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商品部管理制度范文
酒店商品部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零星散货处理
零星散货必须及时处理,特别是生鲜食品和冷冻食品的散货,更要第一时间处理;收银域设立散货区,分生鲜、冷冻食品、清洁用品、服装、其他类;各大分类的商品要分开存放,以避免因相互感染等导致商品损耗;所有的员工在超市任何地方发现生鲜、冷冻食品的零星散货,都有责任第一时间将其归还到部门同事或存放于正确的位置;不属于本部门陈列区域的商品,一旦发现,部门人员有责任将其从货架上收起,集中存放,并交给相关部门的同事进行处理;所有本部门的零星散货,必须当日将其回归本来的陈列位置。
商品破包装的处理
食品的包装破损后,必须退货,不得进行修复;破包装的修复必须采用透明胶带进行修复,不能采用黄色或有印刷公司标志的胶带进行修复;属于复合包装损坏的,必须重新用热塑机进行修复,不能使用胶带捆绑修复;破包装修复后,要检查条形码是否有效。
商品的价格标志
商品价格标志的错误引起损耗;商品在系统中的售价是否正确;商品在价格更改后,特别是提价后,楼面的价格标签、价格标志的价格是否已经更正;同类商品是否在正确的位置陈列;营业期间进行竞争价格的恢复,导致顾客投诉;DM 海报宣传的价格与系统中销售价格不一致;商品条形码贴错或生鲜食品的计价错误,导致价格错误。
商品安全管理
酒店商品部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依照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为规范商品车出入库工作流程的管理,确保商品车出入库安全,保障购车客户正常交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供应商将商品车发到公司后,计划开票员应仔细核对已到商品和发运单是否与公司向供应商做出的订货单相符,若相符须通知公司库存管理员办理验收入库;若不相符不予办理入库。
第三条 办理商品车验收入库前应先确定商品车的车型、配置、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合格证、随车相关资料、钥匙、工具等是否一致,经库存管理员确定一致,需填写“商品车检测表”提交售后部门进行商品车的检测。
第四条 售后部门接到“商品车检测表”应及时组织安排相关技术人员按公司商品车检测规定进行严格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商品车,库存管理员可凭“商品车检测表”再进行一次全面的验收检查。
第五条 若遇到商品车与订单不符或与合格证、随车资料等不一致的,计划开票员应立即与供应商或承运人进行反馈和沟通,将问题及时得到处理;经检测若出现不合格的商品车,相关部门应及时与承运人或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或者通过索赔、退车等方式解决,必须使商品车再经检测达到合格为止。
公司遇到在当地中转库提车的,应由售后部相关技术人员协同提车。 第六条 商品车经全面的验收检查后,应做好入库前的车辆卫生,必须干净整洁方可入库。商品车入库后,库存管理员应开具“验收入库单”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 商品车“验收入库单”共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根用于库存管理员存档并登记台帐;第二联和合格证等一并交财务部门,财务应办理其签收;第三联交计划开票员,计划开票员凭“验收入库单”在供应商的发运单上签字、盖章,并登记台帐,台帐应与库存实物一致。钥匙和工具及随车资料按规定保管。
第八条 商品车实现销售需要出库时,计划开票员应开具“内部专用销售单”和“商品车出库单”,将“内部专用销售单”交财务收款,经财务收款后收款人应分别在两份单上签字、盖章,并随即开具“商品车出门证”。
第九条 库存管理员凭财务签字、盖章的“商品车出库单”办理出库,商品车出库后由计划开票员会同销售人员一起与客户办理新车交付,交付时应按销售工作流程办理。 第十条 客户新车交付办理完毕,当班保安员凭财务开具的“商品车出门证”放行客户的车辆。
第十一条 若因公司内部非销售需要商品车出库、出门的,例如车展、巡展、装饰等,应由经办人申请“临时出库出门单”并说明临时出库原因,报销售部门负责人批准,凭批准的“临时出库出门单”到财务部门换开一式两份的“临时出库出门准许证”。
第十二条 库存管理员和当班保安员分别凭财务部门开具的“临时出库出门准许证”出库或出门。临时出库或出门的商品车应按批准规定的时间及时返库,商品车返库后需将“临时出库出门准许证”交回给财务,财务应做好规范的登记。
第十三条 库存管理员应对所有的库存商品车进行常规和动态管理,必须确保商品车的安全与完整,禁止任何人拆卸零部件。按要求摆放整齐、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并且每辆车应保持能够启动车辆的燃油,不得影响客户的正常交付。
第十四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若有违反除赔偿公司的损失外,公司对其给予经济处罚。财务部门应对库存商品车每月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盘点核查,若发现问题按公司制度及时处理。
酒店商品部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研究
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和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等按一定比例组成的掺和料,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商品混凝土生产集中、规模大,便于管理,能实现建设工程结构设计的各种要求,具备质量稳定、技术先进、提高工效等特点,受到工程界的认可。但商品混凝土在施工中也会出现各种质量问题。目前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出现泌水离析、塌落度损失、外观不良、裂缝、强度达不到要求等。因此,关于商品混凝土的质量,供需双方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与争议,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现场控制与验收,则或为发展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采购、使用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1商品混凝土的特点
1.1坚固性。坚固性是指混凝土的强度指标,混凝土的质量目前是以抗压强度指标为主要依据的。影响混凝土抗压强度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水泥强度等级、水灰比、骨料种类和级配、施工条件等。
1.2和易性。混凝土的和易性是指在一定的施工条件下,确保混凝土拌和物成分均匀,在成型过程中满足振动密实的混凝土性能,常用坍落度和流动稠度来衡量这一特性。不同类型的构件对和易性的要求是不同的,施工验收规范中已有了详细的规定,但还要结合施工现场的设备条件和管理水平来确定。
1.3耐久性。混凝土耐久性是指它抵抗外来和内部被侵蚀、破坏的能力。如果施工地区处于严寒地带,夏季炎热干燥,冬季严寒多雪,那么,混凝土受大气的侵蚀会很严重,所以,施工验收规范对最大水灰比和最小水泥用量都作了规定。
1.4经济性。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省工、省料才是最经济的。水泥是混凝土中价值最高的材料,节约水泥用量是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的一个主要目标,但必须采用合理的措施使其达到综合性的经济指标。
2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问题分析
2.1现场向混凝土中加水
在城市建设中,由于市政交通十分拥挤,易出现车辆堵塞问题。从混凝土搅拌站运至施工现场,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所以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损失较大。特别是夏季高温时节,混凝土坍落度的损失则更大。
当商品混凝土超过一定的运输时间后,由于现场施工管理不严,经常造成施工现场人员误认为混凝土坍落度达不到施工要求,而出现既没有经过双方技术人员认可与签证,也没有在加水后进行二次搅拌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造成混凝土水灰比增大,游离水和层间水增多,增加了混凝土硬化浆体的孔隙率,削弱了混凝土中水泥和骨料界面黏结力,降低了混凝土的强度。
2.2现场验收制度不严格
混凝土搅拌站在生产运输的过程中,如果不按国家规范操作可能出现各种质量问题,如有时采用的砂石料质量较差,石子出现过多的超径,造成堵塞混凝土泵;有时搅拌时间不足,造成混凝土拌和物搅拌不均匀;有时因为搅拌车的搅拌筒老化,造成混凝土离析;有时运送或在工地等待时间过长,造成混凝土坍落度不符合施工要求等。对于这些在商品混凝土未形成构件之前产生的问题,在施工现场往往没有进行严格的交接验收或妥善的处理,或者没有按有关规定和制度处理这些问题。这些质量问题都给混凝土的质量留下了隐患,也给日后的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带来困难。
2.3现场混凝土养护欠佳
有些工程现场甚至在夏季高温情况下,也不坚持在14天内每天洒水养护,以致造成混凝土早期脱水,强度降低。在一些工地甚至重要工程的现场,没有设置混凝土试块养护室,试块的取样、制作不符合标准。所做的混凝土试块,即不是标准养护的试块,也不是和构件同条件养护的试块,以致试块缺乏代表性,这也是一些工程现场试块强度和构件强度较低的一个原因。综上所述,产生这些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商品混凝土在我国发展较晚,许多地区至今尚未起步,就全国范围来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与施工验收的技术规范,各商品混凝土生产工厂也缺乏系统、完整的企业标准。要促进我国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解决商品混凝土质量在供需双方之间的矛盾,首先要在技术管理上进行立法,即由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商品混凝土的生产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在国家制订出规范之前,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好的企业,要在学习国外生产商品混凝土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本企业的实践,制定自己的切实可行的企业标准。
3商品混凝土质量细节控制分析
3.1原材料控制
(1)水泥
水泥有多种品种、标号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的要求和实际使用部位的环境条件,选择适当的水泥品种和标号。高强混凝土应优先选择高标号水泥进行试配。实践经验证明,一般以水泥强度等级为混凝土强度等级的1.5~2.0倍为宜。
(2)砂
细骨料砂,要重点检查其产地、质地、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碱活性和有害物质含量。其重点是含泥量和有害物质含量。这两项对于混凝土强度的影响较大。用于拌制混凝土的细度模数应在3.7~1.6之间。结构用砂含泥量一般不应超过3%,有害物用质(云母、有机物、硫酸盐等)含量不应超过2%。
(3)石子
粗骨料石子,应重点检查其产地、质地、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有害物质含量及最大粒径。严禁混有煅烧过的石灰石块或白云石块。商品混凝土采用石子粒径必须根据工程特点、部位、输送方式及施工技术要求确定,否则极易出现质量问题。
(4)水
凡是不能饮用的水,应在水质化验和抗腐蚀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拌制混凝土。污水、工业废水、PH值小于4的酸性水和硫酸盐含量超过水重1%的水,不能用于拌制混凝土。对预应力混凝土的施工用水,更应着重控制。
(5)外加剂
首先,应检查外加剂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资料和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试验报告。其次,在混凝土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试配并进行试验检验,以复验混凝土外加剂与工程所有水泥是否相适应,以及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的混凝土性能和有关设计要求指示。另外,应注意混凝土外加剂使用说明的有效日期、防止过期失效的外加剂用于工程。同时,要严格控制剂量,不得随意添加,在搅拌混凝土时,掺加外加剂的混凝土搅拌时间应适当延长。
3.2配合比及搅拌过程的质量控制
在根据设计要求和混凝土的工程特点,确定了各种原材料之后,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情况下,进行现场原材料取样,并填写见证取样单。关交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室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工作。搅拌站一般均配有电脑计量装置,但必须定期由专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保证各种材料计量准确。
3.3运输过程控制
商品混凝土一般采用专用混凝土罐车运送,根据运输路线、时间、路况、季节、天气、混凝土输送方式等因素要调整好混凝土的初凝、终凝时间及和易性,对此技术、质量管理人员及监理工程师要加强检查力度,杜绝司机或混凝土工人私自加水现象的发生。
3.4浇筑过程质量控制
混凝土浇筑前,监理工程师、质量工程师应检查混凝土的浇筑方法是否合理、水电供应是否保证、各工种人员的配备情况;振捣器的类型、规格、数量是否满足混凝土的振捣要求;构件模具及数量是否合适;浇筑期间的气候、气温,夏季、雨季、冬期施工,覆盖材料是否准备好。
4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4.1合理选择
施工承包方在选择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时,要选择资质高、信誉好的供应商,并考虑地理位置和交通道路是否合适。商品搅拌站工程技术人员在计算普通混凝土配合比时,坍落度应按规范取值。施工现场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要加强联系和沟通,计算好施工现场浇筑混凝土的速度。选择合理的运输车和运输路线,保证商品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后的质量。
4.2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商品混凝土质量
在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过程中,应对商品混凝土拌和物逐车进行坍落度试验,现场监理人员应对坍落度检验过程作见证,严禁使用坍落度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要保证商品混凝土出厂运输过程中和卸料时不产生离析,不能混入其他任何成分和附加水分,不能随意加水。为了预防现场出现泵送管道堵塞,运送混凝土的车因交通堵塞不能按时到达施工现场等意外情况,应制订相应的应急措施。
4.3及时养护
在初期养护时,混凝土由于受高温、大风的影响,极易产生塑性裂缝,混凝土中会出现大量不规则的网状裂缝。对这类问题,应采取加强养护、及时抢救的措施,如果已经出现网状裂缝,则应在混凝土初凝前进行二次复振并加强表面抹压,之后再进行妥善养护。
4.4规范、完善出厂检验形式及内容
商品混凝土出厂企业应设置专人对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和物的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查内容和结果应反映在出厂合格证上。出厂合格证应根据使用部位单独装订成册,内容必须完整,应包括工程名称,使用部位,使用数量,混凝土标记,砂、石、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材料的出厂、试验报告,配合比单,开盘鉴定报告,混凝土挤压和抗渗试验报告等。
4.5认真开展交货检验工作
商品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混凝土生产厂家对进场的每一车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及时记录。交货验收内容包括:确认混凝土类别、数量;检查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混凝土的坍落度;施工单位应在建设或监理单位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见证下,对混凝土强度进行取样送检,见证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
5结束语
近年来,建筑工程项目的发展规模逐渐扩大,在项目施工的过程中,商品混凝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优质的商品混凝土、强有力的施工和管理技术,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保证的前提,严格控制商品混凝土的质量需要各个主体共同努力,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才能更好地提高混凝土质量。
参考文献:
[1]刘耀军.探析商品混凝土质量影响因素和控制措施[J].建筑知识,2013(6).
[2]黄绪泉.王小萍.商品混凝土道路质量控制和问题分析[J].路基工程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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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波.陈太林.浅谈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控制与检测[J].山西建筑2008(3).
酒店商品部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摘 要:对中国内地商品房预售制的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研究发现,目前中国商品房预售制争论焦点和矛盾点在于预售制的存废问题。具体来看,有以下三类不同观点:一是主张立即废除商品房预售制的立即废止说;二是主张目前继续完善商品房预售制,但在未来要逐步废除预售制的逐步废止说;三是主张商品房预售制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应该保留预售制并对其进行完善。此外,就商品房预售问题进行述评和展望。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制;存废问题
商品房预售制度自1994年确立施行以来,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开发成本以及增加住房供给等方面,对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日益显现。由于缺乏健全的风险分担制度,包括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等,预售制度逐渐给商品房交易带来了大量的交易风险,损害了购房者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预售的负面效应开始不断遭到诟病,关于取消预售制的呼声也随之此起彼伏。2005年8月,央行发布《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提出可以考虑取消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2010年1月24日,广西南宁宣布成为全国取消商品预售制度的试点城市,标志着预售制度的存废去留问题由理论探讨进入实践检验阶段。在此背景下,关于中国内地商品房预售制是存是废的争论,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为此,有必要就该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及时的梳理和总结。
一、立即废止说
“立即废止说”认为,当前的商品房预售制弊大于利,取消预售制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长期发展,故该制度应该立即取消。该观点兴起于2005年8月《2004年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的发布,央行在报告中提出了建议取消商品房预售制,由此,引发了国内学者对商品房预售制是否应该废止的热议,尤其是在2010年,广西南宁实行取消商品房预售试点,国内再次掀起对于废除商品房预售制的讨论。
关于预售制应该立即废止的讨论,学者们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给予了论证。一是从主体利益不均衡角度入手,认为预售制的实施最大限度地照顾了开发商的利益,忽略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买房者的利益,有必要取消预售制(宋庭敏、肖元真等,2005);二是运用历史分析法,从预售制实施的历史背景入手,认为当时实行预售制主要是为了解决开发商资金不足的问题,但是预售制发展的现在,已成为开发商“空手套白狼”的重要手段、给银行带来风险、引起信息不对称和社会诚信问题。通过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将提高房地产商的准入门槛,将有利于加速整个房地产市场的整合,推动整个地产业的理性回归(田新丑,2008);三是通过案例分析,借助南宁试点案例,结合预售制过程中存在的房屋质量的问题分析,认为取消预售制有助于提高开发商的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加快二手房市场的发育程度,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将投机行为的恶劣社会影响降到最低(曹春尧、王方,2010);四是直接从预售制产生的主要问题入手,认为现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引起的主要问题包括:第一,降低了行业门槛,推动产业恶性膨胀;第二,助长了开发商种种违规、欺诈行为;第三,几乎把全部风险转嫁给银行。因此,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中国房地产业本身及其发展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商品房预售制度赖以为继的基础条件已不复存在,到了宣告其结束的时候(江晶晶,2006)。
二、逐步废止说
与主张“立即废止说”的观点不同,“逐步废止说”认为,在商品房预售制仍然对房地产发展有着积极影响的前提下,短期内贸然取消预售制弊大于利,故应该暂时保留商品房预售制度,但是长期来看,该制度应该逐步取消。
从现有的文献来看,主张逐步废止预售制的观点不多,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点:一是从风险分析角度,认为取消预售制有助于缓解金融风险积淀,遏制风险放大,还有助于缓解购房者贷款压力,减少期房风险和法律纠纷以及“炒镂花”,进而还能从开发源头推动楼市理性回归,楼市价格理性求公正的信号。但如果贸然取消预售制,将导致资金和土地会更加集中在少数开发商手中,就会造成行业垄断局面的出现,进而可能导致房价的上涨。因此,应该循序渐进地取消(吴海峰、何兵,2006);二是从市场发育角度,认为只有在房地产市场已相当成熟、开发商已有足够的资金实力的前提下取消期房预售制度才是合适的。因此,取消房屋预售制度最合适的时间应由市场决定,而非政府的直接干预(杨峥,2010)。
三、保留完善说
“保留完善说”,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是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预售制的存在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预售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可以通过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非不可调和。基于此,学者们从各自的研究视角,对商品房预售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证,并就预售制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各自的解决方案。
其中,第一类观点认为,预售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是商品房预售制度本身造成的。预售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中国预售制度相关的制度体系有关,如金融产品单一、预售监管不到位等不是商品房预售制度本身造成的,可以通过完善预售制度如积极拓展房地产融资渠道、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措施来消除(郝新艳,2008);第二,采取国际比较法,通过中外对比,发现中国预售制中存在的监管缺位、司法制度、信用体系不健全、各主体利和风险不对、相关手续不规范等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罗怀中,2006);第三,从经济学供求角度入手,认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会造成短时间市场供不应求,产生较大的社会风险,会引起房价上涨,侵犯买房者的权益、引起垄断,不利于竞争等不良影响(吴晅,2011);第四,针对2010年出现的“预售制度即将取消”谣言引发的关于预售制存废的争论,认为目前中国整体金融创新相对滞后,房地产市场不发达,融资渠道有限,预售活动不会自动消失,如果贸然取消,会以私下交易等形式继续出现,不利于市场稳定,加大调控难度(刘学良,2012)。
此外,还有些学者认为预售制中存在的问题体现的是中国企业契约精神缺乏,不尊重合约,为了短期利益不重视自己的信誉,同时也反应了开发商与购房者在预售协议中缺乏理解和沟通,很多问题出在开发商和购房者对于预售协议中关于房屋建设的质量等认知有歧义,或者协议制定的不够详细而导致纠纷。这要求开发商和购房者在房屋预售协议的制定中要更加完善,对于工期、房屋设计、质量和违约的处置情况有清楚的规定,在执行中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具有契约精神,同时也要求政府相应部门加强管理和规制,用法律的手段来避免这些问题,帮助购房者维权,但解决的方式却不是废止期房制(王政,2012)。
四、述评与展望
综上所述,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存废的争论,目前学术界仍然难有定论,各界褒贬不一。但单纯从现有的文献研究来看,主张“保留完善说”仍然是目前国内的主流观点。可见,预售制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一项交易制度,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不能因为其存在一些弊端,就全盘否定该制度的历史功绩,一味地贸然将其废止。同时,我们也不能过分迷信预售制,近年来,预售制暴露的种种弊端,同样需要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警戒,需要广大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因此,笔者认为,预售制的存废之争,不仅有利于预售制制度本身的完善和发展,更有利于促进中国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同时,通过对近三年的文献归纳发现,越来越多的研究集中于预售制监管措施的完善方面,尤其是在2010年以后,该方面的文献比较多,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分析了当前预售制资金监管存在天津模式、广州模式等监管模式,并分析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普遍存在的资金监管不力问题,其造成了劣质短寿建筑的出现、监管主体混乱、预售款监管内容不确定、并就建设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平台、将预售资金监管与房屋建筑质量监管相结合、推进会计电算化以及其他相关监管制度、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彭永恒,2011);二是关于预售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预售预约合同中外法律差异比较、预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题以及登记备案制度、预售方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睢晓鹏,2011);三是研究房地产预售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机制问题,认为预售制度施行至今,利益相关方信息不对称、利益和风险的不对等的现象频发,为此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杨继慧,2012)。综上可见,笔者认为,未来的研究重点应该仍然集中于预售制的完善方面,尤其是对于预售制监管的问题的研究,将成为预售制问题研究的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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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晓燕]
酒店商品部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摘要:在全球开展水资源价值研究的背景之下,综述了国内外水资源价值研究的发展历程,强调了近年来的研究现状与应用成果,并对水资源价值的内涵进行了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水资源价值;研究背景;研究历史与现状;内涵
Summarization on the Research of Water Value
LU Ya-zhuo, WANG Lin, LI Liang-xian, TANG Li-jie
(Department of Hydrology and Water Resources, IWHR, Beijing 100044,China)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has summarized the history of the research on water value and emphasized the recent advance based o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research of water value in the world. Then she has discussed and analyzed the signification of water value.
Key words:water value; background of the research; the history and recent advance; signification
1 引 言
随着人口与经济的增长,世界水资源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水环境不断恶化,水资源紧缺已成为世人所关注的全球性问题。1997年,联合国在《对世界淡水资源的全面评价》的报告中指出:缺水问题将严重的制约21 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可能导致国家之间的冲突。
我国虽然是一个水资源大国,但是人口众多,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水平的1/ 4。据有关专家预测,我国缺水高峰将出现在2010─2020 年间,乐观估计2020 年缺水将达到300 多亿m3。其次,在水质方面,近年来我国地表水质虽有所改善,但是形势仍不容乐观。据2005 年监测数据,全年I、II类水河长只占33.8% ,III类水河长占27.1%,IV类水河长占11.8%,V类及劣V类水河长仍占27.3%。同时,地下水污染状况也令人担忧。
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并存的局面,严重威胁着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处理好经济发展和水资源的关系已成为我国社会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条件。加强水资源管理是缓解水资源危机的最有效手段,其中运用经济手段又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1]。多年来,不合理的资源定价方法导致了资源市场价格的严重扭曲,水资源无价值、供水低价格导致资源需求过度膨胀的现象十分普遍,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加重了水资源的危机,加剧了水资源利用中的多种社会、经济矛盾。
运用经济手段管理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是解决我国水资源问题的关键措施,也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面研究水资源价值体系意义重大,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国内外诸多学者和研究机构先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2 国外水资源价值研究进展
20世纪70年代,Nordhaus & Tobin提出用“经济福利准则”修改国民生产总值,由此引发了对环境资源进行计量的关注,并出现了多种研究经济活动对环境质量影响的方案。进入80年代之后,各国政府、研究机构和环境学家、经济学家针对许多已有的自然资源估价方法提出了一些不足及改进,并尝试地提出了新的核算理念或评价方法,取得了广泛的进展。水资源价值的研究即是在自然资源价值研究的大背景下逐步展开的,它是自然资源价值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国外,早期探讨水资源价值是在20 世纪70年代,认为水的价值是在给定时间和给定地点来购买单位体积水的社会愿意和能够支付的最大值,或者采用机会成本的方法,即在既定时间、地点和水流条件下,当另外某人取走用水时,水资源所有者可以接受的每单位水的最小费用。杨格和格雷1972年考察了几项实验,认为水的价值不可能超过最经济水源的边际成本[2]。
20 世纪80 年代后期,水资源危机加剧,许多学者提出用经济杠杆调节水资源供需矛盾,指出价格是节约用水的重要参数。1984年Fakhraei研究了在随机供水情况下价格稳定性和水量配给规律,他认为定额分配水资源经济效益未曾从随机供水角度加以分析,他给出了两种形式的定额量,并推出可获取最大利润的长期价格。它所需参数较少,只需要知道需求分布状况即可[3]。1987 年Moncur 研究了城市用水定价和干旱对策,其内容是:火努鲁鲁供水当局对若干家庭用水户进行了观察,估算了需水量与价格、收入、家庭人口、雨量等的关系及限制用水方案,短期的需水弹性表明,边际价格上升不到40%,即可减少用水量10%[4]。1988 年Moncur 对水资源价格在干旱条件管理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当水价有足够的弹性时,通过征收干旱附加税调节用户用水,可避免限量供水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干旱附加税可促进采取节水措施,如果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则效果更加明显[5]。
到了20世纪90 年代,采用经济杠杆管理水资源的研究日益活跃。Murdock 分析研究了用水预测中社会经济和人口统计特性的作用,指出人口统计和社会经济变量如住户年龄、种族、家庭成员的组成对用水量有很大的影响。他将需水量与社会经济相结合,拓宽了水资源价值研究中所涉及的范围[6]。美国在这一时期对水资源价值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得克萨斯州格朗德河下游河谷水市场与水权转让的实践为水资源价值的实现开辟了新空间──水市场建立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供水利用效率,进行水资源重新分析,大城市购买农民的水权以增加用水,这是水资源管理的一种新模式,水市场机制应予以肯定[7]。1995年在瑞典召开城市地区水综合管理国际研讨会上,水资源和废水定价被列为重要的一项议题。
21世纪初期,水资源价值的研究在理论完善和实践应用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研究人员也由单一的经济学家向水利、环境、生物、化学、社会等多领域工作者共同参与转变。在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水资源价值的研究在水资源综合管理、水资源政策研究、水资源负价值研究以及水资源价值模型研究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广泛的探索与实践。2001年Dinar回顾了澳大利亚、巴西等国家的水价改革政策性经济体制,阐述了这些国家进行的主要改革的影响,记录了政策性经济的成功或失败[8]。2002年,针对印度Tamil Nadu邦水危机,Bhatia等人计算了水在各个产业部门中的经济价值,利用优化模型和投入产出模型研究了不同的水分配政策的影响,采取了更加灵活的弹性配水政策,促使水自动从低价值使用向高价值使用转移。英国Colin Green详细论述了水资源在与之相关的各方面的价值评价理论与方法,提出在水资源管理中必须做出既能满足现状条件又能为将来提供增长途径的抉择,特别指出中国的水资源管理要比其他国家难得多,但是中国作为举足轻重的大国不得不做得比其他国家更成功[9]。在纳米比亚,Glenn-Marie Lange等人对已有的水资源评价方法进行了广泛地讨论,根据数据资料情况采用残值法对纳米比亚南部3个农场商业区的农业用水进行了初步尝试性的经济评价,并为水务部门制定水资源政策提供了适当建议。他们认为残值法应用简单,适于评价水作为主要中间投入的农业用水。该研究代表了一个重要阶段:将经济原则引入了水资源的管理与定价中[10]。2004年,全球水伙伴呼吁水利规划与决策需纳入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目标中,实行水资源可持续综合管理。2005年,世界银行成立课题组,对墨西哥水资源短缺的东北部Río Bravo流域的3个地区利用残值法分别计算了国民经济分行业用的水经济价值,全面分析了行业间以及区域间的用水效率差异,为制定有效的水资源管理政策提供了直观的指导依据,并深入研究了与用水相关的制度或政策对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影响[11]。
3 国内水资源价值研究进展
我国的水费改革与水资源费征收对我国的水资源价值研究给予了很大的启示,近年来,学术界对水资源价值的探讨不断深入,并逐渐发展进入了广泛的应用阶段。
3.1 起始研究
水资源价值研究的背景之一是进入20 世纪70 年代后我国一些地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水资源供需矛盾,之二是对自然资源的重新认识。随着经济的发展,有限的自然资源如何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和保护,并维持自然资源本身的再生产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1985 年起我国学术界就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价格问题展开了学术讨论,这标志着我国自然资源价值研究已经开始。但对于天然水资源有偿使用的涉及还不多。1987年,李金昌翻译了雷佩托的《关于自然资源与折旧问题》及L.洛伦兹的《自然资源核算与分析》等研究报告,同时相继发表了《资源核算应列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等有关论文[12],对我国的水资源核算研究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1988 年我国开始了“水资源核算及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研究的初步尝试,水资源价值研究在资源核算的带动下得到迅速发展。
3.2 理论研究
资源价值理论研究起始于两个课题, 一是李金昌主持的“资源核算及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研究”课题,二是中国人民大学胡昌暖主持的“资源价格研究”课题。李金昌认为自然资源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未经人类劳动参与的天然产生的那部分价值和人类劳动投入产生的价值,并设想在财富论、效用论和地租论“三论”基础上确定自然资源价值观和自然资源价值论[13]。胡昌暖从马克思的地租论出发探讨了资源价格的实质,认为资源价格是地租的资金化,分析了资源价格形成的机制、形式及资源价格实现的条件[14]。而王彦则认为自然资源价格的确定不能简单套用马克思地租论中的土地价格公式,因为不同资源的各项特性不同,提出将自然资源划分为耗竭性和可变流动性两种,采用不同的公式计算[15]。
颜振元在研究了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劳动消耗后提出,水资源的价格具有自然性、社会性和不确定性[16-17]。黄贤金提出了自然资源二元价值论,即认为自然资源物质无价值,自然资源资本具有虚幻的社会价值,对其估算不能就资源论资源[18]。张志乐认为地租理论是天然水资源价格计算的基础,并提出了水资源费或者间接水价的基本计算方法[19-20]。姜文来出版国内外首部以水资源价值为论题的专著《水资源价值论》,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水资源价值的来源,阐述了与水资源价值相关的多方面理论[21]。沈大军首次系统地总结了国内外水价制定与实施的各种理论方法,进行了大量基础性研究工作,形成专著《水价理论与实践》[22],并应用所建立的CGE 模型对邯郸市进行了实例研究,是该研究领域的一个开拓性工作。
3.3 应用研究
虽然水资源等自然资源价值研究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但是由于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环境日益恶化,水资源价值应用研究日益活跃。
1993年温善章等运用影子价格法研究了黄河部分河段水资源价值,结论是黄河各河段水资源影子价格存在明显的差异[23]。1994年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利用边际机会成本理论研究水资源定价模型,并选择北京(长期缺水区代表)与上海(丰水区代表)两个典型地区,分别进行了水资源价格测算并提出了水资源价格政策。姜文来采用供求定价法研究了北京市水资源的价格[24]。1996年张晋光等研究了太原市水资源价格的构成, 提出了太原市水价改革构想[25]。
2000年,贾绍凤等人研究了水价提升对华北地区水资源需求所产生的影响[26]。2001年孙光生等运用平均成本定价法研究了西安市自来水公司满足供水成本的水价和到位的综合水价[27]。2002年孙凤华对北京市合理供水水价体系建设提出了设想[28]。2003年,毛春梅以水资源价值理论为基础,从黄河全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角度出发,以利用水资源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测算了黄河水资源的理论价值,为制定黄河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29]。2003年,罗定贵从水资源价值系统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出发,根据“不相容原理”,采用模糊数学方法弥补经典数学的不足,对抚州市应用二级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了水资源价值的评价[30]。2005年,曹剑峰等人认为水资源价值系统受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等多因素的影响,是一个“灰色系统”,因此可用灰色理论评价水资源的价值。他们研究了灰色聚类分析的基本方法和确定水资源价值各影响因素权重的层次分析方法,以郑州市为例进行了水资源价值计算,验证了灰色理论在水资源价值评价中的适用性[31]。
4 水资源价值的内涵
综观国内外对自然资源价值和天然水资源价值的研究,对水资源价值的认识虽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是就水资源价值的内涵来说,其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即稀缺性、资源产权和劳动价值。
4.1 稀缺性
稀缺性是水资源价值的基础。水资源之所以有价值,首先是因为其在现实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稀缺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水资源稀缺性的提高,人们不仅认识到了已开发水资源的价值,也认识到了天然水资源的价值,以及水资源赋存环境的重要价值。因此,水资源价值的首要体现是稀缺性,水资源价值的大小也是其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的水资源稀缺性的体现。
4.2 水资源产权
产权就是财产权利,商品和劳务买卖的核心是产权的转让,资源配置和产权密切相关。从水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水资源产权主要是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4种权利。我国《水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即是使用权的转让, 需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是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的体现,水资源费也正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所有权及其所包含的其它权利的转让。
4.3 劳动价值
稀缺性和产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交易和配置的必要条件。但国家机器对天然水资源的保卫和保护,以及开发前的调查等过程中,不能否认其包含在水资源价值中的劳动价值,即劳动和资金的投入。这是天然水资源价值和已开发水资源价值的根本区别。水资源价值中的劳动价值主要包括:一是国家对包括水资源在内的国土资源的军事保卫和法律保护投入,二是对其所拥有的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摸底,主要是水文监测、水利规划等各种前期的投入。由此可认为水资源价值中包含着劳动价值。
对于不同的水资源来讲,特别是对于不同时间和空间上的水资源,它们的价值所包含的内容会有所不同[32]。对于不同的水资源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认识、全面核算水资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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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商品部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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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任、互利互惠的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就乙方的产品术事宜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一、定义
专有信息:本协议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以下信息的总称:
乙方的产品在甲方的机房中测试的整个过程中(包括事前、事中、事后),
甲乙双方为了使测试能够顺利进行并最终得出测试结论而互相向对方提供的信
息,包括:(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有关测试产品的技术秘密、设备设置参数秘密
以及相关的其他信息;(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为测试所必须的各种信息。
乙方被测产品在测试过程中所收集到的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
附件(如果有附件的话)中专门规定的其他信息、数据。
二、 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智慧财产权及其他利益。
三、 保密义务
3.1甲方同意严格控制乙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甲方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
3.2乙方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甲方所提供的专有信息以及在测试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或复制专有信息。
3.3甲乙双方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存在或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四、 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4.1甲乙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4.1.1乙方向甲方所透露的专有信息只能被甲方用于评价所测试产品的目
的,而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4.1.2乙方所获得的甲方的专有信息也只能被乙方用于评价所测试产品的
目的,而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4.2甲乙双方应当告知并以适当方式要求其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遵守本协议之规定,若某一方参与本项工作之雇员违反本协议规定,则相应方应承担全部的连带责任。
五、 甲方专有信息的交回
5.1没有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丢弃或处理任何测试中所产生或获得的专有信息;
5.2乙方有按照甲方要求在测试设备中销毁测试中所产生或获得的专有信息的义务,并同意实施过程接受甲方的监督。
六、 救济方法
6.1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6.1.1甲乙双方为了使测试能够顺利进行而向对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
值的秘密;
6.1.2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6.1.3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甲乙双方造
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6.2如果发生乙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6.2.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
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2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
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全部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伤害等等。
七、 保密期限
7.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交流合作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
7.2甲乙双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或获得的对方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的限制。
7.3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的时间。
八、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九、争议的解决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任何争议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协商解决争议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通过友好协商仍无法解决,则任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北京市裁委员会,按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十、生效及其它事项
10.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2本协定为中文文本。
10.3本协定签订于2009年4月28日,于签订之日生效。任何于协议签订前经双方协商但未记载于本协议中之事项,对双方皆无约束力。
10.4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果有附件的话)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若附件与本协议相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
10.5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北京交通大学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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