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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年终奖励规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0-101

公务员年终奖励规定范文第1篇

及《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讲解提纲

一、历史背景:这两个规定是《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09年7月24日国家人社部发

[2009]69号、71号文中发布生效的。我国的《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走过了四个年头,现在看《公务员法》有以下四点积极意义:一是规范了公务员管理,提高了机关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水平;二是加强了对公务员的依法监督,保障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三是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供了制度保证;四是保证了机关有效运转,提高了工作效能,但是由于相关的配套法规出台的比较滞后,导致在实际工作应用中,遇到有些具体问题时因为《公务员法》中没有特别明晰的界定,出现了一些可操作性差的问题。

二、辞职和辞退的概念:

1、辞职:基本含义是辞去所担任的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进一步解释可细分为辞去官职或泛指辞去职务,我们今天学习涉及的辞去公职可以理解为前一种,辞去公职也可以理解成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自动放弃现有身份。此外,中办发2004‟13号,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确定为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这四种方式,而今天介绍的辞去公职是针对全体公务员而言的。

*我国辞职类型的拓展知识或者说常见情况:

第一种情况,辞职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选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辞去当选职务的行为。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 院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

1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二种情况,辞职是指由任免机关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公职的行为。比如行政机关的副职或中层干部等。

第三种情况,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

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双方约定的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则在劳动者通知30天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

2、辞退:基本含义是停止雇佣;解雇。还有其他的几种意思,比如说告辞,告退;辞去,谢绝等。其实最早的辞退,还有官员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主动辞去官职的情况,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个含义已经基本上没有实际意义了;现阶段辞退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所属单位职工职务的法律制度。

3、辞职与辞退的区别:一是主观愿望上不一样,辞职是个体主动申请希望发生的一种行为,辞退是被动的且大多数个体不希望发生的行为;二是经济补偿不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年终奖励规定范文第2篇

中组发[2008]20号

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08年7月16日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十日内,应根据拟任职务的要求,按照公务员的条件、义务和纪律要求,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任职考核。

第四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二)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人对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

(二)所在机关对拟任职定级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拟任职务和拟定级别的意见。

(三)任免机关审批,下发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决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六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第七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

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其他类别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新录用人员的任职定级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公务员年终奖励规定范文第3篇

关于申请发放文明单位奖金的报告

县文明办:

2009年温宿县财政局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文明办的具体指导下,以科学发展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狠抓“三个文明”建设,2008年顺利通过自治区

级文明单位的复查复验,今年以来,加强对精神文明工作的领导,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全体人员人人动手参与创建活动,不断巩固文明单位创建成果。为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调动工作积极性,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现特此报告,申请发放文明单位奖励。

妥否,请批示。

附:温宿县财政局发放文明单位奖金人员名单

温宿县财政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申请发放文明奖报告

公务员年终奖励规定范文第4篇

唐山人才网:http://tangshan.offcn.com/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

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

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 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动植物检疫职位,不合格;色盲(单色识别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门职位、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及登轮检疫鉴定职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 肢体功能障碍,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登轮检疫鉴定职位、现场查验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三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米,机电检验监管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化矿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动物检疫职位及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职位,不合格。

第十四条 嗅觉迟钝,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海关货物查验职位,不合格。

第十五条 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卫生检疫职位、食品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检验监管职位、动植物检疫职位、化工产品检验监管职位及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中国民航飞行技术监管职位,执行《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Ⅰ级(67.115(5)项除外)或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第十七条 水上作业人员职位,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

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公务员年终奖励规定范文第5篇

2008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公务员年终奖励规定范文第6篇

粤组字[2006]3号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破格和越级提拔

办理事项的补充规定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粤组字[2003]16号)下发后,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履行有关规定程序,严把质量关,根据工作需要破格提拔了一批德才素质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但也有个别地方和单位存在条件把关不严、程序履行不全、不按规定呈报的现象。为切实把好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程序关、质量关,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破格和越级提拔干部的呈报审核

凡是破格和越级提拔干部,必须严格按照粤组字

[2003]16号文的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广州、深圳市拟破格或越级提拔局级干部,各地级市和省直单位拟破格或越级提拔处级干部,拟任人选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前,组织(人事)部门要先与省委组织部干部监

督处沟通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呈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的材料,包括党委(党组)的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和纪要。

二、“特别优秀”的认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视为“特别优秀”:

1、工作实绩突出,近3年考核连续被评为优秀等次;

2、任现职以来所负责的工作曾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或中央部委表彰;

3、任现职以来曾获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荣誉称号;

4、其他表现突出的。

三、“工作特殊需要”的认定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视为“工作特殊需要”:

1、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党外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2、专业性强的单位或部门急需的业务型领导干部或专业管理人才;

3、组织认定工作特殊需要的。

四、充分体现群众公认原则

特别优秀拟破格或越级提拔的干部,必须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认可的,民主推荐得票数一般应达到参

加民主推荐会议人数的50%;民主测评得优秀票和称职票两项相加应达到参加测评人数的90%以上。

五、任职年限和学历破格的具体要求

提任非领导职务不得在任职年限上破格;40岁以下的年轻干部一般不得在学历上破格;同一干部不能同时在学历和任职年限上破格。

公开选拔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名人员报上一级职位的,须在现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现职位任满4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对不按粤组字[2003]16号文和本规定呈报审核任命干部的,一经查实,一律宣布无效,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公务员年终奖励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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