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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的管理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0-111

事故事件的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尾矿库事故、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二、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三、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管理制度

四、事故、事件回顾制度

尾矿库事故、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及时报告矿尾矿库库区范围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规范尾矿库库区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程序,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事件进一步扩大,确保安全事故、事件后续调查分析处理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尾矿库区范围内所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件报告管理。

第三条 术语与定义

事故:凡是引起人身伤害、导致生产中断或财产损失的所有事件。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事情。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 尾矿工负责在第一时间将库区内所发生的事故、事件真实客观地向选矿厂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条 选矿厂根据事故、事件轻重程度分别向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及分管副总报告,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救援。

第三条 调度室负责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已经发生的事件、事故进行处理,确保通讯畅通。

第四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或技术人员)及时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并向分管副总报告。

第五条 副总经理负责向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报告。 第六条 总经理当发生重大事故时,总经理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

第三章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 事故、事件类别

1.在《企业员工工伤事故分类》标准中,划为20类: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其它伤害等。

2.尾矿库事件主要有山体滑坡、泥石流、尾矿溢流等。 第二条 事故、事件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的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丧失的事故;

6.轻伤事故:指负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不到重伤范围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事件涵盖范围:

1.坝体跑浑水;坝体不均匀沉降;坝体开裂或塌陷;浸润线超高;超警戒水位;干滩长度不足;排水设施不正常;周围山体滑坡;外来尾矿排放;人为破坏;外来人员游泳;安全标志缺失;人身事故、事件;职业病;其他设备事故、事件;其他设施事故、事件;相关方的投诉;未遂、违章。

第四条 事故、事件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事件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4.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五条 事故、事件的响应程序

1.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选矿厂厂部汇报,由选矿厂向矿调度室、安全环保部报告,再由调度室向分管副总和总经办汇报,同时立即组织安全抢险和救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要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六条 事故、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事件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七条 事故、事件登记表及相关的报告、表格由安全环保科统一制定标准格式,各类事故、事件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矿所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事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事件调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在事故、事件发生后,能及时地把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调查清楚,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内事故事件的调查。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 安全环保部是负责事故、事件调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各类事故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二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其归口管理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条 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机电动力部负责,涉及人身伤亡的设备事故时,以安全环保部为主,机电动力部配合。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一条 事故、事件类型 1.事故、事件类别一般分为: 1)人身伤害事故、事件; 2)职业病; 3)设备事故、事件; 4)火灾;

5)交通事故、事件; 5)未遂、违章; 6)相关方投诉。 第二条 调查机构及人员

1.根据事故、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影响范围,单位调查一般为较轻,危害影响较小的事故、事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组、生产技术组、员工等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2.对较重、危害影响较大的事故、事件由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工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室负责与技术人员,员工代表等组成调查进行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安委会。

3.各级调查人员必须由书面任命书,并应接受以下内容的培训: 1)访谈技巧; 2)证据收集和保留; 3)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

4)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 第三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 1.查明事故经过及后果; 2.查明直接原因; 3.查明间接原因;

4.查明标准化系统暴露的问题; 5.分析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6.确定防范措施;

7.为制定防范措施确定负责部门、人员及其职责和完成时间。 第四条 调查方法: 1.现场勘察取证(摄像、照相、技术分析);

2.询问当事人及现场人员,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事件、事故发生的过程;

3.走访调查相关与事故、事件有联系的人员; 4.总结、分析证据和询问记录。 第五条 调查时间规定:

1.由单位调查处理的一般较轻的事故、事件要求三天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矿安全环保部。

2.由公司部调查处理较重大的事故、事件要求一周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安委会。

第六条 其它要求:

1.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类型为调查人员配备所需相应装置、设备。

2.现场调查要认真、详细,尽可能采用科技手段取证,收集相关资料。

3.对收集的证据、资料要整理、分类,妥善保存。

4.调查过程中要多与员工、中层领导交谈,了解事故、事件发生根本原因,听取他们意见或建议。

5.中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参与下列事故、事件调查:重伤及死亡事故;严重的设备事故;严重火灾;事故灾难;严重未遂事故。

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尾矿库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管理,确保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尾矿库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管理。

第二章职责职能

第一条 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进行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 第二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进行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具体工作,并将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果进行存档管理。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为事故、事件调查与分析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 机电动力部部负责为设备设施事故事件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 选矿厂负责提供事故、事件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所需的各种资料。

第六条 矿员工代表员工代表依照规定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一条 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分析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和事件发生后,要立即与发生事故、事件的责任人及员工进行沟通,并要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收集事故、事件证据及相关资料,对事故现场进行深入调查,明确事故、事件类型,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并做好记录。

第二条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2.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调查,公司工会参加,事故单位负责协助配合调查,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写出事故调查报告。重伤事故由公司结案,并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3.伤亡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由政府部门负责调查并结案,公司有关单位、部门协助配合调查。

第三条 被任命的事故调查组应接受下列培训: 1.事故调查技巧和知识; 2.访谈技巧; 3.证据收集和保留; 4.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术;

5.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 第四条 事故、事件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后果;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查明标准化系统暴露的问题;

6.明确负责落实事故、事件防范措施的人员; 7.明确防范措施实施的时间表; 8.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后效果评估的要求; 9.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条 事故、事件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六条 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事件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自己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事件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事件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事件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重大事故、事件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安全内容和安全、卫生措施而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9.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件的;

10.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八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应立即进行统计分析,要求如下: 1.统计方法要科学;

2.统计内容要全面,包括对职业病和非职业病进行辨识,对职业病进行评估;

3.统计指标要达到要求;

4.导致事故、事件发生的相关责任人要提供足够的统计分析资料,事故、事件统计分析结果要向公司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在公司公示栏进行公布。

第九条 为了寻找事故规律应针对下列内容进行统计分析: 1.事故原因、种类; 2.各类设施的事故、事件; 3.发生的时间、频率; 4.发生的地点、部位; 5.事故原因;

6.不安全的行为和环境分析; 7.工伤事故率分析; 8.事故、事件费用分析; 9.标准化系统元素分析。

第十条 安全环保科、生产技术部和选矿厂每年要组织相关班组、人员对尾矿库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总结,对事故、事件的原因和防范措施进行讨论,对回顾记录进行存档。

第四章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4、《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

事故、事件回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做好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对员工要进行必须的事故、事件回顾教育,唤起员工对事故、事件的回忆,达到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范围:适应于本矿事故、事件回顾。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事故、事件回顾汇总、统计、分析的归口管理,负责制订制度并督查执行。

第二条 各生产基层负责人和班组长利用不同的方式组织员工进行回顾。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一条 事故、事件回顾时间:

1.对本单位已发生的事故、事件或者与本单位相同类型的事故、事件,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特点易发生事故的时间进行回顾。

2.夏季:尾矿库溃坝等事故。 第二条 事故、事件回顾方式:

1.公司以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各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回顾。

2.各单位以每月召开的例会组织各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等人员进行回顾或者在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中,以身边事故案例、讲解,或请受伤害者讲亲身经历。

3.各单位在每旬安全例会上进行回顾。

4.各班组根据易发生事故的地点、每周一由班组长带头组织讲解或员工讲述。必要时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参加,在组织班前班后会工余时间上进行回顾。

5.以安全月活动为契机开展事故讲解、对话、漫画、展栏等形式。 6.以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栏,报道相关案例分析。 第三条 事故、事件回顾主要内容: 1.水灾、火灾事故、事件; 2.尾矿库溃坝事故; 3.其它。

第四条 事故、事件回顾要求

1.回顾时由公司领导、各单位负责人、班组长牵头,逐级、按管辖范围召集相关人员回顾,必要时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员工或其它部门人员参与回顾。

2.回顾时,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利用讲座进行讨论、学习,要讨论事故、事件的原因和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事故事件的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 一) 归责原则

由于在国际航空事故中受害人几乎不可能证明承运人存在过错, 而承运人具有更强的风险承担能力与举证能力, 《华沙公约》确立了过错推定责任。此后, 承运人对旅客损害赔偿责任的严格化趋势愈发明显, 这在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双梯度责任制度的正式确立中得到体现: 其中, 第一梯度责任是指承运人不得免除或限制的、无论在有无过错的情况下都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害承担的标准限额的赔偿; 第二梯度责任是在承运人过失造成旅客伤亡的情形下由其承担的无限制责任, 承运人可以举证证明损失完全由第三人的过失或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时除外。马航MH370 失事原因不明, 无法判断承运人即马航公司的过错, 因此应当推定其有过错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除承运人赔偿责任外, 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航空事故赔偿中强化制造商和设计者的责任十分必要, 因而大多数航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基本以严格责任为依据追究责任。在马航事件中, 旅客为获得最大程度的赔偿, 可以考虑同时起诉马航公司与相对实力更为雄厚的飞机制造商。当然为兼顾生产企业利益, 现有必要在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基础上附之以免责事由、赔偿范围的限制, 以缓解生产商的巨大压力, 从而解决“深口袋被告”现象给航空器制造商带来的困惑。

( 二) 赔偿限额

随着各国航空运输产业的发展, 航空责任制度中提高承运人对旅客伤亡赔偿限额、甚至取消限额的趋势越发明显。在承运人对旅客责任方面, 《华沙公约》第22 条就人身赔偿限额规定每位旅客为125, 000 法郎, 承运人与旅客之间任何减轻或免除承运人责任的约定都归于无效, 但双方可约定更高的赔偿限额。到1975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时, 国际通用的记账单位由法郎改为“特别提款权” ( SDR) 。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确立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在旅客人身赔偿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以10 万 ( 现11. 3 万) 特别提款权为标准, 依公约规定每位旅客产生不足10 万提款权的损害赔偿时, 承运人承担严格责任, 不得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对于超过10 万特别提款权的赔偿请求承运人可进行赔偿且无最高数额限制, 但此时承运人只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当然, 具体赔偿标准等问题现在仍由缔约国国内法处理, 因此实际赔偿标准尚存在巨大差别。

二、国际航空公约关于国际航空事故赔偿的管辖权问题

在国际航空事故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损害方面, 《华沙公约》在第28 条中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公约规定, 有四个地点的法院对国际航空事故中伤亡旅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有管辖权: 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要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所在地法院以及目的地法院。其中考虑到“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 前三个管辖法院均以承运人为中心确立。

国际航空运输中, 承运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因此承运人的住所地也应将二者均考虑在内。各国对住所的规定有所不同, 在确定住所时常有冲突。可以认为住所的冲突认为有积极冲突 (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的住所) 和消极冲突 ( 当事人无法律意义上住所) 两种形式。确定自然人作为承运人时的住所过程中, 解决住所积极冲突时, 内国住所优于外国住所; 若为外国住所间冲突, 则最后取得的住所优先。解决住所消极冲突时, 一般以当事人居所或惯常居所替代住所。确定法人作为承运人时住所中, 各国理解并不一致。根据我国规定,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他国家有以营业中心所在地为住所、章程制定住所以及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的几种情况, 确定时应加以区别。

可以明显注意到, 《华沙公约》规定旅客不能在其自己的住所地起诉, 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 而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其进行了弥补, 引入了“第五管辖权”。公约第33 条中规定, 诉讼可以在以下当事国领土内提起: 发生事故时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所在该国领土内, 并且承运人使用的航空器经营到达该国领土或者从该国领土始发的旅客航空运输业务, 同时在该国领土内该承运人通过租赁或者所有的处所从事其旅客航空运输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第五管辖权”只用于旅客人身伤害和死亡的索赔, 而公约中规定的其他四类管辖权可适用于任何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索赔中, 后者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在适用时, 确定受难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不需要考虑其国籍。当然, 适用“第五管辖权”的重要条件是受难旅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在事故发生时必须位于公约的成员国内, 这也就意味着一位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所在国不是公约成员国的受难者想要向具有第五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时, 他不能够得到预期的救济。

摘要:2014年3月马航MH370次航班失联, 真相至今尚未查明。本文希望聚焦于该事件, 对国际航空公约关于国际航空事故赔偿问题展开研究。

关键词:国际航空事故,双梯度责任,管辖权

参考文献

事故事件的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1) 完善与推进油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的员工培训管理网络对于各个油田单位来说,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人员对于油田单位的健康发展与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的成员通常都是由那些较精通预案策划的岗位管理专家组成。为此,油田企业可以将这部分员工设定为预案教培的主体,在进行应急管理培训活动中先对这些教培主体进行培训工作,再通过受过培训的员工们进行岗位的传播,继而构建起一个系统的 “定员式”的油田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培训管理网络。

(2) 完善与推进油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的定点培训管理网络在油田单位中,对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的执行点位是相关岗位,而执行者是相关岗位的系统操作人员,为此,可以在进行突发事件培训中将相关岗位作为培训点位,将培训对象设定为相关岗位的系统操作人员,并将事先已经进行过系统培训的员工作为预案的讲解人员,进而建立并完善“定点式”的传授培训管理网络,以便推动应急管理知识的有效传播。

(3) 完善与推进油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的定项培训管理网络在构建突发事件培训管理网络中应注意的是,由于每个单位所肩负的职责不同,承担的工艺技术不同,因而其所设计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也相应的会有所不同。为此,要有效提升油田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的针对性与应用性,就务必要不断建立与完善“定项式”的培训管理网络,针对不同需求开展分单位、分岗位、分区域进行的定项式培训工作,以便提升培训的实效性、灵活性与针对性,推进突发事件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2不断完善与推进“三分”培训管理机制

(1) 完善与推进油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的分期培训目标管理制度各个油田单位先已将突发事件的应急培训纳入到对员工的技能培训之内,为此,油田单位应该提升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培训的重视程度,在进行培训过程中认真对待,既要有一定的培训方案、培训目标,同时还要对培训人员进行规范的要求,记录参加培训人员的出席率、合格率等指标,以此作为培训互动效率的评价基础,以便不断对培训活动进行完善。

(2) 完善与推进油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的分路培训计划执行制度对切实保障油田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就务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同时要制定并完善油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的分路培训计划与执行制度,以确保培训工作有章可循,提升其工作的科学性与系统性。如:在春季,将防火工作作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重点工作;在夏季,将防中暑作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重点工作;在冬季,将防冻作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培训的重点工作,分路搞好应急预案培训的事前计划编制,并在培训中严格按照制度规范进行制定并执行。

(3) 完善与推进油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的分项培训检查考核制度培训工作完成效果如何需要在其培训工作进行中与结束后进行事中检查与事后验收,这是对于培训效果检验的最佳方式。为此,要提升油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的分项培训效果,不仅要制定相关的培训目标与培训方案,还要在培训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培训效果的检查与验收。培训结束后,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成果检验,以便于提升培训质量。为此,对于每个油田单位来说,在进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的培训中都应该建立并不断完善培训的考核制度,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3不断完善与推进“三更”培训方式

(1) 完善与推进油田突发事件应急人员更换的及时培训方式从油田突发预案的相关组织机构在人员设置的实际情况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他们往往是由各级相关负责人员组成,人数最少在十几人,最多在几十人左右,可以说人员队伍相对庞大与复杂,另外,由于工作原因许多岗位的调整、变动导致应急组成人员经常更换,加之岗位特点决定其务必要快速了解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指导,为此,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岗位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不断完善与推进应急人员培训新方式,以便提升应急工作效率,提升安全性。

(2) 完善与推进油田突发事件应急措施更改后及时培训方式随着当前我国油田事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在管理层面上对油田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为此,为了有效落实上级提出的要求与管理需求,油田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预案会经常变动或更改。要使得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并掌握,培训人员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的讲解,使油田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与培训工作相一致,实现两者的有效结合。

(3) 完善与推进油田突发事件应急技术更新后的及时培训在油田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为了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 提升运作层次,必须要不断加强应急技术的有效更新。为此,要不断实现应急技术革新与发展,使技术的发展与时代的要求相同步。所以,在油田突发应急技术得以更新与发展后,应该聘请相关的培训指导人员根据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向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工作,传授新方法,实现新技术与应用的有效结合,以便于新技术在油田员工中得到及时有效的落实。

摘要:本文以油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培训为研究对象,从三个方面探讨了如何有效推进油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旨在帮助油田工作人员掌握相关运用应急预案,提升油田突发事件的控制处理能力。

事故事件的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在信息传播技术发达的时代, 社会的信息传播迅速、便捷, 民众的信息意识强, 若政府部门面对突发性事件时, 信息不透明、不公开, 遮遮掩掩, 会引发不必要的猜测, 从而引起谣言传播, 因此需要政府部门确保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及清晰度, 这也是政府部门和媒体应给予民众的承诺。而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保障是实现规范环境信息公开传播的最佳路径。鉴于目前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时, 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不建全现状, 本文针对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 探讨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信息公开制度的起步缓慢与法律制约的缺失

突发事件, 指己经造成或者将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 它的发生有突然性, 事件的发生出乎人们意料之外, 或者在人们的预料中, 己经预测到事情将会发生, 但仍对其发展过程及将要产生的结果无法确定, 仍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因素。突发公共事件针对的是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事件, 或者, 即便对事件的发生有所预料, 但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乃至最终结果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而此种事件对社会影响大, 对生活、生产所造成的损失巨大, 往往无法估量, 会引起社会舆论重视, 民众反响强烈, 受到广泛关注, 在事件发展过程中, 与事件密切相关的人员财产损失状况及应对措施等信息会受到民众的广泛关注。因此相关信息的公开尤为重要。世界范围内, 各发达国家对重大信息均形成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而我国在此方面仍较为欠缺, 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健全。

在我国, 关于政府部门针对突发事件下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的研究发展缓慢, 起步也较晚, 研究尚不成熟, 尚未形成有效机制。在2003年, 产生了“非典”事件, “非典”病毒最早于广东发现, 发现时间为2003年的年初, 但公布时间己到2003年的3月。政府部门当时采取的措施是:为了避免民众恐慌, 严密封锁相关信息, 未及时向民众公布真实、详尽的信息, 以至于不知情的民众未能及时采取科学的预防措施, 导致了疫情的扩散。同时, 也丧失了控制“非典”疫情漫延的最佳时机, 以至于造成全国范围内的重大疫情性漫延。从这例重大事件中, 可以看到政府在信息共享及传播途径, 传播范围方面未构建有效机制, 也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对此加以规范、制约。“非典”事件的产生, 于一夜之间, 暴露了我国信息未完善公开、传播制度的癖端, 政府部门陷入尴尬之中,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也引起法律学术界的重视。血的代价使全社会均热切关注信息公开问题, 这次“非典”突发事件的产生, 使得政府部门深刻意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认识到相关信息对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认识到构筑信息公开、共享体系的重要性, 从而开始逐渐制定政策, 采取一系列信息公开措施, 积极、主动应对防范社会风险, 保障民生。同时, 我国法学界也由此掀起关于规范政府部门、促进信息公开的思考。但是, 我国相关法律及规范针对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仍存在缺失, 相关制度体系及措施也不到位。

三、法律规范保障构筑信息公开的制度体系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 虽然规定政府部门具有义务公开某些信息。但具执行过程中各地标准不一, 实际效果不佳, 有损法律的严肃统一。因此应制定相关细则规定, 针对突发事件, 及时公布民众关注的相关信息。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 及时将处理措施、事件的演变发展情况及人员财产的伤亡损失变化情况公布于众, 媒体也应制定相关法律细则, 对事件及时予以追踪报导之外, 并对报导的深度广度及对民众引导的角度进行细化规范。其中, 政府部门的责任最为重大, 因为作为影响民众生活重大的突发事件, 其信息的公布状况以及披露程度, 在某种程度上, 对成功处置突发事件构成关键性的要素。而且作为政府部门, 其有途径掌控大量涉及重大事件的信息, 享有公共资源。政府部门在进行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 大量涉及相关信息, 因此应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以便政府部门有法可依, 有据可循, 依法定的程序、在法定的第一时间将掌握的信息予以公布。制定一套完备的体系制度, 制定信息公开制度, 规范政府部门行为, 完善相关人员职责,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隐瞒真实信息, 因此而导致突发事件恶化者, 追究其行政责任, 对因此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增加, 甚至酿成社会危机者, 予以刑事制裁。

总之, 建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对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报道、公开, 增加可视度、透明度, 降低不可知性, 防范不稳定因素, 引导并调动民众力量, 应对突发事件, 减少损失。

摘要:近年来, 突发事件频繁发生, 不仅危及生命, 且给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突发事件具有危害程度高、突发性强的特点, 需要相关部门反应灵敏, 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控制灾情, 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但是, 目前我国应对突发事件时, 存在信息管理不规范, 信息公开意识薄弱、选择性公开、传递迟缓等特点, 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缺位, 相关部门职责不甚明晰, 缺乏统一管理, 协调配合不到位;产生突发事件时, 信息不公开或选择性公开, 环境信息管理的法律规范缺失, 在某种程度上, 导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受到影响。因此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改进面对突发事件时, 信息不透明的现状。

关键词: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事故事件的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福彩延迟开奖事件存在的问题

福彩中心作为我国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其依据《彩票管理条例》对由于数据异常所产生的问题采取延迟开奖的措施。从法律上来看是合法的, 但是却为何会遭到如此多人的质疑, 是由于福彩中心在此次事件中存在许多的问题:

(一) 福彩中心公布延迟开奖不够及时

在此次的“福彩延迟开彩”事件中, 福彩中心却采取类似“突袭”的方式, 在没有事先预知的情况下, 取消开奖。福彩中心作为我国的授权管理彩票的机关, 其本身的行为必须符合行政法的相关原则。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其必然有自身的处理机制。而福彩中心没有及时开奖, 要么说明重庆市没有及时向上通报存在的问题, 福彩中心直到开奖前才得知重庆市的数据异常问题, 这说明福彩中心本身管理不够规范;要么就是福彩中心早已得知重庆市的数据异常的前提下, 依然不及时发出通知。然而无论哪一种原因都表明福彩中心自身存在的问题。

(二) 福彩中心事后开奖不够规范

福彩中心作为管理福利彩票的机构, 其管理的事项是非常之多的。在管理这些事项的时候难免会发生意外, 这是不可避免的。在每一期的福利彩票开奖中需要统计全国的数据, 如此巨大的数据发生异常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 在数据产生异常后福彩中心延迟开奖也是理应的。但是在此次“福彩延迟开奖”事件中。福彩中心在没有及时公布延迟开奖的前提下, 事后采取的网上开奖的方式。一次福利彩票是否公正公平, 其绝大部分是取决了彩票的摇奖。而此次采取的是由网上直接公布开奖, 再加上之前的“突袭”式延迟开奖, 其公正性必然会受到广大彩民的质疑。

(三) 福彩中心在说明原因时过于简单

当发生某个事件的时候, 政府除了要及时挽救、减少损失之外, 还要对引起该项事件进行说明解释, 向民众说明此次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 取得民众的理解。而反观此次“福彩延迟开奖”事件, 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也进行了相应的解释。在1月26日上午, 民政部门新闻发言人陈日发就此事道歉。对此次事件民政部门官方回应称, 之所以会延迟开奖, 是由于重庆福彩销售系统在数据汇总中出现异常, 未能及时完成汇总和传输。[1]。民政部门的道歉以及说明仅仅只是告诉民众延迟开奖的直接原因, 并没有说明发生此次事件的根本原因, 这并不能解决民众的疑惑。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冰封三次非一日之寒, 如果福彩中心做的一直都是很好, 那么即使发生问题, 公众也会理解这些错误。之所以如此, 主要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缺乏对彩票业的监管, 这必然会引起民众对彩票事业的怀疑。

(一) 财政部难以对主管部门起到监管作用

在我国, 政府发行的彩票只有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两种, 按照我国《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 其分别由民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管理, 两者的监督机构为财政部。[2]这种监督是远远不够的。首先, 财政部本身就是一个庞大的缺乏监督的机构, 由其来进行监督, 很难得到民众的信服;其次, 从部门的级别来看, 财政部与民政部属于国务院组成部门, 而体育行政部门则属于直属机构, 它们三者属于平行部门。财政部即使想要进行监管, 也很难起到监督的效果;再次, 财政部的职能总共有14项之多[3], 这就造成真正负责该项工作的是财政部内设的一个部门, 即财政部综合司彩票处, 而该部门仅仅只是一个处级单位。由财政部这个平行机构去监督民政局和体育行政部门都很难得到实现, 更不用说由财政部中一个处级部门去监督。

(二) 财政部很难直接对发行机构进行监管

从目前的制度而言, 彩票监管实际上是由财政部综合司彩票处负责。然而在级别上, 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和体育彩票发信管理中心在我国属于正司级的事业单位, 而财政部综合司彩票处仅仅只是一个处级部门。要一个处级部门去管理正司级的事业单位, 实际上很难起到作用。按照我国目前适用的彩票发行规则, 是由彩票发行机构负责彩票管理的具体管理, 当需要申请增加或者变更彩票品种的规则、发行方式、发行范围时, 必须先经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再提交给财政部。也就是说实际上财政部所面对的往往是民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 而财政部与民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又属于同级别的部门, 这样也就很难起到监管的作用。而福彩中心与民政部或者体彩中心与体育行政部门之间则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 也难以起到监督的作用。

(三) 公证机构没有发挥监督销售机构的作用

在实践中, 公证机构发挥着监管彩票运行的作用。从彩票被印刷出来到运送至销售机构, 彩票摇奖的过程, 都能看得到公证机构的身影。财政部是作为宏观的监管机构, 而公证机构则代替了财政部, 在彩票制度具体运行中针对销售机构进行监督, 其是通过作为第三者的方式负责证明彩票的公正性。对于普通民众而言, 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综合司等等机构跟他们太过遥远, 他们更为相信他们真正能看得见的公证机构。然而, 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却没有发挥真正的作用。如2004年的西安宝马案就是由于公证机构没有如实进行公证。[4]首先, 在制度上而言, 我国的公证制度不够完善, 造成公证机构很难与政府部门抗衡, 公证机构往往处于被动的状态;其次, 在我国相关的彩票管理法律规范中并没有任何有关公证机构的规范, 彩票发行机构寻找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完全是其自我监督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公证机构很难发挥其作用, 从而造成民众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度的降低。

三、对完善我国彩票监管制度的建议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去问中指出要“依法治国”, 其精神就在于要将所有的政府管理纳入法律的规范之下。彩票制度作为我国为政府创收的一项制度, 更有民众将其称为“无痛的税收”, 就应该建立完善的彩票监管制度, 促使彩票制度能够健康发展。

(一) 全国人大制定《彩票法》

我国是自1987年开始发行福利彩票, 发行体育彩票已有28年。然后, 并一项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彩票制度的发展。时至今日, 制定《彩票法》已经是迫在眉睫。首先, 从国内看, 行政法规并不能满足彩票事业的发展, 在1987年开始发行福利彩票之时, 可能由于缺乏相关经验以及害怕直接进行彩票立法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政府采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方式来进行尝试。然而至今已有25年, 相信政府对于彩票事业有了充足的认识。其次, 从国际上看, 国际经验告诉我们, 彩票立法势在必行。现代国家, 如日本、英国、芬兰等国家都采用立法的方式来引导彩票事业的发展。[5]这些国家发达的彩票事业与其健全的法律体制是分不开的。最后, 彩票立法的时机也已经相对成熟。目前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虽然存在许多缺陷, 但是它们的存在为彩票进行立法提供了充足的经验。全国人大理应趁着此次“福彩延迟开奖”事件, 专门制定一部《彩票法》, 规范和完善我国彩票事业的发展。

(二) 国务院设立彩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主管机构和发行机构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 监管机构的模式主要有3种: (1) 国家的某个部门负责监管, 如法国由预算部进行监管, 芬兰由财政部进行监管; (2) 国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如瑞士设立博彩委员会, 西班牙则设立彩票管理局; (3) 采取双轨模式, 如英国分别设立博彩管理局与彩票委员会联合管理。从模式上来看, 我国采取的似乎是第一种模式。然财政部无法发挥监管主管机构的作用。并且由于财政部门职能众多以及民政部与体育行政部门的存在, 财政部也难以直接对发行机构进行监督。彩票事业经过28年的的发展, 彩票事业的规模也已经逐渐扩大, 其管理的事项也逐渐增多, 财政部也分身乏术。也不应当继续由财政部进行监管。第一种模式已经逐渐不符合我国的国情。而第三种模式采取双轨的模式, 同样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监管部门过多一来最终将造成部门之间的职能混乱, 二来也容易浪费资源。据此, 国务院应当设立一个专门的彩票监督机构, 由于其是专职的彩票部门, 在彩票管理方面, 其权限相对更大;并且由于其能够更加专业地、专一地监管主管机构与发行机构。

(三) 建立健全的彩票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理应在彩票监督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造成其难以发挥作用。建立一套完善的彩票公证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首先, 采取强制公证方式。在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 并没有关于公证的规定, 现今所有的所谓公证都是福彩中心与体彩中心的一种自我监督手段;其次, 明确公证的内容。仅仅要求必须进行公证是不够的, 更为重要的是对公证的内容进行规定, 对公民最为关注的地方进行公证才能真正发挥公证的作用。再次, 明确公证机构的责任。公证机构是审核和进行公证的部门, 申请人提交公证申请后, 公证机构应该对申请要求进行调查审核, 受理后派公证员对其申请要求进行公证。在上述两项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赋予公证机构监督彩票销售机构的权力。既然赋予了其权力, 那么就必须得到相应的监管以及对没有如实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处罚。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对公证制度的重视。在以往中, 国家缺乏对公证制度的重视, 造成公证机构在与政府机构对抗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弱势的地位, 这必然会影响公民对公证机构的信任。因此, 除了在建立一套完善的彩票公证制度之外, 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公证制度。

摘要:2015年1月25日, 原定于当日21时30分双色球第15011期摇奖直播, 在没有事先预告的情况下被取消, 引发了极大的震动, 遭到如此多人的质疑。这说明公众对福彩中心的信任度是极其低的, 其原因在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此应当建立完善的彩票监管制度, 促使彩票制度能够健康发展, 建立公众对彩票业的信任。

关键词:彩票制度,监管,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开奖事件”缘何演变为公信力危机[N].法制日报, 2015-1-28.

[2] <彩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3] 主要职能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官方网站[EB/OL].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benbugaikuang.

[4] 特别报道:西安宝马案中的公证缺失[N].人民日报, 2004-08

事故事件的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1.1 护士自身素质所致

1.1.1 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护士只注重病人的健康问题, 而忽略了病人从就医时就拥有的权利, 同时护士自己也有履行告知职责的义务。护士在诊疗过程中没有保护病人的权利, 也不依法施护, 是导致差错发生的原因。

1.1.2 护理人员缺乏护士工负荷重, 身心疲惫, 差错事故也随之增加。

1.1.3 责任心不强, 业务不熟练

护士在工作中精力不集中, 主动性差, 缺乏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一些工作经验少的护士, 在遇到紧急情况时, 应急能力差[1]。因技术不熟练, 工作经验不足而分不清轻重缓急, 抢救设备准备不充分, 手忙脚乱, 不能准确及时配合抢救造成差错。

1.1.4 心理护理及健康教育不到位、不及时

护士工作忙与患者沟通少, 患者的身心需求得不到满足, 失去信心, 以至于治疗不配合而延误病情。作宣教时, 含糊不清, 致使病人对自己病情所需要注意的事项一概不知, 盲目地自作主张, 出现差错事故。

1.2 护士行为所致

1.2.1 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在进行护理操作时没有认真

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未严格遵守无菌操作技术原则, 忽略护士值班、交接班制度, 遗漏危重病人医嘱, 未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因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床头交接等造成差错事故, 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1.2.2 没有及时观察病情变化

没有及时巡视病房, 致使患者遭受坠床、烫伤等意外伤害, 约束时肢体受损, 静滴化疗药时, 药液外渗致组织坏死, 危重病人引流管脱出等给病人造成痛苦。

1.2.3 执行医嘱不认真

处理医嘱发生错抄、漏抄等, 口服药漏发、错发, 遗忘静脉用药及用药错误等, 遇到复杂疑难问题或发现事故苗头不请示、不报告, 盲目处理, 发生不良后果[2]。

1.3 其他原因

护理职业的特殊性;护理人员的配置不能满足病人的需要;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

2 管理对策

2.1 提高护士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过硬的业务水平是护理安全的保障, 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做事是护理安全的基础, 定期实行业务学习、业务讲座、每季度业务考核, 积极进行岗位培训和技术操作培训, 既以熟练的技术赢得患者的信任, 又避免了因操作不熟练引起的不满情绪。

2.2 引导护士正确认识护理职业

进行自我心理调节, 保持良好的心态, 拒绝不良情绪, 做到不带负性情绪上班, 避免因情绪影响导致的护理差错, 保证护理安全。

2.3 提高法律意识

进行岗前教育, 让护士明白病人有知情权, 自己有告知义务, 懂得依法保护病人和自己的权益。

2.4 加强理论学习和技术操作训练

加强“三基”训练, 对护理人员定期进行专科知识培训, 技术操作培训及考核, 学习急救知识, 提高护士的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

2.5 注重细节

“一百减一等于零”、“没有最好, 只有更好。”帮助护士树立高度的责任感, 及时、细致的观察病情, 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认真核对医嘱, 不凭印象做事, 以致打错针、发错药。针对人员少、工作量大的情况, 在节假日、双休日、夜班时如有抢救活特别忙及时安排人员援助, 以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2.6 健全并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工作流程环节

(1) 护士长应做好病房管理工作, 对每一位病人的情况心中有数; (2) 坚持严格事前控制, 严肃事后处理的原则; (3) “以人为本”, 重视每一位护士, 调动她们的主观能动性, 让她们“快乐生活、快乐工作”, 减少差错事故的发生。

摘要:分析了护理差错事故的原因, 提出管理对策, 指出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专业知识的增加等工作, 是减少差错事故的重要环节。认为必须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 遵守“一切以病人为中心, 以质量为核心”的工作理念, 才能减少差错的发生。

关键词:护理差错事故,成因,管理

参考文献

[1] 刘秀菊.护士行为所致差错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J].当代护士, 2008, 5:32.

事故事件的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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