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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01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文第1篇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宋运升、朱明顺、王小多、周秦珍、宋运田 等 5 人发起,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福润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50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宋运升 。

本社住所: 蔡庄镇宋庄村 ,邮政编码: 475500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养鸡等养殖类的品种供应、养殖管理、技术信息、产品销售等。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畜禽养殖、销售;

(二)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1 本社为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1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1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1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4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5年,可连选连任。

6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3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监事、由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活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2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

9 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

第四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2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12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社设立期限为十年。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文第2篇

宁县瓦斜仲旭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_刘仲旭、刘仲伟、刘新涛、刘斌、贺登鹏5人发起,于2012年2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宁县瓦斜仲旭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壹拾万元。

本合作社住所:宁县瓦斜乡永吉村。

第三条 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中药材种植、销售。

第五条 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全部为农民。

第十条 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一票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的总票数最多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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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2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应按出资比例承担其资格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3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时,每_5_名成员中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及标准;

(四)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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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 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经营管理负责人和2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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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_2名监事组成,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后1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经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合作社理事、监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须遵循以下准则: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据为已有;

(四)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动;

第三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合作社成员有权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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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财务为12月15日至12月30日。

本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盈余二次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财务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一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四十三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5。

第四十五条 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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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独资或者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合作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和承担责任。所获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社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费用。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产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监事的误工补助以及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五)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六)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七)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由成员按出资比例分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计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农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审计机构对本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合作社根据农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即向农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五十六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代表)大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选出3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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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发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广发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照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顶级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分为单币卡(含人民币卡、美元卡和港币卡)和双币卡(人民币及美元双币卡和人民币及港币双币卡);按照是否向发卡机构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志。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卡片核发后,发卡机构可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申请人的信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或者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下同)、利息、违约金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预借现金本金、透支消费本金、费用、违约金、透支利息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发卡机构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透支利息、费用、违约金等的总和。

1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累计未还预借现金本金、透支消费本金和相关透支利息的一定比例,以及当期产生的费用、违约金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预借现金”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办个人卡。个人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外,亦可为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不超过两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申办单位卡(商务卡)(如需申请国际单位卡(商务卡),还须有外汇结算账户)。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单位卡(商务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商务卡)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向发卡机构申办信用卡时,需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呈交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确认履行《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批核给申请人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费用和违约金)。

2 在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批准注销前,其保证金存款未经发卡机构批准不得提前支取,批准注销30天后方可支取保证金存款及利息,保证金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规定计付给持卡人。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电话服务密码和自动柜员机取款密码等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借用。

第十三条 在境内,信用卡可通过发卡机构或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使用。

个人人民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

个人外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人民币及外币现钞;不得在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或者外币现钞。

个人双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但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外币单标识卡仅限中国境外使用,在境内使用时,仅限于凭卡片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钞、转账汇款以及信用卡还款业务。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为单币卡持卡人设立指定币种账户,核定该币种账户信用额度;为双币卡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和指定的外币账户,分别核定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使用信用卡消费、透支提现和转账的限额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受理点使用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在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在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境外受理点使用的款项,一般记入外币账户,具有人民币世界通功能的计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七条 信用卡单位卡(商务卡)账户的还款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使用单位卡(商务卡)在境内存取现金。单位卡(商务卡)外币账户透支可从单位具有支付资格的外汇账户转账偿还,也可以用单位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购汇偿还。销户时单位卡(商务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3 第十八条 信用卡个人卡账户的外币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从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以及用人民币购汇转入,账户的转账及存取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申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信用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提现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确认在国家认可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等争议将依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一般有效期为五年,但发卡机构有权为特定的信用卡产品设定不同的有效期。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持卡人换卡,若持卡人无异议,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同意继续用卡,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更换新卡。

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信用等级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信用卡的,仍需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包括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及存取款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主卡账户办理结算。

第四章 计息、收费和还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上列明上一期账单日次日至本期账单日(含)之间已经入账的交易明细、应还总额、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按持卡人选择的还款方式从其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持卡人也可以选择自动购汇还款。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可以相应的币种偿还交易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正常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年费、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和未出账单部分,分别按照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杂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

4 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和未出账单部分,分别按照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利息、年费、取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杂费、其他费用(分期手续费等)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单方变更上述还款顺序。对外汇欠款持卡人可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相关规定,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

第二十八条 对于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按照信用卡产品最长为50天至56天。

预借现金业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需从交易日开始按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直至全额还清透支现金额为止,并设有最低收取标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均不计付利息,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交易账单中所列明的全部欠款金额,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类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透支利息,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依法允许计收复利的费用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取限额,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和最低收费限额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和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持卡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等。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及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六)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持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生效。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账户计收年费等费用并计入其信用卡账户,年费仅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业务服务,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五)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查询或更正,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6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单位卡(商务卡)因故更换、取消某持卡人,或主卡持卡人要求更换附属卡持卡人、取消附属卡,应提前书面或以发卡机构规定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及时办理更换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由该单位或该主卡持卡人承担;

因故停止使用信用卡,应退回该卡,清偿一切债务,办理销户手续。单位卡(商务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电话服务密码和自动柜员机取款密码等交易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利息、年费、手续费、杂费、违约金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违约金等)。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将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营业网点或广发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或调整后的章程自公告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 7 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文第4篇

[2014年2月28日 召开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一致通过]

第一章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专业合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高福生、常生云、战祥友、李向林、邓成,冀利军,吴凤英,贺秀英,贾根怀,张维云,张六12人发起。新成员参加本次大会有:

刘二高业 马文 高月 张秀平 王利娟 武大红池存权杨孝英 张荣 史俊林 史少邦 李利成 孟俊青李金梅郭丽琴 郝宝珍 王志雄 王亮 郝焕文 李丽荣张翠莲刘兴花 葛广平 韩俊莲 闻保平 闻凤英 薛军李海龙靳建花 沈建军 贾翠莲 王建斌 李兴如 刘新平张仙花高俊林 路三 王金荣 高五小 高二白 高四元穆贵全高新元 赵玉莲 李枝贵 贾俊刘三仙 马玉关茹金桂刘双文 刘二小周桂娥 张凤亮 张二白 车忠张争气张二福 张润全秦建文 秦二女 周新明 崔改叶余开元邓改召 赵毛仁田云元 郝玉明 张彩云 闫二小 尤新元谢兰英 闫玉凤孙玉宽赵毛仁 张玉成 吴俊武梦禹张梓 姜世峰高俊林 张锁林 周九旦 郭小如张亮明江觅娥 靳福全高秀 杨环 王城士 曹文芳韩桂芳崔娥女 刘俊冀先文 武栓 孙玉英 武建文武建功孙玉宽 赵玉莲张彬 王海如 高玉拴 刘二厚 李白梁面换 陈白史有青 王续

名称:神池县八角镇穗苑瓜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战三红

本社住所:神池县八角镇八角村,邮政编码:0361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谋求全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由,退社自由,地位平等,名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赢于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反还。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成员提供优质瓜菜种子,牛羊等优良品种,信息,推销,主要业务范围:种植,加工农产品收储 冷藏 保鲜 配送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 开展技术培训 农资农机购销 储藏系列化生产及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四章 本社以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以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一句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责任承担。

第六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施实国家支持发展和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七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章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章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章本社成员的权利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用、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第四条 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五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和担保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银行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银行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银行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持卡人名下所有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或转账结算等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银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最后还款日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银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和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其他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段。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交易金额超过发卡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 申 领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且资信良好的自然人,包括常住国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五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八条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的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十条 申请人申领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应按发卡银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发卡银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同意发卡银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保留和使用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采取何种担保方式。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担保情况的审查结果,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 第十三条 单位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发卡银行审批。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自助机具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自助机具上或发卡银行指定的取现网点、自助机具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信用卡在信用额度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在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联、发卡银行和收单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持卡人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核定信用额度的规定比例。

第十六条 信用卡凭密码或签名的方式使用。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约定在消费时使用签名的方式,只须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约定在消费时使用密码加签名的方式,则需要输入消费交易密码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交易时受理机构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持卡人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持卡人在柜面或自助机具提取现金时,需要输入取款交易密码,在柜面取现还需要在取款单上签名。

第十七条 凡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凡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持卡人应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持卡人需要修改、重置密码,应按发卡银行指定的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十九条 信用卡卡片有效期为三年,过期自动失效。发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若持卡人到期不愿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但卡片到期后,信用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 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及时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或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发卡银行在核对相关资料后,进行挂失处理。挂失经发卡银行确认后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单位卡由申领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银行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信用卡消费交易款项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6天。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记账日起计息。持卡人预借现金和超过信用额度用卡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自记账日起计息。

第二十四条 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支付5%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还应支付5%超限费。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九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要求约定账户是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且与信用卡同名的账户,发卡银行将于最后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再按利息、费用、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三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银行提出账户销户申请,发卡银行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45天后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索取、使用、审查、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对未批准的申请资料不予退还。

(二)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信用卡账户。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三)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四)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发卡银行有权收回信用卡。对持卡人未交回的卡片,发卡银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五)持卡人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银行有权催收,有权停止其信用卡的使用,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抵质押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六)持卡人如有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发卡银行有权对其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等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

(七)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八)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信用卡章程、使用说明、收费标准、计息方法等。

(二)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还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其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短信、邮件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银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对申请人的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发卡银行不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本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五)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最近3个月的对账单,或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的规定承担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三)持卡人有权知晓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利率及有关计算公式。

(四)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除外。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二)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三)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最后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六)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银行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七)持卡人和保证人如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以书面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八)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信用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热线或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挂失。

(九)持卡人对其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负有清偿责任。

(十)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十一)发卡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银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发卡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银行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和解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施行,原《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江渝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附表1:江渝信用卡普卡/金卡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人民币)

单位金卡:300元/卡, 单位普卡:200元/卡。

备注

年费

个人金卡:主卡200元/卡, 附属卡100元/卡; 个人普卡:主卡100元/卡, 附属卡50元/卡。

境内取现:按取现金额的1%,最低5元,最高50元;

按年预先收取,收取后不再退还,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取现(含转账)手续费

按笔收取,取现不分同城异地均收取手

境外ATM取现:12元+交易金额1%,最低续费,本行取现(转账)不收手续费。 13元。

超限费 超限部分的5%,最低5元。

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收取

滞纳金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未偿还最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

低还款额时收取 20元/卡 每封信函20元 卡片挂失:50元/卡

每份列印一个账单的账务信息 持卡人申请调阅签购单服务,经调阅签购单确认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时收取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申请换领新卡时收取。

持卡人申请加急寄送卡片时收取 补换卡工本费 卡片快递手续费 挂失手续费

补印/补寄对账单手续费

5元/份(自索取日起最近三个月内免费) 境内正本:50元/份;

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副本:20元/份; 境外副本:50元/份。 日息万分之五,按月

透支利率

计收复利。

ATM查询费(境外)

10元/次

持卡人在预借现金、未全额还款、逾期情况下计收。

1.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2.金卡免快递手续费、补换卡工本费; 3.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保留对各项费用的最终解释权。

附表2:江渝信用卡白金卡/钻石卡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人民币)

个人白金卡:主卡2000元; 附属卡1000元;

备注

按年预先收取,收取后不再退还,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年费

个人钻石卡:主卡6800元; 附属卡2800元。 本行取现:免费。 跨行取现:

取现(含转账) 手续费

境内:取现或转账按金额的 1%,最低5元,最高50元。

境外:ATM取现:12元+交易金额1%,最低13元。

按笔收取

透支利率 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持卡人在预借现金、未全额还款、逾期情况下计收

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收取

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时收取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申请换领新卡时收取

卡片挂失时收取 每份列印一个月的 超限费 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最低5元

滞纳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

补换卡工本费 卡片挂失手续费 补印/补寄对账单手续费

免费 免费

5元/份(自索取日起最近三个月内免费)

账务信息

持卡人申请调阅签购单服务,经调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免费 阅签购单确认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时收取

卡片快递手续费 短信服务费 ATM查询费(境外)

免费

人民币3元/月/户 免费

持卡人申请加急寄送卡片时收取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文第6篇

大家好!我是来自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黄花支行的XX,在这芬芳的季节,我很高兴能站在这里演讲,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展青春风采,伴农信腾飞。”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作为综合柜员,我们是农商银行形象的窗口,也是农商银行服务水平的提升者,更是农商银行腾飞的羽翼,每天清晨我们便在三尺柜台上用微笑迎接第一批客户,我们早已牢记那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的服务理念,早已习惯了点零钱,数破钞单调重复的工作。下晚等送走最后一位客户又投入到匆忙的结帐当中,等待款车的到来,走出营业网点时却已是满身疲惫!这就是我们最基础的工作,也是我们最基础的服务。我们所有农村商业银行员工用汗水铸就农商银行这个巍峨伫立的大厦!

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我们用行动践行新时期的湖南精神,敢为人先,勇于承担。经世致用,一往无前,在农信社这块丰腴的土地上我们展示青春风采,伴农信社腾飞!我们用心动体现湖湘文化的精髓,我们用责任将新时期的湖南精神在每天点滴的工作中体现,作为一线综合柜员是良知和道德感铸就了我们全新的服务理念,是农商银行人那独领同业的争先气概;敢为人先的创新激情;务实高效的实干作风;严谨精细的创优文化;和谐奋进的团队力量将服务两个字铭刻在每位员工心中,是信任和真诚让我们永不忘记服务宗旨!我们"以行为家 "伴随着农商银行走过了一季又一季信合起飞的季节,这是神圣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把我们和农商银行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5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走过半个世纪风雨的农信社走向了农村商业银行,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成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力量,回首过去,展望未来,我们的根在农村,只有服务三农,提升服务,在平时的工作中体现湖南精神,才能迎来信合发展的又一轮春天,所以在工作中我们用微笑面对每一天,我们用行动谱写真诚!节假日通常是工作比较繁忙的日子,为了我行的良好运作,每一位员工都孜孜不倦地工作着。一声亲切的问候,一个友善的微笑,无一不体现了我们对每一位宾客的关怀。曾记得我行代发政府的农村补贴时,来了一位特殊客户,一位中年农民来我行取养猪的补贴,因为从没

来过银行办理过业务,所以他不懂得流程,取款时让他输入密码时他就朝着密码器大声的报出自己的密码,当我告诉他我行密码器还没有那么先进的语音功能时,他羞怯地笑了,最后取完款之后,我让他签字,他拿着票看了又看,然后又很苦恼地说:“我家的猪没有取名字呀”当时把我弄得哭笑不得,在柜面工作中好笑的事会发生,感动的事也不少,还记得有一天下午来了一位中年妇女,只见她提着两包捆好的一角、五角、一块的零钱东张西望地来到柜台前,用羞怯的目光注视着柜台里面的每位员工,最后目光停留在我的身上。说实话每天在一线柜员工作,看着这堆零钱,点钞机又用不上心里就怕但我还是微笑着向她问到:“您好,请问你是要存钱吗?”中年妇女小声说:我想把我这几个月卖烤洋芋的这些钱存起来,全是一堆零钱,可以存吗?我应声说“当然可以,我行欢迎你!”她小声说“麻烦你啦!”朴实的话语里我越发感到一线柜员工作的重要,看着这堆有些破烂的零钱,我只有一张一张的数着,足足数了10多分钟,数的我满头大汗。办理完毕,她带着微笑满意地走啦!第二天后我竟然遇到了来我行存款的几个卖烤洋芋的妇女,虽然工作加重了负担,但我行服务百姓,方便百姓,广纳客户不是我们应该做的吗?我想这些细微处正不断打造着我行迈向人们心中的口碑银行。(我专业从事公文和职称论文写作,物美价廉,先写稿子,看后满意再付款,扣扣,九五四七七五二一六,电话 一三八八七零零六七二一)

作为负责对公对私储蓄业务和贷款的发放收回柜面工作的一线柜员,我们一身白衬衣、蓝西裤成为了他们永远不变的形象,翻开信合字典里面工整地书写着“务实奉献创新”的字眼。伴随着各种中小企业落户黄花,个体工商户积极涌现,发展前景欣欣向荣,我们更加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不惜透支着生命,把自己的青春和热血奉献在信合大地上,用真情倾注“三农”,将一笔笔小额农贷象涓涓细般流滋润农户的心田,在农信社这艘承载了多人梦想的大船里,大家敬业爱岗、开拓进取,并同信合结下了不解之缘,这正是新时期湖南精神的最好体现,也是湖湘文化孕育的结果!(我专业从事公文和职称论文写作,物美价廉,先写稿子,看后满意再付款,扣扣,九五四七七五二一六,电话 一三八八七零零六七二一)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作为一名农商银行一线柜员我们没有显赫的地位,更没有如潮的掌声。伴随我们的只是枯燥重复的业务数据、辛勤的汗水和如山的责任。但我依然爱这融进了我们青春和汗水的一线柜员工作!我想这里不仅是一份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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