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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人民调解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10-111

司法所人民调解制度范文第1篇

在**乡的工伤调解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受轻伤的工人不敢全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无异于和老板闹僵关系并面临被老板解雇命运,但是如不全力争取,自身权益将会受损。2013年10月08日,**司法所便接到这样一位纠结的农民工的调解申请。

2013年08月30日,农民工黄某在**某石业有限公司上班时左脚大拇指被叉车砸伤,导致左脚大拇第

一、第二关节外侧处骨裂,医疗费用已花费约1500元,自事发到申请当日,黄某都在厂里休息未能复工,在赔偿数额上与厂方协商不成引发工伤纠纷。

黄某在申请时除提交自身受伤证明外,另外向司法所调解员提出要求,希望能够保住工作,不然今年将无法挣钱回家过年。对于黄某的申请,调解员高度重视,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分析,认为本起调解应采取灵活的方法进行。于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先约谈厂方代表,在轻松的氛围中就工伤事宜进行了解。并向先厂方做思想铺垫,就工伤事故的法律知识进行简单的宣传和说明。后再对黄某进行约谈,了解其真实的想法,并就其中不合理的诉求进行委婉的劝导,使之对调解有清楚的目的和底线。在前期工作完成后,司法所调解员认为双方面对面调解的时机成熟,并将双方约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为了保障黄某权益,司法所在双面调解时同样也注意把握轻松的氛围,避免任何一方紧张激动的情绪出现。并就黄某在厂方上班期间优秀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进行了说明,同时也将厂方丰厚的职业待遇和良好的职业保障进行强调,使得在调双方都对对方持有良好的印象。

在水到渠成后,适时攻破本次纠纷的难点便提上议程,司法所调解员直接提出黄某的申请要求,要求企业方赔偿后不可以无故解雇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厂方未过多犹豫即答应。于是调解协议很快即达成,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

司法所人民调解制度范文第2篇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的意见

根据县委转发《保定市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纠纷派查调处工作体系》的意见,为充分发挥镇党委政府、各村和各部门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总目标、深化大调解理念,完善大调节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各村各部门协调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社会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全镇的改革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 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现“三下降、三提高、三不出、三防止”的工作目标,即:民转刑案件下降、设法设诉信访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民调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节率提高、行政投诉案件调节率提高: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疑难纠纷不出县;防止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恶性民转刑命案、防止发生集体越级进市赴省进京上访。

三、职责任务与工作重点

1、人民调解工作要突出抓好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各村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业调解员队伍,要重视调解员的选任,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按政策开展。恒州镇法庭、派出所和司(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法所要及时掌握民调组织正在调解的重点案件,积极支持、帮助民调组织做好调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工作重点调解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及经济纠纷等。

2、司法调解工作重点抓深化,扩大司法调解范围,提高调解结案率。法庭要高度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充分认识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减轻群众诉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自觉克服重判决轻调解的思想,要把调解工作贯穿民商事案件审理、执行的全过程,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3、行政调解工作重点抓引导,强化调解理念,提高行政调节率。各有关所站要转变执政理念,改进执政方式,切实把行政调解作为基层行政部门处理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当调则调,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原则,善于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理、教育、协商、调解等多种方式,依法合理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行政调解重点是征地纠纷、拆迁纠纷、权益纠纷等。

四、 保证措施

1、镇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副科以上干部任副组长,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人员为成员的大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调解中心。各村要完善民调组织,坚持两委联席会制度,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有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持,(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其他成员和村调解委员会成员参加。重点排查解决本村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首先有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书记、主任时第一责任人,民调主任是解决问题的具体责任人,要做到一般问题及时调处,解决不了的及时提交村排调联席会解决。经过联席会研究仍不能解决的问题或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拿出初步调处意见,说明不能调处的原因提交镇联席会议。

司法所人民调解制度范文第3篇

一、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意义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是指当事人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协调达成的协议,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并赋予该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案件。事实上, 人民调解协议只具有相当于合同的效力, 单靠这一“合同”, 后续协议实现上明显缺乏保证, 因此, 立法者同时增加了司法确认制度, 以期借此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

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存在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强化调解协议的确定性

未设立司法确认程序之时, 协议的义务履行依赖于当事人意愿, 履行义务过程中一旦一方反悔, 另一方便束手无策。而司法确认程序的设立改变了这一困境, 法院在对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之后, 可以强化人民调解的确定性, 有了国家公权力的保障, 调解协议的履行也更加顺利。

(二) 监督调解协议的实现

司法确认程序的重点是由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 调解协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均是法院审查的对象。只有经过审查, 调解协议才会被赋予强制执行力, 这从侧面也是司法机关对协议的过滤和监督。

(三) 有利于分流民事纠纷

人民调解协议的达成比诉讼更加简便可操作, 时间成本降低, 并且现在又有了国家强制力来确认并保证执行, 这无疑增加了公众对调解解决纠纷这一方式的信心, 相信未来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选择这一方式来解决纠纷。而在当前司法机关繁重案件积压的情况下, 也有利于加快解决当事人纠纷, 免去诉讼困扰, 降低时间成本, 节约司法资源, 实现司法的能动作用。

二、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实施中存在的争议

司法确认之诉的价值不言而喻, 但同时, 笔者认为依然存在一些争议亟待解决:

(一) 司法干预是否背离调解自愿性的初衷

人民调解的核心是以当事人自愿为中心, 在第三方主持下合意达成协议。而司法确认程序的关键是具有强制执行力。有些学者认为, 司法确认程序造成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最终“殊途同归”, 通过司法审查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做法, 违背了调解的自愿性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 如果没有司法强制力确认, 实践中易造成纠纷久拖不决, 加重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心理负担。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权是一种非讼裁判权, 它已经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审判权, 就像郝振江学者所认为的, 非讼裁判权与诉讼裁判权相比它更类似于行政行为。司法确认并没有改变调解自愿与合意性的初衷, 反而是通过公权力介入的手段保障了这一初衷的实现。从实践来看, 调解的随意性导致了纠纷没有办法切实解决, 而司法确认则改变了这个困境, 给出了一种有力的解决途径。

(二) 双方“共同”申请模式是否存在局限

对于申请方式方面, 《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坚持双方共同申请的模式, 对于这一模式, 有学者指出, 实践中共同申请的要求对于某一方当事人不积极配合申请确认的, 效果可能并不是很好。但也有学者认为, 立法要求调解协议的确认必须经双方申请的目的恰好是在强调人民调解的自愿性与合意性价值。另外,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 这个规定也有利于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笔者赞同后一观点, 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人民调解协议的非争议性。申请司法确认本身只是一种相当于寻求公证的申请, 因而司法确认裁判应当依据当事人合意进行, 以双方统一态度为前提, 不能仅凭一方申请即启动审查程序, 这样才能保证调解自愿价值的实现。

(三) 救济规定是否已经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 被确认之后的调解协议, 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 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而被驳回的申请, 当事人可以变更原协议或者达成新协议, 也可以起诉。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出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但是如果当事人并未向法院申请确认, 又确实有一方蒙受欺诈或胁迫的瑕疵情形, 那么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应该如何寻求救济, 民事诉讼法并未给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关于这一点, 笔者期待在实践过程中民诉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加以完善。

三、结语

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能够将非诉与诉完整地衔接, 快速有效且有力地解决社会纠纷, 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 目前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在立法中反映出来, 新的纠纷在不断地出现, 我国非诉调解司法确认的相关配套法律解释应该与时俱进, 并且人民调解机构也应当有相应的规范要求, 只有二者结合, 才能够真正解决纠纷。

摘要:在我国, 民间调解简便易行但也存在着履行率低的缺陷, 如何衔接调解的自愿性和规范性, 是发挥非诉调解功能的最重要的环节。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是2012年民诉法修改的创新, 经过近两年实践, 仍有一些争议亟待解决。

关键词: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司法能动

参考文献

[1] 王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中的权利保障[J].商, 2013 (6) .

[2]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司法所人民调解制度范文第4篇

一、突出重点,平安创建促和谐

1.是以和谐平安宣传为动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首先,认真开展了综治宣传月活动。在此次活动中,制定了《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了全镇政法综治工作会议,表彰了2018年全镇综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其次,积极制作各种宣传标语。在本镇政府大门口制作了一块大型约2㎡的宣传标语牌,书写了10多条永久宣传标语和两条长横幅宣传标语。制作了6期《政法园地》宣传专栏,散发了各类综治、法律、科普等宣传单2000多份。此外,还把和谐平安村、平安家庭、和谐平安单位创建标准张贴到各村、组、单位。

2.是以群防群治为基础,筑就治安人防网络。近年来,该镇就如何发挥人防网络的作用进行探讨和尝试,加强了各级治安防范力量。全镇现有治安巡防队员8名,治安信息员29名,综治特派员3名,以退休干部、党员、教师、为主的治安志愿者20名,以村营长为主的一批村级信息联络员6名,以中心治安户、民间纠纷调解员为重要力量的信息人员80名。以上组织的建立使全镇在人防方面形成了一种全天候的三级防范网络。

3.是以电子监控为关键,筑就治安技防网络。近年来,镇政府不断加大技防投入,花钱买平安。今年上半年,该镇又在xx停车处、镇政府大门口等处增加和维修7个电子监控探头,探头全部联网到综治维稳中心的监控室。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时发现和打击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为保证电子监控探头的实际效果,在探头附近安装了街道路灯56盏,方便值班人员夜晚进行实时监控。按照县综治办提出的“一万人以下5个,一万人以上三万以下6个,三万人以上8个”的安装标准”,镇政府决定在明年再增加2个探头,分别安装在政府大院和xx农贸市场,这些新安装的探头将与派出所进行联网。

二、抓住基本,排查矛盾除隐患

一是建立“三心合一”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以乡镇综治维稳中心为依托,将群众诉求表达中心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纳入其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机制,统一调度”,落实好“六个有”,即有领导、有专人、有制度、有职责、有牌子、有经费,充分发挥综治维稳中心集中人力物力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二是不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对本镇内的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坚持做到一周一排查,一月一大查,做到排查矛盾与排查治安隐患相结合,与调处相结合,与打击相结合。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排查,坚持排查不留死角,调处不留隐患。各级调处组织定期将辖区纠纷的种类、特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到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反馈到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指挥中心。各级调处组织都按户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

三是认真开展专项排查行动。自省市县布署“双排查”活动以来,镇综治委高度重视,把它作为综治工作的重头戏来抓。每月召开一次“双排查”工作形势分析会,听取各单位负责人和综治维稳信息联络员的工作汇报。针对排查出来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物集中加以调处。

三、探索新路,“三调联动”化纠纷

xx镇积极探索推行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新机制。

一是成立领导机构,完善组织网络。今年8月,成立了“三调联动”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纪检书记担任副组长,派出所所长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村调解委员会等21人组成。司法所所长为镇矛盾纠纷调解中的首席调解员,聘请2到3名老同志、老干部、老党员为义务调解员。在全镇各村建立调解委员会,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室,挑选文化程度高、具有法律知识的村干部担任人民调解员,聘请了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三老”人员担任村、组义务调解员。

司法所人民调解制度范文第5篇

人民警察警衔与军队军衔、海关关衔并称我国三大衔级,作为中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于1992年10月起实施了警衔制度,十余年来,警衔制度对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加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甚至政工干部,对警衔制度却普遍缺乏系统、深入的了解和研究,仅有的认识往往浮于少数几个法律法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知识结构上的缺陷,有鉴于此,本文将对警衔制度加以详细介绍。

一、现代警衔制度的起源

现代警衔制度起源于西欧,效仿自军衔制度。15世纪,西欧部分国家的军队实施了军衔制度。1829年,法国和英国在相继效仿军队的内部管理、职位设置等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便比照军队军衔制度,在警察组织内实施了警衔制度:即用缀在肩章或领章等处的等级符号,标明警察的社会地位和职务级别。此后,警衔制度逐步在世界各国通行。

二、警衔设置若干类型

目前世界各国的警衔衔级设置,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

1、将校尉型。所谓将校尉型警衔设置,即指警衔名称、等级设置等与军衔基本相似,大多以“将、校、尉”等作为等级称谓。以埃及为例,其警察组织从最高领导到一般警察,警衔设置为四等11级,分别为少将、准将、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准尉、军士长、军士、下士、列兵。朝鲜、越南、泰国、沙特阿拉伯、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以及非洲、拉丁美洲等一些国家均属于此种类型,但有些国家在警衔前冠以“民警”或“警察”以与军衔相区别。

2、非将校尉型。非将校尉型警衔设置可细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许多英联邦国家,采用警察总监、警司、警督、警长、警员等衔级名称,但等级设置多少不等。如英国警衔设置为5等13级,即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总警司、高级警司、警司;总督察、高级督察、督察;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警员。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台湾,衔级名称比较简明,分若干等级。如德国警察衔级设置为4等14级,即警监分两级,警督分四级,警长分四级,警员分四级。我国台湾地区警察的衔级设置为警监、警正、警佐三等,每等分四级。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不分等,只设级,衔级名称也与众不同。如日本警察分设九个衔级,即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视、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巡查。韩国警察警衔分为11级,即治安总监、治安正监、治安监、警务官、总警、警正、警监、警卫、警查、警长、

巡警。四是以南斯拉夫、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把警察分为两大类,每类各设若干衔级。如法国警察分为警官和保安官两类,共设11个衔级,警官分为特级和一至三级警官,保安官分为一至六级和见习保安官。

3、混合型。美国、丹麦、荷兰、尼泊尔等国属于这种类型。所谓混合型,是把将校尉型警衔称谓和警官、警员等称谓结合起来使用,或者把所担任的职务与警衔等级融为一体,即“一职一衔”。美国警察没有全国统一的衔级,由各州依据自己的法律、政令各行其是。如纽约市警察设置十个衔级,即总局长、分局长、助理分局长、副分局长、督察、助理督察、警长、副警长、警官、巡警。洛杉矶市警察则分九个衔级,即局长、副局长、分局长、上尉、组长、巡官、刑警、巡佐、警员。[i]

我国香港地区警察也属混合型警衔设置,为“一职一衔”类型,就世界范围来看,其警衔设置相对科学、合理,可为我国大陆下一步的警衔制度改革所借鉴,因此,这里着重对香港地区警衔设置加以介绍。香港警察的警衔设置由低至高分别为:警员Constable、高级警员Senior Constable、警长Sergeant、警署警长Station Sergeant、见习督察Probationary Inspector of Police、督察

Inspector ofPolice、高级督察Senior Inspector of Police、总督察Chief Inspector of Police、警司Superintendent of Police、高级警司Senior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总警司Chief Superintendent of Police、助理警务处长、高级助理警务处长、警务处副处长、警务处处长。香港警察警衔升级制度非常严格,每次升职时均需进行面试、笔试和体能测试,并对个人历史纪录加以考虑,但警务处副处长升任警务处处长则由警务处处长选出接替人选,一般从警务处副处长里挑选。

三、新中国警衔制度历史沿革

新中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的建立,经历了曲折和反复的过程。建国伊始,中央公安部[ii]和中央财政部即开始研究人民警察的等级、服装、津贴、徽章等问题。经过较短时间的酝酿,形成了“二等六级警衔制”的草案。按此草案,人民警察警衔分为警长、警士两等,又各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警长即“警察首长”,对应县级以下公安机关的领导,警士即“警察战士”,对应各级公安机关的民警和编制内工勤人员。但是,该次“二等六级警衔制”草案未能实行,主要原因在于当时人民警察队伍刚刚组建,人员组成相当复杂,机构体制、人员编制等均未确立,实行警衔制度的时机并不成熟。

1955年9月,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军衔制度,随即,公安部政治部着手实行警衔制度的准备工作,当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草案)》,并在几日后的《人民日报》上加以公布。按此条例,人民警察警衔分为公安警衔、专业警衔、公安勤务警衔、专业勤务警衔等四类。其中,公安警衔授予外事、刑事、铁路、户籍、治安、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等警种,专业警衔授予经济、消防、武装等警种,一般警衔授予各级指挥、政治领导(乡、镇、街道派出所和各种民警、武警中队以上)和主管人员,勤务警衔授予各级公安机关在编的勤务、业务人员和实行兵役制度的专业(武装、消防)警察警士。警衔等级共设有两类、六等、十七级,各类警衔之间略有差异。

但是,由于当时有关中央领导同志的否定,该次警衔制度草案在施行前夕即被终止。

1982年,参照当时的西德警衔制度与警服蓝本,一个比较完整的警衔草案和新警服设计被草拟出台,当时的警衔等级草案,分为警监、警督、警正、警士四等,每等均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警衔标志以肩章上横杠的多少区分等次,新警服则从1983年试穿,直到2001年被99式警服完全取代,其德式制式、标准,影响了中国警服近20年。但是,1983年11月,公安部向中共中央及国务院提出了在人民警察中实行警衔制的报告,原计划从1984年5月1日起实行警衔制,但中央考虑到军队尚未实行军衔制以及与其它部门的平衡,决定在军队实行军衔制后,再实行警衔制。至此,第三次警衔制度草案被搁置。

1987年初,公安部根据军队即将实行军衔制度的情况和《宪法》中“警察实行级别制度”的规定,组织起草了《警衔条例》,设立一至三级警监、一至四级警督、一至四级警正、一至三级警员。原计划1988年国庆节军队实行军衔制、89年五一节武警实行警衔制、89年国庆节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但当时因有关问题,该次警衔制草案未能付诸实行。

1991年11月,公安部政治部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阶条例(草案)》,[iii]按照此草案,警阶等级设有:一至三级警监,一至四级警司,一至四级警正,一至二级警员。此后,在近一年的时间内,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安系统内部翻来覆去地进行推敲和修订。草案经修改后,将“警阶”的称谓改为“警衔”,并下设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五等十三级。1992年7月1日,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主席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9月,国务院对公安部《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进行了批转,这标志着警衔评授工作进入实施阶段。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在经历了三十三年的数次曲折、反复以后,终于完成了各种法律手续,出现在人们的面前。警衔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9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进行了转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随之实施了警衔制度, 199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举行司法警察授衔仪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为4名三级警监和425名司法警察授予了警衔。1992年警衔制度的实施,对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制度化、正规化和现代化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四、新中国警衔标志的变更

虽然人民警察警衔制度自1992年方始正式实行,但警衔标志却已经经历了三次修改和更新。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1995年,为使警衔标志更加明显,便于辨认,同时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经国务院批准,修改了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方法,规定总警监、副总警监为金色橄榄枝环绕金色四角星,警监、警督、警司、警员警衔标志由金色四角星和金色

横杠组成,警衔标志佩带在肩章之上,即第二套警衔标志。(1995年第二套警衔标志图式暂缺)

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更换99式新式警服,对警衔标志式样进行了重新设计。同年8月,国务院朱镕 基 总理签署第289号国务院令,发布《关于修改〈司法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的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标志与人民警察其他警种相同,但在胸牌、臂章以及警号分段等方面区别于其他警种。由于不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司法警察未设置专业技术警衔。

五、司法警察警衔制度基本内容

在我国国家政体上,人民法院与政府属“一府两院”体制,《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其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因此,相对于其他警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工作在授衔对象、批准权限、审批程序、标准条件等方面有其独立的特点,警衔制度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工作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其警衔制度的基本内容涵盖于大小100余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函复、通知、解答等规范性文件,但基础性文件共有5个,即:《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人民警察警衔标志佩带办法》、《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工作细则》。概括来讲,司法警察警衔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警衔评定授予的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工作细则》,拟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为司法警察建制单位的在编、在职并且在岗的司法警察,凡不具有司法警察性质的单位和不担任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不评定授予警衔。

二是警衔的等级设置。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及《关于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总警监(总警监General Police Commissioner、副总警监Duty General Police Commissioner)、警监(一级警监Police Commissioner Class I 、二级警监Police Commissioner Class II 、三级警监 Police Commissioner Class III);警督(一级警督Police SupervisorClass I 、二级警督Police Supervisor Class II、三级警督Police Supervisor Class III);警司(一级警司 Police Superintendent Class I、二级警司Police SuperintendentClassI、三级警司Police

SuperintendentClass III);警员(一级警员Police Constable Class I 、二级警员Police Constable Class II)。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部级正职可评授总警监;部级副职可评授副总警监;厅(局)级正职可评授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厅(局)级副职可评授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处(局)级正职可评授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处(局)级副职可评授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科(局)级正职可评授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科(局)级副职可评授

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科员(警长)职可评授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办事员(警员)职可评授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三是警衔的批准权限。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管理工作细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监、警督警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警司警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院长批准;警员警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警司、警员警衔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

四是警衔标志及佩带办法。

司法所人民调解制度范文第6篇

【发布日期】2007-12-19 【生效日期】2007-12-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司法、农业、文化、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共青团委员会,妇联,科学技术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决定,2008年深入推进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三下乡”活动作为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抓紧抓实

党的十七大强调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一重要论述,既使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的重要性进一步凸现,也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新形势下,大力开展“三下乡”活动,对于推动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格局,提高广大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农村社会进步,丰富和活跃农民文化生活、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集中活动为示范、制度化经常化工作为基础,办实事、办好事、重实际、求实效,推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常下乡、常在乡,更好地服务农民群众、服务农村发展、服务社会和谐。

二、采取有效措施将“三下乡”活动引向深入

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要从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充实下乡内容,拓宽下乡途径,健全下乡机制,在传播先进文化、丰富农村精神文化生活上下功夫,在传播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上下功夫,在传播医药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上下功夫,在密切城乡关系、倡导社会新风上下功夫。

文化下乡要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融入“三下乡”各个环节和各项活动中去,通过专家巡讲、文艺演出、发放宣传手册和挂图等形式,帮助农民群众了解中央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引导他们自觉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国家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等工程,为文化常下乡提供有效终端和平台。通过送戏剧电影、送图书报刊、开展文艺演出等形式,把优秀精神文化产品送下乡,丰富活跃农民文化生活。大力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把公益放映与市场运作、流动放映与固定放映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努力实现每村一个月能放一场电影。坚持开展经常性慰问演出,鼓励县级剧团深入农村演出。办好西部演艺及创作人员培训班,为当地培养文艺骨干人才。积极开展送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下乡活动,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宣传宪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宣传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规。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美德在农家、关爱女孩等活动,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倡导家庭美德,资助失学女童。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少生快富工程,救助计划生育贫困户。

科技下乡要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增强科技致富本领的需求。要创新科技下乡的形式,依托广播电视、星火学校、农村青年中心、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举办科普大集、科技讲座等活动,开展多层次实用技术培训,扶持更多的农村科技示范户和乡土科技骨干人才,着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继续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整合农业管理、科研教学和推广机构的技术力量,建立专门的工作队伍,努力做到科技人员直接到户、技术要领直接到人、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推广科技特派员制度,动员科技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下乡,引导农民学科技、用科技,依靠科技致富。办好广播电视涉农专业频率、频道和有关栏目,建好农村科普画廊。继续组织农村科技致富能手到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推进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动员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农民科技培训和科普宣传方面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卫生下乡要更好地满足农民群众提高卫生健康水平的需求。要拓宽工作渠道,丰富支援内涵,通过巡回医疗、健康宣讲、人员培训、赠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方式,把卫生知识和医疗服务送下乡,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帮助农民群众强化卫生意识,提高健康素质。继续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部属部管医院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农村卫生工作和军队医院支援西部地区医院工作等卫生支农活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改进医务人员选派方式。以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主要支援对象,把短期派遣医务人员和长期驻点工作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农村巡回医疗车、光明行动计划复明手术车、健康快车的作用,积极开展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推动卫生健康知识和医疗服务常下乡。继续实施“大地之爱・母亲水窖”、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和安康计划,为西部贫困地区农村家庭解决饮水、卫生等问题。

三、精心组织今冬明春“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

开展集中示范活动,是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的重要形式。今冬明春,中央有关部门将开展以下集中示范活动:(1)12月下旬,组织文化、科技、卫生工作者到河北省保定市开展“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为当地农民群众举办文艺演出,提供法律咨询和科技服务,进行义诊和卫生健康检查,赠送“万村书库”图书室。(2)元旦春节期间,组织中央文艺院团优秀艺术家和知名演员,到重庆、云南、陕西、青海等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进行慰问演出。(3)继续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深入开展以倡导男女平等、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到广西、陕西、甘肃、新疆等地慰问和帮扶计划生育贫困户,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到河北、湖南开展送温暖活动,慰问农村留守儿童和贫困母亲,为当地送去春蕾小学和致富项目。(4)春节前夕,到安徽淮河重灾区开展送农业科技下乡活动,为当地建设一批科技书屋,赠送一批实用农业科技图书、资料、农机具等,组织科技小分队进村入户开展指导。(5)2008年5月,组织开展科技列车下乡和青少年科技创新操作室赠送活动,向农民普及科技知识,提供有针对性的科技咨询和服务,帮助农村青少年开展科技活动。(6)开展科技专家进乡村活动。组织一批科技专家到贵州、陕西等地举办科技培训,为群众传授种植养殖技术,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7)开展院士专家科技下乡活动。组织院士专家到黑龙江、新疆农村,进行科技宣讲、技术帮扶。(8)组织医疗队下乡服务。利用国家巡回医疗车等方式,为农村贫困地区送医送药送知识,推广新的医疗技术,培训当地医务人员。(9)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与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相结合,组织法律工作者进村入户,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农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10)以新农村、新青年、新风采为主题,举办第十届全国乡村青年文化节,推进农村青年中心建设。(11)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农村放映队为农民群众放映国产优秀影片。各地要在配合开展上述活动的同时,结合实际,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开展一些效果好、群众欢迎、示范作用强的集中活动。

四、切实加强“三下乡”活动的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是广大农民群众过上更好生活的热切呼唤。各地各部门要以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加大力度,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把“三下乡”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更加有效。

1、精心安排部署。要把“三下乡”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举措摆上重要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抓紧对元旦春节期间的工作做出安排,确保全年“三下乡”活动有一个良好开端。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齐抓共管、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加大投入,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

2、积极探索创新。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三下乡”活动的好经验和好作法。准确把握当前农村发展新情况、农业结构调整新变化和农民物质文化新需求,研究掌握新形势下“三下乡”活动的特点,创新内容、创新手段、创新机制,让“三下乡”能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

3、认真组织宣传。要运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媒,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三下乡”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报道农民群众对“三下乡”的反响和呼声,反映各地各部门开展活动的进展和成效,推广基层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和经验。宣传部门要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协调新闻单位统筹安排好“三下乡”宣传报道,加大元旦春节期间相关报道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爱农、助农、惠农的浓厚氛围。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科技部

司法部 农业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科协

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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