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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71

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制度范文第1篇

加快形成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新常态

总书记强调,要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引领各项工作,将从严治党提升到全局性、战略性高度,彰显了中央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履行历史责任的政治担当。“治国就是治吏”,从严治党能不能落到实处,关键看从严治吏能否形成常态长效。组织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把使命牢记心中、把责任扛在肩上,积极作为、敢于担当,把“严”字作为干部工作的主基调,贯穿到干部管理的全过程、各方面,推动形成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新常态。

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干部管理

党要管党,首先要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要从严治吏。近年来,荣成市结合地方实际,加强基层干部管理,进一步提高了干部素质,密切了党群关系,营造了良好政治生态,巩固了党的执政根基。

一、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加强基层干部管理的必要性

(一)从严管理干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

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重在从严管理干部。我们的党员、干部队伍庞大,管理起来难度很大,但又必须管好,管不好就会出乱子。我们国家要出问题主要出在共产党内,我们党要出问题主要出在干部身上。”新的历史时期, 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党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干部作为党的事业的生力军,是行政队伍的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党执政行为的执行者。基层干部更是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其素质和能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党的事业的发展进步。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根据基层现实情况,积极探索干部管理新方法,提升干部“精、气、神”,严格执行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利用制度约束激励干部,完善干部选拔机制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组织保证。

(二)从严管理干部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际需要

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就是要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基层处于党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第一线,最能体现党的纪律性,最需要高度纯洁、最需要精兵强将、最需要党和人民信得过。基层党组织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基础。基层工作抓不实,全面从严治党就会落空,流于形式。只有从严管理干部,激活基层组织活力,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的总要求落实到基层组织建设中,落实到每个单位和每位机关干部。加强基层干部管理顺应全面从严治党总要求与基层组织建设实际相结合的新需求,是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在基层落地生根的重要保障。

二、荣成市加强基层干部管理的做法及成效

荣成市结合干部考察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围绕提升干部精气神、执行力、责任感和纪律性,在顺承原有例会调度、台账管理、督查考核“三位一体”落实链条的基础上,设计了基层干部管理考评“4+2”体系:“4”指机关管理、民主评议、中心工作、业务工作四个基本项;“2”指风险管控、创新激励两个附加项,以附加分的形式进行考核。其中,机关管理考核,主要对机关干部考勤、请销假、值班等日常管理事项进行考核,把机关纪律挺起来;民主评议考核,每月月底组织机关干部利用手机平台互相评议;中心工作考核,先由班子会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重心及阶段性任务确定中心工作内容,再根据工作量和每周点评情况赋分;业务工作考核,是对机关干部所负责的常规性工作实行奖优罚劣;风险管控考核,主要根据机关干部提报或出现的风险点赋分,强化干部的风险意识;创新激励考核,主要结合荣成创新型城市建设,鼓励大家创新思路、创新举措,对一些新方法、新经验进行奖励赋分。

为保障“4+2”考评体系的有效运转,专门研发机关规范化管理云平台APP软件,包含工作日志、电子签到、民主评议、组织通知、项目计划等27项具体应用,覆盖机关管理、工作调度、考核考评各领域。基层干部每天在线签到签退、撰写工作日志、调度工作开展,相关情况当天通报,单位“一把手”每周召开例会,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点评,每月月底形成量化的考核结果并公开公示。通过“日调度、周点评、月考核”的方式,实现逐人逐岗扁平化、信息化管理。

通?^对基层干部的规范化管理,把原来的定性分析变为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变结果监督为过程监督,建立起了对干部考核的常态化机制,机关效能明显提升:

(一)被动管理变自我约束,工作作风明显转变

以往关于机关纪律的规定,各市直部门和镇街往往是制度、要求一大堆,但实际上却形同虚设,执行效果并不好。以最基本的考勤纪律为例,不少机关干部认为,与公车私用、公款吃喝比起来,上班迟到早退这种“小事”无伤大雅,也不会产生多严重的后果。因此迟到早退现象经常发生。用云平台考核后,上下班要使用手机签到、签退,并直接定位位置,记录时间。考核时主要读取程序后台的统计数据进行通报,避免了人为因素,以往的被动管理变成了主动约束。推行基层干部管理考评体系,对机关纪律和业务工作的91项制度进行理顺,统一形成了制度模板,从而增强了制度考核的可操作性,维护了制度的权威性,使机关干部纪律意识明显增强,讲规矩、守纪律成为一种常态、一种习惯。

(二)“日调度、周点评、月考核”,工作效能显著提高

机关工作就是“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头绪多、任务重,大到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安全稳定等重点工作,小到环境卫生、邻里纠纷、会务接待等临时性任务,都要干部一件一件去落实,往往“眉毛”“胡子”一把抓,很多时候陷于忙于应付、疲于应付的泥潭,工作效能大打折扣。而推行机关规范化管理后,通过“日调度、周点评、月考核”,形成了一套“计划、督导、落实、整改、考核”的管理流程,将千头万绪、纷繁复杂的机关工作细化成步骤清晰的流程,机关领导直接统筹部署调度各项工作。广大机关干部普遍反映,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三)搭建展示风采的平台载体,干部工作积极性充分调动

推行机关规范化管理体系,机关干部工作干得好不好直接在分数上体现,一月一公示,并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极大调动了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此基础上,部分机关还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各类活动,进一步丰富完善管理考核体系。如开展“为干部点赞、为事业喝彩”活动,通过身边人、分管科室、分管领导提报,对干部在日志中、平时工作中不易被发现的典型工作进行筛选,经党委副书记审核、党委研判,在机关会上进行通报表扬,进一步激发干部工作热情,在机关形成了人人比奉献、比工作、比业绩的良好氛围。工作做得好,领导认可、同事认同,这种认同感激发了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主动作为的多了、被动应付的少了,大家的精力始终处于满格状态。

(四)考核精准、评议透明,政治生态向好,人心顺、正气足

科学设置考评内容,量化考核标准,科学设定每项考核内容的指标权重,机关干部考核不再抽象、主观化,考核结果让人更加信服。比如民主评议,可以在任何地点使用手机完成。云平台工作日志清清楚楚列明每人每月的工作,以此为参考进行的评议更客观、更有说服力。以前评先选优,基本全是老同志在前,人情关系比重大。久而久之,年轻人觉得反正没有机会,干多干少一个样。现在云平台是个工作证据,翻看记录,谁干得好,一目了然,再结合领导和其他干部的评价,民主考评更加公平公正,年轻人的干劲更足了。

(五)变“治疗型”政府为“预见型”政府,规避失误保护干部

在传统体制下,政府是“事后补救型”,往往习惯于被动地处理问题,缺乏?L远规划,导致大量社会问题出现。基层干部管理考核体系创新设置了风险管控考核版块,变“治疗型”政府为“预见型”政府。如宁津街道镆铘岛进村路无路灯,机关干部将其作为风险点提报。党委会上,纪委书记向党委会汇报,经集体研讨形成处理决议,决定投资50万元安装路灯,消除了交通安全隐患,保证了群众的出行安全。除防控工作中的隐患外,也防控干部的廉政风险苗头性问题。通过划出岗位风险“红线”,对经常“碰线”的干部,根据问题轻重,采取提醒、批评、约谈、通报、检讨五种方式进行问责,让干部对风险管控的认识日益加深,自觉、有意识地去规避潜在风险。

三、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的基层干部管理的价值思考

(一)打造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现代机关模式

全面从严治党也是生产力。从严治党的目的不在于惩治,而在于锻造更廉洁、更能干的干部队伍,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和经济建设不是互不牵涉的“两张皮”,只有切实加强党的建设,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保证。政治清明、法治昌明、权力谦抑,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虽不直接出产真金白银,却可以为持续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无形的干部优良作风和干群凝聚力,蕴藏着无穷的生产力。只有坚持不懈从严治党,坚定不移转变作风,力扫敷衍了事、拖拖沓沓、庸碌无为的痼疾,才会给一方发展注入强劲活力。现代社会中管理日益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各行各业中,精细化管理日益被重视。改革传统的粗放型机关管理,将精细化管理引入到政府工作领域,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政府执行力,是党和政府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是促进执政科学化的必由之路。加强基层干部管理,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现代机关模式,打造一支“改革创新、真才实学、求真务实、公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有利于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干部管理模式创新

传统干部管理模式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金字塔式,自上而下、层级分明,各司其职、互不交叉。另一种是矩阵式,日常业务工作,按照班子分工,实行层次管理;中心工作,往往打破班子日常分工,采取“分割成块、集中攻坚”的方式,由班子成员牵头,分头完成任务,形成横向管理架构。从实践看,上述两种传统管理模式都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管理层级过多,信息传递和工作落实效率偏低。二是在某一职位上的干部不一定是最了解这项工作的人,而熟知这一领域情况的干部,因为缺乏考核激励机制,又缺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结果造成“外行人干内行事、内行人看热闹”的情况。三是基层情况复杂多变,群众需求是立体式的,而行政管理体制是条块式的,在自上而下谋划推进工作过程中,会导致信息不匹配、不对称,权责无法对等,造成了工作中的“空白点”,影响了工作成效。基层干部管理考核体系,通过制度约束和云平台的使用,极大的提高了干部管理的规范化。一是制度化。通过规范管理、建立中心工作和风险管控台账等形式,把各项工作纳入制度化框架,实现制度管人管事。二是公开化。通过云平台,基层干部管理考核体系实现了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化。三是精准化。实现了对干部的精细管理、精准考核。四是动态化。动态化跟踪管理,取得干部在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数据,有利于干部个人自我评价和组织评价,为分析判断机关工作提供客观科学依据。五是扁平化。简化了管理层次,以分权管理为主、通过平台管理进行传递,缩短了管理通道和路径。例如,通过查看和点评工作日志,领导和基层干部之间可以进行直线的交流,打破了传统的绝对集权管理的“金字塔”管理模式,有效的解决了决策和管理效率低下、传递过程时间长、信息容易失真等问题,大大提升了管理效能。

(三)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的制度建设

制度治党一直都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党的制度建设形成了党在实践中的制度优势。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党的制度能否有效运转,关乎全面从严治党的理念能否落实。解决制度问题根本在于形成制度体系,发挥制度权威,让“从严治党”转起来。实践证明,制度设计是否科学,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否强,对执行过程是否顺利、执行目标能否实现有着关键作用。基层干部管理考核体系从地方从实际出发,细化中央制度规定,提升制度的科学性、严谨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找准问题关键,做到有的放矢;摒弃大而空,讲求适用、管用,切合实际;结合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其成因,提出管用的对策,强化制度规则约束力;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以改革创新精神补齐制度短板,用制度管人管事,层层抓好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突出制度化、常态化、可操作性,促进制度治党理念在干部管理层面有效践行。

(四)塑造具有正确价值观的机关文化

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制度范文第3篇

一、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我所成立了以王传玲所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食品放心工程实施的组织、检查和协调。为加强我区食品加工、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上安全、卫生、放心的食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的详细实施方案,重点强化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凡不符合卫生要求,不具备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发证。我们组织人员定期认真审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和安全程度,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不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和不允许生产经营的项目,为进一步确保食品安全,我们加大了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取缔非法经营,严肃查处无卫生许可证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业户,1-3月份,共取缔非法经营食品者近2xxxx。

二、开展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许可审核发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从3月12号,在全区开展了食品从业人员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区卫生监督所组织卫生监督员,逐乡逐户、边通知体检边查证。上半年下发体检通知450xxxx户次,督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230xxxx,共中,体检不合格人员3xxxx,经审查验收为39xxxx办理卫生许可证,办理健康证180xxxx。

三、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节日前后食品卫生专项检查

根据上级要求,1-3月份我们组织开展了餐饮业卫生专项检查、酱油醋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和定型包装食品专项检查,共检查餐饮业单位2xxxx,共中2xxxx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检查人业人员8xxxx,7xxxx取得有效健康证,存在的问题有:熟食间不能专用,缺少空调、紫外线杀菌灯;粗加工与烹调同在一室,餐具消毒设施不全,不能坚持消毒,无保洁设施等。检查酱油醋生产企业xxxx,其中紫庄万鲜酱油厂、汴塘四里桥酿造厂生产环境脏、乱,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违法生产加工酱油醋,生产用原料未按规定索证,区监督所对其依法进行取缔并立案处罚。检查1xxxx商场、超市和12xxxx个体批发部的定型包装食品,结果大型商场、超市在食品采购、索证、贮存及从业人员卫生等方面较好。个体批发部则存在严重问题,大多数个体批发部从淮海食品城购进大批散装食品后,又进行小包装,既无厂名、厂址,又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并且均未索取食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单。有一部分罐装食品无标识,标签或标识不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模糊不清,甚至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个体批发部采购的部分保健食品比较混乱,内容上随意扩大宣传保健效果。在食品贮存方面,商场、超市均有单独的食品冷库,能够做到隔墙离地,分类存放,挡鼠板、地爬子等卫生设施齐全。个体批发部一般无单独的食品冷库,并将食品随意堆放在地上,现场检查30xxxx健康证,持证率达到8xxxx,主要是因临时帮忙人员较多。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个体批发部的监督管理。

(二)散装食品卫生专项检查

4月18日-22日,区卫生监督所依据《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对全区生产经营散装食品的超市、商场进行为期5天的执法检查,共检查1xxxx商场、超市,卫生许可证持率为10xxxx,检查从业人员32xxxx,其中xxxx未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检查同时,对散装食品进行了随机抽样,共采集样品24份,监督销毁超期食品2xxxx公斤。对在采购中不能按要求索证,卫生设施不全及经营无任何标识,标鉴食品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奶粉市场专项检查

4月23日-5月25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出动本所执法人员及镇防保站卫生检查人员共3xxxx,对全区市售奶粉进行了为期一个月余的卫生专项检查,此次检查累计出动人员36xxxx次,检查车辆5xxxx,检查2xxxx大型食品超市,商场和57xxxx个体批发部、商店,查到可疑奶粉33种,销毁无检验合格证的可疑奶粉22.4公斤,抽样样品6份。

(四)冷饮、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5月8日-15日,对全区冷饮、纯净水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本次共检查2xxxx单位,共中冷饮生产经营单位2xxxx,纯净水生产单位xxxx。2xxxx冷饮生产经营单位,1xxxx申请办理了卫生许可证,4xxxx从业人员,持健康证4xxxx,持证率9xxxx,抽查14xxxx冷饮品种,索证的仅有7种,标识标签符合要求的有129种。xxxx纯净水生产单位均持有效卫生许可证。卫生制度健全,卫生设施齐全,标识、包装符合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五)裱花蛋糕卫生专项检查

6月1日至5日,检查1xxxx生产裱花蛋糕的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1xxxx,无证经营者xxxx。1xxxx单位均配备冷藏设备,并正常运转。1xxxx单位中有xxxx超市的生产条件及个人卫生状况良好,xxxx个体加工点卫生条件较差,已提出整改意见。此次现场检查2xxxx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者2xxxx。1xxxx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均未按要求索证。

(六)学校食堂卫生专项检查

为贯彻落实《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的紧急通知》,我们组织对辖区内26所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幼儿园的食堂卫生安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指导。各学校食堂按要求都成立了由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了食物中毒及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制定了学校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和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与校领导签订了学校食堂责任状。检查中,针对食品采购、贮藏、加工、烹调、售卖、餐具消毒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为提高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水平,在检查过程中,认真向从业人员讲解食品卫生知识、发放培训资料,并下发试卷进行考核。为了更加规范我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学校食堂逐一建立了行业卫生档案。

(七)卫生抽检工作

1-6月份,对我区熟卤肉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酱油、醋、糕点、酒类、冷饮制品、纯净水、生活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共抽检样品280份,合格260份,合格率92.xxxx,餐具检测192份,合格160份,合格率83.xxxx。

(八)早点业专项整治:

为整顿本区早点业的卫生,严防夏季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流行,6月22日-25日监督所对饮食业(早点)进行专项检查。

本次检查主要在城区开展,重点是早点业聚集区域、工商路、团结路、前委路、洪西路、民和街、劳工街、夏桥新华街、夏桥市场等。

本次活动共检查3xxxx早点部,从业人员7xxxx。其中:羊肉汤馆xxxx,油条摊xxxx,包子铺2xxxx。持证情况:xxxx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1xxxx持有健康证。存在问题:

1、大部分早点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

2、卫生设施不到位,无流水洗刷设施,无餐具消毒保洁设备,无防蝇防尘设备。

3、加工场所脏、乱、差,从业人员未着整洁工作衣帽。

对此次检查到的问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一些两证全无户,制作《早点业卫生标准》,统一发放,督促各从业人员限期整改。

四、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

根据卫生部及市卫生局有关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区卫生局制定的《贾汪区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对我区10桌以上餐饮店及厂矿食堂共3xxxx单位实施量化分级管理。4月29日召开了全区大、中饭店及企业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会议。在会上,学习了《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方案》和评审程序,对参会人员进行了评审标准培训,发放了等级评审申请表。我所将根据卫生许可和经常性卫生监督审查结果,对申报单位进行风险性分级和餐饮业卫生信誉度分级,整个工作分人员培训、宣传发动、等级申报、审查验收、等级评估五个阶段,评估结束后,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出a、b、c级的单位发放卫生信誉铜牌,评为d级的单位,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并给予相应处理,目前,已申报等级的餐饮单位有1xxxx,卫生监督所已于6月20日前完成了这1xxxx的单位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6月21日组织现场评审人员对已申报单位进行等级评审的第一个阶段,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至6月24日已审查华丽宾馆、星光宾馆、汉宫大酒店、惠丰园酒店、东方红酒店,仙人酒家,以上xxxx餐店,无一家达到评审标准,对未主动申报的中华饭店,鑫悦大酒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员健康体检不到位,布局不合理,生熟食品混放,存在交叉污染,或是无餐具消毒设施,或是无有效的三防设施,蝇密度过高,或是离污染源太近,或贮存、使用超期食品,针对这些问题,区卫生监督所依据《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给予立案处罚,并下达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五、加强食品卫生监督,预防食物中毒

气温渐升,预防食物中毒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为此,我所制定并下发了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了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现场调查处理小组。4月12日下午,我所召开了各乡镇防保站长工作例会,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检查,预防食物中毒的紧急通知》全面布置以预防食物中毒为重点的各项食品卫生监督检查,要求对辖区内集贸市场、餐饮店、批发部、冷冻食品生产、批发零售点、熟卤肉加工销售点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对环境卫生不合格、不按要求索证、食品贮存不当、餐具不消毒、无防蝇、防尘设施的责令改正;对查到的****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和超期食品责令其现场销毁。

为了做好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预警与监测,我们在全区实行聚餐报告制度,城区选派xxxx监督员重点对“五一”期间承办宴席的餐饮店进行现场监督,乡镇以下凡聚餐人数超过5xxxx以上时由防保站派员到现场参与监督菜肴的制作。

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在5月22日至5月26日,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制作内容丰富的食品卫生宣传板10块,张贴宣传标语10条,制作宣传横幅1条,印发宣传材料10000份,出动宣传人员1xxxx次,曝光超期变质食品约百余斤。

七、高考卫生监督

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制度范文第4篇

立即组织中心组学习,对照文件逐条研究,正确把握内涵,务求吃透精神。同时,要求全省各市县、各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大力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的意义、内涵、举措,营造监督制度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推动我省选人用人公信度稳步提高。

一、充分认识四项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个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加强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

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近几年来,虽然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导致吏治腐败的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制度反腐的新成果、监督检查的新完善、权力阳光的新彰显、民主政治的新推进、问责机制的新强化,彰显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二)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锐利武器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三)强化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的制度保障

四项监督制度,坚持重点与全面结合、当前与长远结合、现实与历史结合,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改革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长远之计,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将选人用人的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这四个制度,是使违规失责的人受到从严处理的制度,也是保证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得以严格执行的制度,还是督促各层次责任主体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制度,提醒责任主体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及时克服错误倾向和问题苗头,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这四个监督制度的出台,是加强干部选任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弥补了制度系统性方面的缺漏,为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长期的制度保障。

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掌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

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是中央打向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为干部选拔任用阳光化安上了“杀毒软件”,减少了“病毒危害”,有利于保证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肌体健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从而树起了“警示牌”,架起了“高压线”。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 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了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为正确选拔任用干部筑起了“防火墙”,注射了“预防针”。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这就给党委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配上了“反光镜”,要求他们“事前”必须加强选人用人工作,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检查结果的运用,为他们戴上了“紧箍咒”,时时提醒他们有“如履薄冰”之感,慎始慎终,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四项监督制度体现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要求,解决了以往在选人用人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更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更具有系统性和严密性,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点难点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

1、在完善监督体系上实现了新突破。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整个选拔过程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2、在明确责任主体上实现了新突破。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3、在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上实现了新突破。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

4、在强化监督效果上实现了新突破。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猫腻”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切实推动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紧紧围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条主线,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在规范干部初始提名、加大竞争性选拔、实行差额选任、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我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比提高了3.75分。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还没有取得人民群众所期待的成果。

针对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我们要以学习贯彻这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督,加大约束力度,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真正选好人、用好人,为实现甘肃区域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首先,要认真学习,在拓展广度和深度上下工夫。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组织、统筹安排,把四项监督制度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专题辅导讲座、大会学习交流、典型案例剖析、知识问答测试等方式,使四项监督制度入心入脑,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制度内容,进一步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列入2010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分析检查,整改提高。要把四项监督制度列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次的学习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同时,要突出对县区委书记的专题培训,进一步增强县区委书记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省委组织部负责人要与县区委书记开展“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专题谈心谈话,要将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并就认真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

其次,要全面推行,在实现重点突破上下工夫。严格执行这四项党内监督制度,必将对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起到巨大而持续的推动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全面推行重点突破上有所作为。推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突破的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倒查”机制,对有“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推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重点突破的是要加强事前防范和监督指导,前移监督关口,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选拔任用决定,要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重点突破的是全面覆盖,对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单位和新提拔干部,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推行离任检查制度,要突破的是离任必须检查,检查必须动真格,真正做到不漏一人,不搞例外。

再次,要督促检查,在提高制度执行力上下工夫。要切实履行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职责,综合运用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专项巡查、自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切实纠正。各市州、各单位要对县区和下属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将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列为检查的重要内容。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将派出检查组,突出对“一报告两评议”结果排名靠后的县区进行集中抽查,并对近两年没有检查过的省直部门进行检查。省委组织部还将委托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对86个县市区的干部选拔任用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满意度进行调查,并运用调查结果督促县区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为2010年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打好基础。

最后,要积极创新,在加大查处力度上下工夫。要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加强协查、重点督查、实行复查,做到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严格问责,坚决查处违反四项监督制度的行为,增强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要进一步畅通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完善电话、信访、互联网“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构筑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的“快车道”。要认真学习借鉴干部监督工作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记实系统,完善举报信息的预警、查询和汇总分析功能,为用人失责追究提供依据。要继续治理拉票行为,开展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举报直接进行查处。对查处的严重违规失责用人问题,及时进行通报,以典型案件的查处推动责任追究制度的切实执行。

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制度范文第5篇

立即组织中心组学习,对照文件逐条研究,正确把握内涵,务求吃透精神。同时,要求全省各市县、各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大力学习宣传四项监督制度的意义、内涵、举措,营造监督制度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推动我省选人用人公信度稳步提高。

一、充分认识四项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个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加强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

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近几年来,虽然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是导致吏治腐败的重要原因,必须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是制度反腐的新成果、监督检查的新完善、权力阳光的新彰显、民主政治的新推进、问责机制的新强化,彰显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二)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锐利武器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三)强化选人用人全过程监督的制度保障

四项监督制度,坚持重点与全面结合、当前与长远结合、现实与历史结合,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改革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长远之计,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将选人用人的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这四个制度,是使违规失责的人受到从严处理的制度,也是保证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得以严格执行的制度,还是督促各层次责任主体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制度,提醒责任主体积极主动地接受监督,及时克服错误倾向和问题苗头,从而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这四个监督制度的出台,是加强干部选任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弥补了制度系统性方面的缺漏,为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长期的制度保障。

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防止用人失察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提高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掌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

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是中央打向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为干部选拔任用阳光化安上了“杀毒软件”,减少了“病毒危害”,有利于保证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肌体健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从而树起了“警示牌”,架起了“高压线”。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 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规定了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为正确选拔任用干部筑起了“防火墙”,注射了“预防针”。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这就给党委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配上了“反光镜”,要求他们“事前”必须加强选人用人工作,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检查结果的运用,为他们戴上了“紧箍咒”,时时提醒他们有“如履薄冰”之感,慎始慎终,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

四项监督制度体现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要求,解决了以往在选人用人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更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更具有系统性和严密性,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在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点难点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和创新。

1、在完善监督体系上实现了新突破。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整个选拔过程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2、在明确责任主体上实现了新突破。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3、在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上实现了新突破。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

4、在强化监督效果上实现了新突破。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这对于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猫腻”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切实推动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落实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紧紧围绕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这条主线,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在规范干部初始提名、加大竞争性选拔、实行差额选任、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我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比提高了3.75分。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还没有取得人民群众所期待的成果。

针对当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我们要以学习贯彻这四项监督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督,加大约束力度,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效果,真正选好人、用好人,为实现甘肃区域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首先,要认真学习,在拓展广度和深度上下工夫。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组织、统筹安排,把四项监督制度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专题辅导讲座、大会学习交流、典型案例剖析、知识问答测试等方式,使四项监督制度入心入脑,真正使领导干部熟知、组工干部精通、干部群众了解制度内容,进一步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特别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情况,列入2010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分析检查,整改提高。要把四项监督制度列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主体培训班次的学习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同时,要突出对县区委书记的专题培训,进一步增强县区委书记贯彻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自觉性。省委组织部负责人要与县区委书记开展“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专题谈心谈话,要将学习执行四项监督制度作为重要内容,并就认真贯彻执行提出明确要求。

其次,要全面推行,在实现重点突破上下工夫。严格执行这四项党内监督制度,必将对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起到巨大而持续的推动作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全面推行重点突破上有所作为。推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突破的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倒查”机制,对有“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推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重点突破的是要加强事前防范和监督指导,前移监督关口,未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答复、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选拔任用决定,要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重点突破的是全面覆盖,对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单位和新提拔干部,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推行离任检查制度,要突破的是离任必须检查,检查必须动真格,真正做到不漏一人,不搞例外。

再次,要督促检查,在提高制度执行力上下工夫。要切实履行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职责,综合运用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专项巡查、自查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切实纠正。各市州、各单位要对县区和下属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将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列为检查的重要内容。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将派出检查组,突出对“一报告两评议”结果排名靠后的县区进行集中抽查,并对近两年没有检查过的省直部门进行检查。省委组织部还将委托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对86个县市区的干部选拔任用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满意度进行调查,并运用调查结果督促县区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为2010年全国组织工作满意度调查打好基础。

最后,要积极创新,在加大查处力度上下工夫。要坚持有案必查、鼓励自查、加强协查、重点督查、实行复查,做到对违规用人问题,及时发现、迅速查处、严格问责,坚决查处违反四项监督制度的行为,增强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要进一步畅通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完善电话、信访、互联网“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构筑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的“快车道”。要认真学习借鉴干部监督工作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记实系统,完善举报信息的预警、查询和汇总分析功能,为用人失责追究提供依据。要继续治理拉票行为,开展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举报直接进行查处。对查处的严重违规失责用人问题,及时进行通报,以典型案件的查处推动责任追究制度的切实执行。

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制度范文第6篇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

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

(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

(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

(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

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

(一)、

(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

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

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 酝 酿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

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

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 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

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

第六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责任制。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七十一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原则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三章 考 试

第四章 组 织 考 察

第五章 决 定 任 用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四章 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

第五章 任 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因 公 辞 职

第三章 自 愿 辞 职

第四章 引 咎 辞 职

第五章 责 令 辞 职

第六章 相 关 事 宜

第七章 附 则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五个法规文件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这次印发五个法规文件,是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步骤,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引进竞争机制,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党政领导人才的正常流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利于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围绕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实践,注意总结经验,全面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央。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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