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2008年2月,依照武汉市政府“以东湖高新区为基地,以动漫产业为突破口,建设数字创意产业基地”的要求指示,光谷创意产业基地挂牌正式。
2009年8月,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曙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合组建成立了武汉光谷创意产业基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后简称光谷基地公司)——这是全省首家集规划、建设、投资、管理和服务于一体的基地发展管理机构,主要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接受武汉东湖开发区创意产业办公室的领导或业务指导,主要拥有产业发展职能、建设管理职能、公共平台职能、金融服务职能、综合服务职能。
作为省内首家专业化的操作主体,在成立至今仅一年多的时间里,光谷基地公司成绩斐然。
2009年12月,基地公司正式启动建设光谷创意大厦项目,大厦高100米,共28层。目前基地一期、二期已投入使用,入住率达到98.6%。创意大厦主要致力于动漫、游戏、影视媒体、文化创意、软件技术、数字技术等高科技领域的产业链打造,重点孵化扶持具有未来市场潜能的优势项目,力争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高起点、有亮点的企业及项目。截至目前为止,基地从一栋大楼变成了拥有近百家企业,集中了武汉地区70%以上的动漫游戏企业,实现了产业的初步聚集,孵化企业实现总产值12亿元,创造就业机会3500多个。
2010年,基地公司结合自身掌控的资源优势,提出“虚拟孵化”、“三级孵化”理论,强调打造孵化器群和产业链,扩大传统孵化器的孵化范围。在这个理论范畴里,基地公司以三级孵化服务为手段,为不同发展时期的企业提供基础层面(房屋出租、一站式服务)、提高层面(技术、管理咨询、企业培训、产权交易)和发展层面(投融资服务)等服务,以达到“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的目标。
在已实践的操作中,基地组织创立了武汉青年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青年为创业主体,为其提供创业场地和相关服务,推动创意项目的发展和转化,培养和挖掘了大量优秀人才和项目,打造出创新创意的品牌,如江通动画、知音漫画等知名于省内乃至全国的基地代表性品牌企业,目前在湖北动漫市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除此之外,基地公司还组织区内企业参与并成功申报多类项目,为企业及基地自身拓展了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
基地聘请文化产业专家教授、动漫游戏专家、专业顾问的决策咨询团队。园区顾问中,有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的文化专家、教授、博导,也有国内最知名的战略研究机构长城战略咨询研究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地解决相关的金融投资服务问题,园区创建了金融服务部,与汉口银行、民生银行、长江证劵、国内多个风险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打造基于创意产业金融服务平台,为园区内的动漫游戏企业提供创新类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据悉,基地公司已与银行和投资机构、民间资本积极洽谈计划成立“光谷创意产业投资基金”,成为立足光谷,覆盖全国的专业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届时,区内更多企业将直接受益。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厦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2015‟2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
2015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的设立和运作,促进我市重点打造的“5+3+10”的产业体系发展,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厦门市政府关于设立引导基金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专业化管理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5+3+10”的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构建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提升传统产业、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做精做优现代都市农业为战略重点,以龙头大项目、园区载体、创新环境为主要抓手,培育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五大先进制造业及旅游会展、航运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金融、文化创意五大现代服务业等十大千亿产业链。引导基金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对相关产业进行涵养、培育,并将具备基础优势的产业做大作强,促进优质产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厦门聚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引导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厦门市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于市财政局,负责日常事务;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引导基金由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集团”)作为市财政的出资代表,并委托金圆集团下属厦门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创投”)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资金规模可根据我市每年产业引导的需求及市场的容量安排逐年分期到资。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
(一)统筹现有各类财政涉企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
(三)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上级补助资金;
(五)金圆集团筹集的资金;
(六)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退出产生的资金;
(七)引导基金的运行收益;
(八)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七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国内外优秀企业或基金管理团队来厦发展,大力培育我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
第八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可采用以下模式:
(一)甄选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优秀的产业基金管理团队,合作设立投资于与我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相关的产业子基金;
(二)直接投资于我市拟重点扶持的产业企业,或对接社会优先级资金设立专项子基金进行投资。
第九条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子基金,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经理事会批准的引导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理事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基金申报指南,拟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墓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三)专家评审。理事会办公室组织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出的申请资料和方案、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上报理事会办公室;
(四)媒体公示。经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如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
(五)最终决策。理事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产业子基金方案进行最终决策;
(六)在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完成产业子基金的社会资金募集及根据基金相关协议约定完成到资工作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在收到管理团队书面通知和其他社会资本足额缴款凭证后,向理事会办公室申请拨付出资资金。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投资的产业子基金及其管理团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厦门市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且全部出资在2年内到位,其中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认缴出资总额的40%,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产业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子基金总额的30%,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产业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产业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在产业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产业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四)产业子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原则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对该产业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注册地为我市的企业;
2、产业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的企业;
3、产业子基金投资的注册地为外地的企业,如其对我市有实际投资行为并在我市注册经营实体的,可将该基金对该外地企业的投资金额乘以基金在该外地企业的持股比例再乘以该外地企业在我市所投资项目所占股比,计算所得的金额纳入该基金对我市企业的投资金额。
(五)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六)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并有意愿及能力履行资金募集的兜底义务;
(七)管理团队具备较强的专业产业领域的招商能力,即将政府拟扶持和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招商引入我市落地的能力;
(八)管理团队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管理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拟投资的产业领域内,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十)管理团队应参股产业子基金或认缴产业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不得低于产业子基金总额的1%。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分管财政的市领导任理事长,由市财政局分管领导任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火炬管委会、金圆集团为理事会成员单位。理事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
(三)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引导基金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召开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制定《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章程》、《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财政出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制定引导基金的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年度申报指南,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向社会公开发布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六)定期向理事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七)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运作状况进行年度考核,向理事会报告;
(八)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和社会专家不少于半数;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营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开展产业调研工作;
(三)对接基石投资人,针对我市拟重点发展的产业储备优秀基金管理机构;
(四)在理事会办公室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库;
(五)建设并维护引导基金网站,通过网上申报及其他方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对产业子基金及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提交的申请资料及方案进行初步筛选,进行尽职调查,并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提交理事会办公室;
(七)具体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并根据相关投资协议的约定,对投资形成的股权等相关资产进行投后管理;
(八)根据需要,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产业企业派驻代表;
(九)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工作,并进行年度评价;
(十)每年度末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年度运作情况报告;
(十一)其他承办事项。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资金出资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标准,每年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运营管理费用,并结合引导基金考核情况,适时建立受托管理机构激励办法。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可根据各参股产业子基金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各产业子基金以外的投资人转让股权或财产份额的,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具体退出方案由理事会决策。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进入引导基金专户,循环投资于我市新一轮的产业升级及结构调整。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产业子基金在基金清算时,达到投资协议中关于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时,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总退出收益中,原则上引导基金参股形成的部分收益可让利于产业子基金的其他出资人或产业子基金管理团队,让利总额不超过引导基金在产业子基金清算时获得的总收益。产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约定目标及投资金额计算标准参照第十条第
(四)点。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产业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可随时退出。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转让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上述第二十及第二十一条激励条款不可同时申请,具体的激励机制在相关的产业子基金的投资协议文件中约定,并由理事会决策。
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托管银行应当定期报告资金情况。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臵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干预所参股子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市场化决策,但在所参股子基金及产业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九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向理事会及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管理运行情况和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0]48号 【发布日期】1990-08-08 【生效日期】1990-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1990年8月8日吉政办发〔1990〕48号)
在国家的支持下,省政府决定,利用国家拨给我省的和地方各级的农业发展基金,对我省成片的、增产潜力较大的农用土地资源,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综合开发,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扩大和稳定耕地面积,增加农产品总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 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一、
一、项目确立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确立阶段,是从制定规划到项目前期工作结束的过程。
(一)立项原则。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确立,要遵循以下原则:
1、要在服从全省农业开发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当地财力、物力和开发重点等实际情况确立;
2、以增加粮油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
3、以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农田水利建设,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
4、对资源条件好、潜力大、投资少、见效快和效益高的项目优先开发;
5、集中资金,集中力量,按着先易后难、先小后大、先短后长的顺序进行立项开发,开发一片,见效一片,立项时不留缺口,不搞半截子工程;
6、既要讲求经济效益,又要讲求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立项程序
1、项目层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为总项目、分项目、子项目三个层次。省统一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总项目;市(地、州)、县(市)或省级有关单位向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分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县(市)承包开发的项目为子项目。
2、项目报批程序。列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项目,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计划、财政、科技、农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畜牧、土地等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认真筛选、评估论证,并经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统一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申请立项;各市县向省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分项目,由市县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计划、财政、科技、银行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畜牧、土地等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立,以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的名义向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报送,同时抄送省农口行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向农业开发办提出初审意见;最后,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办领导小组审批。省直有关部门申请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规模内的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申请确立的子项目,按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向当地财政、计划、银行等部门报送,最后由政府或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属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项目,按基建程序办。
3、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其主要内容:项目提出的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农林水科技等现状;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地点、范围、规模、主要措施;综合开发和治理的工程量和工作量;所需资金及其来源;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分析;项目的组织领导,包括参与项目组织实施的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与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市县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议书,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式五份,同时抄报计划、财政、银行和本系统主管部门一份,作为立项开发的备选项目。各有关部门向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4、设计任务书。市县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经原则同意后,要依据批准的开发范围、建设规模、资金数额、工程项目(制图定位)、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农业开发项目设计任务书,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到项目所在市县和单位进行审核考察,进一步明确解决项目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落实达到项目目标所需的具体措施,如组织领导力量和技术保证情况,配套资金物资筹集准备情况,帮助制定子项目的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规定的投资立项条件等等。提出考察报告,批准项目设计任务书。
5、项目评估。所有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都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论证。在取得大量数字资料的基础上,对开发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科学技术保证、投资计划、财务预测、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和总评价,提出较为详细的评估报告,作为审批项目的决策依据。
二、
二、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开发项目承包协议书。所有经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实施之前都要层层签订项目承包协议书。明确规定签字各方的经济责任和权力,明确开发项目的效益目标,实行投资、目标效益、组织领导者工作责任相互挂钩责任制。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分项目,由开发项目市县主管领导与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签订开发承包协议,业务部门负责做好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子项目实施,由市县与建设单位实行承包。
(二)加强计划管理,坚持定期调度情况。在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发市县要于前一年的第四季度,根据项目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等资料,编制下年的开发计划,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下达,开发市县按批准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按季调度开发建设进度情况。开发市县要于每季末,将开发建设进展情况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分项目年度开发计划的调整,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批。
(三)资金管理
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中的国家和地方各级预算内农业发展基金,资金下达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项目进行组织拨款,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年度预算和决算,定期上报省财政厅和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无偿投放的农业发展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2、农发基金有偿投放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部分,由市县财政统一管理,搞好承借承还。还款期限,一般应在借款二年以后开始回收,对到期不还的,市县财政负责归还。有偿扶持资金一律不收占用费。有偿投放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借款总额的60%。收回的有偿扶持资金,属于国家和省级的农发基金借款存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属于市县级的,存入市县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3、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实行按效益定项目,按项目定投资,不搞按行业、按市县分条切块。资金投放要体现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支援农业的政策,树立三个效益观念(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4、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与耕地占用税、预算调节基金收入进度挂钩,与农业发展基金预算安排落实情况挂钩,与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挂钩,与项目完成和借款加收情况挂钩。当年配套资金没有落实或到期借款不上交的,相应扣减省级拨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配套资金先存后用的办法,即先把配套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开具存款数额证明,交验后再拨(借)款。下拨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存入当地农业银行或信用社。
市、县以下农业综合开发子项目拨款,要根据工程项目性质,留10-20%的工程承包费,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补齐。
5、农业银行的专项贷款,由农业银行根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农行贷款管理办法办理。有的开发项目,农业发展基金可以与贷款结合安排,但不要每个具体项目都搞“拼盘”。农业银行专项贷款回收后,继续用于综合开发。
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要按项目实行独立核算,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和物资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建立健全资金物资的领报、核算管理手续制度,按规定编报财务会计报表。开发市县的审计、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监督检查。
(四)物资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贷款所需统配物资,列入各级物资供应计划;用于农业开发的物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截留挪用。
(五)组织领导。农业综合开发的组织领导,实行市县政府承包实施与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规划指导、科技咨询服务相结合,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有关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作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以市县政府行政领导为主。凡立项开发的市县,都要由市县政府领导牵头,从计划、财政、银行、农业、水利、林业、农机、土地、畜牧等有关部门抽调得力人员,负责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六)开发项目档案。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市县,要对所有开发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详细登记项目基本情况和实施建设情况。
三、
三、项目峻工验收与总结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和开发市县要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事后评价。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对项目的成败因素进行认真分析,提出全面具体的审核意见,肯定正确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失误的原因,及时进行追踪反馈,为以后的开发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提供经验教训,为提高开发项目质量和开发工作管理水平积累资料。
(二)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内容。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由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1、基本生产条件改善指标。包括改造中低产田面积,扩大耕地面积,增加排灌面积,改善排灌面积,扩大优良品种种植面积,推广科学技术项目,新增防护林和农田林网面积,技术培训人次等。
2、新增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和产量。
3、具体工程项目的形象进度。
4、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
5、对项目的总评价与总结。
(三)国家在我省的农业开发总项目的验收,由国家派人组织进行;省级综合开发分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子项目验收由市县组织进行,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派人参加。
(四)所有项目的竣工验收,都要有正式竣工验收报告,报经组织验收单位批准。
(五)对验收不合格或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失误的项目,要追究项目承包单位组织领导人的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用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 引言
风险投资是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领域,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一项成熟的或成功的高新技术成果有应用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必须经过实验室成果、中间放大试验和产业化三个阶段,资金投入比例大约为1:10:100。而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极高的成长性和效益性。在21世纪,高新技术产业作为全球经济一体化竞争的主要力量,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特点。因此,只有积极发展风险投资机制,才能有效实现产品的高技术含量、高质量、高附加值,使高新技术企业具备国际竞争力。
二、 风险投资的概念
风险投资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以公司等组织形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新兴风险企业的一种承担高风险,索取高回报的投资形式,没有任何保险和财产抵押,以资金与公司股权的相交换。风险资本一般需要3~7年才能回收,其间通常没有收益,一旦投资失败,则血本无归。如果投资成功则可获得丰厚收益,投资回报一般在3~5倍以上。投资方式包括:分期分批,直接投入被投资企业;通过风险投资公司担保,通过银行贷款投资企业;部分直接投资和部分担保贷款投资。风险资本的回收,主要是通过风险企业的上市、被大公司兼并、自行收购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资本,在产权流动中实现投资资本增值,获得回报。
今天的风险投资,是指由专业化的风险投资公司向那些有发展潜力和广阔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中小型企业投入风险资本,在获得理想的增值和转让其产权后,风险资本撤出该企业,转而进行其它投资的过程和经济活动。
根据风险企业的发展不同阶段(种子期、创建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决定投资方式、规模、强度和不同投资组合或中止合作等,以达到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风险投资以承担风险为前提,以获取最大资本风险增值为目的,风险投资的对象是那些启动和发展初期的高成长的中小型高新技术风险企业。风险投资不以实业投资为目的,也不在于对风险企业股份的占有和控制,而是在风险企业成功后,转化为流动资金,通过回收流动资金,回馈投资者,并进行新的风险投资。
三、 风险投资的基本特征
1. 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投资
风险企业一旦成功,收益率相当惊人。风险投资有追求是潜在的高收益,风险投资的高收益是以高风险投资为代价的,这有别于贷富不贷贫的传统信贷原则。风险投资追求安全、科学的收益,但没有任何抵押,当然也就存在风险,风险投资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并存的特点,风险投资的本能就是趋利避害。据有关资料统计,风险投资公司支持的风险企业,20%~30%完全失败,60%受挫,5%~10%获得成功。
风险投资存在高风险的原因:一是投资对象是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中小型新兴高新技术企业,必然存在诸多风险因素,在创业时期的产品,技术上还存在不确定性,产品尚没有推向市场,由于企业刚刚创建,投资的技术市场、企业的管理风险都很突出;二是风险投资是长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为3~7年,资金的流动性差;三是风险投资是连续投资,资金的需求量大,而且在投资初期很难准确地判断和估计。
风险投资存在高收益的原因:一是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项目非常专业化,而且是风险投资者经过严格的程序选择的。选择的新兴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计划都是具有潜在市场规模、高风险、高成长、高收益的特点;二是处于发展初期的新兴中小型风险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这不仅因为有中小企业的信誉、财务状况、技术创新等有很大的风险性,与银行贷款的安全性要求相矛盾,而风险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满足了这些企业的迫切需要,因此,能够获得很高的回报或股份;三是风险投资通过风险企业股票公开上市或企业兼并、收购时的资本收益,从成功的投资中退出,从而获得超额资本利润的收益。
2. 风险投资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
传统投资对象一般是成熟的产业,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信誉,投资风险很小。风险投资的对象是中小型高新技术风险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其着眼点并且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利,而在于它的发展前景和资本增值,以便能通过股票上市和出售股份变现,取得高额回报。有些产品可以赚钱,目前有很强的增长,但是这个市场本身没有多大,你即使把所有的市场都赚了,也可能赚不到一亿美元,风险投资者对这样的企业一般不感兴趣。
风险投资目的不是获得风险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经营权,而是通过投资股权和增值使风险企业发展壮大,然后把股权通过上市、兼并、收购或其它退出
方式变现,在产权转让中实现投资回报。
3. 风险投资具有很强的参与性
由于风险高,风险投资必须由专业风险投资者进行管理,以减少风险,使资本增值。风险投资的关键问题是对投资风险的驾驭,风险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风险投资者对高新技术有敏锐的洞察力,与一流专家学者有密切联系,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潜力有准确的判断,并且能够把资金、技术和人才组织起来,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目前风险投资注重专业化的特点日趋显著。
4. 风险资本的再循环
风险投资是长期投资,风险资本一般要经过3~7年,才能通过蜕资取得收益。风险投资是以“投入回收再投入”的方式进行资本运作。风险投资的着眼点是风险企业的创业阶段,而不是成熟阶段,一旦创业成功,他们即在风险市场上抛售股票,收回投资,获得高额利润。这是由于创业阶段的高风险时期已过去,一般社会资本看好企业的产品市场,纷纷进入这些企业,风险资本已完成其使命,风险资本退出后,会寻找新的风险投资。
四、 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推动剂”
一是高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通常要经过四个阶段:技术酝酿与发明、技术创新、技术扩散和工业化大生产。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每一阶段都需要大量资金的持续投入。这一方面是因为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以及人力资本投入的高机会成本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科技创新的本质特性决定的,无任何历史先导的借鉴使得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沉没成本的出现。
二是高风险。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风险主要有:投资决策偏差风险,依赖于历史数据分析的投资决策,在对无任何历史数据提供的高新技术产业进行分析时,决策估算偏差的风险可想而知;技术研发风险,技术的不成熟与相关配套设施的欠缺使得技术的研发自始至终都存在着高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科技创业团队的组成不合理,大量技术人员的存在导致企业缺乏相关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在无形中会增加企业的内部交易成本。
三是高收益。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的都是具有经济高附加值的服务和产品,通过科技的杠杆作用,使得高新技术产业可以获得比传统产业大得多的超额利润。
四是产品周期短。一方面高新技术产业的高额利润必定吸引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涌向该产业,使竞争加剧;另一方面知识经济下特有的技术扩散的高度
外部性,使得其他人利用新技术生产产品的复制成本非常低。这一切导致要想在高新技术产业获得长期发展,只能依托技术的发展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来实现。
五、 高新技术产业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原动力”
风险投资在选择投资对象时对传统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并没有在原则设定上厚此薄彼。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只需要看一下各国风险资本的行业分布,就会发现高新技术领域是风险投资事实上的“宠儿”。一方面这是由于高技术项目具有符合风险投资原则的一系列特点所致;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了风险投资的制度和资源环境,促使了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反过来对风险投资的发展也起到了一个巨大的推动作用。
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是风险投资机制产生的基础和活力的源泉。
首先,风险投资之所以愿意冒高风险,选择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为投资对象,正是因为一旦投资成功,高新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转换,它就能通过技术垄断市场给风险投资家带来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超额利润。追逐高收益是风险投资的动力,而蕴含着高额回报的高新技术产业当然成为风险投资的首要选择对象。其次,风险投资的根本目的不是通过股权投资来长期控制风险企业,而是定位在一段不算太长的投资期间内实现风险资本的快速增值。产品周期缩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场中一旦获得成功,企业资产和内在价值便如细菌繁殖般呈现几何级数倍增,风险投资机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将股权变现(蜕资),实现风险资本的较快回收,继而投入下一个风险项目,使缩短风险资本循环周期成为可能。所以,风险投资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向高新技术倾向”的特征。而高科技的动态性决定了高新技术产业是一个不断更新和丰富内容的持续性过程,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无穷商机则是风险投资发展的动力源泉。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利于降低风险投资的投资风险。
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本质上仍然是一个风险规避者,高风险的承担是因为有高收益的回报作为动力实现的,风险投资者同样有降低投资风险的主观期望。而高新技术产业稳定发展则可以实现风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的期望。首先,高新技术产业比别的行业拥有更短的产品周期和经营周期以及更快的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投资资本的快速回收和增值能够帮助风险投资将时间期限上的不确定带来的风险较投资其他行业相比降到最低。其次,在稳定发展起来的高新技术产业内部,由于高新技术的迅速外溢带来的高度外部性,也为风险投资者在进行风险投资决策时提供了大量的有用的参考信息,可以帮助风险投资者有效地降低决策风险。
六、 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对策建议
加强政策的规划与建设,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维护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为风险投资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保证风险投资者的权益。政府有关部门的当务之急是制定资金注入、税收减免、优惠贷款,风险补偿等政策。
风险投资要按照市场规律运作。风险投资是一种市场行为,只有进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风险投资才能真正健康发展。健全的股票市场和产权市场是风险投资运行的基础,在风险资本的融资和投资市场上,企业的信用是生命线。政府有关部门应创造宽松的宏观市场环境,保证风险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
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为风险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公司创造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投资运作空间,形成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积极开发二级股票市场,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场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
七、 结束语
风险投资是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催化剂”。发展风险投资,首先要扬弃传统文化中不利于风险投资的东西,其次要在法律、法规方面保证风险投资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当前,要大力倡导和鼓励进行风险投资和利用风险资本进行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和高新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使更多的人投身到现代风险投资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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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八、九条:
第八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
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
(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前款第
(二)项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按《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第九条、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2、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市场化投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基金形式。早在1995年,原国家计委就开始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然而,由于国际上没有产业投资基金这种制度,与之类似的概念却很多,如“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从而使得我们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应用出现了不同理解,导致产业投资基金的边界模糊,直接影响到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和实践。
要解决产业投资基金的认识问题,首要任务就是明确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界定。在重新确定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时,必须摆脱国内现有认识的禁锢,以全新的视野重新认识产业投资基金。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明确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之前,有必要对国内外有关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的概念进行明确和梳理,然后再分析总结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
一、投资基金定义及类别分析
广义的基金应该包括投资基金、公益基金、政府基金等多种基金。由于大众对公益基金和政府基金的参与和认知较少,我们常说的基金主要指广大的投资基金。如社会上大量的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以及所谓的私募基金等,标准的说法应该是股票型投资基金、债券型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作为一种投融资的手段和工具,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1868年,英国政府为了海外投资的需要,设立了“海外与殖民地政府信托”,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支公共投资基金。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基金已经形成很多品种,总体规模巨大,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四大支柱之一。
对于投资基金的概念,学者在表述上和理解上仍存在一定的分歧。如刘俊海教授(2003)认为“投资基金,是指由多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投资组合原理进行专家管理、委托投资基金托管人托管、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单位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集合体”。更多学者认为,投资基金本身仅是一个资本集合体,投资基金制度是一种集合投融资制度。又如,原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1992年颁布的《海南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投资基金,是指投资者通过认购基金券聚积起来,并由管理人经营的长期投资资金”。
由于我国没有对投资基金专门立法,目前仅存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因此,国内目前对投资基金种类的认识仍处在相对混乱状态。从理论结合实际的角度,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投资基金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投资基金组合形态的不同
根据投资基金组合形态的不同,可将投资基金划分为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合伙型投资基金。其中,公司型基金又可细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和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投资者成为公司股东的一种基金模式。有限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共同成为基金的合伙人,投资者依据有限合伙的法律规定承担有限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基金模式。而契约型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见图1)。
(二)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同,可以将投资基金划分为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这里的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仅仅是一种资金募集方式,与投资的对象无关。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者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基金,称之为公募投资基金。反之,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募集发行的基金则称之为私募投资基金。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又可根据其具体的投资对象不同而分别细分到下一层次(见图2)。
(三)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及金融衍生品基金等。依据投资阶段的侧重点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资本、重振资本、PRE-IPO资本、上市后私募投资(IPE)、破产投资及其他特别投资基金等。而对冲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股票、期权、期货及其他相关金融衍生产品,通过买空卖空、风险对冲操作,降低风险、扩大收益的一种基金(见图3)。
二、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在我国,与产业投资基金相伴的名词有很多,通过对国内已有研究成果的分析可以看出,极易与产业投资基金相混淆的概念主要有“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等。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就是“未上市的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私募股权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了产业投资基金外,还包括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就是西方的创业投资基金;有人认为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仅限于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有人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与风险投资基金相并列的一个概念;还有人直接把产业投资基金等同为风险投资基金。不容否认的是,这几个概念之间的确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造成很多人的混淆。对于这几个概念如何把握,是认清产业投资基金的关键。笔者试图通过对相关概念的历史演进过程的回顾,来重新理顺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一)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
现代意义上的投资基金发展始于二十世纪40年代的美国。当时美国社会面临着新企业形成率不足、新项目难以获得长期资金的障碍,社会呼吁希望政府采取措施改变这种状况。在这一背景下,“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应运而生,希望通过设计一种“私营机构”来解决新兴企业和小企业资金短缺问题,并希望在为小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的同时为其提供管理服务。1958年艾森豪威尔总统签署了《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小企业投资基金(以投资公司的形式存在)制度,中小企业投资基金迎来了快速发展。后来,这种投资基金被允许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出现。二十世纪70年代以后,有限合伙型的投资基金逐渐占据主流,并迎来了蓬勃的发展。
美国并没有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等专门立法,而仅仅是针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这种特别类型的投资基金制定了《1958年小企业投资公司法》。此外,在1980年出台的《小企业投资促进法》和后来的《投资公司法》等法律修正案中,也仅规定了目的在于培育与促进企业发展的“企业发展公司”(Business Development Company)这一形式。后来韩国法律中所谓的“企业育成公司”,我国港台及新加坡等其他华语地区所谓的“创业投资公司”,可以说是与美国“企业发展公司”一脉相承。因此,与创业投资公司相对应的创业投资基金这一概念并非出自美国,而是我国港台、新加坡及其他华语地区普遍使用的一个词,而其所表述的投资机制与美国的企业发展公司相似,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创业投资基金始于美国。
与创业投资基金相比,创业资本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任何个人或机构以自有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所用的资本都属于创业资本范畴。投资者投资组成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当然也属于创业资本。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在国内翻译的过程中,可能是对“Venture”一词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人便把“Venture Capital”翻译成风险资本。同时,政府部门也以立法的方式确认了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的相同性,如在1999年七部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风险投资又称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由创业资本组成,因此,在国内,很多学者把创业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等同使用。笔者认为,“风险”并不能反映出该投资基金的特点,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为了防止概念的混乱,同时准确体现其对创业企业的扶持,应废止“风险投资基金”这一概念的使用,统一使用创业投资基金这一概念。
(二)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是一对非常相似的概念。美国成立最早的小企业投资基金(以下有关美国的制度直接以创业投资基金代替)的目的主要是辅助新企业的成立和新项目的运作,后来扩展到“创造新企业和老企业再创业”,出现了“企业重组基金”形式。当创业投资基金在二十世纪80年代传入亚洲后,又出现了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经过不断演变,进入中国后,逐渐形成了现在的产业投资基金概念。
因此,创业投资基金就具有了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创业投资基金指美国最初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时的概念,系指由确定多数或不确定多数投资者以集合投资方式设立基金,委托专业性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主要对未上市创业企业尤其是科技型未上市创业企业提供权益性资本,并通过资本经营服务直接参与企业创业历程,以期获取企业创业成功后的高资本增值的一种特定类型的投资基金品种。而广义的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发展到亚洲后的创业投资基金,即是在传统概念的基础上,加上了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我国2005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把创业投资规定为“向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已经认可了创业投资基金包括狭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加上企业重组基金。而近几年一直在讨论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采取了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的范围,即产业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狭义)、企业重组基金和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三种子投资基金。为了规范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笔者认为,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借鉴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即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是一种直接投资基金,其投资的范围除了传统的创业投资外,还应包括发展投资、企业的并购重组、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其他国家引导投资的领域。
三、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
另一个与产业投资基金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是“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者“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如有学者认为,产业投资基金是我国特有的概念,国外通常称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产业投资基金,是以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直接股权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并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集合投资制度,相当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私募股权基金。由于英美等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均要求私募方式募集,而在我国目前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均是私募方式设立,因此,很多学者在研究股权投资基金的时候就直接使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的称谓。其实,投资基金可以是私募方式设立,也可以是公募方式设立,如澳大利亚就有公募方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
为了对这两者进行比较,我们先了解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在1995年前后,创业投资概念被引入我国时,由于称之为“私人股权投资”更容易让人理解为私有化,所以有关部门在那时称之为“产业投资”。此种解释或许牵强,但也反映出两个概念的确有很大的相似之处。股权投资基金,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上市证券,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股权和实业项目,具体来说可以是某个产业或者某个地区的多家企业乃至一组项目,是一种直接的投资方式。股权投资基金包含一系列投资活动,它既包括为新创立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也包括为已经成立的企业的成长提供资助,还包括收购现有的公司。
由于划分的依据不同,使得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成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为了突出直接投资于产业的特征,而股权投资基金则是主要彰显其直接投资企业股权的特征,以区别于间接投资为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般认为,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通常包括投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包括投资扩张期企业的发展基金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基金,投资过渡期企业或者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等。通过分析两者的内涵可以发现,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所描述的制度大体上相同。
然而,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是投资对象存在差异。理论上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可以包括属于产业投资基金名下的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基金,还可以进行上市后私募投资(IPE),进而取得公司的控股权,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而产业投资基金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的设立特点,在规定的范围内对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二是设立目的有所区别。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纯粹是一种资本的自由趋利行为,基金管理人以投资人的资产收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操作。虽然最终有利于相关企业或者产业的发展,但是其根本目的是资产收益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投资决策的时候会尽量避免那些投资收益率较低的产业或者企业。而产业投资基金相对而言要适当考虑到我国的相关产业政策,特别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及各种专业投资基金在运作时,必须接受国家相关政策的制约,从而保证某些基础产业或者特殊行业的资金供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仅在其投资对象及功能上有些许差别。然而两个非常相似的概念同时存在和使用,无疑给我们的立法和监管带来了混乱。产业投资基金制度的设立,主要目的是解决各类国家扶持企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相比较股权投资基金这个中性概念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更能体现制度本身的特征,更适合我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初衷,因此,这两个概念虽然在理论上可以同时存在,但在具体的制度设立中,应避免同时出现而引起的混淆。
综上所述,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应该是一种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对非上市企业提供资本支持,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融资制度。根据具体的投资阶段及投资领域的特点,产业投资基金又可细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投资基金、并购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及其他特殊产业投资基金。另外,国家不能过分干预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营,只能通过财政税收政策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但国家应加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管。另外,国家应该尽快出台《产业投资基金法》,从而将目前所谓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种股权投资基金一并纳入产业投资基金的调整范围,彻底解决多个概念并存而出现的混乱状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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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松奇:《“产业投资基金”炒作背后》,《中国投资》2003年4月。
(责任编辑 耿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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