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设计合同范文
商业设计合同范文(精选8篇)
商业设计合同 第1篇
商业设计委托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商业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之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设计费用:
__________________设计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设计总费用的50%即¥元,(大写:)作为订金汇到乙方帐户或以现金支付(乙方收到甲方的划帐凭据或现金当日作为设计的开始时间)。
2、全项目设计中其中等内容完成后,甲方需在3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设计总费用的30%即¥元,(大写:)作为中期订金。
3、全项目设计完成后,甲方需在3天内签名或盖章确认(以传真方式确认同样有效),确认后甲方应当即付设计总费用的所有余款,即设计总费用的20%即¥元,(大写:)。
4、若在设计初稿完成后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设计直印稿或电子原文件,甲方则需支付全项目设计的设计费用余款(设计总费用的50%),乙方在收到余款后即提供设计直印稿或电子原文件给甲方。甲方日后要求乙方修改的,乙方则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四、乙方设计作品的时间、交付方式:
1、乙方需在______个工作日内设计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委托事项)初稿。设计完成的时间为______个工作日左右。
2、乙方以电子稿交付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结清后的有关凭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或邮寄快递的方式把设计作品电子稿交予甲方。
五、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作品著作权即转让给甲方。但乙方保留用于参展、评选的权利。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预付的50%费用无权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终止合同的,应当支付全额的设计费用。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下载打印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 2009年月日日期:2009年月日
商业设计合同 第2篇
装饰设计合同书
合同编号:S022012030
5项目名称:XXX大酒店室内局部改造设计案 委 托 方:XXX
设 计 方:XXX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零一二年零三月零八日
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S0220120305
委托方(甲方): XXX大酒店
设计方(乙方):XXX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地方关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和规章,结合室内装饰设计的特点,本着精益
求精、精诚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现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并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XXX室内局部改造与三楼扩建豪华包房设计案
2、项目地点:XXX路338号
3、建筑面积:建筑面积276.3M2(仅扩建部分)
5、房屋结构:梁柱框架结构
6、工作内容如下:
01、将原有B1~3F的工作楼梯改为客、货两用楼梯
02、三楼增设过厅、走道
03、三楼新增豪华包房2间(可变为小型宴会厅)
04、豪华包房的辅助配套空间(传菜间、储藏室、男女洗手间、餐具清洗间等)
05、一楼大堂地面改造建议
06、一楼大厅两主墙面装饰改造建议
07、二楼大厅主墙面装饰建议
08、二楼包房软装饰建议
注: 05~08项为附送服务内容,取费未计。
二、设计费用与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经协商设计服务费按建筑建筑面积 200.00M× 80.00元/M计取,计¥16000.00元,即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税费另计)。
2、签约时,甲方支付乙方50%设计费服务费用,计¥8000.00元,即人民币捌仟元整。
3、甲方确认设计效果图后,甲方支付乙方30%设计费服务费用,¥4800.00元,即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
4、乙方根据甲方前期确认的效果完成全套设计图纸后,甲方支付乙方余下20%设计费服务费用,计¥3200.00元后,即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乙方将汇编成册的图纸一套交予甲方。22
三、合同期限:
1、自 2012 年 03 月 09 日起至 2012年 03 月 28 日,共计 20 日。
四、设计工作程序
乙方将依据甲方所提供的原始建筑资料和现场勘验测量的细节及《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并分阶段完成如下设计工作:
1、方案设计阶段:自 2012 年 03 月 09 日起至 2012 年 03月 10 日完成如下工作:
01、现场勘验(精确现场测量与影像记录)
02、原建筑平面结构图
03、设计平面图(平面布局与空间组织)
04、设计概念简报(设计的概念、风格、方向)
2、扩初设计阶段:自 2012 年 03 月 12 日起至 2012 年 03 月 16 日完成如下工作: 01、完善方案设计阶段的修改工作
02、主立面设计图(立面的造型、材质)
03、绘制包房的效果图(门厅、走道、包房、宴会厅共计效果图4张)
04、软装改造建议
05、材质样本
3、深化设计阶段:自 2012年 03 月 18 日起至 2012年 03 月 20日完成如下工作: 01、完善扩初设计阶段的修改工作
02、修改或完善上述效果图的一些细节
03、铺面设计图(地面的层次与材质)
04、天花设计图(天花的层次与材质)
05、功能空间立面展开设计图(单个空间的四向立面图)
06、道具设计大样图(道具尺寸图)
07、节点设计细部图(节点构造尺寸图)
08、天花灯具设计图(灯具的位置与种类)
09、天花灯具开关图(灯具的连接与开关位置)
10、平面灯具配置图(灯具的位置与种类)
11、强电插座配置点位图
12、弱电插座配置点位图
4、施工图设计阶段:自 2012 年 03 月 22 日起至 2012 年 03月 28 日完成如下工作: 01、完善深化设计阶段的修改工作
02、施工与设计说明的编制(设计说明与施工要求)
03、建材设计规范(装修材料的明细)
04、家具设计规范(家具选配的明细)
05、灯具设计规范(灯具选配的明细)
06、洁具设计规范(洁具选配的明细)
07、建筑材料样板(材料样本)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承担下列权利及义务
0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意见、结论、数据等,但不可以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法规和设
计规范进行设计。
02、方案没确定前且不违背设计任务书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修改意见。有权以书面签字的形式作为对
方案的确认。
03、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设计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并对其正确性、完整性及时限性负责,若由
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而引起设计修改,则甲方须另行支付乙方的修改费用,由此带来的一切后续问题由甲方负责。
04、甲方须协调、安排乙方的勘测人员对目标空间进行现场勘察测量与影像记录,以便于乙方取得精准的目标空
间之设计依据。
05、甲方须明确提出对于目标空间的使用要求和对空间氛围的期望及希望赋予目标空间的格调。积极表述设计任
务之目标,提供或协助乙方完成《设计任务书》,并以其为标准来检验乙方对于本案的完成情况。
06、甲方须承担要求设计师针对本项目的外出考察或选料时所需的交通费和差旅费。
07、甲方应在本案施工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应敦促施工方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
与要求施工。若设计与规范或审批结论有差异时应督促施工方以规范和审批结论为准。
08、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项目承包方(施工方)服从乙方监督与指导,若乙方与承包方有争议,甲
方应积极出面协调,不得直接或间接的袒护施工方;若责任在承包方而导致工程停工时,则由施工方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若因施工确有困难,要求更改设计时,乙方会征得甲方同意后再修改设计内容。
09、在由乙方做好针对甲方和施工方的图纸现场交底工作后,施工方还不能理解设计意图仍需乙方到施工现场解
决问题的,甲方须要承担到场人员的工费、交通费及旅差费。
10、施工中,甲方更改设计内容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若因甲方擅自修改设计内容而影响房屋结构或装修内部结
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负。
11、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方案,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修改要求,甲方应为重复增加的工作按照本合同约定价格
另行支付乙方设计服务费用。
12、工程竣工后,甲方应允许并安排乙方对所设计空间作品做影像记录,并持有该影像的版权。
2、乙方享有、承担下列权利及义务
01、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目标空间的室内装饰设计与相关咨询服务,不含对原建筑构造的安全鉴定、结
构、电气、暖通、消防及智能等系统的设计,但有责任配合甲方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设计公司针对上述专业的设计工作。
02、乙方应依据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要求进行室内装饰设计并对其交付甲方的设计成果的安全性、合理性、正确性负责。乙方有权否定甲方违规的设计要求,若甲方强制要求乙方执行其违规想法,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03、乙方在于甲方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关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严守其私密性。未经甲方书名同意乙方不
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乙方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从乙方知悉该资料或信息日起,直至公众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止。
04、由于甲方针对本项目的配合工作滞后(包含且不限于提供的设计资料不及时、对乙方提案的评估确认滞后和延期付款等)且未构成违约责任外的,乙方有权顺延合同期限。
05、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逾期向甲方提交相关设计成果,由乙方向甲方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义务时,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设计成果存在问题,则由乙方负责解决该问题并承担相应费用。
06、乙方有配合甲方和施工方对本项目做好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之义务。若图纸需乙方协调设计院盖
章,则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若审批修改意见超出《设计任务书》范围之外的改动,则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的设计服务费用。
07、施工前乙方应会同甲方与施工方做好图纸现场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每周至少一
次到达现场指导放样及施工,以确保设计效果之体现。
六、知识产权:
1、本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任何设计方案、图纸、模型、说明等作品著作权归乙方所有。但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本项目建设及宣传中使用该作品,并有权无偿在宣传材料中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录像等形式(包括乙方名称、标识)对该作品及该作品的项目进行宣传。甲方付款后,享有该设计方案的唯一使用权。
2、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以及乙方为实现该成果所使用的必要方法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甲方因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为侵权,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乙方因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本设计方案甲方不得许可他人复印或模仿,不得运用于目标空间以外的其它空间中。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设计方案的主要设计内容未经修改直接用于其它项目空间。
七、违约责任
1、如果任何一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拖延付费违约情形中,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以当期应支付金额为基数,比例为2%;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并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唯乙方应于终止服务之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催付该期付款。
3、乙方拖延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资料、或逾期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咨询服务情形中,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以当期已支付金额为基数,比例为2%。若乙方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则视为乙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支付乙方接到通知时已完成的相应设计工作内容的设计费服务费用。并支付总设计服务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付给乙方。
5、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告知甲方,退还甲方所交的设计费用外,按总设计服务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付给甲方。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2、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免除违约责任,但须向另一方提交存在不可抗力的证明,不可抗力消失后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双方另行约定。
九、争议与纠纷处理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甲、乙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双方选择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或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将不选的划掉)。
十、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至双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止。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在下列情形中,双方均可提前解除合同:
0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02、一方明确表明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03、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15日内仍未履行;
04、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十一、附件: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二、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应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邮件、短信、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煤炭合同管理构件框架设计 第3篇
1 构件框架介绍
构件技术是在面向对象技术基础之上演化而来的。构件技术与面向对象的开发方法是不同的,面向对象的技术强调对个体的抽象,构件则更推广了对象封装的内涵,侧重于复杂系统中组成部分的协调关系,强调实体在环境中的存在形式。本文利用统一建模语言(UML)作为整个构件建模的描述工具,采用UMLComponent进行系统的构件框架设计。
构件框架描述的是如何在特定背景下整合所有的构件说明。它将个别构件说明的接口构件连接在一起并且显示构件对象(Component Obje ct)间如何交互。总起来说,构件框架将所有的构件说明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满足用户需求的系统。
2 构件标识
构件标识阶段目的是产生业务与系统的接口集合及构件说明,组成初步构件框架。在这个阶段强调应该管理哪些信息及接口,构件应该提供哪些功能及构件间如何实现有效的运作。
2.1 决定核心业务类型
标识出合同类间的依赖关系(如图1)
在图中可以看出合同管理员,煤产品,煤炭合同,合同备档,客户,合同执行人员都有扇入关系所以将它们放入核心类型候选集中。
在候选集中合同管理员,煤产品,煤炭合同,客户,合同执行人员都具有自己的标识性,合同备档则必须取决于合同,因此不保留该类型。目前候选集中存在的类型为合同管理员,煤产品,煤炭合同,客户,合同执行人员。
合同管理员,煤产品,客户,合同执行人员都属于分类类型可以标识出自己的类别且没有扇出关系,所以保留在核心类型中。合同类有三条扇出线但这三条扇出线都不是指派关系所以可以保留在核心类型集合中。
所以管理员,煤产品,客户,合同执行人员,合同是满足核心类型特性的业务类型。
2.2 由核心业务类型产生业务接口,并标识其责任归属
合同备档,合同备档状态,合同执行状态都具有扇出关系,合同备档应属于合同管理接口,合同备档状态依赖于合同备档所以也应属于合同管理接口。合同执行状态有两条扇出线,但与合同类的耦合较强,所以合同执行状态也应属于合同管理接口。
经过上述步骤,即可产生一个具有核心类型、业务接口及责任归属的业务类型模型,如图2所示:
2.3 标识系统接口及操作
以年订货合同操作为例进行说明:
1)“订货合同录入 () ”系统操作的目的是将年订货合同录入至系统。数据类型”ContractDetail”包含合同的细节,数据类型”ContractKind”标识合同类别。系统操作的表达方式为:”I年订货合同录入:订货合同录入(In ContractDetail:ContractDetail, In ContractKind:String):boole an”。2)“查询合同 () ”系统操作的目的是确保系统中不会有重复的合同存在。必须回传系统中是否存在该合同的信息。系统操作的表达方式为:”I年订货合同录入:查询合同 (in ContractCode:String, out CanSave:boole an) :boole an”。3)“合同备档 () ”系统操作的目的是使录入系统的合同建立档案信息并允许借阅。数据类型”ContractRe cord”包含合同备档信息系统操作的表达方式为:”I年订货合同录入:合同备档 (in ContractCode:String, In ContractRecord:ContractRe cord) :boole an”。最后将所有的系统接口,系统操作整理成系统接口汇总图如图3:
3 产生构件说明框架
如图4所示,将系统构件说明与业务构件说明整合,产生系统构件说明框架。合同管理作为煤炭采掘业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与客户管理、煤品管理、管理员管理、打印管理、结算管理等系统有交互关系,如果把这些系统都包进构件中,则失去构件布署与置换的意义,因此可将这些系统作为合同管理的外部系统加以说明。根据已得到的构件说明框架和接口,程序员可以根据这些信息选择构件的取得来源及组装方式。
4 结语
在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下,各类企业需要应用信息化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别是煤炭采掘业这类信息化水平较低的企业。所以煤炭采掘业应构建集企业资金流、物流、信息流于一体的适用于煤炭采掘业的信息系统来将企业的各项业务整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本文在研究煤炭运销特点的基础上根据煤炭企业生产运营的特殊性建立了煤炭采掘业信息系统中的合同管理构件说明框架。
参考文献
[1]冯冲, 江贺, 冯静芳.软件体系结构理论与实践[M].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4.
商业新手如何签订合同 第4篇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往中,合同是最常见的规范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几乎所有的纠纷都会涉及到合同。一份好的合同,能够保障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纠纷的产生;而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则会留下隐患,产生纠纷和诉讼,给一方或双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签好一份合同极其关键。对于商业新手而言,必须要学会一些签订合同的基本法律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识别合同陷阱,预防合同欺诈的能力。
合同及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既然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变“不确定”为“确定”,即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好的合同应该内容清楚、语言明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均衡;内容合法;采取书面形式。
内容清楚、明确:是指合同反映的内容具体,容易操作,没有意思不定的语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字斟句酌进行推敲,尽量避免使用含义模糊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如果必须使用也应当在合同中协商定义清楚。
案例
“家人”含义模糊,中介无奈败诉
杭州的沈女士看中了一家房屋置换经纪公司挂牌的两套二手房,便向该公司职员提出看房要求。为了防止沈女士看房后撇开公司与上家私下交易,该中介公司让沈女士签订了一份格式合同《看房约定书》,规定“本人尊重公司为我和我的家人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在看房后3个月内不私自与出售方或第三方签订上述物业的转让合同,如有违约,赔偿上述物业总价的3%作违约金”。沈女士在该格式合同上签字后,先后察看了两处房屋,都没有购买。
合同签订两个月后,沈女士姐姐通过另一房屋置换公司,与上述一套房屋的出售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屋作价共计24万元。前一家房屋中介得知消息后,认为这是姐姐委托妹妹看房,然后跳过中介成交的不诚实行为,遂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两姐妹按双方所签约定书支付该套房屋成交总价24万元的3%,即7200元作违约金。
庭审中,原被告针对合同约定的“家人”一词各执己见,原告认为这里“家人”应当包括姐妹及其他亲属,所以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则认为“家人”一词仅代表生活在一起、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况且两被告早已各自成家,不属于家庭成员。
法院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但原告在自制的约定书中未对“家人”一词作出清晰规范,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姐姐委托妹妹看房,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故判决原告败诉。
条款完备: 一般情况下,一个合同应具备合同当事人(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比如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品质、数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对于合同来讲,某些条款是必不可少的,如果这些条款欠缺,则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这些条款被称为“主要条款”。主要条款欠缺的合同不能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也就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和合同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欠缺这两种条款的合同不成立。如: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甲向乙购买一套商品房,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的座落方位,根据合同中其余条款也不能推断确定双方买卖的为具体某套房屋(包括某几套同类房屋中的其中一套房屋)。甲、乙之间的合同就因为欠缺了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而不能成立。
权利义务均衡:《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享受相应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义务。当事人不应签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一方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对方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同样,也不应签订权利多、义务少、责任轻合同,否则另一方可能以该合同违背公平原则申请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合同的形式
案例
口头合同一样有效
河北A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铝型材的加工厂,因接到北京一位客户的一张大订单,急需补订一批铝锭。该公司采购科人员便打电话给内蒙古B铝厂,要求该厂马上送一批铝锭到甲公司。双方在电话中对铝锭的规格、数量和单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当B厂人员按时将铝锭发运到A公司时,A公司却因客户取消订单,不再需要这批铝锭了。A公司即以“双方未签署正式的合同”为由,拒绝接收B厂送来的铝锭。B厂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双方已通过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判决A公司履行合同。
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既包括合同书,也包括通过传真、信件、电报、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缔结的合同。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一定的行为也可构成合同,如日常生活中,在商场、超市购物,当顾客拿取商品付完款,获取发票后,买卖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书因系双方会签,可以有效证明合同内容是经双方共同协商并取得一致的,证明效力强于其他形式,所以应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首选。
合同的成立和有效
根据《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进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
修改的传真合同是否成立?
不久前,某律师接到一个客户的来信,内容是这样的:“我公司与客户的合同以往都是通过传真完成的,过程一般是这样:我公司先做好一份合同,盖好公章传真给对方,对方再盖章回传,接到回传件后我们就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条款执行。但最近发生了一件事,有一个客户在我们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上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做了修改,然后再盖章回传,当时我们没有注意到这样的细节变化。对方说我们发过去的传真件只加盖了我们自己的公章,他们是修改后再加盖了他们的公章回传给我们的,因此双方合同的成立应在他们加盖公章后才算成立。现在双方发生了纠纷。我们想问一问:我们先盖章传真过去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 或者我们先盖章过去的合同只是属于要约?那么,对方修改后盖章回传的是不是属于新要约? 对于这种传真形式的合同如何才能防范围其风险?”
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具体到以上问题,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法律是认可的。先盖章传真给受要约人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受要约人盖章回传给要约人属于承诺。只有受要约人作出与该要约内容一致的或没有实质性变更的承诺,该承诺才能生效,合同才能成立。受要约人对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修改,属于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因此,受要约人修改后盖章回传属于新要约,应当再次经过要约人承诺后才能生效,也就是需要重新确认该传真的内容。未经过要约人确认,变更的内容对要约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该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为避免纠纷,合同双方在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时,一是要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后明确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尤其对修改的部分应要求重新确认,应约定未经双方确认即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无效;二是在不放心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邮寄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签订合同,这样做虽然比较麻烦,也需要一定的成本,但好处是可以保存完备的合同文本,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查明责任方,在签订比较关键的合同时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方式。
案例
合同未加盖公章是否成立?
南京一家商场派业务员李某到广州某饮水机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饮水机购销合同,由该饮水机厂供给商场饮水机1000件,总货款1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及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某忘了带该商场的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盖有双方代理人和饮水机厂的印章。李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南京,加盖本商场公章后再寄给广州这家饮水机厂。饮水机厂去函催办,商场却只电告:“速发货”。饮水机厂即按合同先期发运了500件货物,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即接对方第二封电报,告知“请勿发货”,但这时货已从广州发出。饮水机运到南京后,该商场拒收并向广州某饮水机厂发来第三封电报,要求“退货,速来人处理”。另一方面,该商场因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饮水机提出,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广州某饮水机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回应合同上未加盖本商场公章,否认合同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饮水机购销合同成立并有效,判决该商场败诉,要求其支付广州某饮水机厂的货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本案例中涉及了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法律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合同订立后该商场虽然没在合同上加盖本商场公章,但发电报要求该饮水机厂立即发货。“速发货”这封电报,不仅表明该商场已完全同意了该饮水机厂的要约,而且表明其要求对方立即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该商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该合同的成立,法院认为理由不充分。该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可视为对合同对方撤回承诺的通知。但法律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方为有效。该商场“速发货”电报在前,“请勿发货”电报在后,即接受对方要约在前,撤回己方承诺在后,故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已经成立,承诺已经生效,不能再被撤回。
违约及违约责任条款
实践中很多人在签合同时,对违约情形即什么情况下构成违约没有说清楚,或只约定违约情形却没有约定违约方在违约后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使合同对当事人之间的制约力减弱,从而容易造成合同当事人有意不履约或故意悔约。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将违约情形定得过多过细,同时希望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越重越好,也容易使合同变的不公平,影响双方交易的进行。
案例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太大时如何处理?
甲公司向乙五金厂购买金属零件一批,货款总价为9.8万元,约定收货后30日内付款,同时约定如甲公司逾期付款,应按货款金额每天1%的利率向乙五金厂支付违约金。乙五金厂及时将货物送交甲公司,甲公司验收无异议。但付款日到期后,甲公司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一直拒绝付款。乙五金厂屡次催促无效,于一年后诉之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并按每天1%的利率支付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最后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乙五金厂支付全部货款,并按每天万分之二点一的法定利率支付自其收货后第31日起到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处罚等。
违约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有不同的形式和适用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并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违约金,都应适用法定违约金。
3、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作了规定,但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了违约金,则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适用法定违约金。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逾期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不合理(超过法定标准太多),也可能会适用法定违约金。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显然过高,因此法院判决按法定标准计算违约金。
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定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三种方式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
1、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金标准(即法定违约金),则应适用违约金。但如果同一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同时又约定了定金,则受损害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
2、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商业设计合同 第5篇
海运国际贸易合同(商业合同范本)
合同号: JNR201801
日 期:2018年1月13日
买方:A公司
电传:87654321
卖方:B厂
电传:81234567
按本合同条款,买方同意贩入,卖方同意出售下述产品,谨此签约。
1.品名、规格:电线管、Φ18(mm)HRB335
单位:吨
单价:¥4140($766.16)
总价:¥414,000,000($76,616,000)
总金额:¥414,000,000($76,616,000)
2.原产国别和生产厂:中国;B厂
3.包装:
须用坚固的木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
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4.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5.装运日期:2018年2月13日
海运国际贸易合同(商业合同范本)
6.装运港口:上海港
7.卸货港口:慕尼黑港
8.保
险:太阳联合货运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9.支付条件:
分下述三种情况: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详见本合同条款11(1)a〕,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见本合同 海运国际贸易合同(商业合同范本)
航邮收据副本一仹,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三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若货运唛头多于一个,发票需单独开列),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五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海运国际贸易合同(商业合同范本)
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12.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船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致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承担全部损失。
13.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14.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不合同规定不符者,除那些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上海浦东新区进出口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卖方担保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上海浦东新区进出口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仸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15.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买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仸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罚款: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讣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17.仲裁:
海运国际贸易合同(商业合同范本)
设计合同终止协议 第6篇
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由于 合同细节磋商未达成一致原因,致使甲乙双方于 年 1 月 24 日签订的 (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已完成设计工作包括: 。
二、合同费用结算:原合同的设计费总额为元(币种为 人民币 )。根据乙方设计工作实际完成情况和原合同中对设计费的.约定,甲方应付共计元,甲方已付元,甲方应付未付元(大写: 元整),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其他费用。
三、甲方拥有包括设计成果在内的本项目资料的著作权。甲方保留在本项目中继续使用、深化该设计、或将设计成果提交其他第三方设计单位参考的权利。
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本协议生效、原合同终止。
五、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设计外包合同 第7篇
甲乙方本着平等双利互的原则通,过友协商好,就方所拥甲的产有品IUUE外包服和务系关,订立特本合同。
一、乙双甲关方系
甲方产为品设使计者用,外包服即务用方;使
乙方为产品计外设服务供应商包。
产品计指:设安的卓IO和的SUI和EU全套设计纸图以下。简称皆产“品计”设
二、务方式服
1、订正立式服合同务,乙方根后据需求行产品设进计。
2、如甲在方按照乙产方品设进行计产品发时,研要需乙协方修改助乙,有责任方行协助进。
三、务服标准
1、方乙据甲方根的需求行产品设计,在交进时付提供候有设计相所关原始文,档且该档文和识知产归甲方权有。所
2、乙方产在品设计程过中严遵守格设计密原则保不,得非向乙方甲第外方泄露三且自身。可以用不商于业用途(化包括不得第三向展示)方如,有规甲违方保留向乙追方溯法责任律权的利。四、合执行同
1、务服用合费XX元,计方应甲在合签订后同先,支给乙付方仟壹元 ,第一个产品设于计付后交支付余下,于元二个第产品设计交付完后支毕剩余付款壹仟元项。方乙收到自方甲首笔项后,款开始提供服,务两产品款的计设交时付间;为
2、方合双同行中如执有争,议应友协商解好决,协商成按照中不华民人共国和有法关提律交法解院决。
本合一同式两,份乙甲双各执一方份具同等,律效力法。合自双同方字签生后。传真件效有。效甲方 :
负责:人
日期乙:方:
浅谈勘测设计企业合同管理 第8篇
所谓勘测设计合同, 是指委托方与承包方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有以下特点:当事人双方应具有法人资格, 设计方需满足相应资质要求、持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合同订立必须符合建设程序、具有工程建设合同的特点。勘察设计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以所签订的合同为依据。
所谓合同管理, 就是指勘测设计企业对本方作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变更、履行终止以及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过程, 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牵涉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多方面和部门。
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是法制经济, 再贴近些说, 是契约经济、合同经济。现代社会可以讲是合同社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合同和合同管理有着密切关系, 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合同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全过程就是由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开始, 贯穿合同履行过程, 直至合同失效为止。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 更要重视合同签订后的管理。系统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条款内容的各部门都要一起来管理, 合同管理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的事, 它是企业经营生产活动的“核心”。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 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 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 把合同束之高阁。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到的惩罚。本文针对近年来勘测设计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了治理对策, 目的是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1 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
(1) 君子协定。
君子协定指合同当事双方的口头承诺。由于勘测设计合同的履约过程时间跨度较长 (不同于买卖合同的钱物两清) , 不应采取口头承诺的方式。作为企业, 合同当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代表各自企业的利益, 若没有书面协议, 受益方一旦毁“约”, 将给投入方造成很大的损失。目前, 由于计划经济遗留的后遗症, 此类现象还不少。
(2) 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 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 首要条件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较为典型的是国家对建筑企业资质的监管, 我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才能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如果发包人与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属无效合同。这里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 但不是合同当事人, 即当事人错位, 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 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 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
(3) 合同文字不严谨。
不严谨就是不准确, 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 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的合同, 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 合同讲究咬文嚼字。
(4) 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就是说不全面、不完整, 有缺陷、有漏洞。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 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 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 一旦发生违约, 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5) 只有从合同而没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根据的合同, 是“无源之水”, 而“无源之水”是不存的。
(6) 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目前不少的合同, 部分条款明显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 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实质也是无效合同。
(7) 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
我国加入WTO后, 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 加上翻译问题, 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问, 如:适用法律、国际惯例、标准语言等。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 必须在合同上加以澄清, 弄清其含义, 或堵塞其漏洞, 以免造成损失。
1.2 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
合同履约阶段是出现问题最多而又往往被忽视的阶段。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往往在履约阶段爆发;同时, 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变化带来的问题也需要在履约阶段解决。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主要有:
(1) 合同管理脱节。在履约过程中往往由于客观条件的改变、现场条件的变化等, 业主提出超出合同条件的要求, 而设计方没仔细研究“合同”, 又处于合同的“弱势”方, 一味地满足业主提出的要求, 而没意识到合同条件已经发生变化, 应向业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待事后发现时已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很难争取到这部分利益。
(2) 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 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及时变更的意识, 结果导致了企业受损。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 保障合同得到更好地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乙方的勘测设计企业, 更重要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3) 应当发出的书函 (会议纪要、供图协议、索要资料清单等) 没有发。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 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 是履约的一种手段, 也是勘测设计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被忽视, 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示范文本) 》, 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4) 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勘测设计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 当发生纠纷时, 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5) 应当追究的合同权利过了诉讼时效。勘测设计行业被拖设计款的情况相当严重, 有些拖欠没有及时诉诸法律, 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了债权主张, 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6) 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 但大多数勘测设计单位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测设计进度款, 设计单位可以行使抗辩权停止工作, 但由于多种原因而没有行使, 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 导致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 问题也愈来愈难解决。但大多数勘测设计单位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测设计进度款, 设计单位可以行使抗辩权停止工作, 但由于多种原因而没有行使, 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 导致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 问题也愈来愈难解决。
(7) 没有足够重视证据 (资料) 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 (或) 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2 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历史根源
当今的勘测设计企业, 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走过来的国有事业单位, 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在计划经济年代, 勘测设计任务由上级下达, 按地域分工承担勘测设计任务, 是按照财政拨款结算的。一切都在上级计划控制之内。勘测设计单位只管生产, 无须讲经营, 更不讲什么效益。发包方给任务只需一纸“任务书”。因此, 在长达三十多年的计划经济年代里, 勘测设计单位基本上没有合同这回事, 也就不存在什么合同管理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 自改革开放以来, 勘测设计行业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 出现了市场竞争, 勘测设计任务的取得再也不由上级下达, 而是通过市场承接, 勘测设计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勘测设计单位开始接触合同, 引入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 但由于处在起步阶段, 因此当时的合同是很不规范的, 也没有什么示范文本, 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和粗糙, 甚至有漏洞, 并由此引出了不少教训, 交了不少学费。作为勘测设计企业的有关人员, 深感合同的重要, 深感加强合同管理的重要。对比80年代初期, 现在勘测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则完善得多了, 可以说已基本到位。但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至今还在合同与合同管理上存在。
2.2 认识根源
勘测设计行业不少从业人员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两对关系缺乏认识。首先, 是对市场与合同的关系缺乏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这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 市场的运作需要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有三种形式: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这三种形式概括了市场全部的交易行为方式。也就是说, 市场是靠合同运作的, 市场主体各方都是靠合同去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的。另一方面, 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市场为前提。没有市场谈不上什么合同。合同是市场的产物, 是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有些业内人士不了解市场与合同的必然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关系, 只顾到市场承揽任务, 却不去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 结果遇上纠纷就没有协商与调解的依据, 或者依据不足;其次, 是对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认识。两者也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合同管理是对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合同产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在这一阶段往往受到高度重视。一旦合同签订了, 勘测设计任务到手了, 就容易将合同束之高阁, 甚至忘记, 忘记了合同履行过程是实现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而仅仅把它看成是生产过程, 又回到了计划经济的旧观念上。因此, 合同管理的问题大多数产生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但这并不是说前期阶段就没有问题。前期阶段所出现的问题, 多数是由于急于签成合同而过于草率或者对发包人的迁就, 于是, 就产生了本文第一节的问题。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 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其中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是合同管理的内容, 审查、监督、控制是合同管理的手段。对市场来说, 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实现企业对市场的承诺, 体现企业的诚信, 提升企业的品牌和形象, 使企业更牢固地立足市场, 实现可持续发展。对企业来说,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于:一方面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市场接轨, 满足市场的需要, 提高企业适应市场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是使企业在履约过程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由此可见, 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 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应围绕着这个核心而开展。成功的企业合同管理, 是把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按职能分工分解到各部门, 由各部门去履行属于自己职能范围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 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 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可以说, 企业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各子系统、分系统共同配合。本文第一节所提出的问题,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部门之间的履约责任不明确、不沟通、不落实, 造成失误所致。合同管理比其他管理更需要信息沟通和处理。
2.3 法律根源
这里是指合同的法律根源。表现为两个滞后:合同法律滞后和我们的合同法律意识滞后。在计划经济年代, 我国没有合同法, 因为计划经济不需要合同, 也就不需要合同法了。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于1981年12月才颁布。到1985年3月颁布《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6月颁布《技术合同法》。但三本合同法都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 不少新的合同问题在法律上是空白的。1993年修改了《经济合同法》, 但这次修改只是临时性的, 并没有消除合同法诸法并存和有关法规相互冲突的现象。直至1999年3月才制定了统一的合同法。由此可见, 我国的合同法律是滞后的。换言之, 在近二十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 在十年的市场经济进程中, 我们所处的合同法律环境是不完善的。由于合同法律滞后, 再加上上述的历史根源和认识根源, 勘测设计企业的从业人员的合同法律意识则更为滞后, 最明显的表现是不清楚合同与合同法律的关系, 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 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想怎么签就怎么签, 缺乏依法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意识, 以致产生了问题, 造成不少失误和损失。合同法律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全过程的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合同要依法订立。合同法律的作用, 从宏观来说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微观来说是规范合同各方主体的行为,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任何离开合同法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不受法律保护。
2.4 制度根源
这里是指企业缺乏一套严谨的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由于存在以上三个根源, 导致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滞后, 制度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勘测设计行业在改革开放初期, 企业只有合同而没有合同管理。由于吃亏交了学费, 于是开始建立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 但很不完善。直至90年代中后期才不断补充完善, 合同的洽谈、签订、履行、变更到中止或终止、解除全过程的各个环节, 用制度规定下来。但由于有以上三个根源, 加上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 有章不循的现象还不时出现, 就必然会产生问题。在实际工作中, 笔者深深地体会到:要搞好合同管理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订制度固然重要, 执行制度更为重要。无章可循不行, 有章不循也不行。而且, 随着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市场形势的发展变化, 合同管理上也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 提出新的要求, 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完善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其次, 要搞好合同管理还必须借助现代化的、先进的管理手段, 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使管理方式动态、简单、方便、快捷、准确, 使之能适应管理和市场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
3 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
3.1 领导重视, 全员参与
领导重视是搞好合同管理的重要保证。勘测设计企业的各级领导应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 建立以合同为“核心”的经营生产运作体系, 落实各级责任人, 并使之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全员参与是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基础。全员参与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应强化合同意识, 使合同洽谈、草拟、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终止或解除全过程的管理都有相关岗位人员履行职责, 每一环节都有“责任人”才能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3.2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1) 选好人员。
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 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 把优秀人才放在这个岗位上。
(2) 组织好在职学习。
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 有针对性地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参加在职学习。方式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布置学习任务, 定期检查;进行短期培训;结合实际进行正反两方面的事例分析总结;参加法律专业或经济管理专业的学习。同时必须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以上努力, 使其在岗位上成才。
(3) 到有关院校深造。
为应培养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 应选择工作出色的骨干到有关院校深造。企业要舍得花钱进行智力投资。
(4) 建立岗位责任制。
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 明确他们的责、权、利, 对有贡献的合同管理人员应给予奖励。
通过以上途径, 全面提升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包括他们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文字水平和业务能力。
3.3 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
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 (包括专职机构和兼职机构) , 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 延伸到各个角落。一般地说, 大型的勘测设计企业, 总部应当设合同管理专职部门, 分公司或二级生产单位设合同管理专职或兼职部门, 项目部应设合同管理岗。如果设有法律工作部门, 则应当配合合同管理部门, 起到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诉讼的作用。制度网络。一是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 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 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对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 都应落实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二是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总部要建立和健全总的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或二级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的需要补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
建立和健全勘测设计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 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的法规, 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合同法》是建国以来、特别是开放改革以来, 对合同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 又是合同理论的实际运用。分则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 作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 更有利于勘测设计企业规范自己的合同管理,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286条, 在历史上第一次赋予勘测设计企业, 在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折卖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合同法》的大多数法律条文都可以纳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之中。
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 构成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体系的运作, 必须通过定期检查来保证。要检查合同管理组织和制度是否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场需要, 对不适应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一句话, 对合同管理体系也应进行动态控制, 及时调整, 不断完善。
3.4 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上述三项治理对策, 都是企业内部的战略措施, 积极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则是一项外部措施, 目的是借助外部措施, 推动内部的合同管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开展的, 目的是提高合同履约率, 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
(1) 企业应主动、积极参与“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营造“重合同、守信用”的氛围, 企业领导要主持制订开展活动的计划, 明确当年的目标, 指定合同管理部门落实人员从事这项工作, 并且定期检查活动开展情况, 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使活动持续、健康地开展;
(2) 根据活动的六项标准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把这项活动与企业管理结合起来。在六项标准中最重要的一项是: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双方同意解约外, 企业签订的合同履约率必须达100%。因为履约要靠企业上下的努力, 靠企业管理方方面面的配合, 所以必须同整个企业管理结合起来, 其中合同管理首当其冲。100%的履约率, 是对合同管理的最高要求, 容不得我们半点马虎, 否则就不达标。这项活动对企业的合同管理, 无疑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和严厉的约束;
(3) 大力推行勘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勘测设计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 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编制适合本单位的多种版本的合同示范文本, 请法律专家、合同专家审核定稿后作为本企业的合同示范文本, 提高合同文本的质量。“重合同、守信用”活动要求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4) 争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合同的监督管理, 争取其指导和支持, 不但有利于企业从宏观上管理合同, 还可以从微观上防止无效合同和诈骗行为的发生, 有利于协调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 提高履约率。
摘要:对勘测设计单位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历史根源、认识根源、法律根源和制度根源上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商业设计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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