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船舶防污染措施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71

船舶防污染措施范文第1篇

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 对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陆地能源开采已经供不应求。海上能源的大量能源储藏, 使得开采逐步扩展到海上能源, 越来越多的海洋钻井平台架设起来, 成为一种主要的石油开采来源。但是同时带来的危害也令人担忧, 不仅带来了污染海洋, 也是对大气产生了较为严重的污染。其产生大气污染的主要途径为:海洋钻井的柴油机的排放, 柴油机燃料的燃烧排放是污染比较严重的一种海洋大气污染途径;海洋钻井过程中, 焚烧炉中的燃烧物对海洋大气造成了很严重的污染;其余很多设备的燃油燃料的燃烧对海洋周边大气造成的污染等。这种污染对生态环境产生了很大的危害, 海洋大气污染不仅是对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的破坏, 还是对整个人类地球的环境的挑战。这种污染不仅会污染整个海洋的整体环境, 还会阻滞经济的发展进程, 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的浪费。为了降低这些危害, 相关部门要承担起这些责任, 只能出相应的对策, 使海洋大气的环境得到一定的改善。

2 海洋钻井造成的大气污染

2.1 海洋的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

海洋溢油事故被称为海洋生态环境的超级杀手。据统计, 每年通过各种途径泄入于海洋的石油和石油产品约占世界石油总产量的0.5, 其中以油轮燃料泄露造成的污染最为突出。自20世纪90年代初, 我国由石油出口国转为石油进口国以来, 原油进口量不断上升, 原油对外依存度也不断增大。能源需求的不断扩大, 加速了我国海上石油运输业和石油开采业的发展, 油轮不断增多,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及海底管线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 同时海上溢油事故, 尤其是重特大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亦随之大大增加。平台溢油 (海上石油平台开采) 虽没有船舶溢油事故频繁, 但因其发生在石油开采与储藏相对集中的地区, 溢油量一般较大, 一旦发生井喷, 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就是灾难性的。建立并完善我国溢油对海洋生态环境污染的预警机制刻不容缓。

2.2 排放的气体造成污染

当设备运行时如果井喷或者井涌, 地表有毒气体硫化氢或者一氧化氮就会进入到大气中, 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但是, 正确操作就会较少这种大气污染状况和人员伤亡, 主要的油气能够在钻井液中循环, 形成汽油。对于多产层油气的海洋平台钻井, 地层的甲烷气和芳香烃等碳氢化合物进到空气中, 但是多环烃类具有强致癌性和强刺激性, 很易形成光化学烟雾, 具有强危害性。若出现井喷着火, 机器燃烧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 这两种物质进入大气中, 极易和水汽凝结形成酸性溶液腐蚀井架及其它钻井设备, 加速皮革等橡胶类物质的老化, 更会伤害人类呼吸道。综上所述, 海洋平台的日常气体排放是管理的重点, 相关部门一定要控制好海洋平台的日常的排放量, 最大程度的减少有害气体排放造成的污染。

3 海洋钻井平台的大气防污染管理

3.1 排放标准和规范

海洋钻机平台的排放物对大气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国家制定了针对工业生产中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排放标准GB J4-1973, 也是环境保护的第一项标准, 对二氧化硫、粉尘和硫碳化合物等13种污染物浓度进行了规定。在2000年, 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将其上升到法律的地位, 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规定, 使其更加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中的第十个五年技术纲要中修正了不合理的排放标准。并且, 对于海洋钻井平台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国家制定了GB4914-2008的标准。其中固体颗粒的直径要小于25mm, 含油污水的排放的浓度要控制在15mg/L以下。

3.2 单台设备和整个平台的大气防污染证书 (IAPP) 的取得

国家对海洋钻井的大气污染排放物进行了规定, 要想获得最大、最安全的经济效益就要满足生产要求, 对设备的选型也尤其重要。市场上的平台设备种类繁多, 对排放物的标准也层次明显。在设备选型中, 只能选择具有大气防污染证书 (IAPP) 的设备。设备的正确选型, 能有效降低石油开采中对大气的污染, 降低粉尘及酸性物质的排放物。

4 结语

海洋钻井平台对大气环境造成了污染, 经过了解、分析和探索, 提出了很多的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的策勒、方式方法和技术的提出, 加强了海洋钻井平台的设备的技术性和科学合理性。这些管理措施符合国家的节能减排的政策方针, 提高海上石油开采人员的环保理念, 提高其工作能力, 认真按照工作步骤进行, 尽力预防大气深层污染, 保护人民健康, 逐渐恢复大气环境。

摘要: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 但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 海上大气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 在海洋钻井的整个过程中, 对排放物成分的研究和排查还不是很仔细, 相关部门对各种排放物的特征以及危害还没有非常明确的研究和认识。海上大气的污染已经到了必须采取措施的境况。石油开采和柴油机等设备的运行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大气污染, 环境的恶化影响了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本文指出了海洋大气环境治理的重要性, 提出对海洋钻井平台的排放需要更为严格地、合理地、科学地管理, 提高海上大气防污染的管理技术和水平, 形成更为安全地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体系。改善环境污染状况, 提升人类生活空间的空气质量, 方便人类的生活。

关键词:海洋钻井平台,大气防污染,排放标准,证书管理

参考文献

船舶防污染措施范文第2篇

2007年9月27日CJ海事局收到××修造船厂码头不具备相关条件违法装卸甲醇存在安全隐患的举报后,经过调查认为该码头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不予办理码头防污染备案。CJ海事局决定停止船舶在该修造船厂码头装卸甲醇作业申报许可,实际就是停止该码头装卸危险品作业。

综观此案,海事部门对此案的处理有两个主要的执法依据:一是《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以下简称《10号令》);二是CJ海事局发布的《CJ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10号令》其法律层级属部门规章,《备案办法》属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其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1号令》),《11号令》并没有设定从事污染危害性作业单位的防污染许可,《备案办法》更无权提出防污染许可的具体条件。此案的焦点就是备案管理的法律定位。

1 防污染备案的由来

《备案办法》出台的背景:在2003年《港口法》颁布前,海事管理部门(港航监督部门)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港口装卸危险货物均具有管理权,《港口法》实施以后,《港口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具有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主体资格,港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许可应由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要求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这就是《1 1号令》的立法依据。

《11号令》第十六条“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并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有关防污染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办法》据此规定,要求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单位,其经营人应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污染事故应急计划。

2《备案办法》是否属行政越权

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港口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防污染备案,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行使了应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职权。

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如果超越了法定界限,就因失去法律依据而构成行政越权。

行政法层面超越职权表现形式大体有三种不同的界定意见:一是从整个行政行为的角度出发将超越职权表述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范围;二是从具体行政行为角度出发将超越职权表述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范围;三是从超越职权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出发将超越职权表述为,行政机关实施了无权实施的某种行为,即实施了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上级行政机关,其他同级主管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

《港口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备案办法》要求作业单位向海事部门申请防污染备案,实质是行使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

运用逻辑推理分析《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1号令》和《备案办法》三者之间的关系,《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污染水体”。《11号令》第十六条“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并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根据《港口法》、《9号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经营人分别是港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管理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内安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0号令》,海事管理部门、从事危险货物载运的船舶分别是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管理和防污染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管理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海事部门提交防污染应急计划备案的主体应是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而非作业单位,《备案办法》规定作业单位向海事部门申请防污染备案设定无依据,且行政管理相对方错误。

3 防污染备案是否属行政许可

分析《备案办法》,海事管理部门对作业单位实施的备案管理,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备案的意思就是,记录一次的行动。备案就是报备登记制之意。行政法层面的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是一种准行政行为。它是事后监管的一种管理手段,属于《行政许可法》第61条规定的行政机关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所以,一般属于事前监督。

梳理《备案办法》的内在逻辑结构,清晰表现出这样一幅图景:防污染作业的普遍禁止申请防污染备案备案证明取得解除船舶、作业单位防污染作业的“禁止”。

根据《立法法》的精神,应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来认定,而非海事部门。《备案办法》属于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综合上面分析:防污染备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备案”管理,因为防污染备案这一行为直接影响了相对人(作业单位)的权利义务的产生,符合通说的行政许可的“解禁”说。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许可行为。《备案办法》作为CJ海事局颁布的一个规范性文件是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

4 思考及建议

行政法的发展,随着行政职权的不断扩张而加速;而行政职权的扩张可能伴随着超越职权等问题的发生。海事部门作为水上安全监督和船舶防污染的主管机关,在如何依法行政,如何规范权力运作,如何有效服务管理相对人方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摘要:《CJ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是CJ海事局2006年5月颁布的一个规范性文件,近期笔者所在单位以×××公司未办理码头防污染备案为由停止了进出其码头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许可。引发了一个关于防污染备案的法律定位的思索。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越权

参考文献

[1]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7.

船舶防污染措施范文第3篇

公司全体员工:

目前,我区已进入持续高温天气。同时省市气象台发布了今年第7号超强台风“苏力”的预警信息,台风预计于13日(周六)在我省沿海一带登陆。期间极有可能发生大风及雷暴天气灾害。

全体员工尤其是各驾驶员,在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的同时,特别要做好夏季高温和台风期间的安全工作。既要防止疲劳和中暑,又要注意恶劣天气下的各项安全(日常工作、交通行车等)。另外,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做好防高温、防台、防汛相关准备工作,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办公室

船舶防污染措施范文

船舶防污染措施范文第1篇随着当今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 对能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陆地能源开采已经供不应求。海上能源的大量能源储藏, 使...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