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案例故事范文
关于法律的案例故事范文第1篇
管理案例及评析2:在分班上引入竞争机制
新的学期开始了,以到了幼儿园一年一度分班的时候。每年,园领导总要为分班的事开好几次会,仔细研究调整,但分班后,还是有许多老师不满意。不是因为双方合作不好,就是因为有个别老师工作不尽力、不负责任、不服从班长管理。
今年,园长采取了一个新的分班办法:就是由园领导考虑权衡后,选出各班的班长,再由班长自己挑选本班的老师。这样一来,有几位老师坐不住了。她们有的是原来工作不认真、班长不好管的,有的是与同事不好相处的,班长们都不愿选她们。最后,出现了她们没班可以去、班里也缺人手的情况。
于是,园长开始分别找这几位老师谈话。让她们总结一下自己原来的工作,帮她们分析自己落选的原因,使几位老师明向了自己的缺点。慢慢地,这几位老师的思想工作做通了,她们向园长保证:如果班长选用她们。她们一定认真工作,与其他老师好好配合。之后,园长再次召开厂班长会,做班长们的工作。希望班长们从全园的教养工作出发,给这几位老师一次机会,先试用半学期,如果再干不好,下学期就请她们离班下岗。
这次的分班改革后,各班的工作情况都有了改观。不仅增强了班里老师之问的集体凝聚力,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而且使原来工作态度不好的几位老师也逐渐改掉了白己的缺点。 分析与思考
关于法律的案例故事范文第2篇
寻求案例指导制度科学的法律地位, 充分认识并且区分指导性案例与判例, 就尤为必要。首先, 判例是一种法律传统、法律制度, 其整个存在的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构造的概念。而案例指导制度是从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开辟的一种新型的, 能够为司法审判提供更为便利、准确的法律思维模式, 或者说一种司法审判的指导方法。前者具有浓厚的政治概念, 后者则毋宁说是辅助制度发展的概念。其次, 如果更加深层次的挖掘其概念, 至今世界上之所以形成判例法和成文法两大阵营, 有着非常关切的深层根源, 绝对不是流于形式的表面。普通法上的判例法律思想所承载的政治基础就是西方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政治制度的存在。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形成绝对独立。指导案例存在的基础是我国是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人民代表大会民主政治制度, 二者所承载的政治基础均不同。
二、效力定位:成文法为主, 案例指导为辅
对于案例指导的法律效力的定位, 无论在司法实践, 还是在学说界, 都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学界最为公允界定是以是以制定法为主, 指导性案例为辅。在不影响制定法基础性地位的前提下, 作为司法审判中一种灵活的运用方式。在此意义上, 所以有学者主张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活动和制度。 (1) 笔者看来之所以如此定义, 蕴含着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包容与理解。成文法为主, 案例指导为辅的提法充分体现了我们所推行的案例指导制度, 是我国在成文法前提下独有的司法实践的产物。其运行的规则是案例指导不能突破成文法的界限;又必须使案例指导制度立于一定的高度, 真正在法院审判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而不再是浮于形式的表面化参考。这样案例指导制度具有既有“高度”又有“限度”的双重色彩。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以我国现有环境为依托, 在尊重我国既有法源的前提下, 最终推进司法实践的全面发展, 换言之, 这一制度具有创新性, 独具中国特色, 顺应世界法律体系不断融合的机制。 (2) 总之来说, 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最安全的提法, 但不是一种保守的提法。
三、功能定位
当然, 这里案例指导制度所说的功能区别于以上所提到的效力。毋庸置疑, 熟悉现行司法制度和审判制度的人都会意识到, 在以制定法为特色的现代中国法律制度中, 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要引入带有判例法色彩的中国式“案例指导制度”, 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工作和事情。 (3) 学界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功能通常有以下几点:1、弥补成文法的漏洞。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功能就是弥补制定法的缺陷性。成文法的这些高度概括的模糊性, 以及滞后, 而立法必须又要遵循严格的程序, 这样很难与日益迅速发展的社会相适应。面对法律上的空白, 就必须采取一种更加灵活的机制来解决这种司法困境, 而案例指导制度无疑是最好的选择。通过这些典型的案件判决适用于具体的个案之中的指导, 从而弥补了法律的漏洞。2、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统一司法标准。司法裁量和司法尺度的统一, 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的存在。因为案例指导的首要目的是实现同案同判, 达到司法统一的效果。而任何裁量本身就是一种生命力, 是司法能动性的体现, 司法裁量的存在能满足和回应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要求。所以这里提倡的是平衡司法统一的尺度和司法裁量的权限, 提倡统一, 反对冒进。而“同案不同判”是对司法公正畸形的表达。法官在实践的审判过程中, 即使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也无法排除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案例指导制度的存在, 要求各级法官在审理类似的案件中有据可参, 法官依据指导案例来判案, 以此对法官的自由裁量形成事实上的拘束力, 确保同案同判的处理结果。如此以来, 指导案例与待判案件之间具有事实相似的情形时, 法官可以直接参照指导性案例, 这样判决可以形成各级法院在判决同类案件时必要参考, 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司法尺度的统一。 (4) 一份司法判决是司法智慧和经验的结晶, 必须使其价值和作用得到最大的彰显。毋庸讳言, 案例指导制度的引入正是此目的实现的最好例证。其判决的精准性和权威性都具有很高的法律信赖价值。实行案例参照指导, 实践中遇到同类或相似案件时, 对法官判案直接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 更为便捷的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摘要: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以追求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宗旨的重大举措和实践。同时正在发展中的案例指导制度, 也是法官经验在司法审判中的发展和延伸, 是司法效率提升的关键步骤。本文重点阐释了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定位问题, 希冀案例指导制度对中国的法治发展起到良好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法律定位,法律效力,指导案例援引
注释
1刘作翔, 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J].法学研究, 2006 (3) .
2郜永昌, 刘克毅.论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定位[J].法律科学, 2008 (4) .
3刘作翔.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案例制度制度[J].法律适用, 2006 (8) .
关于法律的案例故事范文第3篇
我以听音想象这种轻松愉悦的方式,开始了这一课的教学。这播放了一段事先录制好的“乡村之音”(鸟叫声、流水声、牛哞声等的交融),让学生闭目静听、想象画面。听完后,我让学生口述自己听到的和想到的,学生不愧是天生的艺术家,他们凭借自己丰富的想象力用语言勾勒出了一幅幅美丽的乡村画面。在此基础上,我顺势利用多媒体课件出示了课文第一段文字
“山谷中,早先有过一个美丽的小村庄。山上的森林郁郁葱葱,村前河水清澈见底,天空湛蓝深远,空气清新甜润。”
学生读正确、读流畅之后,我笑着问:“课文第一句说这是一个美丽的小村庄’,你们哪些字句中体会出村庄的美丽’呢?”学生小手林立:“我是从森林郁郁葱葱’,这几个字体会出小村庄的美丽的。森林碧绿碧绿的,小动物们在森林里快乐地歌唱、舞蹈”“清澈见底的小河里肯定有许多鱼儿快活地游来游去,夏天孩子们在河水洗澡、打水仗”“那湛蓝湛蓝的天空好像一面蓝色的镜子,小村庄也在打扮着自己。”“春天,人们在镜子一样的水田中秧;秋天,人们在金色的稻浪中忙碌着。”学生们借助文本,发挥自己惊人的想象力,把小村庄的美丽迷人描绘得栩栩如生,让人情不自禁地产生身临其境之感。
就在学生沉浸在文字与想象所勾勒的美丽情境中时,我神色突变严肃,语气沉重地说:“这样一个美丽的小村庄,在很多年后的一天,遭遇了一场不可逃脱的 1 劫难。”边说边利用大屏幕出示
不知过了多少年,多少代,在一个雨水奇多的八月,大雨没喘气儿,一连下了五天五夜,到第六天黎明,雨才停下来。可是,小村庄,却被咆哮的洪水不知卷到了何处。
我带着惊愕与惋惜的语气读完了这段文字后,出示了一幅洪水过后的村庄图片让学生观看。学生的神色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脸上充满惊讶、疑惑与不解。是呀,先前展现在学生头脑中的小村庄可谓是山清水秀、鸟语花香,他们一直被村庄的美丽氛围感染着,突如其来的洪水毁掉了这个美丽的小村庄。他们的心灵此刻正经受着从“美丽”到“毁灭”的强烈震撼,内心思维正产生着激烈地碰撞。在这个思维交集的关键点上,我让学生以小组合作学习的方式进行深入探究:“是什么让小村庄遭遇了这次前所未有的灾难?”学生迫不及待地勾画着、交流着、想象着。
在学生汇报交流时,我让学生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之后我抓住“谁家想盖房,谁家想造犁,就拎起斧头到山上去,把树木一棵一棵砍下来。”这一句子重点理解学习,通过“拎”与“提”、“拿”、“扛”等动词的区别,利用“谁家想 ,谁家想 ,就拎起斧头到山上去,把树木一棵一棵砍下来”的拓展想象说话,让学生体会到村民们乱砍滥伐的随意性、严重性。通过这样的合作交流与重点学习,给学生留下更多的时间来观察思考、交流信息,让学生在学习课文语言文字的基础上,提高了合作探究能力,有效地促进了学习目标的达成。学生在这样的对比学习中,从心底里意识到破坏环境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保护环境的意识在他们幼小的心灵中正潜滋暗长着。
在“目睹”了小村庄的剧变后,我让学生说说自己的感想。有的学生对这个村庄的人们道出了发自肺腑的劝谏:
“村民们,以后可不能这样随意地砍伐树木了!否则,这种的灾难会时时发生的。”
“破坏环境,就是自取灭亡。”
“不要只考虑眼前的利益,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以后得多植树造林,把以前的小村庄找回来。”
2
有的学生指出了现实生活中破坏环境的现象,并发出了对周围环境担忧的心声,有的学生对保护环境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关于法律的案例故事范文第4篇
1 案例教学的意义
1.1 有助于学生更好地掌握具体的法律理论知识
从《法律基础》课的认知目标来看, 主要涉及到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以及法学观点和理论, 比较抽象和枯燥, 如果单调地讲解, 学生会感到难以理解, 难以接受。如果我们应用新的教学理念, 注重教学角色转换, 变学生为主体, 教师为主导, 把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和社会上有关典型案例用到课堂上, 就可以把枯燥变为兴趣, 把无聊变为乐趣, 在讨论中引导学生总结出法律的原则、规则以及各种法律之间的关系。
1.2 有较高的参与性和积极性
在教学中, 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提供正反案例或由简单到复杂的案例, 能丰富和加深学生对抽象教育理论的理解。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同时案例具有典型、形象、直观等特点, 给人以身临其境的感觉, 易于学习、理解, 通过案例教学能加强学生的感知印象, 引起学生的兴趣, 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调动他们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从而识记和理解法律知识, 灵活准确运用法律知识。
1.3 案例教学能锻炼学生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
案例教学为学生提供模拟、逼真的情景给出的资料是具体、多方面的, 需要学生自己去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 使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锻炼。同时, 案例教学多以小组讨论形式, 需要学生相互启发, 提出不同观点和看法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沟通能力, 小组同学分工协作, 有利于培养团队协作精神。
1.4 锻炼口头表达能力及沟通的能力
在案例教学中, 学生能够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见解, 通过讨论, 既可以锻炼学生在公众场合发表言论的勇气、树立自信心, 又能锻炼口头表达能力, 沟通的能力, 又能促使其加深对各种不同观点的理解, 迅速进行角色转换。
2《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的组织实施
2.1 精心设计案例
设计案例时, 应着重考虑贴近学生实际, 案例要与教学内容联系紧凑, 并反映社会现实, 充满时代气息, 尤其要关注社会热点、焦点案件。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 在培养学生思考问题的能力的同时受到法制的教育。
再者要有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必须有浓厚的学习兴趣, 才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 教师在选择教学案例时要考虑所选的案例应具有一定的趣味性, 既要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又要有意识地将法律常识的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融于案例中, 使案例教学做到趣味性和知识性相统一。
2.2 课前做好案例分析准备工作
教师要根据教学进度和教学要求选好案例, 并认真备课, 分析案例讨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收集相关的资料, 以便在讨论中向学生介绍。再者教师应在课前将准备好的教学案例告知学生, 让学生了解案例的内容, 并要求学生查找一些必要的资料, 写出案例分析发言提纲。
2.3 组织和引导案例讨论
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 教师要设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引导学生紧紧围绕案例主题展开讨论, 同时, 教师还应该讲究引导的方法和技巧, 如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 如果学生分析判断有错误, 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 而应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 引导讨论继续深入下去, 最终使学生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获得正确的结论, 教师可以先用简短的时间让学生自己归纳、总结预习的理论知识, 掌握学生的预习情况, 对于学生的疑难问题、不足之处进行讲解、补充。在这一过程中, 教师自始自终应保持敏锐的洞察力, 从学生的眼神、表情中捕捉反馈信息, 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 积极进行引导、组织。
2.4 教师对案例进行分析归纳总结
案例讨论完毕之后, 教师要进行总结, 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教师的总结与评述主要是看学生讨论的思路是否妥当, 分析方法是否科学, 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指出学生分析评价结论中的缺点和不足, 并引导学生对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深入思考。
总而言之, 案例法教学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能力, 包括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在案例教学中, 学生需要面对真实的法律问题, 运用已经掌握的法学理论和各方面的知识, 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从而达到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 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目的。所以, 案例教学是《法律基础》教学所必需的, 没有案例教学的《法律基础》教学将是一个不完备的教学。
摘要:《法律基础知识课》是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门应用性和操作性极强的学科, 因而提出运用案例教学法增强教学的实效性, 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本文从案例教学法的意义和组织实施入手, 以期不断探索创新, 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法
参考文献
关于法律的案例故事范文第5篇
1 案例教学法的渊源及内涵
案例教学的使用, 渊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教学法。在西方,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苏格拉底教学法”, 1870年, 郎道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 首次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育, 是英美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教学法。20世纪以来案例教学法被广泛应用于医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教学活动中。20世纪80年代末判例教学法被介绍到中国。由于我国是制定法国家, 法律体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有本质区别, 我国学者借鉴判例教学法的合理内核, 形成了适合中国法律实际情况和法学教育实际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为实现教学目标而采取的有步骤地组织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地研究和探讨, 引导学生由个体到一般, 从具体到抽象, 在实际案例中进一步理解掌握原理、原则的一种教学方法。
《法律基础》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 采用典型的司法案例, 通过引导学生自主分析、研究和学习, 从而达到对法理和法律规范认识和掌握的教学方法。它有形象生动、应用性强的特点, 是一种开放创新、民主和谐的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具有很高的教学价值, 它符合学生的思维特点, 极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深受学生欢迎;有利于学生在教学中主体地位的发挥, 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有利于教师改进教学手段, 使教学相长。
2 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法是一系列实践性教学方法, 有多种形式。
2.1 举例案例教学法
举例案例教学法即例证法, 指教师在讲授法理或解释法律条文时, 举出生动、直观、形象的例子让晦涩难懂的法律名词、法理或法律程序变得通俗易懂。如果教师只是用理论来解释理论, 学生会很难理解, 因此在讲授中应该注意引用一些生动典型的案例加以举例说明, 由教师进行讲评, 学生就会顿悟。如在讲授民事诉讼中普通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时, 教师可以举一个张某起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教师应讲明张某应如何起诉、怎样写诉状、李某应如何应诉, 法院应如何审理等, 这样通过教师的举例讲解评述, 用一个案例使复杂的民事诉讼程序的起诉应诉受理开庭审理 (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判决) 等各个环节清楚明了, 变复杂为简单, 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更加明确和透彻。
2.2 讨论案例教学法
指教学过程中, 在教师的指导下, 以学生为主体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的一种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应用比较普遍。教师对某一教学内容进行讲授之后, 为了加深印象, 检验学习水平而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教师应事先准备好有一定针对性和难度、有不同意见的案例, 案例要有主要情节和细节, 教师在介绍案情之后, 提出有关问题, 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可以全班讨论, 也可以分小组讨论。要让每一个学生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见解, 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主张, 调动学生发言的积极性, 学生讨论过程中, 教师要作必要的引导或提示, 最后教师要对学生讨论中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评析, 肯定学生的优点, 指出需要改进的地方, 并阐明正确的观点。这样活跃了课堂, 提高了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3 对比案例教学法
即教师在讲授课程时, 对于比较难把握, 容易混淆的知识点, 教师用两个相似的案例进行比较, 找出其中差别, 从而使学生对知识点有更深的理解并牢固掌握。如, 为了使学生明白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客体对定罪的影响, 教师可以引入这样两个相似的案例:案例一:甲盗窃工厂仓库中存放的电缆, 构成盗窃罪;案例二:乙盗窃铺在地下的正在使用的电缆, 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分析这两个案例的不同, 就应从其犯罪构成特别是犯罪客体中去把握, 甲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 而乙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所以构成了不同的罪名。
2.4 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
指在教师的指导下, 由学生扮演案件的当事人, 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加人, 参照司法实践中法庭审判, 模拟审判某一案例的教学活动。这是一种情景式的教学方法, 通过模拟法庭对法律问题加以分析和解决, 使学生能学到书本上学不到的法律实践技能。学生亲自审理案件或参加庭审, 全面掌握和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法律规定, 充分发挥学生在教学中主体作用, 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应安排在学生掌握了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之后进行。模拟法庭结束后应组织学生讨论, 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 指出不足之处, 以利于学生在下一阶段有针对性地学习。
2.5 旁听庭审案例教学法
法律基础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旁听庭审是实践教学的一种形式。指教师事先同司法部门联系好, 挑选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 组织学生到法庭观摩旁听案例审理的一种教学方法。目的是让学生掌握诉讼的庭审程序, 让学生走出课堂切身感受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旁听结束后, 教师应作小结, 并要求学生写出观感体会, 以便真正提高学生的理解分析能力。
2.6 多媒体案例教学法
指利用多媒体技术手段进行案例教学, 将教学内容及案例制作成课件, 将复杂抽象的理论通过幻灯片演示出来, 使教学内容形象生动直观, 增加了案例的生动性和实践性。同时可以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电视、网络收看有关法制教育的节目, 如央视的《今日说法》、《法律讲堂》等, 这种方法很有说服力和影响力, 很受学生欢迎。
此外, 案例教学法还有讲评式、诊所式、导入式等等多种模式, 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并用, 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3《法律基础》课程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本要求
3.1 精心选择案例
选择恰当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选择案例, 一要有典型性与适当性。典型案例具有代表性, 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适当性指选择的案例要具有可操作性, 且难易适度。二要有相关性和针对性。案例要与讲授内容紧密相关, 才能说明和解释法理。且应针对不同的专业选择与本专业有关的案例, 这样学生能学到与职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三要有启发性和教育性。有启发和教育意义的案例,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 并注意选择与学生相关的案例以加强课程教学中的德育功效。如讲《刑法》时, 可选择云南大学马加爵残杀同学案件等。四要有趣味性和知识性。案例有一定的趣味性, 能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同时以案例为基础对法律理念、法律知识进行传授, 使学生能在有趣的案例中快乐地学习法律知识。
3.2 案例教学应与系统理论讲授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提高了教学效率, 使学生通过研究大量案例来掌握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但《法律基础》作为一门课程, 有完整的知识体系, 教学中必须保证它的系统性, 而决不能抛开系统性而单纯追求案例教学方法的有效性, 不能把《法律基础》课程变为纯案例教学。缺乏系统性, 学生获得的法律知识是不完整不系统的, 知识内容显得杂乱无章, 学生很难理解各部门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 要坚持案例教学法与系统法律知识理论讲授相结合, 既强调案例教学的重要性, 也不能忽略教学内容的系统性, 在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 应用案例为教学服务, 力求向学生系统阐释完整的法律基础知识结构。
3.3 科学设计, 灵活运用各种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教师应根据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 精心设计相应的教学法或教学程序, 灵活运用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 甚至在同一个教学内容中同时使用几种案例教学模式。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模式运用的设计首先要围绕教学目的和任务来设计;其次要考虑学生的需求和接受能力及思维习惯;再次注重实效性, 不是教学方式用得越多越好, 而是科学设置多种案例教学模式综合运用, 以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3.4 完备案例教学所需要的设施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需要建立一些能满足案例教学需要的设施, 如模拟法庭教学法的运用需要一个能够进行模拟审判的场所及设备, 多媒体教学法的运用需要多媒体教室及相关多媒体试听设备资料等。
4《法律基础》课程应用案例教学法的现实障碍及对策思考
4.1 教师对案例教学方法的理论研究和探索不够深入
目前, 教师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践中, 对案例教学所采用的方法过于单一和陈旧。通常是从案例事实出发, 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每一种法律关系, 根据它们之间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一一做出法律评判, 然后进一步推导出各个法律评判之间的法律效力。这种方法显得比较复杂, 且容易混淆各个法律关系。因此应加强案例教学法的研究, 在案例教学方法上不断创新, 以期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4.2 教师教学中受现行教学体制和观念的束缚
尽管适用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很有效的方法, 但是它也无法脱离现行教学体制和观念的自然束缚。我国教育历来重视学生对已有知识的继承, 而忽略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在《法律基础》教学中, 只重视对现有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传授, 而忽视学生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 这种教育方式培养出的学生缺乏运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因此, 教师应转变继承性的教育思想, 树立创造性的现代教育观念, 这是案例教学法取得成功的关键。
4.3 教师普遍缺乏司法实践经验, 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案例教学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学术水准, 具备理论和实践的融合贯通能力、较强的应变和判断能力。并且, 教师作为教学的主导, 首先自己应该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方式、方法和过程, 这样才能灵活、熟练地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因此, 应优化教师的知识结构, 提高教师的综合能力, 特别是司法实践能力, 有条件的可以选派教师到司法部门跟班实践, 这样理论联系实际, 提高教学效果。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体的教学形式与方法, 是一种符合现代教学改革发展趋势的教学思想。本文探讨了案例教学法的内涵, 《法律基础》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模式及要求, 并就案例教学法实施中的现实障碍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法律基础,案例教学法,模式
参考文献
[1] 张云秋.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课程中的应用探析[J].江西教育科研, 2007 (10) .
[2] 郭细英.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中的运用和探索[J].考试周刊, 2007 (49) .
关于法律的案例故事范文第6篇
关于法律监督的含义,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 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对公安机关执行的监督。 (1)
其中一种观点是将“法律监督”分别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有学者认为,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 是专指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 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合理适用法律和执法的合法性等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 是泛指人民、社会团体组织、党及一切国家机关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的监督。 (2) 另一种观点则把“法律监督”视为一个系统, 力图作出较为完整统一的合理解释。比如有学者认为, 法律监督是指国家和社会主体对立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监视、督促, 并对违法活动进行检举、控制和矫正行为的总称。 (3)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是指设立专门的国家机关, 并根据法律的授权, 依法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能产生法定效力的专门工作。 (4)
二、法律监督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有学者认为, 我国法律监督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第一, 立法上处于空洞的状态。具体表现在立法内容上, 立法原则与具体条文的规定有出入;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检察监督的结构不完整;我国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途径极为有限, 手段和方式也极为单一, 最常态的监督途径大致就是通过审查批捕、起诉卷宗材料以及法院的裁判文书等进行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展开。第二、实践中被弱化现象突出。具体表现在:在实际操作中忽视诉讼监督职权的重要性;实际操作中各部门注重配合, 而诉讼监督职能不自觉中变了味。 (5)
就存在的问题, 大概有以下原因:第一种观点认为, 第一, 价值取向方面的原因。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合法性控制手段, 其价值在于实现程序公正, 从而进一步实现实体公正。若忽视效率而保障绝对的程序公正, 这与本质上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并不完全一致。因此, 难免在立法上一定程度上架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第二, 机制方面的原因。不仅表现在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单一, 监督规范因循守旧, 一板一眼, 界限模糊等方面, 还表现在对于程序性上违法行权的法律后果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第三, 职权配置方面的原因。过分压抑内部自身协调能力。同时, 程序的繁琐和效率的低下也使其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6)
第二种观点则从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分析了其中的原因。第一, 检察监督权因与其他检察职权发生内部冲突而被淡化, 此为检察机关内部的制约因素。包括缺乏强大的理论支撑;工作机制有待改革完善;检察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尚未建立起科学、专业的队伍管理体制。第二, 检察机关外部制约因素。包括我国法律关于检察制度和检察权行使的规定过于宽泛;检察权的行使存在地方化弊端;经费保障还不足够保障检察领导体制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三、法律监督原则的科学构建
若从较为宏观的角度上提出改革措施:
第一, 完善制度, 增强监督实效。1.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的关系。2.完善法律体系, 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法律规定等。3.完善监督程序, 提供程序保障。4.明确适用法律上发生较大分歧的问题。
第二, 建立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强化外部监督。
第三, 完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程序。1.包括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审级、审限, 例如再审案件的审级确定, 可以规定对抗诉案件原则上实行同级审理, 在不影响公正性的前提下也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该如何依法调取、查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去查明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 或者如何去依法调查取证以核实裁判;同时也应当对民事、行政执行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2.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第四, 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人力、物力管理和保障机制进行完善。强化检察机关经费的调度和支持的管理力度, 自觉接受来自党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优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外部环境。
摘要:法律监督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在防止和减少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 如何适用法律, 惩治犯罪, 疑罪从无, 保护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监督,构建,检察监督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 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关于法律的案例故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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