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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乱收费整治方案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0-111

开展乱收费整治方案范文第1篇

项整治行动的方案

关于在全市高速公路沿线开展

安全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

为认真落实我市高速公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解决高速公路沿线突出的治安问题,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安全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高速公路持续安全运营为目标,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解决我市涉路突出治安问题,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增强沿线广大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确保我市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二、整治目标

围绕不发生拦车堵道的群体性事件,不发生盗窃、破坏高速公路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发生侵犯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的案件、事件,不发生行人、非机动车、牲畜上道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实现以下具体工作目标:

排查化解各类涉路矛盾纠纷,落实综合治理工作措 施。

全面清理整治行人、非机动车、牲畜上道,以及沿线非法取土、采砂及私搭乱建、损毁防护隔离网等安全隐患,净化高速公路安全环境。

协同高速公路路政、交警管理部门,依法清理整治沿线违法建筑物,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依法整治沿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严厉打击非法收购高速公路设施设备的行为。

大力弘扬爱路护路风气,纠正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的不良行为,使沿线广大群众、中小学生熟悉《公路法》、《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基本精神,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培养爱路护路意识和行为规范。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护路联防工作机制,全面构建人防、物防、技防为一体的防控体系。

三、工作步骤

制定方案,安排部署阶段。成立由高速公路护路联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护路办、公安、工商、教育等有关部门以及高速公路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具体的整治方案,落实工作部署。

排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对涉路矛盾纠纷和涉路沿线治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 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逐件排查造册;对涉路治安管理的重点物品、重点对象,包括“五残”人员等,逐个统计建档;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逐一清理登记。在排查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高速公路安全知识、公路法规和爱路护路要求。

打击处理,全面整治阶段。对排查的各类涉路矛盾纠纷,要分类归口,分时限逐一化解;对排查的各类涉路治安问题和治安隐患,逐件逐项整改;做到化解一批矛盾,消除一批隐患,惩教一批违法分子,达到净化环境的目的。

检查总结,建章立制阶段。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回头看,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加强的工作措施,建立并完善高速公路沿线护路联防工作长效机制,落实信息交流、联防联控工作制度。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副市长朱明武任组长,李晓峰、徐光普、邹拥军为副组长,市护路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高速路政、高速交警等单位主管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护路办,市护路办主任徐光普同志任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主任,负责掌握情况、协调组织、检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涉路乡镇均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 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抓好宣传发动。专项整治行动采取边整治边宣传的方法,使整治行动和宣传教育同步进行。专项整治办要加强与市护路办及高速公路运营和管理单位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短信等多种载体,采取发放、张贴宣传通告、宣传品等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大力宣传高速公路对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宣传高公路安全常识,做到家喻户晓,切实增强沿线广大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形成人人自觉爱路护路、共保平安的良好局面。

全面摸排涉路不稳定因素和治安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摸排涉路不稳定因素和治安问题,对高速公路沿线征地拆迁补偿、道路损坏、水系破坏、工资拖欠等方面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以及各类治安问题要逐一排查登记,并逐一落实责任和解决时限。

开展联合打击整治。各级护路、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要统一认识,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形成专项整治合力。对高速公路沿线发生的偷、盗公路设施设备和损毁、破坏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等行为及重点人员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信息,确保不漏管失控;对高速公路沿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进行清理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公路设施设备的行为,规范经营;对涉案在逃人员,要逐一落实追捕责任,全力进行缉捕。

加强检查督办。整治期间,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专班明察暗访,检查督办。涉路的乡镇要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指导专项整治工作。对整治工作重视、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清理整治,工作走过场,仍然发生问题的,将逐级追究责任。

加强信息反馈。整治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5天内向市护路办上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重大行动、重要情况及工作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整治活动结束后,涉路的乡镇要认真进行总结,于 7月30日 前完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市护路办。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XX年4月27日

开展乱收费整治方案范文第2篇

一、召开整顿网吧专项工作会议

街党工委、办事处于12月29日召开了街整顿网吧专项工作会议。会上,街领导根据我街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整顿网吧的专项工作方案,并将于近期对我街网吧进行专项行动。

二、组织开展整顿网吧专项行动

街文化站于12月17日下午联合街综治、工商、居委会等部门对辖内xx网吧(xx西路520号)进行整顿。12月19日上午,街领导自带队,联合区文管执法大队、派出所、综治、工商所、城管科、城监等部门展开专项行动,对xx网吧进行整治,并责令对存在的电线、网线乱拉、走火通道堆杂物等问题马上整改。12月20日,街文化站再对该网吧进行跟踪调查,考察其整改情况。

三、做好网络文化日常管理工作

开展乱收费整治方案范文第3篇

签字 :

甲方

班主任:

乙方

学校:

开展乱收费整治方案范文第4篇

近年来,省、市、区教育部门多次下发专题文件,召开专题会议,三令五申不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但部分在职聘用教师、公办教师之间相互熏染,视上级的规定于不顾,心存侥幸,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征得学生家长同意为种种借口,或明或暗组织学生补课,甚至与社会散杂人员、民办补习学校合伙“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以下简称“三乱”),引起家长和社会强烈不满,严重损毁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影响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秩序。

眼下,暑假将至,为防止新一轮假期补课潮,遏制“三乱”现象的发生,维护学生及家长的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使学生度过一个轻松、愉快的假期,根据教体局文件精神,我校今从暑假开始配合教体局集中开展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专项整顿行动。具体措施如下: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学校接到区教体局通知后,立即按照区教字〔2012〕90号文件精神,着手成立商丘市第六中学“三乱” 专项整顿行动领导组、暗访组,组长由党总支书记、校长雷晋武担任,周颖副书记,陈瑕副校长任副组长。并公布“三乱”举报电话、邮箱。

2、搞好宣传、营造氛围。为使治理“三乱”工作取得实效,配合教体局开展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专项整顿行动。我校立即行动起来,将〔2012〕90号文件精神及《商丘市治理乱办班、乱补

课行为暂行规定》(附后)在散学典礼大全上,专题传达至每一位教职员工。并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政策理解力和执行力,同时利用校讯通,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宣传文件精神及“三乱”整顿活动及公布举报电话。(校讯通信息宣传内容:梁园区教体局在全区学校范围内开展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专项整顿行动,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370-2513063。)

3、明察暗访、清查澄底。我校已于即日起开始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我校教师是否存在“三乱”现象进行摸底排查,目前未发现具体存在“三乱”行为的人员。暗访组将加大宣传和暗访力度,结合举报线索进行明查暗访,对确属存在“三乱”行为的教师要坚决制止,对已经收取的补课费全额退还学生。对明知故犯,一意孤行,履教不改的,将依据《商丘市教育局治理乱办班乱补课处分暂行规定》从严、从重处理,不搞下不为例。

附件:

1、商丘市第六中学治理“三乱”工作领导组

2、《商丘市教育局治理乱办班乱补课处分暂行规定》

商丘市第六中学 2012年7月5日

附件1:

商丘市第六中学 治理“三乱”工作领导组

长:雷晋武(校

长、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周

颖(副校长、党总支副书记)

瑕(业务副校长)

员:蔡兴广(办公室副主任、行风评议办公室主任)

刘赫奇(政教处副主任) 侯鸿安(政教处副主任) 路

雁(教务处副主任)

商丘市第六中学 治理“三乱”工作暗访组

长:雷晋武(校

长、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陈

瑕(业务副校长)

员:蔡兴广(办公室副主任、行风评议办公室主任)

刘赫奇(政教处副主任) 侯鸿安(政教处副主任) 路

雁(教务处副主任)

附件2:

商丘市教育局

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端正教育行业风气,维护教育良好形象,办人民满意教育,按照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河南省义务教育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总结以往的经验,借鉴外地的做法,结合商丘的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同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师是指公办学校中小学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教师乱办班乱补课,是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以赚钱为目的,通过强迫、暗示、课上不讲办班讲等不正当手段,动员、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辅导班、补课班,或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到民办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进行兼职的,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引起学生、家长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乱办班、乱补课:

1、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3人以上(含3人)补课或辅导的;

2、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民办教育机构任职任教的;

3、为乱办班、乱补课组织生源和提供场所的;

4、动员、诱导、暗示或强迫学生参加课后补习班;

第五条 对参与乱办班、乱补课的教师,一经查实,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三年内不得参评上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年内不予聘任上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取消一年绩效工资,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如再次出现乱办班、乱补课,聘用学校将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六条全市各级各类公办学校不得把学校教育教学场地、资源出租或租赁给个人或民办教育机构,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补课收费。违者,按照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公办普通高中严禁举办复读班或补习班。违者,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对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将取消其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将建议省教育厅取消其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一般普通高中,将暂停其招生。

第八条 检查人员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在职教师进行有偿补课的行为,按照案件调查有关程序、规定,查证属实的可具有即时处罚权。对乱办班、乱补课的教师,一经查实,按照本规定予以现场处理,并及时书面告知学校负责人。切实做好有关证据保全、案卷归档工作。

第九条 对乱办班、乱补课问题当时未发现,后经举报查实的仍按本规定处理。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不准超越审批范围招收学生;不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办各类文化课补习班、辅导班;不准跨专业办班;不准为乱办班提供场所,否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社会闲散人员违规办班的,将移送物价、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校长是治理乱办班、乱补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教师

的行为要全面负责,其他校级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协助校长做好工作。各学校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出现乱办班、乱补课问题的,除对当事人处理外,追究校长及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出现一起乱办班、乱补课行为的,对校长及相应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出现两起及两起以上乱办班、乱补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校长及相应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免职。

第十二条各县(区)教育局查处的乱办班、乱补课问题,要在全县(区)通报;市教育局查处的乱办班、乱补课问题,要在全市通报。被通报的学校,当年行风建设和师德建设为不合格单位,并取消学校和领导班子成员评选各级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对乱办班、乱补课等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屡禁屡犯而主管部门不闻不问、置若罔闻的要实行问责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教育局和市直各学校自己查处的乱办班、乱补课问题,市教育局不再追究相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由于教师个人的乱办班、乱补课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刑(民)事诉讼和经济赔偿等,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由于学校领导违规做出决定,造成的行政诉讼、刑(民)事诉讼和经济赔偿等,由学校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各地、各学校可按照此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商丘市市教育局此前所发文件,有与之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开展乱收费整治方案范文第5篇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服务管理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实施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调研论证,结合成本监审、市场现实、周边标准等实际情况,现对市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提出如下调价方案: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投诉举报不断,严重影响社会 和谐和民生幸福。房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确认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和物价部门在备案中确认的标准存在“两张皮”现象。省里的文件规定电梯、二次供水、公共照明等能耗费用属于代收代缴费用,必须单独立账、按实分摊、及时公示。但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房管部门组织的招投标过程中,已将能耗费用和公共服务费用捆在一起,并以合同形式明确。物价部门进行备案时就遇到很大麻烦和尴尬,不得不被动地、人为地将招投标合同中打包的收费标准进行拆分。这种情况,无论是在政策解释答复还是在价格督查工作中,都遇到极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很难让各方都理解、都满意。

在调研中发现,价格部门在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收费公示时,物业企业几乎一致认为盐城市区的公共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压得过低,跟不上物价、劳动力成本等涨幅,不够实际支出,企业只得用能耗分摊部分多出来的费用抵充公共物业服务费的不足,所以无法按实分摊能耗费用。省里规定的“能耗费用按实分摊、 - 1 -

如实公示”政策根本无法落地,成了价格部门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工作中最棘手的难题。

二、定价依据

1.《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消费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2.《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三、现行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市区目前执行的物业公共服务收标准,是2011年市物价局与市房管局联合下发的《盐城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

而现实中的招投标价格,多层大都在0.5元以上,小高层、高层大都在1.2-1.5元之间,1.4元附近最集中(大多数都包含了能耗分摊)。大多数小区的公共服务费用足了20%的上浮空间,尚未发现哪家小区物业费标准下浮的。新小区物业服务档次绝大多数是五级,四级及以下的物业服务标准极少。

四、成本监审情况

10月16日,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完成市区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出具《成本监审报告书》(盐价本监〔2013〕6号)。该《报告书》中的成本监审结论是:

2012,被监审的物业企业每月每平米平均物业服务成本:一档0.23元、二档0.29元、三档0.40元、四档0.56元、五档0.75元。

其中五档物业监审的是钱江方舟和香城美地两个小区。五档

小区多为高层、小高层,计入电梯、二次供水等设备的检测维保等费用,成本在0.85元左右。

五、周边地区收费标准

六、市区近3年来物业招投标价格情况

(详见附件)

七、征询意见情况

12月17日,我处与房管局物管处一起召开物业服务企业代表座

谈会,讨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调整标准问题。悦达、仲源、众诚、康居、万通、恒源等6家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根据目前市场物价、劳动力成本上涨的综合因素,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在1.3元以上(五档标准),物业企业才能正常运行。

12月20日,我处召开盐都、亭湖、开发区、城南4个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座谈会,听取各区局对调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大家认为要改变当前招投标价格和备案价格“两张皮”的尴尬局面,调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势在必行。但业主最大的意见并不是收费标准的高低问题,而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是否达到的问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该随市场实际适当动态调整,但物业服务要相应提升,这方面需要有人监管。招投标价格基本是市场形成的,可作调价参考。

从多次调研和平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情况看,很多业主对现行的收费标准都认为高了,大多数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收了五档的钱,但提供的服务却达不到五档的标准。

七、处室意见

2011年、2012年、2013年高层(含小高层)招投标均价

分别乘以10%、30%、60%的权重系数,得出2014年招投标参考平衡线为1.36元。减去0.25-0.30元的平均能耗,物业公共服务费为1.06-1.11元。考虑到可有20%的上浮空间,也考虑到2014年可比2013年略高点,建议将2014年的高层(含小高层)物业公共服务费定为1.0元/平米月。

以五档为例,1.0元上浮20%为1.2元,加上0.25-0.3元的能耗分摊,物业费用共在1.45-1.5元之间,与2013年招投标最高价1.48元基本持平,物业企业应该能接受此招投标市场形成的价格,业主交纳物业费用总额也未明显增加,社会反应应该比较稳定。

服务价格处

开展乱收费整治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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