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精选10篇)

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 第1篇

妥善处理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

近年来,五龙背镇的各项社会事业高速发展,政府也在积极努力的将五龙背打造成城市化乡镇,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不断的提高,社会日趋和谐。但由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类社会矛盾也不断出现,引发大量的闹访、越级访、群访等表现形式的非正常上访,严重的扰乱了该镇的正常的上访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下面我们就针对五龙背镇的非正常上访的现状、成因和对策简单的分析一下。

一、非正常上访的现状:

1、规模大,参与上访的人数多,就是我们俗称的群访。有些上访群众认为,人越多越能受到领导和信访部门的重视。因此,仅就一个问题上访,也极力纠合多人到场。如五龙背村一组二组的道路问题引发的集体访就属于这种情况。

2、涉及面广,问题多样要求高。近几年来,五龙背镇参加上访的有农民、工人、退休教师等等。他们反映的问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有三大纠纷、福利待遇、拆迁补偿、就业要求、处理不公等等。他们提出的要求往往都很高,而且指名要求某某领导接待、要求上级领导立刻满足其高要求等等。如五龙背镇小学退休教师职工上访就属于这一情况。

3、撇开基层,越级多头上访。多数上访人认为在本乡镇、本区上访因“官官相护”不会解决问题,往往都越级到市、省乃至北京集体上访,严重的扰乱了本乡镇正常的上访秩序。

4、情绪激动,行为超常重复访。如高铁的修建,有些农家的建筑物需要拆迁,而在拆迁的过程中,涉及到物品财产损失问题,但由于要求赔偿的损失过高,相应的部门没有给予回应,因此上访人心中便积压了怨气,情绪激动,如接待和处理的工作人员在方法上稍有不慎,就可能是矛盾激化。

5、多头准备,行动具有组织性。随着上访的次数越来越多,上访人跟政府有关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和政府有关部门“周旋”的“经验”,为达到目的,他们往往想尽办法,严密组织。上访之前,都会做出比较周密的准备,采取什么方式、达到什么要求,都经过开会商讨,统一口径,然后开始行动。

6、无理取闹的闹访。有些上访人员起初因为一件小事上访,最后得到政府相应的补偿,这也引起他们的贪欲,因此他们就找各种事来上访并提出过高的要求,但由于政府的合理解决并没有满足他们的贪欲,所以就引起他们的不满和极端的心里,也就导致了闹访这一情节。如五龙背镇新康二组一上访的老太太。

二:非正常上访的成因

(一)矛盾多发

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五龙背镇也在不断的发展变革,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这些发展中新矛盾的不断出现,而体制机制特别是解决矛盾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的条件下,就引发了大量的非正常上访。

(二)部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和工作责任心等自身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一些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的躲避、推诿、敷衍或者搪塞,本应由村里直接可以解决的事情却推给镇里,但镇里对此不了解情况就只能先去了解情况再谈,这样使本应及时解决的问题却得不到解决,导致矛盾升级,范围扩大,简单问题复杂化。其次,一些基层工作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导致部分群众不相信基层政府,有问题宁可越级到镇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因此,引发了大量的非正常上访

(三)信访制度自身存在的不足。

在五龙背镇,尽管有不少事情是通过镇政府信访办解决的,但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政治手段而不用法律手段来处理社会矛盾,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事实上,随着一个个信访人通过信访解决了自己的问题,不但使信访办已经有以前的收集和传达民意的一项制度变成了现在的一个不折不扣的司法行政机构,而且还是许多矛盾纠纷当事人宁可到信访部门重复访、越级访、群体访也不愿到法院、公安、纪委、监察等部门提出诉求和反映问题,“宁信访而不信法”。因此,造成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向信访渠道,引发非正常上访。

(四)上访群众的自身因素。

部分上访人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热衷于“闹”,错误的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恶意缠访、闹访”,目的是制造影响,给镇党委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信访目的;一些上访群众问题已依法得到解决或走完三级终结程序,但上访群众仍坚持过高要求;部分上访群众依法信访的意识不强,不认真履行三级终结制度赋予的权利,有意无意地放弃申请复查或复核权利,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正常渠道解决不了,就通过非正常的方式寻求解决。这几年我们镇里遇到的非正常上访就非常棘手:有的上访老户问题已得到解决,仍得寸进尺,仍在无理上访;还有个别人精神偏执,行为偏激,上访成瘾。也有些上访老户,个人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组织串联一些新上访户,结成团伙,故意到国家机关、省级机关、重要会议场所、敏感地区闹事,给责任单位施加压力,还有的为别的上访人员出谋划策,制造事端。一部分上访老户常年来省进京上访,几乎每月来省进京一次,甚至来省进京租房居住,长期滞留,反复闹访。党和政府重要会议期间更为突出,甚而出现“告洋状”、拦截国宾车队等恶劣事件。

三、妥善处理非正常上访

(一)、在对待信访工作的观念方面,要牢固梳理三种理念。一要树立“信访工作是构建和谐五龙背的基础工程”的大局理念,改过去那种“就信访抓信访”的传统工作思路,以全新的思维和理念,“跳出信访看信访”、“跳出信访抓信访”,变被动接访为主动排查,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及时化解上访苗头,确保五龙背镇和谐发展顺利进行。二要树立“信访工作必须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坚持“双向规范”原则,记忆法规范信访人的行为,也依法规范心烦工作人员的行为。一方面,镇司法局等职能部门要在社会上大力宣传《信访条例》等信访工作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增强依法上访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组织镇里干部职工学习《信访条例》等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接访,更重要的是要懂得如何对违法上访行为人进行说服教育和保证证据以配合公检法等职能部门依法打击处理违法上访行为人。三要树立“信访工作必须以民为本”的责任理念,在工作目标上,注重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建议在全镇干部职工队伍中开展“假如我是一个信访人”的大讨论,教育全镇广大干部职工换位思考,克服“衙门”作风,防止矛盾激化、引发新的上访。

(二)在接待信访人工作方面,主要镇领导定期接访、灵活约访、择机回访,教育感化上访群众。从五龙背镇的上访情况来看,一些上访人都点名要求某某县领导亲自接见,此举略显过分但不无道理,一些基层干部的推委、搪塞已经使上访人倍感麻木,于是,“大领导讲话算数、可解决问题”便成为上访人认定的死理,在此情形之下如主要镇领导仍不出面接访稳住上访人的情绪,越级上访便成为必然。因此,主要镇领导要定期接访、定期了解五龙背镇信访工作状况、定期稳定上访人情绪,也等于拦住了上访人到柳赴邕进京上访的步伐。如果主要镇领导因工作繁忙一时未能接访,也可灵活约定时间接访。总之,要想方设法“接”住“访”,不能再“访”外溜。此外,对一些重复访对象,主要镇领导或信访工作人员可定期或在一些敏感时期择期回访,充分体现政府关心群众、解决问题的诚意。另外,信访办的工作主要是分流信访件,只是一个分流信访问题的机构,而不是解决问题的机构,对于信访问题,特别是一些重大的信访问题,没有主要县领导的决策是没能解决的。对于上访人,光是拦访、截访,千方百计考虑如何不给其上访,而不是考虑如何帮助上访人解决问题,纯属舍本求末,治表而不治本。所以镇领导做好解释工作,讲明难处,表现出诚意和姿态、安抚工作做到家,相信绝大多数的上访人也会理解。

(三)在社会矛盾的解决渠道方面,要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降低矛盾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其“信法”而不“信访”。在平时的工作中,有些信访矛盾往往能够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执法以及诉讼等在法制的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但是,由于信访渠道解决社会矛盾既不要诉讼费,又不要代理费,甚至可以满足其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的要求。因此,信访当事人宁愿选择信访而不愿意进行诉讼。为此,建议镇司法局结合五龙背镇的实际,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把信访问题引导到正常的司法框架内解决。与其花钱买平安在个案上,不如花钱买平安在制度建设上,同样是花钱买平安但二者的社会效果完全不一样。

(四)在政府自身建设方面,要树立政府良好的公信力。当前五龙背镇大多数信访人吃准了政府要维护稳定的“软肋”,“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手段在实践中屡试不爽,并为更多的信访人所效仿,带来了很大的社会负面效应。这实际上是政府在处理信访问题上的诚信缺失,进而影响到其对社会的管理,从实践来看,我们已为此付出了不少的代价。建议镇政府今后要增强政务的透明度,要通过建立政府网站、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专门负责接待百姓的查阅、咨询信息公开机构等方式,提高政府的公关能力。政府处理任何事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失信于民,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前提下说一不二,避免出尔反尔。对于老实的人不能让其吃亏,会吵会闹的不能使其占便宜,不能让会哭的孩子多吃奶的现象发生。要维护政府的信誉,树立政府坦率、坦白、坦然的品质,重塑政府的公信力。

(五)在打击处理方面,强化依法治访,一旦时机出现,马上杀鸡敬猴,果断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打击非正常上访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对绝大部分的非正常上访行为无打击处理的法律依据,客观上助长了上访群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导致五龙背镇重复访、越级访、群体访等非正常上访的频繁发生。但是,也不是所有的非正常上访都没有打击处理的法律依据,对于一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多次非正常上访的、屡教不改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要果断按照如下规定依法予以打击,杀鸡敬猴,震慑其他重复访、越级访、群体访等非正常上访人员,以改变五龙背镇非正常上访越演越烈的尴尬局面。

(六)加强对上访群众的法律宣传与教育,是维护好正常信访秩序的重要前提。因此我们根据群众上访的具体情况,适时教育他们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正确行使信访权利,从而尽可能地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中。正是因为我们采取了这一有效措施,保证在上访群众中没有发生一起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处理的事件。

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 第2篇

★★★镇人民政府

关于※※※赴京非正常上访有关问题的

县委群工部:

我镇袁棚村群众※※※赴京非正常上访,反映其母亲△△△低保待遇问题。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对此案专题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73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镇§§§村周岗西组。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处理情况

2012年6月29日,※※※赴京非正常上访反映其母亲◇◇◇的低保待遇问题。经调查,2011年前后,※※※与其母亲△△△多次赴京上访反映与邻居周金生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和国土所于2010年8月在本人不在家的情况下,强行将其家院墙部分拆除,要求查处。2011年7月8日镇政府做出处理意见:其所建院墙为违章建筑,维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做出的拆除其部分违章建筑的决定;对其提出的赔偿损失问题,不予支持。信访人不同意。在此过程中,信访人※※※带领其70多岁的母亲到京反映问题,造成其母亲两次到中南海地区非访。另外,※※※提出要求解决其母亲△△△的低保待遇问题。为了使信访人彻底息诉罢访,2011年8月19日,依据《★★★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此案属特殊疑难信访个案,经确山县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求助2.1万元。※※※、△△△签署了息访息诉承诺书。自承诺书签订之日起△△△按季度享受c类低保标准救助,资金发放至2012年3月底。2012年4月在全县低保复核审定时,按低保审批程序给△△△上报了材料,现低保证正在办理中。

2012年6月29日张新经以其母亲低保待遇问题手续繁杂,兑现不及时等为由再次到京非正常上访。经调查,在解决其母亲低保待遇问题上,在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时全县低保审定已结束,无法按程序办理低保证等手续,镇政府研究按c类标准随低保按季度发放,由民部门给予救助。在办理救助时,本人不愿亲自去办理相关手续,嫌手续繁杂。

三、发生非访的原因

2012年春,※※※违反计划生育法计划外生育第三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掌握其超生证据的基础上依法通知其交纳社会抚养费,※※※为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便以其母亲低保问题为由到京非访,以此向镇政府施压,实属无理要求。

四、依法处置情况

根据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关于规范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豫公通〔2010〕290号)和省公安厅、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11〕194号)要求,2012年7月11日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镇人民政府已制定了稳控措施。

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 第3篇

关键词:信访,非正常上访,问题及对策

0 引言

信访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长期以来,信访制度在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绝大多数上访者有着合理合法诉求之外,也确有极少数人借“上访”之名无休止地提出无理要求,以赴省进京上访、缠访、吵访、闹访和闹事制造“压力”要挟政府和各级组织。严峻的信访稳定形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油田的外部形象,阻碍了油田经济快速发展。因此,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审时度势、正确看待和处理新形势下的信访稳定问题,如何做好新形势下信访稳定工作?如何认识和处置非正常上访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有益探索。

1 什么是非正常上访

部分非正常上访的人员存在错误的认识,认为到天安门等敏感地区不算非正常上访。对非正常上访的界定,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界定,(1)集体上访的人数不能超过五人;(2)上访的地点是业务部门和信访局,天安门、中南海、外交部等敏感地区不是上访的地方,到了这些敏感地方,不管是否采取过激行为,都属于非法上访。

2 非正常上访的动机、危害及原因

2.1 非正常上访的动机主要有两方面:(1)想人多势众,扩大影

响,给油田施加压力,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不是企业有什么过错,而是上访人提出了不合理的过高要求;(2)一些问题到中石化信访部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进行了反映,有关部门的答复和解决处理意见没达到上访人的要求,而不满意,从而到天安门、中南海等敏感地区,给各级组织施加更大的压力,来满足自己的要求。

2.2 非正常上访危害有三

(1)从小处讲影响油田的生产经营和形象,这是小事;(2)从大处讲影响国家形象,这才是大事,一旦被别有用心的媒体利用,就有可能演化为政治事件;(3)害自己和他人,极少数骨干分子自以为很懂政策,或达到自己的某个目的,就造谣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员非正常上访,一旦被依法依规处置,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他人。

2.3 非正常上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上访人员

的思想状态来看,他们潜意识里认为基层没权力,说话不管用,做不了主,办不成事,只有越级向上找级别高的领导才能解决问题。其次从上访人员的心理来看,他们对企业稳定工作实行责任追究的政策很了解,认为领导怕上访,特别是怕赴省、进京上访,故以赴省进京上访为手段,威胁领导,要挟组织,期望领导和组织让步,达到自己的目的。第三从上访人员的动机来看,大部分上访人员只是要求解决再次就业和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并且凑热闹的人员占有较大比例。第四从对上访人员的管理来看,一些基层组织和领导干部认为对这些非在职职工没有现实的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及制约手段,自觉不自觉地把这些上访人员推到本级组织之外。

3 信访稳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3.1 政策宣传不及时、不到位

作为职能部门,在出台各项政策前,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力求使所制定的各项政策公平、公正、合理。作为宣传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的宣传政策,在各项政策出台前后,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宣传工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作为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要加强对有关政策和热点问题的研究学习,要学透政策,掌握政策,要进家串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政策。

3.2 对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置不及时,对信访中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油田刚有信访事件时,上访人员只是到局办公楼和招待所聚集。在前几年的群体上访事件中,极少数骨干分子用白布带子等物品阻断道路交通,封堵办公场所大门,个别人甚至打砸车辆。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法,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处置,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消除群众无理上访的欲望。特别是上述行为发生初期,上访群众很少,问题比较容易处理,完全可以把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处理非正常上访和缠访、闹访工作中,各级组织要加大教育力度,教育大多数,对极少数挑头、煽动者,必须负起责任,态度坚决、旗帜鲜明,严格依照厂纪厂规严肃处理,该停职的停职,该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确实在全局树立起正风正气;对极少数蓄意滋事、制造事端的,要给予训戒;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对借机插手利用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和别有用心人,要坚决打击。

3.3 个别单位和干部处理信访问题方法欠妥

(1)说话模棱两可。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信访问题时,为了息事宁人,喜欢说一些模棱两可的话,让群众产生一种误会。(2)厚此薄彼、处事不公。从而坚定了上访的信念,参与上访比以前更加积极主动。

3.4 扶贫助困工作要做好调查研究,方法要得当

(1)要持之以恒的解决弱势群体生活困难问题,坚持解决职工群众利益诉求的“四个原则”不动摇,做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认真给予帮扶。(2)出台各项帮扶政策前,要认真进行调研,要广泛征求意见。(3)要合理使用帮扶资金,帮扶要不分全民和非全民、不分在职和非在职,要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急需帮助、生活特别困难的群体身上。

3.5 对非在职人员的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1)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不能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低、用工形式是非全日制的而放松管理。(2)对非在职人员也要奖罚分明。(3)要进一步改进非在职人员的管理方法。

如何终结非正常上访 第4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个众所周知的国情是: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地矛盾纠纷问题和冲突日益突出。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就是例证,而各地频频出现的信访新闻更是充斥舆论。

针对这个现象,某些地方甚至出台了违法规定,比如2009年11月深圳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明确列出包括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外聚集、滞留等14种非正常信访行为。对于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之外,《通知》规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将予以进行劳动教养。

所谓非正常上访

所谓非正常上访,事实上国务院《信访条例》已有规定,是指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行为。

一般而言,对于那些忙着工作忙着生活的群众来说,没有问题和冤屈他们是不会给政府找麻车模看馕蘩砣∧值娜酥站渴羌偈

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当然要引导上访人走正常途径,但关键在于查清事实、解决问题,同时建立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对此,笔者提出的建议是:人大总牵头,一个渠道是法院(检察院),涉诉上访案件由法院牵头解决;另一个渠道是政府信访部门,非涉诉上访问题由信访部门牵头协调责任部门解决。对“三审”后上访人仍不服的,人大可牵头进行听证。同时,需要通过立法对非正常上访终结机制予以界定。

完善法院系统对错案的自查自纠机制

根据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考核要“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的原则,错案纠正工作要与法官考核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以理性的态度对待错案,防止挫伤法官纠错的积极性,使法官办案诚惶诚恐。

一方面要建立错案纠正的奖励制度,对各级法院主动纠正错案的情况要记录在案,及时奖励。同时,完善错案追究制度,对各级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徇私枉法、滥施审判权导致错案的情况,建立“违法违纪审判责任追究制”,强调对法官行为责任的追究。而且,为防止“错案追究追不了,国家赔偿赔不了”的情况,除存在违法违纪审判情况外,对法院系统通过改判纠正错误的,不应追究错案责任,以促使法官及时纠错、秉公办案。

另一方面,畅通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途径。一些法院为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往往以节约司法资源为由,严格限制申诉复查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致使相关当事人不断向党委、人大、检察院、信访部门申诉,绕开复查程序直接进入再审。这种做法使当事人在法院系统内寻求纠错的渠道被堵塞,便只能通过外部渠道使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加之一些典型案件受到一些媒体的夸大渲染,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会受到影响,法院的公正性也会遭到社会的质疑。当事人通过百般努力使案件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后,纠纷最终还是要回到法院来解决,法院的司法资源并未得到有效节约,社会总成本反而加大了。

因此,法院应畅通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途径,对在程序上或实体上有严重错误的生效案件,申诉再审立案实行“宽进”方针,解决申诉难;再审改判标准实行“严出”方针,依法纠错。二者并重,既维护裁判稳定性和既判力、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提高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最好结合点。

强化人大司法监督职能

人大对司法进行监督的目的,是控制司法独立的任意扩张,防止司法专横或司法专制主义的出现。

根据宪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仅要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还应当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监督,各级人大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因此,建议建立重大错案听证制度,在各级人大设立错案听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听证委员会),专门监督错案的平反工作。

为保证平反错案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听证委员会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法律专家等组成。参加听证会议的人员还应有申请听证的单位(如人大、政协所属部门,信访等)或个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律师,新闻记者,普通群众等。

在案件选择上,范围宜遵循以下标准:第一,当事人对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仍不服的。第二,属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第三,案件存在瑕疵,这种瑕疵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和维护社会公正所要求的再审案件。例如,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变造或虚假的;主要证据违法取得并影响公正裁判结果的等等。

此外,听证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对申请听证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听证的意见,然后报分管听证委员会的人大领导,批准听证。

在听证程序上,笔者提出如下步骤。

一、听证委员会主任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案由,宣布听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等权利。

二、由申请听证的单位或个人(也可能是案件当事人、律师)提出申请听证的理由和主张。

三、律师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

四、由公安、检察院对案件事实认定情况进行说明。

五、由法院(一般为两级法院)对案件适用法律情况进行说明。

六、由法律专家就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情况发表意见。

七、听证委员会成员讨论、辩论。

八、听证委员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多数人意见为准。听证委员会提出建议:对案件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的,提出肯定法院裁判结果的意见,书面通知请求听证的单位或个人停访息诉。对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的,建议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改判;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赔偿问题提出建议;对造成错案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九、听证委员会的意见报人大常委会。

十、人大常委会经研究,书面向案件管辖法院提出限期重审、依法改判的建议。

十一、法院改判后,将判决结果报人大常委会。

十二、人大常委会对案件改判结果发布公告。

十三、案件管辖法院在限期内没有重审的,人大常委会要再次提出限期重审的建议。法院没有正当理由又拒不重审改判的,人大请示同级党委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撤销相关法官的职务;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相关法官的罢免案。

有关非涉诉上访事项,应该由信访部门牵头协调责任部门解决,可参照涉诉上访案件的程序办理。

“三审一听”息访制

到政府信访部门上访的,“三级审理”程序走完后,上访人仍不服的;因涉诉案件到法院、检察院上访的,对法院一、二审判决不服,对申诉案件处理结果仍不服的(三次审理),人大可牵头进行听证。

人大听证会参加的部门、人员、专家全面,程序科学,在“三审”的基础上彻底搞清一个上访案件是可以办到的。听证结果明确的,视为应该息访。

对确有冤情的,本着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并做好安抚善后等工作。

对无理上访的,将听证结论书面通知申请听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关部门,并上网公布。做好明理释法、思想疏导工作,劝其停访息诉。如上访人以同一事项和理由继续上访的,有关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非正常上访并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及检察机关抗诉分别做出了规定,但三大诉讼法都没有对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作出次数和审级的限制。

而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和××省委政法委《××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暂行规定》系党委文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系行政法规,但其法律效力低于三大诉讼法。二者中有的规定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预防非正常上访工作方案 第5篇

为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非正常上访预防控制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防范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进京非正常上访信息的沟通与研判,对可能进京上访或引发集体上访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要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二是充分发挥基层政权、调解和群众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及时召开群众评议会、会办协调会,并对重要信访事项召开信访沟通。三是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坚持常规排查、节假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专项排查和应急处理相结合,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排查与边排查边调处相结合,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实行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制度,要求全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信访问题负全责,对重要信访问题要深入基层、与信访群众“面对面”、“零距离”接触,确保“案结事了”。

二、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一是对热点、难点、重点信访问题,由单位支两委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协调处理工作组,集中、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症结,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非正常上访户的矛盾化解工作。二是落实信访代理和“陪访”制度,由单位日常接访人员或单位干部担任代理员,帮助信访人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并及时向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和答复意见;对进京正常上访的信访人实行责任单位派人全程“陪访”。三是强化督查督办。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对重点信访案件和上级领导同志的批示件进行督办。四是注重教育稳控。适时举办法制教育学习班,对可能进京非正常上访和集体到省上访的积极参与者开展法制教育;对组织策划、缠访闹访的重点人员,在开展法制教育的同时,择机依法打击处理。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 第6篇

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全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全系统为其三个月的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活动,及时妥善处置非正常上访事件,确保进京非正常上访得到有效控制。现根据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社会矛盾化解“五集中”专项行动,多措并举,综合整治,切实解决信访积案,切实规范信访秩序,最大限度地遏制进京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信访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展“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月”活动,集中解决一批长期积累的疑难复杂信访案件,集中处置一批长期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信访行为,进一步整顿信访工作秩序,扭转信访形势被动局面。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点对点”通报和重点约谈、挂牌督办原则。

(三)坚持“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原则。

(四)坚持对非访人员以“先处置行为、再处置问题”原则。

四、成立人社局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副书记)副组长:***(副局长)***(工会主席)

***(纪检组长)**(劳动监察局局长)***(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

成 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监察局基建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步骤

“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活动从2014年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2月20日—2014年3月25日)

一、成立组织。局党委成立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机关各科室、各单位“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月”有关精神,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抓好落实。

二、宣传发动。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利用电视台、设宣传点、发明白纸等形式,宣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在信件上重要批示精神,孟建柱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办【2013】25号),使广大群众全面了解当前信访工作政策法规及违法信访行为的处置办法,形成信访工作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隐患排查阶段(3月25日—4月15日)

一、全面排查。各单位负责对近3年来发生过进京非正常上访的信访人和近期有可能发生越级上访的信访隐患进行梳理排查,登记造册,形成台帐,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登记建档。对排查出来的信访隐患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包案驻点领导,落实责任单位,登记建档,汇集案卷。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4月16日—5月20日)

一、逐案调查会商。在局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责任单位通过查阅案卷、调查取证、走访询问等办法,与所排查非访人员要做到“逐人见面、逐案制定化解方案、逐案会商形成会议纪要”。

二、逐案调处化解。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原则,落实会商纪要,最大努力做到息诉息访。

三、依法果断处置。对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按照《信访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办【2013】25号),区政法委、综治办、信访工作领导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对有违法行为的,加强法制教育的批评劝导;对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对以上访为名制造事端煽动闹事、以访施压、以访牟利、恶意重复非访的,收集固定证据,加大处理力度,坚决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进京非正常上访集中整治活动是我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自选动作”,是密切联系群众、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的具体抓手。各村、各单位也要高度重视此项活动,全力以赴做好此项工作。

二、注重实际效果。集中整治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工作要求高。各村、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加强工作保障,按时按质按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充分利用集中整治活动平台,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确保实效。

三、营造舆论氛围。集中整治活动中,选择一些无理缠访闹访、违法滋事的反面案例,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以案释法,以案说理。

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 第7篇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1.3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做好2008年教育系统处理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工作,严格控制我市教职工生赴京省非正常上访,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按照市联席会议要求,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市教育局决定从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市

教育系统开展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集中整治活动。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央[2007]5号文件、省委[2007]21号及平联[2008]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密切联系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问题,深入排查化解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坚决杜绝赴京省非正常上访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全国“两会”顺利召开、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及改革开放30周年庆典活动成功举行,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我市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二、目标任务

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一手抓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一手抓依法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上访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对要求过高的教育到位,对无理纠缠的稳定到位,对触犯法律的处置到位,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校,大事不出局,矛盾不上交,问题不推向社会”的教育信访工作目标。

三、分步实施

本次活动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22日-2月25日)

市教育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领会全国及省市“1.30”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制订本次集中治理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活动实施方案,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召开各县(市、区)教体局、局直各学校、机关各科室主管领导参加的专题会议,对这项活动进行全面动员和具体部署。

(二)全面排查阶段(3月中旬-3月31日)

各单位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可能引发赴京省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信访问题和人员要逐人逐案核实情况,建立台帐,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解决时限,力求一个不漏。排查及建档情况于3月25日前书面(包括电子版)报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之后,每月新发生的矛盾纠纷,经过认真梳理后都要按上述要求登记建档,并于月底前报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解决问题阶段(4月1日-5月31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坚持以“事要解决“为核心,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全力化解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利用各种资源,认真负责地解决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合理诉求。对应当解决又能解决的,要坚决一次解决到位;对在政策边缘可解决可不解决的问题,以解决问题为主;对个别因法律或政策原因,确实无法按期解决的,要制定解决方案,明确解决时限,落实稳控措施,并逐一签订稳控责任状,确保奥运会等重大活动期间我市教职工生不发生赴京省市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要严格落实解决问题的责任,各单位要把解决非正常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逐案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做到案案有人管、件件有人办、事事有结果,确保“案结事了”,真正把矛盾化解在本单位内部。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非正常上访人员再次重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坚决追究责任。

(四)检查验收(6月1日-6月30日)

各县(市、区)教体局对集中治理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活动要及时进行总结,7月14日前向市教育局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总结报告。局活动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局属学校部分案件进行回访,检验是否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息诉罢访。此项活动考核结果将作为平安校园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集中治理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打好这一攻坚战,务求实效。

一是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集中治理非正常上访及群体性事件活动领导机构,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集中治理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要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布置安排这项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承担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是落实措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确保落到实处,妥善解决教育信访突出问题,提高结案率和息诉罢访率。尤其是要认真落实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现场劝返制度、领导包案制度。包案领导要严格落实“五包”责任制,即包掌

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同时,必须做到“四个亲自”,即亲自走访当事人,亲自与上访人谈心,亲自调查研究,亲自抓督办落实。各单位对领导包案情况要形成文件,建立专门台帐,明确解决时限,确保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三是落实双边责任追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育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

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 第8篇

(一)提高认识。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中省、市“两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圆满完成今年控制进京非访的目标任务。

(二)明确责任。广阳镇针对各村、社区结合实际,科学制定了此工作方案,要求各村、社区合理调配工作力量,夯实工作职责,全力做好专项治理活动。既要迅速、安全稳妥接离送返非访人员,又要坚持防范在先,紧盯重点人员、重点群体,严防发生聚集滋事货极端事件,一旦发现情况,要立即行动,果断稳妥处置,坚决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三)灵通消息。各村、社区要加强信息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本村动态,加强信息综合研判,快速反应、快速出击,妥善应对处置。落实信息报送制度,做到急事急报、特事特报、大事快报,绝不发生瞒报、迟报、漏报的问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倒查。各村建立信访信息员制度,重新选3-5明信息员,要切实发挥作用。

(四)严格纪律。广阳镇接劝返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坚决服从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指挥,坚决执行中央“两个一律”、“四个不准”工作纪律,按时到

岗,坚守岗位,互相团结、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 第9篇

(摘要)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的工作要求,切实树立“非正常上访不但无助于问题解决,而且要受到依法追究”的正确导向,引导信访群众合法、理性,正常反映信访诉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信访秩序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就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规定如下:

一、对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处理

(一)警告、训诫和劝导教育。对初次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实行“三位一体”的方法予以处理。即: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处罚;信访部门根据《信访条例》进行训诫:非访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其访责任单位)负责人劝导教育。警告、训诫和劝导教育要在指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对警告、训诫和劝导教育的,公安机关、信访部门要逐人建立档案,客观记载相关内容,存档备查。

(二)行政拘留。对经公安机关警告、信访部门训诫、单

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劝导教育无效,第二次赴京非正常 上访的,公安机关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三)劳动教养。经行政拘留后,仍然赴京非正常上访、违法缠访闹访的,政府劳动教养审批部门应根据劳动教养的相关法规对其劳动教养。司法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执行劳教等方面要积极协调配合。

(四)刑事处罚。赴京非正常上访人员触犯刑法的,公安 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因违法闹访、赴京非正常上访依法受到处理的,信访部门和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其以此为由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工作要求

赴京非正常上访是严重扰乱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坚决、积极、稳妥、及时、到位”的原则,根据现有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公安、司法、信访部门以及相关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担负依法处理赴京非正常上访违法行为、规范信访秩序的责任,坚决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 第10篇

一、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的特点:

1、受到不法侵害后投诉无门情况下四处上访告状,“一稿多投”,期望值高,要求急切;

2、少数上访人情绪偏激,接待处理难度大;

3、反映问题相对集中,大多数与自身切身利益有关;

4、反映问题大多性质严重。

5、反映问题既有正当合理的一面,也有超出法律、法规不合理的一面。在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件中,反映问题均是事出有因,所以百分之八十提出的要求合理,但出于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或曲解,处理要求上随意性大,不合理要求的占受理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二、产生此类上访案件的原因:

(一)凸现司法机关自身的问题:

1、群众观念淡薄。个别部门和执法者对工作不负责任,人浮于事,或处置渠道不畅通,使原本简单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有的问题涉及两家执法单位,但相关单位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见利而动,遇难题就“踢皮球”,使群众状告无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心理上便由不信任进而产生对抗情绪,由此引发上访告状;有的则是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而对自身问题不能正视,不仅伤害了群众感情,而且容易引发群众上访。

2、自身素质不高。有个别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缺乏政治敏锐性,面对当事人或来访群众,竟忘了自己的职责,不是做正面的引导工作,却鼓动群众越级上访,甚至为其出谋划策,充当“专家”、“高参”;有的则对上访者态度恶劣、粗暴或者互相推委,将其拒之门外,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导致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还有的形式上了结了案件,但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解释工作不到位,心中的疙瘩未解开,没有做好善后工作;还有的一味拖、等、靠,直至上访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引发其上访不断。

3、办案力量薄弱。与侦查监督有关的上访案件,往往是案件本身办理难度大,有些案件的落实阻力大、困难大。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在思想上多少都有些畏难情绪,怕办不好,怕惹火烧身,加之领导重视不够,只管批阅,很少过问办理结果,很少督办,批过了也就算完了。因此,领导不问,办案人不办,人为的造成一些涉法上访人员重复上访。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承担了部分处理信访件的职能,但事实上侦查监督部门由于工作头绪多的客观原因,存在着警力捉襟见肘,干警素质有待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增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解决。

4、质量问题突出。凡是涉法上访案件,大都在质量上存在问题,或是证据不扎实,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把证据没有收集到位,工作不细、不实,取得的证据似是而非,经不起公诉检验,或是程序不合法、违法办案,或是法律条文发生变化,或是因其他因素干预,凡此种种,大都造成案件质量不高,诱发了涉法上访案件的产生。如:戢某的姐姐在一次与人争吵后是死于家中。侦查机关及时调查后基本排除了是被控告人殴打致死的事实,双方在村级组织及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达成了死亡经济补偿协议。事隔二十余天后,戢某称有证据证明其姐姐死前确实被人殴打过,要求公安机关验尸查明死因。因证据发生了变化,公安机关在对证人询问后,没有及时核实证据的真伪及证明效力,在随后的尸检中仅仅排除了非毒物致死,但属生理性病变死亡,还是外因所致的问题,不能确定。公安机关的侦查失误及草率,使戢某的控诉请求无法得到满意答复,导致其连续不断的持续上访。

(二)显示现行法律滞后的弊端。

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期,新旧观念、新旧体制相互转变,各种矛盾相互交织,表现在基层,特别是农村村级组织犯罪等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时有发生,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处理,就会引起上访告状。此外,村官犯罪的查处具有两可性,削弱了打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涉嫌七种特定款物的犯罪案件移交由检察机关管辖处理。因此,就由公、检两家管辖农村的村官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分工看似明确,但实际操作性不强,由于农村基层组只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等因素,司法实践中不时出现公、检两家相互推诿、扯皮,有时出现两家同时介入案件的行为,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近年来对村官涉嫌经济犯罪查处率的降低,惩治力度不大,基层群众对村官司法处理结果不满,往往引发上访。

(三)嫌疑人钻司法程序的“空子”。

司法部门依法办案,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否则就是违法办案。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一些案件因证据缺乏或者主要嫌疑人的没有归案,而使案件中途搁浅。但为了保证程序合法,证据到位,有时不得不对嫌疑人采取相应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有时监视工作稍有不慎,嫌疑人便趁机逃之夭夭,使案件悬而未结。受害人一方身体的损害或财产损失无法得到弥补,受害人急切的求决心理,就可能引发上访问题。如受害人李某因张某的伤害行为致眼部重伤,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时,发现案件中李某的伤是否属于张某所为的证据不具排他性,李的眼部重伤系张行为所致的证据不足,且公安机关收集的间接证据也无法形成证据锁链,因此做了不批捕决定并列举补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补充侦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此被取保候审。当公安机关证据补充到位依法批捕张某时,因执行监督不力人已不知去向。为此,受害人李某认为司法不公,四处上访。

(四)上访者“崇尚权力”思想作崇

从漫长的封建社会走到今天的中国,由于受封建专制残余思想的影响,“崇尚权力”在中国人观念里根深蒂固,因此,在群众的心目中,权力比法律大,唯有上边才有“青天”,才能替民做主。所以,从客观来说,老百姓仰仗官家主持公道、化解矛盾、上访鸣冤虽然是根植于他们骨子里的一个传统思想,那么,他们越级上访寻找“高官青天”的举动,就不难理解。但在众多的此类案件中,往往有许多上访人是主观原因所致,大致看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1、群众法律知识不全面,依法治国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一些上访户由于不懂法或者没有全面理解法律的内涵,主观意愿不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己要求得不到满足却固执己见,一意孤行,导致越级上访。

2、有些上访者是因为斗气,有的是对办案单位有意见,与单位、部门斗气,认为办我案,就是整我,唯我独尊,不能容忍工作中的些许差错,一旦出现失误就抓住小辫子不放,小题大做,不计成本地四处上访。

3、有些人知道稳定的重要性,知道各级领导担心上访事件的发生,他们就利用这来给领导施加压力,以达到其目的。也有少数恶意上访者,他们的问题已经过处理,并有定论,但其对定论不满,又不按程序办事,寻找正确解决途径,却利用信访无次数限制、无时间限制、无内容限制等宽松条件,时不时到上级转一圈,或者写封告状信,给相关部门找点事,相关部门也就只有跟着转圈儿。

4、群众法律意识特别是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如今老百姓打官司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中国公民往往不注重对证据的收集,致使老百姓看来有理的诉讼因证据方面的原因而败诉,于是开始长期的申诉之路,但又因场景的变化,重新取证又不可能,司法部门也无法给予群众所期望的结果,就出现有冤难诉的情况。同时,有些群众对司法部门的办案程序缺乏了解,不能明确主管部门,就急于将本应在基层解决的问题上交,后经解释劝导,方才明白正确诉讼途径。如黄某被生意上的竞争对手雇请了四人打伤致重伤,事隔一年后,公安机关才立案,又因团伙作案,嫌疑人没能一次性落网,导致证据收集欠缺,每个人的具体行为无法分辨,案件久拖未决,导致受害人冤屈满腹,在不懂得执法程序的情况下,不得不四处寻求帮助,在检察机关反复的讲解法律及法律程序,才主动息诉罢访。

5、有的上访者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支配,为达到一些过高的或不合理的要求,采取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形式,给领导施加压力,故意扩大上访的规模,超越上访的地域。

三、处理此类上访案件的对策:

与侦查监督有关的涉法上访问题的特点及原因表明,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极其急迫,我们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法治原则,依法处理、安抚、解释、平息好涉法上访案件,最大限度的降低由此带来的不稳定因素。侦查监督部门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力量,认真处理好侦查监督工作环节中的涉法上访问题更是首当其中的任务。为此,笔者建议:

1、进一步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服务质量。处理此类来访质量高低、效果好坏,直接体现了侦查监督干警的综合素质,解释不清、法律法规不熟,或者态度生硬,最终会导致上访群众不信任、有抵触情绪,继而上访。因此,侦查监督人员要在充分认识做好此类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协调能力;要改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和衙门作风,多替党和人们想一想,多为党和人们办实事;要改变上访就是闹事、找茬的老观念,问清是非曲直,分清具体情况,谆谆善诱、晓之以理;要进一步加强干警的政治观、执法观和综合素质教育,着力提高队伍的“执法为民”意识,提高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面对新形势下任务的艰巨性,考虑侦查监督部门工作的多层面性,在人员配备上要专门配备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年富力强、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的干警,切实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解决问题有回声。

2、实行侦查、批捕、起诉工作一体化,采取源头预防控制措施。一是在对外预防控制上,深入开展引导侦查,对侦查部门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依法、客观、及时、全面,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追诉犯罪,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的控诉水平,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促进案件承办人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各项机制,建立良好的侦诉协作关系。具体而言,要加强对刑事案件在公安阶段立案和撤案的监督和制约,对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及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实行有效的控制与救济。加大对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及时了解影响较大、涉及面广、争议较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二是在对内预防控制上,严格运用检察裁量权,对批捕、起诉案件的裁量权刻上更加人性化的烙印。一方面严格审查提请逮捕案件、对青少年不起诉的案件实行听证会制度以及对刑事案件行使求刑权,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等,另一方面切实作好不予批捕、不予起诉案件的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思想工作,讲解有关法律原则,增强他们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这样,不仅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尤为重要的是,大批可能存在的涉法上访案件在办理案件的初始阶段就得到了合理的解决,从源头上减少群众上访的问题。

3、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原则。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原则,勇于维护正义,勇于纠正错误,把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当作维护上访人人权的大事来做,认真接待每一位上访群众,认真处理每一起事件,对发现确有错误的,一定要依法启动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复查、复议,重新作出裁决和结论。对于实体法与程序法无错误的,要依法维持原决定,并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

4、坚持四定原则,及时化解与预防相结合。对一些问题重大的越级访、集体访、重复访,特别是进京上访和言辞极端的异常访,定方案、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加强协调,畅通信访渠道,快速出击,实事求是及时化解,做到部分有理的部分解决,全部有理的全部解决。同时,重调查研究,重事实、重证据,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把苗头性问题超前处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上访问题的发生。

5、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化解疏导原则。坚持把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处理此类案件的全过程,对各种涉法上访人员,无论是有理的、部分有理的,还是无理的,都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明处理的法律依据。对确属当事人不懂法律、法规的,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做好当事人的缠访缠诉、息诉罢访工作。同时,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并服从依法公正的决定,从而及时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6、维护司法权威。对依法确定的“权威性”结论,上访者不按程序办事,恶意上访的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遏制,明确告之不得再继续上访,对于无理取闹、恶意诉讼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打击从而减少无理上访的案件,以维护稳定,维护司法权威。

7、加大宣传及普法力度,倡导文明的法制环境。要以普法教育为契机,大力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不断掀起学法、用法高潮,教育群众正当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减少因对法律、政策不理解而引起的涉法上访问题。上访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综合素质的提高,就会依法上访,并减少上访过程中恶性事件的发生。要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形式灵活、内容丰富、深入持久,营造全社会学法、懂法、守法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有理、有节地文明信访。

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

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精选10篇)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 第1篇妥善处理非正常上访调研报告近年来,五龙背镇的各项社会事业高速发展,政府也在...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