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政务服务试题范文
互联网政务服务试题范文第1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提高优质文明服务能力,健全完善收费管理考核体系,全面落实公司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同时按照省局《关于印发<收费系统收发卡综合差错考核实施细则>等四个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针对收费站文明服务、环境卫生和通行质量指标实施量化考核。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着继续探索考核工作长效机制的态度,力戒考核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倾向,保证考核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真正起到提高工作质量,促进管理工作的目的。完善收费管理绩效考核,通过量化考核的形式,有效地规范收费员言行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提高收费工作质量,树立“窗口”形象。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收费站收费服务质量指标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收费服务质量考核领导组(以下简称公司领导组)。 组长:胡慧恩
副组长:顾文惠(常务)寇建国孙建勋
成员:郝俊文潘鹏飞石晋平齐东昀郭慧君各收费站站长及分管业务副站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费收部办公室,由郭慧君同志兼任。
三、考核方式
1、文明服务考核、环境卫生考核采取现场检查、录像稽查、顾客调查反馈的形式进行考核;通行质量指标考核以省局公布考核数据为标准,结合核查分析进行考核。
2、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忻州公司收费管理质量指标考核情况。按季度定期在次月上旬前公布考核结果;根据运营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3、管理处根据《忻州公司收费管理质量指标综合考核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考核细则,对所辖收费站的文明服务情况、站区环境卫生、通行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定期检查、考核,记录检查内容,考核结果按月上报费收部。
4、收费站根据细则具体实施,按月上报考核情况,管理处进行汇总、分析,稽查队对管理处和收费站的收费服务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验证、反馈。
四、考核要求
1、管理处采取每周一汇总,每月一通报,每季一兑现的方式,对收费站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结合每季度公司稽查通报进行奖惩兑现。
2、收费站提高录像抽查和后台数据查核频次,方便各收费站及时发现自身服务质量的不足,查缺补漏,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3、通行质量指标考核严格按照晋高管收字[2012]141号文
件相关要求执行,结合收费站实际情况,对收费人员的业务标准加强管理,及时对各项指标进行有效控制,将发卡差错率、车道开启率、放行速度、顾客满意度等指标量化分解,责任到人,设定上限值,定期按月进行总结分析。
4、服务质量考核与收费员岗位定级评定工作挂钩,每月对收费人员进行测评公示,实施奖惩。
5、四项通行质量指标:
①、收发卡综合差错考核指标:入口发卡差错率3.5/1000(公司指标),出口回控差错率3/10000,出口改正率98%,出口收费差错率2/10000。收费站对省局考核统计结果进行正确性查核后,公司费收部要求各站采取日报的形式,进行核查汇总,管理处二次核查后,于12日、22日、次月2日前上报,次日费收部进行汇总上报省局,并按比例进行核查。
②通行质量绩效考核指标:客车入口通行速度15秒/ 辆,客车出口通行速度30秒/辆,货车入口通行速度20秒/ 辆,货车出口通行速度45秒/辆。车辆平均放行速度考核指标分项(入口放行时间):A,B型客车14秒、C、D型客车15秒、E、F、G型客车17秒;A,B型货车15秒、C、D型货车18秒、E、F、G型货车21秒;车辆平均放行速度考核指标分项(出口放行时间):5~100元客车25秒、105~200元客车34秒、205~300元客车37秒、305~400元客车38秒、405元及以上客车45秒;5~100元货车35秒、105~200元货车46
秒、205~300元货车52秒、305~400元货车57秒、405元及以上货车65秒;收费站按月对车辆平均放行速度进行权重考核测评,由管理处进行汇总后,上报费收部。费收部根据测评情况进行抽查并按月进行通报。
③车道开启考核指标:车道开启率100%。对不符合晋高管收字[2012]141号文件有关车道报停条件的要求时,不允许收费站报停车道。
④客户满意度考核指标:收费站确保客户满意度测评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对损坏及故障设备进行及时维修。
五、考核细则(附表)
互联网政务服务试题范文第2篇
――2017年3月5日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不少网民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二维码“霸屏”了。原因是,只要扫描报告上的二维码,就可以查看最高检的视频报告,看到2016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落实情况汇总。视频仅有5分钟,浅显易懂,内容全面,让网友可以很轻松地了解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这是继政府工作报告、外交部12308微信版后的又一次新媒体应用尝试。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月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对各地区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规范,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构建统
一、规范、多级联动的全国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互联网+”行动扎实推进,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加速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及政务服务创新。
2016年10月,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作出总体部署。《意见》强调,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问题导向、协同发展、开放创新的原则,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推行公开透明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共享“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国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省级统筹、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大幅提升政务服务智慧化水平,让政府服务更聪明,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来自中山大学的一份“互联网+政务”报告显示,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已有69个城市共计推出政务APP 316个,可获得下载量信息的261个政务APP,总下载量为2476.9万次。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教师郑跃平表示,各级政府拥抱“互联网+政务”的意愿强烈,其在横向上强调服务平台和渠道的连接和融合,从而将政务服务更加主动便捷地提供给公众;在纵向上强调利用最新的技术手段进行服务的改进升级,提升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是姜堰区重点打造的新型工业示范区,以菁茂科技、优宾晶圆、威旭机电等台企为主体,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效应初步显现。日前,该园区根据台商建议和台企发展需求,围绕提升“互联网+涉台服务”品牌内涵,推出“台商微信服务群”的2.0升级版――“园区通”APP,有效提升了涉台服务效率。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大力发展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消费,加快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教育、旅游、社会保障等新兴服务,创新政府服务模式,提升政府科学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各级开发区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推进数据共享,明确了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提升网上平台服务能力和夯实支撑基础三大任务,做到事项管理规范、网上办理高效、信息公开透明、服务便民利民。
近?啄辏?天津开发区不断优化政府服务,创新政府服务方式,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公平可及的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变“群众跑腿”为“信息跑路”,变“企业四处找”为“部门协同办”。其构建的智慧型行政审批服务新平台,以便捷、舒适、智能的环境,赢得办事人员点赞。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包括事项申办、在线帮办等11个模块,可实现审批流、现场服务流、综合支撑流3大类9个部分的功能。登录天津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平台,首先映入眼帘的便是“淘宝式的体验”以及“微信式的互动”的介绍。这里提供开发区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网上服务,通过网上模块与实体大厅紧密结合,解决审批要件不明确、相关表格难填写、进件被拒多跑路、审批进程不清晰等难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平台荣获第二届(2016)中国“互联网+政务”全国优秀实践案例50强。
贵州大力发展大数据产业以来,注重把“互联网+政务服务”作为提升政府工作水平、方便群众办事的有 力抓手,重点突出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真实体验,形成独具特色的“互联网+政务服务”贵州模式。“互联网+政务服务”并非是把政府政务简单地搬到网上,它通过开发运用“一网四系统”,让群众要到政府办的事都能在一张网上办理完成。“互联网+政务服务”贵州模式让群众体验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轨迹。数据资源和应用系统构建协调发展的电子政务生态系统,也是围绕实现“人在干、云在算、天在看”,打造行政管理新载体,推动政府管理与服务方式变革,探索利用大数据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具体行动。为提高政府信息化和智能化治理水平,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贵安新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指出,贵安新区将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审批服务模式,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2017年底前,实现新区、乡镇、村(居)三级实体政务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实现事项清单目录化、服务功能网络化、办事资源标准化、便民服务实用化、服务渠道便捷化。开展规范网上服务事项、推进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创新网上服务模式、全面公开服务信息、融合升级平台渠道、推进实体大厅建设、推进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夯实支撑保障基础等多项工作,到2020年底前,建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快捷。
“互联网+政务服务”减少了繁杂的手续,使办事人员少走了许多弯路,实现了真正的“云端服务”。2017年3月,河北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大智移云”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实施“云上河北”工程,建设“1+14+N”云计算服务体系,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信息化发展水平。“14”包括工业云、人社云、商务云、教育云、交通云、安全生产云、环保云、农业云、食品药品安全云、健康云、综治云、旅游云、扶贫云等14朵行业云。目前,环保云初步形成,旅游云、商务云、安全生产云等已起步建设,工业云、人社云、农业云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正在加紧谋划、制定方案、启动实施。
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大力推行政务“指尖服务”行动工作,全面推行开发区政务便民服务下基层和为群众全程代办业务,同时借助互联网平台,将开发区政务服务工作从大厅服务转向移动终端服务,实现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办事的云服务效能。
互联网政务服务试题范文第3篇
为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努力创建服务型政府,增强业务效能,提升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全区统一建设“大一窗式”服务受理平台,与网上办事大厅、自助终端和移动终端等在业务、技术、数据、机制上融合推进,构建“O2O”政务服务新模式是“互联网+政务”改革的重要支撑。采用燕云 DaaS 在应用支撑层,对“大一窗式”服务平台提供统一的数据共享和交换,通过对各个部门的受理系统及事项的数据接口进行抽取、封装、聚合,消除信息孤岛、为扩展应用提供了基础和运行机制。
政府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大厅高效率地为企业和公众服务,可以提高企 业的竞争力,从而潜在的发挥经济效益。特别是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一体化和网络化的环境下,政府对企业的服务是否有效,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网上政务服务大厅为企业和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不仅体现着政府的形象和社会效益,同时也隐含着一定的经济效益。
河南云工厂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目前各地区各部门工作实践所作的总结概括,指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构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整合各类政务服务事项和业务办理等信息,通过网上大厅、办事窗口、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结合第三方平台,为自然人和法人提供一站式办理的政务服务
互联网政务服务试题范文第4篇
一、绪论
“互联网+政务服务”一词是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提出, 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 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简除烦苛, 禁察非法, 使人民群众有更平等的机会和更大的创造空间。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办函[2016]108号) , 对“互联网+政务服务”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并提出了具体的行动目标:2017年底前, 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普遍建成网上政务服务平台;2020年底前, 建成覆盖全国的整体联动、部门协同、省级统筹、一网办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 实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 政务服务流程显著优化, 服务形式更加多元, 服务渠道更为畅通, 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互联网+”下政务服务的现状及问题
(一) “互联网+”下政务服务的现状
随着国家相关的政策措施逐年递进、层层深入, 使得政务服务在“互联网+”的发展下有着良好的政策环境。“互联网+”下的政务服务在充分享有政策支持的同时, 其实践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浙江是较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省份。自2014年以来, 以“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为引领, 不断深化全省统一架构、五级联动的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 形成了全省事项清单统一发布、网上服务一站汇聚、数据资源集中共享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
2016年12月, 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上, 浙江又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 提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截至到2017年底,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实践, 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形成了比较完整、可行及成熟的制度规范与标准体系。
前不久的全国两会上, 浙江“最多跑一次”被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意味着浙江“最多跑一次”改革正式走向全国。
从浙江政务服务的发展历程来看, 我们可以把互联网+政务服务归结为三个阶段, 即1.0, 2.0, 和3.0时代, 浙江正处于2.0时代。
(1) 1.0时代, 主要是搭建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整体框架, 如业务上云、数据上云、资源集约、便民服务、移动协同办公等, 通过创新和改造各项业务应用, 逐步实现政务服务网业务一号打通、在线可查、在线可办。
(2) 2.0时代, 主要是以政务大数据为主, 通过数据归集、数据整合和数据拉通, 实现政务大数据, 通过数据共享和交换, 打破数据孤岛、实现部门间数据的共享和流通, 通过梳理业务逻辑和过程, 递推需要的数据服务, 实现“数据跑腿代替人跑腿”, 进而达到“最多跑一次”“一次办妥”“零跑腿”等目标。
(3) 3.0时代, 可以称之为智慧政务时代, 通过1.0的业务创新和2.0的政务大数据发展, 已经积累了非常多的高价值数据, 通过引入大数据分析、用户画像体系、人工智能客服等更加先进的技术理念, 使得政务服务真正向“主动服务、智能审批、复杂研判”方向靠拢, 不断优化老百姓享受服务的体验, 让政务服务更加智能、更加好办, 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足感。
(二) 当下“互联网+政务”建设存在的现实问题
在“互联网+”政务服务这一新型政务服务和治理方式的实现过程中, 也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思想认知问题
不少人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点放在“互联网+”即对政务信息数据的处理技术上, 而忽视了在政务服务过程中运用互联网+“用户至上、服务至上”的思维, 仍旧以“政府为中心”的传统治理模式的思想, 地将政务服务看作一项简单的工作任务, 而不注重公众的需求, 缺少服务的意识。
2. 建设手段单一化, 过程繁琐, 缺少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
当前“互联网+”政务服务主要是通过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来建设, 虽然出台了相关技术性的建设指南, 但具体的操作还是需要由政府部门内部的人员进行掌控。更多的是“一把手工程”, 通过政府高层领导分派任务、层层监督、步步推进, 还是传统的项目申报、审批、招标、建设等流程, 没有很好的引入社会资源的优势, 更加没有引入互联网“开放、共享、服务”的理念。不仅使得政府工作人员负担加重、工作效率无法得到有效提升, 同时还导致政务服务的建设和发展缓慢, 效果体现慢、服务体验差、更新迭代满等问题。
要在“互联网+”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 解决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关键, 从而实现“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新模式
在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55号) 中指出要“创新网上服务模式”, “引入社会力量, 积极利用第三方平台, 开展预约查询、证照寄送, 以及在线支付等服务;依法有序开放网上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 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 提供多样化、创新性的便民服务”。
基于108号文关于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技术框架指南, 结合各地政务服务建设过程中的实践经验, 打造新的建设模式, 即“社会开放、市场参与、公众评价、政府买单”的方式。
政府部门负责搭建和提供基础的云环境、大数据环境和安全运维环境, 在此基础上, 搭建适合政务服务、便民服务、决策辅助、效能监督等业务系统建设需要的支撑体系, 包括基础支撑体系、业务支撑体系和数据支撑体系。
各部门可将内部业务和对外服务的流程、业务系统的接口规范、跨部门业务流程等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对外提供。将这些基础平台和支撑体系, 通过统一的对外平台对社会公众、企业单位进行开放。
在开放和运营平台上, 如果需要政府开发业务系统或者创新应用, 可以由政府各部门该运营平台上发布需求, 形成相应的求购订单, 软件开发商、集成商等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 选择合适的订单进行适配和开发, 开发完成的应用程序可以通过平台上的模拟数据进行黑盒业务测试, 技术能力达标后, 可以发布到应用市场上。
个人或法人需要网上申请办理某项业务时, 可以选择该项业务下已经开放的多个ISV开发的应用, 根据实际使用的情况进行用户打分、星级评价和建议反馈等。
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或每年, 根据每个在平台上的注册发布的应用的实际使用量进行费用核算, 核算标准包括用户使用数、用户评价优劣等。对排名前三的应用厂家进行政府表彰或奖励, 不断激发市场活力。
通过以上这种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一方面能够不断优化业务系统的开发效率和使用效果, 提升百姓办事的体验感、提升政府服务的总体服务水平;一方面可以通过一定的政策补助, 加上项目资源的导入, 吸引更多的IT公司在本地落地开发团队和服务团队, 带动本地IT产业的发展, 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 优化本地产业发展模式;另一方面, 通过互联网的“用户体验至上、用户流量至上”的思维, 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模式, 节约财政开支, 花更少的钱、办更好的事。
四、总结
互联网政务服务试题范文第5篇
《互联网+政务服务》测试题
一、多选题
1、当前互联网+政务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ABCD ) A、网上政务服务内容不规范 B、服务不便捷
C、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不互通、数据不共享,
D、线上线下联通不畅,政务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够高
2、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总体目标是( ABCD ) A、优化各地区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B、不断简化优化企业和群众办事流程 C、促进网上政务服务运行规范 D、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3、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总体原则是( ABC ) A、坚持问题导向 B、强化顶层设计 C、注重资源整合 D、各自创新为政
4、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主要任务是( ABCD ) A、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政务服务供给 B、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C、解决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 D、进一步激发社会和市场活力
5、“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具体目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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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务服务》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A、政务服务标准化政 B、务服务精准化 C、政务服务便捷化 D、政务服务平台化
6、政务服务平台化就是要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多级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建成网上统一身份认证体系、统一支付体系、统一电子证照库,推动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7、“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点任务是重点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 ABCD ) A 、业务支撑体系
B基础平台体系 C、关键保障技术体系 D评价考核体系
8、开展各地区各部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主要是为实现政务服务事项( ABCD )
A、统一申请 B、统一受理 C、集中办理
D、统一反馈和全流程监督
9、建设各级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目的是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身份互信、证照互用及( ABCD )
A、业务协同 B、实现就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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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务服务》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C、同城通办 D、异地可办
10、互联网关键保障技术体系建设的核心是建成网上( ABCD ) A、统一身份认证体系 B、统一支付体系 C统一电子证照库
D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
11、“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ABCD ) A、网上大厅 B、办事窗口 C、移动客户端 D、自助终端
12、“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逻辑上主要由( ABCD )构成。 A、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 B、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C、业务办理系统 D、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
13、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是支撑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业务办理系统运行的基础数据平台,包括( ABCD )
A、集中汇聚的政务服务事项库 B、办件信息库
C、社会信用等业务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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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务服务》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D、共享利用的人口、法人、地理空间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库
14、互联网政务服务按服务层级分类可分为( ABC ) A、国家级 B、省级 C、市级 D、各部门
15、互联网政务服务按服务形式可分为(ABCD) A、线上办理 B、线下办理
C、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D、代理服务
16、“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总体架构主要有( ABC ) A、国家级政务服务平台 B、省级政务服务平台 C、地市级政务服务平台 D、各单位政务服务平台
17、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方式一般有( ABC ) A、分建方式 B、统分方式 C、统建方式 D、自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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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务服务》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18、“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技术架构由基础设施层(ABCD )组成。
A、数据资源层 B、应用支撑层 C、业务应用层 D、用户及服务层
19、下列属于“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践应用的是( ) A、政务服务信息的汇聚、发布与展示 B、政务服务事项的一体化办理 C、打通基层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 D、公共资源交易
20、互联网政务服务在面向政府内部供给侧方面的要求是(ABCD ) A、事项清单标准化 B、办事指南规范化 C、审查工作细则化 D、e政务服务一键通
21、政务服务事项的一体化办理主要包括用户注册、用户管理、事项信息的发布( ABCD )
A、事项办理申请 B、用户互动
C、办理过程和结果的查询 D、服务评价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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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务服务》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22、互联网政务服务自然人注册包括( ABCD )密码、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等。
A、用户姓名 B、证件类型、 C、证件号码、 D、用户名
23、互联网政务服务电子监察管理功能包括监察规则设置、运行监察( ABCD )
A、投诉处理 B、效能管理 C、统计分析 D、监察日志。
24、打通基层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对基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了“五个统一”的建设标准即统一功能定位( ABCD )
A、统一机构设置 B、统一名称标识 C、统一基础设施 D、统一运行模式
25、互联网政务服务监督考核的基本原则是( ) A、客观公正原则
B、用户导向原则 C、分类考核原则 D、内外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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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务服务》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26、互联网政务服务内部监督也叫电子政务监督,电子监察规则分为以下五类,包括时效异常、流程异常( ABC )
A、内容异常 B、裁量(收费)异常 C、廉政风险点异常 D、系统异常
27互联网政务服务第三方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服务方式完备度( ABCD )
A、服务事项覆盖度 B、办事指南准确度 C、在线服务深度 D、在线服务成效度。
二、判断题
1、“互联网+政务服务”对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开展网上办事,有效优化政府服务、方便企业和群众,为大众创业、万众创营造了良好环境。√
正确答案:正确
2、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工程,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途径,是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
正确答案:正确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为互联网+政务服务和规范高效运行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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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务服务》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正确
4、“互联网+政务服务”是建立在大数据、云计算平台之上的智慧政务管理系统,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方式的一种现代手段。√
正确答案:正确
5、大数据的核心是预测和洞察未来。√ 正确答案:正确
6、政务服务精准化就是要实现群众“点餐”与政府“端菜”相结合,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正确答案:正确
7、政务服务平台化就是要打造线上线下融合、多级联动的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建成网上统一身份认证体系、统一支付体系、统一电子证照库,推动跨部门、跨地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正确答案:正确
8、“互联网+政务服务”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利用电子监察平台加强政府内部监督督查,二是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
正确答案:正确
9、互联网政务服务注册用户不论是自然人用户还是法人用户,可以不采用实名制。
正确答案:错误。互联网政务服务注册用户不论是自然人用户还是法人用户,须采用实名制。
10、法人用户可用法定代表人实名注册,激活注册企业账号;或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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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务服务》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直接注册企业账号。√
正确答案:正确
互联网政务服务试题范文第6篇
【发布日期】2005-09-25 【生效日期】2005-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 2005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 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 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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