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正确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风险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正确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风险(精选10篇)

正确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风险 第1篇

正确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风险

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因为在合同协议不完善的时候,因此产生的风险将全部由公司来承担。没有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无法证明,没有书面合同同样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即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细化和明确。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据。

那应该怎么利用正确的签订劳动合同来规避这种可能产生的风险,我个人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草拟了几条措施。

1、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会规避法律的规定,而且会增大用工的风险。实践中多存在员工入职后因种种原因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情形,例如参加单位专门组织的新员工培训、去异地出差、甚至于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经办人因故请假等等,也存在员工因知道“单位若超过一个月不与员工签合同就要付双倍工资”而故意拖延签订合同这种情况。所以公司要建立先签合同后用工的良好习惯,最迟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原有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合作的,也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有员工故意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通过邮寄等有据可查的方式将签订劳动合同通知送达给劳动者,并保留相关证据。

2、依法但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条件约定试用期限

在当前就业市场的形势下,公司是强势的一方。因而在员工招聘的过程,企业为了占据主动,可以在谈判时事先在法律政策的条文范围之内,根据自己实际的情况约定试用期限。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使用期限之内,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且试用期的工作时间也必须计算在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之内。所以在这个期限之内,公司也要定期的对试用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并保留相关证据,在试用结束是否继续录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做到有依据可以查证,而这项工作需要与公司招聘员工市的招聘条件或者岗位说明书上的工作职责相互印证,从而是人力资源工作处于主动。

3、可以依照工作岗位性质合理选择合同期限

单位如果没有与员工签订严谨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将额外增加公司的人员成本支出。对于不同工作性质的员工,根据工作情况的不同,设定不同岗位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及工作时间地点。非企业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承担法律责任。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但在这之前公司必须对可能产生的工作状况向劳动者做出说明并保留直接证据。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证据保留:留存两次书面通知及签收回执的凭证;留存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

4、设定适合公司发展战略的录用条件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设定,首先录用条件要全面,明确哪些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比如:伪造学历,证书,简历或受伤经历,未达到工作目标或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的,试用期有任何违法违纪义务的。员工入职时填写《入职登记表》,其中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女职工是否已怀怀孕等重要内容。并在登记表中注明此表作 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员工必须保证内容完全真实,将承担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这些内容可在员工守则中明确员工的学习义务,公司要在入职之前将员工收到员工守则的凭据妥善保存,做为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的有力保障。

5、在公司经营目标下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公司运作的最基本的规则,是实施管理的基本手段。但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并不是用人单位随意制定和使用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尤其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那些规章制度必须有职工的参与。而在制定公司的公司的规章制度时,一定遵从三个条件:一是公司制度的规章制度都必须不能与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法律条例相抵触。二是制度的编制必须经由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三是必须有一个公示的程序。

总之,想要避免风险,公司里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加强法律意识,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而公司也要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这样才能减少风险的产生。

正确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风险 第2篇

签订新版家装合同贵在细节,消费者要从主体资格、费用构成、材料进场、工程验收4个方面着手,搞清这4个方面的细节问题,这对避免一些不该发生的纠纷,防患于未然有利。

发包人必须“有权装修”

新版合同把装潢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人员全部作了明确细致地要求。

1、发包方:合法拥有

在明确发包方对要装修的住房是“合法拥有”的基础上,要求发包方承诺有权对该住房进行装饰,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发包方承担。这里的发包方,一般应该是房屋的产权人。如系非产权人,在装修房屋之前应该取得产权人的书面同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发包方的这些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往往难以提供。

比如在国外的哥哥想委托国内的弟弟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进行装修,好让自己在回国以后有房子住。作为弟弟找到装潢公司时,可能无法提供产权证和哥哥委托其装修的公证委托书。装潢公司碰到这种情形,一般情况下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放弃这项工程。所以,新版合同实际上增加了发包方承诺“有权装修”的义务。

2、承包方:企业资质

新版合同规定承包方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并且要求有装修的.相应资质。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合同在使用说明中,提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验看承包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分部)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分部)的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3、施工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无权变更合同

关于施工代表问题,新版合同规定承包方(乙方)应指派人员作为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更换人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但是对于施工代表的权限问题,往往容易产生争议。

律师提醒,施工代表仅仅局限于合同履行中的施工环节,也就是施工代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装修施工任务。但是对于合同履行中的其他环节比如工程款支付,或者合同变更事宜,如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等内容,施工代表应该无权代表装潢公司。发包方认定的应该是装潢公司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

4、施工人员等无权代表公司:防“下出笼”

新版合同规定,凡甲方(业主或发包方)私自与施工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增加施工项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给乙方(装修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这对于遏制员工“下出笼”,保护装潢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将更加有利。

封杀“低价钓鱼”

众所周知,装修市场竞争激烈,为了揽到生意,一些装潢公司不惜以超低价作为诱惑,只要签下单子,就不怕业主到时不付账。因此,“低开高走”几乎成了装修行业的公开秘密。而业主面对与预算相比差距极大甚至是翻了一番的结算单,也只得无奈接受。而旧版合同对这种“低价钓鱼”并未作出相应规定。新版合同的规定,意味着对装潢公司“低价钓鱼”的报价方式下了“封杀令”,新版合同在装修费用的构成方面也非常注意细节,主要体现在下面几方面内容:

1、总价款包含六个部分,①材料费②人工费③拆除费④清洁、搬运、运输费⑤其他费用⑥管理费⑦税金(3.41%)。

2、根据装饰装修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水准不同,管理费可上下浮动,但一般不超过装修总价款(税金除外)的10%。

3、“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预算价的5%。

正确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风险 第3篇

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在对外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被诈骗的风险, 同时作为企业家, 特别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也存在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签订、履行合同起领导、决策、指挥作用的主管负责人, 既包括主管领导, 也包括直接从事签订、履行合同的工作人员, 他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渎职、失职行为, 除依法追究单位的主管领导的责任外, 也应依法追究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下案例为某国有公司在对外签订合同时被诈骗, 其负责人被法院判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被告人陈某某系某汽车厂销售公司的一名科长, 按照分工直接负责山东等地区的销售工作, 有权决定与对方签订购销合同, 属于对签订、履行合同起着决策作用的主管负责人。被告人陈某某于1997年4月初, 受本厂指派到山东聊城联系汽车销售业务时, 既未到工商部门审查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 也未到有关部门咨询其资信情况, 即草率地与自称是某物资机电公司经理的王某某签订了购销2辆汽车的合同。当月中旬, 被告人陈某某根据签订的合同, 将本单位生产的汽车2辆送到山东聊城后, 对方给付其一张汇票。被告人陈某某未到银行对汇票进行真伪鉴别, 即将车辆交付给王某某。该汇票后经银行鉴定系假汇票。此后经侦查查明, 王某某是用虚假身份证租房后, 又以虚构的某物资机电公司与陈某某洽谈的购车业务。现王某某在逃, 车辆一直未能追回, 致使被告人陈某某所在的汽车厂遭受严重损失。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受厂方委托直接负责某一地区的销售工作,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严重不负责任, 致使国有企业的财产被骗,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因此, 依据 (公通字[2010]23号) 司法解释的规定, 律师建议在合同风险防范中, 企业家尤其要对标的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合同进行合同签订的审查, 以防范风险。具体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合同签订之前, 认真审查核实合同相对方的合同主体资格、经办人的身份及委托授权情况, 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调查。这一点对于物流领域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个人尤其不可忽视, 否则会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此外在一些特定行业, 还要求具备一定的从业资格。主体资格审查内容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变更、年检材料、特定行业的资质证书等。调查渠道和方式包括首先直接向对方了解:由对方提交营业执照及年检等材料;其次通过官方渠道:通过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其注册变更材料, 有的可通过工商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最后还可通过资信调查机构进行了解。

未签订劳动合同解雇的法律风险 第4篇

王某大学毕业前即在甲公司实习,因实习期间工作表现良好,遂在2008年2月毕业后被甲公司留用继续工作,其每月照常拿工资,但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2月25日,甲公司由于经营困难决定裁员,由于之前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只是给了王某12月份整月工资并口头通知他不用再来上班了。后来王某听说其他同事离岗时都拿到了经济补偿,而且发现其工作期间的“五险一金”都没上,于是在2009年4月6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1、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法定的双倍工资;2、由甲公司补缴其工作期间(从2008年2月到2009年3月)的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3、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的工资。

对此,甲公司认为与王某已于2008年12月25日解除了劳动关系,此后王某未再来上班,故不应支付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的工资及社保、公积金。

对于甲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的工资及社保、公积金的问题,因甲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不能证明已与王某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无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故该辩解不能得到劳动仲裁委的认可,另鉴于王某系于2009年4月6日提出的劳动仲裁申请,故劳动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系于2009年4月6日解除。因此,王某2009年1月1日至4月6日期间工资及社保、公积金应由甲公司支付及补缴。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关补缴社保、公积金的请求并非劳动仲裁委受案范围(对此各地规定不一,本案仅以北京地区为例),故对此劳动仲裁委只做调解工作,如调解不成,则会告知员工向劳动行政机关寻求帮助。

装修合同应当如何正确签订 第5篇

关键词一:合同公章

签订合同一定要明白合同的主体甲方、乙方。注意联系方式一定要写清楚,且在盖章的时候特别要求:不仅要盖公司名称的章,还要把装修公司的名字一并写上,不能一个章子就算了,而且公司的章要与所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名字相符合,不能有半字的差错。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修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

关键词二:明晰报价

说完合同盖章、主体身份确认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讲一下装修合同中具体事项应该注意的问题:装修公司一般喜欢装修的总体报价,混淆材料笼统报价,混淆概念多算费用。签合同时将某一材料笼统报价计算,施工时更换单项材料,从中赚取差价。比如:只说五金件总价多少钱,并没有说明五金件具体用什么品牌,业主在此忽略了,装饰公司从其中以不同的.材质赚取差价。此外,还会炮制一些不具体或可多种解释的条款,来糊弄业主。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候特别要注意这一项,要明确材料,注意仔细询问清楚,并且明确标明。

关键词三:一个都不能少

对于装修过程中材料的增减情况一定要提前写入合同,切不可在装修的过程中增减材料,造成装修最后超出预算。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的增减或其他因素,须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特别提醒: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一定要详尽,书面文件一定要齐全,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业主一定要与装饰公司签订好并且保护好,不要丢失了,另外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正确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风险 第6篇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沈开付 发表于 2011-01-05 10:35评论0条阅读514次

一、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1、合同先行

用人单位要树立“劳动合同先行”的观念,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最好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先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入职手续,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限开始时间在后。

2、及时签订

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为违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在新《劳动合同法》下,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第一天起,或者说从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劳动的第一天起,无论是否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都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果想通过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否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责任,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3、预约生效

所谓“预约生效”,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时,双方约定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于市场的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往往会导致已经签订但是还没有生效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但是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如果不履行就需要承担高额的法律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劳动合同生效的预约条件,避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而带来的部分法律风险。

4、员工先签字单位后盖章

劳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难以在同一时间完成,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在劳动合同上先签字,且暂时不填写签字时间,然后交还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再予以签字或盖章。这样,用人单位就会在签字时间上掌握主动权。

5、尽早辞退不确定员工

对于不确定是否满意的入职员工,如果决定不录用,尽量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让其离开。

二、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对于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以备劳动行政部门查看。

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制作的用于记录本单位劳动者基本情况及劳动关系运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建立职工名册的对象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用人单位以各种形式招用的劳动者(合同工、劳务工、非全日制工等),其内容一般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务、级别等。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既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的形式,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同时,建

立职工名册也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减少因不规范用工带来的法拉利成本。

三、劳动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口头约定的条款,由于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义务性要求,发生纠纷查无实据,这种约定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不要为了贪图方便省事而直接以口头形式约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然,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并且,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

四、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九个”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九个”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合同签订要领及风险防范格式 第7篇

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支付价金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买卖合同的构成要素是人、标的、行为三个要素。买卖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中,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在一份买卖合同中即使缺少上述的一些其他条款,也并不影响其效力。

(一)企业签订买卖合同要领

(1)合同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和价款约定要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和价款是必不可少的合同要素,必须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在现实中,有些合同签订的过于简单,只有买卖货物的数量约定,合同的质量和型号、价款等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就很难被法院保护;而且有的当事人往往就是利用合同的约定不明而故意偷工减料、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使得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因此,关于合同的数量、质量、价款和型号等务必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2)交货和付款方式约定务必明确。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最主要的义务是交货,买方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付款。因此,对于交货和付款的履行方式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

第一、关于交货的约定。交货有买方自提、卖方送货和委托运输三种方式。交货方式不同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运费承担问题,二是合同履行地问题,三是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问题。关于交货方式以及运费承担问题一定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第二、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付款方式有先交货后付款、先付款后交货、先付首付款后交货验货再付剩余款,等等。付款方式不同,法律意义在于合同履行的先后。如果合同约定,买方先付款或者先支付首付款,卖方再交货,买方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就有权拒绝交货;同样,如果合同约定,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则卖方在未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这叫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付款方式的约定不同,可以作为判断违约责任的一个很很重要的依据。(3)违约责任的约定要明确。

约定违约责任就是为了防止合同当事人违约,或者违约后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关于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的确定需要注意三点:

第一、在合同中需要约定比较高的违约金有利于约束、督促容易违约一方积极履行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守约方也可以获得较大的补偿。

第二、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者同时还约定了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的情况,则应该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而不可以一句笼而统之地“赔偿损失”代替赔偿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否则赔偿损失将很可能成为一句没有任何价值的空话、套话。(4)合同的履行期要具体明确。(5)货物的交接与验收要明确。

首先是交接人要明确,特别是自提货的提货人及送货时的收货人一定要明确,防止对方不认帐。其次是交接地点要明确,自提货应该在哪提,送货应该送到哪,等等。最后,货物的验收要注意验收期限,验收方法、验收人的签字盖章等。尤其存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更应该有验收合格的证明。

(6)争议的解决方式要明确。

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仲裁,二是诉讼。如果约定采用仲裁解决,则务必要明确提交由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关于约定诉讼的管辖法院,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几种方式,为了使合同达成一致,不妨采取不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二)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主要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合同相对方主体不适格

签订防范: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

在买卖合同中,第一需要确定的就是合同主体问题。现实中因为主体问题发生纠纷甚至被骗的现象比比皆是,需要特别引起签约当事人的注意。比如编造虚假主体。其中最典型的是合同中对方虽然声称属于某某公司,但拿不出营业执照和公章。或者拿出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并不是要签署的公司等情况。对于这类编造需要签约注意的鉴别方法就是去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核实一下是否与对方出示的证件一致,对于不能出示公司证件的却声称某某公司的当事人直接否决掉。

风险二:合同相对方缺乏合同履行能力

签订防范:签订合同之前应调查对方的诚信能力及资信情况。

企业的履约能力也是签订合同之前应重点考虑的范围,应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尽可能地调查交易方现有的、实际的经营情况,掌握对方的实际履约能力。有些当事人虽然证件齐全,但因为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属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公司也没有任何的有价值的资产,只有一间租来的办公室。对于这类公司一定要慎重,建议不与之签订合同,或者要求其提供足够的担保方可与之签订合同。

风险三:合同相对方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

签订防范: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注意授权范围,也要注意这些资料的真实性。

在买卖合同中,经常有代理人(公司业务员、销售经理等)以被代理人某某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如果是在被代理人依法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结果。但是,如果代理人超越了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超期届满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这个买卖合同的结果只能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风险四: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有歧义

签订防范:签订合同时应由律师或企业法务人员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由于合同术语的专业性要求,应由律师或企业法务人等法律专业人士对合同内容逐条逐句地进行专项审查,特别是对方交货要求、质量标准、结算方式、价格条款,违约责任,解除合同条件等要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出现歧义理解,并尽量使用法律语言,以防留下隐患。

风险五: 合同标的物不合法

签订防范:合同约定的可转让的标的物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允许流通的物品,及法律允许转让的权利,如知识产权。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风险六:合同欺诈

签订防范: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及在履行合同中,应加强法制意识,提高警惕,切实落实企业内部合同制度管理,防止反欺诈。

买卖合同欺诈,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歪曲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进行虚假陈述,从而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权利义务失去公平的合同。如厂家虚假的质量宣传,虚假的价格宣传,虚假的商标、厂名厂址等。在买卖合同的履行中,钱和物的交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实践中易产生欺诈现象。若通过一个权威性的中介部门,买方把钱过户到中介部门的账上,再由中介督促卖方交货后,把货款转到买方账上,以增强交易安全感。其作用好比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信用证的作用。目前,公证处就有类似的公证提存业务。

三、参考案例

案例 王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主旨

开发商在不具备商品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下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并且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甲方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乙方王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于2002年6月13日交付房屋,且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补充合同规定还规定了该房屋交付前,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书面入住通知,乙方在入住通知书指定的日期对房屋进行验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和领取房屋钥匙,即表示房屋正式交付,该日期为房屋交付日。

但2002年6月,甲乙双方在办理入住手续过程中,甲方称:按照北京市建委的有关文件,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不再发放质量合格证书,而改为登记备案制度。因此开发商无须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开发商还声称,由于小区煤气安装工程尚未结束,故其在乙方验收并同意接收房屋后10天内方能将房屋钥匙交给乙方。对此,乙方不服,起诉到法院,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根据北京市建委的有关文件,2000年5月1日起,北京市将原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而本案中,甲方虽然按期履行了通知义务,但由于不具备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件,视为没有交付。据此,判决甲方支付从约定的交房日2002年6月13日至该房屋具备交付条件之日按照中国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房屋交付的合法性。

律师评析

所谓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对于不动产,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交付使用。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交钥匙。”但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结合本案来看其中包括:

1、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和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是政府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综合验收之后发的,是开发商交付房屋合法的主要条件。根据北京市建委的有关文件,2000年5月1日起,北京市将原来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改为登记备案制度,但登记备案制度并非指开发商在交房时无须向买受人出示任何证明文件,开发商应向买受人出示加盖北京市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的备案登记表,方为符合交付条件,否则,买受人不但可以依据合同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2、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验收。关于如何对房屋进行验收,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检验。”因此,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只有买受人对房屋进行验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领取钥匙,开发商的交付义务才算履行完毕。而本案中开发商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而交付房屋,买受人可以拒绝接收,并且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并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裁判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企业常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风险防范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公益性。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2.持续性。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3.合同形式的格式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4.主体的特殊性。

供方是依法取得供电、供水、供气、供热运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作为供方。用方是社会公众和企业、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一)企业签订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要领

1.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务必明确约定供应的方式、质量和时间

供应电、水、气、热力电方式,是指供电、水、气、热力人以何种方式、质量、时间向用电、水、气、热力人供应电、水、气、热力。比如电力资源的供应方式、质量和时间,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质量,是指供电频率、电压和供电可靠性三项指标。频率(周波)质量,是以频率允许偏差来衡量;电压质量,是以电压的闪变、偏离额定值的幅度和电压正弦波畸变程度衡量;供电可靠性,是以供电企业对用户停电的时间及次数来衡量。用电时间,是指用电人有权使用电力的起止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用电时间。规定用电时间的目的在于保证合理用电和安全用电,避免同一时间用电人集中用电,造成高峰时间供电设施因负荷过大而发生断电、停电事故,同时也可以防止低谷负荷过低而造成电力浪费。因此,为减少或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供应电、水、气、热力供应方式、质量和时间。

2.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应明确约定供应的计量方式和单价、费用的结算方式。

如供应电合同中,对供应电力的计量方式,供电企业应在用户

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或低压侧计量。电价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部门核准。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3.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应明确约定供用设施的维护责任 比如,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

4.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应明确约定供应的容量、地址和性质

比如在供应电合同中对用电容量、地址和性质进行具体约定

5.供应电、水、气、热力合同内容尽可能做到十分详尽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除前四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认为需要的事项,如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当出现纠纷时,可以依据合同内容确定违约责任,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6.签订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还应注意国家计划性

电、水、气、热力等属于国家能源资源,而我国目前能源供应仍很紧张,国家对此任进行较为严格的计划管理。如国家对电力的管理上,根据现行管理制度,用电方必须定期向“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办公室出用电指标的申请。与此同时,供电方必须定期向“三电”办公室申报电网、发电、供电、用电平衡情况。经“三电”办公室综合平衡,按保证重点、择优供应、统筹安排的原则,制定初步电力分配方案,报经当地经济委员会审报下达供用电计划和分配指标,用电方凭证定量用电,供、用双方必须以计划和指标为依据,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都不能突破。

(二)企业签订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主要风险及防范:

1.用电、水、气、热力人会出现的主要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供应人能否及时、安全、合格供应电、水、气、热力

签订防范: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供应起止时间

用户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熟悉国家有关电、水、气、热力资源供应的质量标准,安全使用方法及供应单位向社会发布的营业规则等有关内容,尽量把这些内容体现在合同中,当供应者违反约定,便可依据合同追究供应者的违约责任。

风险二:供应人在出现设备检修、事故中断供应等情况时,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

签订防范: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供应人应以书面形式履行通知义务,并要求说明中断供应的起止时间,如供应人违约的,承担违约金的具体比例或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

如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事故断电,是指因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造成供电设施毁坏,以致电力无法继续正常供应的情况。此时,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供应电、水、气、热力人会出现的主要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用电、水、气、热力人能否及时支付费用

签订防范: 为防止用电、水、气、热力人拖欠费用,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按日支付逾期滞纳金比例,经催告用电、水、气、热力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费用和违约金的,供应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应。

供电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用电人应对其使用供电人供应的电力支付费用。

风险二:用电、水、气、热力人能否安全使用电、水、气、热力

签订防范:在合同中尽详尽地列举用电、水、气、热力人违章电、水、气、热力的情形,及支付违约金范围及比例。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一样,都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合同的标的,即水、气、热力,既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能源,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对用户的责任都有特殊要求。由于电、水、气、热力系统都具有网络性,其生产、供应与使用都由网络联结,相互影响,任何一个用户的使用,都可能关系到整个系统的运行,关系到其他用户的利益,如一个用户的暖气管道发生泄漏,可能影响相邻用户的正常供暖。因此,要求用户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安全、合理地使用供应的电、水、气、热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参考案例

二、企业常用赠与合同风险防范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给予财产的一方称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称受赠人。赠与合同的成立一般以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为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能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因此,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性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以《合同法》第186条、第188条所规定的情形为例外。

(一)企业签订赠与合同要领

(1)在赠与合同中应写明赠与的性质及目的

赠与合同的性质关系赠与合同能否任意撤销,及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时,能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问题。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

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当在赠与人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时,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的财产,赠与人仍不为给付的,受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2)在赠与合同中应明确写明赠与物的质量及其数量

现实生活中,如赠与标的物存在瑕疵,不仅影响或降低其使用价值,甚至还可能对赠与标的物的使用人或保管人带来财产或人身损害,这就涉及到界定赠与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在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检验标准,便于分清赠与标的物质量瑕疵责任问题。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便于赠与合同的履行,还应明确写明赠与物的数量。赠与物是货币的,写明币种及数额。赠与标的物是实物的,写明该物的形状、品质、数量。(3)签订赠与合同还应写明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

赠与合同为一种实践合同,当赠与人签订合同后,能否按照当初的承诺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这需要在赠与合同上明确规定赠与物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还应是一次赠与还是定期赠与,具体的履行地点等。

(4)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如果赠与人认为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了。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如果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担心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依法公证。

(二)企业签订赠与合同主要风险及防范:

风险一:赠与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签订防范:签订赠与合同之前先查看赠与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其授权范围、介绍信等能证明民事主体资格的材料。

赠与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有可能被撤销或无效。赠与人一般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风险二:赠与人对赠与物不具有所有权

签订防范:签订赠与合同之前先调查清楚赠与物的权属情况,只有当有证据证明赠与人对赠与物有处分权的前提下,才决定是否签订赠与合同。

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等。

风险三:法律要求对赠与物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生效的,赠与人故意拖延或拒接办理有关手续。

签订防范:在赠与合同中应明确办理赠与物的登记或过户手续的期限,违约责任条款。法律对赠与财产需办理特别手续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这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与物,如不动产、汽车、飞机、轮船等。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风险四:

三、参考案例

二、企业常用租赁合同风险防范

(一)企业签订租赁合同要领

(二)企业签订租赁合同风险防范

三、企业常用租赁合同参考案例(一)

正确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风险 第8篇

1 施工合同形式及内容构成

根据合同法的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由于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涉及内容较多且较复杂,为了能比较全面地包容施工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便于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文本》,该合同文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等工程,该合同文本目前在全国得到广泛应用。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协议书是《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并且合同当事人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盖章,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通用条款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双方都必须履行。专用条款是考虑具体到每个工程的内容不同,承发包人各自的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也不尽相同,因此允许承发包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2 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主要风险

合同条款中的风险主要有:发承包方约定的权责不对等;过于苛刻的工期及质量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对等,价款调整及签证结算的不合理约定等。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主要有: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强制分包工程,工程交工后迟迟不给结算,变更签证的不及时等。

3 产生风险的主要原因

1)签订合同中发、承包的地位实际上不平等,发包方利用本身优势向承包方施压;

2)承包方没有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来负责,对合同的条款理解不够;

3)市场的残酷竞争迫使承包人为了取得工程,不得不让步;

4)为了谋取中标而在投标时随意承诺,给发包人留下借口;

5)发包人利用市场监管漏洞,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始招标,最终导致不能按约定付款;

6)工程完工后,发包人以各种理由故意不给结算。

4 防范对策

1)在做出投标决策前,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在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不要为了谋取中标而随意做出承诺;对于明显不利于承包方的工程宁可放弃,决不要心存侥幸,寄希望于中标后的合同变更;

2)承包方应建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签订合同,专业人员要充分理解合同条款之内涵,在工程中标后,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组织专业人员草拟合同条款,尽可能做到让发包方在承包人草拟的合同条款基础上进行修改,以掌握一定的主动权;

3)在具体条款签订中,一定要坚持重大利益不放弃的原则,在一些小问题上可以给对方做一定让步,适度满足发包方的心理优势,换取关键条款的便利;

4)工期及质量条款约定:发包人往往为了建形象工程或是面子工程,要求承包人在原有投标承诺的基础上缩短工期,提高质量,甚至降低中标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一定要认真考虑,对图纸进行细致分析,如能够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可以答应,但应要求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追加赶工措施费及优质工程措施费;如果对图纸进行分析后,认为无法满足发包方的要求,这时一定要坚持原则,严格按招标文件执行,万不可在发包方的逼迫下签订承包人根本无法完成的条款,给今后的合同履行带来潜在的损失;

5)违约条款责任约定:发包方在合同条款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减轻发包方的责任,比如在延误工期方面,约定每延误一天处罚多少,但不约定每提前一天奖励多少;在签订这部分条款时,承包人一定要争取条款的公平,同时对奖励或处罚应约定一个合理的上限;

6)价款调整及结算条款约定:对于工期不超过一年的施工合同,发包人一般要求采用固定价不调整的形式签订合同,考虑到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可预见因素很多,虽然工期不超过一年,承包方仍应充分运用专用条款中风险范围一栏与发包方进行风险范围的约定,向发包人说明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仅考虑了合理范围内的风险因素,并不是无限风险,因此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合理的风险范围。对变更内容的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明确的结算办法,可以执行投标时的计价结算办法,也可以约定新的结算办法,但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均要明确,不要有模糊不清的概念,如不可约定参照执行什么规定等不明确的字眼;

7)在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对策:现实中经常碰到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现象,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利益免受损失,承包人应做到以下几点:a.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保证工期和质量满足合同要求,不要给发包人任何不付款的借口;b.切实搞好与发包人及监理各方的关系,及时办理申请付款的签证手续,并做好递交材料的签收证明;c.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最迟付款期限,同时对超过付款期限而未支付的情形要约定由发包方赔偿费用及利息的条款,以合同条款来约束发包方按期支付工程款;d.经过再三催付而发包方仍不能支付工程款,且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如确实影响到承包人的正常施工,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方递交暂停施工的报告,而不要仅留部分人放慢进度,因为如果不及时向发包人递交暂停报告而继续施工,按通用条款的解释,会认为承包人自愿放弃索要工程款的权利,且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不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这将导致承包人在今后的诉求中遭受重大的损失;

8)发包方指定分包的对策:一般而言,发包方为避免肢解发包的嫌疑,在招标时往往按图纸内容全部发包,但在签订合同时,又要求分包部分工程,使得承包人的利益受到损失。为保证承包人的利益,在签订合同时,无论发包方在今后的合同履行中是否分包部分工程,承包人均可在合同内事先约定,如发包人在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内进行工程分包,应支付承包单位一个确定比例的配合费用,这一比例要尽可能高些:a.迫使发包人不轻意分包工程;b.即使在今后的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方如要分包工程时,承包人也可获得较高的补偿而不致遭受损失;

9)施工完后迟迟不结算的对策:这种情况在合同履行中最为常见,主要原因是发包方没有资金,担心结算后承包人催要工程款,因而故意找出各种理由不给结算;对这种情况,除事先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结算的具体时限外,还要在工程竣工后及时递交结算资料,并保存好当事人的签收记录,充分利用合同条款中的默示含义,在递交结算资料后的一定时间内如发包方不予回复或没提出意见,则可认可按承包方递交的结算价款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

10)变更签证不及时的对策:这种情况主要是承包方管理松散造成的,按照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在发生变更后的一定时间内,承包方应当就变更内容价款等向发包方或监理提出申请签证报告,如承包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报告,视为该变更不涉及价款变更或承包人自愿无偿完成变更工程,因此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签证管理工作,避免因工作上的失误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5 结语

通过对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适当的防范措施,以使承包单位在今后的合同管理中加强风险管理,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损失。

摘要:介绍了施工合同的形式及内容构成,通过对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风险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以尽可能把合同风险降至最低,使施工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关键词:合同,风险,对策

参考文献

正确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风险 第9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5-0193-01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和依据。签订劳动合同是稳定劳动关系、减少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关键,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为以后的劳动用工埋下隐患。因此,本文将通过分析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几种常见法律风险,以期为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消除隐患提供可借鉴的依据,为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避免劳动纠纷提供保障。

1 不严格审查劳动者信息的法律风险

不严格审查劳动者信息的法律风险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劳动者提供的信息审查不严,导致企业因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掌握不全且不够准确而产生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状况了解不多。特别是户籍不在本地的外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状况。

(2) 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了解不多。如对录用人员是否有潜在疾病、残疾等非健康状况把握不准。劳动者的非健康状况毫无疑问地加大了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用工成本。

(3) 对劳动者的年龄审查不严。具体表现为:一是存在超龄现象,即劳动者的年龄超过法律规定用工年龄。二是存在童工现象,即劳动者的年龄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童工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对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以及未到期的竞业限制协议不甚清楚。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企业须承担连带责任。

2 不按照法定形式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能规避法律风险,还会增加法律风险。具体而言,企业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2.1 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故意不建立劳动关系,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的额度,《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2 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

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劳动合同已成了一把双刃剑,它既维护了劳资双方的利益,也是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不签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更加不利。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不受约束,随时更换工作,这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高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形成企业文化都是致命的,对企业成长与发展更是不利。更为重要的是,有些情况用人单位尤其需要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涉及到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企业通过劳动合同(包括专项协议)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约束比较有效;一是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的,也只有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或者签订专项的培训协议,才可以预防和控制劳动者提前离职,防止给企业带来损失。

2.3 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1 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如果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 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的风险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以防偷、防跑、防犯规等等为由,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押金”、“保证金”等。如果没有押金,就扣下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作抵押。收取押金的企业绝大多数是一些小企业。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的,一旦劳动者向劳动部门投诉,企业将得不偿失。对此,多项法律条文都有明文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与受理。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措施,如第8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与处罚。”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門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第10篇

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贾荣玉

在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交易,因此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合同。从不同的角度划分,可以划分出不同类型的合同。按照法律有没有规定名称来划分,可以把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法律规定了具体名称的合同,就是有名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具体名称的合同,就是无名合同。比如,《合同法》中规定了买卖、借款、租赁等15大类合同,这些合同就属于有名合同。除了有名合同之外,人们在生活和经营活动中,还自行创立了一些五花八门的合同,有些合同不具有典型性,法律中没有规定名称,这些合同就属于无名合同。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各有不同。人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技术上、细节上的问题进行说明和提示。

首先,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对签订和履行合同有不同的要求。假设处于一个高度诚信的社会,大家都是君子。那么,签订合同时本着一颗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心去签就是了,用不着千方百计防范合同陷阱、在合同字眼上反复推敲。假设处于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法官都秉公执法。那么,即使合同有什么地方约定不完善、不清楚,公民的权益一样能得到保障。为什么说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同存在瑕疵,公民的权益仍然能得到保障呢?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就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就是说,合同即使内容有所欠缺或模糊,法官也可以本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来解释合同、并进行判决,从诚实信用的角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法官会不会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来解释合同、来适用法律呢?现实中,我国法官的意志和判决往往是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据事实和法律。这个道理,是无数律师和当事人在无数惨痛的教训和失败中总结出来的,希望大家一定要引起高度注意。

社会诚信缺失、司法公正性难尽人意,这是当前的社会背景。基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和司法状况,我们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以下三种基本观念:

1、要树立风险观念。风险主要指两类风险,一类是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各种合同风险。比如说去赊销货物,货物赊销出去了,但是对

方会不会准时把货款给付呢,这就是经营过程中的风险。对方是否会违约,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但作为我们自己,则要有风险意识,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假设对方可能违约,要考虑到如果对方违约,我们在合同中应当为对方设定哪些违约责任、我们应该通过哪些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类风险是在诉讼中的风险。打官司是一件费时耗力的事,一场官司从诉讼到执行拖个一年两年并不奇怪,赢了官司输了钱也很寻常,这些都是诉讼中的风险。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很大的风险,就是法官作出判决,有时并不仅仅依据事实和法律,方方面面的因素都可能左右最终的判决结果。从这个角度上看,诉讼有风险甚至风险非常大,因此,大家应尽可能避免打官司。要避免打官司,就要注意加强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尽可能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2、要树立证据观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各类证据。保留各类材料,一是出于档案管理的需要,二是在发生纠纷时,可以运用各类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发生纠纷要打官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必须运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打官司,归根到底就是打证据。在实践中,因为没有证据观念,不注意保留证据,一些本来应当胜诉的案子最后反而败诉的教训非常多。因此,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定要多一个心眼,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

3、要树立时效观念。我国的民法、刑法、行政法中,都规定了时效制度,三种法律规定的时效制度是不一样的。今天我们探讨的内容只涉及民事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胜诉权的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普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则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实际上许多单位都不太注意时效问题。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起诉,权利得不受法院的保护。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风险观念、证据观念和时效观念。我们今天重点讨论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作为预防风险的第一步,就是在签订合同以前,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审查身份就是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

对对方基本情况的调查,这一工作有助于在拟定合同条款的时

候,根据对方的单位性质、规模、信用情况,在提供货物或劳动等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比如对信用不好、经营状况差的企业,对其付款方式等约定上可以严格一些;而对于规模大、信用好的企业,则在付款方式等约定上可稍微放宽一些。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原则上应在合同上加盖单位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尽量避免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盖章的情况。如果对方盖的是法人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公章,则应当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如对方只是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审查对方有无签订合同的资格,可以避免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无效合同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三)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拟定和审查

对合同主要条款的拟定和审查是防范和规避合同风险的核心环节。一般来讲,在实际的交易活动中,合同由签订双方协商共同起草的情况是很少的,绝大部分情况都是由一方提供预先拟好的文本,再由另一方进行简单补充。买卖合同,多数情况都是自己拟定合同,然后再交与对方协商。自己拟定合同条款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防止对方在合同条款中预设陷阱。

除了自己拟定的条款外,对方也可能要求增加一些条款。对此,签约单位要特别谨慎地审查对方提供的合同条款。总体上来讲,审查合同时,大的原则是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而对于合同条款的审查,则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合同条款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避免给以后履行时埋下隐患。涉及到对我方不利的条款,必须据理力争,要求对方变更。

当然,一个句子是否通顺,是否有语病,字词是否有歧义,可能有些人就看得出来,有些人就不见得看得出来。一个人的文字水平如何,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个人的语文素养问题,也是一个人的经验积累问题。除了审查合同字句是否表述准确清楚之外,我们还要注意合同约定是否与法律相抵触。《合同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合同条款无效。各类法律法规,是浩如烟海的,律师、法官甚至法学权威,要精通每部法律都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说普通的非法律专业人员了。在不熟悉各类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怎么才能避免合同约定与法律相抵触呢?

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将来在现有的合同条款基础上,要增加什么新的条款,假设我们对新增加的条款是否合法没有十足的把握,那么我们就不要贸然签订那份合同。打个比方说,有一家企业要请水利院给他们提供设计,但我们对那家企业的付款能力又没有信心。在这种情况下,那家企业就说,我肯定能按时付款,如果不相信,我还可以请个担保人作担保。于是,那家企业就请企业所在地的镇政府或办事处作担保人,而镇政府或办事处呢,也同意作为企业的担保人,保证在企业不能支付款项时,代替企业支付费用。这就是一个新问题了,我们能不能在合同中约定镇政府作为担保人?可能有些同志知道镇政府不能作担保人,可能有些同志未必很清楚。在我们对这条约定拿不准的情况下,怎么办?我们可以把担保法找出来,看一看,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我们把书翻来一看,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通过查找法律,我们发现,原来,法律规定了许多种情况,许多单位和部门是不能当保证人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镇政府属于国家机关,不能当保证人。如果合同中约定镇政府当保证人,这条约定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以后那家企业如果不支付费用,我们没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镇政府承担保证责任,尽管有合同约定,但是我们的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凡是遇到我们不清楚的合同条款,就应当找到与合同条款相关的法律法规,把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比对,以此来确定合同条款是不是合法,约定是不是有效。如果通过这种方式,仍然不能确定合同条款是否有效,那么我们还可以向律师咨询。生活中出现的新鲜事物,我们可以用开放的心态来接纳;可是对于合同中出现的新鲜条款,我们就要尽量保守一点了,避免想当然和大而化之。

(四)对方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传真要约定清楚。并且,我们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果一方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几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约定了这个条款之后,如果对方变换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导致我们不能按时将货物或资料交付给对方,相应的责任就应当由对方承担。我们假设一下,如果对方的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变化了,可能我们就无法把货物资料交给对方。将来打官司,我们说对方没按时付款违约了,对方会说我们没有按时提交货物资料等,也违约了。我们就会说,我们按时交了呀,但是你们的办公地点变了,没办法交给你们。对方会说,那时候我们没有搬呀,可是你们并没有来送资料,我们是才搬走的。或者,他们会说,那时我们是搬了,但我们单位的留守人员仍然在那里办公,你们根本就没有送过资料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办?我们得向法官证明,我们什么时候、什么人交的资料,把资料送到什么地方;还得证明当时对方已经搬走了,并且对方单位没有留守人员在原办公地址。要证明这些内容,是非常麻烦的。如果在合同中明确写清楚对方的详细地址,约定地址变更必须书面通知,那么,如果当面交付找不到人,我们可以通过特快专递把资料邮寄过去,没收到就是对方的责任了。如果要万无一失,我们也可以请公证处的同志跟着跑一趟,做个现场公证是件很简单的事,成本也不高,责任也容易明确。

(五)违约责任条款:如果合同由对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我们在合同中应注意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条款。所谓违约金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违约金可以是补偿性的,也可以是惩罚性的,可以约定一个具体的数字,也可以约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总之,违约金的数额至少应大于对方违约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加上向对方索赔的成本支出(如律师代理费、车旅费等等)。

一般来讲,证明自己因为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是很困难的,有时还需要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就是一笔不小的支出,而且,有些损失是是评估不出来的。约定违约金的好处在于免去对方违约时证明自己损失的困难,迅速确定赔偿金额。如果约定了违约金,在通常情况下,对方违约就应无条件支付,从而既补偿了自己的损失,又避免了证明上的麻烦。如果对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就按总货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表面上看起来违约责任不大,但如果拖延付款的时间长了,违约金可能非常高。因此,根据对方逾期付款的时间、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能较有效地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当然,违约责任是双方的,对方的合同责任主要是按时付款;我方的合同责任主是按时按约提供货物。因此,在约定我方违约责任时,也要充分考虑我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对技术指标、进度、提交技术成果时间等重要事项要尽量留有余地。

(六)争议处理条款。

关于争议处理条款,最重要的是约定诉讼管辖地,我们要争取到自己所在地的法院 有管辖权。如果在外地法院打官司,可能会遇到地方保护主义,诉讼成本相对比较高、跑几趟不但会产生较高的差旅费、关键在于许多时间都会浪费在路途上、诉讼结果还难以保证,即使胜诉了要在异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非常麻烦。因此,争取在本地法院打官司中是非常重要的,道理不言而喻。我们在合同中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要明确、合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约定管辖地只有五处,分别是: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在约定管辖时常见的错误有:

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所在地法院管辖”;

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

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约定不清楚或错误,就没有效力,没有意义了。

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如果对方先起诉的,对方的人民法院将首先立案,你将不得不到对方所在地打官司,对财力与精力消耗都比较大。

(七)合同签字盖章时的注意事项

一是对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或者对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

二是如果合同是打印稿并由多页构成,尽量在最后一页注明“本合同共..页”的字样,并且一定要在骑缝处盖章,涉及自然人的按手印,以防止对方抽出部分页面篡改后又订在一起。

正确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风险

正确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风险(精选10篇)正确签订劳动合同避免风险 第1篇正确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风险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