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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揽合同范本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精选11篇)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 第1篇

工程承揽合同书

字()年第()号

定制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年 月 日

定作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一、总则

1、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工程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2、甲方提出工程的具体要求,乙方据此合同规定负责的设计、制作、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等工作。甲方负责投资工程的总费用。

二、工程类型、费用构成工程总费用为:¥ 元。

大写:人民币 整。

工程所需产品具体要求:

3、若甲方中途变更承揽要求,造成乙方增加费用或遭受损失,则甲方相应提高工程总费用或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运输、安装、调试及培训

1、乙方负责(甲方协助)运输、安装、调试及甲方操作人员的培训。

2、安装方式、位置及,由甲方确认后执行。

3、乙方承担的具体工作包括:

(1)由乙方所在地至甲方指定地点的运输。

(2)现场安装、调试。

(4)对甲方操作人员的培训。

4、甲方承担的具体工作包括:

(1)及时提供工程安装的具体要求,安装场地的施工条件说明及通讯距离规定。

(2)派出一名专职人员负责配合乙方安装。在乙方进入现场施工时,负责提供所需电力等便捷。具体要求由乙方事先提供。

(3)负责施工现场的有关办证、与有关部门的联络、保卫、消防等所有协调工作及相关费用。

(5)甲方应对工程施工提供必须的基础设施,乙方向甲方提出基础工程施工的标准。

五、工程维护

4.以下情况造成显示屏不能正常运行,由甲方负责:

六、工程进度及验收

1.工程工期总计()天,从甲方预付款汇入乙方指定帐号起到乙方安装调试完毕止。

2.现场安装、调试完毕后的()天内,甲方应对整个显示屏工程进行验收,验收标准依据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

3.验收合格以前的所有控制操作必须由乙方完成。

4.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报告,并由双方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

5.甲方无正当理由在安装调试完毕后的()天内不对工程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6.若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提供安装场地和条件,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乙方不承担工程逾期的责任。待合同规定工期期满后,视为安装完毕,甲方应按合同有关条款向乙方支付工程费用。

七、工程费用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天内,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款 %,计¥ 元,合同生效。

2.产品运抵甲方安装现场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计¥ 元;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计¥ 元;验收后,甲方在()天内将工程余款 %,计¥ 元支付给乙方全部结清。

3.甲方在未付清全部工程费用以前,产品产权归乙方所有。款付清后,产权归甲方所有。

4.工程款必须汇入乙方指定帐号。若汇入其他帐号,乙方不予承认,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违约罚则

1.由于乙方原因,工程未能按预定工期交付甲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拖期罚金 元/天。

2.乙方必须根据合同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未能及时预付工程款,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迟付款罚金 元/天;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特殊软件要求的技术资料或不履行协作义务等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成,乙方除有权将工期顺延外还可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由于上述因素造成工程逾期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九、特别约定:(若没有则注明无)

十、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及其附属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

十一、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甲方预付工程款到达乙方指定帐号后生效。

2、任何一方代理人、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信息发生变化,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4、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传真件同样有效。

5、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代理人(签字)

详细地址 邮编

电 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代理人(签字)详细地址 邮编

电 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附件一:

特殊软件协议

甲方对软件的特殊要求:

软件开发周期:

软件开发费:

甲方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乙方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乙方技术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年月日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 第2篇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宅工程分承包合作事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工程概况、承包内容及方式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内容及方式

1、 承包工作内容及范围:基础砼(包括放线,钢筋安装,钉板、打混凝土到成品);主体工程:框架造型和斜板、砌砖墙,甲方提供三通一平。

2、 承包方式:包工,施工机具由乙方提供。

三、工期

1、 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2、 增加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给予乙方工期顺延,乙方要会同项目经理办理延误手续,因乙方原因照成的工期延误,甲方不予工期延误。

四、合同价款

1、本合同单价为固定价格,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杜绝一定的风险范围合同价款不再调整,按建筑板面积计算,其中基础工程砼___________元/立方米,主体工程以板面平方__________元计标,斜板以板面平方计标含砌砖。

2、所有造形用到铁模费用由甲方自付,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 第3篇

一、雇佣与承揽法律关系的区分标准

史尚宽教授认为, 雇佣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 受雇人于一定或者不定期限内向雇佣人提供劳务, 雇佣人给付报酬的协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51 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简单的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概念显然无法在案件审理中准确判定何为承揽与雇佣。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编著) 认为, 当事人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 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 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 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认定为雇佣。[2]通过反向利用此标准, 则可以判定承揽关系。此种区分方法与一般学理上的主张基本达成共识, 在解决一般典型雇佣与承揽能够适用。

司法实践中, 法官在判定雇佣关系时将人身依附性即一方对另一方的指示、控制作为黄金法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 第9 条第二款, 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但经济形式与工作模式的不断更新, 单从外在形式上判断劳务双方是否具有授权、控制关系已不明晰。有些雇佣关系中, 雇员的自主权、工作自由度较大, 并非完全受控于雇主;有些承揽关系中存在定作人对承揽人颇有苛责, 并指示监督工作全程。司法审判中存在遇到无法判定雇佣与承揽关系时选择一种社会效果更好的判决处理。道德层面来评判责任及预设损害后果或者从避免上诉、上访因素考量审判, 这种由责任结果倒推法律关系的做法显然违背法律论证的基本逻辑思维。

二、以合同类型认定雇佣与承揽

本文以合同类型认定的视角分析雇佣和承揽的本质不同, 坚持在适用上应维持高度弹性, 以斟酌具体的契约内容、当事人的目的及利益, 而不能僵硬将契约事实套入特定的契约类型。[3]案件和规范是方法过程的原材料, 未经加工它们根本不可以相互归类, 它们必须通过一个积极的创立性行为被等置。[4]笔者主张认定雇佣与承揽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 一) 探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同生效要件亦是契约自由核心的体现。近代大陆法系皆主张在解释合同时应根据当事人的真意, 即合同解释上的主观主义原则。[5]探求当事人真意与国际劳工组织极力提倡认定是否为雇佣关系时的“事实第一原则” ( 雇佣关系的存在应取决于客观条件是否满足, 而不是一方或双方对这种关系进行怎样的描述) [6]异曲同工。

1. 明晰合意双方订约追求的目的

目的性解释的本质不是对抽象定义的法律概念进行加工, 而是对在其后所存在的类型进行加工, 即根据德国法学家考夫曼所言“事物的本质”加以论证。[7]承揽和雇佣存在合同标的不同, 前者是劳务的效益呈现的结果, 后者仅是劳务价值, 不计较该劳务是否产生积极效益。其缔约追求目的亦存差异, 承揽中为定作人期望达到的状态, 承揽人为该期望运用自身技能获得收益。雇佣则是雇员将其劳动量市场化以货币表现来衡量, 雇主在实施某一行为因自身精力无法单独完成需要他人辅助, 期间必然会追求最低成本造成对他人劳务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最大限度榨取。

2. 根据体现当事人缔约意图的合同内容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符时, 依照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性质。在认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时, 需要依照合同中的内容来判定。在雇佣合同中雇员需要接受雇主的管理、指挥 ( 授权、指示) , 体现雇主的意志, 有较强的隶属性 ( 人身依附性) 。雇员的人身依附性表现为其在劳务中始终无法脱离雇主单独存在, 雇主对劳务的进度、方式有最终决定权而不是建议、协商, 并且该权利是基于雇主身份直接享有。承揽合同中双方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该平等地位可以明示约定或是隐藏在合同内容中。具体表现为承揽人只要达到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 工作完成方式和进度拥有绝对自主权, 若定作人干预正常劳务必须通过平等协商的途径。笔者认为, 体现当事人缔约意图的合同内容, 不限于合同约定内容, 还应涵盖合同实际履行中为实现合同目的而进行的必要活动, 从而对订立合同内容整体把握。

3. 根据当事人对合同风险分担和利益享有

苏永钦教授指出, 典型契约立法通过对各种典型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与风险成本的公平分配, 负担了一定的指导图像功能, 特别是对于民间不断大量生产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有其制衡功能。[8]《解释》中规定, 雇佣关系中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无论原因及主观过错雇主必须承担责任。承揽关系中, 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若其不存在定作、指示、选任过错的不需要承担承揽人及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由此雇佣与承揽在风险划分和责任承担设定上存在本质的不同。雇佣关系责任以视雇员为弱势群体设置, 加重雇主的责任承担; 承揽关系以双方平等、公平的分配承担责任风险。

英美法中在审判区分承揽人与雇员案件时遵循公共政策理论。此理论认为, 判定雇佣与承揽时法官除了保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权外, 还应考虑契约结果对第三人影响。如果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但发生对第三人不利的情形, 法官可以将其转为雇佣, 让雇主就承揽人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以寻求一种平衡。[9]在司法实践中斟酌借鉴这一点仍有裨益。

4. 尊重当事人缔约时所存在的交易习惯

日本民法学教授我妻荣认为, 即使可以认定某具体契约为典型契约的一种, 如认定其为买卖, 也必须留意在该交易领域内是否存在特殊的习惯。[10]《合同法》第125 条确立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达成的合意条款理解存在争议时, 应遵循交易习惯来解释争议条款内涵, 并将之与诚实信用原则设置为并列地位。表明我国立法、司法审判中对缔约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交易习惯冠以较大权重考量。日常生活是一个熟人的圈子, 通常在进行交易基于熟悉信任订立合同大多为口头约定, 且内容多简短模糊。法院审理此类复杂案件时, 应结合当地交易习惯, 将合同中约定内容在当地达到的履行效果综合考量, 以此补充完善合同的内容。

( 二) 进行整体评价

对特定合同进行类型认定时并非要将个别特征逐一吻合, 更非直接根据当事人所使用的合同名称作为认定标准, 而应根据合同的“整体图像”即依据合同条文在体系上的关联性来探究其整体意义。[11]实际上区分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更多的是事实问题, 而非法律问题。因为法律的规定是概括、机械的, 将合同关系中呈现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分析才是难点关键。对法律事实的分析确定归属的合同类型, 判定法律关系, 进而准确适用法律规定。随着经济变化发展,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会呈现更加复杂多元的情形, 此时更需统合合同中出现的一切重要特征, 分析争议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整体面貌综合把握判断。

( 三) 衡量经济效率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出发点是, 尽最大可能的减少社会总成本, 增加社会福利。如果当事人对合同风险和责任没有约定或是约定模糊, 根据传统的合同类型界定方法无法认定时, 法律经济学的这种观点大有裨益。当法院无法判断某种法律关系是雇佣或是承揽时, 或者认定为雇佣或是承揽时无法达到以判止诉的效果时, 可以考虑采用减少社会成本增加社会福利的路径。如上文所提英美法中审判区分承揽与雇佣案件考虑第三人利益而遵循“公共政策理论”。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类似选择取向, 如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 在已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而当事人双方皆无过错时, 为了及时救济被害人维护社会秩序, 选择牺牲让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该损害作适当补偿。

摘要: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是实务中的难点亦是理论上的争点。本文在现有的区分标准基础上, 采用合同类型认定的方法对雇佣与承揽的性质及认定标准进行分析, 认为雇佣与承揽主要存在人身依附性、标的、风险承担等方面的不同。认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时要进行整体评价, 考虑交易习惯、经济效益等因素。

关键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合同类型,法律关系,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1]史尚宽.债法各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291.

[2]胡科刚, 王林林.如何界定雇佣还是承揽?[J].山东人大工作, 2014 (5) .

[3]刘孔中.委任与雇佣之区别[A].载黄茂荣主编.民法裁判百选[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62-63.

[4]宁红丽.论合同类型的认定[J].法商研究, 2011 (6) .

[5]宁红丽.论合同类型的认定[J].法商研究, 2011 (6) .

[6]国际劳工局.雇佣关系[R].第95届国际劳工大会报告, 2006 (1) .

[7][德]考夫曼.法律哲学[M].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192.

[8]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16-17.

[9]张民安.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308.

[10][日]我妻荣.契约各论 (上卷) [M].徐慧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44.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 第4篇

摘要: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实践中应用广泛,但由于二者在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上存有一些模糊区域,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不明确,给司法审判带来了困难,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因此,明确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认定,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关键词: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完善措施

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是两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关系,它普遍地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多个方面。雇佣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于一定或者不定期限内,在另一方当事人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另一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协议。提供劳务的一方称为雇员或者受雇人,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雇主或者雇用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报酬的一方,为承揽人;提出工作要求、按照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在民法理论中,对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很容易进行区分,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一直以来由于对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缺乏统一和明确的区分标准,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地保护,也使得司法审判缺乏严肃性。 因此,明确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认定,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并且对促进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认定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认定方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宜按以下层次来建立两类合同的区分体系:

(一)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性质有明确约定时的认定

民法的核心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1]。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都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即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确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灵魂,即只要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成立有效。因此,在认定是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时,同样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就其身份关系是雇佣还是承揽存在约定时,应当依照其约定。

(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性质无明确约定时的认定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劳动对象,先将合同分为涉及动产的合同和涉及不动产的合同。这对于初步判别是属于雇佣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第一,劳动对象为动产时的认定。动产,是指能够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众所周知,承揽合同以交付工作成果为其基本特征,所以,对于动产,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则应该认定为承揽合同;如果仅仅是以使用劳务为支付报酬的条件的, 则应该认定为雇佣合同。以此为判断标准,就基本上可以对实践中出现的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进行区分认定了。

第二,劳动对象为不动产时的认定。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的位置,依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无论是雇员还是承揽人在对不动产进行加工、改造、修缮等劳动时,必须在该不动产上进行,此时的劳动往往兼具有雇佣和承揽的双重特性。因此,在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对于不动产,则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区分:

1.如果当事人双方只是约定以每日劳务的价格为计算报酬的标准,而没有约定以完成总的劳动成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的,就应认定为雇佣合同;反之,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完成总的劳动成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而没有约定以每日劳务的价格为计算报酬的标准的,就应认定为承揽合同。

2.虽然当事人双方约定为承揽合同,但是根据社会的生产技术水平,结合工作总量进行计价以后,如果承揽人获得的报酬与该行业雇员所获取的报酬之间没有明显的差额,那么该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雇佣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

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首先,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承揽合同,承揽人必须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进行劳动,对承揽人工作地点的约束,不符合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工作场所进行选择的特征。其次,该规定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一味强调合同的表面特征,而不顾合同的内在本质,必然会致使雇主以承揽合同为幌子,规避其对雇员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等义务, 最终导致对雇员的不公平。

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认定的完善措施

上文对于判断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意义,但是要想在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中间划出明确的界线还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在《劳动法》增加有关雇佣合同的法律规定

目前,雇佣合同关系在我国仍然处于一种“遮遮掩掩”的尴尬境地,这也是在实践中司法工作着容易将其混淆为承揽合同关系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宜在《劳动法》中增加雇佣合同的有关条款为妥,即修改《劳动法》,增加有关雇佣合同的法律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规定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两种不同形式的合同,用以调整劳动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说来,就是在《劳动法》中以一个部分详细的规定雇佣合同的主体、内容、效力、法律责任等,并且规定在雇佣过程中所引起的纠纷可以采用仲裁和诉讼两种处理方式。这样既可以使雇佣关系处于法律的监管之下,有利于进一步区分认定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作为我国法律渊源中重要的一种,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虽然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存在很多问题,但其作用却是不容忽视的。司法解释能够在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的易变性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在法律的普遍性与案件的具体性之间寻得个案的公正。因此,在当前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就雇佣合同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中极易混淆的一些领域出台相关的解释条款,特别是规定劳动对象为不动产时如何区分认定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雇佣合同的法律概念,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并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三)确立依法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是指以一种特殊的标准来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以及分配利益,这种特殊的标准是源于对社会弱者“身份”的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2]。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是通过矫正失衡的社会关系来缓和这种不平等,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法律平等,即“实质平等”。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劳动力使用者变得复杂多元化,这些导致当事人在经济力量、知识、技术和信息等方面存有差异,从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强弱之分,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相对于雇主来说,是属于弱势主体。在承揽合同关系和雇佣合同关系的选择中,雇佣关系最能够保护雇员的利益。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法理仍然无法确定属于哪种合同关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倾向于将该种合同关系确定为雇佣关系,以便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员的利益。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9页。

工程安装承揽合同 第5篇

。(甲方可委托乙方做“三通一平”工作,另行签订协议执行) 2.按协议分工,开工前___天甲方办好材料供应并交乙方签认。 3.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负责监督工程质量。 4.按协议负责按期拨款。 5.…… 第九条:承包方义务 乙方负责: 1.按协议分工负责材料供应,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形象进度表。开工前5天交甲方一式二份。 3.按施工图负责组织施工,按期竣工。 4.竣工后,5天内按规定将竣工资料整理好交甲方。 5.保证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进行。 6.…… 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奖励条款 第十一条:其他协助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___份,承包方、发包方各一份,报送_____、 ______各一份。 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及合同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附表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还为您推荐了其他的合同范本:资产信托合同书电视片制作播出合同书培训协议书范本

土方工程承揽合同 第6篇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开发位于复兴镇鑫海铁厂土石方建设项目需要,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决定将该工程场平土石方工程交由乙方独立负责施工完成,双方就该工程涉及各方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甲方所提供的该项目施工平面图中,土石方承揽工程,工程量达州市鑫海冶炼有限公司测量的数量并由双方签字认可为准。

二、承揽方式

1、乙方以大包干形式完成甲方发包土石方工程,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所承揽工程转包他人;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

2、乙方承揽施工过程中所有机械设备、爆破材料(土石方破碎,另行计价)、装挖机械、土石方外运、卫生清洁(必须设冲洗台和沉砂井)及因乙方施工与周边协调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因不文明施工内容承担了经济及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

3、乙方是自然人承包,涉及到特殊作业人员及特殊要求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乙方承揽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

四、工程施工期限

1、乙方承揽施工工期为日,即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进场施工起计算工期至 年 月 日止。

2、因不可抗拒造成延误工期,工期顺延。

五、工程价款及支付办法

1、按实际完成量立方米计算,土方、页岩综合价每立方 元整。大写: 元整(税费由甲方负责)。

2、工程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工程款,如甲方没有按时付款。余款在该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不按时付清,乙方有权向甲方加由总造价的10%。

六、工程成果及质量

1、乙方完成土石方工作成果需经双方实测地场平达甲方施工图纸指定高程,场内平整度需经甲方签字认;

2、乙方所完成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经,同时接受甲方验收认可。

七、工程量计算方法

乙方进场时需经甲乙双方经现场对场平内指定范围内各点高程时行实测,甲方对各点高程计算后再向乙方交底作业,乙方作业至甲方规定高程后,双方测量合格按实际计算工程量。乙方场平土石方无论厚薄、坚硬等实行按土石方立方米均价计算。

八、工程验收

1、甲方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要求组织对乙方所施工完成土石方工程时行验收。

2、乙方完成土石方分项工程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

九、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土石方倒土场地,场地的租金费用由甲方负责,运土在3公里以内(3公里外另行计价);

2、提供乙方施工场平土石方各点设计高程交由乙方组织施工,指派 作为现场技术指导和工程测量;

3、甲方有权检查乙方所承揽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并有权审查同意乙方所提供施工方案;

4、甲方为施工提供所需的用水、电接口,乙方施工作业所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方需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不按时付款造成停工,由甲方负责造成停工的各种费用;

6、乙方在按合同约定期限及工程质量完成工程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对乙方所完成工程验收。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辞退甲方为其能力或行为已不能胜任本分项内相关工作的乙方的任何成员。

8、甲方在合同签字后一天内提供办理放炮手续的资料。

十、乙方权利义务

1、提供进场施工必备的有关资料和文件,证明其具备承接本工程资质的有关材料,提供民工团体工伤保险单和发票。

工程承揽合同 第7篇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原、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华同公司屋顶彩钢防水工程

工程地点:华同公司

工程内容:彩板房主体,外墙,内部截断,室内外门窗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清包,只包人工。所有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自带施工工具。甲方已有的材料由乙方出车出人拉到施工现场。

三、承包工程价格及面积

1、工程面积约为400平方米,最后结算按照实际面积结算,实际面积以东南西北墙体边缘计算;

2、承包价格按实际面积每平方85元人民币。

四、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工作日历天数10天。其中上顶板和外墙板必须在立架后天3天内完工。

五、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安全标准。

六、甲方必须保证施工场地路通、电通。

七、乙方必须按协议所设计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工。

八、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施工,若发生工伤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九、结算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量按实际完工的面积结算,一次付清。

十、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后,甲方先期支付乙方元工程款。

2.余款完工验收后付清,不得拖欠。

十一、保修期限及范围:保修期一年,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由乙方负责维修,但人为损坏和自然灾害不属保修范围。

十二、本协议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按30000元处罚;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电话:电话: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 第8篇

关键词:工程承揽,问题,策略

0 引言

承揽合同是日常工作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的普遍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 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随着我国政策的调整和施工队伍的发展壮大, 建筑市场“僧多粥少”, 企业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尤其是中央实施“稳中求进”的发展方针和“适度从紧”的货币投放政策, 消减基建投资, 压缩基建规模, 着力调整经济建设中乱铺摊子, 低层次重复建设的弊病。这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 而是优化经济结构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今后一段时间, 施工企业将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形势, 只有未雨绸缪, 制定出科学的发展战略, 提出可行的对策措施, 才能赢得生存和发展。所谓的工程承揽就是施工企业为了自身发展而承包一些工程项目的活动。

1 工程承揽中应确立的战略目标

施工企业在工程承揽中应确立战略性的目标, 要把工程承揽任务的完成视为企业生存的生命工程, 要认识到只有工程承揽成功, 才可能保证施工企业未来有业务可做, 才有能力展示的舞台。因此, 从这个角度来看, 工程承揽是施工企业生命的源头。

1) 要始终把工程承揽作为企业的生命工程来进行管理和认识。

要围绕工程承揽制定相应的计划和展开决策;要围绕工程承揽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要围绕工程承揽的目标开展具体的行动。

2) 要按照承揽管理效益实现发展的路线, 辩证地处理工程承揽同企业的发展。

于施工企业来说, 做好工程承揽工作当然重要, 但是对这不意味工程承揽后不需要加强管理, 加强管理仍然是工程承揽后续的核心内容。只有提高管理质量, 才能实现效益, 促进企业发展。

3) 要开展多元化的战略。

使工程承揽覆盖更多的承揽体系;要建立设计、项目管理、施工管理的一体化体系;做到既能接受大任务, 又能完成小任务。

2 施工企业应做好工程承揽的策略分析

2.1 强化市场与质量意识

要从市场角度, 按照市场规律来开展工程承揽工作。市场是一个充满竞争, 比较复杂的竞争舞台, 但是, 市场也是有基本规律的。因此, 为了做好工程承揽工作, 必须结合市场的变化规律, 结合市场的特点去开展工程承揽工作。要做到全方位、全员工开展工程承揽工作, 要形成领导重视、主管带头、业务部门全力配合, 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工程承揽的格局。只有主动地面对市场, 按照市场规律办事, 积极地面对竞争, 才能赢得生存之战。另外, 要树立质量意识。对于施工企业来说, 工程承揽目标的实现与高质量的工程完成是一个良性循环, 每一个企业都要树立只要依靠高质量的完成项目, 才能赢得更多的信誉和信赖, 才能获得更多的承揽工程。因此, 要严格按照施工质量标准, 做好每一道工序, 加大质量体系建立,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体系, 培养质量绝对生存权的意识, 通过施工创造品牌、建立声誉、奠定基础。

2.2 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模式

科学合理的经营模式, 要按照大小工程承揽的策略, 做到以大项为重点、小项兼顾的策略。大项目是市场对企业的认可, 也是企业获得质的飞跃的关键。但是, 在市场上大型项目比较少, 大多数是中小型项目, 而小型项目分散了企业经力, 特别是要针对小型项目制定策略, 要保证小型项目不能分散企业过多精力。如果承揽任务不足, 可以适当地承接一些小型项目, 要选择回报率比较高的小项目。同时, 要始终盯住大项目, 实现规模经营, 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其次, 站稳脚跟, 就地滚动。承揽任务必须有战略眼光。短期工程, 要长远打算, 做到干一项工程, 开辟一方市场, 实施站稳脚跟、就地滚动的战略。因为一项工程, 二、三年时间就干完了, 但是, 一个地方不可能只有一项工程。要发展、要建设, 就得上新项目。工程是干不完的, 不能犯“近视病”, 干完一项工程就急着走人, 就象猴子摘挑一样, 走一路, 丢一路。而要转变思路, 把承揽的目标扩大到公路、市政、房建等相关领域, 利用已经熟悉的地利、人和关系, 继续承揽新项目, 只有这样才能干一项工程, 占领一方市场, 实现滚动发展的目标。

2.3 强化信息管理工作

一方面要建立信息系统, 加强信息管理。承揽任务必须有畅通的信息渠道, 建立起上下畅通、 纵横交错的信息网络。要从亲朋好友、上级机关、下级单位、设计院校、政府部门等关系开辟信息源, 尤其要强化信息的管理利用, 采取有效措施, 做到信息收取快捷化, 信息论证科学化, 信息处理制度化, 信息保护严密化。 其次, 提高攻关能力, 打通主要关节。另一方面提高业务能力, 精心编制标书。标书是招标单位了解投标单位的第一个媒介物, 标书水平的高低, 决定了投标单位第一印象的好坏。要组织企业经营人才中的精英, 集中精力编制标书, 反复总结经验教训, 不断提高编标能力, 精心编制标书。做到内容齐全、报价合理、施工组织设计科学、措施得当具体、文字表达明了清晰、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结语

围绕工程承揽制定科学合理的目标, 从战略角度来认识工程承揽的必要性,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模式来保证工程承揽的成功率和可能性。施工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特点, 结合市场竞争情况, 按照市场规律办事, 做好工程承揽工作。

参考文献

[1]杨刚.基于IT技术的施工企业质量管理[J].中国水运, 2007 (10) :10-15.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 第9篇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工程承揽合同 第10篇

乙方:呼和浩特市金博建材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三合村15#、16#楼铝百叶窗安装制作工程。

第二条承包范围:加工、制作、安装、售后服务。

第三条工期要求:根据甲方需求进行,乙方配合甲方施工进度不得耽误工期。

第四条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五条甲方提供:现场机械设备,技术人员配合指导、水电。

第六条质量要求:铝百叶窗的颜色(白色)铝型材壁厚为1.0mm按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样品为准。

第七条使用标准及规范:根据国家有关百叶窗户标准及组装有关规范

第八条计价原则:双方根据窗户图纸和实际制作面积结算,铝百叶窗安装费、加工费合计每平米单价382元,工程量约15#楼673平米、 16#楼约540平米,工程造价约人民币46万元。具体以实际数量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付款方式:1.乙方进场安装甲方付乙方50%工程款。

2.安装完成甲方付乙方30%的工程款。

3.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清乙方工程余款。

4.以上价款以含税金。

第十条保修:保修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由乙方通知甲方,甲方负责通知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现金结算。

第十三条索赔:乙方如不按甲方要求按时完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

责。乙方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在施工工程中发生一切伤亡事故和相关后果责任都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因甲方原因未按所定合同付款造成的工程进度延误工期或停工的相关后果由甲方付全责。

第十四条备注:以上价款已包含保险金,乙方自行给自己的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五条附则: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由法院裁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工程承揽合同 第11篇

发包人(全称):贵州佛龙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四川三和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贵州凯里小区建设项目

工程地点:贵州凯里市

工程内容:由建筑设计院设计施工图中确定的工作内容: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小区环境、市政管网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设计图所列的施工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

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

工程承揽合同范本(精选11篇)工程承揽合同范本 第1篇工程承揽合同书字()年第()号定制方:(甲方)承揽方:(乙方)年 月 日定作方(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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