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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的权利及义务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71

财务经理的权利及义务范文第1篇

( 一) 自助游组织者的定义

自助游概念现无明确的法律定义, 通常来说一次自助游的形成, 是由一名或者多名具有一定旅游经验的旅游爱好通过网络或新兴媒体平台发布信息, 将旅游地点、时间、费用、人数、风险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告知其他游客, 并根据参与报名活动的人物具体个性情况, 通过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旅游参与者, 与其共同的组织临时自助游团队, 按照在宣传时所制定的道路和要求, 组织报名的所有成员完成一次自助游活动。

( 二) 自助游组织者的特征

有时单凭在动态的旅游过程中的角色分工难以判断组织者的身份, 所以不仅要满足分工的需求,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的特征:

1. 组织者是非盈利团体或者自然人。其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 而是为了寻求志同道合的旅游爱好者体验自助游带来的乐趣。在这里组织者有轻微的收费现象, 为的是同一方便管理, 或者有轻微的营利现象, 均不视为是以营利为目的。之所以区分是否盈利, 是关系到组织者的责任承担问题, 如若组织者为盈利性的团体或者自然人, 往往有着明确而且详尽的内部分工, 有清晰而且稳定的组织架构, 他们提供的旅游路线和模式往往也是一种成型的常规项目和固定路线, 较之非盈利的团体和法人来说显的更为专业化和职业化。

2. 组织者对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控制能力。这点性质的辨析直接关系到组织者是否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如果组织者应当具备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应该控制危险的特质, 那么就以为这组织者产生一种安全保障的义务。自助游往往是通过活动的组织者临时组织并发展的一项的旅游性质的活动, 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来说必定比其他的普通参与人更多的了解可能发生的风险, 而根据风险控制的原理, 谁更能以较低的成本来控制风险谁就应该承担风险, 所以组织者应当承担一定的风险。

3. 组织者形态多样、较为松散。松散型则体现在, 自助游团队就是在旅行过程中中形成的暂时性统一的团体, 该组织为临时发展召集而形成, 且持续时间短暂, 周期较短, 活动次数相比其他旅游形式而言往往较少, 无论是成员的组成和解散都凭借着个人的意思表示, 比较随意并无合同效力进行约束。

( 三) 自助游组织者与其他概念的厘清

1. 发起人和组织者的相关概念。自助游从组织到活动展开到结束可以笼统分为两个阶段: 一个是发起阶段, 一个是开展阶段。发起人是在准备活动时起到召集、联络、发布消息作用的个人或者组织, 而组织者是在活动过程中起到沟通作用的组织或者个人。二者在承担责任上的时间段上有所区别, 发起人仅在发起阶段出现的损失负责, 而在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 由于并不是发起人所负责, 所以也不应当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所以其责任范围要小于组织者。

2. 发起自助游的网站消息发布者与组织者。自助游的初始发展于随之而来的在全国大热, 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就是现在发达的网络科技与新兴的媒介传播形式。这些网站为自助游爱好者提供诸如路线设计、方案制定等服务,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达到了组织、召集等作用, 但是根据上述对危险的控制能力来说, 网站是并不具备事实上的危险控制能力的, 所以不能算作组织者。

二、自助游组织者的基本权利

( 一) 知情权

活动组织者对自己所带领的自助游活动中的参加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前期准备情况的真实数据享有完全掌握的权利。自助旅游的活动组织者有权利要求自助游的报名参与者就自身的身体健康情况进行真实有效并且详细的说明, 比如自己是否具有一些特殊的身体问题而不适宜参加此次或此类型的自助游活动, 像高血压、心脏病、身体有部分残缺之类的问题, 这样可以让活动的组织者了解自助游的游客的真实的情况, 除了上述提到的自身的状况, 同时也包括经济上、心理素质上的情况。以上了解到信息资料或是数据, 是用来判断参与者是否适合参加该项活动的基本标准, 这不仅是为了保持活动质量也是最大程度的保护每一个活动参与者, 避免潜在危险因素。

( 二) 组织权

活动组织者有指定旅游路线、安排出发及休息时间、组织装备、批准他人能否参加等活动行为的权利, 也有权依据活动的特征和活动方式来对活动的参与人数做出合理的调整和控制 ( 男女比例、人数多少等) , 有权指定其他参与人为参加活动而需要的必要性的装备, 有权要求活动参与人在旅程中接受事先已通知过, 其他人应当知道并且同意的活动计划表或者计划书。参与人在作出同意加入自助游活动的意思表示之前, 就应当对此次自己准备参加自助游活动的中心内容和主要活动事项尽可能的了解的细致入微, 然后根据自己所了解到通过各种渠道方式比如上网查阅信息, 像知情的人打探当地旅游的信息等, 然后结合自身的情况来进一步思索自己是否适合参加这次野外的自助游活动, 一旦参与者正式作出参加活动的意思表示, 诸如报名、缴纳报名费、在报名表下签字或按手印, 就将会被视为明确的了解了发起者的意图、安排并且有能力接受发起者的所有安排。另外自助游出发之前组织者一般应当发出活动开始声明, 其内容主要是包括发起人的权利, 如发起人有权在自助游开始前依据活动的实际需求要求其他参与人预先支付与活动相关的经费, 用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等等。

( 三) 应急处理权

当自助游过程中发生各种灾难事故、不可抗力、政策命令等或活动参与人身体不适而发生意外之时, 发起人有权作出相应安排和调整, 其调整程序和调整过程和调整结果都需要与其他活动参与人一致协商, 做出共同的决定。

三、组织者的义务

( 一) 预防义务

预防义务是危险未发生之时组织者所承担的一种义务。一个理性的社会人的应该对自己所组织的活动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对合理范围内的危险有一定的预见能力, 同时有能力并且也有义务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或者避免危险的发生。由于自助游自行的高风险性的特点, 其自身属性就要求组织者必须是一个做好了充分应急准备的组织者, 具有防损能力。具体而言,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组织者自身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 自助游组织者应掌握一定的探险能力, 并具有一定的自助游经验, 充分知晓旅游目的地和沿途线, 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其次, 自助游组织者应当有解决发生的种种危险, 如制定高效快捷的方案来解决在外发生的问题, 准备与本次自助游性质相当的所需的特定设备, 例如准备诸如纯水、绳索, 火柴等, 以应对活动中出现的各种可能情况。

2. 对其他的自助游参加者作出预警和解释。组织者有义务将与自助游相关的注意事项和风向告知其他参加者, 这里的风向不仅包括已知的风险, 同时还包括未知的但是会合理发生的一些危险, 这样将保证参与者能真实全面且系统的了解自己将要面对的是何种问题和活动, 并凭根据真实有效的信息自我决定是否要参加活动, 并且根据活动性质准备相应的需要的装备已经工具。这些应当告知参与者的必要信息包括: 此次准备活动的活动主体部分, 此次出行自身性质上存在的风险和预期将要出现的伤害, 此次旅行对参加者身体素质、心理承受能力和野外自助游的经验要求等。

四、自助游组织者的抗辩、免责事由

( 一)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个民法学界传统的、没有任何理论争议的概念, 其是指是没能力去预见、没有机会也没有事先应对措施同时也是不能避免或是不能克服的客观属性或者自然事件。对于一次自助旅游活动来说可能为龙卷风、海啸、政府管制、传染病爆发等不可控的意外。因为法律对于自助游的风险规定具有不周延性, 自助游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 在缔结合同时尽可能详尽的列举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种类。需要注意的是, 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对于当事人来说并不是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的理由之一, 如果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正是因为组织者不按时履行事先约定或是根本对有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不作为, 组织者毫无意外的当然性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且不可抗力发生后, 双方当事人也应尽可能的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 二) 受害人同意和自甘冒险原则

作为自助游的组织者, 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承担全部的责任, 这样不仅不符合民法上公平正义的原则, 同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来负作用。如果组织者要将受害人同意作为抗辩事由, 那么需要同时满足一下几个条件: 第一, 受害人的同意与自助游订立的先后问题。受害人同意应当最先作出; 第二, 受害人同意应当明示, 并不意味着默示情况不被允许, 在不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内的基本行规下, 默示也可以作为表达方法之一; 第三, 受害人必须自愿的作出意思表示, 有证据证明其作出的是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如果组织者使用自甘冒险原则来推卸自己责任, 那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成为抗辩事由: 第一, 受害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已经认识到风险的存在, 这里不仅包括风险发生的形式, 同时也包括认识到风险将给自身带来的伤害;第二, 受害人即使在认知风险之后仍愿意参加活动并进行冒险行为。第三, 造成的损害在受害人的同意范围之内, 例如, 竞技比赛的运动员对比赛的高风险性有明确认识, 仍然自愿参加比赛, 所以因正当比赛行为而造成的伤害就属于自甘冒险的原则范围内。

摘要:在旅游业急速发展的今天, 有多种形式的自助游出现在我们的视野中。在法律所不能及的地方, 自助游双方甚至是三方的民事法律关系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本文主要从当今热点的问题自助游活动中的主要主题, 即自助游的组织者开始研究, 主要浅析了自助游组织者是否承担义务以及有何种权利, 同时列明了自助游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何种权利、义务, 同时粗浅的研究了自助游组织者的免责事由。

关键词:自助游组织者,权利义务分配,不可抗力,自甘原则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 (上卷)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 王军.侵权行为法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3] 凌宏伟.简论安全保障义务[J].现代交际, 2011 (07) .

[4] 梁亚, 李延生.自愿承受风险原则研究[J].河北法学, 2003 (3) .

财务经理的权利及义务范文第2篇

理事单位权利与义务

理事会成员单位有以下权利:

1、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均由《西部法学》颁发

相应职位的证书和制作统一规格的“西部法学理事单位”等相应的标

志性牌匾。

2、在省法学会网站及《西部法学》杂志在显要版面刊登理事单

位名称与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个人名单,连登三年。

3、理事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刊登彩页一次和内文宣传文章一次,

每期赠本刊10本。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在封三或彩页上刊登宣传一次,

内文宣传文章一次,每期赠本刊30本;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在封二或封三上刊登宣传一次,

内文宣传文章两次、专访文章1篇,每期赠本刊30本;

4、在陕西省法学会网站、西部法制网站上公布理事会成员名单

及相关信息。

5、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可被推荐为中国法学会

会员,单位可被推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6、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还可被推荐为陕西省法

学会有关专业研究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并可被聘为《西部法

学》特约研究员。

7、出席西部法学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推荐参加全国、全省的

法治论坛和研讨会;推荐参加由省法学会组织的出国法学交流活动。

8、当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理事会将积极给予帮助。

9、享有法学会及本刊各类活动的优先冠名权、颁奖嘉宾、评委

等参与权。

10、有权申请连任,并对《西部法学》杂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理事单位的义务:

1、遵守理事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参与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西部法学》杂志的

形象,积极宣传《西部法学》,配合约稿和组稿,为本刊发展提出意

见和建议。

3、大力支持《西部法学》理事会发展的义务。

财务经理的权利及义务范文第3篇

今天上的党课内容是关于成为党员的条件以及党员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学习,使我深刻了解到有关党员条件、义务和权利等相关内容以及正确的入党动机的重要性,明确了做一名合格党员的标准,坚定了我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决心,同时也坚定了我为党奋斗终生的信念。以下是我上完此课后的一些心得体会。

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我们从党章中可以找到答案。党章第一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一规定,就是对每个申请加入党的同学必须具备的资格的基本要求。

同时,党员也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

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体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相应的,党员也可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与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辩护,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

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财务经理的权利及义务范文第4篇

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3) 选举(增充)和罢免理事。理事必须为会员单位的负责人;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 理事会

依章程规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其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必须为理事;秘书长不在此限;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 会长办公会(即常务理事会) 依章程规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之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4. 会长

依章程规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1) 召集、主持或授权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2) 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3)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4) 领导并指导秘书长的工作; 5) 处理与本会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此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6) 行政职权

批准或授权批准使用商会公章、财务章和法人代表印章。 7) 财务职权

a) 商会财务报表的签审;

b) 《财务制度》规定限额内的支出、报销签批; 8) 人事职权

授权秘书长决定商会专/兼职职员的任免、选拔。 5. 常务副会长

1)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2) 享有副会长的全部职权; 3) 会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6. 轮值会长(详见《轮值会长工作制度》)

1) 受权处理商会日常事务,代表出席各类会议,对外交往,签署文电; 2) 受权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3) 兼审兼批商会财务报表、报销单据等财务文件。 7. 轮值理事

协助相应轮值会长开展工作。 8. 副会长 1) 受会长委托或指派,代表本商会对外、对主管部门交流汇报有关工作; 2) 受会长委托或指派,分管商会会长的有关职权; 3) 享有常务理事的全部职权。 9. 常务理事

1) 参加会长办公会(即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具有该会议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2) 享有理事的全部职权。 10. 理事

1) 参加理事会会议,并具有该会议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2) 享有会员的全部职权。

11. 会员

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单位会员以其法人代表或甘肃籍企业领导为代表。依章程规定,其权利义务为:

1) 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3) 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形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 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企业或本人的相关资料; 5)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6) 积极支持并协助本会开展活动和服务,为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提供方便; 7) 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8)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9)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10) 向本会提出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11)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12. 秘书处秘书长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2) 协调处理各会员与本会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即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关系,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即常务理事会)作相关汇报;

3) 提出本会各相关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或方案,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即常务理事会)决定;

4) 负责本会所有文件的审定,撰写重要文件,及时向会员通报本会的活动情况; 5) 受权决定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6)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13. 秘书处副秘书长

经秘书长授权,协助秘书长工作。

14. 秘书处秘书(另由商会秘书处拟定完善)

15. 财务部

是按照商会《财务制度》规定,由理事会推荐的理事组成的商会内财务检查、监督机构。其权责详见商会《财务制度》。

16. (兼职)会计和出纳

财务经理的权利及义务范文第5篇

[摘要]税法对股息和利息的不同税务处理原则,对公司的资本结构决策产生了影响;而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作为公司融资的两种手段,又形成了股权治理和债权治理这两种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由此,税收影响资本结构的运行机理为:税收一资本结构一公司治理结构安排。考虑政府课税,股权治理着重解决政府和公司之间以及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治理着重解决政府和公司之间以及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虽然股权治理和债权治理的侧重点有别,但两者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资本结构;公司治理;股权治理;债权治理

一、引言

资本结构指公司各种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在西方财务理论中,资本结构因对“资本”的不同理解而出现了不同的解释:(1)把“资本”看成是全部资金来源,广义的资本结构指全部资本的构成,即负债资本和股权资本的对比关系,它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右方的各个项目上(短期负债、长期负债和股东权益)。(2)把“资本”仅定义为长期资金来源,狭义的资本结构是指长期负债资本与股权资本的对比关系,而将短期债务资本作为营运资本管理。广义资本结构观认为长短期负债都具有税收优惠以及负债约束功能,而狭义资本结构观认为只有长期负债才具有同样的作用。我们假定短期资金能够循环使用,因而可以被视为长期资金来源。从这个角度上讲,本文使用了广义资本结构的概念。

二、利益相关者与公司资本结构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公司本质上是利益相关者的契约集合体,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照相关契约提供自己的要素给公司,并据此分享公司相应的权利和收益,由此产生了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索取权。在这里,契约主要指公司通过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和合约(如公司章程、投资协议、聘用合同)等形式对权力和利益的配置与制衡做出规定,以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同时还要保证权利的分立。按照Jonson和Meckllng(1976)的经典分析,在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中,最主要的是股东和债权人以及股东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企业制度安排主要是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对立关系。从资产负债表右方来看,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负债融资和股权融资两大渠道,而负债资本和股权资本的对比关系,即所谓的公司资本结构。对于债权人和股东来说,公司通过债务契约向债权人承诺在未来向其支付固定的利息以换取其现金的当前使用权;股东为了获得对公司未来剩余报酬的要求权向公司提供留存收益(现有股东提供内部权益)或购买新股(新股东提供外部权益)。由于他们让渡资本的使用权给公司,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因此联系公司的资本结构,债权人和股东是公司最主要的两类利益相关者,相应的负债资本和股权资本实际上代表债权人和股东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索取权。

当政府作为一个强势的缔约者出现以后,公司原有的契约关系被打破,政府因为向公司提供了公共产品,而成为公司的又一利益相关者,税收就代表了政府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另一个索取权。我们假定公司的资源配置是既定的,在产出不变的情况下。国家要从公司价值这个“馅饼”上切去一块,从而改变了原有的利益关系。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每个利益相关者都会通过公司运行机制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改变公司原有的利益均衡格局。在引入税收后,债权人和股东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不仅参与公司剩余的分配,而且分配的剩余还要课税,使其税后收益和税前收益之间插入了一个“税收楔子”,为了保证其税后收益最大化,他们会对公司产生新的利益诉求,公司的资本结构因此而改变。在税收背景下展开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探讨,其意义就在于政府对公司的利益诉求不仅仅局限于从公司获得物质利益。而且要通过税收来影响公司的行为选择,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机能。这种机能的发挥表现为课税影响了公司的利益分配。进而影响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从而影响宏观经济运行。

综上,通过对公司资本结构概念的分析同时考虑税收的影响,我们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分为债权人、股东和政府。利益相关者之所以能够对公司诉求利益,就在于其向公司注入了资本,每个利益相关者投入资本的多少就成为他们索取利益和控制企业的依据。因此,利益相关者投入资本的比例关系就成为了他们分配公司索取权和控制权的砝码,对投入资本的比例关系用简单的语言概括就是资本结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结构的本质属性是一种“利益索取权结构”,或者说是一种“契约要求权结构”。即从利益相关者角度考虑,资本结构表现为向公司投入资本的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所有权分配(或利益分配)中的不同索取权,是公司各种契约关系的综合体现。

三、税收影响公司资本结构的作用机理分析

根据公司价值评估中使用最广泛的现金流量折现模型,任何资产(包括公司)的价值是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而公司总体现金流量的折现率可以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表示,折现率越低现值越大,因此可以说影响公司价值的因素是公司未来现金流量以及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另一方面,公司价值V是负债资本价值B与股权资本价值s之和,即v=B+s,而负债资本和股权资本的价值就是它们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同理,负债资本价值和股权资本价值的影响因素分别是债权人现金流量和负债资本成本以及股东现金流量和股权资本成本。如果我们把公司价值(未来总现金流量的现值)比做一张馅饼,在没有税收的情况下,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最终将被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债权人现金流量的现值,另一部分是股东现金流量的现值,分别体现为债权人索取权和股东索取权;而公司价值的最终影响因素体现为债权人和股东现金流量以及负债和股权资本成本。这一情况如图1所示。

下面,我们引入所得税,对图1进行拓展。如图2所示,除债权人索取权和股东索取权以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使公司价值这个“馅饼”出现了第三个索取权——税收索取权,从而影响了公司未来现金流量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分配。同时,由于政府对利息和股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债权人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流量减少,投资报酬率也随之下降,从而引起投资者经济行为的变化,即要么要求公司提供投资报酬率,要么转向能给其带来更高报酬率的投资项目。这给公司带来的经济后果就是如果公司不提高负债利率、增加股利支付,将不能足额筹集到所需的资金。然而,无论是提高资本成本还是融资缺口,都有可能对公司资本结构造成影响。图2反映了税收影响公司资本结构的作用机理,即税收影响了债权人和股东从公司分配的剩余以及与之相应的剩余控制权,这种影响体现在现金流量和资本成本两个方面,其中现金流量是债权人和股东取得的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的公司剩余,资本成本是债权人和股东真正可以接受的个人所得税后的投资报酬率。综上所述,公司价值的影响因素和税收影响资本结构的作用机理都可以归结为债权人和股东现金流量以及负债和股权资本成本四项。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政府课税情况下资本结

构和公司价值的关系问题。

从考虑税收的馅饼模型图2,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人和股东并不是唯一有权利分到“馅饼”的人。如果我们把债权人和股东的索取权当作第一类索取权,政府的索取权作为第二类索取权,两者之间有一个重要的区别。第一类索取权是流通索取权,第二类索取权是非流通索取权,流通索取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买卖,而非流通索取权不能。假定我们用vT表示公司现金流量索取权的总价值,um表示流通索取权的价值,Vn表示非流通索取权的价值,则有vT=Vm+Vn。当我们提到公司价值时,一般仅考虑公司的流通索取权,而不包括非流通索取权,因此在引入税收的情况下。最优资本结构就是使流通索取权的价值最大化的资本结构,也可以说是使非流通索取权——税收索取权的价值最小化的资本结构。

事实上,资本结构理论就是研究是否存在可以使由流通索取权代表的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最优资本结构,以及如何确定最优资本结构等问题。由于负债资本、股权资本和税收分别代表债权人、股东和政府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索取权,因此,从本质上讲,公司资本结构政策研究的是公司经营现金流量在不同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划分是否影响公司价值,即所谓的馅饼理论(Pie theory)。

至此,我们打破了以往公司税收效应研究中把公司看作一个“黑箱”,即单纯考虑课税对公司整体行为影响的范式,进一步研究由税收引起的公司内部利益关系的变动。从而税收面对的不仅仅是公司这个虚拟的法人,而且包括公司中活生生的利益相关者——债权人和股东,税收除了影响公司流通索取权的价值,还进一步影响公司内部的利益关系。

四、税收视角下资本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分析

资本结构简而言之就是负债资本与股权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公司资本结构既是公司过去融资的结果,也是影响公司未来融资的一个重要变量。从表面上看,债权人和股东完全不同,其实两者之间的差别并不大,债权人和股东都是公司资金的提供者,只是两者所负的权利义务不同。在公司正常经营状态下,公司股票持有者即股东享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重大决策的投票权,公司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享有公司的固定收益权但不享有投票权。在公司破产清算状态下,债权人先于股东获得清偿;而股东必须在公司全部债务清偿之后,方可就公司剩余财产请求分配。因此可以说,股东是公司正常状态下的所有者,债权人是公司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所有者。一般处于正常状态下,公司的所有者为股东;但当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时,经过一定的程序宣布破产,公司就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下,这时公司的所有者就由股东变为公司的债权人。因此,债权人和股东向公司投入资本的比例,即资本结构对公司经营状态具有重要影响。而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一般是由经营者完成的。所以,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经营者、债权人和股东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公司正常经营状态下,存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以及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两种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一,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经理持有100%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也就没有所谓的委托一代理问题。但在大型公司中,经理层一般只持有较少的公司股票。简森和莫菲(Jemen,Murphy,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的文章中提到,1986年在《福布斯》薪酬调查的746个总裁里。内部持股的比例是0.25%,且样本中80%的公司总裁持股比例不足其所在公司股份的1.4%。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的努力工作可能使他承担全部成本而仅获得部分收益;相反,当他在职消费时,他得到全部好处却只承担部分成本。其结果是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却热衷于追求在职消费,道德风险问题由此产生。第二,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债权人借款给公司,有要求到期偿还本息的权利。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率一般是由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资本结构决定的。然而,股东(通过经营者)取得借款后,就有可能从事一些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如从事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若项目成功。在偿还借款后,股东获取全部的剩余收益;若项目失败,债权人却可能分担损失。从债权人角度看,这种情况明显加大了公司的经营风险,“赢了归你,输了归我”的游戏显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虽然可以事前约定种种复杂的借款契约来限制公司的行为,但股东的事后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不可控的。

在公司非正常经营状态下,同样存在经营者、债权人、股东三者之间权力和利益的配置与制衡问题。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有重整、和解和申请破产三种解决办法。

1 重整可以由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自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公司股东不得请求分配投资收益;除经人民法院同意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公司对相应债权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在重整过程中,当出现《破产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2 和解一般由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公司对相应债权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在和解过程中,当出现《破产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3 破产清算可以由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公司被称为破产人,公司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公司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破产无论对公司股东、债权人还是经营者都是一件十分不利的事情。

综上所述,资本结构对公司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涉及资本成本、现金流量等公司重要命脉,更重要的是无论在公司正常状态下,还是在破产清算状态下,资本结构都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关系和行为产生重要影响。而股东、债权人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正是公司治理关注的内容之所在。公司治理的提出正是源于现代公司中两权分离所导致的代理问题,指的是一组联结并规范公司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董事会、经理层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治理结构实际上是在财产权的委托代

理下。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和约束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它通过对公司资本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保证利益相关者的资金安全。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因素是债权人、股东等利益相关者向公司投入资本的多少,而投入资本的比例关系也就是公司的资本结构,由于投资比例的高低是这些利益相关者分配公司剩余的依据,因此资本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以致他们可以获取相应的投资回报。随着公司经营状态和利益相关者分配公司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不同,公司治理结构处于动态的、相机的过程之中。

引入税收后,税收对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影响表现为:在公司剩余既定的情况下,课税改变了利益相关者的既得利益,同时可能存在的差别税收待遇导致利益相关者税后可支配收入不同,由于利益的改变产生了新的利益诉求,从而改变了公司原有的契约关系,最终引起公司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相应变动。其运行过程为:税收一改变利益相关者的既得利益一改变其利益诉求一影响公司原有的契约关系一改变公司资本结构一新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同的资本结构形成不同的治理结构,目前主要有股权治理和债权治理两种公司治理模式。其一,股权治理着眼于股东怎样才能有效地监控经营者使其以股东权利最大化为目的行事。董事会系统、年度与临时股东大会、与绩效相关的经理人员报酬计划、保护股东权利的法律、公司信息的披露要求等,构成了股权治理机制。其二,债权治理主要依托债务契约约束经营者随意支付公司现金流量的机会主义行为。因为负债支付是法定的,它迫使经营者支付可能被错误使用的公司现金流量。负债也使经营者面临更多的市场力的监控。在一个无债务或低债务的公司,经营者可以减少股东的收益而不影响自己的福利与职位。当负债水平提高时,绩效较差的经营者会使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危机,这时债权人会在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替换经营者。所以,债务契约作为一项硬约束使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处于重要地位。债权人施加影响的有效性取决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破产法为债权人提供了对不能偿债的公司行使要求权的法律依据。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对负债融资和股权融资的不同选择形成了公司资本结构,进而决定了公司主要采取股权治理和债权治理两种治理模式,而这两种治理模式实际上是研究如何解决公司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应税公司的现金流在政府、股东和债权人之间流动,而公司的资本结构决策将会对三者间的利益关系造成影响:一是股权融资时,公司治理结构应着重解决政府和公司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负债融资时,公司治理结构应着重解决政府和公司之间以及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五、结论

要研究税收影响公司资本结构的作用机理,最终不能忽视税收经由资本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产生的影响。因此,税收影响资本结构的运行机理为:税收-资本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税法对股息和利息的不同税务处理原则,对公司的资本结构决策产生了影响;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作为公司融资的两种手段。形成了股权治理和债权治理这两种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向公司投入股权资本的股东和向公司投入负债资本的债权人同是公司治理的主体,为维护自身利益他们都需要对经营者实施必要的约束和监督。考虑政府课税,股权治理着重解决政府和公司之间以及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治理着重解决政府和公司之间以及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虽然股权治理和债权治理的侧重点有别,但两者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财务经理的权利及义务范文第6篇

权利与义务犹如一对孪生姐妹, 两者既亲密无间却又矛盾重重。只有将二者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 才会朝着既定方向共生共荣, 一旦超出合理的限度范围, 矛盾就会占据他们的生活。权利是相对的,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权利, 任何形式的权利的行使都是有一定范围限定的。在法治国家, 没有约束的权利是不存在的, 义务是权利行使的界限, 任何权利的享有都是以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为前提条件的。[1]

以上虽然只是对二者关系的泛泛而论, 正是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太过紧密, 只有厘清了二者的关系, 我们才能明确权利义务主体, 进而才能保障权利得到行使、义务得到履行。基于此,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权利与义务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立法者的目的很明确, 通过法律法规使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具体明确。例如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后,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如前所述, 立法者希望通过具体的法律将关系本就惟妙惟肖的权利与义务明具体化, 从而保障整个权利义务体系健康、有序的发展。法律条文的清晰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效果, 如果法律条文本身含糊不清甚至自相矛盾, 实施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二、保护和教育是权利还是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前半部分规定: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此款的规定笔者认为很不科学。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应当只是父母的义务而不是权利, 即使是相对任何第三方而言, 也只能定性为义务。[2]然而, 立法者在此既使用了“权利”又使用了“义务”的字样, 很明显是承认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义务, 至少是承认了保护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又是父母的义务。笔者认为立法者的这种态度值得商榷,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从根本法上明确了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而不是权利。虽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前部分也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但《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前半部分却同时使用“权利”和“义务”字样。如此一来, 即使该条规定不违反宪法, 也会和第二十一条部分规定相互矛盾。因此, 无论是从根本大法的视角, 抑或是维系整个《婚姻法》平衡而言, 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只能是父母的一项光荣的任务, 而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其次, 权利可以放弃, 义务却必须履行。任何权利主体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所谓自由处分即是指权利主体可以选择行使权利、放弃或者转让权利。无论法律还是世俗对权利主体的态度向来都是宽容的, 当然前提是权利主体并没有触及到他们的底线。而对义务主体而言, 除非有法定例外, 否则义务主体只得自觉承受这项行为。因为, 与对权利主体态度不同, 法律和世俗对义务主体提出的条件非常苛刻: 要么自觉履行义务, 要么接受制裁或惩罚。因此, 将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定性为父母的一项义务, 意味着如无法律规定的例外, 无形中对父母形成一种外在规制, 使其不得不自觉履行自己的任务, 如若不然, 等待父母的只会是法律的制裁。

最后, 将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定性为父母的义务, 有利于义务主体以外的人对之形成有效的监督。义务能否得到有效的履行, 首当其冲需要依靠义务主体自觉去履行。然而, 必须要考虑的是, 立法者之所以将每一项义务用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在法律之中, 主要原因也是希望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义务的履行。言外之意, 立法者还留有一手:如果义务主体不能自觉履行义务, 那就只能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确保义务的履行。[3]除此之外, 为确保万无一失, 法律还赋予义务主体之外的任何人对其行使监督的权利。回过头再来看《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前半部分的规定, 我们就会发现该规定明显与立法者的本来意图相悖。如果说保护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权利, 那是不是也意味着父母可以选择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呢? 同样的道理, 对于父母而言, 教不教育子女也只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因为《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前半部分是这样规定的, 这显然有违立法原旨。故而, 只能将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定性为父母的一项义务, 才可以在不违背立法原旨的基础上又能使监督权得到落实。

三、厘清是权利还是义务的必要性

无论是从法律实施的过程或实施的效果上来说, 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必须是清晰、明确的。然而《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前半部分的规定似乎并不是那么的清晰。暂不讨论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 该款同时使用“权利”、“义务”字样使得本就维妙维肖的关系更加纠扯不清。因此, 笔者认为厘清二者的关系, 至少就本条款而言, 是相当有必要的。

首先, 厘清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明确权利义务主体。权利义务主体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直接载体, 如果权利义务关系都不明确, 那么更谈不上载体问题。因此, 厘清权利义务关系是准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首要前提。只有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 权利义务主体才会清晰的呈现在我们面前, 才会有后来的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如此一来, 权利义务的脉络是非常清晰明了的: 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并合法的行使权利, 义务主体承担义务并自觉履行义务。

其次, 厘清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监督对象的需要。义务的履行首先需要义务人自己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然而,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 在利益的驱动下, 义务主体往往会选择规避自己的义务, 或者说更趋向于追求更多的权利实现。因此, 对义务主体的监督就尤为必要。

最后,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家暴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影响家庭和睦的一颗毒瘤, 而且近年来家暴一直都有上升的趋势, 持续上升的家暴现象必须要得到抑制。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 法律和世俗应当予以高度的关注。然而,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前半部分对于父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性质的定位却不尽如人意。如果将“保护”视为父母的一项对抗他人的权利的话, 就等于将主动权完全交给父母, 父母可以自由决定是否保护, 这在和谐的家庭无可厚非, 一旦是在家暴家庭, 该条将会起到推波助澜、雪上加霜的消极作用, 很容易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处于被侵害的不利地位。

四、结语

保护弱者本是我国《婚姻法》的精要及主旨所在, 但《婚姻法》第二十三条前半部分的规定却与该法的主旨背道而驰, 这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而且, 从更长远的视角来说, 该条的存在会直接影响整个《婚姻法》的实施效果。因此笔者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之予以修改, 将其定性为义务性规范而不是权利性规范。

摘要:人人生而自由, 而权利都是有限制的。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 权利过多将会导致权利的滥用继而会带来权利体系崩溃的严重后果。因此, 权利是相对的, 权利必须要受到限制, 只有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权利才会健康、合理的运行。义务便是权利的合理界限, 权利的享有以义务的履行为必要前提。同样的道理, 义务的履行必须以合理权利的享有为代价。然而, 我国《婚姻法》中“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并不科学, 一方的权利既是另一方的义务, 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应是父母的义务, 即使是相对任何第三方而言, 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也应当是父母的义务而不是权利。

关键词:权利,义务,保护,教育

参考文献

[1] 王文东.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对等性和非对等性[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7 (5) .

[2] 郭秀兰, 黎慈.探视权问题研究[J].湖北工学院学报, 200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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