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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总结监所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221

党建工作总结监所范文第1篇

一、工作情况汇报

截止2013年5月20日,我院监所检察工作在院党组、及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开拓创新,联合相关单位开辟检察监督新格局。进行看守所安全大检查5次,配合看守所安全清监15次,单独对监区安全防范、在押人员食堂卫生检察100次,找在押人员谈话教育40人次,召开联席会议2次,社区矫正情况检查一次,抽查3次。

(一) 深入开展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今年,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并按照市院的部署,在额市地区二个看守所开展了留所服刑人员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召开了由主管检察长和公安主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在活动中,我院积极开展各项执法检查活动,切实提高检查实效,对监室内留所服刑人员情况认真检查,超过三个月以上留所服刑人员一律投送监狱,现看守所已经没有三个月以上刑期留所服刑人员。

(二)加强对监外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今年我院监所科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建立“1.2.3”工作模式

二、围绕目标考核责任状监所科今后工作计划

(一)2013年监所科加分点

1、理论调研文章5分(每篇1分)。

2、检察建议3分(每篇0.2分)

3、纠正违法通知书5分(每份1分)

(二)工作计划

1、目前监所科已经在检察日报发表信息1篇,准备积极参与信息调研的投稿,并积极与办公室协调,在11月25日之前完成剩余四篇文章的发表,争取此项工作得到满分。

2、积极与看守所、司法局协调,11月25日之前完成检察建议15份,争取此项工作得到满分。

3、5月20日监所科已经完成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建档情况比对工作,发现有个别脱管漏管现象,准备于6月1日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具体核实司法所是否有脱管、漏管情况,争取努力发现下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线索,尽可能完成目标考核要求。

党建工作总结监所范文第2篇

关键词:监所检察;权利保障;职能;刑事诉讼法

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修改后部分修订及增加条文达到150多处,其中直接和间接涉及监所检察的法律条文就有40余条。可见,新《刑事诉讼法》在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上完善和创新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实现了监所检察维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三个维护”[1]有机统一的工作理念,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了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的司法职能。然而,监所检察监督理念、人员配置、基础性保障以及监督手段的不适应[2]等客观现状与新《刑事诉讼法》的客观要求之间的矛盾也将更加突出。因此,深化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理念变革与制度更新的思考,成为我们全面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正确履行监所检察权利保障职责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逻辑起点:强化监所检察权利保障职能的理论基础人权源自人类本身固有的尊严。“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无法堂而皇之地否认人权,人权已经成为神圣的观念,全世界都在提倡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3]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既体现了对宪法原则的严格遵循,也体现了对监所检察特殊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检察机关权利保障的天然使命

检察制度自诞生之日起,便被赋予了保障人权的天然使命。“检察官不是,也不应该是片面地打击犯罪的追诉狂,而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有利不利一律注意。”[4]设计检察制度的逻辑起点正在于检察权不仅要实现打击犯罪,更要保障人权。只有这样,正如德国检察制度创始者萨维尼所言,“此新制(检察制度)才能在人民中获得最好的支持”[4]。然而,由于权力所具有的天然的专制性和扩张性,以及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检察权在与各种权力的博弈中,难免妥协和退让,检察权处在权力的夹缝中艰难地发展。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何尽到“客观性”、“真实性”义务,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的有机统一,始终是检察事业发展的难题。与此同时,由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定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在实现人权保障的内容上具有终局性的意义。任何个人在认为自身权利受到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侵犯时,都可以通过申诉、控告、上诉或抗诉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请给予法律保障。人民检察院在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侵犯人权时,都可以采取通知纠正、提出书面意见、上诉或抗诉等方式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与西方国家普遍由法院承担人权保障的司法功能不同,人民检察院被赋予了更多的人权保障的功能。因而,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不仅贯穿于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全过程并指导《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且新《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内容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多条,其中第一处重大修订,就是在其第2条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和要求,从而实现了“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的重大突破,凸显了刑事司法制度对宪法保障人权原则捍卫和落实的应然路径,极大提升了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的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5]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魏建文:监所检察权利保障职能的优化与实现 基于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研判(二)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的职能优势

监所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肩负着保障刑罚统一正确执行、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等法律监督职责。监所检察工作的对象首先是失去自由的被监管人员,被监管人因其在社会上的犯罪行为而表现出较强势的一面,但当其被监管时,身处“大墙”之内,面对强大的国家专政机器,客观上使其具有弱势群体的特殊属性,表现出“弱势”的一面。显然,监管场所的封闭性以及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的特殊关系,容易发生漠视甚至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被监管人的人权处于最容易被侵害的状态当中。因此,被监管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人权状况一直是国际社会最为关注的敏感话题,也是衡量和体现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方面。被监管人员作为公民中的“特殊群体”,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受宪法保护。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是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责。监所检察人员只有树立科学的执法观,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中,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保障具有特殊独立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或者说,监所检察在保障被监管人人权方面具有特殊的职能优势。这就决定了监所检察监督的定位,就是要切实加强对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而新《刑事诉讼法》对其人权保障功能予以特别加强,不仅在法条分配方面给予浓墨重彩,正如前文所述,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监督内容的条文达40余条,涵盖《刑事诉讼法》修改所涉及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辩护制度、审判程序、刑罚执行、特别程序等各个方面。“比如完善证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完善辩护制度,解决律师在执业中反应强烈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突出问题;规定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等规定都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6]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与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三个维护”的监所检察工作理念是完全契合的。

(三)强化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的现实需求

监所检察对保障国家刑罚权实现、监督执行权行使、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政权稳定和社会和谐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所检察监管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监管场所安全和监管秩序不断加强,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多年来监管场所存在的“牢头狱霸”、违法变更刑罚执行、体罚虐待被监管人、超时超体力劳动侵害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依然不容忽视。特别是,2009年“躲猫猫”事件发生后,以及随后接连发生的一系列监管场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监所检察工作和监所工作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高墙内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状况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要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罚执行公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呼声日趋强烈。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权利保障意识不断增强,监所检察执法理念、执法手段落后与现实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监所检察面临的压力与挑战越来越大。这次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适应了司法文明的要求,在很多有关监所检察的程序设计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刚性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对民众司法需求的回应。

二、立法优化:健全监所检察权利保障职能的分层设计新《刑事诉讼法》按照监所检察权的特点和运行规律,顺应司法文明发展的时代需要,落实关于人权保障的原则性规定,细化权利保障措施,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人道、人本、人伦、人性”的立法旨意。

(一)强制措施幅度和程序的合理规范

刑事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所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作为一项与公民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制度,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极易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因此,强制措施制度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涉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能否得到实现,直接关涉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在刑事司法中的配置能否实现平衡。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往往简单地把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侦查手段,或者说一种惩罚的措施,又加之原《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比较笼统,在司法实务中不好把握,催生和固化了“构罪即捕”的思维定式,导致司法实务中高羁押率、羁押期限较长的现状以及为此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的沉痛事实。据统计,2005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年均批捕犯罪嫌疑人90余万人,其中捕后无罪判决率约占0.01%,捕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占70%左右。羁押候审的比率虽逐年下降,但仍高达80%[7]。审前羁押率过高,造成了监管资源的紧张和监管压力,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倡导的199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该公约。中国政府正在积极研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涉及的重大问题,一旦条件成熟就将履行批准公约的程序。“等候审判的人受到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的规定相背。而作为逮捕替代措施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非常严苛,实践中控制很严,导致羁押率居高不下。基于此,新《刑事诉讼法》顺应司法潮流,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于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科学、理性地规范刑事强制措施。一是细化逮捕的条件,明确逮捕的标准。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分三款对逮捕的标准进行具体细化。这一方面解决了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弹性过大、难以准确理解和把握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望缩小逮捕范围。二是明确将监视居住定位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在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之间形成合理的梯度。原《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适用同样的条件,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72条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分列条文进行规定,并在其第73条强化规定了对监视居住措施的约束力度,提高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适用性。三是建立健全强制措施的审查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将羁押的必要性纳入司法审查,有利于防止错误逮捕、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充分彰显了新《刑事诉讼法》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精神。

(二)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多维保护

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人权保障的理念和措施在保护被监管人员一方的合法权益上得到了全面体现。一是及时送所讯问。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第1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拘捕后及时送交看守所,严格审讯场所,这就从根本上解决过去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区、办案点讯问,缺乏监督制约的问题,以及侦查人员以指认作案现场等各种理由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讯问,容易发生的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自杀、脱逃等侦查违法问题。二是讯问中录音录像。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侦查讯问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既有利于保存、固定证据,也有利于防止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有效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三是对未成年嫌疑人权利的特殊保护。新《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用11个条文从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严格限制适用羁押措施、实行分押管理教育制度、讯问时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等方面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特殊关切,有利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顺利康复回归社会。四是建立保护被羁押人员权利的救济渠道。其一,完善被羁押人一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新《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该条既规定了被羁押人一方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也同时明确了办案机关必须按时处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的义务,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羁押,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其二,赋予当事人对超期羁押等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权。新《刑事诉讼法》第11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三)律师执业权利的拓展强化

律师是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重要一极,对于制衡诉讼结构、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也是国际公认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辩护与侦控的对立和权能不对等,导致长期以来律师执业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三难”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并予以积极回应,极大地推进了诉讼民主:一是明确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进行调整和优化组合,解决了以往侦查阶段律师地位不明、辩护缺位的问题,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其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有利于在观念上和实践上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二是确立保障律师会见权及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一般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三是扩大辩护人的阅卷权。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非原《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只是“本案的诉讼文书以及技术性鉴定材料”。四是增加辩护人的申请调查取证权。即其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五是明确辩护人的执业保障权。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进一步在“侦查”一章第115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加强和补充。

(四)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全完善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刑事裁判能否完整、科学、规范地落实,对于刑事诉讼具有终结性、现实性的重要意义。因此,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如何加强和改进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监督进行了全面完善。一是交付执行规定更为明确。新《刑事诉讼法》对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的期限和送达机关予以了明确,其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 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解决了原《刑事诉讼法》第213条没有规定法院交付执行的期限以及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公安机关的疏漏,导致实践中交付执行不及时或者交付执行脱节,延长了罪犯滞留看守所的时间。二是留所服刑条件更为严苛。新《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从严控制了原《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的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留所服刑条件,从根本上减少了留所服刑的罪犯数量,有利于减轻看守所的羁押和监管压力。三是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更为理性。新《刑事诉讼法》第254条新增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且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有利于维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同时,更进一步明确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批准机关:“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在第257条完善了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与刑期计算制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四是社区矫正制度更为完善。新《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一规定,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是否予以社区矫正的争议划上了句号,即不能实行社区矫正;同时,明确社区矫正机构主体是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机构而不再是公安机关,纠正了以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脱离的状况。

三、职能实现:充分发挥监所检察权利保障功效的路径选择新《刑事诉讼法》为监所检察工作扩展监督空间创造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大大促进了监所检察权利保障功能的释放。但是,新《刑事诉讼法》与监所检察工作现状之间的种种“不适应”以及立法不完善与保障措施缺位等困境[8],使得监所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受到消弭和制约。因此,要全面、有效履行好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的职责使命,必须解决好监所检察的执法理念转变、基础保障加强和机制创新等重要问题。

(一)更新监所检察监督理念

理念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实践证明,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走样。”[9]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不仅是法律知识的更新、具体制度的变化、工作方式的调整,更是一次观念、理念与思维方式的重大转变与重新调整。以什么样的执法理念来指导我们的监所检察监督工作,是决定监所检察执法价值追求和目标实现的第一位问题。实践中出现的牢头狱霸、在押人员死亡等很多侵害被监管人人权的问题,都直接或间接与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关。因此,监所检察部门在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过程中,要切实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以与新《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相适应:一是恪守“三个维护”的监所检察理念。曹建明检察长对监所检察工作“三个维护”的重要阐述,深刻揭示了监所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工作理念,是我们开展监所检察工作的执法指导思想,其终极目的就是为了切实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今后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就要围绕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来开展。坚持“三个维护”的理念指导,有利于统一全国监所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行动,有利于促进监所检察制度的完善,从而进一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二是要彰显人权保障理念。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旗帜鲜明地表明了我国刑事执法理念的重大转变,其突出标志是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在总则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规定,而且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和特别程序等各个方面都有完善人权保障的重要修改内容,还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当事人诉讼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制度等,从立法制度层面较大幅度地强化了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被监管人员作为公民中的“特殊群体”,其合法权益同样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是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责。监所检察人员只有树立科学执法观,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改变传统的以重罚为指导思想、以强制劳动改造为手段、以人格歧视为思维习惯的司法观念和价值取向,既是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监所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三是要从宏观理念和微观措施两个层面上同时跟进,做到观念更新与制度创新相统一,将强化监所检察监督的现实能动性与制度理性有机结合起来,避免观念落后于制度,造成“行动中的法律”与“纸面上的法律”之间存在“缝隙”。

(二)夯实监所检察监督基础

监所检察是确保实现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对被监管人权利保障的制度性安排,也是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主体工程,其权力结构、运作程序和具体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我国检察职能的整体运行是否协调。显然,监所检察工作的开展同其它检察工作一样,同样应以检察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保障建设作为基础和支撑,坚持集中人、财、物等资源优势开展监所检察监督工作。一是要强化队伍建设。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为标准,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监所检察队伍。监所检察监督工作业务繁杂、工作量大、工作环境艰苦,对检察人员素质的要求高,因而要切实抓好派驻检察人员的配备,特别是要选好配强派驻检察室主任。二是要强化派驻检察室建设。监所检察的主要力量和工作任务都在派驻检察室。派驻检察室工作成效如何,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和刑罚目的能否得到实现,直接关系到被监管人权利保障措施能否得到有效落实。显然,派出派驻检察室建设是监所检察部门将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的重要基础。因此,要认真贯彻落实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的意见》,改革和规范检察机关派出机构设置,在经费使用、设备配置等方面要向派驻检察建设倾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解决好派驻检察室建设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三是要强化信息网络建设。监督工作归根到底是要解决监督信息的来源,要通过建立统一的智能化的监所检察监督信息平台,把监所检察工作的有关监控信息放到这个平台上进行整合、分类、分析、运用、反馈,这也是有效提高派驻检察机构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要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与看守所监控联网、信息系统联网以及派驻检察室与检察系统专网相连等“两网一线”建设,依靠科技手段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即时、动态和有效监督。四是要健全考核机制。应针对监所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采用量化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考核方法,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准确评价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成效。考核的重点要突出对派出派驻检察室的工作的考核。同时,要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检察人员奖惩、培训、提拔、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对监所检察部门和检察人员的激励功能以及对监所检察业务的引导功能。

(三)创新监所检察监督机制

监所检察工作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必须立足新《刑事诉讼法》对监所检察的要求,从技术层面入手,在现有的法律授权范围内,通过完善工作机制来履行好人权保障的法定职权。创新建立以依法执法、依法维权为重点、以改造被监管人员为目的、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为价值取向的监所检察工作机制,把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放在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利、监督整个刑事诉讼法程序中办案部门办案公正性、监督监管场所监管秩序等三个方面,从根本上实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有效监督的司法价值,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原则转化为司法现实,这也是检察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着力点。一是构建以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羁押救济制度”。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刑事羁押救济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羁押救济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立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确认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仅是基本法对刑事羁押检察监督的法律授权的原则性规定,而如何处理好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所检察等部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区分与沟通衔接,以及如何尽快建立有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和技术规范应成为当前监所检察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二是探索建立由驻监检察官根据罪犯实际服刑情况提出假释检察建议的“假释监督工作机制”。长期以来,假释率一直处于低位运行,影响假释工作的开展。其原因主要是假释条件中“不致再危害社会”缺乏客观标准,司法实践中对罪犯人身危险性量化分析还缺少有效的方法和途径,难以界定和操作,监狱不愿承担假释不当的责任风险,不愿意大量适用假释。此外,目前我国对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虽纳入社区矫正范围,但由于社区矫正机制、机构尚不健全,缺乏针对性措施,假释后监督难以到位,造成部分假释罪犯脱管、漏管,“假释”成了“真释”,损害社会对于假释制度的信心。因此,应建立和完善假释检察监督机制,可考虑建立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假释建议权制度,建立和完善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法律监督工作机制,重视和加强假释犯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三是完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机制。由于观念转变以及相关配套制度不能及时跟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并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难题就是检察机关以何种角色参与社区矫正、怎样有效开展社区矫正、怎样依法促进社区矫正执法部门之间相互了解和配合,这些问题亟需加以明确,避免监管工作中出现互相推诿现象。检察机关应采取多种检察监督方式,着重监督社区矫正裁决、交付、管理、变更、终止和权益保障等各环节其他参与主体及社区矫正机构的司法、执法行为,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罪犯的人权。JS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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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童建明. 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2:62.

党建工作总结监所范文第3篇

一、 邯郸监狱简介

邯郸监狱是目前为止河北省最大的监狱,不管是投资规模还是建筑面积都是河北省最大,它位于邯郸市北环路西侧,现关押主要是男犯,共计约三千贰佰人,是一座中型监狱。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邯郸监狱正式揭牌成立仪式,它是原来的大名、漳河两所监狱合并改造而成。邯郸监狱的投入使用,让我省政法机关的力量翻开了新的一页,监狱事业得到提高,也对很大程度上促进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管理制度

1. 分类管理制度。

对于服刑人员的管理历来是监狱管理的头等问题,河北邯郸监狱创新对服刑人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具体依照服刑人员的改造绩效情况、服刑时间以及犯罪的性质等各个方面的情况综合分为从严级、普通级和从宽级三个不同的管理等级。分类管理的差异化,能够有效提高服刑人员的自我改造积极性,不同等级在监护、活动范围和生活待遇等方面收到的待遇是不同的。

2. 劳动教养

(1)在邯郸监狱里,实行着“新人新办法,旧人旧办法”的区别管理,对于刚收监的服刑人员,会有两个月的时间组织培训,在这段时间里,他们江掌握一门纺织、装配等新技术。掌握一门新技术对于服刑人员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方面监狱生产的各种产品是要流通到市场的,而服刑人员的生产劳动情况直接关系着他们自身的利益,他们自己的生产情况和奖惩挂钩,一定程度上关系这今后的减刑假释。另一方面,用过监狱的教育改造后,很多服刑人员还要回归社会,学习的新技术能够很大程度上让他们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能够通过自己的双手创造社会财富,养活自己和家人,而不用再犯罪,达到特殊预防的社会效果。 (2)监狱内情报收集分析也是一个十分主要的工作。邯郸监狱对此形成了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定期对内的犯情进行收集整理,召开特别分析会,对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实时把握,这样会更有利于狱政管理和狱内侦察工作的开展,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及时掐掉不良苗头。自情报收集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功侦破了一起预谋组织监狱骚乱的恶性案件,依法给予了法律处罚,有效防止不良事件的发生。

(3)提升服刑人员之间的竞争性,从而提高其改造的积极性,表扬改造优秀的服刑人员。每年按季节召开改造情况推进会,表扬改造认真,成绩显著的服刑人员,对其改造成果予以肯定,提升他们的荣誉感,在服刑人员之间形成一种比先争优的好风气,让狱政管理更加成功。同时不定期举行各种各样的文体活动,丰富服刑人员的业余生活。让他们获得更多的存在感和人格尊严。

3.指导思想

教育改造坚持党中央的领导,端正指导思想,紧紧把握“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教育感化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重视教育对于整个改造工作的主要作用,不断开拓创新,积极进取,让整个监狱改造工作在正确的道路上前进。

(1)(一)创新管理模式,快速解决问题。邯郸监狱在教育改造工作中,创新方法,大胆试用了《服刑人员情绪晴雨表》,通过该表,时刻监控掌握服刑人员的心里变化,针对发生的问题及时解决。在通过试用阶段以后,发现这种方法能够有针对性的对服刑人员发挥更大的改造效果。该表将服刑人员的心情分为高兴、正常、低落三种不同的状态,笑脸代表着高兴,无表情代表正常情绪,而哭脸则表示情绪低落。服刑人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绪状况变化来选择对应的标牌,将标牌粘贴到表格上,让监狱警察对服刑人员每天的情绪状态更加直观的了解,从而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同时,每天对服刑人员的晴雨表情况录入计算机系统,每个月作出统计分析表,通过图表只管反应情绪变化的规律,把握变化走势。对于存在心理问题的服刑人员,及时进行心理医生的介入。一系列的措施为研究服刑人员心理学提供了大量的数据,也为监狱人民警察更好的实施改造工作提供了条件。 《服刑人员情绪晴雨表》在试用过程中,监狱共计十一人次因种种情况给出了哭脸的表情贴,监狱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询问调查。发现原因主要为自身健康情况,服刑人员之间的关系处理等。针对这一问题,监区管理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个别谈话,了解原因,对于有困难的及时给予解决,让其感受到政府的关心和温暖。比如服刑人员陈某某参加过监狱组织的服装技术培训,其本人想提高技术水平,学习理论知识,便利用空余时间在在监舍学习,但是他不恰当的方式影响了邻铺的服刑人员李某某的正常休息,造成二人之间宿舍关系的恶化。在了解到相关情况之后,教管人员及时主动介入,进行交心谈心,做好沟通工作,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域内关系,营造适宜的改造环境。

(2)坚持人道主义原则,保障服刑人员基本人权,保障其法定权利不受侵犯。为了让服刑人员享受基本的人格权利,积极主动的接受改造,监狱党委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1、尊重客观规律,严格实行八一工作制,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休息一天。八一工作制,一方面保证了监狱的监狱改造和生产工作的进行,另一方面也符合人类的劳动作息规律,是十分可取的。

2、提高监狱生活质量,丰富监狱菜品。针对狱内有不同民族,有不同的饮食习惯,针对少数民族特殊的饮食习惯,开设清真食堂等,并且新购买一批现代化的饮食器具,让服刑人员生活的更有尊严。

3、改善监狱生活环境,定期对监舍进行卫生大扫除,并对周边花草树木喷洒消毒水杀虫剂,安装纱窗,防止蚊虫叮咬,做好监狱的通风。同时加强冬季的去喊保暖工作,改善供暖条件,从而让服刑人员活得更有尊严,拥有一个舒适的休息空间。

4、改善医疗条件,提升监狱医院的配置,加强心理医生的培养。监狱医院新购置了一批先进的医疗设备,超声检测仪,牙齿治疗器械,以及大批效果良好的药品。同时,监狱还和邯郸市人民医院建立了“警民共建,绿色通道”单位,并且配备了转诊专用警务车辆,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监狱的医疗环境。

5、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发展绿色低污染产业,淘汰污染较大的生产项目,保护服刑人员的身体健康,加强劳动保护,对生产作业环境进一步改善。这些举措将促进整个监狱各方面条件的发展,营造一个温暖和谐的劳动监狱改造环境,让服刑人员无其他不必要的顾虑,安心接受改造,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有利于整个监狱政务的健康发展。“八一作息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各项规定。监狱领导经常深入到监狱厨房了解服刑人员用餐情况,倾听服刑人员的心声,对需要改善提高的方面及时督促提高。

(3)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监狱工作方针。时刻牢记改造目的,通过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让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能够创造社会财富。

三、监狱民警队伍建设的情况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执法队伍建设变得越来越重要。监狱人民警察作为作为我国监狱机关的执法者,他们的整体素质直接关系到我国监狱事业的法制化水平。面对现阶段我国监狱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种种问题,要推进我国监狱事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就要求我们牢牢抓住监狱人民警察这个核心,把加强监狱民警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从而推进我国监狱事业稳步前进,让监狱教育能够有效服务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监狱民警的队伍现状分析

在我国现阶段,监狱警察干部队伍的党性教育要放在首位,要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作为监狱民警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好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的监狱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加强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制化教育,让其具备执法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能够做到规范执法,有效促进监狱的执法公正,同时加大对监狱人民警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大力开展岗位“赛比争”活动,通过竞赛活动提升监狱人民警察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等一系列活动,让监狱人民警察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自从“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在邯郸监狱广泛开展以来,很大程度增强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法治意识、履职意识和看齐意识,政治涵养得到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各方面素质都得到大幅度提升,进一步提高了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治理监狱的能力,队伍管理越来越规范化,为推进监狱工作稳步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一系列措施,邯郸市监狱人民警察的整体素质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取得的成绩可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要看到在工作中的不足,还在制约着监狱事业的进步,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缺乏足够的理想信念,整治素养不够高。自从我国改革开发后,我国社会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是各种社会思潮随着敞开的国门也随着进来,不良的社会思潮影响着我们的党员干部,贪图享乐、奢靡之风等等,让我们监狱人民警察的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对当前的社会建设和监狱事业缺乏足够的担当,没有正确的三观,造成自我认识模糊,工作态度散漫,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缺乏敢为人先的干劲,缺乏抵抗力和定力去应对社会上的种种诱惑,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考验,违反党纪国法的案件时有发生,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监狱人民警察整体的行业形象。

2、业务素质不高。社会变化日新月异,法治化水平也在不断提升,押犯结构和以前相比迥异,监狱人民警察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没有适应社会的发展,教育手段和方法明显滞后,对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应对能力差。同时,监狱人民警察的主动学习能力较低,不愿意自我更新知识,造成了业务能力不够高,然而实务是变化发展的,浅显的知识储备已经不能满足客观需要。

3、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结构不合理。对于以前通过不同渠道进入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同志,在理论知识层面较为缺乏,同时学习的主动性缺乏让他们与现实工作需要还有较大的差距。近年来,监狱系统通过公开招考录用监狱人民警察,为监狱人民警察注入了新鲜血液,让这支队伍更具有活力,提升了知识水平,优化了监狱人民警察的干部结构,但是从整体上来说,与司法部的“7910”目标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主要存在这学历偏低,职称偏少的情况,同时监狱医护人员、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匮乏。

4、个别监狱人民警察法制意识淡薄。在长期的监狱工作中以来,部分监狱人民警察存在着思想上的错误认识,把自己当成狱霸牢头,对自己的定位不够准确,对服刑人员的管理粗暴,与服刑人员不能划清界线,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同时,部分监狱人民警察组织工作纪律涣散,自律性差,成为了监狱人民警察中的“老油条”,对制度政策执行不到位,造成了工作的走样。

(二)、加强监狱民警队伍建设的举措

邯郸监狱在采取不同的举措,推动了整个监狱的发展,但是面对监狱人民警察干部队伍存在的这些亟待解决问题,需要对症下药,及时提出解决办法,进一步提升整个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为推动监狱事业的发展注入动力。

1、首先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持走政治建警政治强警的道路。我过的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马列主义,和历代党的领导人的思想,广泛开展学习“两学一做”,学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一,树立科学的三观,用科学理论指导整个监狱人民警察的建设强警工作。增强自身的党性修养,自觉抵制来自社会不良思潮影响坚定理想信念。二是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对于我们了解历史,铭记教训,坚定信念是具有十分主要的作用。各个单位组织团体都要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监狱人民警察也不例外。监狱党委要组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让爱党爱国的意识在每个监狱人民警察的理想信念里生根发芽,从而打造一致爱国敬业,纪律严明的监狱人民警察干部队伍,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整个监狱事业的发展。三要加强监狱人民警察的道德教育,不管是职业道德,家庭没得还是社会公德,都缺一不可。让自己不管是在家庭,在单位还是在社会都能够很好的适应自己的角色。同时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担当意识和看齐意识,创先争优,争做一名优秀的监狱人民警察。

2、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加大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学习,让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和法律素养得到一个较大的提升。让执法者首先知法懂法,然后再用法。同时要建立岗位老带新,加快新进干部对业务的掌握进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岗位练兵机制,通过岗位练兵,提升监狱人民警察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理能力,要突出有针对性以及实用性两点。加强体能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监狱民警队伍的政治素质、体能和技能素质,应对突发情况有能力解决。

3、从严治警,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加强监狱人民警察的制度体系建设,法治化和科学化的对监狱人民警察干部队伍管理,通过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办法,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积极性。二是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准入制度,根据不同的岗位设置科学合理的要求,对新进监狱人民警察的要求适当提高,坚持“凡进必考”的政策,通过地方公务员招考广泛吸收社会上的优秀人才,充实监狱警察队伍,不断优化队伍结构。

4、加强教育和监督,继续推进从严治党建设。一方面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从严治党的精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融入到监狱日常工作中;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廉洁自律教育,引导广大监狱人民警察牢固树立清正廉洁、执法为民思想;三是加大主要部门的监督,防止权利滋生腐败,腐蚀监狱人民警察干部队伍,共同发挥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作用,防患于未然。通过对警风和党风的建设,从思想上端正监狱执法者的行为,让制约和监督机制更行之有效,常态化,打造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监狱人民警察干部队伍。

四、公正执法

社会主义法治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执法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我国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邯郸监狱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严格依法治监、文明执法,让一切管理行为都运行在社会主义法治轨道上来。根据现阶段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要求,要求做到监狱执法管理规范化。通过刑罚执行的正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政务的公开透明,从而有效保障服刑人员合法权益,提高监狱改造质量。

1、严格执法。

由于以前对法律的执法程度不严,规范化程度低,在一定时期内形成了执法乱象。然而现阶段我国的法治水平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对于减刑假释工作,更要求严格把关,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所有的内容都要在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内进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时,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减刑假释工作,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从而充分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让他们从思想上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为以后投身社会打下基础,发挥出监狱改造服刑人员和稳定社会的作用。

2、深化教育改造。 改革永远是社会进步的主要动力,作为国家机关的监狱也不例外,要顺应改革的时代大趋势,做好监狱教育改革工作,转变监狱改造模式,由以前的管教罪犯转变为现代的教育服刑人员,实现监狱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质的飞跃。并且,要加强教育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不管是对于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还是对于监狱人民警察的自我教育和素质的提高,都要作为重点来抓,通过科学有效的教育工作,共同促进整个监狱事业的发展。

3、社会监督促进监狱执法

监狱作为我国的执法机关,执法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整个监狱工作的主线,然而法治水平的提升,社会民众对与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监狱是实现社会主义正义的主要步骤,社会期望高也就很正常,监狱的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公民对于法律的遵从度。所以,在监狱事业发展的今天,监狱工作的水平主要外在体现就是执法水平。执法的公正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是整个社会主义法治水平的体现,更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治的额发展在现代的一个主要体现就是各种的监督与参与,宪法赋予了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而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在行使权力,监督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这就要求我们的执法人员要习惯在阳光下执法,在镜头下执法。通过社会监督,倒逼监狱系统的内部改革和进步,确保社会主义正义的实现,让社会公民参与到我们的执法工作中去,从而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发挥党的先进性。强化监督模式,可以从狱内和狱外两方面。充分调动服刑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有效降低管理成本。他们就会认同和信任这种制度,而这对监狱的稳定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均产生着积极的影响。因此,服刑人员也可以成为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促使监狱管理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的提高,让整个监狱的执法工作越来越规范,从而促进我国监狱事业的整体发展。 参考文献

党建工作总结监所范文第4篇

看守所是用于羁押被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看守所的羁押对象? 依法被逮捕或被刑事拘留的~~ 交付执行刑期前的~~,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 不方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的人员

3、我国看守所的设置情况 、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包括公安部,省,市,县四级

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可以设置看守所

航空,森林,铁道,交通等系统相当于公安机关的可以设置看守所

军队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大军区的看守所由本级政治保卫部领导管理

4、看守所人员的配备

所长一名,副所长一名到两名,政治教导员或政委一名,所长可以由预审股的股长或副股长担任,县级以上的看守所一般编制的民警有15人。看守所应配备看守,财务,医疗,炊事等工作人员。应有女的工作人员

5、看守所的性质。

看守所是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我国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工具之一。、

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强力执行机关,对未决犯或已决犯进行羁押和劳动改造

是我国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法刑诉法看手法都有明确的规定

6、看守所的任务。

依法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警戒看守,保障安全 依法对羁押的~~进行教育

依法管理被羁押~~的生活和卫生

依法保障侦查审判,起诉程序的顺利进行

7、看守所的工作方针

坚持严密警戒看守和教育相结合

8、看守所工作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严格管理原则,文明管理原则,科学管理原则,直接管理原则

9、看守所工作制度

10、收押制度(概念,对象,程序,物品处理,分押分管,重要案犯羁押)

概念:收押是看守所对依法逮捕的犯嫌,被告人进行审查登记羁押的监管活动 对象:1.被依法判处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已决犯 2.依法被逮捕或刑事拘留的犯嫌,被告 3.一审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已决犯

4.再审案件的刑事被告人

5.公安司法机关正在押解或追捕在逃人员需要临时收押的。 程序:法律文件检验,验明收押凭证

健康检查

人身和物品检查

收押登记、

告知权利和监规。

物品管理:

对日常生活物品的,可以带进看守所

不需要用的物品,由看守所或亲属代为保管 罪证物品,可疑物品没收,应该注明清单 当面点清,犯嫌签名捺印,手续清楚

分押

严格分押的:男女,同案犯,健康的有传染病的,成年的未成年的 有分押条件的:初犯累犯已犯未决犯

单押的:知道国家机密的,会泄密的,间谍,外国籍人员,无国籍人员,泄密窃密的

收押重要案犯的制度

1.副厅局级的党政机关领导

2.全国或省级以上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各党派组织的负责人,省级领导的直系亲属在艺术,体育,科学,卫生,宗教等领域有重大贡献的人士

3.根据领导批示,由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部门直接承办的案件主犯 4.在国内有巨大影响的案犯 报告制度 收押24小时之内,上报上一级监管部门

省级监管部门须报告至部级单位,同时登记《重大案犯登记表》 关押情况一个月写一份报告,有特殊情况必须上报

不予收押的情况或对象

1.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人员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收押时可能会有生命危险的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有重大危险级别的案犯除外

3.身体有伤的,出具伤情证明,可能在羁押期间有生命危险的人员,不予收押,案件主管机关,应该在伤情情况表上注明 4.怀孕或哺育婴儿不到一年的妇女

11、警戒、看守制度

警戒看守制度是指看守人员为保障看守所安全或发生各种其他情况而采取警戒看守,押解,戒严等强制性监管活动。

12、警戒(武装警戒)的任务

1.在看守所的监门,监房,围墙,岗亭等外围场所实行24小时的武装警戒,

2.武装警察在监房,生活和劳改场所外围实施警戒, 3.强力禁止并镇压犯嫌,被告的骚乱与暴动。

13、提讯、押解制度

提讯制度是指看守人员把在押人员提交给办案人员进行询问的监管活动。

条件:办案人员凭提讯证或押票

由两位办案人员提审

看守人员负责提讯,每次只能提讯一人

交接过程保持谨慎,保证在押人员在控制之内 要求:1.做好交接工作

2.提讯后,要做好人身检查 3.要如实做好提讯登记

14、看守所的押解对象

对象:1.交付执行的案犯,2.交付执行的劳改人员 3.转交外地执行的在押人员

4.出所劳动的已决犯 5.出所探亲的已决犯 6.出所看病的在押人员 7.抓捕的看守所逃犯

15、押解方式

1.徒步押解,2.乘坐汽车押解,3.乘坐火车押解 4.乘坐飞机押解5.乘坐船押解 乘坐飞机的注意事项, 1.谁押解谁负责

2.一般不允许乘坐飞机押解,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押解单位所在地或押解出发地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由境外押解回国的,还需要民航总局的批准

3.要通过出发地当地的民航公安机关的同意,办理好押解手续

4.乘机时必须配备三倍多于押解犯的警力,不准携带武器,但可以携带械具,不可以与重要乘客同机

16、安全检查内容 1.人身检查

2.外围检查(大门,围墙检查,照明报警设施,警戒场所的检查)

3.劳改场所的检查

4.重点部位的检查(厕所,医疗室,放风场,厨房、重点地段场所 5.监室检查

17、安全检查的方法

1.经常性检查,2.定期性检查,月2次3.抽查

18、安全检查的要求

1.安全检查要规范化,合理化 2.安全检查要注意多样性,灵活性, 3.确保安全,文明检查 4.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获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合作和监督

19、押解时应注意的问题

1.押解的途中要提高警惕,防止犯嫌自杀逃脱自残。 2.对发生过自杀故意伤害或者是重要案犯的人员,可以添加械具

3.出发前应该说明押解时应该遵守的纪律,做好搜身检查 4.要在外面寄宿的,要加强警惕 20、生活、卫生管理制度

生活卫生制度是指看守人员对在押人员关于伙食,医疗,生活,卫生等方面进行管理的监管活动 1.应做好在押人员的生活管理

监房选取采光通风的场所,应该可以做到防寒防暑防寒,监房各方面设施陈旧的损坏的应该及时更换,防止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的破坏

在押人员的伙食应该按照看守所标准派发,禁止私自克扣,挪用

在押人员的衣服被褥由自己提供,确实提供不了由看守所提供

21、会见、通信制度

意义:稳定在押人员的情绪,有利于看守和审讯的安全进行

有利于获取犯嫌家属和社会舆论的支持和理解 法律权限:境内通信:办案机关的批准

境内会见:办案机关的批准,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主管局处长的批准。

境外会见:办案机关的批准,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 规则:近亲属会见

必须有看守人员和办案人员的监视

频率:一月2次,每次最多三人,半个小时 境内探亲:父母配偶子女病危 获得办案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的主管局处长的批准。

危害国家安全的,知道国家重大机密的,当天不能返回看守所,重要案犯的人由2名办案民警押解 送物的处理

1.日常生活用品,带进监房 2.不能带进监房的物品,退回 3.钱,由看守所代为保管 4.可疑物品,移交给办案机关 5.违禁品,没收

22、外国籍在押人员的会见、通信要求 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对象,近亲属,外国驻华大使,领事 特殊事项:1.要求参观监室,2.交谈案情

3.要求合照的. 4.要求会见看守所当局领导

23、警械和武器的使用

要求:依法(法律权限以内)准确(有事实依据) 及时(判断必须及时)适度(按照犯嫌的具体情况和武力级别) 警械:对象1.一审判处死刑二审维持原判的,尚未审核的 2.有明显的逃脱,行凶,自杀自残,暴动等举动的或者已经发生此类行为的,可以添加戒具防止继续此类行为的 3.有严重闹监行为的,不使用不足以制止的 4.被押解,提讯,交接,出所就医等程序需要的 注意事项:

警械不得作为刑讯,体罚的手段 不得对在押人员造成故意伤害 手铐脚镣不得超过15天

武器

对象;1.在押人员越狱或者暴动的 2.持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造成破坏的 3.挟持在押人员的

4.对看守人员和武装警察造成生命危险的 5.逃狱不听制止的或拒捕的 以上行为之一的, 经警告无效的

情况紧急的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不警告就使用武器 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况

1.犯罪嫌疑人是孕妇的,携带枪支等其他危险物品除外 2.在人群密集的场所,或者易燃易爆的场所,不开枪会造成更严重后果的除外 善后工作:

1.抢救伤员,2口头报告书面报告3.勘察,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勘察4.通知检察院和家属,

24、看 守 所 事 故 发 的 原 因

1.在押人员想方设法逃脱法律制裁,对抗看守

2.看守人员素质作风问题,思想麻痹,精神涣散,不按规章办事

3.看守所设施陈旧引起的事故,关押拥挤

25、脱 逃 事 故

脱逃事故是指在押人员为躲避法律制裁,个人或结伙摆脱看守警戒人员控制的行为

在押人员逃出大门或者围墙的行为

已决犯逃出生活劳改劳改外围警戒线或者警戒范围的行为 处置:对于尚未逃出大门或者警戒线的人员,责令其返回原来区域,

对于正在逃脱并逃脱到警戒线以外的人员应该鸣枪警告,直至鸣枪射击

对于逃脱的在押人员应该立即制定逮捕方案,制定通缉令 对监所其他的在押人员立即提审,查清原因,采取措施,惩罚有关人员

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情的发生

26、自杀死亡或自伤、自残原因?如何预防? 1.畏罪。2.碍于形象,女士领导

3.害怕接受法律制裁 4.某种原因的集体自杀 预防

加强巡查,密切观察

严把检查关,防止危险品流入监房 对各个对象进行了解,教育 采取强硬的防范措施

27、个人或者集体绝食

28、“牢头狱霸”的概念

29、如何预防在押人员打死在押人员(互殴致死)?30、监管工作与侦查讯问配合的要求?

31、监管工作与侦查讯问的内容?

党建工作总结监所范文第5篇

内容摘要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职能是惩罚改造罪犯,为国家长治久安保驾护航。确保司法公正,提高行刑效率,这是监狱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与客观需要。而强化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及透明度,推进阳光工程,惩治司法腐败,是保障公平与正义的强有力措施。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立足实际,突出重点,保证执法监督工作"有的放矢";第二部分拓宽渠道,加大力度,充分发挥执法监督机构和社会团体的重要作用;第三部分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实现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第四部分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务求执法监督工作做出实效。

关键词:文明执法社会监督三个结合两个转变监督机制

近年来,执法监督工作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如建立层层分解的目标考核机制、设立监狱长接待日和监狱长信箱、人民检察院驻狱检查室举报箱、聘请执法监督员、开设狱务公开专栏等,广开监督渠道,使执法工作透明度越来越高,保证执法机制越来越健全,同时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目前监狱少数干警在执法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仍反映出教育引导不够,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等较突出的问题。少数监狱存在着干警执法不严、失职渎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现象,他们玷污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人民群众对法制的崇高敬仰。所以,监狱在努力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同时,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形成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和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一、立足实际,突出重点,保证执法监督工作有的放矢

- 1 -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职责,监狱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社会化,客观上要求执法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全方位监督。而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又是确保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关键。如果重点不明,责任不清,措施不力,监督不严,就容易使不正之风潜滋暗长,甚至于导致腐败和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目前,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减刑、假释工作。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罪犯最关注、最敏感的问题,更是执法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执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直接关系到监狱安全稳定。对在办理减刑、假释工作中是否存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对罪犯减刑、假释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研究记录和专卷是否完整,对重要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无期徒刑不满12年、有期徒刑不足原判刑期三分之二得罪犯假释是否按规定报省局审核,对减刑、假释研究结果公示后罪犯反映的问题是否调查处理等,应进行重点监督。

(二)保外就医活动。重点是监督是否真正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研究过程中是否有徇私舞弊、把关不严、病情鉴定不准等。

(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无打骂、体罚、虐待罪犯行为。

(四)有无对罪犯乱罚款、乱收费问题。

(五)有无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物品、保存现金、财物,或者私自向罪犯提供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的。

二、拓宽渠道,加大力度,充分发挥执法监督机关和社会团体的重要作用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到执行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国家赋予的权力真正为国家谋利益。我省监狱系统为了确保执法工作在执行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法律的有效执行,普遍采用"三监督"制度。并通过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形成职能部门、群众监督的整体合力。坚持探索执法监督的内容、方式和渠道,确保监狱执法行为始终处于全社会的有效监督之下,快速提升监狱整体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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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查机关的一切执法活动都是按照宪法与法律的规定来实施和开展的,目的是为了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对监狱执法工作的全方位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监狱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监狱执法工作趋向法制化和正规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在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的职权中,对于监狱机关执行刑法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一项重要职权。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直接立案侦查虐待被监管人案件。

二是接受纪检部门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中的内部监督。

1.加强教育,提高干警素质,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如市监狱在加强教育的基础上,印发《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手册》,监狱新任中层领导与家属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和廉政宣誓,所有执法干警都认真签署《河南省濮阳市监狱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承诺责任书》此项举措,有效的约束了干警的执法行为。此措施实施后,监狱干警的执法自觉性提高了,违规违纪的人减少了,干事创业的氛围更浓了。

2.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监狱纪检部门可在狱内外明显位置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号码,举办监狱长接待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严格保密纪律,建立举报登记记录及相关的档案资料,保证监督渠道畅通无阻。

3.实行"阳光工程",全面推行狱务公开。再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把现有条件下能公开的内容完全公开,这其中包括罪犯的日常考核、奖惩、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临时离监等执法活动的所有依据、程序、环节、标准等。对狱务公开的内容,利用广播、板报、专栏、报纸、自动查询系统、闭路电视、刊物等多种工具和手段,尽可能使每名罪犯和犯属都能知晓。通过狱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有利于增强干警法制意识,提高执法水平,执法工作局面涣然一新。

三是接受社会有关部门和罪犯家属等各界人士的社会监督

1.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自我加压,监狱可在各级政府、人大、司法、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和监狱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精通法律、德高望重的人士作为监狱执法监督员。通过向他们汇报监狱执法情况,听取他们得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4 -

出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督查和整改。三是要重视同干警、服刑人员关注的"热点"、"难点"相结合。对"热点"、"难点"问题要理清思路,认真对待,这也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增强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拥护和不拥护、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正确与否的标准,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广泛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脚踏实地、真心诚意的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公正执行各项法律法规。

(五)实现"两个转变"。一是实现由过去单纯的职能部门的监督,转变为包括执法监督机关、社会各界、服刑人员及家属在内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全面监督,二是变事后的监督为事前、事中的监督,以便把握工作的主动性,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杜绝干警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

(六)坚持常抓不懈。执法监督工作不是权益之计,而是一项常期的艰巨性任务。由于形势的日新月异,新的执法问题还会不断出现,我们一定要把执法监督工作作为一项常期而艰巨的工作长抓不懈。同时还要看到其复杂性和艰巨性,尤其涉及体制、机制、制度上的问题,需要作出长期艰苦的努力。执法监督工作要长抓不懈,持之以恒,达到提高队伍整体执法水平的目的。

(七)完善监督机制。目前少数监狱干警队伍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反映出缺乏有效监督的实质性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监督的形式主义和制度棚架问题,归根到底还是解决好严格监督问题。只有在不断完善监督机制、保守监狱秘密的前提下,将一切能公开的执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公开透明的办理,才能防微杜渐,治标治本。

执法工作作为监狱各项工作的主线,执法监督工作将任重而道远。监狱执法队伍既要保持一如既往的热情,实事求是的态度,与时俱进的思路,更要不断完善自我,更新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不断的完善执法监督的机制和措施,探索执法监督的手段和方法,努力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确保监狱公正公平执法,进一步树立监狱机关整体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李明初:《监狱监所现代化规范化管理实务全书》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2004年

2席治国:《监狱监所常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集》 远方出版社2004年

3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监狱改革与发展探索》工商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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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晶 《监狱理论与实践》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2004年 5司法部2004年第三十六号文件2004年

党建工作总结监所范文第6篇

《执法规范》测试题(监所卷)

姓名: 得分:

一、单选题

1、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发现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 )。

A.将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服刑 B.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混管混押 C.其他违反留所服刑规定的 D.对有期徒刑判决一年以下留所服刑人员

2、看守所检察收押检察应当如何建立《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 A.逐人 B.按批次 C.每季度 D.按照工作安排

3、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 )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被监管人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监管机构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 )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 )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A.应当,应当 B.可以,可以 C.应当,可以 D.可以,应当

5、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题,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必要时应当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并向( )书面说明采纳意见情况和补充修改情况。

A.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B.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C.分管检察长 D.检察长

6、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 A.提请或呈报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B.提请或呈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提起或呈报是否经过政法机关批准

D.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是否提请或者呈报。

7、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 )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领导、领导 B.领导、监督、主管 C.指导、监督、主管 D.领导、指导、主管

8、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执法过错线索,由( )受理、调查。 A.其所在人民检察院 B.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同级政法委

9、监狱检察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 )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一个月

10、事故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

A.被监管人脱逃 B.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C.被监管人不按时劳动 D.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

11、派驻检察机构发现入所人员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发现后( )内,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劳教审批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 )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劳教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A.三日,十五日 B.五日,十五日 C.五日,十日 D.三日,十日

12、执法过错线索管理部门收到执法过错线索后,应当及时填写执法过错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在( )内审核完毕,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A.十五日 B.一个月 C.四十五日 D.三个月

13、哪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将提请、裁定减刑检察活动情况填入《监外执行罪犯减刑情况登记表》。 A.县级 B.市级 C.省级

14、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 )办理 A.转交罪犯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B.转交原审地人民检察院

C.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 D.转交负责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15、看守所检察羁押期限检查的内容不包括: A.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 B.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

C.看守所是否在罪犯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D.是否向公安局汇报

16、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提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规章规定条件 B.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 C.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监狱是否提请减刑假释 D.提请减刑、假释是否与刑法相违背

17、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移送( )办理。 A.作出原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部门 B.作出原判决、裁定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C.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D.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18、监狱检察中,以下情形中,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有。

A.监狱民警要求违纪罪犯蹲马步的 B.罪犯因劳动任务未完成被降低伙食标准的 C.因生产任务紧迫,要求罪犯每天劳动十八小时的 D.以上三项都是

19、共同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应按

A.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分别依时间顺序排列; B.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顺序排列; C.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主次地位或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顺序排列。 20、( )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 A.检委会 B.副检察长 C.检察长 D.处长

21、执法办案部门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承担以下职责:( ) A.对本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监督;

B.对本院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口部门检察人员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C.对本院检察人员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22、看守所检察留所服刑检察的内容不包括:

A.办理留所服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B.是否将未成年犯或者被决定劳教人员留所执行 C.是否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分别关押 D.在押人员与看守所民警是否有近亲属关系

23、承办案件的监所检察部门拟作撤销案件的,应当将( )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

A.撤销案件意见书 B.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 C.案件全部卷宗材料 D.以上三项都是

24、假释活动的检察内容是

A.提请减刑是否符合条件 B.是否收集卷宗 C.提请减刑假释条件是否符合条件

25、看守所检察出所检察的方法包括。 A.查阅出所人员出所登记和出所凭证 B.进行训话 C.再教育 D.是否按时到指定机关报道

26、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 )出席,方能举行。 A.过半数 B.过五分之三 C.过三分之二 D.过四分之三

27、派驻检察机构或者监所检察部门( ),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A.发现严重违法情况

B.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五日内未予纠正或不说明理由的 C.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的

D.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五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

28、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人民检察院接到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多少时间对尸体进行检验 A.12小时 B.24小时 C.36小时 D.8小时

29、收监执行检察的方法,错误的是( )。

A.查阅公安机关记录暂予监外执行违法违规情况的相关材料 B.向监外执行罪犯的工作单位的主管机关了解情况 C.必要时与监外执行罪犯谈话 D.向有关基层组织了解情况

30、监外执行检察中减刑检察内容不包括( )。

A.提请减刑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B.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是否应当减刑的罪犯而没有减刑 D.是否经检察长批准

二、多选题

31、下列监狱在减刑、假释活动中的有关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有( )

A.为坚称自己被冤枉的罪犯提请减刑的 B.在某犯被减刑后半个月后再次提请减刑的 C.某犯因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提请减刑的 D.某犯因爆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提请假释的

32、发现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动中有( )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A.没有收押凭证或者收押凭证不齐全而收押的,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B.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C.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D.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的

33、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 )保证办案质量。 A.各司其职 B.互不干涉 C.互相制约 D.通力合作

34、上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的内容有( )

A.上报的备案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B.根据备案材料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分析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C.案件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实、充分 D.案件办理的程序是否合法

35、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在收监执行活动中有( ),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A.公安机关对缓刑罪犯已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

B.公安机关对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的

C.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D.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的

36、监外执行检察中,发现交付执行活动有下列哪些情节,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A.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了监外执行法律文书的 B.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的 C.没有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D.公安机关不接收监外执行罪犯的

37、全国人大代表直接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由地方政府负责交办或转办 B.由地方人大负责交办或转办 C.由收到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D.由其他相关机关直接办理

38、发现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动中,有下列哪些情形应该提出纠正意见( ) A.没有收押凭证的 B.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C.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D.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39、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发现服刑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 ) A.适宜于服刑地人民法院办理的,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B.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C.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D.除职务犯罪之外,全部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40、可以呈报保外就医的情形有( )

A.某犯口腔溃疡长期不愈 B.某犯手臂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C.某犯患严重糖尿病并带有严重高血压,狱内治疗长期无效 D.某犯患尿毒症在狱内长期医治无效

41、看守所检察羁押期限检查的内容包括( )。 A.看守所执行办案换押制度是否严格 B.应当换押的是否及时督促办案机关换押

C.看守所是否在罪犯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 D.是否向公安局汇报

42、监狱检察中,禁闭检察的方法有( )

A.对禁闭室进行现场检察 B.适用禁闭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C.执行禁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D.二十四小时监控禁闭室

43、省级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转交案件办结后,应当( ) A.直接答复转交案件的全国人大代表 B.经院领导审核签发形成本院发文的文件 C.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D.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厅

44、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检察方法包括( )。 A.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的案卷材料

B.审查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资料

C.参加看守所审核拟提请或者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并对不符合规定的罪犯形式一票否决权

D.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45、发现监狱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A.没有按照规定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的 B.由罪犯担任小组长管理其他罪犯的 C.劳动区域内未安放消防设备的 D.对伤病罪犯没有及时治疗的

46、看守所检察收押检察的方法( )。

A.审查收押凭证 B.现场检察收押活动 C.体检和现场检察收押活动 D.其他

47、人民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内部监督中,应当重点防止和纠正的行为:( )

A.非法搜查,违法违规扣押、冻结追缴款物,或者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追缴款物及其孳息的

B.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活动的

C.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鉴定结论,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D.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48、看守所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方法:( )

A.对监区、监室、提讯室、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 B.查阅在押人员登记名册、伙食账薄、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 C.向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和监管民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D.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

49、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方法( )。 A.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

B.审查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资料

C.列席看守所审核拟提请或者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

D.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等情况

50、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在下列哪些诉讼阶段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备案( ) A.立案侦查 B.决定逮捕 C.侦查终结 D.起诉或者不诉

51、省级人民检察院对代表提出的问题没有查清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可以( )。 A.直接自行补查 B.提出书面退查意见 C.由办公厅退回原承办省级人民检察院重查 D.经院领导批准自行补查

52、人民检察院及其执法办案部门经集体讨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 )承担责任。 A.集体讨论的主持人 B.导致错误决定产生的其他人员 C.执法办案部门的相关人员 D.参与讨论的所有人员

53、看守所羁押期限检查的方法有( )。 A.查看看守所登记和换押手续

B.提示看守所及时履行羁押期限预警职责 C.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信息联网

D.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监所检察部门向本院办案部门发出《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提示函》

54、监外执行检察中减刑检察内容包括( )。 A.提请减刑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B.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是否应当减刑的罪犯而没有减刑 D.是否经检察长批准

55、监所检察部门发现在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活动中有( ),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A.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的 B.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C.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因交付执行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

D.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56、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中,应对哪些地点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查( )。 A.生活现场 B.学习现场 C.会见现场 D.劳动现场

57、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

A.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被错误处理的。 B.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宣告无罪的。 C.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遗漏的。 D.涉案人员自杀、自伤、行凶的。

58、承办部门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事项或案件,其程序是:( ) A.承办检察官提出办理意见 B.承办部门讨论

C.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 D.经分管检察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59、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A.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B.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C.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D.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60、证据之间( )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A.具有内在的联系

B.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 C.确实充分

D.能合理排除矛盾

61、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的内容包括( )。 A.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B.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C.交付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是否及时

D.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存在漏管现象

62、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本部门已办结的案件,应向办公厅提供( )。 A.案卷材料 B.审查报告 C.结案报告

D.代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转交案件情况答复函》

63、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上报的备案材料有( ) A.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 B.撤案决定书

C.移送起诉意见书、移送不起诉意见书 D.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64、被判处( )罪犯出所时,驻所检察室应当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告知表》,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

A.管制

B.宣告缓刑 C.裁定假释

D.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刑满释放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65、看守所收押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判决确定前未被羁押的罪犯,需要的法律文书包括( )。 登记表》。

75、看守所收押检察的方法审查收押凭证和现场检察收押活动。

76、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三十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77、人民监督员应当推举一人主持会议,并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评议和表决。

A.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B.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书 C.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 D.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66、关于超期羁押,下列( )是正确的。

A.发现看守所没有报告超期羁押的,立即向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B.发现本院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超期羁押的,立即向办案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

C.发现同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D.发现上级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及时层报上级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 6

7、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其程序是:( ) A.检察人员承办

B.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

C.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D.检察长办公会决定

68、案件承办人员从受理案件起,应当认真收集有关:( ) A.诉讼文书 B.工作文书 C.证据材料 D.其他案卷材料

69、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可以采取的形式是( )。

A.以《落实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专用函》书面答复 B.根据案件情况和代表要求电话答复

C.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走访代表当面答复 D.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走访代表当面答复 70、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存档的材料包括:( )

A.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情况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的发言 B.会议纪要

C.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

D.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

三、判断题

71、对于刑事案件中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注意审查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72、出监检察的方法除了查阅罪犯出监登记和出监凭证外,还包括与出监罪犯进行集体谈话,了解情况。

73、办理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期间该罪犯原判刑期届满的,在侦查阶段由监狱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转监狱所在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逮捕

74、对于看守所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情况,驻所检察室应当记入《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

78、监管场所出现事故,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立即派驻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

79、负责审查备案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填写《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备案审查表》。

80、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

81、案件承办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拟定每个案件的保管期限,填写于卷皮“保管期限”一栏中。

82、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暂不作出决定,另行审议。 8

3、人民检察院可以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84、承办人员因执行主管人员的错误命令、决定造成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员和主管人员承担责任。 8

5、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印发各位委员并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

86、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向本院办案部门发出《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提示函》。

87、监狱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内容包括罪犯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8

8、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包括交付执行检察、监管活动检察、收监执行检察等。 8

9、对重要案件的答复意见,分管检察长审核后应报检察长审签或提交检委会讨论。

90、检察人员自行回避或者被申请回避,在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办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进行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9

1、检察人员是指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执法办案职责的人员。

92、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93、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

94、案件承办人或业务部门内勤每个月依据办案进展情况,全面、准确、及时地填录案件登记卡。每月案件登记卡填录完成后,报送本院统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9

5、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实际时间顺序依次排列。

96、各种证据应当先按材料的种类等不同特征分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

97、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终止执行检察包括检察终止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具备相关手续。

98、发现劳教人员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的,适宜于原审批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

99、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检察院办理。100、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会议,可以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后发表意见。

监所卷答案 单选

130 DABCB CABCC ABACD ACDAC BDDCA AABBD 多选

3140 BD ABCD AC ABD ABCD

ABCD ABD ABCD ABC CD 4150 ABC ABC BC ABD ABCD

AB ABCD ABCD ABCD ABCD 5160 BCD AB ABCD ABC ABCD

ABCD ACD ABCD ABCD ABD 6170 ABCD BCD ABCD ABCD ABC

ABCD ABC ABCD ABCD ABCD 判断

7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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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总结监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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