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汇报范文
处置非法集资汇报范文第1篇
金融风险”专项检查整顿活动
工作情况汇报
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安定,根据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安排,我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业务科室对我局主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了专项检查,深入调查摸底,分类化解风险。现将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
目前,经省工信厅批准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共计XX家,注册资本XX亿元,从业人员XX人。全市XX家小额贷款公司整体运作较好,能够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账面不存在非法融资、吸收存款等现象。截止2012年4月底,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累计为XX户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XX笔,累计发放贷款XX亿元,其中为XX户中小企业发放贷款XX亿元;为XX户个体工商户及创业者发放贷款XX亿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情况
从去年7月全省开展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以来,我市
1 各级各部门迅速行动,深入推进,规范整顿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行业发展秩序得到维护。通过清理清查,民间融资担保业务已全部消化完毕,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和控制。外地担保机构在我市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已全部撤销,违规宣传、广告等清理完毕,市场环境逐步净化。二是经营行为趋于规范。全市取得经营许可证的XX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共计XX万元,今年1-4月份,这X家公司累计为XX家中小企业办理贷款担保业务XX笔,在保责任余额XX万元,较好发挥了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一定效果。
二、主要做法
1、加大宣传力度,净化市场。为促进全市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我局进一步加大了担保、小额贷款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会议宣传等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担保机构的准入资格、经营范围等内容,明确监管措施,提示社会风险,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同时我们还要求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八不准”业务经营准则,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和利用社会力量加强对小额公司及担保机构的监督约束。
2、开展风险排查,防范风险。2011年以来,我局多次组织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开展对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
2 司各类风险排查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查阅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财务账簿、组织专项审计等形式,切实掌握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争取对有苗头风险做到及时发现,尽快处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担保、小额贷款风险防范处置预案,对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反应,密切协作,控制事态,化解风险。
3、强化行业监管,综合治理。在日常工作中,我局着力加强对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监管。一是实行省、市、县三级审核审批制,严把准入关口。二是责成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高管人员向社会做出合规经营公开承诺。三是建立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直报系统,每月上报业务、财务报表,及时掌握公司情况。四是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高管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考试合格方可取得高管资格。五是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公司银行对账单和业务手续,检查公司是否有违规资金运作。六是实行行业年审制度,年底组织专项审计,对存在问题的公司,行业年审不予通过。
4、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我局按规定要求各县(市、区)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建立了值班制度,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联系人,保持电话畅通。制定了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要情况随
3 时上报机制,确保出现情况时及时处置。同时我们加强和市处置非法集资联系会议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对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上报,并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处理,联合执法,共同查处,形成合力。
三、下步打算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防范、打击工作,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做好: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处置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和高压态势,密切关注非法集资的新动向、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的产生,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一是进一步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增强宣传实效。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互联网的作用,向社会公众介绍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利用各类媒体舆论优势监督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二是协调联系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加强广告监管,有效遏制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以高息理财为名的变相吸收
4 公众存款的广告。
3、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确保担保、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一是建立完善业务信息报告制度,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信用评价制度等监管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二是指导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督促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和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的风险防控机制。
处置非法集资汇报范文第2篇
随着目前社会非法集资越来越严重,银行及早识别非法集资,及早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将不良的苗头扼杀在摇篮中,保护好人民群众的血泪钱。 识别非法集资可以从其特点搜索。在短时间内,突然有大量的客户向少数的几个银行账号转账;或者新开户的客户增加,但是开户后短时间内转账划走;开户转账时候咨询该类转账客户回答闪烁,汇款金额一般为整数,用途为“投资”等。面对此类收款账户“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中转账户“快进快出、频繁收付”,返款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类型应该及早形成可疑交易报告上报。
非法集资的风险危害大,由于其集资来源于社会群众的资金,集资用途没有实际性投资,根本就不可能有“厚利”,这部分集资可能用于放高利贷等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安全。
防控非法集资的措施。加大力度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银行前台服务人员认真核实前来办理开户转账客户的资料的真实性,电子银行及时搜索出交易可疑的账户信息,对此类账户交易及时排查,尽早扼杀苗头或者尽早发现非法集资的踪迹,及时提交可以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处置非法集资汇报范文第3篇
(二)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三)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四)参与非法集资,钱财难以保全
(五)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六)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七)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八)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九)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处置非法集资汇报范文第4篇
答:
什么是非法集资
其特点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怎样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有关部门建议: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3.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
4.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一)要认清主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络各种诱惑。坚信“天上
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认识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
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寸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
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
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
的资金以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
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债权债务清
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扌法财物的,子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
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政府只负责
处置非法集资汇报范文第5篇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7]70号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2007-10-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精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紧迫性
近年来,多种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在北京地区时有发生,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欺骗性强、涉及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危害首都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按照国家及本市关于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主动排查风险,果断处置,有效遏制北京地区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蔓延的势头。
二、准确识别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特点和主要形式
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多数都涉嫌刑事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主要特点:一是蔓延快、仿效性高。由于采用招聘员工、推销分成等方式,容易在短时间内引发大范围蔓延。二是隐蔽性强、周期短。违法者经常以签订合同等方式伪装成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案发后迅速销毁证据、关闭公司、逃避打击。三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被蒙蔽的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低收入阶层,经济损失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力脆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政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以提供种苗、商品销售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支付回报等。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等。
三、切实履行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职责
本市成立市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吉林常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市高级法院、市检察院等。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涉及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由市公安局、北京银监局等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涉及处置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工作,由市公安局、北京证监局等单位提出初步意见;市金融办负责本市有关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的协调和信息汇总等工作。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落实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会商、处置机制,准确把握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基本特征和处置工作政策界限,加强监测,提早发现,密切配合,周密调查,迅速认定,果断处置,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本地区、本行业管理职责,将监测和处置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综合运用管理手段,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各级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查防并举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监测预警,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和信息报送,建立起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防范预警体系。对于近年来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多发的行业,要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防止风险进一步积聚。金融监管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监控可疑资金流向、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四、依法处置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凡涉及以下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严禁以各种形式非法集资。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社会尤其是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债券等。严禁以代管、代租等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回报。
(二)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未经依法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禁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和外汇买卖。
(三)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四)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五)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五、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工作 加强对打击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工作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制止各种虚假宣传对公众的误导。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手段,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及其严重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要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公开报道,威慑违法分子,教育社会公众,形成对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强大舆论攻势。
加大对处置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帮助社会公众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融资政策,倡导理性投资。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对涉及公众上访的,有关部门要进行宣传解释,妥善处理。
二
处置非法集资汇报范文第6篇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引用产权式返租、电子商务、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等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大致可以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处置非法集资汇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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