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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10-101

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范文第1篇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的意见

根据县委转发《保定市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纠纷派查调处工作体系》的意见,为充分发挥镇党委政府、各村和各部门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特制定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总目标、深化大调解理念,完善大调节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各村各部门协调联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社会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体系,真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全镇的改革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 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实现“三下降、三提高、三不出、三防止”的工作目标,即:民转刑案件下降、设法设诉信访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民调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节率提高、行政投诉案件调节率提高: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疑难纠纷不出县;防止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恶性民转刑命案、防止发生集体越级进市赴省进京上访。

三、职责任务与工作重点

1、人民调解工作要突出抓好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各村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专业调解员队伍,要重视调解员的选任,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确保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按政策开展。恒州镇法庭、派出所和司(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法所要及时掌握民调组织正在调解的重点案件,积极支持、帮助民调组织做好调解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工作重点调解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及经济纠纷等。

2、司法调解工作重点抓深化,扩大司法调解范围,提高调解结案率。法庭要高度重视司法调解工作,充分认识司法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减轻群众诉累、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自觉克服重判决轻调解的思想,要把调解工作贯穿民商事案件审理、执行的全过程,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3、行政调解工作重点抓引导,强化调解理念,提高行政调节率。各有关所站要转变执政理念,改进执政方式,切实把行政调解作为基层行政部门处理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当调则调,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原则,善于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理、教育、协商、调解等多种方式,依法合理的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行政调解重点是征地纠纷、拆迁纠纷、权益纠纷等。

四、 保证措施

1、镇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副科以上干部任副组长,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人员为成员的大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调解中心。各村要完善民调组织,坚持两委联席会制度,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联席会,有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主持,(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其他成员和村调解委员会成员参加。重点排查解决本村发生的社会矛盾纠纷,首先有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书记、主任时第一责任人,民调主任是解决问题的具体责任人,要做到一般问题及时调处,解决不了的及时提交村排调联席会解决。经过联席会研究仍不能解决的问题或重大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拿出初步调处意见,说明不能调处的原因提交镇联席会议。

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范文第2篇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 指在相关人民调解机构或组织的主持下, 民间纠纷双方根据各自要求达成调解协议后, 正式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定的法律申请, 法院根据该申请的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司法审查流程, 依据人民调解相关原则对协议内容进行详细的审查, 一旦能够与相关确认条件相符合, 人民法院就可以参照具体法律条文来对调解协议加以固定, 并据此来赋予其在法律方面的强制执行能力[1]。

二、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反思

从社会司法实践情况来看, 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程序来对调解协议进行固定和确认, 并制作出相应的司法确定书, 赋予确定书以法律强制执行能力, 这在实践应用试点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 从理论层面上讲, 这种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实际法律效力进行确认并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力的行为, 在正当性方面受到了我国法律研究学制的质疑[2]。例如一部分学者认为“司法确定机制的制度化发展趋向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家司法权力的弱化以及司法诉讼能力的降低, ”, 也有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论述, 虽然在具体表述上可能存在相应的差异, 但是在本质上却都表现出了对司法确定制度的质疑:经过实施人民调解, 并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程序确定赋予其法律强制执行能力的正当性是什么?

首先, 能够参与到司法确定程序中的实质基础是纠纷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为民法立法基本理念之一的“私权神圣与意思自治”具体体现在实体法中的处分原则方面。具体来说就是在不伤害他人、不违背法律也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私人意思自治来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也就是说在发生民事纠纷后, 纠纷双方也可以根据自身私人意思自治来自愿选择纠纷的具体解决方式, 只要纠纷双方认为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就可以自行选择诉讼或非诉讼方式进行纠纷处理, 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该尊重其所选择的纠纷方式并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世界主要国家或相关地区都已经着手建立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管理机制, 美国、日本等国已经建立起在司法机关附设的纠纷调解制度, 表现了对上述认知的实践。可以看出, 如果说国家司法机关法院判决正当性所具备的实质基础要件是各类纠纷的判决在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法院法庭上经过以辩论主义为支撑的司法对抗过程而做出的科学判断, 那么,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实质基础要件就是民事调解过程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调解结果是在纠纷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支持下达成的。因此可以说, 只要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相符合, 并且在协议内容上没有与国家法律、公共利益或行政法规相违背的地方, 就是正当合法的。

其次, 程序的正当性是赋予司法确定书法律强制执行能力的程序要求。我国政府法律体系在法律执行力方面较为完善的表述为:法律执行力具体指为了实现裁判行为中所要求的给付内容而能够利用强制能力执行程序的一种裁判属性。由此可见, 终局裁判必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 并且这种强制执行力是为了实现这一终局裁判所确立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而存在的。同时, 由于终局裁判的相关文书具备法律层面上的执行力, 所以能够将书面范围内的权利真实转化为现实世界中的权利。因此, 可以认为执行力的正当性主要来源于相关终局裁判本身行为的正当性, 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法律执行力作为终局裁判的基本属性之一, 其自身正当性以裁判的正当性为依托, 并且以程序正当性作为裁判行为的本质属性。所以, 一般法律文书的制定程序正当性的实现是其能够获取相应法律执行能力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社会司法实践中, 从司法确定制度的试点实行以来, 在程序方面以《衔接意见》为依据保证运行顺畅, 基本上已经能够满足程序正当性原理的相关要求, 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定程序来赋予确定书法律执行能力也就随之具备了相应的正当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 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定程序赋予司法确定书法律执行能力的正当性, 其实质基础要件是人民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而形式要件则是在赋予确定书执行力的过程中采用了正当的程序。所以面对中国社会现实,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建立司法确定制度,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摘要:法律研究界普遍认为, 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能够与当前世界潮流相符合, 具体通过诉调“无缝对接”来提升政府司法机关人民调解行为的约束能力,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是随着中国社会法制化建设进程逐渐加深, 人民调解相对于法院诉讼来说并没有真正丧失优势发展地位, 不需要也必然不能通过司法机关的审查来逐步提升制度约束能力。因此面对中国社会现实,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并非是一项不证自明的问题, 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

关键词: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正当性

参考文献

[1] 邓春梅.人民调解司法确定制度的正当性反思[J].湘潭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4, 38 (6) :34-38.

[2] 刘雪云.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定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3.

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范文第3篇

提 要 司法调解语言运用的好坏、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调解行为的效果和最后的结果。因此时调解言语行为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调解实践的研究,能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调解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法治国家提供借鉴。

关键词 司法调解 语言 言语行为 语用功能

我国现代的调解制度,分为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其中诉讼内调解指的就是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或法庭调解。与法院审判相比,司法调解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1)程序设计平等且人性化,灵活便利、气氛亲和;(2)在过程上重参与、重协商,以相互妥协、达成共识为导向;(3)在结果的达成上以自愿为原则,注重关系的维持和问题的实质解决,可接受性强;(3)成本低廉、效率高、相对保密。

调解言语行为的研究,就是为了更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

一、本文所使用的语料

本文分析的“是吧?”话语,来源于笔者对2005年北京燕山法院三场庭前调解的现场录像录音转写的语料。三件调解案件,一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是女诉父抚养费纠纷,一是汽车保险赔付纠纷。三件调解均由同一法官主持,结果都是调解成功,其中一件撤诉,另两件达成调解协议。语料的性质属现场即席机构话语(situatedinstitutionaldiscourse),即那种事先没有准备的、由特定的机构(法院)依照一定程序(法律程序)进行的话语。燕山法院的调解庭一般由主持法官一名、书记员一名、人民调解员若干名和双方当事人组成,庭前调解的展开通常分为调解准备程序、陈述事实及举证、厘清争点和交换意见、单独交谈(“背靠背”式)、进一步协商(“面对面”式)、达成协议(调解成功)或证据指导(调解不成功时,为下一步的法庭审判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等几个部分。调解的进行和调解结果的达成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主要集中于双方当事人对矛盾进行协商和在协商的基础上相互妥协,最终就矛盾和纠纷的解决达成一致。法官起主持人和协调者的作用,有时根据具体情况人民调解员亦协助参与调解。本文采用的话语实例就是在这样的框架之下使用的,其中“法”表示法官,“原”表示原告,“被”表示被告,“原代”表示原告代理人。

二、“是吧?”类话语在三个司法调解实例中的使用情况

(一)“是吧?”在使用中的变化形式

在分析北京燕山法院的三场调解案件的完整录音语料时发现,“是吧?”这一简短的话语形式经常被主持法官和其他人(主要是法官)用到,而且还有其他一些话语形式与“是吧?”在形式和功能上具有家族相似性,可视为“是吧?”的变体,它们主要有:“是吗?”、“不是吗?”、“是不是(啊)?”、“对吧?”、“对吗?”、“对不对(啊)?”、“是这样(的)吧(吗)?”、“是不是这样(的)(啊)?”、“啊?”等9种。

(二)“是吧?”及其变体在三件调解案例中的使用次数

通过表1中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到,“是吧?”及其变体在三场调解语料中共出现了394次,在案例1、2、3中分别出现了94次,163次和37次;而其中仅“是吧?”在三个调解活动就分别出现了46次,111次和56次,一共出现了213次,占到所有使用的54.06%,足见其在这三个调解案例中使用频率之高。

(三)“是吧?”及其变体被调解法官和其他调解参加者使用的情况比较

通过仔细观察表2,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是吧?”及其变体形式主要是被主持调解的法官使用,法官使用“是吧?”类话语十分频繁,总共使用了312次,占整个使用的79.19;在所分析的三个调解案例中,分别使用了63次,117次和132次,分别占67.02%,71.78%和96.35%;其中仅“是吧?”本身,就被法官使用了173次,占到其整个使用的81.22%。由此可见,分析法官对“是吧?”话语的使用情况将具有典型意义,能够有代表性地反映出这一类话语形式在这三个案例中的一般用法和功能。所以,下文的分析和所引证的语料将主要集中在法官使用”是吧?”的情况上。

三、“是吧?”类话语的基本用法及其语用功能

基本用法

在笔者通过视听转写的三场调解语料中,“是吧?”在使用上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1)它们在语调上有所变化:①多数情况下用作升调,“是”和“吧”平分重音,发音清晰,到“吧”时音调上扬;②也有用作平调和降调的情况,这时“是”和“吧”都读得较轻而快,中间滑而短,整个发音较含糊。(2)它们在话语链(discoursechain)出现的位置不同:①用在一句完整的陈述的末尾,作为该句的附加成分,期待对方作答;②用在一句完整的陈述中间,作为短暂的停顿和补充;③作为一句独立的话语单独使用,产生一个新的话轮(turn),作为相邻对(adiacencypair)的一支,完成对对方话语的反应,有时还同时期待对方进一步作出反应。在以上三种情况中,①③一般都会有对方的相应的言语行为相配合,可被看作是一种话语间行为(inter—discourse),情况②一般不会引起对方的言语回应,可看作是一种话语内行为(inter—discourse)。(3)随着使用语调的变化和它在小话语行为中位置的不同,“是吧?”在语法上可以用作问句、插入语和感叹句,后面分别可以跟问号、逗号、感叹号或句号。(关于这些使用情况的具体实例,可参见下文。)

语用功能

随着“是吧?”类话语在整个小话语行为(micro—discourse)或话语链中出现的位置不同和在表达时所使用的语调不同,它们所表达的意思和所起的语用功能也有很大的差异。归纳起来,“是吧?”类话语有这样几种语用功能:

(一)提出问题,并通过暗示问题答案,传达希望对方同意的期待态度

这是“是吧?”语句的主要用法和功能。起这种作用的“是吧?”类话语一般置于一句完整的陈述之后,末尾用问号,作为该句的附加问句;读作升调,暗示说话者期待对方就刚才所陈述的情况作出肯定的回应,受话者一方一般通过作出积极的回应满足这种期待,从而组成一个完整的“问一答”相邻对(adjacencypair)。在这一功能之下,由于“是吧?”句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具体上下文语境(context)不同,它可以帮助说话者完成不同的“言外行为”,实现不同的言语行为目的和效果。

(1)核查事实,寻求确证(confirmation)。

例1:

法:为什么先跟您谈呢?有个问题,啊,就这个拖欠房租问题,啊,你们曾经到法院来起诉过一次。是吧?当时他也是要求终止合同。啊,法院当时没有支持他的意向。是吧?

被:对。

在“是吧?”的这种使用中,对话双方必须有一个共同

的前提,就是:双方对“是吧?”之前的陈述内容有共同的了解,即存在共同的知识。否则“是吧?”就无处依附,也就没有使用的意义。以例1为例,在该例中,法官对“被告上次因为拖欠房租已经被起诉过一次,法院作出了判决”的事实应该有所了解,同时假定被告对该事实也没有忘记。被告的肯定回答也证实了这一点,同时也满足了法官对答案的期待,在其意料之中。这样的“是吧?”问句,属“明知故问”型。

在作者整理语料的过程中发现,对于这样的“是吧?”问句,对方很少给予否定的回答,也就是说都能够很顺利地实现其“取效”行为,究其原因,可能不外乎如下两点:①“是吧?”之前的陈述是一个双方共知的事实,不容否认;②对方的合作。这种用法的例子还有很多。

例2:

法:这会儿咱们问一下这个原告方啊,冯张佳,是吧?(核对姓名)

原:是

(2)进一步确认和总结已经达成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是吧?”的用法基本同(1),属明知故问型。只是“是吧?”及其前的陈述部分不象(1)中那样一般用在调解的开始阶段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和核实,而是用在调解快要结束的时候,在调解结束之前对整个调解过程中争讼双方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进行一番回顾和总结。这时受话者一般都会作出肯定的反应或回答。

(3)询问情况,了解事实。

在使用形式上同(1),放在一句话的末尾,读作升调,表示疑问。只是在这种情况下,问话者对自己前面所表述的情况的确定性程度不高,或者仍心存疑虑,所以其疑问性更强,期待对方给出答案,引出下一个话轮。对方的回答可能是肯定的,也可能是否定的。如:

例3:

法:这个都没复印,是吧?

被:对。(肯定回答)

原:那个复印了吗,文件合同?

法:这个,在这个卷里头▲

原:△你看有没有?

法:哦,这个有哈?有我们原件就不收了时候您给收回去。这个判决书是您的,是吧?

原:这个不是。(否定回答)

(4)提供建议或要求。

虽然也同(1)(2)一样放在一句陈述的末尾,以问话的形式出现,但其疑问程度较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表达疑问或询问,不期待受话者一定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虽然在实际上对方受话者一般都会作出一定的反应,以示赞成(多数)或反对。“是吧?”的这种用法貌似征求对方意见,其语用功能实则是提出意见或要求,一般轻读,用平调或降调。

例4:

被:到时候我把这个一万七千一百二十给他就可以了,是吧?

法:对,给他叫他打个条呗。是吧?如果你们要法院转手也行。(提议打个欠条)

被1:嗯。

(二)着重强调某些事实,引起受话者的注意。这样用时,“是吧”一般放在一句完整的话语中间或两句之间作为插入成分使用,读作平调或降调,前后稍作停顿,引起对方的注意,对说话者的语气有一定的修饰作用。在奥斯汀的“话语行为”上看它似乎是在表达疑问,但事实上它不是一种语法意义上的严格的问句,一般不要求作出回答甚至回应,只是起一种话语填补(filler)的作用,其后不一定用问号,有时也可以用逗号或句号。根据这类话语行为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具体上下文语境(context)不同,可以实施不同的“行事行为”:

(1)提请受话者注意某些事实。如:

例5:

被:那通过什么程序呢,您再说一下?

法:您看您的判决书。判决书上写得很清楚。

被:在哪里呀直

法:△咱们拿到判决书不可能不上不应该不看。其实,里头,对您的权利和义务它是怎么认定的,是吧,它是有说辞的。那么您行不行使权利,对吧?那么您自己来考虑。是不是啊?(用在一话中间)

被:反正那个房租在那次判决后就给他了,还有那个什么起诉费▲

法:△您可以另行起诉解决。您并没有。那么长时间。从6月份一直到现在,是吧,将近三个月的时间,您并没有起诉解决,是吧,而且还是以同样理由来拖欠租金。那恐怕▲(用在一句话中间)

被:△不是,我不是拖欠

(2)唤起受话者对假设情况的想象,激发其对当前情况的理解或同情。

在用“是吧?”类话语谈论假设情形时,一般单独出现在在两个独立的话语之间,起一种唤起的作用,引导受话者的思考方向指向过去或未来。读平或降调。

例6:

法:看能不能有一个什么价,我再跟他们谈谈。如果说你们能够协商一致,恐怕你这个损失也减少了很多,实际上,要说他们赔付你1272的话,你还真正有什么损失?是吧?你1272买的车嘛。是不是?是这个道理吧?

原:是,是。但是你说咱们上保险,当时咱们,就是说要是没有上保险,自己的这个财产都拿不回来了。

(三)引导受话者对当前问题作出思考,或反思自己的言行。

这时,“是吧”类话语在“行事行为”要旨上主要是为了将话语指向对方,引发对方的思考。以此唤起对方的义务感或责任感,打动对方,实现说服对方、接受意见或建议的目的和效果。如:

例7:

法:那么现在有个问题呀,啊,咱们必须跟你讲清楚,那么,你刚才说得很对,孩子现在是未成年人,啊,那首先作为您来讲,您是她的监护人,是吧?那么您的监护职责是什么?我想你应谊很清楚,法律上也规定的很清楚,对吧?(用在两句话中间)

被:是啊

这里,法官在“您是她的监护人”后插入“是吧”作为停顿,是为了让被告意识到自己作为监护人和作为父亲的身份,然后对该身份所应相应具有的义务、责任进行思考并自己寻找答案。“是吧”在这里不是询问,不需要作出回答。但在听者心中起着类似“问话”的作用,唤起他的良知,让他扪心自问,最终实现说服教育受话者的目的。事实上,通过唤起道德的力量,对解决涉及道德的纷争很有帮助。

四、解释并小结

(一)“是吧?”被频繁使用,并且主要集中在法官的身上,主要原因除了法官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个人偏好因素之外,主要是:(1)“是吧?”具有话语指向力量,能够暗示说话者的态度或行为期待,将说话者的言说指向受话者,引导受话者的思路朝着说话者既定的方向前进,促使受话者作出说话者所期待的反应,使受话者接受说话者所表达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渐渐缩小矛盾的范围、扩大共识,最终达成一致。(2)“是吧”话语具有一定的修辞功能。“是吧”与不同的语调、停顿、标点等语法手段结合使用,能够传达或暗示说话者说话时的态度、目的或意图等言语细节,或着重强调某些观点、事实,引起受话者的注意和思考,引导受话者的态度、思维向说话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3)法院调解的性质决定了法官作为组织者、居中调停者和说服者的角色,“是吧”类话语是其调解和说服的手段。

(二)“是吧?”话语在具体的使用中有“是吗?”、“不是吗?”、“是不是(啊)?”、“对吧?”、“对吗?”、“对不对(啊)?”、“是这样(的)吧(吗)?”、“是不是这样(的)(啊)?”、“啊?”等9种变体;存在着升、降、平调上的差异;问号、句号、逗号和感叹号的变化;在话语链中的位置也有不同:话尾、话中和话头(单独一句话)。

(三)“是吧?”在使用上的变化与其所实现的功能相互交织。按作用和目的不同,其功能可归纳为三类:(1)提出问题,并通过暗示问题答案,传达希望对方同意的期待态度。(2)着重强调某些事实,引起受话者的注意。(3)引导受话者对当前问题作出思考,或反思自己的言行。并可以进一步分为七种:核对事实,确认共识,询问情况,提供建议,引起注意,唤起想象,引发思考。这都是为实现说服受话者这一最终目的服务。

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范文第4篇

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

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

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1-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2-3.警务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

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

(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

(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

(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系方式。

(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

(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

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

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

(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4.警务实施 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6.乘车押解。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羁押场所要求。

(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

(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

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

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

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 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

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 (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 (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 (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 2-4.4.值庭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

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 5. 维护秩序。

(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 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

(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2)不得擅离岗位。

(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 2-4.5还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

1. 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 2. 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 3. 乘车押解。参照本细则2-4.1第6项乘车押解执行。 4. 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

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障视频提讯场所安全。 2-6.1. 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

1.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安全。

2.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安全设施。

3. 配备音像视频、网络传真机、打印机等保障设备。 4. 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的物品。 2-6.2. 警务受领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 2.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的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传真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3.警务准备

1. 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和情况处置等内容。

2. 在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和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和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和武器等。 2-6.4. 警务实施

参照本细则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还押执行。 2-6.5. 情况汇报

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障参照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 2-7.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及时没收违禁物品。

(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 (3)严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 2. 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

(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3)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

(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 3.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1)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3)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

(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 4. 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

(1)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2)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安全场所。

(4)采取措施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 5. 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

(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2)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者有其他表示。 (3)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6.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时:

(1)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

(2)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3)告知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7. 对旁听人员有鼓掌、喧哗、哄闹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时:

(1)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2)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依法予以劝阻、制止。

(3)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4)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做到文明执法。

8. 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有以下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1)违反相关规定进入审判法庭,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2)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3)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庭内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用警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警力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4-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维护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请: (1)在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数量众多的案件; (3)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案件。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用警申请主要包括:用警时间、地点、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人、风险评估、旁听人员情况等内容。

2. 审核。认真审核经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 4-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到任务后,应当主动与申请用警部门或案件承办法官联系,进一步了解矛盾争议情况和当事人可能发生的问题等案件相关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保障方案,做好警力安排,指定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2)装备配备。配备必要的警棍、手铐等警械具。 4-4. 警务实施

1. 庭前勤务。开庭前,司法警察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警械具,按时到达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劝阻或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障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

3. 传递证据。庭审过程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递、展示证据,传带证人、鉴定人。

4. 告知勤务。庭审过程中,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实施告知: (1)“你的行为影响了法庭审判秩序,请你退出法庭,否则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2)“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请你交出记录设备(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或存储介质等)”。 (3)“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现在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1. 安全检查。驻庭司法警察应当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人民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时,驻庭司法警察应当维护法庭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3. 调用警力。当驻庭司法警察不能应对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当及时报告,申请调用警力。 4-6. 一般情况处置

参照本细则2-7一般情况处置第7项、第8项执行。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依法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5-2.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送交司法警察部门。用警申请应当说明案件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用警人数、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注明注意事项。

2. 审核。认真审核用警申请的具体内容,了解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物基本情况,对于手续、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执行部门及时补正。 5-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接受任务后,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进一步了解有关案情和被执行人的表现,与执行部门共同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执行任务情况,一般应当设立执行组、警戒组、机动组等。 执行组。负责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警戒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实施有效隔离,防止被执行人自伤、自杀、行凶等行为发生;稳控被执行人、围观人员,避免发生冲突。

机动组。采取强制措施,配合执行人员控制被执行人或者财物;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完成执行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警力不足时,按照规定申请调警或者由执行工作负责人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警力支持。 (2)装备配备。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对讲机等必需的警用装备。 3. 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执行公务证等有效证件,严格落实分工,保守执行秘密。 5-4. 警务实施 1. 配合执行。

(1)执行组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2)警戒组加强现场警戒,防止被执行人毁损执行标的物或者发生自伤、自残、行凶等行为。

(3)机动组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避免与被执行人员或者围观人员发生矛盾冲突。

2. 撤离。

(1)执行活动结束后,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任的指令撤离。

(2)配合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

5-5. 一般情况处置

1.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1)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2)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3)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4)遇有执行人阻扰、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面的,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2. 遇有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车辆撤离等情况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保障其他人员先行撤离。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区域,保障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6-2. 警力配备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安全检查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检查人员,其中应当配备一名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检查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1. 引导员。负责受检人员引导和告知工作,使其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维护安全检查秩序,保障安全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2. 登记员。认真核对,查验受检人员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

3. X光检测仪操作员。通过检测设备显示的图像识别受检人员携带物品的种类、性质,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提示人工检查员对可疑物品进一步检查。

4. 人工检查员。通过安全检查门出现报警的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有疑点的,人工检查员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与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

检查完毕后,应当对携带可疑物品的人员、箱包进行复检。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1. 安全检查设施。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区域安装配备安全检查门、X光检测仪、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施。有条件的可配备醉酒检查仪、危险液体检测仪、爆炸物品探测仪等专用检测、探测设备。

2. 防范设施装备。人民法院应当配备必要的防闯、防爆等防范设施以及防火毯、隔离服、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装备,并设有监控设施、报警装置和储物柜。

3. 警用装备配备。担负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警绳、催泪喷雾器、防暴头盔、防刺(弹)背心、防割手套、捕捉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1. 无证件或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2. 未成年的(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除外); 3. 精神病和醉酒的;

4. 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5.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安排的; 6.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1. 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

2. 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等管制物品;

3.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改装或者伪装的疑似爆炸物,与制作爆炸装置有关的部件等;

4.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各种传单、条幅等物品。 6-6. 警务实施

1. 证件查验和登记。

(1)证件查验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超过有效期,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案件和法庭相符;

(2)建立专用登记台账,对受检人员进行证件登记。制作、填写《旁听人员登记表》,主要包括旁听人员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旁听证号等。 2. 人身检查。 (1)步骤:

引导员位于安全检查门一侧,当有受检人员进入安全检查通道时,引导员提示取下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并放置于指定的工作台上或物品筐内。

引导受检人员有序通过安全检查门,合理控制过检速度,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对于易碎、贵重物品或其他特殊物品,及时提醒注意。对不宜用X光检测仪检查的物品,应当由人工检查员检查。

受检人员按次序逐个通过安全检查门。发生报警的,人工检查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彻底排除疑点后才能放行。 当受检人员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或者有可疑对象时,人工检查员请受检人员到安全检查门一侧接受检查。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所到之处,人工检查员用手配合作触、压动作,检查是否藏匿违禁物品。

当手持金属探测器报警时,人工检查员用手触压报警部位,请受检人员取出该物品进行检查,以判明报警物品性质。受检人员将报警物品取出后,应当对该报警部位进行复检,确认无危险物品后进行下一步检查。

当检查发现脚部有异常时,请其脱鞋接受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放行。 检查完毕后,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物品。 (2)方法:

人身检查通常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顺序应当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人工检查时应当以触、压为主,用力适当、均匀;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时,移动要平稳、匀速。

检查时,人工检查员面向受检人员,先从受检人员的前衣领开始,至双肩、前胸、腰部止;再请受检人员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内侧、外侧和脚部止。冬季着装较多时,可请受检人员脱下外衣,并对外衣进行认真检查。 3.开箱(包)检查 (1)步骤。

观察外层。查看箱(包)外形、检查外部小口袋及有拉链的外夹层等。

检查内层和夹层。沿箱(包)的各个侧面、边缘进行上下摸查,将所有的夹层、底层和内层小口袋检查一遍。

检查箱(包)内物品。按X光检测仪操作员所指的重点部位和物品进行检查。在没有具体目标的情况下应逐件检查。已查和未查的物品应当分开放置,并做到整齐有序。 (2)方法。

使用X光检测仪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应使用人工方式进行当面开箱(包)检查。

使用X光检测仪对箱(包)进行检查时,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将箱(包)平放,确保能最大限度观察清楚箱(包)内的物品。

通过X光检测仪的图像进行箱(包)内物品识别,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应当转换角度重新过包或通过方法图像、加深颜色等方法加以判别。

遇有疑似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块状、液体状、枪弹状物及其他可疑物品的,应当采用综合与重点分析等方法加以判断,如仍不能确定性质,应当进行开箱(包)检查。对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及电子计算机等电器的检查,应当仔细分析内部结构是否存在异常。 对检查物应轻拿轻放,防止弄脏或损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当注意妥善放置。

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对受检人员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先行控制受检人员及物品再询问。司法警察应当在受检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箱(包)进行检查,并确保受检人员与其箱(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检查完毕后,应对箱(包)内物品恢复原状,并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4.物品检查。

通过看、听、摸、拆、掂、捏、嗅、探、摇、烧、敲、开等方法进行检查。常用方法主要由以下几种: (1)看物品的外表是否异常,包袋是否有变动等。

(2)对录音机状、收音机状疑似有定时爆炸装置等物品,可通过播放、收听方法,判断其是否正常。

(3)直接用手的触觉来判断是否藏有管制、危险物品。

(4)对可疑物品,拆开包装或外壳,检查其内部有无藏匿危险物品。

(5)掂其重量,看与正常的物品是否相符,从而确定是否进行进一步检查。

(6)对疑似爆炸物、化工原料等具有挥发性物品,通过扇、闻等方法,判断物品的性质。 (7)对可疑的液体、粉末状、结晶状的物品,可取少许用纸包裹,然后用火点燃纸张,根据物品燃烧程度、状态等判断其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8)对电子设备,通过开启关闭的方法检查其是否正常,防止其被改装为爆炸物。 对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是否安全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 5. 告知勤务。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告知: (1)“您好,请您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谢谢您的配合。” (2)“您好,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依法对您进行安全检查,请您配合。” (3)“您好,请取出随身携带的物品接受检查。” (4)“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限制性物品,严禁带入,请您寄存。” (5)“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管制(危险)物品,依法予以收缴、没收或扣押。” (6)“您好,检查完毕,谢谢配合。” 6-7. 一般情况处置

1.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的: (1)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2)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人员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3)如其拒绝寄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2.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的:

(1)对携带管制、危险物品者,应当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3)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法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4)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服从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其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外国人(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公开审判的,应当阻止其进入,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1.1. 职责

在本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7-1.2. 建立应急分队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设立应急分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常备不懈,保证遇有突发情况能够随时出警。

7-1.3. 警务实施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协助做好人民法院重点部位监控、安全检查、机关安全巡查、机关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 7-1.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应当及时询问,核对有效证件,确认身份,视情况处理。

2. 遇有侮辱、诽谤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应带先行警告、说服教育,必要时采取训诫等强制措施。

3. 遇有拉条幅、放广播、穿状衣、发传单、堵大门、拦车辆、滞留等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加强现场警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劝说、疏导工作。 4. 发现可疑物品的,应当确认其性质,并进行安全处理。

5. 接到报警系统预警时,应当迅速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2.1. 职责

协助涉诉信访部门做好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保障涉诉信访工作安全。 7-2.2. 警务准备

1. 制定方案。根据涉诉信访工作性质、特点以及涉诉信访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 警力配备。按照信访场所的设置、信访人情况及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配备警力。 3. 设施与装备。信访场所应当设有监控、安全检查设备和防闯、防爆、防护等设施;负责执勤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 7-2.3. 警务实施

1.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进入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 2.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接待场所进行执勤、巡查,及时制止信访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7-2.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的,应当上前询问,核对有效证件。

2. 遇信访人有情绪激动、大声喧哗、辱骂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协助涉诉信访接待人员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3. 协助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滞留人员动态,防止其发生意外。

4. 遇信访人有煽动、诱导其他人员闹访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经制止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1.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传票》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传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拘传票》后,审核签发手续、被拘传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传实施方案,及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拘传一名被拘传人,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4. 装备配备。执行拘传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械具,以及防割手套、警戒带、通讯工具、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和车辆。必要时,可携带武器。 8-1.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传实施方案,选派司法警察,检查车辆,配备和携带警械具,做好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负责人。

2. 执行拘传任务应当携带《拘传票》,认真核对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熟悉被拘传人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传。被拘传人是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扔拒不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4. 执行拘传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并核实身份,配合案件承办人让其在《拘传票》上签名,捺手印。

5. 执行拘传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传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传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行为发生。

6. 遇有被拘传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传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或难以带走被拘传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7. 《拘传票》一次有效,如需再次拘传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拘传票》。 8-2. 训诫

8-2.1. 警务实施

1. 根据执法、执勤现场情况实施。

2. 将行为人带离执法现场或执勤现场,在适当场所进行,训诫一般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执勤司法警察实施。 3. 训诫时,应当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责令立即改正。通常采用“XXX,你的行为已经违反XXX,请你立即改正,否则依法对你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等训诫用语。 4. 训诫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在场,其中一名司法警察制作笔录,实施完毕后,应当要求被训诫人在笔录上签字。

5. 必要时,可以责令被训诫人写出保证书。 8-3. 强行带离 8-3.1. 警务实施

1. 强行带离时,司法警察应当向被强行带离人出示有效证件。 2. 告知勤务:“XXX,你的行为已经扰乱了法庭(执行)秩序,现依法请你离开法庭(执行现场),请你配合。” 或告知:“XXX,按照规定你不能进入审判区域,现依法请你离开,请你配合。”

3. 行为人拒绝离开法庭、审判区域或者执行现场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后,可强行带离。必要时使用警械。

4. 强行带离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防范被带离人实施自伤、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发生。

5. 遇围观人员阻挠、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强行带离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局面,难以实施强行带离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8-4. 罚款

8-4.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罚款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罚款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罚款决定书》后,审核签发手续及被罚款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送交的用警申请,配备警力,制定实施方案,报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8-4.2. 警务实施

1. 根据实施方案,配备警力、车辆,携带警械具,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 执行罚款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罚款决定书》,认真核对被罚款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罚。

3. 执行罚款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罚款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

4. 执行罚款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罚款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罚款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意外情况发生。 5. 遇到被罚款人拒绝、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罚款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6. 《罚款决定书》一次有效,如需再次罚款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罚款决定书》。 8-5. 拘留

8-5.1. 警务受领

1. 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拘留决定书》后,审核审批签发手续及被拘留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留实施方案。一般情况下,拘留一名当事人,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8-5.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留实施方案,配备警力,检查车辆,携带警械具,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 执行拘留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拘留通知书》,认真核对被拘留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留。被拘留人是女性时,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执行拘留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XXX,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依法使用警械具。

4. 执行拘留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留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留人实施逃跑、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等行为。 5. 实施拘留后,司法警察应当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拘留地公安机关。 6. 遇到被拘留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留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难以带走被拘留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人民法院安全的情况予以应对与处置。

9-2. 基本原则

1. 坚持统一领导与集中指挥的原则 2. 坚持依法应对与区别对待的原则 3. 坚持密切协同与有效处置的原则 4. 坚持慎用警力与慎用械具的原则 5. 坚持宽严适当与灵活处置的原则 9-3. 组织领导

1.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任务,负责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 2. 成立由司法警察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分队,保持备勤状态,并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各级人民法院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要情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事项。 9-4. 警务准备

1. 警力配备与任务分工

根据任务需要及处置预案,成立执勤组、警戒组、处置组、宣传组、机动组,并指定各组负责人。

(1)执勤组。担任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遇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者应急领导小组,并加强现场事态的控制。

(2)警戒组。担负突发事件区域和重要目标、重点岗位的安全警戒任务,防止、阻止闹事群体(个人)对上述目标的冲击,遇有紧急情况应当果断处置。

(3)处置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对煽动组织者、骨干分子(行为人)与围观群众的隔离,疏散无关人员,对现场事态进行控制,对闹事骨干分子(行为人)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宣传组。协助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宣传,说明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及闹事行为后果,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或者固定证据。

(5)机动组。在指定区域集结待命,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随时支援各小组行动。 2. 装备配备

(1)车辆配备。在突发事件处置时应当配备警务指挥车、囚车等车辆。

(2)装备配备。处置突发事件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应急棍、防暴头盔、警戒带等警械具;配备防火服、隔离服、防毒面具等防爆、防护器材。 (3)武器配备。必要时,司法警察应当配备武器。 9-5. 警务实施

1.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聚众哄闹、拦阻押解囚车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实施有效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伤害、劫夺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伺机脱逃;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骨干分子强制带离现场或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警力不足时,押解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请求支援。

(2)遇有暴力侵袭、抢夺枪支或者聚众劫持被告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警告,迅速控制事态,同时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3)遇有被告人企图行凶、袭警、脱逃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制服,同时严密看管其他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对已经脱逃的被告人,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支援,并迅速组织追捕。 (4)遇有被告人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迅速采取救护措施,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送医院治疗。

2. 执行死刑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围堵囚车、阻止行进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实施现场警戒,阻止围堵人员靠近;处置组采取强制措施,驱散围观人员,保障囚车通行,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2)遇有聚众哄闹、围堵、冲击刑场或者暴力劫夺死刑罪犯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请求支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应当加强执行现场及周边区域警戒;处置组对哄闹冲击的人员提出警告,锁定骨干分子并实施控制,必要时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将其制服;宣传组以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固定现场证据;机动组应当保持戒备,随时应急支援。必要时请公安机关支援。 3.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当事人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双方隔离,进行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保护人质安全,迅速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置。 4. 配合执行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遇有被执行人侮辱、谩骂、威胁执行人员、拒不履行义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关注被执行人动态,保护好执行人员和自身安全,协助执行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1)遇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制止并控制被执行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工作。执勤组负责控制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警戒组负责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及重点目标警戒;处置组依法执行强制措施;宣传组负责政策宣传及相关证据保存;机动组在指定地域集结待命,随时支援。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在保障执行人员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于撤离。 5. 安全检查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安检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应当先将其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遇有持枪支、刀具、爆炸物等企图实施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物品,解除威胁,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4)遇有冲击安检区域、袭击安检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乡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组织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处置;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应当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6. 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盗窃或损坏公私财物、卷宗材料、涉密文件等不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将其控制,并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遇有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的,应当设置警戒范围、疏散围观人员,立即报告机关安全领导小组。

(3)遇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灭火、人员疏散、抢救受伤受困人员、重点要害部位保护等工作。做好外围警戒及现场保护,配合进行灾情调查。

(4)遇发生洪涝、地震等灾害时,应当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司法警察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下积极参与救灾,协助机关安全保卫机构加强机要室、档案室、财务室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和枪弹库的警卫工作,做好各种执勤巡查工作,确保审判机关安全。遇有发生重特大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司法警察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与抢险工作,保护人民法院财产和枪弹安全。

7. 协助维护涉诉信访秩序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冲闯人民法院机关、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财物或侮辱、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遇有企图自伤、自杀等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果断制止其行为,并协助接访工作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

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范文第5篇

一、突出重点,平安创建促和谐

1.是以和谐平安宣传为动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首先,认真开展了综治宣传月活动。在此次活动中,制定了《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了全镇政法综治工作会议,表彰了2018年全镇综治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其次,积极制作各种宣传标语。在本镇政府大门口制作了一块大型约2㎡的宣传标语牌,书写了10多条永久宣传标语和两条长横幅宣传标语。制作了6期《政法园地》宣传专栏,散发了各类综治、法律、科普等宣传单2000多份。此外,还把和谐平安村、平安家庭、和谐平安单位创建标准张贴到各村、组、单位。

2.是以群防群治为基础,筑就治安人防网络。近年来,该镇就如何发挥人防网络的作用进行探讨和尝试,加强了各级治安防范力量。全镇现有治安巡防队员8名,治安信息员29名,综治特派员3名,以退休干部、党员、教师、为主的治安志愿者20名,以村营长为主的一批村级信息联络员6名,以中心治安户、民间纠纷调解员为重要力量的信息人员80名。以上组织的建立使全镇在人防方面形成了一种全天候的三级防范网络。

3.是以电子监控为关键,筑就治安技防网络。近年来,镇政府不断加大技防投入,花钱买平安。今年上半年,该镇又在xx停车处、镇政府大门口等处增加和维修7个电子监控探头,探头全部联网到综治维稳中心的监控室。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及时发现和打击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行为。为保证电子监控探头的实际效果,在探头附近安装了街道路灯56盏,方便值班人员夜晚进行实时监控。按照县综治办提出的“一万人以下5个,一万人以上三万以下6个,三万人以上8个”的安装标准”,镇政府决定在明年再增加2个探头,分别安装在政府大院和xx农贸市场,这些新安装的探头将与派出所进行联网。

二、抓住基本,排查矛盾除隐患

一是建立“三心合一”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以乡镇综治维稳中心为依托,将群众诉求表达中心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纳入其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机制,统一调度”,落实好“六个有”,即有领导、有专人、有制度、有职责、有牌子、有经费,充分发挥综治维稳中心集中人力物力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二是不断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对本镇内的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坚持做到一周一排查,一月一大查,做到排查矛盾与排查治安隐患相结合,与调处相结合,与打击相结合。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排查,坚持排查不留死角,调处不留隐患。各级调处组织定期将辖区纠纷的种类、特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到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反馈到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指挥中心。各级调处组织都按户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

三是认真开展专项排查行动。自省市县布署“双排查”活动以来,镇综治委高度重视,把它作为综治工作的重头戏来抓。每月召开一次“双排查”工作形势分析会,听取各单位负责人和综治维稳信息联络员的工作汇报。针对排查出来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物集中加以调处。

三、探索新路,“三调联动”化纠纷

xx镇积极探索推行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结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新机制。

一是成立领导机构,完善组织网络。今年8月,成立了“三调联动”领导小组,镇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纪检书记担任副组长,派出所所长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村调解委员会等21人组成。司法所所长为镇矛盾纠纷调解中的首席调解员,聘请2到3名老同志、老干部、老党员为义务调解员。在全镇各村建立调解委员会,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室,挑选文化程度高、具有法律知识的村干部担任人民调解员,聘请了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三老”人员担任村、组义务调解员。

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范文第6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等三份文件的通知

(1994年4月29日 保发〔199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档案局,沈阳市人寿分公司,大连、四川、长沙,厦门寿险公司,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南昌、成都保险学校,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附属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8年制定并印发了《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业务档案管理细则(试行)》、《档案保管期限表(试行)》等三个文件。5年来,这些办法对于加强和促进全系统的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保险业务发展服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级公司以这些规定为依据,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下,认真并卓有成效地开展了档案工作,使全系统的档案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这些制度办法中的有些内容已与迅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如不及时地予以修改和完善,将会影响保险档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在修订过程中,为使这些办法更切合实际,总公司办公室普遍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并报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批准。

现将重新修订的三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

修订说明

一、此次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管理细则》适用于保险系统不同门类,不同载体及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

二、为重点收集、保管好永久、长期档案,在修订的文件中对永久、长期档案的整理、归档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短期档案不仅量大,而且在一定时间内仍有查考和利用价值。因此各类短期档案仍应按要求整理立卷。根据短期档案整理业务量大、保存价值相对较小的特点,短期档案的整理及归档可适当降低要求,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公司会同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制定。

三、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档案作为一种专门档案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更深地认识和实践。如保险档案的分类,根据目前人保系统机构设置情况和业务发展状况,保险档案的分类在省、市级公司采用--机构法较为适宜,但在地市级及县级公司,似采用--业务种类(或险种)更为合适。总之,此问题的最终解决,有待于进一步的实践及探讨。

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保管期限表》对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特别是对各类保险档案的保存期限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罗列的险种及其期限的划定是粗线条的。因此各省公司应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业务发展情况增添新的相关条款和保存期限,制定出能够适合本辖区各级公司归档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办法》及《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当地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并报总公司档案处备案。

五、承保单证的保存期限系指保险责任终止后的保存年限,超过保存年限即可销毁。例如,企财险承保单证,按规定保存3年,1993年到期的单证,1997年即可销毁。

六、《办法》、《细则》、《期限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告总公司档案处,以便及时更正或解决。

附: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1994年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系统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质量,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的信息咨询作用,不断提高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之更好地为保险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保险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档案,系指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活动中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电报、单证、报表、帐册、照片、录音、录像、软盘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文件材料,保险公司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保险档案、会计档案、审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等。它们是我国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

第三条 保险公司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档案工作是保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司的各部门都应当把在保险业务活动和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列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作为考核其工作质量的标准之一。

第四条 保险公司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各类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综合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 各级公司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设立档案科,配备二名以上专职档案干部。地市级以下公司也应设立档案机构和配备一定数量的档案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级公司的档案工作受本公司办公室领导,在业务上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档案部门的主要任务

1.指导和监督本机关各部门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2.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和资料;

3.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各项保险业务和管理工作服务;

4.按照有关规定,将应进馆的档案移交给当地档案馆;

5.组织安排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6.负责对下级公司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7.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公司要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上可靠、事业心强、熟悉档案业务、能够胜任档案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干部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档案干部应与业务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条 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刻苦钻研档案管理业务和保险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地做好档案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归档要求

第十条 各级公司都要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各有关部门都应将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保险、会计、审计、基建、声像等文件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定期归档。

第十一条 立卷的基本原则是:保证该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按照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各类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二条 保险档案案卷标准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档案管理细则》执行;文书档案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1987年颁发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执行;会计档案的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财政部1984年联合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审计档案的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审计署1991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基建档案的案卷标准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1988年联合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类档案在装订前要去掉文件中的金属物,对纸张破损或字迹已扩散的档案必须及时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与原件一起立卷。在装订线外有文件内容的,应加宽边。装订应结实、整齐、美观。

第十四条 各类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及备考表。案卷标题要求简明扼要,准确地反映出卷内文件的内容,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 归档时间:保险赔案档案应在结案后的次年六月底前,保险凭证档案应于保险责任终止后的次年六月底前,会计档案应于会计终了后的次年六月底前、文书、审计、声像、基建档案应于形成之后的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室移交。

各部门向档案部门归档时,应填写案卷目录一式三份,经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案卷接收(移交)登记簿》上签字。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档案部门对接收的档案要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十七条 各级公司档案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和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八条 各级公司必须设置与本公司档案业务发展相适宜的档案库房,购置必备的档案装具。库房要坚固,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鼠、防光、防尘等设施。如:消防器材、温湿计、吸尘器、空调器等。

第十九条 各级公司档案部门要加强各种与保险工作有关的业务资料(如法律、天文、气象、交通、消防、土壤等)的收集和积累工作。使档案室成为档案和信息的储存、利用、咨询和交流的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的档案部门要重点保护好永久和长期档案,并积极与当地档案部门配合,按时向当地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临时性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应向本公司档案部门移交。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档案的管理要不断采用新的技术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光盘、缩微机等,加快实现现代化管理步伐。

第五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各公司档案部门应积极配合机关各项业务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编辑各种重要文件汇编、全宗介绍、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案例选编、法规汇编、发文汇集等,为业务工作服务。

第二十四条 调阅档案一定要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履行档案借阅和归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档案利用者应负安全和保密责任。不得泄密、遗失、污损。严禁剪裁、涂改、篡改档案的违法行为,未经档案部门准许,不得转借档案。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司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本公司办公室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人监销,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销毁档案应与本公司保密、保卫部门取得联系,严格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司档案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对于档案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公司档案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要 本办法各自1994年起执行。

附: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档案管理细则

(1994年1月)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档案规范、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保险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和保险业务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包含的档案,主要指在承保、理赔(给付)、防灾防损等保险业务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单证、图表、照片、录音(像)带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保险档案的归档范围如下:

一、承保单证

(一)保单副本及附表;

(二)批单副本、附表及批改申请书;

(三)投保单及附表;

(四)保险费收据(存根联);

(五)退费收据(存根联);

(六)保险合同或协议;

(七)保费结算通知书(国内业务无此项);

(八)中途退保的有关单证、附表、合同、协议;

(九)其他。

二、赔案

(一)国内财产险、农业保险赔案

1.出险通知书;

2.损失清单;

3.出险证明材料;

4.保单抄件;

5.批单抄件;

6.事故查勘报告表;

7.检验结果或技术鉴定报告;

8.估价单、定损协议、修理协议;

9.医疗费、修理费、施救费等各种原始单证;

10.结案报告书;

11.赔款计算书及附表;

12.赔款收据(存根联);

13.授权书或权益转让书;

14.撤销授权书的函;

15.损失索赔申请书;

16.损失物资回收处理单;

17.预借赔款申请书;

18.注销、拒赔案件报告书;

19.赔案呈批报告副本及上级批复文件;

20.行政执法部门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

21.现场照片;

22.赔案说明或定损理算说明;

23.其他。

(二)人身险给付案

1.给付申请书;

2.保单或投保单副本抄件;

3.储蓄性业务给付案件保险证及最后一期缴费凭证;

4.出险事故通知书;

5.现场勘查记录;

6.出险调查报告;

7.死亡(伤残)证明;(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出生年月证明,伤残由县以上医院出具残废程度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包括门诊处方、医疗费原始单据、住院病历及出院诊断证明、交警司法部门证明等);

9.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10.起诉书、应诉书、答辩状、法院仲裁书、庭外调解协议书;

11.给付领款收据;

12.批单;

13.现场照片及被保险人伤残部位照片;

14.案件呈批报告副本及上级公司批复文件;

15.权益转让书;

16.其他。

(三)涉外业务

1.非水险(包括财产险、汽车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责任险、船舶险、飞机险、投资险,出口信用险)赔案

(1)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2)各种发票;

(3)出险通知;

(4)事故经过报告;

(5)检验报告(律师报告、分析报告、现场照片、医院证明等);

(6)医疗费或修理费单据;

(7)估价单;

(8)赔款计算书;

(9)保单副本或影印件;

(10)本公司与上级公司关于赔案的请示批复;

(11)各类调解、仲裁、判决、协议书等;

(12)批单;

(13)函电;

(14)向第三者追偿的文件;

(15)索赔通知书;

(16)现场照片;

(17)证明材料;

(18)修理合同或协议;

(19)其他。

2.水险业务赔案

(1)函电;

(2)索赔清单;

(3)检查验损报告;

(4)发票;

(5)装箱单;

(6)进口国的海关证明;

(7)保单正本、批单;

(8)提单及其他运输单据;

(9)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10)理算书;

(11)现场照片;

(12)货损货差证明;

(13)赔款计算书;

(14)外汇申请书;

(15)海事报告及航海日志摘要;

(16)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追偿的文件;

(17)如通过法律诉讼的案件应包括起诉书,委请国外律师代办诉讼授权书和权益证明;

(18)超赔案审批权的案件的请示、批复。

(19)登轮记录;

(20)担保函;

(21)起运通知;

(22)其他。

(四)防灾防损业务

1.保险标的周围环境及主要危险部位标示图;

2.防灾检查记录;

3.重大隐患整改建议书;

4.各种灾害事故调研报告,课题研究材料;

5.灾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范围、时间、损失金额等情况记录;

6.防灾防损费用支出、防损措施,办法、成果、经济效益;

第四条 保险档案的整理、立卷应以保证各种文件、单证的系统、完整、真实和保持历史联系为原则。

承保单证按保险单(副本)顺序号每200页立为一卷。赔(给)付卷根据案情性质,案情繁简程度和文件的多寡,可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案卷厚度一般不过二厘米。

第五条 承保单证、赔案等均由业务经办人立卷,按期归档。

第六条 不同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当年结案的赔(给)付案卷归入所属的业务,跨的赔案归入结案时业务。

第七条 保险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

承保单证按照承保工作程序依次排列;

赔案(给)付案卷内的排列原则是:有批复的案件,批复放在卷首;非诉讼案件的结论、决定等放在卷首;诉讼案件判决性材料放在卷首。卷内其它文件的排列顺序按照理赔工作程序依次排列。

第八条 各类赔(给)付案卷要认真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并逐页编写文件所在页号,卷内目录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

卷内目录的填写:

①顺序号:按卷内实有文件、单证的排列顺序填写;

②文号:按卷内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填写;

③责任者:按卷内材料形成单位的名称填写;有的材料如有几个“责任者”可只填写一个主要单位;

④标题:按卷内文件材料的标题填写;

⑤日期:按卷内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填写;

司法所人民调解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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