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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研究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91

城市污水处理研究范文第1篇

性别--

项目类型-- 小论文

大班-小班--

合作者--

指导教师--

项目涉及相关学科--

项目所属学科--

选题背景--

城市污水(municipal sewage,municipal wastewater)排入城镇污水系统的污水的统称。载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包括生产废水和截留的雨水。

城市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由城市排水管网汇集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城市污水处理是指为改变污水性质,使其对环境水域不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的确定,是根据城市水环境质量要求、来水水质情况、可供利用的技术发展状态、城市经济状况和城市管理运行要求等诸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的。工艺确定前一般都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和经济技术比较。处理后的污水,无论用于工业、农业或是回灌补充地下水,都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就是利用各种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将污水所含的污染物质从水中分离去除,使有害的物质转化为无害的物质、有用的物质,水则得到净化,并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项目条件--

城市污水处理是近几年来较热的课题

研究目的--

让同学们意识到水的重要性,了解城市污水的排放,开动脑筋,献计献策,为处理污水出一份力,为改善我们的环境出一份力,同时也让同学们在生活中学会节约水资源,保护水资源。

主要研究方法-- 文献查找法 实地调查法

研究的基本思路-- 城市污水的来源 城市污水的治理方法

城市污水的走向研究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城市污水处理是近几年来较热的课题具有实用性

研究的基本过程-- 上网查资料,搞清原理

查资料或实地考察,用图片资料和简单文字说明 资料调查,文字说明

实地考察,文字说明,可附图片

各成员在项目中的主要贡献--

查找有关城市污水的资料--陈贝贝、蒋鸿浩 对某条河流实地考察--潘佳佳 对沿岸居民进行访问--吕敏琪 将资料汇总--张旖旎 总结、论文--颜陈依

各成员研究心得--

水在我们的生活中充当着必不可少的角色,可是时代的发展却给环境带来了极大的污染。那么,应该怎样改善环境,保护水资源呢?这就是我们选择这个话题的原因。环境保护是一个永远不会过时的话题,我很高兴我们选择了这个话题并积极实践,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是组里的一部分,因而踊跃发言,气氛活跃,同时,也培养了我们多方面的素质。我们会不断进步的! 通过这次研究性学习,我看到了生态的重要性。随着工业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污水被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导致河水污染严重,发黑发臭,破坏了环境对我们百害而无一利。通过这几次活动,我了解了合作的重要性,组内成员分工合作,互相帮助才使得这次工作顺利完成,这种研究性学习培养我们的自主能力和合作意识,当然还有责任感。在组长的带领下,组内成员各尽其职,搜集资料,展开调查,干得热火朝天,既锻炼了我们的能力,也让我们提高了保护环境的意识。 --陈贝贝

通过这一学期的研究性学习,我们认识到了存在在我们生活中的种种问题,特别是水体的污染。为了这次研究活动,我们到了实地考察。所谓的“河流”早已不是清澈的,岸边的工厂的废水排入河道,造成水体严重污染。通过这次调查,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环境污染的严重性,有更强的责任感来呼吁保护环境。人类生活在大自然中,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为了大力发展生产力,忽视了环境的保护。水的严重污染警示着我们,在发展的同时,也必须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现在的很多工厂为了谋取利益,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河中,影响了社会环境,同时也影响了周围居民的生活。我觉得有关部门应该介入调查,解决这个问题,做到“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呼吁:“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潘佳佳

社会在一天天进步、发展,看着我们的家乡正在向现代化城市迈进,我们不由得有一股自豪之情。但是,我们家乡却又着不可避免的环境问题:城市污水污染。在这次的研究性学习中我不仅了解到城市污水的危害性,更知道处理城市污水的重要性。我们要从我做起,从小做起。这次的研究性学习使我们更加深入了解了社会,在实践中学习,对我们的成长有所帮助。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忽视了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尤其在城市。大量的工业废水、生活垃圾被遗弃在河流里,不仅降低了空气质量,而且严重危害了其周围居民的生活,同时,也严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通过这次活动,我深刻地认识到我们应当从小事做起,规范自身的行为,保护水资源。

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和设想-- 实地参观相关的设备

摘要中文--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环境却日益恶化,就如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水。在我们的周围,有很多河水都受到了极为严重的污染,变得“五颜六色”、“香味萦绕”,同时对于生活在河水周围的居民来说,也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水资源的紧缺已危害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如此珍贵的水资源还受到如此的破坏。还记得一句广告词:“如果人类不从现在节约水源,保护环境,人类看到的最后一滴水将是自己的眼泪。”为此,我们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和行动,希望能为这些可怜的河流尽绵薄之力。

摘要英文--

In the wake of development of epoch, the level of the life of the people are raised unceasingly. But the environment gets more and more worse, such as water, which is very important for the human race. In our around, there are a lot of rivers are polluted. It is also bad for our life. So, what should we do for it? Let’s go!

关键词--

城市污水|危害|治理

罗列研究资料--

城市污水(municipal sewage,municipal wastewater)排入城镇污水系统的污水的统称。载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包括生产废水和截留的雨水。

城市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由城市排水管网汇集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城市污水处理是指为改变污水性质,使其对环境水域不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的确定,是根据城市水环境质量要求、来水水质情况、可供利用的技术发展状态、城市经济状况和城市管理运行要求等诸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的。工艺确定前一般都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和经济技术比较。处理后的污水,无论用于工业、农业或是回灌补充地下水,都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水质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就是利用各种设施设备和工艺技术,将污水所含的污染物质从水中分离去除,使有害的物质转化为无害的物质、有用的物质,水则得到净化,并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城市污水处理技术通常有物 理处理技术、化学处理技术、物理化学处理技术、生物处理技术等。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处理程度划分,可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处理工艺。污水一级处理应用物理方法,如筛滤、沉淀等去除污水中不溶解的悬浮固体和漂浮物质。污水二级处理主要是应用生物处理方法,即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进行物质转化的过程,将污水中的各种复杂的有机物氧化降解为简单的物质。生物处理对污水水质、水温、水中的溶氧量、pH值等有一定的要求。污水三级处理是在

一、二级处理的基础上,应用混凝、过滤、离子交换、反渗透等物理、化学方法去除污水中难溶解的有机物、磷、氮等营养性物质。污水中的污染物组成非常复杂,常常需要以上几种方法组合,才能达到处理要求。 污水一级处理为预处理,二级处理为主体,处理后的污水一般能达到排放标准。三级处理为深度处理,出水水质较好,甚至能达到饮用水质标准,但处理费用高,除在一些极度缺水的国家和地区外,应用较少。目前我国许多城市正在筹建和扩建污水二级处理厂,以解决日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 到2000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为17%。国务院2000年36号文提出,2010年所有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污水处理需要大量投资。随着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大量处理后的污水可以作为回用水水源,污水回用也需要大量的投入。但由于整个价格体系尚不合理,投资和运行费用较难落实。当前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建设项目的实施,其主要制约条件是投资问题。拓宽资金渠道,合理利用资金,保障运营经费,是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研究结果--

城市污水的现象比较严重,治理也存在着许多的困难。

研究结果分析--

可以采用多角度综合处理城市污水

研究建议--

多多加强实践的考察

城市污水处理研究范文第2篇

我国城市中生活与工业的发展相当快, 为城市的环境保护带来很大的压力, 其中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之一便是城市污水的处理, 而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是主要的污水来源, 因此, 城市污水中的污水成分主要为有机物, 比如油脂、碳水化合物等, 另外还含有大量的N (氮) 、P (磷) 等元素。我国将城市污水处理作为重要项目之一, 在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研究取得不错的成绩, 但依旧难以满足飞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的需求, 因此, 在进一步对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研究时应着重考虑污水的主要构成、成分比例、污染程度等级, 因地制宜的分析各种工艺的优缺点, 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 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的发展。

1. 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现状

我国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研究上, 主要是对物理法、化学法以生物法三方面展开污水处理方法的研究。其中物理法主要用于处理污水中的难以溶解的悬浮物质, 化学法是将化学物质加入污水之中, 通过化学反应溶解污水中的污物, 从而净化污水, 生物法是通过人工措施, 建设合适的环境, 为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创造条件, 促使微生物大量繁殖, 加强微生物氧化分解污水中有机污染物的能力。其中生物法相对于物理、化学处理方法来说, 处理污水中溶解态和胶态的有机物、有机碳、硫、氮、磷等污染物的优势更为明显。目前, 对于城市污水处理使用最为常见的是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活性污泥法主要有A/O工艺和A2/O工艺两种处理技术, 并在供氧方式、运转条件、反应器设备等各方面得到创新和改进, 处理工艺不断完善, 但其可控制性依然较差。生物膜法主要有厌氧和曝气两种生物滤池方法, 利用了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和氧化分解处理污水中的杂物, 该法目前技术手段不够成熟, 污水处理效率不高, 而且使用滤池材质有待进一步发展。虽然还使用有其他污水处理方法, 但依旧难以满足飞速发展的城市带来的污水的处理, 需要跟进一步的发展。

2. 常见污水处理方法

2.1 活性污泥法

传统活性污泥法主要是通过去除污水中的有机物和悬浮物, 能够高效的进行污水的净化处理, 但难以去除水中的氮、磷元素, 而且改善氮、磷元素处理的效果, 在活性污泥法的基础上, A/O工艺和A2/O工艺被研究出来, 具有非常好的效果。

2.1.1 A/O工艺

A/O工艺在大型活性污泥污水处理场中主要应用在脱氮和脱磷处理两方面。对于脱氮来说, A/O工艺实际运用过程中负荷高、泥龄短、水力停留时间也短, 对于脱磷来说, 则在运用过程中负荷低、泥龄长、水力停留时间也长。总的来说, 虽然A/O工艺的工艺较为复杂, 处理单元较多, 无法同时进行脱磷和脱氮, 但其处理效果相对较稳定, 能够达到脱氮或脱磷的目的。

2.1.2 A2/O工艺

A2/O工艺的主要原理是先利用厌氧区将磷释放, 然后在好氧区对磷进行吸收, 利用氧化分解反应将污水中的磷和氮转变为易于脱除的状态, 尤其是有机氮在硝化菌作用下, 转化为氨氮, 再转化为亚硝酸氮和硝酸氮, 然后含有大量硝酸氮的混合液回流到缺氧区进行反硝化脱氮。该工艺能够同时进行脱氮、除磷, 具有运行费用低、占地少、出水水质好等优点, 但还存在运行管理要求高、投资较大、节能差等缺点。

2.2 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主要利用了微生物群体所形成的生物膜, 通过微生物群体附着在固体填料表面, 经过大量的繁衍, 形成一层具有净化能力的生物膜, 从而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 生物膜的作用与具备自动净化功能的土壤相差无几。比如厌氧生物滤池工艺, 就是将生物滤池内的填料作为微生物生长繁殖的床层, 并利用微生物的分解作用将城市污水中的有机物分解, 实现有机物的水解和酸化, 再进一步进行好氧处理, 完善污水处理的后期处理工作, 达到净化污水的目的。

3. 来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研究方向

从国内外的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发展上来看, 二级处理手段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污水处理系统的集成, 更加紧凑的结构, 提高污水处理的自动化程度, 结合多种处理手段来综合处理污水, 从而减少污水的排放。虽然当前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中流砥柱是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对水环境质量的要求将会提高, 自动化、机械化等高效处理的污水处理新技术、可再生技术、污泥处理新技术等将会成为未来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研究方向。

4. 结束语

目前, 我国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研究上, 主要是对物理法、化学法以生物法三方面展开污水处理方法的研究, 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城市污水处理方法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 其中改进的A/O工艺和A2/O工艺应用效果相当不错, 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对水环境质量的要求将会提高, 自动化、机械化等高效处理的污水处理新技术、可再生技术、污泥处理新技术等将会成为未来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研究方向, 其中生物分子技术和膜分离技术应当作为研究重点。

摘要:近年来, 我国城镇化发展的速度相当快, 从而将城市污水处理作为重要项目之一, 虽然在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研究取得不错的成绩, 但依旧难以满足飞速发展的城市建设的需求, 因此, 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本文首先分析了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现状, 阐述了常见的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的应用和研究, 并对未来的城市污水处理工艺技术的发展方向展开了分析。

关键词:城市污水,污水处理,工艺技术

参考文献

[1] 王春元.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技术经济分析研究[D].西北大学, 2016.

城市污水处理研究范文第3篇

1 废除城市污水处理垄断机制, 完善社会投融资制度

首先, 要对城市原有的污水处理厂进行市场化改革, 要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 重新定位污水处理厂的社会地位, 循序渐进的进行污水处理厂的内部管理制度改革, 另外, 要对污水处理厂进行企业化改革, 使污水处理厂从政府直接领导的单位转变为自负盈亏的企业性质的单位, 虽然这种单位依然属于国有性质, 但经过市场化改革的污水处理厂可以独立进行股票的发行, 也可以面向社会寻求资本的加入, 使污水处理厂更加具有私营性质, 能够在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中适应新形势的变化, 使污水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所提高【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工作人员要对TOT模式进行研究, 切实了解转让经营转让这种科学的模式, 首先, 政府机构要将污水处理厂的现有污水处理器械转让给投资方, 根据污水处理器械的工作性能进行价格估算, 并且通过协商确定投资者的具体支付金额, 当经营期结束之后, 投资方要将污水处理厂的全部器械重新转交政府主管部门, 这种模式操作形式较为简单, 不需要支付过多的资金成本, 并且不存在相关法律的制约, 可以使政府的固定资产得到盘活, 让政府可以有更加充足的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的建设。TOT模式的运作必须以良好的资产评价机制为基础, 因此, 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重视, 充分考虑中介机构的建议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 以便TOT模式可以更加顺畅的运行。

2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利用市场化手段改良污水处理体制

在TOT模式之外还有一种BOT模式, 这一模式也可以对污水处理厂的投融资机制进行改良, BOT模式的具体流程为:建设经营转让, 这一模式对污水处理的市场化改革极为重要, 政府要加强对BOT模式的重视。首先, 政府要同投资方签订正规协议, 以便投资方可以根据合同的内容进行污水处理厂的经营和扩建, 合同的制定方面, 期限特别重要, 投资方只能够在合同允许的期限内行驶对污水处理厂的控制权, 并且掌握享受污水处理服务的机构收取服务费用的权限, 当权限期满之后, 投资方要立即停止行使上述权利, 保证合同的合法履行【2】。政府机构在进行BOT模式的管理中要严格根据合同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 在这种模式的支持下, 政府可以更大程度上节约资金支出。另外, 污水处理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担保, 避免出现过大的经营风险。

3 完善政府监管机制, 明确各部门责任

良好的监管机制必须依赖完善的监管流程和科学的监管权力分配。首先, 要对政府的监管权力进行明确, 既要保证政府部门拥有足够的监管权威性, 又要对政府的监管权力进行细化, 避免政府机构的越权。要在合同当中明确相关各方的具体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 有关各方必须认识到市场机制的介入对污水处理厂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以便将完善社会投融资机制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3】。要向发达国家的污水处理厂经营机制进行学习, 并结合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情况对经营监管机制进行改良, 要成立污水处理厂市场化改革领导组织, 邀请专业人士担任该组织的核心成员, 从法律的层面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 确保管理制度能够真正科学的行使权力, 保证有关各方的责任和利益得到合理的分配。我国的政府要加强同人大的联系, 及时了解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以便机制对监管机制进行调整, 使污水处理厂的市场化改革工作不断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

4 结语

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是保障城市工业和生活污水可以得到及时科学处理, 避免对自然环境构成危害的重要工作, 目前, 我国很多城市的污水处理厂正在进行市场化改革, 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 政府职能必须做出相应的转变, 才能真正促成污水处理厂市场化改革的完成, 深入的分析污水处理厂改革过程中政府的具体工作, 对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 很多社会公益事业进行了市场化改革, 市场化改革使得政府在社会公益事业中担当的责任发生了变化, 本文深入的分析了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进行市场化改革之后政府的监管责任发生的变化。

关键词: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政府监管和责任研究

参考文献

[1] 戴维奥斯本, 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14.

[2] 常纪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市场化模式研究[J].环境保护, 2014, (2) .

城市污水处理研究范文第4篇

20世纪80年代以来, 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 我国的环境问题也持续恶化。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持续上升, 而实际上民众对于环境意识的认知又如何呢?

城市居民家庭中的旧衣处理方式, 作为一个突破口, 以几个城市家庭中的行为选择为例, 考察居民个体认知的环境意识程度是否能在这一行为选择当中得到体现, 思考是否有关联性或是如何形成联系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旧衣处理方式作为一个小话题, 更能体现出个体的环境观念, 以及对其行为选择产生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中的行为选择, 来体现居民对于环保意识的认知对其实际行动选择之间是否有落差;个体的环保意识是否与其日常生活方式有所关联和影响, 以及这种影响力是如何影响到个人的行为选择的。

二、文献回顾

从社会学视角来看, 环境意识大体上都是指人们意识到并支持解决涉及生态环境问题的程度以及个人为解决这类问题而做出贡献的意愿 (洪大用, 2014) 。

三、研究对象

本文选择某一女性对家庭旧衣物处理方式为主要观察对象, 并以滚雪球抽样方式联系后续个案对象的访谈结果为辅, 综合分析本文想要了解的环境意识能否影响行为选择的目标。由于在于旧衣物处理行为多由家庭中女性行使, 因此本文只涉及了女性研究对象。

在四位被访女性当中, 除了受访者一是直接接触观察加上访谈外, 其他三位女性都采用访谈, 在获得三人同意之后进行沟通并收集所需资料。访谈内容主要针对四人采取的旧衣处理方式, 以及采取这种处理方式的原因。

受访者一对待处理衣物进行了二次筛选。在整理过后待处理的衣物当中区分出可以留下二次使用的衣物、使用较少或者基本没使用过的衣物和无法进行二次利用的衣物三种类型。留作它用的部分整理到储藏室;无法进行再利用的丢弃;而相对较新的选择送给能够接触到的在其认知范围内相对贫穷的人。

受访者二是四位受访者中年纪最轻的, 并且未婚独居。她对于旧衣物的处理方式相对独特, 很少自主处理, 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其偶尔来访的母亲代为处理的。该受访者表示曾经关注过捐赠信息, 但无奈工作较忙并且捐赠要求较高因此并没有付诸实际行动。

受访者三是一位中年女性, 中专学历, 现在为家庭主妇。家境较好, 即使作为家庭主妇也并不是专职在家忙于家务与孩子, 清洁打扫都有钟点工, 偶尔亲力亲为, 购物能力强。但由于其个人性格习惯, 很少对旧衣物进行处理, 搬家时选择将旧衣物直接丢弃。

受访者四与受访者一在同一单位, 后来到成人大学进修, 该受访者表示自己会对老旧衣物进行一定的再利用。该受访者有缝纫的爱好, 因此旧衣物中有一小部分会首先留作己用, 再在可接触到的公益活动进行捐助活动。

四、影响因素分析

本文探寻的重点, 并非基于环境意识能够给予个体在旧衣处理的行为发生中产生有利影响, 而是分析在此行为过程中, 环境意识是否产生相应作用。根据田野调查和访谈资料的整理和分析, 笔者总结出几项对于受访者旧衣处理发生不同行为选择的影响因素:

(一) 家庭成长经历

本次访谈对象中, 有三名受访者都处于中年, 年纪相仿, 小时候家里基本上也都并不富裕, 因此这三名受访者对于在原生家庭中的旧衣物处理方式基本相似。以笔者主要观察的事件为例, 在受访者一的行为模式中, 她之所以选择将家里的老旧衣物送给生活中能接触到的在她的认知当中相对贫穷的人, 其家庭成长经历的影响作用十分突出。

由于该被访者小时候的家境比较贫困, 衣物这类消耗品也无法时常更新, 因而衣物在家中是需要循环使用的。因此, 在常年累月的过程中, 被访者养成了对老旧衣物再利用的习惯。

(二) 个人观念

女性对于衣物的感情较男性更存在特殊性, 也体现在处理衣物的行为上。个人观念的影响显著的体现在受访者三的情况上。受访者三作为家庭主妇, 虽然现在由于家境较好, 不需要亲自操办家庭当中的大小事件, 并且对于衣物的购买力较强, 但是在其成长经历当中, 并非从小养尊处优, 在固定观念中还是会有对于随意丢弃物品的罪恶感, 因此即使在家中多余衣物堆积严重的情况下, 还是不舍得处理。在另外三位受访者的叙述当中, 或多或少也有同样的现象存在。

(三) 处理途径

个体环保行为的倾向, 在处理途径一旦过于繁琐复杂或者难以接触到的情况下, 很容易被消弭。例如在受访者二的对旧衣物处理的叙述当中, 曾经表示过对参与公益活动的意向, 但由于工作繁忙, 无暇在公益途径上投注过多的关心, 以及咨询过后发现捐赠条件比较高因此搁置。受访者四也表示, 除了少量留作满足自我爱好和进行再利用的旧衣物, 其余的衣物即使有捐赠意愿, 也不会特意去寻找公益单位, 但正好有接收到相关信息的情况下, 会乐意主动的参与。

根据笔者的观察, 在城市居民的社会生活当中, 当公益活动信息被递送到个体面前且刚好存在捐赠意愿时, 公益的达成率才会比较高。综合来说, 个体即使存在参与意愿, 也通常不愿在认为麻烦的情况下花费更多时间在了解公益信息和采取主动行动上。

(四) 经济条件

大量的物质消费支撑着经济水平的增长。四位受访者的访谈中都提到一个共同的信息。在经济水平好转的同时, 衣物消费的能力的迅速上升。众所周知相对于男性, 女性对于衣物的消费能力有目共睹。在不断购买的同时, 衣物的使用率也快速下降, 四位受访者都说明, 之所以需要处理旧衣物, 并不是因其损耗而不能再次穿着, 大多数情况下, 旧衣物是在考量过时、放不下等原因的情况下被抛弃, 如果直接丢弃, 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

(五) 外部宣传

大众媒体、社区、朋友, 这些个人在生活当中必须一直接触的元素,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个人的行为选择。受访者四参与的公益捐赠活动, 就是经由其朋友介绍而得知的。受访者三也在访谈后半段主动提及, 之前由于搬运不便而大量丢弃了衣物, 对此产生了后悔情绪, 并决定以后会对其进行再利用。

五、结论与讨论

以往有关环境意识的研究, 多数是基于较大样本的问卷, 再根据数据分析得出相关的影响因素并进行分析。在本文的研究中, 笔者询问对旧衣物处理时的行为选择时, 虽然环保要素被其中两位受访者纳入到行动原因中, 但是本质的出发点还是倾向于对自身的实际效益, 例如解决家庭空间拥挤, 而环境要素更多是一种附带因素。另外在访谈过程中, 笔者发现虽然有受访者采取了事实上的公益行为, 然而对于捐助的后续没有关心。因此笔者认为, 环境意识在个体选择旧衣处理方式当中, 确实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但并不是直接作用, 根本出发点在满足个体的实际利益。

环境保护话题虽然经常在生活中被提及, 然而实际上环境意识却很少被人关注。而塑造环境意识, 才能够从根本上改变民众的观念, 影响个体在行为方式中采取环保的行动, 真正的有助于环境事业。

摘要:本文以居民家庭生活中旧衣处理事件为切入点, 通过田野观察和深度访谈对四位受访者的行为方式进行分析, 综合分析环境意识对个体行为方式的影响, 结果表明环境意识对其处理方式产生的影响不明显, 更多的是出于满足个体利益的行动选择。

关键词:环境意识,旧衣处理,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

[1] 欧阳斌, 袁正, 陈静思.我国城市居民环境意识、环保行为测量及影响因素分析[J].经济地理, 2015, (11) :179-183.

[2] 胡荣.影响城镇居民环境意识的因素分析[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 (01) :48-53+98.

[3] 洪大用.环境社会学的研究与反思[J].思想战线, 2014, (04) :83-91.

[4] 龚文娟, 雷俊.中国城市居民环境关心及环境友好行为的性别差异[J].海南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7 (03) :340-345.

[5] 顾金土, 邓玲, 吴金芳, 李琦, 杨贺春.中国环境社会学十年回眸[J].河海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 (02) :29-35+91.

城市污水处理研究范文第5篇

【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54号 【发布日期】2014-02-27 【生效日期】2014-04-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 2014年2月27日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是指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沟渠、水塘、排水泵站和闸门、各类排水检查井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两部分。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

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雨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配套管网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设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规划、公用、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鼓励、支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并备案。

第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理、气象、水文等情况,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并制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或者未按规定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

城市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确定,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与污水设施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排水设施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污水处理设施保修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市内涝防治水平。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气象、房地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

第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环保、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调控雨水径流。

第十七条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既有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排水设施,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时,不得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 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未依法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水户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排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证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或TOC(总需氧量)]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酸碱度)、CODcr(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排水许可证申请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排水许可证。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委托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市建设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四条 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维护或者检修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城市排水检查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检查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市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期前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市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中控系统和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第三十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市建设、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市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市环保主管部门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发现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终止维护运营合同,并可追究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相关责任。

市建设主管部门终止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主管部门建设再生水利用配套设施,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自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三)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四)污水处理设施由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

无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维修养护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春融后和入冬前进行全面检修,汛期前和汛期中要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三)及时组织清掏、疏浚和修复排水管渠、河道等城市排水设施,定期检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检查井盖,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落实安全措施。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市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二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市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实施下列施工可能影响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

(二)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十米范围内进行取土、挖掘、顶进、爆破、钻探、打桩等施工的;

(三)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实施基坑工程,基坑边缘与管道外侧或者泵站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四倍的;

(四)在排水干管、直径八百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或者排水泵站外侧十米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使地面荷载大于或者等于每平方米两吨的;

(五)在管渠出水口及事故排放口附近施工的。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八条 用于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抢修的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排水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排水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城市排水管网将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混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因城市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市环保主管部门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5日起施行。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春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污水处理研究范文第6篇

技 术

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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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姓名:

学号: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水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水生态环境安全面临严重威胁,已经成为城市人居环境和城市健康发展的制约因素。由于城市水污染的原因复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污染物排放达标形势严峻。

一、城市污水的来源 (1)生活垃圾污染

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同时也使得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生活污水越来越多。生活污水主要来自家庭、机关、商业和城市公用设施。其中主要是粪便和洗涤污水,其水量水质明显有昼夜周期性和季节周期变化的特点。我国大多数城市尚未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长期以来绝大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被直接排放到沟渠、河流和水网中,使得水体恶化,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影响居民的饮用水质量。 (2)工业废水污染

工业废水来自工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包括工艺过程用水、机器设备冷却水、烟气洗涤水、设备和场地洗涤水等。各级地方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引进了大量的企业,其中包括数目众多的化工企业,而且很大一部分化工企业工艺设备较为落后。这些企业带动地方经济的同时也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很多工业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到河流中,甚至部分排污口靠近城市饮用水的取水口,造成城市自来水含有异味,严重威胁了城市居民的安全和健康。 (3)城市径流污水

城市径流污水是雨雪淋洗城市大气污染物和冲洗建筑物、地面、废渣、垃圾而形成的,这种污水具有季节变化和成分复杂的特点,在降雨初期污水所含污染物甚至会高出生活污水数倍。

二、城市污水的处理

城市污水处理是指为改变污水性质,使其对环境水域不产生危害而采取的措施。城市污水处理一般分为三级:一级处理,是应用物理处理法去除污水中不溶解的污染物和寄生虫卵;二级处理,是应用生物处理法将污水中各种复杂的有机物氧化降解为简单的物质;三级处理,是应用化学沉淀法、生物化学法、物理化学法等,去除污水中的磷、氮、难降解的有机物、无机盐等。至于采取哪级处理比较合理,应视对最终排出物的处理要求而定。 (1) 城市污水一级处理

城市污水中含有相当数量的漂浮物和悬浮物质,通过物理方法去除这些污染物的方法称为一级处理,又称为物理处理或预处理。

通过一级处理可去除污水中大量的垃圾,并将较大颗粒的悬浮物沉降去除,BOD5去除率达到25%~40%左右。在城市污水回用中一级处理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它既可以单独成为城市污水回用的工艺,又可以作为预处理设置于二级处理的前头。具体的做法主要看回用水的用途,如果没有混入工业污水的纯生活污水,或不含重金属的城市污水回用于农田灌溉、养鱼等用途时,可直接采用一级处理,这是最节省处理费用的处理方法,同时使大量污水回用是节省水资源的很重要的手段之一。如回用于工业用水或城市景观用水时,一级处理作为预处理设置于二级处理的前头,可减轻二级处理负荷,减少运行费用和提高出水效果

污水一级处理的工艺流程 (2)城市污水的二级处理 a.普通活性污泥法。

普通活性污泥法又称传统活性污泥法。传统活性污泥法系统,主要由普通曝气池、曝气系统、二沉池、污泥回流系统、剩余污泥排放等部分组成。其中,曝气池与二沉池是二级处理的主体。污水经一级处理后从初沉池进入曝气池,活性污泥也从二沉池底部经回流泵抽升回流进入曝气池,两者混合形成混合液。曝气池内设有空气管和曝气头等曝气装置,由鼓风机房送来的空气经曝气装置对混合液进行曝气,并使合液得到充足的氧气并受到充分的搅拌,使活性污泥和废水充分接触。废水中的可溶性有机污染物被活性污泥吸附,继而被活性污泥的微生物群体降解,使废水得到净化。完成净化过程后,混合液流入二沉池,经过沉淀,混合液中的活性污泥与已被净化的废水分离,处理水从二沉池排放,活性污泥在沉淀池的污泥区受重力浓缩,并以较高的浓度由二沉池的吸刮泥机收集流入回流污泥集泥池,再由回流泵连续不断地回流污泥,使活性污泥在曝气池和二沉池之间不断循环,始终维持曝气池中混合液的活性污泥浓度,保证来水得到持续的处理。微生物在降解BOD时,一方面产生H2O和CO2等代谢产物;另一方面自身不断增殖,系统中出现剩余污泥,需要向外排泥。

普通活性污泥法

b.除磷脱氮的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UCT系统)。

在UCT工艺中,缺氧区被分成两个,第一个缺氧池只接受二沉池的回流污泥,并有混合液回流至厌氧区。因此,缺氧一池只要求减少经回流污泥而带来的硝酸盐。缺氧二池接受来自好氧区的混合液回流,其内进行反硝化。这样可避免将过量的硝基盐带入厌氧区。把厌氧、缺氧、好氧三种不同环境条件和不同功能的微生物菌群有机地配合起来,达到去除有机物、脱氮、除磷的目的。 c.生物膜法。

生物膜法作为与活性污泥法平行发展起来的工艺,在许多情况下不仅能代替活性污泥法用于城市污水的二级处理,而且还具有其独特的特点,如污水构筑物占地少,运行管理稳定,抗冲击负荷高,无污泥膨胀问题,具有一定的反硝化能力,可实现封闭运行等优点。生物膜法中的微生物附着在某些固定表面,所以生物膜法的处理系统又称为附着生长系统。为生物膜提供附着生长固定表面的材料称为填料(或载体)。 d.氧化塘技术。

氧化塘又称稳定塘或生物塘,是一种类似池塘(天然的或人工修建的)的处理设备。氧化塘处理污水的过程和天然水体的自净过程非常相似,即污水在塘内经一定时间的缓解流动或停留,通过微生物的代谢活动,有机物降解,从而污水得以净化。氧化塘可分为好氧塘、兼性塘、厌氧塘、曝气塘等。具有基建投资低,运行维护费低,运行效果稳定,去除污染效果好的特点,能有效地去除BOD、COD,部分去降氮、磷等营养物。

三、几种典型的工艺流程

城市污水处理工艺的确定是根据城市水环境质量要求、来水水质情况、可供利用的技术发展状态、城市经济状况和城市管理运行要求等诸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的。工艺确定前一般都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和经济技术比较。最近几年国内应用较多的有A-O或A-A-O工艺、SBR工艺、氧化沟工艺等类型。A-O或A-A-O工艺也叫缺氧好氧或厌氧缺氧好氧工艺。这一工艺的开发主要是为了满足脱氮除磷的需要,这是一种经济有效的生物脱氮除磷技术,我国南方不少污水厂就采用这一工艺。

SBR工艺也叫续批式活性污泥法工艺。这一工艺构筑物主要是一个池子既作曝气池又作二沉池,管理简单,特别适合中小城镇的城市污水处理,对于较大水量的操作,处理一般要几套池子组合运行。氧化沟工艺是一种延时曝气的活性污泥法,由于负荷很低,而冲击负荷强,出水水质好,污泥产量少且稳定,构筑物少运行管理简单。氧化沟可以按脱氮设计,也可以略加改造现脱氮、除磷。另外,城市污水处理还有传统活性污泥法的一些变型工艺,以及AB等一些工艺类型。

四、城市污水控制与防治对策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民族环保意识

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向民众宣传水资源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让民众树立牢固的环保意识,了解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并强化其自身的责任感。此外,政府也应该积极引导市民参与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增强其主人公意识使水资源保护深入人心。 (2)治理废水,减少污染物排放

城市污水的特点是污染源数量多、范围大、分布广,污染物种类复杂。首先是环保部门加强管理,避免出现管理死角的出现;其次是减少废水排放口的数量,杜绝污水横流的现象。 (3)实施集中处理,降低处理成本

首先是降低处理设施运行的成本,避免因资金不足而出现废水处理设施无法工作的现象;其次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降低运行能耗,集中处理法可以有效降低设施运行成本,同时也使得污水大面积的回收和再生利用更具可行性,从而缓解水资源紧张的局面。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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