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援助总结范文
农民工法律援助总结范文第1篇
一、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显着增强。
在还未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时,猜想在首都这样的大城市,所谓天子脚下,应该不会有很多劳动纠纷案件需要处理。在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工作也仅仅只是在办公室翻翻报纸,看看法条而已。等真正到了办公室的那天,才发现原来在办公室的律师每天都会有忙不完的工作,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办理,每个人手里可能同时办理着一二十个案子,很多案件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
每天从早上到下午的实习,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这些农民工同志或咨询自己亲人朋友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援助,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有些甚至是群体案件,关乎一百多个人的案件,在这一个多月里,有关工伤、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意外事故的赔偿案件不计其数,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在持续,在世人的眼中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是不高的,这些农民工中也不乏年过半百的老年人,他们能找到这个法律援助单位,能采用走法律程序来维权,至少说明他们已经认可了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维权手段。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上或者现实中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凭着一股子蛮劲去企业,去有关机构,单位去闹,采用各种暴力手段拼个你死我活。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当然,从与他们的交流中,也体会到了他们生活和工作上的无奈,无助,无可奈何,虽然改变中国农民工这种现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绝非一人之力所能及,但是我们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当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劳动领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这种行为是应痛加斥责的,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在实习中,我从各种案件中发现,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危机四伏,问题重重。
1、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与纠纷问题。
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很多企业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签了也只是出于对法律的考虑,做做样子,劳动合同文本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没有,一旦事发,等到劳动者真正跟单位追究时,也是空口无凭,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亦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都是为了商业利润对劳动者敷衍了事,弄虚造假,因为他们认定现在竞争压力那么大,就业困难,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劳动者不会为了一颗树而放弃整片森林,的确,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很多农民工他们远离家乡,生活艰难,为生计四处奔波,能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即使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更多的也是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想丢了工作,赔了夫人又折兵。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无权无势,而那些企业有钱又有关系,即使自己反抗,成功的机率也不大,正是因为这样才助长了那些不法人士的气焰,要彻底解决这一现状不是光靠政府的政策、立法就可以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加强劳动者的普法教育,虽然现在他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有待加强,让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用法律武器给对方应有的法律上
的惩罚与教训,而不是姑息养奸,任意放纵,更要让其他的企业引以为鉴;要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当然责无旁贷,对他们更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让他们学法懂法,追求效率,但也应注重公平,在与劳动者双赢中追求利润才是长久之道,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2、工伤问题
一个多月的实习,见过了太多的工伤案件,感触颇深。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也未给职工上保险,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很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拖延,不承认工伤,经过调解,起诉、上诉,一审二审亦无结果,直到拖至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最后不了了之,损失最大的还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和报告,《条例》赋予受伤职工自行申请的权利,这是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但是,由于《条例》没有规定1年的申请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有些就明确规定,超过1年实效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但这种做法对于有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可能并不公平。如有些农民工不清楚申请工伤的时效规定,或者虽然知道却因为病情严重、亲属不在身边而无法及时申请,或者单位虚意承诺赔偿实际上拖延时间、及至超过1年时效后又拒不承担责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受伤职工在超过1年申请时效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他们所受的伤害只能由自己和家人承担,这不仅对受伤职工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其根本没有能力来治疗疾病和延续生活,实际上就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甚至会成为不安定因素。所以在工伤方面,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允许延长,这将大大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每年,煤矿事件都是频发不止,死伤的劳动者又何止上百个,那些都是鲜活的生命,如果政府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更新设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遵守法律法规,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悲剧发生,但是至少是能减少类似的事故发生的。
3、小企业用工不规范,家政业劳动者无保障。
小企业滥用工的行为在当今的中国普遍存在,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低廉,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甚至还拖欠劳动者工资,五险一金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家政行业的职工目前没有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所以他们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他们的工资一般都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也没有固定,延长也没有限制。其实,劳动领域的问题又何止于此呢?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又岂是只言片语能够诠释清楚的。
三,针对问题,对症下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领域之所以问题重重,不仅仅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问题,工会和政府也难以置身事外。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一些地区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存在着不和谐的一面,有些"明星企业"存在着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法律意识不足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这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从这段时期的实习中,我看过很多以前的卷,近年来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定等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显紧迫。
此外,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除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又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工会原本是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应该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的,而在我国工会更多的是变成了中立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的不是一个中立的工会,而是一个强有力的维权使者。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为进一步减少劳动争议,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全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强化沟通渠道,赋予员工充分自主权,实现双赢管理。沟通是和构建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有效方式,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博弈,博弈论研究的重点就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而沟通就是交互行为。对于企业领导而言,沟通首先要做的就是“换位思考”,从员工的角度去思考企业的问题。应该充分赋予员工的自主权,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是所有事情都要领导事必躬亲,而是由管理者把一部分权力授予有能力的人,任由他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去工作。这样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就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并能够形成有效的授权和责任机制,从而实现和谐管理,进而才会有和谐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加强教育事业的建设,增强普法知识;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主用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用工申报、求职登记、就业准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社会保险接续等"一条龙"、"一站式"等服务;多多鼓励创业,放宽门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城乡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保障领域矛盾纠纷和争议;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和举办"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行劳动者、工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切实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增强培训。扎实开展创业培训,而且要重视新技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主阵地的优势,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复合技能和创新能力。
全国各个地区,都应该建立有免费的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仅能给当地劳动者解决各种劳动争议与纠纷,维护地区乃至社会的稳定,而且可以定期开展一些免费的法律教育,培训课,增强当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也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使当地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农民工法律援助总结范文第2篇
论文(设计)题目: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学 院: 专 业: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年 月 日
目 录
摘要:................................................................................................ 3 关键词:............................................................................................ 3 正文.................................................................................................... 4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 4
(一)就业机会歧视 ............................................................ 4
(二)就业待遇歧视 ............................................................ 5
(三)就业安全保障歧视 .................................................... 6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 7
(一)制度上的原因 ............................................................ 8
(二)法律上的原因 ............................................................ 8
(三)其他原因 .................................................................. 10
三、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对策 ............................ 11
(一)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 11
(二)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劳动执法 .............................. 13
(三)强化司法保障,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 .......................................................................................... 14
(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及法律维权意识,抵制社会的歧视观念 .............................................................................. 15 结束语:.......................................................................................... 16
2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农民工作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一个特殊群体,肩负着建设城市和繁荣农村的双重任务,对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在就业中普遍受到歧视。本文列举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分析了产生歧视的多方面原因,并从法律的角度探讨了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
就业歧视;户籍歧视;农民工;反就业歧视
3 正 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伴随中国经济腾飞而来的是中国社会转型带来的阵痛。在这个过程中,就业歧视这一社会问题在近年来日益突出,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现象。简而言之,就是劳动者在选择就业时,因种族、性别、年龄、地域、相貌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我国具体表现在女性就业歧视、就业健康歧视、就业残疾歧视、基于户籍和地域的就业身份歧视、就业年龄歧视等。在我国,遭受就业歧视的最大群体就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已成为社会共识。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城市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缺乏组织,是一个弱势群体。农民工始终不能融入城市生活,缺乏组织的农民工群体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他们在生活和工作上处处都受到歧视,应有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在城市中受到的歧视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就业机会歧视
从理论上来说,凡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应当有报名应招的平等机会,任何人或用人单位都不得加以剥夺、排斥、损害和限制。然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社会里,农民工
4 的应招权被限制和应招机会被剥夺、排斥、损害的现象十分普遍。
目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直接对农民工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如政府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职业清单。在这种职业保留和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广大农民工只能进入收入低、福利差、工作环境差以及安全、待遇、劳保等都无法得到保障的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的首属劳动力市场却为城市居民所独有。
2.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粮水费和三提五统保证金。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这些歧视性收费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
3.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与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歧视。
(二)就业待遇歧视
1.低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没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使其报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民工被视为体制以外的“三不管”群体,由老板与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农民工的工资报
5 酬。在没有强制标准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为了自己的利润,总是尽可能的压低雇用人员的工资。
2.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从事同种工作、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提供等量劳动之后提供不同等的报酬。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利用灵活的招工方式,有意用各种条条框框把员工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地造成同工不同酬。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与城市户口的员工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别。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户口员工相同的工作,拥有相同的工作绩效,但获得的是较少的工资;不给加班费或者少给加班费,使农民工失去了生活来源。
(三)就业安全保障歧视
1.从就业运行过程的安全保障来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相对稳定的工作,不得随意修改劳动合同条款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雇劳动者即使是合法解雇,用人单位也应当向被解雇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收入保障,法律例外规定除外。然而,我国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甚至公有制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与持有农村户口的打工仔、打工妹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或者说,与之签订形式上的劳动合同,不利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的现象也不罕见,这就为用人单位随时随处随意解雇、辞退、开除农民工大开方便之门,致使此类劳动者的就业安全系数非常小。
6 2.从社会整体角度考虑,城镇劳动力的福利等隐性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由农民工的低福利甚至无福利来补贴的。城市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但农民工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在医疗保障方面,农民工由于没有城市户口,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医疗费高使得农民工根本病不起。在工伤保险方面,用工单位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有很多单位都不愿意办。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受害的往往是农民工自己。最近几年受工伤但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屡见不鲜,他们有的人财两空,有的落下终生的残疾。失业养老保险不健全,农民工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城市工人失业了,但他们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着家庭的直接支持。农民工失业了,他们无颜回乡,继续留在城市却又没有生活保障,真正的成为城乡边缘人群。
3.存在就业服务歧视,即农村劳动者难以享有政府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就业信息、职业辅导技能训练。
二、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所遭受的普遍而严重的就业歧视,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制度上的原因,还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农民工自身的不足、社会舆论导向也是其中的原因。
(一)制度上的原因
我国现有的户籍制度是城市农民工遭受歧视的制度性根源。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壁垒,事实上是将城乡居民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两种就业、两种公共服务制度,不同的身份代表着不同的权利、地位和机会,政策与制度对具有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人明显持双重标准:保护前者而限制后者,就业歧视也就在这种体制下自然而然产生了。由于户籍制度的壁垒,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市,形成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由于他们在城市中没有正式的身份,在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不但如此,还要缴纳名目繁多的如赞助费、各项管理费等多项不合理费用,增加了他们进城打工的成本。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失去了迁徙的自由,进一步扩大了已经存在的城乡差别,使城市化滞后,形成中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产业结构发展畸形。所以要改变农民工就业受歧视的现状,必须要从根源入手一一改变现有的户籍制度。
(二)法律上的原因
1.立法缺位及规定不完善
第一,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作为以限制公民流动或实质上限制农民流动为己任的户籍制度依然合法存在有很大关系。没有宪法保障下的迁徙自由,在实际生活中处于“二等公民”地位的农民工即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平等就业
8 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二,劳动法规定存在缺漏。《劳动法》本身存在立法缺陷,主要表现为适用范围过窄,对于“就业歧视”的规定没有涉及到户籍歧视,这就造成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遭遇法律困境;现有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三,缺乏关于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但许多就业歧视发生在就业前劳动者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使得法律在面对就业歧视时也是有心无力,更毋庸论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
2.劳动执法不力
执法不力、法律法规得不到真正的落实是农民工就业备受歧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首先,劳动监察机构一般为事业单位,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行使执法权。其隶属性质,使其劳动执法工作容易受到来自其领导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执法干扰,难以保证独立执法。其次,我国执法监查力量严重不足,面对大量的劳动违法案件,劳动监察机构根本无力应付。再次,劳动监察机构的级别低、待遇差,难以吸引较高素质、专业性的人员加盟该队伍,使得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更加严重。最后,劳动监察机构的执法措施不足,只有行政处罚权与处理权,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上力不从心。这使得劳动执法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9 3.司法上缺乏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
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的程度较低,加上传统文化的影响,使得他们主动维权的意识不强;少数农民工虽然想维权却不知道向何处申诉或无力申诉,这种情况下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显得极为重要。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此类机构少之又少,即使有也是综合性质的而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就算是接受了农民工的委托也有很大成分是以一种敷衍的漫不经心的态度予以处理的。而农民工这个日益壮大的弱势群体在各种权益上所受到的歧视性待遇却日益严重,他们急需为自己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讨个说法却心有余而力不足,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企业面前他们个人的力量显得非常微不足道,在这种情况下成立一个专门面向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机构显得尤为重要。
(三)其他原因
1.农民工自身存在不足。随着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城市对务工人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民工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其就业及生活。大多数农民工人力资本存量低,缺乏竞争优势,加之我国长期面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就业竞争十分激烈。能找到一个“饭碗”已是相当不容易,农民工几乎不可能通过“劳资博弈”机制来冲破自己受歧视的现状,对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他们也只能忍气吞声。
10 2.意识形态、社会舆论等导致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和偏见。长期以来,中国实行城乡分割。户籍是一道无形的墙,把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隔离开来。农民在农村务农,城市居民从事工业和服务业,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无法充分流动,信息也缺乏沟通,再加上城市居民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总体高于农村居民,因此,城市社会长久以来形成一种偏见:把农村和农民与贫穷和愚昧等同,认为农民工就一定人力资本低,他们进入城市就会给城市带来不稳定因素,从而形成“一等公民”的身份优势意识,甚至演化为一种城市的市民性格。面对居于明显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基本上都是以一种高人一等的姿态来看待他们,换句话说,就是对农民工的歧视。
通过以上原因的分析,我们认识到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是一项需要综合治理,且需要长期努力的浩大工程。以下试图从法律方面着手进行相应的对策探讨。
三、解决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1.在宪法中确认迁徙自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我国宪法目前未明确规定迁徙自由反而实行限制迁徙自由和实行二元户籍制度,导致农民工无法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所以必须从我国的根本大法上彻底改变消除歧视的根源。只有在宪法上明确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才能使相应的改革具有宪法依据。将迁徙
11 自由明确地写入宪法,指明努力的方向,这样才更有利于公民对抗非法的权力,消除由此而产生的歧视。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关键在于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实现劳动力在不同劳动力市场中的自由流动。首先,应逐步放宽户口迁移限制,在劳动力流向较集中的大城市实行有条件的准入制。其次,应取消以商品粮为标准划分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类别,实行以人口的定居空间、居住空间和主要从业内容为特征界定的户口类别。这一改革将使户口失去其利益分配功能和社会身份高低的体现功能,促使户口真正成为我国公民平等竞争的结果,而不再是竞争的前提条件。最终消除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体制,为农民工创造一个由农民向城镇居民转变的制度环境。
2.完善劳动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1)通过完善劳动法来规制就业歧视
首先,扩大我国《劳动法》中对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结合我国国情再借鉴国际劳工公约对就业歧视下的定义,应当将政治见解、社会出身以及年龄、容貌、身体状况等诸项劳动者的自然因素包含在内,并加“等”字兜底,以备必要时进行扩张解释之用。如此,可以将就业领域中大量存在的事实上的就业歧视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其次,完善我国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在我国当前阶段,应将就业歧视作为“准劳动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再次,加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承担。我国现行法律
12 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规定较轻是农民工就业权益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2)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在就业歧视极其普遍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国农民工平等就业权受到严重侵害的今天,很有必要在现行《劳动法》的基础上,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以约束企业的歧视行为和政府的歧视性政策,维护就业竞争的公平性,并消除劳动力市场上因无法可依而造成的歧视现象,保护农民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于《反就业歧视法》的内容应当包含:明确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并对就业歧视的涵义、种类、法律责任、救济途径和措施等进行明确规定,使其在法律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
(二)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劳动执法
1.政府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实现政府由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体现在农民工就业问题上:管理方式上,由防范、限制式管理转向服务性管理;在服务理念上,政府是为全社会服务的政府,而不是为某一类人或某一地区提供单独服务,地方政府更要真实地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在服务的具体方针上,政府应坚持非歧视的原则,公平地对待农民工,形成公共服务覆盖农民工的制度。
2.加强劳动执法
13 首先,应该扩大监察机构的职权,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其次,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继续坚持劳动保障监察目标管理,量化指标,层层落实责任,并严格考核。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再次,有关主管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进行一定的专业教育、培训,从而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与此同时,选拔作风正派、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到行政执法岗位,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坚决给予相应严厉处罚,造成不法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强化司法保障,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
1.强化司法保障
农民工在就业中遭受歧视待遇的现象非常多,但现实中往往出现农民工不敢告状、告状难的状况。对此,司法机关应通过审判活动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和事件进行公正判决,从而增加农民工对法律的信心,使他们愿意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另外,司法机关应保障农民工能够及时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权利侵害问题,对于无钱告状的农民工,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减免诉讼费用。
2.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
建立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农
14 民工的合法权益。可以尝试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职能是面向全体农民工,为他们提供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性指导意见等法律援助。建立这种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使农民工在寻求法律援助时有归属感,便于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有利于集中专业的法律援助者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助于集中解决农民工所面临的一些共性法律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使法律服务资源得以直接分配给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社会资源的分配,有助于真正实现社会公正。
(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及法律维权意识,抵制社会的歧视观念
1.应当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群体的市场竞争力。农民工一定要利用好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努力学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岗位竞争力。
2.加强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意识。当务之急是要着重学习《劳动力》、《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件》等与农民工劳动就业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不仅是知道自己的应有劳动权利,增强维权意识,并且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最终消除就业歧视,需要自由、平等的人权观念深入人心,要靠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首先,需要全方位加强对公民的
15 伦理教育与权责教育,促进公民社会的形成,最终推动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极大提高;其次,通过向社会展示农民工的弱势生存环境,唤起人们对他们的同情,形成广泛社会舆论,促进对他们的援助。此外,要消除人们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传媒应发挥积极作用,深入农村去关心农民,进行有效宣传,减少对农民的社会偏见;同时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对农民进行现代文明的灌输,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法律道德等方面提升他们的现代意识,从而抵制社会中的歧视观念。 结束语:
农民工法律援助总结范文第3篇
法律援助指的就是我国为没有能力维护自身权益的团体或者个人提供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 具体包括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或者是法律帮助等等。农民工为了更好的发展机会离开了自己熟悉的土地, 来到了一个完全陌生的城市, 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在陌生的城市中, 农民工需要和本地的劳动力竞争上岗机会, 农民工经常会遇到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状况。本文以农民工法律援助为研究对象, 首先分析了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重要意义, 接下来介绍了现阶段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后探讨了解决问题的具体策略。
一、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意义
所谓农民工指的就是那些拥有农村户口, 但是却选择在城市工作的人员。现阶段, 农民工是许多城市的劳动力主要来源, 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和建设, 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贡献了重要的力量。总的说来, 农民工的工作大多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危险性, 但是农民工属于边缘全体, 他们无法得到社会组织和制度的全力认可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非常容易受到侵犯, 在这种情况下,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一) 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途径
总的说来, 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 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不太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可以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帮助, 这样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利益。此外, 农民工来到城市的主要目的就是寻找工作机会, 希望可以在城市中赚更多的钱。一般来讲, 农民工的家境都不是很好, 无法支撑法律诉讼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 免费的法律援助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不用再担心费用问题。
( 二) 农民工法律援助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
城市的发展和建设离不开农民工的支持, 农民工是城市劳动力的主要来源。总的说来, 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 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民工非常有可能引起暴力事件。暴力事件的发生会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性,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有效的减小暴力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有效的法律援助可以帮助农民工及时解决问题,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性。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主要问题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最早出现在20 世纪九十年代, 21 世纪初我国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 这表示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的完善。但是总的说来, 农民工法律援助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 一) 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足
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存在的最为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宣传力度较小。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农民工, 法律援助的对象也应该是农民工, 但是由于宣传力度的缺失使得我国大多数农民工都不太理解法律援助, 不清楚法律援助到底是什么, 无法通过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的说来, 造成农民工不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原因有两个, 第一是农民工本文文化水平较低; 第二个原因就是政府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欠缺。具体来讲造成政府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欠缺的主要原因也有两个: 第一个原因就是缺少必要的惩罚措施来约束相关宣传法律援助人员的行为; 第二个原因就是现阶段我国能够给予法律援助的资金是有限的, 有限的资金无法有效的解决大量的问题, 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数量巨大, 但是可用的资金明显不足。
( 二) 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淡薄
总的说来, 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 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不太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 即使是选择法律援助, 但是由于诉讼的时间很长, 诉讼的费用也让农民工难以接受。此外, 好多农民工不太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迫害时甚至毫无知觉。
三、针对农民工法律援助问题的对策
为了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的额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对症下药, 分别是对农民工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度以及关注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
( 一) 对农民工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
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出现问题的很多一部分原因就是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不够到位, 农民工不清楚法律援助是什么, 也就无法正确认识法律援助。为了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 笔者认为相关人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 法律援助的宣传对象是农民工, 因此相关人员需要深入到农民工的聚居地来开展宣传工作。具体来讲法律援助的宣传地点应该包括贫困农村、建筑工地、火车站和汽车站等等; 第二, 法律援助宣传的内容必须是合理的, 法律援助的目的是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所以在宣传时应该主要向农民工介绍一些好他们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 宣传方式必须是多种多样的, 包括传单、广播、电视、网站等等。
合理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可以有效的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 帮助他们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二)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度
现阶段法律援助机构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现象, 具体来讲包括程序非常复杂, 工作效率比较低等等。为了更好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 法律援助的规模必须是科学合理的, 不同的城市农民工的数量是不一样的, 法律援助机构的规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中农民工的数量和具体分布。其次, 对分散在各个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实施统一化的管理, 这样可以有效的保证管理效率。
( 三) 关注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
现阶段我国能够给予法律援助的资金是有限的, 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数量巨大, 但是可用的资金却是十分有限的。法律援助的经费不足问题是限制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主要障碍,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可以尝试建立一个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会来解决资金问题。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 一个是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经费, 另一个是慈善捐款。
四、结语
就很多城市而言, 农民工是主要的劳动力来源, 同时农民工也是城市中的边缘群体。总的说来, 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太高, 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不太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存在很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也为了维护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十分有必要的。
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 我国迎来了经济复苏期, 经济不断发展, 社会不断进步。和以前相比, 我国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比重逐渐加大。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经济的不断的发展, 我国许多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逐渐增加, 农民工成了许多城市劳动力的主要来源。近些年, 农民工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人们关心的问题主要包括农民工的住宿, 工资水平, 以及雇主拖欠费用等等。现阶段, 在社会上存在好多剥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 为农民工团体提供法律援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农民工法律援助为研究对象, 探讨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中的障碍以及解决障碍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障碍,对策
参考文献
[1] 陈红霞.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制度困境及解决路径研究[D].华东理工大学, 2014.
[2] 姚云.外来农民工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4.
农民工法律援助总结范文第4篇
[摘要]“三农”问题是目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城市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成为近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本文试从法律角度探寻保护农民工的适当路径。
[关键词]城市农民工 户籍制度 政府
农民工法律援助总结范文第5篇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民工法律援助总结范文第6篇
摘 要:为提高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课题组对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现状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对问卷的研究发现:最近几年,经过省政府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我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目前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农民工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文章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大宣传力度,加快立法进程,做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工会组织。
关键词: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
一、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为调查河北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情况,2013年8月课题组对全省11个城市的1000名农民工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882份。调查的内容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程度以及农民工的参保意识。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面明显扩大。在调查中了解到,农民工都享受了到了这项规定的好处。在养老保险方面,河北省着重解决农民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及回乡务农时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且规定:农民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办法享受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直接办理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这一规定也免除了农民工的很多后顾之忧。
(二)河北省农民工的参保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愈发重视,国内一线城市社保制度的逐步完善,河北省的劳动力前往天津北京打工人数比较多,而这些地区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这为河北省农民工社保政策的完善提供了示范和发展契机。由于当前大众化传播媒介的普及,農民工在闲暇时间可以通过电视、电脑、广播等途径了解很多各地的工伤事故、某些行业的职业病等等,农民工也意识到参加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一旦设计出适合农民工的险种,他们的参保积极性会很高。
(三)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程度逐步提高。多年来,河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改变了农民工游离于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状况。农民工不仅在工伤、失业、医疗等方面享受到了社会保障,而且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方面的权利也逐步得到保障。
二、完善河北省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建议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二元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受歧视的制度性根源。二元户籍制度使得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就业权、教育权、住房权、社会保障权及社会福利权等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放宽户口迁移限制,让农民工自由流动,最终实现农民工能够在城市和城市工人拥有同样的权利。
(二)加大宣传力度。社会保障部门要认识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性,因为这一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直接影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且要有效地发挥宣传监督的作用,对相关企业和农民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企业而言,要通过宣传让企业认识到只有做好社会保障工作,让农民没有了后顾之忧,企业才能更快更强的发展,参加社会保险是企业的责任,既是体现出企业对员工的关心,同时,也有利于自身的发展。对于农民工自身而言,要通过宣传,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使其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性。
(三)加快立法进程。河北省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以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律应该包括:农民工的参保险种、投保条件、保障内容、保费缴纳、保险基金来源、保险基金运作、转移接续制度等。法律规定企业在社会保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投保,并且把企业的投保情况和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比如,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企业其从银行贷款时利率要上浮,或者是对其实行高税率,或者罚款。
(四)做好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以提高农民工在就业中的竞争力,在这方面,政府要给培训机构财政补贴,可参考其他省的成功做法。这种补贴方式操作起来简单又便于管理,农民工和培训机构能实现双赢。
(五)建立工会组织。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工群体虽然庞大,但是太分散,所以有必要成立农民工工会,工会由各行业的农民工代表组成,工会的职责是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其维权,和企业沟通、谈判,可以对企业的行为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
农民工法律援助总结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