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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主要事迹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10-101

人民调解员主要事迹范文第1篇

柳现春同志1989年参加工作,其中在基层派出所保安队员10多年,现任官湖镇司法专职人民调解委员。他扎根于基层农村近20年,忠诚地履行着一个人民调解员的职责,受到地方党政和百姓的肯定和赞誉,他先后多次被评为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和优秀共产党员,他所在龙坪镇司法所也连续多年被上级评为基层工作先进工作单位。

一、爱岗敬业,扎根农村,真情奉献基层人民调解事业

5年前,柳现春同志经公开选拔进入邳州市官湖镇司法所工作,从此,他一直扎根于农村。作为一名深得历任领导肯定的工作骨干,他曾多次有机会到县城机关工作,但他都放弃了,选择留在最基层的农村为姓做调解工作。

官湖镇是全国著名的板材之乡,私营企业2000多家,外来务工人员达3万多人,由于产生的矛盾也不断增多。虽然经过规范化建设,条件有较大的改善,但相对于这个社会矛盾频发的乡镇来说,条件仍然相对简陋,司法所唯一的交通工具仅是一辆市局下发的的摩托车。面对如此艰苦的工作环境和艰巨的工作任务,他从未有怨言;经常可以看见他骑着那辆摩托车穿梭于乡村小道,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他的身影,不分周末和节假日。

虽然办公条件简陋,但是凭借着他吃苦耐劳和高度负责任的精神,几十年如一日,扎根农村,他将最好的人生岁月奉献给了基层人民调解事业。他所在司法所的工作连年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他的工作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满意,让上级领导放心。

二、业务扎实,勇挑重任,他为人民群众解难,为地方党政分忧,为当地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官湖镇辖区面积88多平方公里,下辖400个村民小组,总人口近10万人。板材企业众多,矛盾也多发于各私营企业,尤其是2009年金融危机后,农民工返乡,给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但是司法所调解员相对少,面对异常繁重的工作任务,他勇于挑重担,妥善处理各种纠纷。群体性事件事发突然,危害性大,后果严重,作为调解员必须迅速挺身而出及时制止,2010年秋,新华村十组的一家板企业,锯板材时产生的飞渣,有时飞到村民院中,群众意见很大,30多人强行挡路不让拉板材,而企业认为是欺负人,故意捣乱,影响他们挣钱,双方持铁掀、铲发生争吵。柳现春赶到现场时,发现矛盾双方怒目圆睁,几个人已经撕打起来,不顾一切,冲上前去,大喝一声,“住手,谁想打先把我打倒再说,”喝声使双方停住了撕打,看到事态得到控制,我就高声宣布“以大路为界,各站一边,谁不听劝阻,一切后果有谁承担”。随后我把双方代表叫到一起进行劝解。一起群体性械斗事件完全平息后,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柳现春又与环保局取得联系,要求企业经常在路上洒水灭尘,彻底消除了矛盾,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

上述案件仅是柳现春同志调解工作的一个缩影,从事调解工作几年来,他曾主持调解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由其调解案件数量已经无法详细统计,仅2010年,他调解的案件多达30多件,其中涉及命案和群体性的案件全部调解成功,无一上访。他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当地党和政府的高度赞誉,他的工作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满意,让上级领导放心。

三、清正廉明,作风正派,他永葆清正廉洁、务实公道的工作作风

柳现给同志始终认为,作为一名基层司法调解员,必须为人公道正派,处事务实苦干,才能在老百姓中树立形象和赢得威信,才能做好调解工作。他一直坚守在农村基层第一线,待遇较低,生活清贫,但是这些困难并没有撼动他清廉、务实的工作作风;自从他从事基层调解工作以来,上级主管部门从未接到老百姓对他的投诉。因为他的出色工作表现和有口皆碑的公道正派形象,市司法局曾多次选派年轻的机关公务员到他身边锻炼学习,他用自已的言传身教来影响着这些年轻人:清廉、务实、公道正派是司法干部立身之本。

人民调解员主要事迹范文第2篇

以情动人,以法育人,调解架起连心桥。社区工作复杂琐碎,往往是“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很多矛盾纠纷都落到社区干部身上。作为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人民调委员会主任的XX同志,以她的真心和宽容,以她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架起了党与居民心灵相通的连心桥,筑起了维护社区稳定的第一道防线。XXX同志始终不忘自己的职责,不管哪里有纠纷,不管何时发生纠纷,只要她知道了,她都会尽心尽责地及时化解。像芝麻大的小纠纷,XXX从来没有烦过,相反,她把调解当成一件乐事.在她的500余册调解记录档案中,记载调解的小纠纷就占绝大部分。因为人民调解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成绩突出,刘建英同志所在的凌云社区居委会几乎年年被评为先进居委会,刘建英同志也多次得到了上级的表彰和肯定,XX年被评为省社区建设先进工作者,XX年、XX年被评为保定市社区建设先进工作者。

把和睦送给别人,把幸福送给别人,以人心换人心,以党 1

心换民心。XX同志多年如一日地在基层调解战线上默默耕耘,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热心人民调解事业,能够正确处理名利与地位,做人与做事的关系,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始终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踏实工作,勤勉干事,以自己的真诚之心,赢得了居民们的爱戴,被居民亲切地称为“调解大使”。居民们有了不顺心的话都愿意给她说,把与其他居民的纠纷向她讲,哪家有什么困难也同她谈。由于她时刻以一名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今年“七一”被高碑店市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XX同志在人民调解员的岗位上履职尽责,情系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作为事业来追求,在平凡工作中为社区稳定与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人民调解员主要事迹范文第3篇

第一条人民调解员是经群众选举或者接受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包括乡镇(街道)、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第二条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在履行职务中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支持和保护。

人民调解员应爱岗敬业,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履行职务应坚持原则,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良好,为人公正,有社会责任感,对调解工作具有坚定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二)为人公正、德高望重。具有为人公正的高尚道德和情操,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为群众所信赖,能热爱群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同群众打成一片,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坚持合法合理的调解工作原则。

(三)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应急处理能力,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

(四)熟悉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能熟悉和掌握与调解工作直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有较丰富的基层群众工作和调解工作经验。

(五)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年龄35至60周岁,其他人民调解员年龄放宽到65周岁,但最高不宜超过70岁(有从事法律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可适当放宽)。

(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需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其他调解员应具备初中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群众工作经验。

(七)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人民调解员实行选举和聘任相结合制度。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第六条社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可以由“两委”成员兼任,也可以通过选举或聘任社会志愿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社区(村、居)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单位党组织、工会和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兼任,由党组织或工会负责人兼任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司法所聘任下列人员担任:

(一)辖区内社区(村、居)、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二)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

第九条行业性、区域性、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设立该委员会的组织机构聘任。

第十条为便于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分级负责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区司法局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骨干调解员;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

第十二条新任人民调解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学习、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岗位培训应当集中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

第十三条建立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学习、了解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法规、新政策,把握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新做法,提高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技能水平。培训时间累计一般不少于10天。

第十四条人民调解员培训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法院审判等多种形式,加强适应调解工作要求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以及表达能力、说理能力等方面的综合

培训,并注重培训效果。区可定期开展调解员职业技能岗位练兵等活动,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政治、业务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工作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八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办法。

(一)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机构,应继续在各方面对其提供支持。

(三)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员考核制度。区司法局负责对辖区内调解员履行职务、爱岗敬业、学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调解员,每年组织实施一次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调解重大疑难纠纷案件时有突出贡献的,应实行一案一奖。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可授予区“先进人民调解员”称号,并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一)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积极疏导,力排隐患,对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刻苦钻研业务,认真总结经验,对丰富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与实践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一条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调解员资格,并由原单位另行改选、改聘或罢免:

(一)因民间纠纷激化受到责任查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有违规违纪行为或者不遵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实行备案制度。区司法局负责对全区人民调解员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调解员备案内容,包括调解员姓名、年龄、学历、政治面貌,担任人民调解工作的职务,工作简历、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历,受到奖励、惩处历史记录,考核记录等。

人民调解员主要事迹范文第4篇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平时所说的调解,就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由人民调解员来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员起到化解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是要把产生的矛盾纠纷,在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之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只要是社会在发展,或多或少矛盾纠纷都会产生,这是一种社会现象,但是我们都知道,一个地方一个村寨,如果纠纷少,这个地方就相对和谐,如果矛盾纠纷多,人家就说这个地方乱,人民调解员的其中一个职责,就是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有的矛盾纠纷可以避免,就尽量不要让它发生,保持营造好安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所谓民间纠纷就是平时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非公组织之间的纠纷,比如说个人与合作社之间也是民间纠纷。村级调解委员会不涉及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这个是行政方面的法律范畴,不是民事。

民间纠纷大致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家庭内部矛盾)、生产经营类纠纷(承包田地纠纷、山林地纠纷等)、财产类纠纷(涉及金钱的)、侵权类纠纷(如交通事故)等。

人民调解 ,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

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涉外诉讼,就是不涉及诉讼,不用把矛盾纠纷拿到法院上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五)侮辱当事人。

(六)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也就是说,如果对调解过程或者结果不满意,一方当事人随时可以终止调解,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调解员违背以上原则,不但使得调解无效,还会触碰相应的法律,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现在区司法局的补助标准是,每个案子由区财政补助50元,需要制作案件卷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三、人民调解程序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

指定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才能调解。双方自愿贯穿调解过程呢始终 ,不但调解需双方自愿,调解达成协议的前提也是双方自愿。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就算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员也应当记录下协议内容。我们建议还是双方签字按手印,

这样双方才不会耍赖。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就相当于两个人签订一个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来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诉讼的对象不是协议,是原先的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员主要事迹范文第5篇

201333010210 黄苑青

201333010212 杨慧玲

201333010232 罗冯飞

201333010224 郑剑威

201333010247 刘嘉宁

201338040424

一、 纠纷概况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5月7日凌晨,上海籍女子张某在某娱乐厅跳舞时摔倒,入院急诊,经诊断: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裂伤,需住院治疗。张某认为,自己在该娱乐厅消费时摔伤,娱乐厅理应负担她的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娱乐厅负责人认为,张某跳舞时不小心摔伤,与娱乐厅无关,娱乐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不同意对张某进行赔偿。为此,双方就赔偿纠纷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 争执的焦点

1、娱乐厅对张某的摔倒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娱乐厅应如何履行对张某的赔偿?赔偿费该如何协定?怎样给付?

三、 调解要达到的目的

通过人民调解后,双方在自愿平等且不违反法律等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张某和娱乐厅就赔偿责任及赔偿费用的问题达成协议,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

四、 调解所具体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条款

(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以上条款,张某在娱乐厅消费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现张某在娱乐厅消费时,娱乐厅的保障措施未到位,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可以依法要求娱乐厅承担医药费和侵权损害赔偿。。

(二)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根据以上条款,娱乐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本纠纷中,娱乐厅未向消费者作出任何关于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的说明和警示,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没有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据此,娱乐厅应当对张某承担相应的医药费和侵权损害赔偿。

五、 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1、问题一:娱乐厅坚持己见,不愿意接受调解时怎么办? 对策:《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若本纠纷中,娱乐厅坚持己见,调解员经过多次协调仍无法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终止调解,并告知张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最终确保纠纷及时得到了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问题二:娱乐厅以其此前未发现营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调解员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调解。娱乐厅没有检查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而且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显然娱乐厅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给顾客造成的人身损害,娱乐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问题三:如果张某本身存在过错,那又该怎么办? 对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调解人员应该积极对娱乐厅和张某双方进行调解。虽然张某自身可能也存在防滑不当而引起摔伤的原因,但这是在娱乐厅在没有做好了各项防滑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所以娱乐厅仍要负主要责任,承担张某的医疗费费用。

4、问题四:调解达成后,娱乐厅答应给予赔偿。之后,因为张某的情况更加严重,需要娱乐厅给付后续的医疗费,而娱乐厅拒绝给付,怎么办?

对策:调解员应该积极主动地为双方进行调解,在尊重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再次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协议。要向娱乐厅清楚地指出这是张某因情况恶化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如果娱乐厅拒不再付与张某更多的费用,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

5、问题五: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或履行发上争议时怎么办? 对策:《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成协议后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根据人民调解的特点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解决。如系当事人不愿意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如系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有争议的内容重新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撤销或变更原协议确定的内容,就有关内容重新达成协议并予以明确。

(2)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有关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内容争议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具体的工作方法和工作重点

在实践中,人民调解的具体方法主要有:

1、面对面调解法;

2、背靠背调解法;

3、赞扬激励法;

4、换位思考法;

5、苗头预测法;

6、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法;

7、抓住关键人物法;

8、模糊处理法;

9、二分法;

10、冷处理法

而在本纠纷中,根据双方对事实的认识出人的,分歧也较大的特点,应适用背靠背调解法,具体如下:

(1) 首先分别叫开双方当事人,倾听当事人对纠纷的看法和所持的态度,考察双方的共同点和差异,寻找调解的突破口。

(2) 然后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分析其利弊关系,打破僵局,逐步使双方的分歧缩小。

(3) 最后调解员趁热打铁,以法理相结合的方式反复调处,形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促使调解成功。 工作重点:

(1) 让娱乐厅认识到自己应承担赔偿责任。娱乐厅没有检查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而且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的瑕疵。显然娱乐厅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给顾客造成的人身损害,娱乐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赔偿金额合情合理。赔偿金额应显示公平,无论对哪方当事人都应合情合理,不应过高从而损害娱乐厅的利益,也不应过低从而损害张某的利益,经双方协商都能接受的数额。

七、 对调解可能达成的协议的基本设想

人民调解员主要事迹范文第6篇

以情动人,以法育人,调解架起连心桥。社区工作复杂琐碎,往往是“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很多矛盾纠纷都落到社区干部身上。作为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人民调委员会主任的刘建英同志,以她的真心和宽容,以她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架起了党与居民心灵相通的连心桥,筑起了维护社区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刘建英同志始终不忘自己的职责,不管哪里有纠纷,不管何时发生纠纷,只要她知道了,她都会尽心尽责地及时化解。像芝麻大的小纠纷,刘建英从来没有烦过,相反,她把调解当成一件乐事。刘建英说,在社区,许多矛盾纠纷往往是由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发的,如果调处不及时,就会酿成大的矛盾纠纷,甚至走向激化,因此老百姓的事无小事。在她的500余册调解记录档案中,记载调解的小纠纷就占绝大部分。因为人民调解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成绩突出,刘建英同志所在的凌云社区居委会几乎年年被评为先进居委会,刘建英同志也多次得到了上级的表彰 1 和肯定,2006年被评为省社区建设先进工作者,2006年、2007年被评为保定市社区建设先进工作者,2008年被评为高碑店市“十佳社区党支部书记”。

把和睦送给别人,把幸福送给别人,以人心换人心,以党心换民心。刘建英同志多年如一日地在基层调解战线上默默耕耘,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热心人民调解事业,能够正确处理名利与地位,做人与做事的关系,时刻牢记“两个务必”,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始终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踏实工作,勤勉干事,以自己的真诚之心,赢得了居民们的爱戴,被居民亲切地称为“调解大使”。居民们有了不顺心的话都愿意给她说,把与其他居民的纠纷向她讲,哪家有什么困难也同她谈。由于她时刻以一名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今年“七一”被高碑店市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刘建英同志在人民调解员的岗位上履职尽责,情系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作为事业来追求,在平凡工作中为社区稳定与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人民调解员主要事迹范文

人民调解员主要事迹范文第1篇柳现春同志1989年参加工作,其中在基层派出所保安队员10多年,现任官湖镇司法专职人民调解委员。他扎根于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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