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立户证明服务指南范文
出具立户证明服务指南范文第1篇
兹证明XXX先生/女士/小姐原系我司市场开发部职员,在职时间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现已办理所有离职手续。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____年__月__日
【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二】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身份证号:
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20xx年x月x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
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
特此证明。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三】
某某先生/女士/小姐自20xx年x月x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助理职务,至20xx年x月x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此间无不良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其离职,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出具立户证明服务指南范文第2篇
街道办事处:
经我单位核查, 社区, 楼 单元 号业主 在本社区内长期居住,物业费及相关费用都已按时缴纳,无拖欠行为(物业费截止日期: 年 月 日)。同时,该业主在社区内没有违法建筑,并对上述房屋内承重结构没有改变或破坏。
特此证明。
业主签字确认:
(单位项目盖章)
出具立户证明服务指南范文第3篇
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年XX月毕业于XX学校XX专业,XX学历。XX年就职于我单位,其现实表现情况如下:
一、思想政治情况
该同志思想政治学习方面。始终保持与党中央高度一
致,认真学习讲话精神,积极参加组织的思想政治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时刻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注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治上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按照新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要求自己,虚心向身边的党员学习,并结合国内国际政治生活的大事,定期作好思想汇报。始终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表现极好,家庭社会关系政历清楚。家庭成员在主要社会关系中,均无政历问题。
二、个人品行
该同志为人谦虚真诚,处事公道正派;心胸宽容大度,不计较个人得失;待人诚恳、友善,尊敬领导,团结同志,较好地处理与领导和同事的关系。
三、遵纪守法
该同志不论是在上班时间,还是八小时以外,均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未参加任何邪教组织,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四、工作表现
(一)工作态度
该同志热爱本职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热情高,执行力强,主动承担有困难的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主动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任劳任怨,勤勤恳恳,能按时按质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工作能力
该同志在工作中注意加强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专业技
能;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出色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团队意识强,与同事关系融洽,注重合作;十分注意保持与领导、同事及友邻单位的沟通,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工作业绩
该同志在工作中任劳任怨,积极创新,完成所有安排的任务,并且相当认真,是另领导和同事放心的工作伙伴。参加工作以来努力工作,勤奋学习,积极参与站所涉及的项目,如:。为推广工作和维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特此证明
XX(单位)
出具立户证明服务指南范文第4篇
Xx:
现有我院____护士已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因护士执业需要向你单位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手续事宜。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出具立户证明服务指南范文第5篇
一些单位忽视法律风险
赵小鲁律师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单位为了帮助职工购买房屋、申请信用卡,有时为职工出具不真实的收入证明。银行对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通常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是,一旦职工还不起房贷、或者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就会产生法律后果。而出具虚假收入证明的单位对此普遍缺乏风险意识,甚至认为自己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正是基于忽视法律风险,才使一些单位开具虚假收入证明变得“有恃无恐”。
出假证明涉嫌侵权责任
单位出具虚假收入证明涉嫌侵权责任。赵小鲁律师说,如果单位将虚假收入证明提交给银行,银行根据这些收入证明为申请人发放信用卡或者批准房贷造成了损失,单位将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单位这样做在主观上是明知和故意的,不排除单位与员工“恶意通谋”,构成侵权。银行可能会以侵权之诉追究单位的民事责任。
赵小鲁律师认为,根据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法官完全可能通过个案的自由裁量权处理银行的侵权之诉,判定单位为开具虚假收入证明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可将条款写进合同
“银行可以把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的条款写进合同,给交易加上一道保险’。”赵小鲁律师说。目前,有些银行在与申请人签订信用卡合同或者房屋贷款合同时,将申请人提供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组成部分。一旦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不实之处,不仅员工(申请人)个人面临被银行起诉的风险,而且失信的单位也有可能被银行以“利害关系人”的理由追加为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虚假证明潜在风险巨大
“如果房屋贷款在萌芽阶段就建立在不实收入证明之上,一旦作为抵押品的房屋出现价格大幅下跌,这个金融链条就可能引发危机。”赵小鲁律师特别说,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已经开始波及世界很多国家,但在我国,还仅仅局限于理论界的少数人在关注和研究。
其实,美国次贷危机,本质上是金融信-用-危-机,已经反映出金融产品的信用链条过长,商业道德缺失,金融监管不力等发人深省的问题。我国的金融部门需要增加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国家有关部门更应该加强金融监管力度。防范和监管,首先应从制止单位为员工出具“不实收入证明”开始。
为经适房出“假证”违法
赵小鲁律师最后说,职员向有关部门提出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时,要提供个人家庭的成员状况、住房、家庭资产、年收入等材料。只有职员的收入等情况符合政府特定的条件,才能够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职员要证明自己的收入情况,就需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单位的收入证明成为购房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单位为了使职员满足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有可能应职员要求出具虚低的收入证明。“这种不实收入证明违反了政府有关规定,侵害了其他申请购房人的利益,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员流动快企业易陷“贷款门”
在数家单位的调查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因给员工开具收入证明,而后遭银行“追债”的单位并不少,尤其集中在规模比较小,人员流动比较快的企业单位中。
潘女士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办公室主任,说起为员工开收入证明,她就皱起了眉头。据她介绍说,从公司开办以来,经常有员工要求她开具收入证明,“要么是买房子贷款,要么是买车贷款,要么是办信用卡,类似这样的事就没断过。大家还都希望多开,能挣3000的要开5000,能挣5000的要开8000。”她说。
她表示,为了维系与员工的关系,他们都是满足数额上的要求,但因此发生的银行“追债”也是有的。2007年的一天,潘女士就接到了某银行打来的电话,要求及时催促单位的一名员工缴纳拖欠了三个月的贷款,否则将不再批准以单位名义申请的贷款。
“这个员工的确是我们单位的,因为要贷款买房,让我们开收入证明,我们后来才知道,他要每月还贷款2800元,可他的收入只有每月2000多一点,基本没有能力还贷款,后来我们赶紧找到他,做他的工作,最后他把房子卖了,把银行的贷款全部还上了,这才完事。”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单位负责人也介绍,曾经为朋友的孩子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导致单位资金链出现问题,错过一单重要的生意。他介绍说:“一个特别要好的朋友因为要买房,要我帮他这个忙,碍于面子,我就给他还在上学的孩子开了证明,还写的是年收入8万元。当初就是想帮他一把,只要他按时还贷款也就无所谓了,可谁知道后来他用这个证明到银行办贷款的时候,被人发现了破绽,不仅他的贷款没办成,单位还上了黑名单’,耽误公司的项目贷款,错过一单非常重要的生意,直接损失了20多万,这样的忙以后真不能再帮了。”
七成受访人希望“高开”证明
随后,记者在西单一繁华路段对20多位路人进行了随机采访,最终得出的结论是:70%的人希望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比自己真实收入高;30%的人认为无所谓;没有一个人希望收入证明上书写的数额比真实收入低。
一位选择“高开”的年轻人说:“之所以找单位开收入证明,目的就是为了在办理银行的贷款业务时给银行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证明,说明自己有偿还能力,证明上写的多点就能多贷些钱出来,相反,写的少就贷不出更多的钱,而之所以选择贷款就是因为自己没钱,那为什么不多写点贷出更多的钱呢?否则就失去了贷款的意义了。”
乍一听起来,说的有些道理,但这样的理论却禁不住推敲。高额的贷款相应的就是高额的还款,如果利用虚假的收入证明贷款,一旦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就会没钱还贷款,不仅个人信用受到损失,也会给开具证明的单位带来信-用-危-机,而这种利用虚假收入证明获得贷款的行为,无疑也是一种欺骗行为。
支招:银行可制定格式化证明
一位银行的内部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曾经遇到过依靠虚假收入证明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客户,结果就是直接被取消了办理资格,而且如果客户连续逾期还款,还有可能登上个人信贷的“黑名单”,而“黑名单”是数家银行内部共享的,以后在其他银行办起类似的业务时,审核也比没有“污点”的客户困难些。
他还补充说,在股份制的银行内,审查过程比较灵活,而在国有银行内,审查就相对比较严格,鉴别是否是虚假证明,主要是银行的审核部门,如果顺利通过审查,以后就很难发现了。银行的审核部门主要依靠客户年龄、工作单位、工作职位、工作年限等一系列重要指标来判断客户的还贷能力,以确保银行不出现呆账坏账的情况。
出具立户证明服务指南范文第6篇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应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原则,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对被证明对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作出的证明。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违法记录包括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以及劳动教养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本规范所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的犯罪记录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以及行为人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
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事项:
(一)被证明对象未满18周岁,因轻微违法受到两次以下罚款、警告处罚的;
(二)因交通违法受到罚款、警告处罚的;
(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其他不列入违法记录证明的情形。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向被证明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一)征兵政审和军队、警察院校招生政审;
(二)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和国家安全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或治安违法人员的案底调查;
(三)党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了解本单位党政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
第十条因招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吸收新党员,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派员调查的,持单位介绍信、调查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单位发调查函的,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因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证部门介绍信;
(二)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
(三)被调查人员公证事项申请书。
第十二条公民因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活动,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应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提交的相关材料,应认真审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手续不全的,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三)对不符合本规范规定情形或者申请人资格不符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应进行调查核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有相关法律文书文本证明的,应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发现被证明对象有违法犯罪记录,暂未获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不得出具有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向保存有效法律文书文本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协查。获取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据实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法取得有效法律文书文本或书面协查结果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条件提供证明的单位办理;
(四)发现被证明对象正在被调查、侦查或起诉的,暂不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对受理的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期间,不计入办理申请的期限。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接收的违法犯罪记录书面协查,应积极协助配合,认真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公安派出所相互之间信息传递有困难的,上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应予以协助,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应按照省公安厅规定的格式,报经所领导审核批准后,对外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对外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盖公安派出所行政章。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材料,应整理形成档案,永久保存、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申请人采用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申请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或者撤销相应证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在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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