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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公务员重点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0-111

考核制度公务员重点范文第1篇

德的含义

我国基层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 《公务员法》)中,把我国公务员考核内容高度概括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

干部德的基本内涵,是建立干部德的考核评价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对于干部德的内涵的理解也因人因地而异,主要包括如下几种说法: 按照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纲要》中对于德的表述:“德,即干部的品行,主要指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和作风等方面的素质。领导干部的德,主要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四个方面。一是政治品德,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观点、政治纪律等。党性是领导干部政治品德的核心内容,是领导干部德的核心内容。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共产党员共同的核心价值追求,是领导干部党性的核心。二是职业道德,一方面领导干部要敬业勤政,充分体现职业风范;另一方面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在用权上的原则性、公正性和自律性。三是社会公德,主要看领导干部是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自觉守法遵规,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四是家庭美德,主要看领导干部能否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邻里等各方面的关系,在群众中是否有威望。”①

社会道德是一个大的道德系统,包括很多的道德素质和行为表现,领导干部的德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包含于社会道德体系。 具体来说,社会道德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表现为社会主义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准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新时期,结合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应当把这些内容具体化和规范化,使之成为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干部的德作为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社会道德的一般要求。

统文化以及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历史沿革有一定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行政组织文化自成体系。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伦理文化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儒家文化对中国人的性格塑造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和为贵”是儒家思想的核心理念,历代统治者都十分看重“和”在调节社会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为贵”的思想在社会关系上表现为人们之间互惠互利,重仁义,遇事先讲合情合理,再讲合法,理性成分明显小于感性成分。中国目前正在步入法制社会,公务员考核正在走入法制化的轨道。“和为贵”的思想渗透到公务员考核中,往往表现为表面没有争论和冲突,谁都不想得罪人,人情和人际关系成为确定考核等次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这种思想往往使公务员考核流于形式,大家一团和气,你好我好大家好。一些基层公务员不再以职位要求为工作准则,而是专心于和领导、同事搞好关系,做个 “老好人”。因为人缘好,即使工作不突出,在考核中也很有可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而具有创新精神,工作有魄力有干劲的公务员,如果不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在考核中很难被评为优秀,这种状况极大挫伤了公务员的工作热情。

我 国在改 革 开放和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 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由于各方面 种种复 杂 因素 的综合作用,国家机关公职人员 的一些腐败现象 也有所滋生,如以权谋私、任人 唯亲、贪污受贿等 等。作为 国家公职人员 出于私人目的而滥用公共权力 和公共资源的行为,严重地影 响 了政府和公务员 的形象。

应以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为基础,考评表设计时再细分为多项要素,如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组织纪律、业务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开创能力、表达能力、分析能力、组织实施能力、出勤率、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工作数量、工作质量。

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考核内容的侧重点应放在“德”和 “绩”上。首先作为地方的父母官,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应清正廉明,心系黎民百姓,树立为民造福的理想和信念,所以要首先考“德”。在注重考“德”的前提下考核政绩,因为领导干部在所管辖区域内拥有决策权,可以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导下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裁决行政事务,政绩是“领导干部在从政活动中做出的被社会被人民所承认并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劳动成果,是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在工作中的综合表现”。对于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基层公务员,考核的重点应放在 “德”与“勤”的考核上。非领导职务的基层公务员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没有自主权,只能请示上级。他们多数是直接面对群众,因为他们的服务态度、敬业精神、品德素质直接影响到基层政府在大众中的形象,因此“德”与“勤”的考核尤为重要。 拿考核工作来说,“好人主义”、“服从心理”、“一团和气”等思想都是有碍于考核客观公正进行的传统观念,它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头脑当中。改造传统行政组织文化,促进现代行政文化成长的措施包括:树立公平竞争意识,变无序竞争为有序竞争;培养基层公务员依法办事的理念和习惯;提倡为民服务的道德观念与价值取向等。 逐步改变社会不良风气。社会不良风气对基层公务员的考核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要通过公民道德教育、党员权利教育、结合保证共产党员先进性活动等形式,使基层公务员树立正义感和责任感,扫除社会上的歪风。要净化社会风气光靠改造行政机关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对全民的思想教育。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风气对基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影响。 互惠主义”与“轮流坐庄”所谓“互惠”就是参与各方在某种机制中都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 在一般的生活交往中,“互惠主义”可能没有什么危害,但如果这种“互惠”变成一种“制度的互惠”并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其危害之大常常超乎想象。[1]“制度的互惠”就是人们把这种生活交往中的“互惠”转移到工作中,并使之成为组织部分人员默认的一种行为准则。 这种“互惠”如果出现在公务员的考核中, 往往会诱使一些公务员为了通过考核,千方百计地与上级领导、同事搞好关系,对自身工作上的具体要求,则置之不理,这就会导致人们在“一些规章制度面前无法获得实质的平等, 只要有关系、有人情,什么事都可以通融、变更,规章制度可以因人而异、因事而异,考核中无德无能之人照样可以获得好成绩。 损伤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公信力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在于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以促进政府部门能够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 但是如果公务员制度中的考核制度不能够被认真执行,仅仅是走走形式,这就会导致公务员的考核结果不能反映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也就很难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 在对公务员管理的过程中,如果用不公正的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依据,就不能够将优秀的人才选拔到合适的岗位上;如果用不客观的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评价的依据,就不能充分地显示公务员的能力。 同样,形式化的考核不仅不能对公务员起到警示与教育的作用,而且也不能帮助行政首长发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管理制度上的各种漏洞,这样就不能帮助公务员了解自己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更不能鼓励公务员之间相互比较与公平竞争。 如果考核被形式化,就会使公务员丧失对考核的信心,不仅公务员制度的权威性会受到损害,而且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需要说明的是,“政治疏离”与“政治冷漠”不同,尽管两个概念联系密切,但一般而言“政治疏离”比“政治冷漠”的消极程度更深。近年来,中国政府提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型政府” 的治理目标, 并从制度层面进行了诸多改革以适应“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然而,众所周知,只有制度是不行的,公共精神和公民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3],更是制度良好运行的灵魂[4],这就要求公民对政治生活保持积极、健康、稳定的态度,关心并有序参与公共事务, 加强与政府等公共机构的互动。 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大一部分人群政治参与意识较弱,

另一方面要求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履行职责时避免精神萎靡、人浮于事的现象,争取最大限度地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 公务员的考核机制正是通过采用一套科学的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对公务员的素质和工作状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奖优罚劣,优胜劣汰,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持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注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坚持标准的历史性与现实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与尊重人权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坚持试点探索与总结推广相结合的原则。在具体措施上注意细化德的内容标准,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实现评价主体多元化提升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区别运用考核方式,和干部发展相结合强化德的考核结果运用等措施。当然,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适合自己的考核方案,建立科学全面的德的考核评价体系,继续推动干部队伍的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七届六中全会指出,人才是文化强国战略的核心,选好班子用好人又是重中之重。加强和改进干部德的考核评价体系,是落实新时期“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的体现,更是适应当前传统文化建设的需要,落实文化强国战略的迫切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构建有利于文化繁荣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十八大上再次提到文化强国建设,“要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②

他的工作准则和信条。一般来说,它包含着诚信、责任、敬业、勤奋、合作、忠诚、节俭、感恩等内容。 2001 年 9 月,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提出了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的标准和规范。能否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更影响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具体来说,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群众。要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努力脚踏实地地为群众谋福利。(2)实事求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3)爱岗敬业。这是职业道德的核心,只有爱岗敬业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公认,才能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能履行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事迹。(4)追求真理。必须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自觉认识、掌握和运用客观规律,按规律办事,敢于抵制各种违反规律的形式主义。 一定程度上来讲,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就是毛泽东提出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作为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随着时代发展被赋予不同的内涵。当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成为职业道德的核心。

考核制度公务员重点范文第2篇

20XX年的到来,年度考核表里的个人总结,相信有很多人需要写,下面提供一篇年度考核表个人总结。

一年来,本人能在思想上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现将工作学习情况作自我总结如下:

一、在思想上,认真学习党的基本方针政策,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做广大职工的表率,同时,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在工作上,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带领全体员工按年初上报预算完成了厅办公区及家属区房屋及水电部分的修缮和改造任务,厅确保了厅机关三栋办公楼,七个住宅区的水、电、暖的供应和畅通、以及七部电梯的正常运行。完成了全厅锅炉、电梯、消防等重点部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年检工作,全年没有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积极完成了领导及办公室临时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在工作作风方面,遵章守纪、团结同事、乐观上

1 进,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时刻牢记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周围的同志学习,对难度大的工作,敢于迎难而上,以自己诚恳的态度和务实的行动赢得领导和群众的信任。

虽然我在20XX年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深知自己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做到戒骄戒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工作技能,发奋工作,积极进取,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的更好。

考核制度公务员重点范文第3篇

[摘要]公务员考核在国家机关人事管理中处于承上启下的核心地位 ,因而如何借鉴发达国家已经比较完备的公务员考核制度 ,完善我国的考核制度就成为非常重要的课题。文章从中日两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比较为出发点 ,对如何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国;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

公务员考核是国家机关人事管理的一个关键和极为重要的环节。国务院颁布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和国家人事部颁发的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等有关公务员考核的法规和规章 ,为我国的公务员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了规范化、 科学化、 法制化的轨道。公务员考核在我国实施十多年来收到较好的效果 ,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 ,暴露出制度本身很多的弊端和不足。当然 ,任何一种制度的完善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经历了一百多年 ,最终才得以成熟 ,而我国公务员制度才刚刚建立 ,与一些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因此 ,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考核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选取日本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与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作比较是因为:11日本和我国同属亚洲国家 ,两国在历史、 文化、 习俗等行政生态环境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21日本作为亚洲先进国家 ,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较早 ,并且较为完备 ,对于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改进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 中日两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比较

公务员考核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评价的行政组织活动 ,而公务员考核制度 ,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管理权限 ,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 工作成绩、 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的考察 ,做出的评价 ,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 任用、 培训、 晋级增资等的依据的制度。公务员考核在日本称勤务评定 ,日本 《国家公务员法》 第 72 条规定:“政府机关首长必须对其所属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限评定 ,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 ” 同时 ,日本还制定有《国家公务员工作评定规则》 、 《关于工作成绩评定手续与记录的政令》 和人事院发布的 《勤务评定的基本标准》 。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五章第 20 - 26 条 ,对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内容、 方法和结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据条例的规定 ,1994年国家人事部制定颁布了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1995年下发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下发 《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现依据这些规定 ,进行两国考核制度的比较。

(一)考核的种类

我国公务员考核分为两类: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 ,由被考人填写工作记录 ,考核在年终或次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是年终考核的基础。日本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定期考核和特别考核两种。定期考核指的是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的考核 ,一般在 6月进行。特别考核指的是对处于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进行的考核。这一考核的结果将决定其是否能够转正。

(二)考核的方法和内容

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 能、 勤、 绩四个方面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 ,是指政治思想表现、 工作作风、 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能 ,是指从事本职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勤 ,是指事业心、 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绩 ,是指工作的数量、 质量、 效益和贡献。日本公务员考核方法和内容。日本公务员考核的项目分为:勤务实绩、 性格、 能力以及适应力四项 ,各项之下又细分。勤务实绩项 ,分为工作情形、 工作速度、 工作态度及对

部属的统领能力(限于主管人员) ;性格项 ,分为积极、 好辩、 沉默、 温厚、 慎重、 从容、 性急、 偏激、 坦白等;能力项 ,分为判断力、 理解力、 创造力、 实行力、 规划力、 注意力、 及研究力等九项;适应力项 ,分为规划性、 研究性、 会计性、 总务性、 审查性、接洽性、 计算性及秘书性等九项。考绩的方法各机关有所不同 ,比较多采用的有:连记评分法、 个别评分法、 连记或评语法、 综合评定法及评语法。但都很重视平时考核 ,各机关均规定将职员平时服务成绩作分析与记录 ,而后办理考核时 ,再与选定的考绩方法综合考评。

(三)考核的等次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称职、 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 政策 ,严格地履行义务 ,职位职责 ,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熟悉业务 ,工作勤奋 ,有改革创新精神 ,出色地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 政策 ,能较好地履行义务、 职位职责 ,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 ,工作积极 ,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不称职:不能有效履行义务、 职位职责 ,政治、 业务素质较差 ,难以适应工作要求 ,或工作责任心不强 ,不能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日本的公务员考核的等次通常为四等:11A 等:服务成绩超群者;21B 等:服务成绩优良者;31C 等:服务成绩普通者;41D等:服务成绩低劣者。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我国公务员考核结果的运用 ,根据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在现任职务任期内 ,连续两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凡在评估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以基本 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 ,发给一个月奖金。国家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予以降职 ,并相应地对其职务、级别和工资作出调整;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按照规定予以辞退。日本公务员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列 A或 B 等 ,且与职务有关的性格、 能力及适应力均为优良者 ,准予特别晋级 ,缩短晋级时间三个月到六个月(原来需要一年) ,或一次予以晋升两级;考核列 C等者 ,依列晋级(即一年晋一级) ;考核列 D等者 ,在工作上应予以指导、 矫正、 或训练、 或调整工作指派、或另调工作单位 ,以增进服务效率 ,或依 《公务员法》 , “服务成绩不良者 ,根据人事院规则的规定予以降职或免职” 的规定处理。

(五)考核的程序

根据 《公务员暂行条例》 和 《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我国公务员年终考核的程序为:11组织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21进行考核 ,其顺序为: (1)先由公务员个人总结; (2)主管领导人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个人总结 ,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写出评语 ,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3)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31 被考核的公务员如有异议 ,可申请复议或提起申述。日本公务员考核的一般程序为:11 记录平时成绩:将公务员服务的成绩作分析与记录 ,而后选定考绩方法 ,并依此作综合的考核;21 制定考核的标准;31 执行初核:由考核机关首长指定受考人的单位主管执行;41执行复核:由考核的机关首长指定受考人的上一单位主管执行;51 再复核:考核机关首长认为考核的结果有不均时 ,可指定复核者的上级机关主管实行再复核 ,以便对考核的结果作适当的调整;61 核定:考核机关首长认为初核、 复核或再复核结果适当时 ,即可给予核定并于奖惩 ,如认为复核或再复核不当时 ,得交回再议;71制作考核记录书并保管:经上述程序办理考核后 ,应制作绩效考核记录书。并由各机关自行保管 ,不需函报总理府或人事院 ,亦不需通知各受考者。

二、 对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由于实施时间不长 ,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下面仅从 “借鉴” 与 “国情” 相结合的角度 ,对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提出一些思考及建 议。

(一)完善考核的方法 ,做到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我国的公务员考核长期以来 ,只注重定性考核 ,而忽视定量测评 ,公务员考核标准不具体、 欠科学。 《公务员暂行条例》 和 《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中有关公务员考核的方法和考核标准规定得比较原则 ,过于笼统。一些单位和部门在公务员考核过程中 ,也没有花费太多的精力去进行调查研究 ,结合本单位、 本部门的实际对各种考核要素进行量化 ,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而是随便定几条 ,停留在定性的基础上 ,致使考核产生失真现象 ,难以对各个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 实事求是的评价。日本公务员考核制度中 ,将考核的内容加以细分 ,并给与不同的事项一定分数的方法值得借鉴。我们也可以把德、 能、 勤、 绩四个方面的内容分解为若干不同的要素 ,通过具体的指标来加以表示 ,同时给每个指标确定一个适当的分数值 ,尤其要根据注重实绩的精神 ,增大 “绩” 的权数。 “德、 能” 两个方面可按等级计分的方法 ,如 “能力” 一项在总分中占 20 分 ,可以定为若干等级 ,获得一等可得 18 20 分 ,二等可得 16 18 分 ,依此类推 ,当然每一等级还要有具体标准;而对 “勤、 绩、 ” 这两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 ,则可以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数量、 工作效果等各方面明确分值。在考评过程中 ,参评人员根据考核对象完成工作的情况 ,在各项考核指标及其等级上进行评定 ,然后进行综合 ,得出考核结果。实行定量测评不仅能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考核效率 ,而且能减少许多人为的矛盾。但关键是要注意选择科学、 全面、 合理和便于操作的考核体系 ,而这是一项难度较大的工作 ,要经过不断的实践和专门的研究来逐步完善。

(二)完善考核的等次 ,把考核的结果改为四个等次

我国的 《公务员暂行条例》 和 《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都规定: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称职、 不称职三个等次。但各地、 各单位在公务员考核工作实践中都普遍反映等次偏少。特别是由于规定评为优秀的比例最多不能超过15 % ,而真正不称职的也是极少数公务员 ,所以 ,绝大多数人都集中在称职这一等次上。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 ,也包括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比较差的公务员 ,然而 ,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 ,没有任何差别 ,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日本的公务员考核等次分为:A、 B、 C、 D四等 ,则有利于把不同绩效表现的公务员经过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同的层次 ,合理的拉开差距 ,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区别对待 ,使考核真正起到激励的功效。因而将我国公务员考核结果由: “优秀、 称职、 不称职” 三个等次改为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四个等次 ,似乎更符合实际 ,更能够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三)完善考核的程序 ,使考核真正做到公正、 公平

考核是否公正、 公平是考核能否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关键所在。考核应达到正义的原则 ,正义包含两方面:分配的正义和程序的正义。完善的考核 ,应包含这两方面的内容。分配的正义是指根据组织成员的分布情况 ,对照个人的考评结果在组织中是否反映出该人员真正应有的地位;而程序的正义是指考核的程序是否公平合理。要做到程序的正义 ,就应让被考核人员积极参与考核的过程 ,为了确保被考核人员的充分参与 ,让被考核者同上级一起制定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面谈 ,和制定绩效改进计划就变得非常重要。根据前面所述 ,日本公务员考核的程序中 ,有一条是 “制定考核的标准” :于考核开始 ,各级主管与所属的公务员制定考核的工作标准 ,在制定的过程中与公务员协商并征求其意见 ,以期一方面使公务员真正了解工作标准的内容 ,另一方面使公务员有参与意见的机会 ,取得其对工作标准的支持 ,以利将来的执行。因此 ,我国的公务员考核中也应加入这样一项 ,这将有利于考核工作顺利的开展并使我国的公务员考核过程更为透明 ,更为公正、 公平、 合理。另外 ,我国的考核程

序中还应加入考核面谈和制定绩效改进计划两个环节。考核面谈是考核信息反馈中 ,非常有效的形式。通过面谈者与被考核者之间的谈话 ,将考核的意见反馈给被考核者 ,征求被考核者的看法;同时 ,被考核者的要求、 建议与新一轮工作计划的制定等问题与被考核者进行广泛的沟通。对组织而言 ,面谈不仅有反馈的价值 ,而且还具有沟通、 激励、 纠正失误、 调整决策的作用;对被考核的公务员来说 ,面谈有明确未来工作目标、 提高工作满意度、 增强归属感和参与感的意义。而制定绩效改进计划 ,则为考核中另一个重要的步骤。通过改进绩效 ,将不仅有利于公务员自身的素质、 能力、 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也将大大改善组织的工作效率 ,实现组织的目标。

(四)合理使用考核的结果 ,使考核的作用得到完全的发挥

考核本身不是目的 ,而是一种手段 ,必须重视考核结果的使用。考核的结果包含大量的信息、 丰富的资料 ,合理使用这些信息和资料 ,以推动公务员人事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是考核的归宿和落脚点。有关考核结果的使用 ,日本和我国都作了相关的规定 ,比较而言 ,日本的规定较明确得当。我国有关公务员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中 ,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 ,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 ,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 ,在职务晋升、 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我国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 “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 但如果某一公务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 优秀、 称职、 优秀、 优秀 ,那么 ,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 ,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 ,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同时 ,对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 ,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因为根据规定:“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予以降职。 ” 而降职通常相应地还将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 ,若 “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按规定将予以辞退。 ” 相反 ,对那些因严重违犯公务员纪律而受到记过、 记大过、 降级、 撤职处分的人员 ,在受处分期限内 ,只是不确定考核等次 ,即在一定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影响晋级增资而已 ,显然有点不公平。另外 ,我国对考核结果的使用面窄 ,不够充分。依据 《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我国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包括对优秀和称职的公务员如何晋级、 晋职、 增加工资和发给奖金 ,以及对不称职的公务员如何降职、 降级、 减薪和辞退等方面 ,而未将公务员考核的结果与培训和工作指派明确挂钩。因而 ,在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的过程中 ,一方面 ,要对考核结果的使用作出更为明晰的规定 ,如加大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力度和公正地对待不称职的公务员 ,使考核真正发挥 “奖优罚劣” 的功效;另一方面 ,要拓宽考核结果的使用渠道 ,把公务员考核结果同相关工作安排和培训结合。比如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 ,除对其降职和辞退外 ,还可规定对其另作工作安排 ,以求人与事的配合。又如对于培训 ,则可作以下规定:经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称职的公务员 ,可作晋升职务准备的培训;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而需调职的公务员 ,可作拟调任工作需要的专门培训。总之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建设高绩效的服务型政府正在成为中国各级政府的共识 ,而建设高绩效的服务型政府的实践应从完善考核制度开始 ,我国应不断借鉴各国考核制度的优良成果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将考核制度逐步完善 ,以推动我国建立起高效的政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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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李广训1各国人事制度[M]1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

司 ,19931

考核制度公务员重点范文第4篇

浅析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社会学院历史学(文博与档案) 专业 姓名张秋霞班级093学号09163116

浅析我国现行公务员考核制度

【摘要】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是公务员各项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同时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是执行任人唯贤的组织路线,做到知人善任,多出人才,选拔培养好优秀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目前在公务员的考核中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探讨分析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符合当今社会的历史发展潮流,对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制度完善问题

我国自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公务员制度就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中,在这里我想就我国现行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谈一点自己的观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实话几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首先通过全面考核,激发了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使机关面貌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公务员普遍增强了自身的责任感,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其次通过全面考核,详细了解了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及时发现了大批优秀人才,促进了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发现在公务员的考核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探讨我国现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这对调动公务员积极性并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概念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务员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原则与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程序等,对所属公务员进行考察、评价的制度。这种定型化、常规化的全面考核应与对公务员的晋升考核、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的考核区别开来。

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考核即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指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行政道德、工作作风;“能”主要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必备的基本能力和特殊能力;“勤”主要指公务员的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绩”主要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则指公务员必须廉洁自律。

三、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一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就是要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公务员的状况,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公平地作出对公务员的评价。二是民主公开的原则。就是就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等公诸于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并通过征求意见、民主评议方式,让广大群众参与考核,考核结果正式通知本人。三是注重实绩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公务员考核中重视被考核人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四是保障原则。该项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务员的权利。

四、公务员考核工作中的不足

(一)考核过程和结果容易受到考核者主观因素左右,考核制度法制化建设任重而道远。 在公务员考核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因为考核的主体和客体都是社会的人,所以在考核的过

程和结果认定上,考核人员的个人主观评价往往会成为决定被考核者前途命运的关键性因素。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至今才发展了二十多个年头,与西方比较健全完善的公务员制度比起来还属于起步阶段,那么随之配套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也必然是存在不足的,在考核制度的起草及不断地发展完善的过程中,政府虽然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和花了很大的心血去修改和细节化,但是必然还有很多没有想到和没有做到的规定和细节,现今也就难免会出现“人为考核大于法制考核”的现象了。

(二)只重视考核,而忽视平时考核,致使公务员考核结果不准确、不真实。

尽管《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明确规定:“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但目前,有关部门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如何进行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许多单位和部门也很不重视平时考核,考核结果都是在年终以群众投票形式产生,没有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随意性较大,一些人情票、关系票还存在。自行制定的一些平时考核方法,要么比较繁琐,难懂难记,加重了工作负担,要么与考核相脱节,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的依据,致使考核考之无据,考核结果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缺乏权威性。

(三)考核结果的等次偏少,不利于考核激励作用的发挥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从实践看,不称职等次所占的比例极小,多数人集中在称职等次的平台上,即使是优秀等次,往往也出现碍于情面轮流坐庄的现象。根据实际情况,《公务员法》增加了考核基本称职等次,但还存在着对考核结果使用不充分、奖优罚劣效果不明显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考核制度虽然在“奖优惩劣”方面有了一些突破,但做得还不尽到位使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没有很好的发挥。

(四)对考核中获优秀的公务员的奖励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不合理。

对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这样显然有失公平,对不称职人员的处罚过重。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的,并没有几个被提拔重用了,只是给了一些物质上的奖励或者记个三等功。至于对考核结果在公务员的晋升、培训、奖惩、使用中作用规定的也较少,且激励功能偏弱。

五、不断推进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完善

以上种种不足,不仅会直接挫伤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考核不公平,会对公务员制度本身带来一定破坏作用。针对目前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从我国公务员管理的运行情况看,考核工作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中心环节,使得公务员管理制度中的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紧密联系。考核贯穿于公务员管理的全部过程,它既是一种评价方式,也是一种监督手段,考核作为任免奖惩的依据,使得公务员管理有了一个尺度和杠杆,也增强了公务员管理的可操作性。考核工作做得好,公务员管理也就更加有据可循、合理公正。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加强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第二,要不断完善考核方法,努力使公务员的考核做到客观公正、民主公开。

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既要做到以领导考核为主,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考核效率;又要走群众路线,领导在对某个公务员进行考核时,要进行多层次、多视角的考察,除了要听取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还要听取其管理对象的意见,增大考核的透明度,避免考核工作的神秘化。不仅要注意杜绝领导个人说了算、凭自己好恶评价公务员的现象,而且要注意防止极端民主化的倾向。

第三,坚持平时与定期结合。

要特别注意做好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工作,认真实行公务员工作纪实手册制度和工作月报制度,详细记载公务员平时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但必须抓往重点,记载那些难度大、工作量大、价值大的工作事件。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定期考核,包括进行季评和半年小结,对每个公务员的平时工作有一个客观评价,最后为年第四,制定科学的考核等次。

将考核结果由:“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改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更符合实际,更能够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但为了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在有关公务员考核法规修改以前,可采取一些变通的办法,即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工作实绩欠佳而介于称职和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暂缓确定等次,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与此同时,要给各个考核等次确定宽严适当、繁简适度、公平合理的科学标准。

第五,要拓宽考核结果的使用渠道,适当加大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力度。

公务员考核结果必须兑现,要与奖惩、培训、辞退及职务、级别和工资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加大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力度,奖励对象首先从优秀等次的人员中挑选,真正激励先进;另一方面,对那些德才表现极差、工作实绩不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很低,纪律性和责任心不强、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不合格公务员,要不顾情面,敢于动真格,真正鞭策后进。在严把人们十分关注的优秀和不称职这两个等次的同时,还要兼顾称职这一中间等次,对称职公务员要注意信息反馈,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既肯定成绩,也指出不足,绝不能敷衍了事。

通过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从而不断提高我们每一个公务员的素质水平,因为公务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务水平,纵观中外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政府是没有希望的政府,而一个仅有文化而不能使之化为力量的政府同样是没有前途的政府。对致力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且有良好开端的中国政府来说,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参考文献】

【1】谭功荣.《公务员制度概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9

考核制度公务员重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制度化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自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至今已经历了十多个年头。在这十几年的过程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在这里我想就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谈一点自己的观点。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制度的“中枢”。它是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考核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行政的重要一环,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国自1994年3月8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同时我们也应发现,目前在公务员的考核中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探讨如何改进考核制、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这对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有积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公务员考核中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实话几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首先通过全面考核,激发了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使机关面貌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公务员普遍增强了自身的责任感,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其次通过全面考核,详细了解了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及时发现了大批优秀人才,促进了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发现在公务员的考核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1、考核中流于形式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同时并存,影响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健康发展。参加考核的人员包括考核者(单位领导,考核小组成员,上级主管领导同执法监督人员,舆论工作者)和被考核者。考核人员中有的认为“考核年年搞,哪有精力搞”,考核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的情面观念重,你好我好大家好,怕得罪人影响自己的宝座;有的不具备考核工作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素质低下,难以胜任此项工作,导致考核结果失真。而被考核者素质不高,敷衍了事,表现为写个人总结和述职报告时三言两语。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考核工作认识不深,宣传不力,许多人缺乏参与意识,把公务员考核等同于过去的年终评先进,优秀等次实行轮流坐庄,搞平衡,搞照顾或者搞论资排辈。出现两种极端的现象:一是部分单位领导虽然表面上履行了考核的规定程序,但考核中并不

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而是个人说了算,凭个人的好恶搞内定,结果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二是部分单位领导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将优秀等次的确定交由群众无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使一些政绩突出而平时不太注意人际关系的人榜上无名,相反,一些政绩平平但“人缘好”的人却评为优秀。没有真正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2、考核结果等次偏少,而且不重视考核信息的反馈,致使公务员考核的激励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都规定: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按照公务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本部门参加考核人数的10%左右,最多不能超过15%。为了照顾到大小不同部门,一般单位的作法是,按照各部门实际人数乘以15%的比例和四舍五入的方法,将名额分配下去,结果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不管部门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有指标就可评优,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二是四舍五入的办法使人数少的部门获得的评优机会,反而比人数多的部门多。称职等级较容易确定,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也包括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比较差的公务员。然而,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没有任何差别,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

3、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当,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但如果某一公务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那么,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同时,对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因为根据规定: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予以降职。而降职通常相应地还将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若“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将予以辞退。”相反,对那些因严重违犯公务员纪律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是不确定考核等次,即在一定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影响晋级增资而已。显然有点不公平。

以上种种现象,不仅会直接挫伤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考核不公平,会对公务员制度本身带来一定破坏作用。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作用在于:(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保证公务员素质优良,适应管理越来越复杂的社会事务的需要;(2)促进政府依法管理,公务员依法行政;(3)促进政府管理的科学化;(4)保证政府管理高效能[3]。如果考核不公平,考核结果不能反映公务员德能勤绩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就起不到奖优罚劣的作用;用这种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依据,则难以选出优秀人才,其后果不见得比领导干部凭个人印象、好恶选人的方式更好;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的依据,还不能客观评价公务员的行为,依此树立的典型则不仅无法起积极示范作用,甚至会起不好的导向作用,引起其他人的反感。当前不少单位存在一种不良现象,就是好的不香,坏的不臭,彼此浑浑噩噩,混一天算一天。这种社会风气的出现,与不公平考核不无关系。同时不公平的考核既无法帮助行政首长发现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也不能帮助公务员了解自己工作中的缺陷和不足,并及时改进和补救,更不能鼓励公务员之间相互比较,公平竞争,提高工作效率。所有这些,都无益于公务员制度作用的发挥。如果任其发展,不仅公务员制本身权威性会受到损害,而且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二.考核中出现不公平现象的原因

上述不公平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1、考核内容缺乏针对性、可比性。

我国对干部的考核,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新民主主义时期,叫做“审查”,考核内容侧重考审干部对党和革命的忠诚程度、工作能力和弱点,在审查中特别注意干部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和过去历史上的问题;建国后,普遍实行干部鉴定制度;十年**时期,干部考核工作遭到破坏,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干部考核工作才逐渐恢复并得到新的发展,1979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实行干部考核制度的意见》,提出干部考核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要对干部进行定期的全面的考核。以往干部考核制度是为了适应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对纯洁和壮大干部队伍,保证革命战争胜利和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的考核制度继承了过去干部考核制度许多优点,但也沿袭了一些不适应新时期公务员考核实际的内容,如考核内容定性成分多,定量成分少,追求全面性,重点不突出等。这些内容作为对公务员的要求,是正确和必要的,但作为考核标准却显得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较难把握,可比性差,两个情况相差不大的人,很难分出优劣。

2、一些岗位忙闲不均。公务员职位分类法要求每一等级中的职位虽然工作性质可以不同,但其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要大致相似,所得报酬待遇也相同。但不少部门确实存在同一等级不同岗位之间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差别较大的情况,如都完成了工作任务,其他表现也差不多,那么谁可在考核中评为优秀呢?有时往往是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的岗位上的同志没有评为优秀,而工作量不够饱满的岗位的同志却被确定为优秀等级。

3、岗位职责不十分明确。岗位职责是衡量一个岗位上的公务员工作好坏的标准,是进行考核的基本依据。我国推行岗位责任制已经很多年了,在政府机关,每一个职位有一定职责应是十分明晰的。但有些部门还存在职责不清的情况,甚至个别单位至今也没有制定岗位责任制,这就增加了考核工作的难度。事先未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考核就没有了标准和依据,真正意义上的考核也就无法进行。这是导致考核中出现轮流坐庄现象的重要原因。

4、个别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甚至带有私心杂念。在考核工作中,领导干部的责任是十分明确的。但有的领导干部因不愿意得罪人而不敢坚持原则,不敢坚持标准;有的甚至自己想获得优秀等次,或希望将与自己亲近的人评为优秀,因此不想按原则按标准办。这两种情况都是导致出现考核不公平的直接原因。尤其是后者,其副作用比大锅饭更大。大锅饭是干好干坏都一样,而在主管领导存在私心杂念情况下进行的考核,则效果正相反,很可能与领导亲近者,即使干得一般也能评上,与领导疏远者,即使干得再好也评不上,这种由于领导者自身作风不正,对有些下属抱有偏见,不能实事求是一碗水端平,而造成的人为不公平,还会在群众中造成人际矛盾,甚至形成派性,亲近领导者与疏远领导者会形成对立,不仅严重挫伤下属积极性,还会使群体凝聚力下降,排斥力上升。对群众而言,可能容易谅解领导者能力方面的缺陷,却无法忍受领导者的不公正,从而对领导行为的合理性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甚

至抵触。

5、考核方法简单化。我国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考核方法作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和单位不重视考核方法的选择和把握,轻视平时考核,只重年终考核,甚至只重年终评优;不看工作好坏,一律按部门按比例四舍五入分配优秀名额;重定性考核,轻定量考核等,就是将考核方法简单化的突出表现,也直接导致了考核中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三.应采取的对策与措施

1、澄清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与考核者对考核工作不够重视、工作失误、领导不力有很大关系。因此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深化考核,突破解决考核中的难题就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考核工作提高到公务员制度的核心地位,只有把对考核的重视提高到推动和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考核才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为此首先要加强考核者的再教育,把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措施作为考核者任职学习的主要内容;并对被考核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考核关系到每个人的工作和前途,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配合考核工作的积极性,其次,把考核工作列入考核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范畴中,从机制和制度的高度来加强他们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并坚决有力地贯彻执行。

2、要提高认识,加强公务员考核的制度化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考核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意义,通过考核,对公务员的劳动和贡献作出公平合理的评价,做到功过、是非分明,既是识人、用人的基础和依据,也能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感。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公务员的考核工作,加强考核的制度化建设。要把考核与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在实行目标化管理过程中,根据公务员岗位目标完成的情况来确定考核的等次。

3、考核标准要合适,要尽量具体化、数量化。

在公务员考核中,确立科学的考核标准至为关键。为此,建议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公务员都有明确的职务、责任、权力和应有的利益,做到四者有机统一,为公务员考核提供科学依据,以利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建设。其次增强现行考核标准的针对性,最好是每一个岗位都有相对应的考核标准,而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笼统几条;再次要数量化。可参照其他国家计分考核方法,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分配合适分值。为体现重点考绩原则,宜将考绩分值比例适当提高;为反映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要求,德、能两个方面可实行按等级计分的办法,若“能力”一项在总分中占20分,可以定为若干等级,获得一等可得18-20分,二等可得16-18分,依此类推,当然每一等级还要有具体标准;而对勤、绩两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则可以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或服务态度、出勤率、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和贡献等各方面明确分值。考核标准量化以后,在考核中既容易掌握,又便于分出高低,就可以避免单凭主观意愿或随大流给被考核者评定等级了。

4、提高考核的功用,充分发挥激励竞争机制在考核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公务员的考核是与其升、降、奖、惩紧密挂钩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激励竞争的功用。但如果我们只是出于激励公务员的积极性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需要,出于对公务员的工作及其行为控制的需要,把考核的功用仅用于这些方面,为考核而考核,极易引起被

考核者的逆反心理,使考核流于形式。我们知道人是社会中人,他既追求经济价值又追求社会价值;既有低层次的物质需求,又有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因此,在考核中要充分注意到公务员作为人的社会价值追求和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要从公务员自身的需要来制定考核的政策与标准,把公务中的潜能开发,绩效提高与个性发展引入考核目的中来,即把考核结果公开用于满足公务员个人需要的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竞争机制在考核中的功用。

通过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从而不断提高我们每一个公务员的素质水平,因为公务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务水平,纵观中外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政府是没有希望的政府,而一个仅有文化而不能使之化为力量的政府同样是没有前途的政府。对致力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且有良好开端的中国政府来说,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参考书目】

※徐颂陶.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4年第2版.1页※庄垂生.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竞争机制[J].《地方政府管理》2001年第3期※金太军.公务员制度与政府廉政建设[J].《社会科学》1994年第12期

※金太军主编.公务员制度创新与实施[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 ※

考核制度公务员重点范文第6篇

行政管理第二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思考

指 导 教 师沈义祥

院(系、部)

专 业 班 级 学号 姓名 日期2009年10月

教务处印制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现状

三、研究进度

四、主要参考文献

考核制度公务员重点范文

考核制度公务员重点范文第1篇德的含义我国基层公务员考核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 《公务员法》)中,把我国公务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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