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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范文第1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本市城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协调,鼓励进行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

第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

第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

(二)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

(三)村镇的交通、给排水、供电、消防、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

(四)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五)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

第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农、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

第二十条 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适用、安全、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二十三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规范设计。建筑跨度和跨径超过九米、高度超过六米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房屋,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 承担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及个体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保证工程质量,接受质量监督和检查。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从集镇、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组织,必须加强村容镇貌、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材料、垃圾、粪便、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二)爱护环境卫生,及时搞好村镇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

(三)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

(四)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

(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一)乱堆乱倒垃圾、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

(二)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

(三)损坏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

(四)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十六条 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以及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范文第2篇

(渝交委法[2006]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局(委),委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科学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八日

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农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六条 市公路局在市交通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主要职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拟定技术政策: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等;负责目标考核;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市交委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组织、实施、资金筹集、考核、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其质量监督部门或专门小组具体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应签订日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工程设计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指标。

第十条 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通乡油路应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审批。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一般乡、村道项目设计文件可简化,应有平纵断面设计、路基标准断面设计、构造物标准图、预算等。

二级以上公路或大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

第十二条 三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上公路和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审批文件,由审批单位报市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道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流量、经济地位等综合确定。

县道必须采用等级公路标准建设;乡道一般应采用等级公路建设标准:村道的建设标准,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分段采用不同技术等级,相邻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不同技术等级或不同设计速度变更点应选择在驾驶员容易判断的地形变化处或路线交叉地点,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选线时应注意尽量尽量利用老路、原有桥梁和隧道,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病害。尽量避免穿越滑坡、泥石流、软土、断层等地质不良地段。第十七条 技术指标

(一)乡、村道受限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5km/h,回头曲线路段设计速度可采用10km/h。

(二)设计速度采用15km/h时,圆曲线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5m。当采用最小半径时,纵坡不应大于5%,超高不应大于6%。

回头曲线设计速度采用10km/h时,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m,纵坡不应大于5.5%,超高不大于6%。

(三)新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0%;改建公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12%,特殊情况下可视当地条件确定;积雪冰冻地区最大纵坡不应大于8%。

(四)县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乡道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5米。村道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

(五)乡道、村道受限路段净高不应低于3.5m。

(六)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 10m。

第十八条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经论证可适当减窄。

第十九条 桥涵工程宜采用标准跨径、技术成熟、施工简便、经济适用的结构形式。第二十条 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经济适用、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季节性的浅宽河流或泥石流通过区可修建漫水桥或过水路面。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以普查或专项调查为基础,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划,明确分阶段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情况实施动态管理。规划一经通过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通乡油路项目须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计划。通达工程项目还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建设用地、拆迁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需报市交委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市扶持、以县为主;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应在每月按规定上报工程建设进度、资金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招投标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中型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有资格认证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中,非专业技术的简单劳动工序,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有序参加工程建设。

第二十八条 二级以上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通畅工程的路面加铺工作,可由区县(自治县、市)专业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中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第三十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在其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市交通委员会、市公路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三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接受检查。项目业主对项目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六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指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和附属工程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项目业主组织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主要指标检测鉴定合格; (五)养护责任资金、人员已落实: (六)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完成,需审计的已经过审计: (七)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资料、交 (竣)工验收文件等已整理归档。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向市公路局报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路局应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各建设管理单位要全力配合,接收检查。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二级以上公路和大桥、隧道工程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交通部相关规定分步进行。

县道和10公里以上的乡道项目一般按项目验收;其他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按年度分批组织验收。

按通客车要求建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线路审批权限邀请运管、交警、安监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开通客运班车。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按照适用、从简的原则具体制定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四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工程档案。

第七章 工程监督及廉政建设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监察部门、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

第四十九条 各项目法人对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坚持公开、民主的管理原则,特别是村道建设应让沿线群众广泛参与管理、参与监督,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有农民捐资、集资修建的项目,必须按照村务公开的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程序和有关情况向沿线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重庆市公路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交通部和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公路局将通报批评,扣减、停止拨付上级补助资金,甚至停止安排补助计划。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范文第3篇

1 环保规范化建设基本内涵及意义

企业环保规范建设是对企业从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基础资料、管理台帐, 到工业企业应该执行的环评与“三同时”、排污申报许可、违法处罚及忏悔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再到应知应会内容都作出规定的一项保护环境的创新举措。

在企业开展环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意义深远, 抓好规范化建设, 提高环保工作质量, 促进整体工作上水平, 是顺应时代潮流, 把握工作规律, 落实科学发展观, 创建工作新机制的关键之举。

2 环保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1) 组织架构的规范化。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 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 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 负责贯彻会议决定, 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2) 战略规划和决策的规范化。各工业企业要在企业发展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中, 明确环保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或者单独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在企业的发展决策中, 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

(3) 规章制度的规范化。工业企业应建立如下与环保相关的制度, 比如项目环境管理及“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及污染物减排制度;排污申报制度;达标排放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及公开忏悔制度;企业内部环保奖惩制度;污染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控装置运行管理制度等。

(4) 台帐资料规范化。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共十六项制度, 这些企业环境管理档案要求分类分年度装订, 资料台帐完善整齐, 装订规范, 排污许可证齐全, 监测记录连续完整, 指标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要反映企业在环保方面的全面情况。

(5) 治理设施运营规范化。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证与产品生产同时运行, 运行必须达到设计规范要求;在企业内部各生产线应有标示牌图示生产工艺过程及产污环节等。

(6) 管理人员知识体系规范。企业法人、分管负责人、环保部门人员应熟练掌握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产品及其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污染治理措施、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实际污染物排放量、企业“三废”排放执行标准、达标排放情况、水气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情况、水气在线监控指标置一般数据值、环境应急设施名称、处理工艺、规模、环境应急方案主要内容等共十一项内容。

3 淮安市开展环保规范化建设的实践与成效

3.1 研究制定规范

按照“三化” (规范化、标准化、清洁化) 要求, 淮安市组织专家, 成立技术小组, 组织学习环保法律法规, 梳理出企业所有的环保工作, 在依法的前提下, 遵循“实用与可操作”的原则, 尽量简化和优化工作流程, 使问题简单化, 研究编制了《淮安市环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手册》, 印发到所有工业企业。

3.2 开展试点树立标准。分两步开展试点

(1) 治理工作试点。选择老大难企业飞翔纸业、飞洋钛白粉公司, 组织精干的技术小组, 深入企业进行指导, 对重点部位进行清洁化技术改造, 使企业由后进变为先进, 为基础较差的企业树立样板。

(2) 规范化建设试点。在工业企业中, 我们选择了市区规模比较大, 工作基础比较好, 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安邦电化、华尔润化工、清江石化、淮钢特钢四家公司作为试点, 组织4个组, 实行领导挂钩、专人蹲点、从头到尾全程指导, 率先开展工业企业规范化建设。经过强化指导, 整改提高, 他们的基础资料分年分类, 有目录有封面, 环境标志统一醒目, 清晰明了, 治理设施运转正常, 污染物达标排放, 环境监控实时联网, 一切操作严格规范。

3.3 组织观摩推广

(1) 召开治理工作现场会。组织全市112家工业企业现场观摩、学习、推广飞翔纸业、飞洋钛白粉整治的经验, 共同签订环境保护责任承诺书。

(2) 召开规范化建设现场会。组织全市所有企业, 由各县区分管领导带队, 集中到规范化企业参观学习。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工业企业都要对照规范标准, 严格按法律和全市统一标准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任何企业不得游离于规范之外。

(3) 开展培训。为了确保规范化建设的效果, 我们环保部门分层次, 对各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各工业企业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使他们熟悉规范、程序等各项要求。

3.4 建立长效推进机制。

(1) 实行环境安全日制度。每月28日设为全市企业环境安全日 (全国唯一) , 在这一天, 全市所有企业都要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 责任传递机制。在坚持和完善政府与重点污染源企业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同时, 我们明确企业老总为主体责任人, 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从而将环保工作的压力传递到企业每个职工。

(3) 督查督办机制。组织整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软建办等部门的督查力量, 每周开展一次专项督查, 每月组织一次联合督查, 并将督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通报公布。对事关全局、影响重大、具有代表性的环保工程、环保事项, 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 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问责。

(4) 忏悔机制。全面推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承诺, 企业必须在媒体上作出公开承诺, 保证做到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全面落实企业环保管理措施、依法达标排放、推行清洁生产、开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凡被执法部门查实的违法排污企业, 除依法按上限处罚外, 还要责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淮安日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忏悔, 保证不再发生违法排污行为。

4 开展工业企业环保规范化建设的成效

淮安市开展工业企业环保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环保意识、守法意识显著提升。通过规范化建设, 企业从老板到员工经常受到环保工作的培训、教育, 广大职工的环保意识显著提升, 初步形成了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大部分企业能主动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违法现象不断下降。全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和“三同时”执行率均显著提升。

(2) 企业治理污染的主动性积极性得到了增强。环保是企业提升社会形象的品牌。通过规范化建设, 企业能够积极治理污染, 减少污染物排放, 承担担社会责任、改善与市民的关系。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下降, 全市COD和SO2排放总量2006年削减0.10万吨和0.20万吨, 削减率达到2.2%和3.2%;2007年削减0.11万吨和0.35万吨, 削减率为2.39%和5.73%, 均超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3) 企业环境面貌得到明显改善。过去企业的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 通过规范化建设, 企业厂区环境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原料、产品、废料堆放有序环境整洁, 各种标识明显。

摘要:通过分析江苏省淮安市在近几年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扎实开展的企业环保规范建设, 并取得较为明显成效的基础上, 提出了企业环保规范建设的相关要素、相关理论及推进措施, 为各地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提供理论基础。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范文第4篇

二七财字2009‟46号

文件

关于转发《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郑州市监察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二级机构)及社会团体、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郑州市监察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郑财办购2009‟1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郑州市监察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中共郑州市二七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郑州市二七区监察局

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 郑州市二七区审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郑州市监察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审计局

文件 郑财办购2009‟10号

各县(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公平竞争,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文)和•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采购单位的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

(一)建立相互制约、相互分离的内部工作机制。采购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制度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行政府采购经办人、合同审核人和项目验收人的相互分离。

(二)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部门预算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应纳入部门预算,同时做好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相互衔接工作,确保采购计划严格按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

预算执行中市本级追加预算、上级下达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动用预备费安排用于市级单位的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要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附报政府采购支出的具体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部分的,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在下达的指标文件中要明确并相应在国库支付系统增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

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坚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多次重复采购,规避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公开招标的,采购单位必须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依据。招标过程中,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者评标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属于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范围的项目,采购单位必须到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单位采购中标的产品和服务。

(四)采购需求的确定要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政策功能取向。在采购项目准备环节,各采购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采购决策和执行机制,决定重大采购事项时要注意倾听多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身处工作第一线的广大干部职工的意见,不搞单位负责人说了算或任由经办人“全权负责”,对于重大采购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来自各方面的建议和监督,尽可能减少决策失误。技术和商务要求要符合社会发展实际,不能因要求过高,造成废标过多。

在制定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标准中,除单一来源采购外,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及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扶持国货、中小企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以及有倾向性、限制性、歧视性条款。不得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强制性许可、资质和属于企业自愿取得的认证等作为实质性条件,限制其他供应商投标;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的确定不能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机会均等地组织人员对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与某个供应商接触并承诺其中标(成交)或者组织只有个别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不得向任何供应商透露项目采购预算或标底。

(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签订委托协议。采购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与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据此承担相应责任。委托协议必须明确中标(成交)人是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确定还是由采购人确定,并在招标(谈判、询价)文件中予以明确。

采购单位与采购代理机构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采购单位不得以委托业务为由提出不正当要求和倾向性意见,谋取局部或个人利益。委托协议签署后,采购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工作。采购单位要按照采购需求,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认真的审核、审定,并签署确认意见反馈给代理机构。

(六)采购单位代表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由经济、技术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采购单位代表由采购单位以书面(加盖公章)的形式确定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不能以专家身份参加评委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并且采购单位代表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四舍五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根据招标(谈判、询价)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采购单位代表不得干预或误导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其他成员评审,不得私下接触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七)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用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单位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确定中标供应商。原则上应按供照排名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即第一名在无法满足采购单位要求的情况下才考虑第二名,并依次类推。确定非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时,采购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排名在中标供应商之前的供应商出具的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的书面说明。 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实施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的规定,按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同时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采购单位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采购单位不得自行更改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单位对供应商质疑事项核查属实,需要变更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八)认真负责地做好供应商质疑答复及投诉处理配合工作。政府采购活动出现纠纷的,应在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解决。供应商坚持质疑的,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质疑答复,应根据供应商质疑事项,以采购文件和法律为依据逐项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提起投诉的,采购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九)及时签订合同并办理资金结算。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补充文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或签订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补充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单位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采购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组织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履约进行验收,属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及相关专家参与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中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单位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不得出具虚假验收意见或故意拖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但如采购合同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年终无故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的资金,财政部门不予结转。

采购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强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力度,做好预防预警工作。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串通,收受供应商贿赂和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市直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时,应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计部门等参与全程监督,以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力度,做好预防和预警工作,防范违法违纪现象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发生。

(十一)做好采购资料、文件、档案的保管工作。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妥善、完整地归档保存与采购项目和采购活动有关的采购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同时应自觉遵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职能及行为规范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一)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协议。与采购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不得挂靠、转让、出借以及超资质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与发售。根据采购单位委托项目的特点和需求,依法规范的编制招标文件,技术复杂容易引起争议或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将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在部、省、市三级政府采购网上公示3天,并经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论证意见应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项内容备查。

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体现合法性、公正性和竞争性,科学慎重标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无效投标条件、废标条件)必须明确、前后一致,不得模糊、前后矛盾、产生异议。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对投标人的资质证书、商务业务文件是提供原件还是复印件、提供复印件时原件是否备查等都要作出明确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出售标书,并提醒其投标时带齐相关资料,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制作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大小作为确定招标文件的售价依据。

(三)规范发布政府采购各类信息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各类信息公告。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要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电子邮箱zye@ccgp.gov.cn,传真电话010-63819289;河南政府采购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郑州财政网三个网的电子邮箱zhengzhoucgb@126.com,传真电话0371-67180158。工程类项目除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有关信息外,还要按照建设部门的要求,在相关招标投标网上发布各项信息公告。信息公告发布格式、内容和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执行。公告的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由采购单位负责信息公告的发布;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信息公告的发布。

(四)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其中采购人代表应当由采购人出具授权书或证明,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每次参加评标的专家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五)认真组织开标、评标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谈判、询价程序规定实施,负责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供应商的投标、谈判、询价文件时,应当进行严格审查,确定供应商是否是购买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的供应商,以及参加采购的项目包数、包号,投标、谈判、询价文件是否密封完好,并由供应商签名。

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独立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在采购过程中要指定专人,如实记录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成员的评审意见,记录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定要求,作出供应商无效投标、项目废标应当说明依据、理由,加价、打分多少必须有根有据,不得在评标记录中篡改、隐匿专家评标意见和评标结论;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措施,维护评标工作的严肃性。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在开标、评标现场,对采购单位急需或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命令)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书面报告,由采购人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金额、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和开标、评标出现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以及申请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和严格按照批准后采购方式的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的承诺。经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其它采购方式采购。对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六)认真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应认真及时答复;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认真研究,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书面答复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由采购人答复或者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答复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督促配合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询问和质疑时,可以组织专家就询问和质疑的问题进行评议,做出正面答复意见,不得推诿敷衍。

(七)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档案资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妥善保管每宗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八)对政府采购活动操作执行实行问责制。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机制。对每个采购项目都应确定一名责任人,授权其在职责范围内全面负责该项目的采购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责任人应熟悉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能力和政治素质,能广泛听取各种合理意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中的失误,谁代理操作执行谁负责,出了问题,对人对事,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

(九)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内按照监督检查或考核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监督检查或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监督检查或考核小组提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整改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十)报送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开展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统计填报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情况,并按时报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月报和季报的报送时间为最后一个工作日,报表报送时间为终了一周内报送。报送的信息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完整。

(十一)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供应商的中标服务费,并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优良的专业代理服务;不得利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和政府采购活动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采取向采购单位及有关人员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谋取非法利益;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

18、

19、20号令以及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限期纠正、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业务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及行为规范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订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政府采购政策及监督管理制度,并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并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结合本地区、本级的经济实力,拟定本级的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负责监督执行。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对于已经实行部门预算的,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对尚未编制部门预算的,应明确政府采购资金范围。要依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资金范围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将采购计划及时批复至预算单位督促其严格执行。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并监督执行。应依法规范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和其他特殊事项,不得向采购单位指定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供应商。

(五)审核需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工作,扩大直接支付规模,对大宗、通用商品采购项目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应由财政国库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同时,加强对分散采购支付行为的监管,切实从源头上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确保政府采购资金规模占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和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

(六)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培训和考核,按规定监督评审专家抽取、使用,不得随意指定评审专家,不得干预和影响评审专家独立、公正评审。

(七)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依法公正地处理供应商投诉,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建立投诉处理档案管理制度。

(八)监督、考核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建立健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考核制度,围绕采购价格、节资效果、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及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情况,每年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定期考核每年一至二次,不定期监督考核可视采购项目随时进行,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郑州市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郑财购2007‟12号)和•郑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郑财购2008‟17号文件)和的要求,采取定期与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可以对一个采购项目或事务进行专项核查,也可以对一定时期采购业务代理情况开展综合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资料归档情况,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发布情况,询问、质疑答复满意率情况,服务收费和资金管理情况,代理业务统计信息报送情况等。

(九)建立廉洁承诺制度,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采购当事人,要继续按照•关于建立政府采购当事人廉洁自律承诺制度的通知‣(郑财购2007‟10号文)的要求执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所作出的廉洁自律承诺和反商业贿赂承诺,要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连同其他备案材料一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十)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加快推进电子化平台采购建设。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从强化制度建设入手,通过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实现“用制度管采”,“用制度管人”,促使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依制度办事、依程序办事,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检查督促廉洁自律承诺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加快电子化平台采购建设。各级要迅速行动起来,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发展,以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十一)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选派自身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订政府采购工作人员从业准则和岗位标准,逐步实行政府采购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管理政策和专业技能培训,不断规范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高效地运行,促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及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收取任何监管费用,及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中共郑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郑州市监察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审计局 00九年六月三十日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市建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向前推进,完成目标任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全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共18类,相比去年公开的政府信息栏目数量增

加%;全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394条;月均报送信息33条。

其中信息数量居前五位的分别是:“部门动态”栏目信息156条,占信息总数的%;“城乡建设管理”栏目信息71条,占信息总数的18%;“招标采购”栏目信息67条,占比17%;“其他”栏目信息65条,占比%;“政策法规”栏目信息24条,占信息总数的%。完成了信息公开计划任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主动公开的规定,根据法定的原则和范围,重点公开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信息,重点公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工作计划、建设事业发展、法规文件等需要社会知晓和参与监督的信息,尽可能将文件原原本本地公开,力求做到全面、准确、及时。

全年收到公民以信函形式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2件。主要内容为申请公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申报材料。

我委已按规定公开。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不够全面,报送信息类型单一,比如数量居前五位的占比总计%,而其他类栏目合计仅占%。 (二)政府信息公开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科室、二级机构工作不够主动。

四、下一步措施

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做好公开和不予公开两类政府信息的界定,完善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加强对公众关注度高的城乡建设领域信息的梳理。 规范和优化政务公开流程。规范信息公开流程,提高申请处理效率,方便公众获取建设方面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对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及时处理提供相关信息。继续做好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使相关信息及时采集整理和上报公开。

加强信息的规范整合。在扩大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范围的同时,做好信息的梳理、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范文第6篇

文件 湘综治委2007‟12号 -----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直机关各单位,中央驻湘各单位:

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今年将对省直机关单位(含中央驻湘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行年度考评。具体工作由省直工委组织实施。现将•湖南省省直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2007年5月30日 湖南省省直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考 评 办 法(试 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开展创建“平安湖南”活动,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主要内容

考评对象为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湘各单位。

考评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一。

二、组织领导

省直机关成立由省直工委、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综治办、省发改委、省农办、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单位参加的考评领导小组。

考评单位由省直工委、省综治办、省维稳办、省联席办、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相关市州综治委等单位组成。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考评日常工作,并组织对拟表彰单位进行考察。办公室设在省直工委。考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根据考评细则的要求牵头组织各相关单位(见附件二)考评。各考评单位依据本办法所赋予的任务,负责考评打分或提供基本情况;各被考评单位要认真、积极地对待考评,如实、及时地提供相关资料,对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本办法规定,以及瞒报、迟报案(事)件的,将实行责任查究。

三、考评方法步骤

1.考评方法。采取被考评单位自评、考评单位提供相关情况、考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分别考评、省直考评办抽查考察等四种方式进行。平时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以平时考评为主。考评单位应建立工作台帐,对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及非正常上访、,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法轮功”及其他邪教案(事)件、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等情况登记在册,每季度报省直考评办备案,并通报给相关的考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

2.考评程序。①自评:各被考评单位按照考评细则确定的内容,对本单位进行自评,并于11月5日前书面报告省直考评办;②考评单位考评:各考评单位按照考评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各被考评单位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于11月10日前报省直考评办;③省直考评办综合考评结果,将相关单位的考评结果分别通报给各考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④考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考评:各考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分组实地检查、听取各相关被考评单位述职,于11月20日前将本组考评排序、分类意见报省直考评办;⑤省直考评办抽查考察。省直考评办综合考评、抽查考察结果,组织召开考评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考评分类。

3.考评分类。根据考评结果,将省直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为先进、合格二档。根据分组表每组按20%推荐先进单位,省直考评办组织考察,确定表彰先进单位40个左右,其余为合格单位。对因工作不力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

(1)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党政领导班子主要成员或2名以上(含2名)其他成员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的;

(3)因执法、行政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消防责任制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

(5)因处置不力,发生“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聚集闹事,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影响的;

(6)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恶性刑事、治安案件的,或因治安问题突出被省以上综治委挂牌整治不到位的;

(7)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失(泄)密案(事)件的;

(8)省综治委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它应予“黄牌警告”的。

上述情况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给予“一票否决”;连续两次被“黄牌警告”的给予“一票否决”。

对其他符合“一票否决”情形的,按照中央综治委或省综治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实施。

辖8个以上(含8个)二级机构的单位出现两个“黄牌警告”或一个“一票否决”的,其它单位出现一个“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均不能评为先进。

4.审定程序。省直考评办将考评结果通报给各考评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各被考评单位可以提请复核),再形成分类结果和奖惩意见,由省直考评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最后提交省“五部委厅”会议审定。

四、奖励与处罚

省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合考评结果由省综治委、省直工委联合发文通报,对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考评进入先进类的为平安单位,报请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对平安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本年度考评进不了先进的取消其平安单位称号。被“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已获得称号的不能通过复查,停发当年奖励。对应予“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的,由省综治委下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决定,责令限期整改。其中被“一票否决”的由省综治委督促有关部门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对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追究到位;连续两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对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按照千部任免权限免职,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五、考评时间安排

1.本•办法‣考评的时间段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

2.检查考评工作在本年10月底至11月中旬进行,考评工作于11月下旬结束。

3.评选先进、确定“黄牌警告”、“一票否决”对象在当年12月底前结束。

附:1. 2007年度湖南省省直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考评细则

2.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综治考评分组

附件一

2007年度湖南省省直单位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考评细则

(一)被考评单位自评内容(10分,领导小组组成单位检查)

1.健全组织与机制(3分)。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设有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和预防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和机制。

2.落实责任和奖惩措施(2分)。逐级签订综治维稳责任书;按照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工作部门(处、部、室、中心等)主要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的要求落实责任,将综治维稳工作成效与晋职晋级、评先评优挂钩,奖罚分明。

3.开展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控工作(5分)。单位(院落)建有治安巡逻、护院或保安等群防群治队伍和治安保卫力量,办公区、生活区、生产经营区以及重点部位设有专(兼)职看门守栋人员,开展巡逻防控、守栋护院。设有24小时门卫值班室,对来往人员、车辆严格实行出入登记、检证制度;房屋低层安装防盗门、窗;保密室、财务室按规定落实防泄密、防盗窃措施;设有车辆集中存放、看管场所。门卫出入口、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技防监控设施;300人以上单位有治安执勤室或报警亭,金融、财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重点单位的报警设施与本地公安联网。

(二)省直考评单位考评内容(60分)

1.无群体性事件(15分,由省维稳办考评打分)。单位内部发生群体性事件按较大、重大、特大每起分别扣5分、10分、15分。直属下级单位发生的,对主管单位减半扣分。

2.无非正常上访(10分,由省联席办考评打分) (1)发生进京集体上访,按每批次50人以上20-49人、6-19人,每起分别扣10分、5分、3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

(2)发生到省集体上访,按每批次100人以上50-99人、20-49人,分别每起扣10分、5分、3分。直至本项分值扣完。

集体上访人员涉及多个单位的按人数多少分别扣分;因某个工作环节的问题引发非正常上访〃,对相关责任单位一并扣分。

直属下级单位人员发生上述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对主管单位减半扣分。

3.无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发生(2分,由省国家安全厅考评打分)。凡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出走事件、叛逃事件,每起扣0.5分;凡发生失(泄)密事件、被策反事件,每起分别扣0.5分、1分。

4.无发生“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人员案(事)件(3分,由省直610办考评打分)

(1)在重大节庆和敏感日期间,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进京滋事,或上述人员5名以上聚集闹事,或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插播广播电视等重大反宣、破坏事件的,扣3分。平时发生的,视情扣0.5-1分。 (2)在公共场所发生“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及有害气功组织人员自焚、自爆、自杀、自残等重大恶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扣3分。

5.无重特大交通事故(5分)。单位驾驶员或车辆(船舶)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按死亡1-5人、6-9人、10人以上交通事故,每起分别扣1分、2分、3分。

6.无重特大火灾事故(3分)。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每起分别扣1分、3分。

7.无爆炸治安灾害事故和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4分)。发生重、特大爆炸案(事)件每起分别扣1分、2分,以2分为限;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每起分别扣1分、2分,以2分为限。

本款

5、

6、7项由省公安厅考评打分。

8.干部职工无严重违法犯罪问题(15分,由省直考评办审核打分)。班子成员被逮捕或被判刑的每人扣6分,以12分为限;其他干部被逮捕或被判刑的按所占单位干部总数的百分比扣分,不达1%扣o.5分,达到1%扣1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扣1分,以3分为限。

9.无重大工作过错(3分,由省直考评办考评打分)。发生重大工作过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损失的,每起扣1.5分;情况特别严重的,加重扣分。

(三)被考评单位所在市州考评内容(30分)

1.参与支持驻地综治工作(8分,由所在市州综治委考评打分)。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与、支持所在地党委、政府和综治机构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服从指导和督查。

2.无刑事、治安案件发生(22分,由所在市州综治委提供发案情况,省直考评办审核打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按干部、职工百人发案率计算,每百人发一起刑事案件扣1分,以12分为限;每百人发一起吸毒或赌博等治安案件扣1分,以10分为限。

附件二

省直及中央在湘单位综治考评分组

第一组:省委办公厅(20)

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政研室、省直工委、省委610办、省人事厅、省委老干局、省马王堆疗养院、省委党史研究室、省信访局、省委党校、韶山管理局、省档案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众立集团

第二组:省委宣传部(20)

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讲师团、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湖南日报社、省广播电视局、新华社湖南分社、省出版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省社会科学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省地方志编纂委、省文联、省社科联、省作协、省民委、省台办、省参事室、省工商联、省民主党派

第三组:省政府办公厅(20)

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省消防总队、省民政厅、省残联、省外事办、省侨联、省旅游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体育局、省环保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宗教局、省移民局、省扶贫办

第四组:省发改委(20)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口与计生委、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办、财政部驻湘办、湖南储备局、省供销社、省银监局、省证监局、省保监局

第五组:省农办(14)

省农办、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总公司、省农村信用联社、省气象局、省农科院、省澧水公司、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中科院长沙大地构造研究所、中科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中国农科院麻类研究所

第六组:省经委(20)

省经委、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湖南中烟工业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省煤炭工业局、省黄金管理局、省煤田地质局、省电力监管办、省冶金行管办、省轻工行管办、省机械行管办、省石化行管办、省纺织行管办、省建材行管办、省商业事务办

第七组:省国资委(17)

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大唐湖南分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省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省石油总公司、省机场管理集团、省包装集团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供销长沙公司、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中南公司、中国移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湖南分公司、长沙5712飞机修理厂、省电信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湖南分公司

第八组:省建设厅(17)

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省地质勘查开发局、中建五局、水电八局、中南石油局、中冶集团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国海诚长沙工程院、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特种金属材料厂、长沙矿冶研究院、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中盐勘察设计院、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

第九组:省商务厅(14)

省商务厅、长沙海关、省工商局、省贸促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湖南国际企业合作公司、省进出口集团公司、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湖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三湘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组:省科技厅(19)

省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省信息产业厅、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省教育厅、省食品事务办、省科协、湖南有色地质勘查局、省地震局、核工业湖南矿冶局、湖南航空工业局、湖南航天管理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知识产权局、中电科技集团48研究所、化工部长沙设计研究院、核工业二三O研究所、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

第十一组: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23)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资产、华融资产、长城资产、东方资产、省人民财产保障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障公司、湘财证券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股份公司、华安财产保险公司。

主题词: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省直单位 考评办法 通知

发:各市州综治委,省直机关各单位,中央驻湘各单位 抄送:中央综治委

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5月31日印发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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