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范文
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范文第1篇
1 疫病流行与病原情况
1.1 疫病防控形势基本稳定
重庆市长期没有发生大规模流行性疫病, 没有发生因感染疫病而大量死鱼的事件。
1.2 一类疫病病原长期存在
重庆20072013年每年都有鲤春病毒血症阳性检出, 其中2010年阳性样品检出率高达39%, 2012年阳性样品为全国最多[1]。虽然2014年和2015年没有阳性样品检出, 但不能肯定该病毒已经没有。白斑综合征可能也存在, 但没有进行实验室确认。
1.3 其他疫病
2012年、2013年外来草鱼苗种和湘云鲫苗种禁用药物、疫病都有检出, 放流苗种检疫中发现两起染疫种苗。2014年重庆市发病池塘125.4 hm2, 病害损失1840.14万元。
2 检疫工作开展情况
2.1 技术支撑队伍基本成形
重庆市鱼病防治监测中心与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三位一体, 主要开展水产品与渔业水质共计106项指标的检测工作。重庆市有疫病防治站15个, 形成了测报预报、信息发布、现场诊断、防病治病为一体的病防体系雏形。
2.2 疫病监测得到显著加强
在18个重点区县设疫病监测点86个, 监测面积约1333 hm2。建立“日常监测一月一报、病害发生立即报告”制度, 渔药经销商报送月度、年度渔药销售情况, 动态报告鱼病发生和治疗情况。
2.3 放流苗种检疫基本落实
重庆市农委印发《关于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市水产站印发《关于做好增殖放流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明确放流水生生物检验检疫有关问题。拟定增殖放流水产苗种现场检验检疫有关文书格式, 完善内部工作程序, 规范证件发放管理。
2.4 阳性场所得到有效控制
指导阳性样品检出养殖场所加强管理, 通过处理已没有发生鲤春病毒血症疫情, 也没有引发大量死鱼现象。2012年只出现了少量的烂鳃病, 死亡率不到5%。全面落实阳性样品养殖场两年内不再养殖鲤鱼, 同时对发病养殖场进行专项监测。
3 检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产地检疫没有全面开展
除绝大部分增殖放流苗种由重庆市鱼病防治监测中心进行了检疫外,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的, 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 都没有进行检疫。
3.2 输入苗种缺乏有效监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 基本上都没有按照规定报告, 也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即使知道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也没有进行补检和处理处罚。
3.3 疫病流行风险不断加大
由于前述两个问题的存在, 加之现行法律规定, 对水产苗种之外的其他类型水生动物以及相关的产品不进行检疫, 使得疫病病原传播难以得到控制。比如对金鱼、锦鲤不检疫, 鲤春病毒血症的蔓延就很难解决。
3.4 外销苗种受到严重限制
由于产地检疫没有开展起来, 重庆市水产苗种无法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苗种外销严重受阻。不得已的情况下, 有时只好提供生产许可证来证明, 但在多数地方得不到有关部门认可, 经常受到处理处罚。
3.5 委托检疫没有履行程序
3.5.1 未按规定履职
虽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但重庆市没有一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行政许可委托的规定履行了法定的委托手续,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也没有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委托给任何一个部门或者机构。
3.5.2 规定的法律意义模糊
虽然重庆市农委《关于贯彻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农发〔2010〕152号) 规定:“依照《办法》有关规定, 重庆市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由市鱼病防治监测中心负责”但此规定的法律意义十分模糊。笔者简单分析如下。
若以市农委作为兽医主管部门理解, 或者是直接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职能交付给了市鱼病防治监测中心, 或者是代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该项职能委托给了市鱼病防治监测中心, 无论如何理解, 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 只能是“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若以市农委作为渔业主管部门理解, 假设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该项职能委托给了市农委 (虽然这种做法有些荒谬, 但规定如此也只好如此) , 市农委也不能进行再次委托, 因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市农委可以明确市鱼病防治监测中心承担该项工作的技术支撑任务, 而不是负责该项工作任务。因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性质是行政执法, 市鱼病防治监测中心无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3.6 渔业部门没有官方兽医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 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目前市、区县、乡镇渔业部门既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也没有官方兽医。
3.7 实验检测能力还不完备
为提高重大疫病检测诊断水平, 农业部组织开展了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测试。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在2014年通过了鲤春病毒血症检验能力测试, 2015年又通过了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等4种检疫对象的检测能力测试, 获得“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相应疫病检测实验室备选资格。但还有草鱼出血病监测能力没有获得通过。
3.8 检疫监督主体不很明确
根据《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及其监督工作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由于此项工作还没有开展, 重庆市水生动物检疫监督的主体, 既可以说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也可以说是渔业主管部门, 还有人说是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3.9 扑杀补偿没有专项经费
没有染疫水生动物扑杀补偿标准, 财政没有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一旦检出疫病, 后续工作将难以有效开展。
4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4.1 法律规定不完善
(1) 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级渔业主管部门实施。目前多数地方兽医主管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是同一个部门, 按照规定实施就是直接下级委托上级;即使是在兽医主管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分设的地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级别也低于渔业主管部门, 关于动物检疫委托的规定于法不符, 于理不通, 在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 事实上也没有落实。
(2)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但重庆市既没有单独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也没有水生动物官方兽医。即使委托检疫履行了程序, 受委托组织也没有能力履行受委托职能。
(3) 三十六种疫病中多数没有检疫标准, 有的甚至还没有搞清楚病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明文规定, 对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但农业部印发的《鱼类产地检疫规程 (试行) 》等3个规程, 却将检疫范围扩大了, 超出了水产苗种这个规章规定的范围。由于规程的效力低于规章, 其关于鱼类检疫的规定是否有效, 值得商榷。
(4) 根据现行规定, 对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对上市水产品不检疫, 影响还不算很大, 但对生产、经营、运输用于观赏的和参加展览、演出、比赛的非苗种类水生动物也不检疫, 问题就很大了。比如金鱼、锦鲤等流动性很大, 而他们都是鲤春病毒血症的易感水生动物, 对他们不进行有效监控, 鲤春病毒血症的蔓延问题就不可能得到解决。2014年全国观赏鱼养殖场的鲤春病毒血症阳性养殖场点检出率达到4.2%。
4.2 思想认识不到位
4.2.1 对水生动物防疫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我国水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 养殖产量占全世界养殖产量的70%以上, 水产品出口额连年居全国农产品首位。如果发生疫病, 不但给养殖生产造成严重损失, 同时可能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巨大损害。人与水生动物共患的疾病多达100多种, 其中很多是寄生虫病、血吸虫病等。1987年12月, 上海发生因食用不洁毛蚶而引起甲型肝炎暴发性流行事件, 造成60万人感染甲肝;2006年8月, 因生食带管圆线虫的福寿螺体, 造成北京数十个消费者住院治疗。
4.2.2 对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的困难认识不足
由于水生动物生活环境、疫病种类、疫病条件、疫病过程、疫病诊断、疫病防治方法及药物使用等方面, 与陆生动物特别是家畜家禽有显著的区别, 其防疫方法也有明显的不同。特别是水生动物发病与否取决于水温, 传播途径复杂多样, 病因复杂难以查明, 发生疫病后, 虽然对染疫水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 但是对水体环境的无害化处理却是非常艰难的。上游地区发生疫病, 可能影响整个下游。
5 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建议
5.1 长远治本办法之一
借鉴江苏、新疆的管理办法, 通过地方立法,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其中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和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其中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5.2 长远治本办法之二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生动物、水生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5.3 近期治标措施之一
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加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牌子, 在渔政机构 (或者综合执法机构) 加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牌子, 渔业部门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委托, 配备水生动物官方兽医, 由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技术支撑, 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立水生动物官方兽医现场检查、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检测相结合的水生动物检疫机制。即由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的官方兽医, 按照水生动物检疫法规、规程的规定进行现场检疫;指导当事人根据抽样规范对报检的水生动物进行现场抽样, 送交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临床检查;官方兽医认为有必要时, 指导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送交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测。
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来样临床检查, 出具“水生动物苗种产地检疫临床检查报告”和“无规定疫病证明”;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对来样检测, 出具“检测报告”, 并对各自出具的“报告”“证明”负责。渔业部门的官方兽医综合分析相关检疫参数, 出具检疫文书, 并对出具的检疫文书负责。
5.4 近期治标措施之二
由于渔业部门没有水生动物官方兽医, 即使双方履行委托手续, 渔业部门也无法组织开展水生动物检疫和检疫监督。为了使渔业生产不受影响, 可以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水生动物、水生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的官方兽医, 按照水生动物检疫法规、规程的规定进行现场检疫;官方兽医认为有必要时, 指导货主根据抽样规范对报检的水生动物进行现场抽样, 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临床检查;官方兽医认为有必要时, 指导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送交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测。
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来样临床检查, 出具“水生动物苗种产地检疫临床检查报告”和“无规定疫病证明”;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对来样检测, 出具“检测报告”, 并对各自出具的“报告”“证明”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综合分析相关检疫参数, 出具检疫文书, 并对出具的检疫文书负责。
5.5 保障措施
5.5.1 加强水生动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
短期内至少满足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草鱼出血病、斑点叉尾病毒病、小瓜虫病这7种疫病的检疫要求。
5.5.2 建立水生动物卫生监督和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现有水产技术推广站或者渔业病害防治机构基础上, 加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牌子, 在现有渔业执法机构基础上, 加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牌子, 对编制和人员实行内部调剂, 这样既不增加财政负担, 又能有效实施水生动物防疫及防疫监督工作。
5.5.3 加快渔业官方兽医资格确认
重庆过去有水生动物检疫人员, 也有开展水生动物检疫的成功经验, 2015年又有3人获得全国水生动物官方兽医师资培训合格证书, 可以借鉴湖南省的做法, 组织确认水生动物官方兽医。
5.5.4 加强疫病监测和档案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对跨省区运输的水生动物, 如果已经纳入国家或者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且过去2年内无规定疫病, 这种情形从技术上认定为与实验室检测具有同等效力, 可以不送实验室检测。这是在保证科学性的前提下提高水生动物检疫效率的发展方向和有效措施, 但必须做好疫病监测和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
6 对建议办法和措施的比较分析
(1) 由于《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颁布实施才两年多, 要启动修改地方性法规, 通过地方立法明确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水生动物防疫工作, 在短期内是难以实现的, 因此, “5.1”节的长远治本办法之一, 目前缺乏可操作性。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水生动物的疫病及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了解得不深刻、不全面, 在具体工作中, 往往重视陆生动物特别家畜家禽防疫, 忽视水生动物防疫。而且,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又明确规定了水产苗种实行委托检疫, 所以, 不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 “5.2”节的长远治本办法之二, 目前也缺乏可操作性。
(3)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要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加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牌子, 在渔政机构 (或者综合执法机构) 加挂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牌子, 虽然有一定难度, 但只要相关机构认识到了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重要意义, 通过几年的努力, 也许是能够解决的。
(4) 当前, 要做到既符合法律规定, 又能尽快把工作开展起来, 笔者认为最妥善的办法还是“5.4”节的近期治标措施之二。从长远来看, 则应当推行“5.1”节的长远治本办法之一。
(5) 无论是长期治本还是近期治标, 前述办法都不能立即解决苗种外销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现实问题。作为2016年的应急措施, 建议可以先不考虑委托检疫问题, 而是由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直接负责水生动物苗种检疫和发证。其操作流程如下: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申请, 指派官方兽医进行现场检疫;官方兽医认为有必要时, 现场抽样送交市鱼病防治监测中心临床检查, 或者由市鱼病防治监测中心病防人员直接到现场进行临床检查;官方兽医认为还有必要时, 现场抽样送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现场检疫、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 结合市鱼病防治监测中心历年监测的该养殖场疫病情况, 对符合发证条件的, 发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摘要:通过对重庆市水生动物防疫形势的调研, 分析了水生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9个问题和引起问题的2个原因, 提出长远治本办法和近期治标措施各2个, 优选出近期治标措施、长远治本办法各1个和应急处置措施1个。
关键词:水生动物,检疫,问题,对策,重庆市
参考文献
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章 动物诊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动物防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1
全程监管、重点控制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责、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按照职责将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检疫、监督管理以及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人员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和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基层兽医机构,在村、社区设置村级动物防疫员、社区动物防疫协管员。
卫生、园林绿化、水务、环境保护、市政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动物防疫工作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出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在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行承担有关动物防疫工作职
2
责。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未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区、县,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报告、控制等工作,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防止疫情扩散。
第八条 动物防疫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承担行业自律责任,根据章程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依法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生产和服务标准,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支持、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动物疫病保险产品,逐步扩大承保的动物疫病种类和
3
范围;鼓励动物养殖者参加动物疫病保险,减少动物疫病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举报属实,为查处动物防疫重大违法案件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兽医、卫生、园林绿化、水务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健全统一的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园林绿化等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合作。
第十二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因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需要采集样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动物养殖者动物应激损失补偿。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制度。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4
构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施责令暂停购进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限制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移动等临时控制措施。重大动物疫情风险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分别报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和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适时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有计划地控制和净化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
5
和人体健康的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净化计划,建立动物免疫退出和动物疫病传播阻断机制,支持企业通过开展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特定动物病原场群建设,实施对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控制和净化重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
第十七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内的动物饲养者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八条 动物饲养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
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不具备自行实施免疫接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基层兽医机构申请强制免疫接种服务。
第十九条 本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犬只养殖场配备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到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按照规定支付免疫费用。
6
犬只接受狂犬病强制免疫接种的,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标识。狂犬病免疫标识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犬只饲养者携带犬只在户外活动,应当为犬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犬只饲养者不得携带未佩戴狂犬病免疫标识的犬只在户外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宠物市场除外。
禁止携带活畜禽乘坐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道路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携带训练合格的导盲犬等工作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掩埋、弃置:
(一)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动物诊疗、教学科研活动中死亡的动物;
(三)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四)经检验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五)宠物尸体;
(六)其他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二十二条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编制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
7
设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向社会提供无害化处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的运行维护、财政支持等办法,由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市政市容、环境保护、水务、园林绿化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对自身产生的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情况。
无害化处理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五条 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居住区等区域。
第二十六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通则,为动物、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七条 动物饲养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动物提供适宜的环境;
(二)保证动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8
(三)对患病动物进行必要的治疗;
(四)不遗弃饲养的动物。
市公安机关依法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犬只饲养者放弃饲养的犬只、被没收的犬只和无主犬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自行设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社会机构设立犬只以外的动物收容场所或者暂存场所,实施犬只以外动物的收容。
第二十八条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以及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二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场所设立官方兽医室,派驻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兽医专业人员作为签约兽医,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技术工作。
官方兽医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三十条 本市对猪、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猪、牛、羊、鸡、鸭定点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定点屠宰证。
9
前款规定以外动物的屠宰加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在屠宰前向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三十一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并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检测结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二条 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购入日期和数量等事项。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三条 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庙会、游园会、展销会等场所内有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或者提供出租柜台供经营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的,市场开办者、活动主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指导并督促入场经营者落实动物防疫责任;
(二)建立场内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档案,记录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等信息;
(三)对入场销售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查证、验章、验物;
(四)根据需要配备动物产品检验、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
10
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公示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信息、产地信息。
第三十四条 冷库经营者在动物产品入库时应当查验、留存检疫证明,记录动物产品的产地、生产者、检疫证明编号、入库日期和数量等信息。
动物产品出库时,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出库后,冷库经营者应当保存原检疫证明和相关记录至少2年。
第三十五条 动物展览、演出和比赛等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提前60日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隔离检疫。
第四章 动物诊疗
第三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原件、监督电话;
(二)建立符合规定的病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等诊疗管理制度;
(三)保存动物诊疗病历、处方、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资料至少3年;
(四)执行有关防止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或者扩散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五)按照规定对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
11
处理;
(六)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食品、宠物用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经过物理分隔、独立设置。
第三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动物寄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相应的消毒、废物处理或者暂存设施设备;
(三)有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隔离饲养器具和动物活动空间;
(四)有完善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参加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四十一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业兽医
12
考核和培训计划,对执业兽医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为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组织承担执业兽医考核、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工作。
聘用执业兽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所聘用的执业兽医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时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队伍,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的保障水平。
第四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四条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信息共享、全程追溯、技术协作等合作,并根据需要对进京动物、动物产品的外埠供应基地提供动物防疫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本市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企业在外埠建立稳定的动物、动物产品供应基地,保障输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安
13
全。
第四十六条 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承运人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检疫通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查证、验物、签章和车辆消毒。
动物、动物产品经铁路、航空运输进入本市的,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通知,应当及时实施监督检查。
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公路管理机构许可,可以在本市检疫通道以外的乡级以上公路的市界道口设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禁行标志。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监督货主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发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二)发现运输过程中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 情况紧急,需要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立即处理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市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涉及食品安全的,纳入本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系统。
14
第四十九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视同未经检疫。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执行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未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犬只饲
15
养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有形市场现场销售活畜禽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经营的活畜禽和器具,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未能保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撤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未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定点屠宰证擅自屠宰猪、牛、羊、鸡、鸭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取缔,没收动物、动物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
16
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在屠宰前申报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检测的;
(二)不具备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从事动物寄养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动物收购、销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记录、保存相关事项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冷库经营者未查验、
17
留存、保存相关证明和记录的。
第六十条 市场开办者、活动主办者或者柜台出租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举办动物展览、演出和比赛等活动未申报隔离检疫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本次活动;活动已经结束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动物诊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执业兽医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
18
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由注册或者备案机关收回并注销执业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未佩戴标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未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承运人每车次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章、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法律责任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范文第3篇
江西地处长江中下游南岸。浩浩鄱阳湖,为我国第一大淡水湖,南北长173公里,东西最宽处74公里,流域面积16.2万多平方公里,地跨九江市、南昌市、上饶市及十几个县(市、区),汇集了赣江、修河、信江、饶河、抚河5大水系,河湖密布,水域广阔,就像一颗绿色的翡翠,镶嵌在赣北地区,通达长江。
鄱阳湖是长江最大的具有过水性、吞吐性、季节性的通江湖泊,是国际上认定的最大规模生物和动物多样性的湿地之一,湖区内有300多种鸟类栖息繁衍,浮游动物180多种,底栖动物100种左右,鱼类140余种,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3种:白鲟、中华鲟和江豚,二级保护动物:胭脂鱼,还承担着长江洪水的调蓄任务,对长江中下游防洪具有重大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2020年7月1日至2日,省委书记刘奇来到九江市调研。刘奇从瑞昌登船顺流而下,实地察看长江江西段百里岸线环境综合整治成效。破浪前行,长江沿岸水绿相接、相映如画,生机盎然,“最美岸线”已然成形。他指出,与几年前相比,长江江西段岸线已变了模样,母亲河又恢复了生机。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是让长江生态休养生息的重大战略举措。刘奇强调,实施长江“十年禁渔”是党中央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大决策,是贯彻“其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的实际行动,我们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打赢长江禁捕退捕这场攻坚战。
江西人民一直在不断探索对母亲湖——鄱阳湖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恢复的有效途径,尽管江西省从2002年起就施行了从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鄱阳湖水域禁渔期制度,但也难以满足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需要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的资源存在的严峻形势,已上升到国家层面。
国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知》(以下简称《禁渔令》),明确规定:从2020年1月1日开始,长江全面进入10年休养生息期。
《禁渔令》从2020年1月1日起在长江流域的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施,从2021年1月1日起覆盖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所有天然水域,鄱阳湖、洞庭湖等大型通江湖泊全面实施《禁渔令》。
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禁渔令》的实施,刘奇书记、易炼红省长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必须不折不扣完成禁捕退捕目标任务,省相关部门及时出台了相关文件和政策。
截止到2020年4月2日,江西46个有禁捕退捕任务的县(市、区)全部发布了禁捕公告,印发了实施方案;已对全省14个重点禁捕退捕县,含传统渔村300多个,27899户(含一证多户)、10多万退捕渔民进行了建档立卡,全省共集中封存退捕渔船11145艘,拆解处置退捕渔船12094,艘,占任务书的62%。
保护母亲河,还长江生机!我省在2019年9月发布了《江西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将长江干流江西段的禁捕,与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捕时间同步,提前一年,一律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禁捕。
至此,江西的禁渔工作走在了前列。鄱阳湖在哭泣,非禁不可的禁渔。
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渔业部门对鄱阳湖的鱼类资源进行了一次普查,鱼类资源共有158种;最近一次普查是在2018年,结果是只有122种,不到20年的时间,鱼类资源减少了36种。鲥鱼、胭脂鱼等濒临灭绝,“四大家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的产量逐年减少。生物多样性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丧失,近代物种的丧失速度比自然灭绝速度加快了1000倍,比形成速度加快了100万倍,物种多样性的保护再次成为了一场灵魂拷问。
邹友来,上饶市余干县康山大堤锣鼓山段渔民,今年53岁,船上生、船上长,鄱阳湖就是他的衣食父母。他家有两艘铁壳大渔船,现如今一年也开动不了几回。
他说到,“前些年捕鱼收入还尚够一家老小维持生活,但近几年鱼是越来越难捕了,方圓十几里的湖里已无鱼可捕,大铁壳渔船出去捕鱼就是亏本,收入还不够燃油费,除了打鱼我也没其他手艺,现在养了40多只鱼鹰,勉强维持生计”。
鄱阳湖流域登记在册的渔民有10多万,像邹友来一样境况的占了大多数。
南昌市新建区南矶山乡是鄱阳湖中的一座小岛,这里的人们祖祖辈辈以捕鱼为生。陈东林和婆娘在傍晚时分驾着渔船从芦苇荡里钻了出来,船舱里只有几斤小杂鱼。“我们夫妻俩从太阳还没有出来的时候就到了湖里,一天才打了几斤鱼,鱼是越来越难打”,他站在船头低头看了一眼船舱里的小杂鱼,一声叹息。
在他印记里,80年代的鄱阳湖湖水清澈,鱼跃鸟飞。夏季,村中的孩子们在湖里游泳戏水,大人们在木质的乌篷船上打渔,不到10米的乌篷船仅能容纳1-2人,一般是夫妻搭档,男人摇桨,女人撒网。在湖里,鳜鱼、鲫鱼、草鱼、风尾鱼等等种类繁多,夫妻俩每天能捕获近百斤的各类鱼,鱼的个头也大,十几斤以上的鱼也时有捕获。
痛点一.竭泽而渔。绑着电极的线杆伸入水中,这是一种断子绝孙式的捕捞方式,一张电网下去,大小鱼全死光,没捞起来的也死在了湖底,少数存活下来的,性腺发育也受损,丧失繁殖能力,在高压电流下,虾、贝壳、藻、浮游生物也大量死亡,整个水域的生态链被严重破坏。
鄱阳湖曾一度泛滥“迷魂阵”,鱼一旦游进去,就踏上了不归路,这种捕捞工具严重危害了鱼类的生存。
炸鱼、毒鱼,高密度渔网、机帆船大型连网等非法捕捞毁灭性破坏鄱阳湖和长江流域的水生动物资源。
鄱阳湖再也伤不起。
痛点二.鄱阳湖喊“渴”。在全球变暖的大趋势下,鄱阳湖区平均气温升高,造成蒸腾量急剧增多,上游来水量减少,极端天气愈加频繁发生,干旱等现象愈演愈烈;人为活动如过垦、过伐、植被破坏导致的水土流失,使得大量泥沙入湖。垫高湖床,湖盆总体变浅;湖区的水库、水坝等水利工程在发挥出调节水资源、调蓄洪水、增长经济等方面发挥出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鄱阳湖湖泊面积;非法渔猎,采用挖堤排水、围湖造堰等干扰自然规律,破坏自然平衡,过早、过快降低了湖区水位;掠夺性非法采砂行为拓宽拓深了通江水道,造成湖水过多下泻入江,同时造成湖水向地下渗透。
鄱阳湖的2019年9月9日20时,鄱阳湖湖口站水位跌至11.99米,较9月6日9时12.99米,下降1米,为今年首次跌破12米,并仍呈下降趋势,标志着中国第一大淡水湖鄱阳湖进入枯水期。据了解,今年鄱阳湖出现12米低水位时间较往年大幅提前,比2018年出现时间提前8天,比2017年提前了65天。据气象部门预测,下一阶段江西降雨仍然偏少,长江和鄱阳湖水位将持续走低。通江水体面积减少了2214平方公里,容积减少了110.6亿立方米。
鄱阳湖枯水时成了草原。
痛点三。非法吸螺。螺蛳是鄱阳湖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水质净化、污染降解、水体凋节、环境优化都发挥着独特的生态功能。螺蛳不仅是鱼儿的饲料,也是候鸟们的美食。过度捕捞螺蛳,不仅会影响鱼类的繁殖生存,搅乱鱼产卵繁殖场所,同时也严重破坏了鄱阳湖的生态环境。据有关部门推算,我省约有800余艘渔船下鄱阳湖捕捞螺蛳,捕捞的螺蛳主要销往江苏、安徽、浙江等地,用于净化水质和水产养殖。
受利益的驱动,有人竟然采用吸螺机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机器大肆捕捞螺蛳,一艘船一天能吸一两吨的螺蛳。
鄱阳县莲湖乡朱家村的老渔民朱洲超看着湖面上来来往往的吸螺船,眼里充满着焦虑。他说:“这样搞下去,我们渔民将无鱼可打了。”
长时间大范围巨量捕捞螺蛳,给鄱阳湖的水生物食物链造成巨大破坏,这种疯狂捕捞螺蛳的状况不尽快扭转,要不了多长时问,有关部门和志愿者每年向湖区投放的不仅仅是鱼苗了,到那时,“一湖清水”将成为一种奢望。
鄱阳湖自我净化功能被衰退。
痛点四.掠夺性采砂。“一艘‘吸砂王’能打IO米深的洞,能吸200-1000吨砂石,一天至少能打七八个洞。鄱阳湖采砂船数量一度高达450艘,一年的采砂量甚至达到鄱阳湖20年沉砂量,连续10多年高强度采砂使其200余年的沉砂量采挖殆尽。有关专家在不停地呼吁,如不能有效遏制非法采砂和滥采乱挖行为,斩断采砂背后的暴利链条,鄱阳湖生态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挖砂船一般先要掀掉鄱阳湖水底一層肥沃的淤泥,再挖掘露出的砂石。这层肥沃的淤泥正是水底微生物包括鱼类主要饵料的繁殖场所,挖砂加重了鄱阳湖水底的“沙漠化”。
采砂对鱼的生存带来了很大影响,吸砂王把整个河床都破坏了,微生物中的螺蛳、小蚌这些鱼类的美味全被吸干净。加之这个场所遭到破坏,鱼类根本没地方产卵。
“采砂对江豚栖息地的破坏是很难恢复的。第一改变水环境,影响江豚繁殖和栖息;第二会把湖水变浑浊,有污染;第三会有很多船只来,影响江豚活动。”2014年12月3日,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江豚项目负责人张新桥曾说道。
鄱阳湖千疮百孔。
“洗脚”上岸,开启新生活
在江西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依法注销涉及禁捕水域的渔业捕捞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清船”“清江”“清湖”。同时,科学有序回收船网工具,制定出台禁捕退捕绩效考核机制,对目标任务完成、渔民转产就业、再就业培训、社保政策落实、禁捕水域执法及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充分运用考核结果,推动各地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全省按照渔民填表登记、村组评估评议、县乡审查核实等程序,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力量,联合公安、人社等部门,逐村逐户深入调查,详细了解渔民身份户籍、家庭人口、渔船网具、土地资料、医保社保、就业需求等情况,确保了在2019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退捕渔民的建档立卡工作,全部落实对禁渔退捕渔民的保障制度。
“船有千条缝,挣钱不够用。”南昌市新建区南矶山乡渔民陈华随口说出的谚语道出了现如今的水生资源现实,“即使政府不施行十年禁渔期,靠打渔养家糊口都很难了,因为没鱼可捕,每天披星戴月、早出晚归,打到的鱼都不够油钱,我都不敢开动机帆船,只能用桨船打鱼。我是真心拥护政府的禁渔令,政府给我们建档立卡发补贴,还帮助我们再就业,以后我就在家门口搞鄱阳湖旅游,接待四面八方的游客”。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已在越来越多的地方变为生动实践。
“洗脚上岸、转产转业”,南矶山乡引导渔民转产发展鄱阳湖旅游,利用丰富的“候鸟”资源、芦苇荡等旅游资源,扶持渔民发展特色养殖和餐饮娱乐旅游服务等替代产业,“春看草,夏看水,秋看芦,冬看鸟”,昔日的孤岛,游客如织,生态旅游欣欣向荣,渔民摇身一变成了快乐的“鸟导”“湖导”,如今全乡农家乐已达60多家。
观念一变天地宽。上饶市余干县康山乡大山村45岁的渔民袁发亮已成为鄱阳湖畔一家农家乐的老板。“鱼越来越少,打鱼越来越难,2020年就要全面禁渔了,我就寻思着要干点别的。”袁发亮说,正好赶上当地打造忠义文化园景区,他就在景区租了间店面开农家乐。2019年国庆节农家乐开业,没想到短短7天,毛收入就达三四万元。
都昌县鄱阳湖中心腹地,因鄱阳湖而建,因鄱阳湖而兴,“五水三山分半田”是都昌的最真实写照,历来是特色明显的滨湖大县。张志远,1960年出生,祖上是都昌县世代渔民,从出生就在渔船上,是远近有名的捕鱼能手,儿女们都上岸居住了,他习惯吃住在自己的渔船上,和其他传统渔民一样,视水为田,除了开船、放网、收网和了解各类鱼的习性外,没有其他技能,一辈子离不开水。面对国家禁渔大政方针,张志远迷茫过,“开始时我是抵触,其实现在国家不禁渔,也很难打到鱼,湖里的鱼越来越少,一年到头最多也是图个温饱,我一生离不开水,也就是懂个鱼性,我已经和几个老伙伴租赁了200亩水面搞水产养殖,政府给了我们补贴,还有低息贷款,我相信以后的日子会比现在好”他非常自信地说到。
从靠江吃江到靠江护江的转变。江西湖口县位于鄱阳湖与长江干流的交汇处,拥有24公里长江岸线,那里有一群特殊的守护者,如今他们放下渔网,昔日捕鱼人成为了江豚守护者,彻底告别渔业生产,退出捕捞,把自己由江豚的争食者变为了江豚的守护者。
为什么禁渔期长达十年?实际上,为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自2003年以来,长江就已经全流域实行每年三个月的禁渔制度。但每年7月1日开捕,疯狂的捕捞就将三个月的成果消耗殆尽,许多鱼刚出生两三个月就被捕捞上岸,鱼类种群依然无法繁衍壮大。以‘四大家鱼’为例,它们通常生长四年才性成熟,连续禁渔十年,这些鱼类得以有二到三个世代的繁衍,种群数量能够显著增加。即将落实的“十年禁渔”政策,给长江水生生物留出更多休养生息的空间和时间。有利于长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十年禁渔令,是扭转长江及干流江西段和鄱阳湖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力举措。在过去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
十年禁渔,拯救的不只是鱼,更是对生存环境的教赎;十年禁渔,如其说是未来的举措,不如说是纠正过往,还清欠账;十年禁渔,让鄙阳湖得以喘息,让长江得以喘息,是对长江沿岸的人民负责,也是对我们子孙后代负责。
随着禁捕的实施,从鄱阳湖到长江,一大批渔民“洗脚上岸”。有的渔民已经率先转产转业,从“卖鱼”到“卖景”,从“上岸”到“上班”,从“打鱼”到“护渔”,开启了美丽新生活。
期待十年之后,鄱阳湖水清鱼欢生态美;禁渔十年,还鄱阳湖美好的明天。
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范文第4篇
1、动物检疫票证管理实行“三专五统一”制度。即:专人负责、专库存放、专帐登记;统一领取、统一发放、统一回收、统一审核、统一销毁。
2、动物检疫票证实行逐级领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辖区和级别领用动物检疫票证,不得对非用证单位和个人发放动物检疫票证。
二、检疫票证保管、领发、回收登记
1、动物检疫票证的保管、领取、发放、回收、登记等应指定专人负责。
2、动物检疫票证应专库保存,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确保动物检疫票证保存安全。
3、保管、领发、回收动物检疫票证时,应严格按照检疫票证相关登记表的要求做好出入库与领发回收登记,并由票证管理员、领用人员签字确认。
4、保管、领发、回收票证时应按照领取人(单位)、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专帐管理。
三、检疫票证领取与回收各乡镇检疫人员在领取回收动物检疫票证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票证领取回收,应提前一天打电话预约。
2、第一次领取的票证,其票根应在第三次领取票证时收回。
3、每批领取的票证,应整批全部用完后,才能收回。
4、票证领取回收时,应等候登记并核对属实后签名。
四、票证使用
1、检疫票证领回后应按照编码顺序逐本逐页使用。
2、各种票证使用完以后,应在封面上分别写明牛、羊、猪(50头以上和50头以下)、鸡鸭、狗等动物的具体检疫头数。票据管理人员在核销时必须认真核对。
五、检疫票证遗失登记动物检疫票证发现丢失的,应立即上报备案,并在报刊上登报遗失声明。
六、检疫票证核销
1、回收的动物检疫票证,票证管理人员应对动物检疫票证的使用情况和统计数字进行审查。并对检疫情况每三月进行汇总统计,填写业务统计报表后,上报检疫主管领导。
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范文第5篇
生化需氧量:指在一定的时间和温度下,水体中有机物经微生物氧化分解时所消耗的溶解氧量。 红下水检验点: 设在开膛摘出心、肝、肺之后,检验心、肝、肺及相应的淋巴结。
白下水检验点:设在开膛摘出腹腔脏器之后,主要检验胃、肠、脾、胰及相应的淋巴结。
法定检疫证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等法定的动物、动物产品(或食品)检验检疫机关及国际兽医卫生组织依法制定的检疫证明为法定检疫证明。
化学耗氧量:用化学氧化剂氧化废水中的有机污染物质和一些还原物质(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硫化物等)所消耗的氧量。
副产品:指屠宰动物体除胴体以外的部分,包括头、蹄、内脏器官、血液、脂肪、内分泌腺体及皮毛等。
胴体修整:胴体修整是清除胴体表面各种污物,修割掉胴体上的病变组织、损伤组织及游离组织,摘除有碍食肉卫生的组织器官,并对胴体进行修削整形,使胴体具有完好商品形象的加工操作。
人兽共患病:即能在人类和脊椎动物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或感染。包括人畜共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寄生虫病。
白肌肉:即“P S E”肉,也称水煮样肉。仅见于猪肉。其特征为肉色苍白、质地柔软、几乎软塌,表面渗水等。
胴体:牲畜屠宰后放血后去毛、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躯体。
败血症:疾病过程中,血液内持续存在病原微生物或其毒性产物,造成广泛的组织损害,临床上出现严重的全身反应,这种全身性病理过程成为败血症。
红细胞的渗透脆性: 红细胞在低渗溶液中发生膨胀、破裂的特性,称渗透脆性。
消毒和灭菌消毒:是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除或杀灭病原微生物。只能将有害微生物的数量减少到不致病的程度,而不能完全杀灭微生物。
灭菌:是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杀灭全部微生物,包括致病和非致病微生物以及芽孢。
急宰与冷宰:凡患一般病的屠畜,不能在正常车间屠宰的经动物卫生检验人员送急宰车间屠宰并进行宰后肉品检验及处理的叫急宰。冷宰:指对已经死亡的屠猪(牲畜)进行屠宰或解体加工而言。 光禽:禽类宰杀拔毛后称为光禽。
白肌病:是由于硒和维生素E缺乏引起以心肌和骨骼肌变性和坏死为特征的一种营养缺乏病。
淋巴器官:是由大量淋巴组织构成的器官,位于淋巴通路或血液通路上的形态结构。包括淋巴结、脾、胸腺(腔上囊)。
1、动物宰前检疫的意义
(1)及时发现病畜,实行病、健康隔离,防止疫病散播,减轻加工环境和产品的污染,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
(2)及早检出宰后检验难以检出的疾病。
(3)防止宰杀国家禁宰的牲畜,如耕畜、种畜、幼畜和适龄母畜等。 (4)及时发现疫情,并为疫病防治积累资料。
2、专职肉品卫生监督检疫员的职责。 答:(1)查验证件,卫生监督:凡无有关证件或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设点经营。
(2)市场肉类监督:对上市肉类进行卫生监督检验与处理,凡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一律不准出售。
(3)劣质肉类检验:取缔腐败变质、脂肪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等性状异常的肉品,以及运输过程中被农药、化肥污染的肉品。
(4) 宣传动员:采取多种形式向肉类经营者宣传兽医卫生要求和经肉感染人的人兽共患病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自觉抵制购入和销售病、死畜禽肉。
(5)了解疫情,保证肉品卫生:肉类监督检验应坚持在站内集中进行,不得直接在交易地点进行,以免不能充分地实施检查或造成交叉污染。必须与当地畜牧兽医工作者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产地畜禽疫病动态几屠宰检疫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以防病肉上市。
3、剖检淋巴结的原则及猪头与胴体被检淋巴结的选择 剖检淋巴结的原则:
(1)选择收集淋巴液范围广的淋巴结 (2)位置浅表而便于剖检的淋巴结 (3)能反应特定病变过程的淋巴结 猪头与胴体被检淋巴结的选择: (1)颌下淋巴结 (2)颈浅背侧淋巴结 (3)颈深淋巴结 (4)髂下淋巴结
(5)腹股沟浅淋巴结 (6)腹股沟深淋巴结 (7)腘淋巴结
4、什么是黄脂与黄疸肉?如何鉴别这两种肉? 黄脂肉( 黄膘肉):是指皮下或腹腔脂肪发黄,质地较硬,而其他组织器官无异常的一种色泽异常肉。由于饲料因素和动物机体内色素代谢机能失调所致。
黄疸:动物机体因某些中毒性疾病、传染病及发生溶血性疾病时,致使胆管排泄发生障碍,大量的胆红素进入血液、组织液,将全身许多组织染成黄色。 二者的鉴别:
黄脂:黄染部位仅见脂肪,尤其是皮下脂肪。肝胆无病变。吊挂2 4 h后颜色变浅或消失。
黄疸:疾病引起胆汁代谢障碍而造成的。全身皮肤、脂肪、黏膜、巩膜、肌膜、关节囊液均显黄色。大多患病动物的肝脏和胆道都会呈现病变。胴体在室温下放置1昼夜后,其黄色会更加明显。
5、市场肉类监督检验的程序
(一)询问情况
(二)查验证件
(三)运输工具和包装物的卫生状态
(四)检查兽医验讫印章
(五)肉品检验
6、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原则 (1)无害化原则 (2)减量化原则 (3)资源化利用原则 (4)生态化发展原则
(5)污染治理的经济适用原则
7、检验“必检淋巴结”的意义?
答:(1)必检淋巴结能反映病原体侵害机体的途径、程度甚至性质,尤其是传染病,在淋巴结中形成特殊的病理形态学征象。 (2)猪机体内淋巴结众多,分布广,必检淋巴结是收集淋巴液较广、最能反映机体病理状态的代表器官,必检淋巴结多位于机体浅表层,便于剖检,可以减少对猪的机体破坏,保持生猪胴体的完整和不被损伤。
(3)必检淋巴结的检验剖检面较小,可避免组织切面过多,招致细菌侵入,以保证肉品卫生质量和商品价值。
(4)必检淋巴结检验技术操作简便,容易掌握,为进一步开展试验室检疫检测和准确定性提供重要依据。
8、注水肉检验的方法。
答:注水肉检验的方法包括: (1) 视检 (2) 触检
(3) 放大镜检查 (4) 刀切检验法 (5) 加压检验法 (6) 试纸检验法 (7) 熟肉率检验法 (8) 肉的耗损检验法
9、食品检验检疫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 ?
答:检验检疫能力是一个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各国都把发展检测技术和方法置于优先地位。
(1)速测化:利用快速检测方法,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确定食品的安全性。例如酶联免疫法、放射免疫法、受体传感器法、金(荧光素)标记法、cDNA标记探针法、基因芯片技术等。
(2)系列化: 欧美国家对农药残留的检测已从单个化合物的检测发展到可以同时检测几百种化合物的多残留系统分析,兽药残留的检测也向多组分方向发展。
(3)精确化:目前,发达国家对残留的限量越来越低。这对检测方法的精确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例如,对二恶英及其类似物,检测方法灵敏度的要求达到超痕量水平(10~10),需要用高分辨质谱分析和采用稳定性同位素稀释技术的严格质量控制手段。由于色质联机结合稳定性同位素稀释技术具有灵敏、特异、可靠的特点。
(4)标准化:食品检验检疫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因此食品检验检疫技术标准化就尤为重要,各国和国际组织都高度重视。食品检验检疫技术的标准化不仅仅国内有需求,而且已呈现国际化趋势。一方面,传统方法不断完善并推广应用,另一方面,新技术层出不穷,正在或有待建立通行标准。
(5)高技术化:高新技术在检验检疫领域的应用已越来越广泛。首先,残留检测技术进一步更新换代,包括气相色谱与质谱联用技术、液相色谱与质谱联用技术、毛细管电泳与质谱联用以及气相、液相色谱与多级质谱联用技术等。
10、动物的宰后检验与检疫的意义和特点。
答: 意义:动物的宰后检验与检疫是动物卫生检验最重要的环节,是宰前检疫的继续和补充。 特点:1. 病理变化不典型。2. 屠宰加工速度快。3. 胴体不准随意切割。
11、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包括哪些? 答:(1)除传染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以及肿瘤、全身性水肿、脓毒败血症、过度瘠瘦、黄疸和各种普通病引起的肉品病变。
(2)有害腺体: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 (3)屠宰加工质量:不带毛、血、粪污等污染物。 (4)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5)种公、母猪及晚阉猪。
(6)农药、兽药、激素的残留及其他有害物质。 (7)外伤骨折挫伤后的淤血、脓肿、炎症及皮炎。 (8)其他因素引起的肉品品质变化。
12、肠衣的常见缺陷及卫生处理。
答:
(一)污染
卫生处理 轻度污染的肠衣,经仔细清除污垢后,可以作为食用。污染严重,无法去净粪污碎屑的肠管,作工业用或化制。
(二)腐败
卫生处理 轻度腐败的肠衣,可晾在阴凉通风处驱味,或用0.01%~0.2%高锰酸钾溶液冲洗,以抑制腐败分解。轻微腐败肠衣经处理后可以食用,但不宜继续保存。呈明显腐败的肠衣,作工业用或化制。
(三)褐斑
卫生处理 有轻度褐斑的肠衣,先用2%的稀盐酸处理,再用苏打水溶液洗涤,除去褐斑后可以作为食用。有严重褐斑的肠衣,不能作为食用。
(四)红斑
卫生处理 通常形成红斑色素的微生物只在肠壁表面生长,不但容易除掉,而且这些产色素微生物对人无害。一般不影响食用,故不作处理。
(五)青痕
卫生处理 一般不作处理。
(六)生霉
卫生处理 轻度生霉的肠衣,如果没有明显的感官变化,而且易于除去霉层的可以食用。严重生霉的肠衣,作工业用或销毁。
(七)肠脂肪的酸败
卫生处理 肠脂肪酸败的肠衣,不能作为食用,应作工业用或销毁。
(八)昆虫
卫生处理 发现啮痕或被昆虫分泌物污染的肠段,不能作为食用。
13、什么是红膘肉与放血不良肉肌肉?二者如何鉴别?
答:红膘肉: 皮下脂肪由于毛细血管充血、出血或血红素浸润而呈粉红色时,即为红膘肉。放血不良肉肌肉:组织颜色发暗,当切开肌肉时,可见暗红色区域,挤压切面有血滴出;皮下静脉血液滞留,脂肪组织内可见到毛细血管,甚至发生红染,透过胸腹膜的浆膜,可看到结缔组织中的血管,肋骨两侧的血管清晰可见。
鉴别:红膘肉仅见于皮下脂肪。放血不良肉肌肉肉组织颜色暗红。
14、简述旋毛虫的检验及处理方法
答:检验包括显微镜检查法和集样消化法
处理方法:
1.宰后检验在24个肉片标本内,发现包囊或钙化的旋毛虫不超过5个者,横纹肌和心脏高温处理后出场。超过5个以上者,横纹肌和心脏作工业用或销毁。
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范文第6篇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 2.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疽。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当地相关疫情情况等,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相关资料
4.2.1 对于饲养场,应查验养殖档案,了解调运移动记录;了解饲养场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近期疫病发生情况。
4.2.2 对于省内调运种用马属动物的饲养场,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认证件有效;查验养殖档案,确认饲养场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4.2.3 对于散养户,应查验养殖档案,了解免疫、诊疗情况.确认受检生猪已进行规定疫病的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 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的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等情况。
4.3.2 检查主要内容
4.3.2.1临床检查表现发热、贫血、出血、黄疸、心脏衰弱、浮肿和消瘦等症状的,疑似马传染性贫血。
4.3.2.2临床检查表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呼吸、脉搏加快,颌下淋巴结肿大等症状;鼻腔鼻疽可见鼻孔一侧(有时两侧)流出浆液性或粘性鼻汁,可见鼻疽结节、溃疡、瘢痕等症状的,疑似马鼻疽。
4.4实验室检测
4.4.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相关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 实验室检测须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5.2.1临床检查发现异常的,可扩大抽检数量,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经检疫发现马属动物患有一般性疫病不宜销售、调运的,应告知对其进行诊疗,待康复后重新申报检疫。 5.2.3 经检疫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时监督指导饲养场或货主按要求采样,送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2.4 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饲养场或货主按照GB 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生物安全处理。
5.3马属动物起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装前消毒。
6.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记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饲养场或货主真实、完整填写检疫申报单,以及检疫申报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申报时间、货主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报单编号、报检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或不受理理由、官方兽医派出等情况。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应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检疫时间、货主姓名、地址、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水生动物检疫合格证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