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范文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1 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生态公益林建设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对环境保护, 促进生态平衡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受众多原因的影响, 在建设的过程在存在一定的问题, 特别是建设质量有待提升和管理机制需要完善。现将具体存在的问题梳理如下。
1.1 生态公益林质量有待提升
生态公益林的发展存在着质量问题。很多地方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比较松散, 没有按照要求责任到人。此外, 很多生态公益林范围和等级进行了规定, 但是发展以来却存在着一定差距, 林地建设质量差距就等于没有很好地进行建设和管理[2]。
1.2 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
生态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地方对公益林管理的重视程度的不足, 措施不到位的问题, 特别是管理力度有待加强;同时, 当地的林户对生态林的管理和保护意识薄弱, 这些都是阻碍生态公益林发展的不利因素。
1.3 生态公益林投入不足
从生态林公益林的发展和管理来看, 更需要投入资金。但在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问题, 再加上上级拨款不能及时到位, 专款没有用到该用之处, 最后终导致生态林的日常维护得不到保障。因此, 可以说没有资金作为基础, 那么就会限制生态公益林的发展, 这也是生态公益林所面临的主要困难。
1.4 效能补偿机制不完善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 生态公益林效能补偿比较低, 没有按经济的发展进行补偿。有地方有拖欠补偿金额的现象, 这些都是阻碍生态公益发展的不利因素。根据生态发展的需要, 要想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 就要建立健全补偿机制, 让广大林户得到实惠, 从而提升管理和保护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
2 对策分析
根据生态公益林存在的问题, 通过分析和研究, 认为可以从三方面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管理和保护, 从而促进生态公益林的健康发展。
2.1 加强宣传, 提升认识, 提高建设质量
要提升生态公益林的建设质量, 首先就要做好宣传工作, 很多农户搞不清什么是生态公益林, 还有这些已经具有生态公益林的基地, 有的是省级, 还有的是国家级别, 这些都应该让民众知道, 让他们知道这些生态公益林的价值, 并认识到管理和保护这些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性, 从而积极参与到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与保护中[3]。这就要求林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 认真做好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宣传工作。然后, 针对一些地方部分不重视的现状, 必须进行思想的扭转。特别是他们认为的生态公益林在短时间内看不到成效, 且地方也没有精力和财力投入建设, 从而疏忽了管理和保护, 那么这样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对于这种情况, 需要地方领导者和林区管理部门正确认识生态公益林价值及重要性, 转变观念, 更新思想, 提升对生态公益林的重视程度。在具体的建设中提升质量, 对公益林中的部分林地进行补助种进行改造, 特别是生长在陡坡或土层中贫瘠的灌木林进行保护, 从而让生态公益林在数量和质量上有新的突破。
2.2 强化管理, 多种举措、保护健康发展
对于生态公益林, 进行必要的管理和保护是必须的。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在生态经济林的管理和保护中还存在着不足的地方。因此, 要想促进生态公益的建设, 就要采取多种措施, 从而实现健康发展。首先, 要有一支责任意识强的管理队伍, 并加强对这些管理的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让他们把这些工作落实下去, 真正做到工作明确、责任清楚, 落实人员、标志和地块等;同时, 要加长巡查的时间, 发现问题及时回报, 然后通过大家的集体研究, 制定解决的方法, 从而解决问题。其次, 加强执法力度。对于侵占的林地、乱砍乱划的现象应该制止, 并给予必要的惩罚, 使用法律手段确保生态公益林的健康发展。最后, 对于特殊的情况, 可以采取封山造林。实现封山造林, 主要是因地制宜进行种植和保护邻区, 真正做到能够养活树木, 这样才能起到封山的效果。封山造林是一种有效的育林的方式, 也体现了对生态公益林的重视, 因此, 这项工作要扎实地开展下去, 要做出成效[4]。
2.3 建立和完善生态公益林效能补偿机制
通过补偿的形式激发保护生态公益林, 从而落实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因此, 要不断完善生态公益林效能补偿机制, 从补助转化到财政补偿的形式, 成为常态化, 并逐步提升财政补偿的力度, 让林户受益, 并激发他们育林的动力。对于财政补偿具体如下。一是补偿分为政策性和劳务性的两部分。对于政策性的, 我们主要是补偿集体或农民的损失, 而劳务性主要是针对生态经济林的管理和保护的劳动报酬, 总而言之, 不能让农户和林户受到损失, 而是让他们真正受益。二是对与补偿采取了分期进行的, 根据经济的发展, 在不同时期制定不同标准, 这样更符合实际, 从而逐步提升补偿金额, 而不是一层不变, 不然随着经济和消费水平的提升, 民众的积极性就会丧失, 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标准。总之,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是利国利民的大事, 要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有效的方法与途径, 从而实现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社会效益和生态价值。特别是要加强林区农民的公益林保护意识的培养及加强对补偿机制的研究, 从而实现生态公益建设的健康发展。
摘要:探索生态公益林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从而实现生态公益林效益的增效, 特别是社会效益和生态价值。从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入手, 通过分析和研究, 制定应对的策略, 力求促进生态公益林的建设。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管理,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 李秀花.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机制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4 (26) :267.
[2] 孙金华, 唐小明, 黄艺.我国生态公益林管理的内涵及体系结构[J].世界林业研究, 2011 (4) :45-49.
[3] 李贤.德钦县生态公益林管理现状与对策[J].林业调查规划, 2013 (2) :42-45.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1 生态公益型林场基本情况
南丰县原有付场林场、大坪嵊林场、军峰采育林场、古城采育林场和试验林场。其中付坊林场、大坪嵊林场属国有事业性林场, 军峰采育林场、古城采育林场属国有企业性林场, 试验林场属国有控股股份制林场。在2014年国有林场改革中, 省国有林场改革办《关于南丰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赣林场改办字[2014]35号) 批复, 付坊、大坪嵊林场整合组建为新的付坊林场, 军峰、古城采育林场整合组建为军峰林场, 试验林场仍为试验林场。新组建的付坊林场和军峰林场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 试验林场界定为商品经营型林场。
新组建的付坊、军峰生态公益型林场共有11个营林区, 分布在付坊乡、市山镇、太源乡、东坪乡4个乡镇范围内, 森林经营总面积6 121.93 hm2, 其中:林业用地面积6 102 hm2, 占总面积的99.7%;非林业用地面积19.93 hm2, 占总面积的0.3%。生态公益林总面积3 097.21hm2, 占林地总面积的50.8%, 占全县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11.2%[1]。
2 南丰县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生态公益林林分质量参差不齐
一直以来, 南丰县生态公益型林场的经营管理都属于粗放经营的状态, 在对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和保护等级等进行分类时, 存在生态公益林林分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大部分宜林地、灌木林及未成林地的林分质量都有很大的差距, 成林的用材林林分质量相对较高。
2.2 生态公益林管护力度不够
近些年, 市场发生一些破坏生态公益林的现象, 如盗伐、砍柴、放牧等;每年生态公益林中发生当地村民少量盗伐林木事件不少;少数村民还会在公益林内捕杀珍稀鸟类, 或是在林场内取土, 破坏林场的生态平衡;时常发生周边村民侵占林场土地的现象, 而且这种行为在时间内发生, 没有得到有效地制止,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生态公益林的管理。
2.3 资金不足, 未能合理利用开发生态资源优势
南丰县生态公益型林场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很大, 据统计面积一共为3 097.21 hm2, 在生态公益林面如此之大的条件下, 林场的管理人员就需要聘请专职护林员对林场的日常进行看护, 在看护期间, 需要工作人员准确地对病虫害及风倒木等进行处理, 时刻关注林场中的一切, 并对林场中出现的林分质量差的现象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林场中植物进行抚育管理, 要想完成以上的养护和看管工作, 就需要大量的资金做后盾, 目前, 生态公益林中的补偿政策一直呈现上升的趋势, 虽然已经提升到15元/ (667 m2a) , 但是这些并不足以维持生态公益林的实际管护和生产需要。
2.4 承包户未及时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偿金
由于县政府、县林业局以林场为发放单位, 直接将补偿金发放至林场账户, 而林场未及时将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分发给各相关承包户。导致部分承包户根本不清楚有生态公益林补偿金这回事。
3 生态公益林管理措施与对策
生态公益林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以保护为主, 生态资源开发促进发展为辅, 妥善处理保护、利用和发展三者关系,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才能真正形成生态公益林的长效管理机制。
3.1 提高林分质量
在生态公益林地中应该将部分灌木林地、宜林地及未成林地等都采取不同措施进行对待, 全方位、科学的营建高效公益林。对于林场中的未成林地, 管理人员应该实施抚育管理, 提高他们自身的林分质量;在林场中, 会存在种类不同的宜林地和无立木林地, 面对此种类型的林地, 管护人员应该着眼建立针阔混交、乔灌结合, 绿化造林, 以此构建高标准的生态公益林;对生长在陡坡或土层十分瘠薄的灌木林,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对于生态公益林长中的疏林地, 应当加强保护, 可以根据林分的分布特点, 采取一定的封山育林措施;还可以采取均匀补植或局部补植的方式, 培育天然次生林, 以此来形成不同树种的混交群落。
3.2 加大管护力度, 巩固公益林建设
3.2.1 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养护人员额队伍建设
在林场发展的过程中, 应该组建一支高素质和高专业的养护人员和队伍, 然后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充分保证管理、养护人员能够有效地完成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林场在组建招聘工作的时候, 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并且保证管理人员一年一聘, 在上岗之前需经过培训, 方可上岗。上岗之后, 管理人员应该定期给管护人员、护林人员开会, 并且培训, 让管护和护林人员及时、准确了解我国对待生态公益林场的政策, 使工作人员知法守法。
3.2.2 加强巡查力度和惩戒力度
对侵占破坏公益林等不法行为的相关人员严加惩戒。管护人员每周至少3次以上开展巡查活动, 沿着所管范围边界进行仔细认真的巡查。管护人员在巡查的时候, 需要做好记录, 一旦发现村民有侵占林区土地、捕捉鸟类等行为,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 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经费及补偿金建议
4.1 制定合理的管护费用和补偿金标准
县政府对生态公益林建设应支付的成本有两项:一项是生态公益林的管护经费, 从现有水平看, 每667 m2每年5~7元较宜;另一项是对因生态公益林建设造成林农当期收入减少的补偿, 目前以每667 m2每年15~18元为适。两项合计为每667 m2每年20~25元。同时, 补偿标准还要考虑重点保护林与一般保护林的区别, 优先保证重点保护林补偿金的到位。
4.2 补偿标准还应根据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南丰县主要经济支柱为蜜橘产业, 全县蜜橘种植面积达4.67万hm2, 总产量达80万t, 2013年, 南丰蜜橘所创造和带动的综合产值达82亿元, 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3 677元, 连续12 a位列全省前茅、全市第一。所以补偿标准还应参照南丰县当地经济收入有所提高。
摘要:现阶段, 我国的经济在不断地深化改革, 在此基础上, 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逐渐提高, 对森林生态环境的保护极为重视, 而作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的主战——生态公益型林场, 进一步优化经营管理, 实现可持续发展, 是一项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的宏伟事业。
关键词:生态公益型林场,经营管理,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就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听介绍、座谈、实地参观等形式,对我省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的经验和我省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现状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对于加快我省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的思路和建议,作了初步研究。
一、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经验
(一)领导高度重视。
我省党政领导极其重视林业生态环境建设。他们充分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优化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而保护和优化生态环境,首先是要建立一个足够面积、因害设防、相对连片的森林生态系统,这是事关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因改变森林经营方向,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理应得到合理的补偿。进而他们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高度,分析哪些是政府应管且必须管好的,哪些是政府不应管也管不好应该推向市场的。有效地保障和推进了生态公益林各项规定的落实,促进了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
(二)规划科学合理。
各市县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层层制定了实施方案,把生态公益林具体落实到小班,并进行电脑管理,逐级签订协议,明确管护机构和队伍,落实管护和建设资金。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列入全省建设重点。其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的主要特点是:
1.规划遵循3个原则:①坚持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②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③坚持分步实施,逐步提高,务求实效。
2.以林业用地(不是以现有林面积)为区划对象。根据因害设防的原则,对需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区域,不仅将有林地划入,对林业用地中的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和无林地,也全部划入,以便实施相应的经营管理措施。
3.规划强调相对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即生态公益林尽量连片,在大面积的生态公益林内,允许区划一定比例的商品林。
4.生态公益林根据生态功能不同划为重点生态公益林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对每块生态公益林根据其所处位置以及郁闭度,树种结构划为三个类别,分别制定如补植、林分改造、管护等经营措施。
(三)政策切实可行。
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四)管理严格规范。
1.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
一是以县(场)为单位,按划定的综合管理保护责任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市属国有林场、的管理人员由林场、按省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是县以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公益林地理信息系统,作为森林资源地理信息系统的子系统,实行专项管理。
三是各地可以通过转让、租赁等多种形式,把个人经营的生态公益林转移给集体或国有森林单位经营,确保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如梅州市,用补偿资金把集体的公益林地租赁过来,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四是规定各地应以封山育林自然演替或依靠人工促进的办法,逐步使林分郁闭度在经营方案规定的时间内达到0.7以上。生态公益林
区内的二类林应通过补植、套种尽快提高功能等级;三类林必须限期进行人工补植、套种或更新改造,逐步提高功能等级。
五是规定生态公益林区的更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应在当年或次年完成造林更新。
六是以县(场)为单位,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区,原以生产木材为主要来源的地方,可在该区内划出15%以下林地发展竹、茶、果、药等经济林。
七是禁止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占用的,必须依法办理,并在异地划定同等面积的生态公益林。
八是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林木更新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必须逐级申报,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九是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生产性经营活动。确需开展旅游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我省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措施和建议
(一)大力宣传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做好向社会宣传工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是功德无量、造福子孙后代的公益事业。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特别要讲清楚生态公益林的社会性、公益性和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因不能采伐造成的损失情况,使生态公益林建设能得到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逐步形成全社会办生态林业的局面。
2.做好向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宣传工作,特别要争取领导及决策部门的重视支持。一是应积极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汇报,以期引起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高度重视,下决心解决生态公益林投入和补偿问题。二是组织专家研讨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问题并向省领导
呼吁,使专家的建议能进入决策层,产生一定的影响;三是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考察生态林业建设,提高对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认识,积极争取以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形式要求省委、省政府解决生态公益林建设资金和经济补偿。
(二)切实搞好生态公益林规划。
1.根据我省经验,建议组织编制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将去年编制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规划,江河流域生态林保护工程规划、生物多样性工程规划和沿海防护林工程规划统筹起来,为解决生态公益林建设投入机制和制定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提供基础。
2.生态公益林建设要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我省是重点集体林区,林业是山区群众和当地政府主要经济来源。进行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当地群众,当地政府的承受能力。根据国家林业发展新布局和国家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主要在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在国家没有投资和本省财政尚不能拿出足够资金来补偿由于禁伐天然林受到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对规划生态公益林的有关要求应进行适当调整。
3.建议我省生态公益林规划也以林业用地为对象进行区划。依据因害设防的原则,对需要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区域,整个林地(包括有林地和其他林地)划为生态公益林地,对非有林地,规定用封山育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形式使其成为有林地。
(四)加快制订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管理办法。
在全省生态公益林规划完成并经省政府批准后,在出台生态公益林有关政策的同时,应由省人民政府制订或批复《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除明确建设投入资金渠道和补偿制度外,重点还应明确以下二个问题。
1.生态公益林的管理体制。
生态公益林主要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公益利用为主,主要应由各级政府和社区负责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努力实现全社会办生态公益林业的局面。形成以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经济手段,实行事业化管理的生态公益林业管理体制。
2.生态公益林经营机制
(1)经营主体。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林、国防林、科研林、母树林和种子园等生态公益林,分别委托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部队、学校、科研等单位经营管理;对自然保护小区、水源涵养林、护路林、护岸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由林权单位或直接受益单位经营;对集体林中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生态公益林,可通过建立生态公益林林场统一经营。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转让、租赁的形式,把个人经营、集体经营的生态公益林转移给受益单位统一经营,或由政府赎买,委托有关单位经营,确保经营权的长期稳定。
(2)培育方式。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及其自然群落层次结构多样化的特性,封、飞、造、补、管并举,封育结合,乔、灌、草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之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形成多树种、多层次、多龄级与密度合理的林分结构。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
合
同
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管护经营责任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经营,明确甲、乙双方责、权、利的关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1、甲方将场区管护经营区Z1号责任区 亩重点公益林委托给乙方管护经营。四至界线为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林班号 小班号 。其中:有林地面积 亩。
2、甲方核定管护费每月 元,每年合计 元,每亩补偿标准为 元。甲方每月按70%支付管护费,每月支付工资 元,剩余30%工资 元,待年终检查验收、考核评议后一次付清。
3、甲方委托乙方管护经营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一年一兑现,以双方签字为合同生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乙方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管理。
2、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甲方按照林业局的规定、规划、计划和要求,遵照相关的技术规程和调查设计,统一组织造林、抚育、补植、森林经营等营林生产和其它辅助性生产活动。
3、甲方有权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经营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或扣减补偿性支出。
4、甲方有权对管护责任区内的林间空地等进行统一管理。
5、对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培育森林资源违规操作,未完成任务,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6、甲方有义务在乙方完成管护任务、确保质量前提下,按照核定的管护费标准定期向乙方支付管护工资。
7、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在责任区内投资、投劳所获得的合法收益。
8、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传递科技信息,组织学习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文件,组织技术培训。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除列入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外,经甲方批准,乙方有计划的对责任区内的林副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采集、培育、经营和销售。
2、经甲方批准同意后,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有权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驯养野生动物和家禽,培育不影响林木生长、不破坏森林环境的经济作物。
3、乙方有权优先参加甲方在本责任区开展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4、合同到期后,优先下一年参加管护经营工作。
5、有权享受林业局对发展多种经营生产的优惠政策和优先获得资金扶持。
6、有权监督甲方在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各项生产活动。
7、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林业技术,依法护林,守法经营。服从本单位领导,积极参加管护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8、乙方有义务对责任区的林木、林地、野生动物、林副产品、矿产等资源,按要求认真管护。并认真填写重点公益林巡护情况、培育经营情况、事件处理情况、设施建设维护情况簿。
9、定期向甲方汇报管护情况和参加甲方召开的管护经营例会。
10、不准以任何形式转包、替包管护经营责任区。
11、负责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管护经营责任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森林病虫鼠害、林政案件、野生动物案件、林区治安案件及时向甲方报告。
12、乙方有义务负责管护站的环境建设,保证界线清晰,保护管护经营责任区界桩、碑牌、管护房不被破坏。
三、法律责任
1、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乔木树种被盗伐或损坏。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抓获或举报盗伐或损坏乔木树种的行为人,免交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并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但未抓获或举报行为人的,每株树木缴纳赔偿损失费10元。
管护经营责任人及时发现,上报森林公安机关,未截获被盗或损坏乔木木材,但能准确举报行为人;未能抓获或举报行为人;未报告森林公安机关,未抓获或举报行为人,胸径在10厘米以下(不含10厘米),每株树木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20元、30元、50元;胸径在10厘米以上,按实际出材的现行售价每株树木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0%、150%、200%的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2、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幼树,被盗伐、滥伐或损坏,视情节处理。
3、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林地被非法侵占,包括扩地边、修塘坝、挖砂取土等,每平方米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30元,限期收回被侵占的林地,并按要求自费恢复植被。
4、管护经营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未造成乔木树种死亡,及时发现扑灭并上报区局森防办,乙方免交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
发生森林火灾并造成损失的,遵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区局《规定》进行处理。
乙方野外擅自弄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遵照《森林防火条例》和局《规定》从重另处。
5、病虫害防治:乙方对责任区内突发比较明显的森林病虫害,应及时进行报告。因不报或漏报造成损失,终止管护合同。
6、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野生动物,被猎杀,每发生一次,管护经营责任人向经营单位缴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100-300元;利用管护经营的便利条件,猎捕猎杀野生动物,除没收猎捕猎杀的野生动物外,按猎捕猎杀的野生动物在市场现行售价的10倍罚款,并交纳森林资源赔偿损失费,情节严重的,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管护经营责任区内的界桩、碑牌、管护房被破坏,管护责任人全额赔偿。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管护单位组织的正常活动和业务学习的,管护经营责任人每次缴纳违约金50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累计丢失林木5立方米以上,甲方与乙方解除合同;
2、乙方盗伐林木的;
3、乙方破坏森林资源,情节严重的;
4、管护经营承包期内,乙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
5、乙方因病伤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护经营权利、义务、责任,经本人申请,所在管护单位同意;
6、乙方因不履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双方未尽事宜
1、参照《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实施细则》执行。
2、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完成各项责任指标,视实际情况另行研究。
3、甲方与乙方解除管护经营合同,乙方在责任区内经营的项目和发生的经济损益自行负责。
4、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六、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一年,从2010年1月1日起2010年12月31日止。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区局两份。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原合同作废。
4、本合同如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七、附件
1、管护经营责任人资格审查表
2、管护经营责任区基本情况明细表
3、管护经营责任区位置示意图
4、管护经营责任区平面图
甲 方:(公章) 乙 方:(名章或印)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生 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强化生态公益林管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 办法》,结合我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对象
第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
(一)补偿对象。因划定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1.责任山、承包山是农户的,补偿对象是农户;
2.未租赁或未承包的村集体林地林木,补偿对象是村或村民小组集体;
3.依法签订了林地林木承包或租赁合同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租赁者;
4.国有、集体林场的林地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是国有、集体林场或其林地林木承包者、租赁者;
5.执行谁种谁有政策但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合同的,补偿对象为经协商(协议)确定的对象。
(二)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管理或协调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1.负责生态公益林管护的管护人员;
2.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的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部门);
3.负责生态公益林管理有关协调工作的乡镇政府、村委会。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拨付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确定的补偿对象。
2.省林业局编制省级损失性补偿资金安排计划(编至县级),送省财政厅审核,由省财政厅将补偿资金下达到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及省级用款单位。
3.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生态公益林面积,会同有关部门(县级需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与补偿对象签订现场界定书,明确权利与义务,建立档案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料拷贝。
4.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细化编列至补偿对象的本区域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具体分配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配计划表中应分别列明省、市、县下达的计划数。
5.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资金分配计划,委托有条件的银行,开设补偿对象的个人帐户,将损失性补偿资金直接支付到其个人帐户内。
(二)管护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管理经费和省统筹经费。
1.管护人员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18%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经费。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
(2)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林业部门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落实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护人员经费标准。
(3)省、市、县(市、区)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护人员经费安排计划,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2.管理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4%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县、乡镇、行政村分别按1.5%、1.5%、1%的比例分配。县级经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培训及检查验收等支出;乡镇、行政村经费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协调管理。
(2)县级林业部门编制本级管理经费使用计划,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下达;乡镇政府编制乡镇、行政村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报县级林业部门初审,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将资金拨付给乡镇。行政村的协调管理经费,实行报帐制,村凭支出凭证到乡镇财政部门报帐列支。
(3)地级以上市管理经费在本级财政安排的林业事业费中列支,不再从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中安排。
3.省统筹经费: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总额的3%由省统筹。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的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检查验收以及林业生态县创建等工作。
(2)省林业局编制统筹经费使用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按现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程序支付。
第 五条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配计划,应于每6月底前,由省林业局会省财政厅下达。安排给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 金,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逐级下达。损失性补偿资金,必须在本9月底前拨付到补偿对象帐户。
第六条资金分配计划一经下达,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批准。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必须建立认领签收制度。发放时由补偿对象签收,并将认领签收情况造册登记,存档备查;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负责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在各行政村张榜公布,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地方补偿资金。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部门,应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各级林业部门应加强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建立翔实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及补偿对象资料。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由于资料失实而引起纠纷和造成补偿者损失,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市、县级财政、林业部门应每年检查验收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应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或骗取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违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环境问题已成为全球的首要问题,2006年4月17日,温家宝目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会上强调,保护环境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是造福子孙的事业,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国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以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我国经济飞速增长,对木材的需求、森林资源的利用居高不下, 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接踵而至的极端恶劣气候的形成和地质灾害频繁发生,给人类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试想,与其每年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搞洪救灾、抗冰抗旱,不如合理经营利用环境资源,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新形式下的环境保护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全球生态环境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努力扭转生态恶化趋势,坚持不懈地开展和完善国家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率逐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人与自然和谐相片,友好共存。
1、什么是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及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王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因沙林和护路护岸林等,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生态公益林也是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王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林地。
2、国家级公益林:自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级力务院林业王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地)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可划分为特殊和重点二个等级。
3、地方公益林:自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规划后,并经林业王管部门认定的公益林(地)。
4、水源涵养林: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寒,以及保护可饮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5、水土保持林:以碱缓地表径流,碱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6、护路林: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铁路、国道、高速公路、省道两旁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陡坡地段)或平地100米以内、币县道两旁各50米范围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7、国防林:以掩护军事设施和用作军事屏障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8、环境保护林:以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改善环境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城币及城郊结合部,工矿企业区内、居民区与村镇绿化区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
9、自然保护区林:各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内以保护和恢复典型生态系统和珍贵、稀有动植物资源及栖自地或原生地或者保存和重建自然遗产与自然景观为王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
三、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
(1)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2)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在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重要江河干流包括:
1.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河流:长江(含通天河、金沙江)、黄河、淮河、松花江(含嫩江、第二松花江)、辽河、海河(含永定河、子牙河、漳卫南运河)、珠江(含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
2.生态环境极为脆弱地区的河流:额尔齐斯河、疏勒河、黑河(含弱水)、石羊河、塔里木河、渭河、大凌河、滦河。
3.其他重要生态区域的河流:钱塘江(含富春江、新安江)、闽江(含金溪)、赣江、湘江、沅江、资水、沂河、沭河、泗河、南渡江、瓯江。
4.流入或流出国界的重要河流: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元江、伊犁河、狮泉河、绥芬河。
5.界江、界河:黑龙江、乌苏里江、图们江、鸭绿江、额尔古纳河。
(3)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4)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1.重要湿地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湿地:
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
长江以北地区面积在8万公顷以上、长江以南地区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湿地。
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
流域、山体等类型除外的湿地。
具体包括:兴凯湖、五大连池、松花湖、查干湖、向海、白洋淀、衡水湖、南四湖、洪泽湖、高邮湖、太湖、巢湖、梁子湖群、洞庭湖、鄱阳湖、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清澜港、乌梁素海、居延海、博斯腾湖、塞里木湖、艾比湖、喀纳斯湖、青海湖。
2.重要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毫米以下(含400毫米)的地区库容0.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4001000毫米(含1000毫米)的地区库容3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年均降雨量在1000毫米以上的地区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5)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
(7)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
1.八大沙漠:塔克拉玛干、库姆塔格、古尔班通古特、巴丹吉林、腾格里、乌兰布和、库布齐、柴达木沙漠周边直接接壤的县(旗、市)。
2.四大沙地:呼伦贝尔、科尔沁(含松嫩沙地)、浑善达克、毛乌素沙地分布的县(旗、市)。
3.其他荒漠化或沙化严重地区:河北坝上地区、阴山北麓、黄河故道区。
4.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黄河中上游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以乡级为单位,沟壑密度1公里/平方公里以上、沟蚀面积15%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地区。
长江上游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地区。
四川盆地丘陵区,以乡级为单位,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上或土壤侵蚀强度为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区。
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7)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8)除前七款区划范围外,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禁伐区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
2.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3.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以小班为单元,集中分布、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本款所称禁伐区是指按照《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森林分类区划技术规则》(林资发[1999]218号)区划的重点生态保护区。
第八条 凡符合多条区划界定标准的地块,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顺序区划界定,不得重复交叉。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标准和区划界定程序认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三级。
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一级
1.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河源头的林地。
2.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标准确定)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
6.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热带雨林。
7.边境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以及森林与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属于下列范围的,划为二级。
1.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2.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3.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4.台湾海峡西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
5.边境地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
6.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山体坡度46度以下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山体坡度46度以上地区的疏林地。
7.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
8.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树种为优势树种、连片面积30公顷以上的天然林。
一级、二级以外的划为三级。
四、公益林保护管理 (1)公益林管护公约
1、严禁在公益林内从事野外用火、严禁森林火灾发生。
2、禁止在公益林内毁林开荒、取土采矿等破坏公益林行为
3、禁止和限止采伐公益林。禁止和限止征用公益林地。
4、积极预防森林病虫害,做好测报工作。
5、做好公益林的补植补造工作。
6、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年终验收后兑付。
(二)保护管理具体规定
1、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规定执行地。
2、公益林划定后,林权权利人应履行管护责任,与林业王管部门管护合同,专职护林员与林业王管部门签订护林合同,公益林村集体或国有林场委托林业王管部门进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资源监测合同及林业王管部门与村集体、国有林鉴订的公益林管护合同。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严禁主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4、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公益林宣传牌和标示牌。标明地点、管护公约及管护人等内容,所在地林业站及专职护林员有保护宣传标志不被破坏的责任。
5、禁止在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征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6、各级人民政府就当切实加强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科学编制防火规划,区划森林火陛等级,制定森林防火布控与应急预案,加强森林扑火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安排资金营造防火林带,使全县构建个网格式责任区的防火体系。
7、县级以上林业王管部门应当做好公益林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按照预防为王、综合治理的方针,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和疫源疫病防控预案,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和蔓延。
五、经营管理
(一)公益林应当编制经营规划,并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森林经营规划,编制经营方案,确定经营目标、经营原则、经营管护措施等,并将经营措施分落实到山头地块。
(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困保护、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自省级林业王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二级、三级国家组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
(四)生态公益林地应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城改梯等全面整地的作业方式。
(五)因自然灾害肥损严重的重点公益林,经省级以上林业王管部门批准,可依法清理死亡、受损森林,并于当年或次年完成补植、补造。并可享受公益林保险陪偿。
(六)公益林资金管理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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