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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卫生九不准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10-111

加强医疗卫生九不准范文第1篇

医生是一门神圣的职业,医生要肩负着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要做到让病人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满意,就必须坚持“九不准”规定。正像医生职业道德所言:“治病救人、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性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我一定会遵守“九不准”的规定,做一位合格的医务职员。

“九不准”规定涵盖内容广,对症医疗要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比如,不准将医疗卫生职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倾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贸易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还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和医疗卫生机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贸易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但是束缚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不断增强医疗卫生职员的遵纪遵法意识、廉洁从医意识的利器,更为预防和消除医疗服务中的各种不良行为设定了高压线。

然而,我们也必须苏醒地看到,当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象:一些医院大处方、滥检查、收费不规范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有的医务职员收受“回扣”、“红包”;医药购销领域贸易贿赂时有发生,情势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乃至极少数职员跌落违法犯法的深渊。这些现象,与医疗卫生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与治病救人的神圣职责水火不容。

“九不准”规定重视防微杜渐,避免“小病不治酿成大病,大病拖延酿成不幸”。“九不准”在医疗服务确当下,彰显的是行业主流价值,使正确行为得到鼓励、错误行为遭到谴责。文明礼貌,优良服务,热情、耐心、爱心、仔细、关心、体贴患者,加强与患者的交换和沟通,努力构建***医患关系应成为每名医务工作者的行为准则。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职员给予的财物、回扣和其他不正当利益应成为警示。

作为医生,应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研究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努力进步专业技术水平。在工作中,也要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过失、医疗事故的发生。这些关乎关系医疗卫生职员在患者心目中的形象。

厚德载医是正道常理。希波克拉底誓言犹铿锵在耳。孙思邈也曾说过,“凡大治疗病,必当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不得问其贵贱贫富,亦不得左顾右盼,自虑吉凶。如此可为苍生大医”。这些震动灵魂的医学精神宣言,塑造了医者仁心的理念和行为准则。白求恩、张孝骞、林巧稚、吴孟超等老一代德高业精的医学大家,值得继续和发扬。我们要铭记于心、付诸于行,从自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坚持治病救人、防病治病的宗旨,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性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堂堂正正、清清白白、勤勤奋恳努力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加强医疗卫生九不准范文第2篇

一、不准打架斗殴、以大欺小、恃强凌弱、辱骂、恐吓同学和私藏刀具。

二、不准讲脏话、粗话、顶撞老师。

三、不准吸烟、喝酒、赌博、早恋、迷恋网络、吃零食、使用手机和钱。

四、不准逃课、旷课、干扰上课、装病、逃学、超假不归。

五、不准烫发染发、坦胸露脐、佩戴首饰、奇装异服、女生化妆、留长指甲、涂抹指甲,男生留长发。

六、不准偷盗、强占、摆阔、串室(教室、寝室)。

七、不准损坏公物、攀折树木、践踏草坪、采摘花果。

八、不准浪费粮食、乱扔饭菜、毁坏餐具。

九、不准随地叶痰、乱扔垃圾、乱涂乱画、不讲卫生。

十、不准在楼道内喧哗、拥挤、打闹、追逐、嬉戏。

学生课间安全十不准

一、 不准在走廊和楼梯上推攘、追逐、拥挤、喧哗、打闹。

二、 不准在教室、走廊、楼梯做游戏。

三、 不准攀爬树木。

四、 不准翻越围墙。

五、 不准爬扶楼梯扶手。

六、 不准从楼上向下抛东西。

七、 不准在操场上投掷硬物。

八、 不准触摸电源。

九、 不准站窗台、跳窗户、在窗前打闹。

加强医疗卫生九不准范文第3篇

医生是一门神圣的职业,医生要肩负着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要做到让病人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满意,就必须坚持“九不准”规定。正像医生职业道德所言:“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身心健康服务”,我一定会遵守“九不准”的规定,做一名合格的医务人员。

“九不准”规定涵盖内容广,对症医疗要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比如,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还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约束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不断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廉洁从医意识的利器,更为预防和消除医疗服务中的各种不良行为设定了高压线。

“九不准”规定注重防微杜渐,避免“小病不治酿成大病,大病拖延酿成不幸”。“九不准”在医疗服务的当下,彰显的是行业主流价值,使正确行为得到鼓励、错误行为受到谴责。文明礼貌,优质服务,热心、耐心、爱心、细心、关心、体贴患者,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应成为每名医务工作者的行为准则。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应成为警示。

作为医生,应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在工作中,也要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厚德载医是正道常理。我们要铭记于心、付诸于行,从自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堂堂正正、清清白白、勤勤恳恳努力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加强医疗卫生九不准范文第4篇

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

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1 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

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二、六项禁令(六项禁令是浙江省学习“八项规定”精神后,在2012年12月26日提出的,后经中央转发。)

1.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单位之间不搞节日慰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

2.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各级党政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下基层调研等收受下属单位赠送的土特产和提货券。

3.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把关,严于律己,

2 要坚决拒收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

4.严禁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各地各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不准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组织游山玩水、安排私人度假旅游、出国(境)旅游等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在节日期间公车私用。

5.严禁超标准接待。领导干部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执行。

6.严禁组织和参与赌博活动。各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赌博的严重危害性,决不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三、反对“四风”的主要内容(习近平在2013年6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提出)

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发扬劳模精神,出实策、鼓实劲、办实事,不图虚名,不务虚功,坚决反对干部

3 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以身作则带领群众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九不准(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文件精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1. 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2. 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3. 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

4 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4.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5. 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6. 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5 7.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8. 不准收受回扣。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9. 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加强医疗卫生九不准范文第5篇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同时掌握了《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廉洁风险防控规则》的八项内容,即:

一、医德医风。

二、临床诊疗。要以临床路径管理为主要抓手,实现临床诊疗行为的标准化、规范化、可控化,规范诊疗行为,防止过度医疗。

三、临床用药。全面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监控,防止不合理用药。

四、医用耗材。

五、医用试剂。

六、大型医疗设备检查。

七、医疗收费。通过公开栏、电子屏等多种方式,公示药品、医疗服务等价格信息,供患者监督。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实施监控,防止乱收费。

八、统方管理。建立医疗机构统方管理制度,重点防止为商业目的统方

通过学习,我体会到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事业改革发展成败,关系医疗卫生人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自有医生职业的那一天起,医德、医术、医风就密不可分,厚德载医成为正道常理。千百年来,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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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底誓言犹铿锵在耳。我国唐朝名医孙思邈也曾说过,“凡大医治病,必当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不得问其贵贱贫富,亦不得瞻前顾后,自虑吉凶。如此可为苍生大医”。这些震撼灵魂的医学精神宣言,塑造了医者仁心的理念和行为准则。我们党始终要求医疗卫生事业要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实行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无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自觉把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为最高使命,爱岗敬业,辛勤工作。在这支队伍中间,既涌现出白求恩、张孝骞、林巧稚、吴孟超等老一代德高业精的医学大家,也涌现出吴登云、邓前堆、贾立群等新时期的优秀医务工作者。无论是面对非典、禽流感等传染病的威胁,还是面对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冲锋在前,舍己救人,诠释了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展现出可歌可泣的优秀品格。今年8月,总书记在接见全国援外医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时,精辟地总结出“不畏艰苦、甘于奉献、救死扶伤、大爱无疆”的中国援外医疗队精神,这也是新时期医疗卫生人员精神风貌的真实写照,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医疗卫生工作中的具体化,我们要认真学习这些先进榜样,始终继承和发扬这些精神。

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立了规矩,就要执行,设了底线,就要坚守。为了坚决整肃医疗卫生领域的不正之风,国家卫生计生委按照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在广泛征求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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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下决心、动真格,预防和消除医疗服务中的各种不良行为。“九不准”体现了从严要求,从医疗卫生行业实际出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内容规定非常明确、具体,态度鲜明,对全行业一律同等要求,不留死角,不搞特殊化,目的就是要正确约束和引导医疗服务行为,不断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遵纪守法意识、廉洁从医意识。“九不准”注重防微杜渐,避免“小病不治酿成大病,大病拖延酿成不幸”。我们要把“九不准”作为每一个医疗卫生机构、每一名医疗卫生人员的行为准则,努力在医疗服务中彰显行业主流价值,使正确行为得到鼓励、错误行为受到谴责。

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要深化改革,综合施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推进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对卫生计生改革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也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指明了方向。改革越是深入,越要重视对新风正气的培育和塑造,越要重视对不正之风的防范和纠正,越要注重标本兼治,探索巩固完善行风建设成果的长效机制,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事业提供精神动力和制度保障。要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逐步摒弃逐利性,回归公益性。推动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坚决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对医院医疗质量、服务行为、费用控制、财务运行等监管,并将监管结果应用到公立医院综合考核评价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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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考核中。规范完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逐步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医改任务上来,扎实工作,攻艰克难,为推动医改的顺利进行,实现行风的根本好转而努力。

加强医疗卫生九不准范文第6篇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三、“39个不得”

1、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3、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4、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5、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6、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7、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8、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9、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10、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1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12、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13、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14、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15、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16、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17、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18、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19、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20、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2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22、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23、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24、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25、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26、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27、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28、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29、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30、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31、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32、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33、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34、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35、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36、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37、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38、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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