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治理总结范文
危险化学品治理总结范文第1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同时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发电企业。
第二章 辨识、评估与备案
第四条 发电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和使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五条 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和分级,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分级方法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评估应形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1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
2 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八条 发电企业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后,取得正式安全评估报告,汇总整理重大危险源相关文件、资料,按要求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九条 发电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后,应于15日之内,向分(子)公司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分(子)公司应在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发电企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见附件);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可提交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四)重大危险源相关制度、规程;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 发电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发电企业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的,应及时更新档案,在向地方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备案之后,按照第九条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已登记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发电企业应当向地方主管部门
3 申请核销,并在收到地方主管部门同意重大危险源核销的证明文书后15日内,报分(子)公司核销。分(子)公司应在确认核销情况属实后15日内,报集团公司核销。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责任和要求应明确纳入部门职责和岗位责任标准。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有关标准制度,或在相关标准制度中体现重大危险源有关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行。
(一)重大危险源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标准;
(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运行、检修规程;运行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监督等标准制度;设备清册及系统图等;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管理、监督检查、防火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制度;
(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
4 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发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专业培训,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发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必须确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安全
5 生产投入,优先落实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修理费、材料费、生产型固定资产投资和教育培训费用等。每年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障措施和反事故措施计划,明确专项费用,确保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应满足自动化控制要求,相关系统和设备应具备紧急停运功能。
(三)对重大危险源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四)重大危险源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 第二十条 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建立台帐、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分(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发
6 电企业的监督指导,督促发电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子)公司应建立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包括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基本信息、安全评估报告、登记备案记录、标准规程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应急演练记录,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和问题整改记录等。
第四章 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有关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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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结合企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机制,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的各类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应作为春秋检、安全性评价和各类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发现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重大隐患,应由分(子)公司进行督办,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期限、资金和相关预案。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应结合星级企业考评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发电企业应当立即整改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进行外包的,应严格审查外包单位相关资质。在外包项目安全管理协议当中,应明确外包单位日常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控等工作职责和要求。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外包单位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中止外包合同执行。
8 第二十八条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与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枢纽干线、农田畜牧、河流湖泊等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上述规定、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应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实施搬迁或改造。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鼓励发电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降低重大危险源风险,以及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支持采用安全、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替代原有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悬挂应急撤离路线,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 发电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
9 及人员。外来人员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前必须进行风险告知。
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性配备便携式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应采取实战演练方式,应详细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脚本,事故监测、人员疏散、医疗救护、信息发布等均应纳入演练内容,必要时应请地方政府、消防部门、医疗机构、周边企业和居民协同开展应急演练。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结束后,发电企业应对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与地方政府建立重大危险源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地方政府要求开展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要与地方政府有关预案相衔接。
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发电企业应立即报告上级单位和地方政府,应急处置工作应与地方政府实现对接,依靠地方政府开展必要的应急救援、居民疏散、区域管制、环
10 境监测等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发电企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
危险化学品治理总结范文第2篇
关于2010年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
2010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拆迁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现状,区安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的安全条件,打击取缔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高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强化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消除了各类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中明确职责、积极协调、精心组织、依法监管,取得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阶段性成效,保持了我区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一、工作情况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为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区安监局制定、下发了《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大兴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对检查内容、检查时间、人员安排以及职责分工等做了统一部署,从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有效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2、领导重视,依法整治
区安监局在召开的局领导班子会议上,坚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纳入会议议程,听取汇报,研究和解决在整治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区安监局李延国局长对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要求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总结危化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开展危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警示教育,做到举一反三,严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真正把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做好,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营造社会氛围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我局坚持以全面贯彻落实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群众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社会氛围,广泛提高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提升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为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出了贡献。
(三)加强执法,全力监管
1、 加大检查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4月1日至30日,我局共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192家,出动执法检查车次48次,出动执法人员156人次,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28份,强制措施决定书6份,发现安全隐患476条,已整改落实418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负责人立即整改,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则要求其限期整改。通过全面、细致的整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规范其生产经营活动。
2、 及时查处举报,消除安全隐患
为及时消除隐患,保障群众权益,我局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投诉举报的查处力度。4月1日至30日,我局共受理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举报3起,已查处3起,对已查处的举报都已通过网络举报平台进行了回复。
(四)摸清底数,做好台帐
对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摸底、排查,建立了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台帐,对每日检查情况进行客观、详实的记录,认真分析执法数据信息,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下一阶段执法检查工作。
二、存在不足
我局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问题还存在不少,如:①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②危险化学品储存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③安全标志缺少;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还未完全担负起来,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⑤企业日常对危化品的管理工作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一些单位获取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放松了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等问题。
三、工作建议以及下一阶段重点
要严格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各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以企业自查自纠自除隐患为重点,继续开展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规范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经营行为,避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发生。
在本次大检查的基础上,今后我们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完善企业基础管理,强化企业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动态管理,严格监控,加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避免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发生。为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建设和谐大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治理总结范文第3篇
一、整治内容
(一)排查汽车维修企业的废机油、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企业按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规范安全处置。
(责任单位:汽修所)
(二)核实危险废物运输企业的车辆和人员资质信息以及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铁路、水路运输的规定,告知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责任单位:运管处、海事处)
(三)对危险废物运输船舶和车辆开展常态化检查,在跨市界的重点航道、重点收费站设立综合检查站,对其他码头和收费站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严控危险废物非法转运。
(责任单位:运管处、海事处)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备案制度,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含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洗舱水),消除安全隐患;
重点整治企业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责任单位:运管处、航道处)
二、时序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
各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检查重点内容,确定检查范围,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或计划,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9月)
1.排查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完成汽车维修行业的排查和对危险废物运输企业核实工作。
2.整治阶段。督促经排查发现问题的企业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治,限期未完成整治的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三)督查落实“回头看”阶段(2020年10月12月)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督查,督促完成整改工作,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治实效。
各单位要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照排查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要狠抓方案落实,倒排时间节点、明确整治时限,建立销号制度,督促问题企业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做到整治彻底,不留隐患。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短期不能整治到位的,要尽快制定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
(二)构建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加强与环保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推进形成长效机制,争取运行经费保障检查站点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开展,有效防范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
(三)及时上报信息。
各单位要于6月3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计划)的贯彻部署安排;整治期间(6月至9月)每月25日前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危险化学品治理总结范文第4篇
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三、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高空作业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各生产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丹阳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报告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丹阳市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丹阳市安监局备案。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项目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项目部重大危险源清单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
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环保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一法三卡安全警示卡;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
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报送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七条
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八条
项目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
安全环保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可按照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
安全环保部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重大危险源预防措施告知项目部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部对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环保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环保部。
第十四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环保部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安全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条
安全环保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项目部对主要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重庆市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技术科、设备动力科、安全环保科等部门组成,发生事故时以指挥部为主负责全公司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
第二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指挥由主管安全和主管生产副经理担任,下设协调联络组、后勤保障组、抢险救灾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
第三条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职责: 总指挥:总经理
(1)全面负责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应急处理的指挥和协调,对事故与灾害的紧急处置迅速作出判断与决策;
(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
(3)指挥现场人员撤离,确保任何伤害者都能得到足够的重视; (4)决定事故现场死是否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5)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处理做出安排;
(6)及时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重大伤亡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7)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组织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8)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对现场急救员与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教育,使每一名从业人员都能够掌握通畅呼吸道、人工呼吸、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和搬运等急救技术,了解在可能出现的恶劣条件下求生求救的方法。
副指挥职责:
1、副经理(安全)
(1)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组织编写项目总体应急预案,提出抢险报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
(2)指导抢险报修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
(3)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
(4)审核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发生应急救援事件时为组长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组织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
(6) 总指挥不在现场时代行工作。
2、副经理(生产)
(1)负责应急现场的直接指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方案的演练; (2)负责组织专业救灾队伍进行事故中心地带的抢救与救灾工作; (3)负责组织自愿救险救灾队伍进行紧急情况下配合或替换专业救灾队伍抢险与救灾,防止事故或灾害扩大与蔓延。在事故调查清楚并定性的条件下,尽快清理现场,恢复生产。
协调联络组:生产调度
(1)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
(2)负责事故或灾害的紧急救险、救灾与处置情况的通讯指令的传达,保证领导指挥机构与各成员之间,本单位与上级和周边单位之间(如地方消防、医疗机构)信息及时沟通,完成调度、汇报、通告与救援工作;
(3)负责在整个救险救灾过程事与遇险人员的家属联络和接待,作好精神和生活上的安抚工作;
(4)负责对外消息的发布与澄清事宜;
(5)负责保险索赔事宜的处理,做地善后事宜; (6)负责应急过程的会议、记录与整理,应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会议记录报告。
后勤保障组:经营科
(1)负责应急所需的机械、装备、材料、生活保障物资的供应、组织、调集工作;
抢险救灾组:生产技术科及设备动力科
(1)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现场安全抢险救灾工作,对抢救过程中的工艺设备、管线以及电力等进行调整和控制,并及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情况。
(2)负责组织医疗人员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临时抢救和临时处置,并协助医护人员护送重伤员到相应的医疗机构治疗; (3)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 (4)负责组织调查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应急事件结束后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抢险救灾实施报告。 安全保卫组:安全环保科
(1)事件发生后组织警戒保卫人员封闭事故现场、隔离事故或灾害区域;
(2)负责保护现场、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照相取证;
(3)负责维持秩序、疏通交通等工作;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伤亡事故的处理。
医疗救治组:财务科和质量科
(1)负责在外部救援机构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
(2)区分伤重程度,使重试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 (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的治疗效果,并将治疗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给应急领导机构,以便领导及时做出决策。
第四条 安全环保科及相关科室要根据公司各类预案要求及时开展救援演练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事故报警方式采用内部电话和外部电话线路进行报警,由指挥部根据事态情况通过公司内部电话发布事故消息,做出紧急疏散和撤离等警报。需要向社会和周边发布警报时,由指挥部人员向政府以及周边单位发送警报消息。事态严重紧急时,通过指挥部直接联系政府以及周边单位负责人,由总指挥部亲自向政府或负责人发布消息,提出要求组织撤离疏散或者请求援助,随时保持电话联系。
第七条 公司应急救援人员之间采用内部和外部电话线路进行联系,应急救援小组的电话必须24小时开机,禁止随意更换电话号码的行为。特殊情况下,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必须在48小时内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必须在24小时内向各成员和相关部门发布变更通知。
第八条 现场事故应急处理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和遏制事故,从而防止事故扩大到附近的其它设施,以减少伤害。在处理事故时要坚持以下原则:
(1)消除事故原因; (2)阻断泄漏; (3)把受伤人员抢救搬运到安全区域;
(4)危险范围内无关人员迅速疏散、撤离现场;
(5)事故抢险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后,迅速投入排险工作;
第九条 安排对工人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工作班次、地址等,并保存在应急控制中心,还要定期更新,以便在应急疏散人员时保证所有人员都疏散到位。发现缺员时,应及时报告所缺员工的姓名和事故前所处的位置等。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划定事故现场隔离区范围,防止无关人员误入现场造成伤害,同时要做好隔离区的交通速到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得到控制后,要立即对现场进行洗消并迅速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在对现场进行采取摄像、拍片等取证分析后,由总指挥下达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在涉及到周边社区和单位的疏散时,由总指挥通知周边单位负责人员或者社区负责人解除警报。
第十二条 救援小组、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特殊情况可以延期,最多不超过三天),救援小组必须在召开事故分析会的48小时内将处理结果报公司领导,处理结果将在现场进行通报,让全体员工受到教育。
第十三条 处罚
(1)对违反制度规定,不积极执行救援任务、不配合救援工作的相关人员处200员罚款,严重的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事故当事人处200-1000元罚款,并进行安全教育,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危险化学品治理总结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为重点,依法管理,集中整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为建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长效机制奠定良好基
1 础。
三、任务和措施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各有关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交通部负责,安全监管总局、工商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要进一步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轮胎磨损、制动系统有效性、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公安部负责,交通部、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9月30日,公安、交通、安全监管、质检
2 等部门要组织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要求的车辆,交通部门要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公安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者联系质检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部门监督销毁。
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在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把关,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安装喷涂的警示标志、
3 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检部门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对于“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罐式运输车辆产品公告管理。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罐式车辆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于罐式车标注的载质量、容积和外形尺寸按介质实际密度进行核定,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一律从《公告》中撤销;在《公告》产品审核环节,除上述要求外,对于罐式车辆的罐体,需要出具与罐体相符合的制造资质证明,并附罐体检测报告。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交通部负责,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5月10日至6月30日,交通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比较高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人员和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在一年内出现
4 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处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公安部负责)
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资质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剧毒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臵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
5 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公安部负责)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身携带运输通行证明的,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公安部门与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要求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要制发详细路线图和制定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8月底之前,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臵、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质检总局配合)
从5月10日开始,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5月20日开始,要求从
6 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5月31日开始要求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全监管部门对重点仓储、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臵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公安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配合)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处臵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制定处臵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每一个地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臵网络。
7 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按照处臵预案及时采取现场处臵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抓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框架内成立由公安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为成员的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环保总局参加。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组织好本地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形成整治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对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全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重点地区专项
8 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组织明察暗访,及时发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各省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每月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1 告示牌示例
(白底黑字、白天在20米处清晰辨认)
10 附件2 “爆”“毒”文字示例 (橙色反光字,反光亮度不低于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
11 附件3 反光带及“爆”“毒”文字位置示例
(车身或槽罐上粘贴橙色反光带,宽度为150mm左右,反光亮度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级红色反光材料的要求)
反光带
危险化学品治理总结范文第6篇
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
唐店小学
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实验室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治理学校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实验室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体系,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实验室环境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杜绝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得到进一步强化,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都延峰 成 员:全体教师
三、工作重点
此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如下:
由于我校没有化学实验室,所以加强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至关重要,决定在全校开展实验员安全教育讲座,各班以宣传栏、板报结合本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宣传。
四、实施要求
2.突出重点,强化宣传。要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对事故隐患加强监控。学校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明确相关的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
3.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学校安全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教职员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形成学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良好工作局面。
4.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校园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工作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知识,促进学校安全工作。
危险化学品治理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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