
执法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喷涂全省统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
第五十八条 执法车辆必须专门用于执法活动: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管理,保持执法车辆整洁、卫生,不得外借、转借、出租执法车辆。
第五十九条 执法人员在驾乘执法车辆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六十条 非因公务需要,喷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的执法车辆不得停放在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第四章 执法人员仪容规范
第六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举止失范。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染彩发;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六十三条 执法人员参加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在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和秩序,不得迟到早退,结束时按照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六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电话时,应当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接听公务电话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在听取对方说明事由和询问问题时,应当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六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当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第六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有吸烟、吃食物、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等不文明举止。
第六十七条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庄重有序。
第六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语言要文明、礼貌、规范。严禁耍威风和说文明忌语。
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情况,也可以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六十九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穿着规范的工作服饰,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穿着工作服饰。
非正式在岗人员不得穿着带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标志的工作服饰。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穿着工作服饰出入餐饮、公共娱乐场所。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穿着工作服饰并佩带执法标志。
(一)工作服饰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不得在工作服饰外罩便服;
(二)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衣领上翻等;
(三)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四)胸号牌佩带在上衣左上口袋上方正中处,胸号牌下沿与口袋上沿平;
(五)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六)穿着工作服饰时,不得围围巾,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穿鞋;
(七)工作服饰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执法过程中,必要时可佩戴头盔,夜间尽可能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各设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定的换装时间,换着规范的工作服饰。
第七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服饰和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执法岗位时,执法标志、胸号牌等应当按照规定上交。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本规范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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