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1、校车安全管理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校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严禁从事与接送幼儿无关的活动。
3、校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 ,有 3 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55周岁以下,思想品德好,责任意识强,身体健康;
(3)最近 3 年内无一安全事故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制定接送方案,确定校车接送路线,做到定线路、定时间、定人员、定时速,切实做到一人一座,确保运输安全有序。
5、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6、校车要配备有效的灭火设备。在车厢外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
7、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 改,坚决杜绝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8、驾驶员要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9、建立健全乘车安全管理制度。
10、要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乘坐正规校车。实施校车文化建设,营造安全文明的乘车氛围。
11、每季度要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加强对校车的监管。
11、要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加强和改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12、如遇风雪雾等恶劣天气,影响校车安全运行,可自行决定校车停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
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为确保学生交通安全、方便家长和学生,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省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校车接送学生的有关精神,保证我校乘车学生准时安全地上下学,特制定此方案。
二、组织领导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各年级班主任及随车照管人员
三、基本情况
四、线路及站点规划
为了学生上、下学安全、方便,经学校与各位家长相互协商,特确定以下各条线路及站点:
线路一:中心天干(3个站点)共计 人。 站点1:古地河坝【古地山、河坝】( 人) 站点2:莫洛【莫洛、下周、西周】( 人) 站点3:天干【天干、任务】( 人)
线路二:中心拉尕(4个站点)共计 人。 站点1:拉么街【拉么街、西务】( 人)
站点2:燕麦坝【庄房坝、庄房山、燕麦坝、燕麦山】( 人) 站点3:阿木族河坝【阿木族河坝、阿木族山】( 人) 站点4:拉尕【拉尕河坝、拉尕山】( 人) 共计*条线路,*个站点,合计 人。
五、校车接送时间(两次运营间隔时间须10分钟以上)
六、值班教师及随车照管人员职责
(一)值班教师职责
值班教师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1.清点学生上车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清点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下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2.协助每组组长排好学生队伍,按每趟车乘车学生名单清点人数,查明未到学生原因,并及时通知家长,一般不可提前发车。
3.上下站在车门口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安排照顾好小学生、体弱学生、特别是残疾儿童。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制止学生在车内大声喧哗,保持安静;杜绝学生将头、手伸出窗外。 5.提醒学生上下车带好自己的物品,避免遗失。 6.制止学生在车内及候车时吃零食、保持清洁。 7.教育学生爱护车辆,不得损坏公物。 8.坚持每天如实填写情况记录,每周末末上交学校。
9.不得私自带未交费用的学生乘车,更不允许社会人员乘坐校车。
10.坚持履行职责,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将追究其责任。 11.监督校车驾驶员不超载不超速行驶,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不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违反操作规定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12、如遇突发事件、按《**学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2014年10月1
2日
校车整改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局关于校车安全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校车安全管理,确保我校乘坐校车的学生人身安全,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我校对有关校车安全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整改。现将具体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1、根据校车安全会议精神召开各位相关人员工作会议,落实会议精神,把解决校车各方面安全隐患作为我校头等大事来抓,强化责任到人制,进一步完善司机与跟车教师责任。
2、 严禁校车接送过程中超载现象出现,每车固定跟车教师一名, 跟车教师坐门口招呼学生上下车情况,包括坐车过程中身体任何部位不可伸出窗外,打开一定的窗子宽度,体持空气流通以防窒息现象发生。
3、学生下车后如没有家长亲自接、送,跟车教师要将及时联系家长。
4、 与家长签定家长安全协议,明确家长在规定时间必须接送孩子,接送途中注意安全,途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其责任家长自负。
5、学生放学后在教室门口排队,由跟车教师清点人数,清点完后,再一一核对,并由跟车教师领上校车,校车要等学生全部坐稳后方可发车。
6、 跟车教师、司机在学生上车后不能私自离岗,也不能因为聊天接打手机忽视学生的管理。
7、 跟车教师每次对学生进行核对,由司机和跟车教师共同签字,
并归档。以防家长钻空子造成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确保校车运行安全措施方案
目前,时值冬季,早晨雾大,路况多变,给我县各幼儿园的校车运行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现将埃及“1117”校车事件情况通报全县,请各学区、幼儿园认真汲取该事件的惨痛教训,进一步增强校车安全管理措施,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校车接送程序,确保幼儿园校车运行安全。县局再次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接送时间。目前,我县各幼儿园每天早上接幼儿的时间均在6:00左右,此时,天尚未亮,加之多为大雾天气,光线不好,能见度差,给车辆运行造成极大的危险。同时,幼儿家长要早起等候,易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为此,县局决定从即日起,各幼儿园校车统一接送时间调整为早上7:00开始接幼儿入园,下午接送时间为3:30开始送幼儿离园,请各幼儿园严格遵循统一的接送时间。对于不按规定时间接送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增强安全意识。各学区要以此次事件为鉴,及时召开辖区班子、幼儿园园长、校车驾驶员会议,加强对园长和驾驶员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校车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定期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不断增强对幼儿园校车的监管力度。各幼儿园要组织全体人员召开冬季校车安全管理会,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加大对校车的维修与管护措施,确保校车安全行驶。遇到特殊天气,要及时调整接送时间,特别是下雪或路面结冰时,要停止校车接送,消除自然因素造成的行车隐患。
三、完善接送程序。一是要进一步严格落实“一表四责”制度。为了加强校车管理,落实校车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校车道路交通事故,保证幼儿乘车安全,各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一表四责”制度,切实履行四级签字制度,未经学区领导签字,校车不得离园和入园。各学区和幼儿园要切实做好发车登记,做到超员行为不消除不发车、学区管理员不签字不发车、路面不清楚不发车,确保校车安全。二是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运行“五关责任”制度。要严格落实定期检验、保养、维修制度,对车辆性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证照不齐、性能不好、安全状况达不到要求、不具备校车条件的接送车辆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员要坚决辞退;要安排专人做好幼儿接送工作,要按月份或者周次安排跟车接送教师,接送教师每天要负责在幼儿上下车时清点核对幼儿人数,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三是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学区要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力量,明确分工,细化职责,夯实措施,加强督查,确保校车安全运营。各学区、幼儿园的负责人是校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是校车运营的直接责任人,接送教师对幼儿在车内安全及交接时安全负管理责任。各学区要加强对本辖区、本幼儿园校车的监管,细化幼儿园负责人、驾驶人、接送教师、安全监督管理员的责任。对校车超员甚至发生交通事故的,县上将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26号 【发布日期】2013-10-17 【生效日期】2013-10-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3年10月17日
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以下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推进校车运营专业化;
(二)建立校车经费投入和多渠道筹措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项,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有关问题;
(四)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学校对口划片,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
(五)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站点,以及校车行驶路线、停靠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六)保障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七)建立和完善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工作机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学校撤并应当先建后撤,撤并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协调和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根据成员单位工作职能安排工作任务,督促责任单位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
(四)研究解决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重大问题;
(五)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建立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和录入校车信息;
(四)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和工作目标考核;
(五)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六)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七)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八)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九)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三)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四)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二)依法核发校车标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审批、注销校车驾驶人资格,依法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审验;
(四)依法查处校车、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定期将校车、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教育、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六)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七)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等违法行为;
(八)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
(三)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
(四)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五)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营运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六)依法查处非法从事运送学生的营运活动;
(七)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八)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九)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市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本办法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校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九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设立校车运营单位和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管理职责,做好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 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
对农村寄宿制学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车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开通学生周末上下学接送班车,班线应当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
第十三条 对专用校车依法免征车船税。
对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运营和学生周末班车班线开通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采取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授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租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或者其他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劝导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第十六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约定随车照管人员。
第十七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应当附上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或者道路、交通设施管理部门实地查看校车运行方案记载的行驶线路和停靠站点,审查开行时间和选用的车型是否合理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校车行驶线路需要跨越二个以上设区市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并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将批准文件抄送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校车行驶路线需要跨越设区市范围内二个以上县(市、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严禁伪造、变造、租借、买卖、转让校车标牌,严禁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第二十条 对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行动态管理;接入当地公安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监控平台,以实行实时监控。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对其配备的校车按照前款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并纳入当地公安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监控范畴。
第二十一条 校车使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一)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的;
(二)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
(三)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学校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借、买卖、转让校车标牌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一)未安装、使用具有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校车标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未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交回校车标牌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贸、财政、市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提供幼儿专用校车服务的,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和政府校车补贴。
第三十二条 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在本办法施行后6年内使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在《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实施之日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小学生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可以作为接送幼儿上下学的非幼儿专用校车使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第6篇
埠村希望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县、局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一岗双职,综合管理”的方针,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学校运行,确保安全”的原则,规范校车运行和管理,保证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二、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校车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石末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陈标
成 员:陈大政
吴本锋
各班主任
领导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在安卫办,具体负责人:吴本锋。
三、校车驾驶人的资质
1、申报材料: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品行,年龄在2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人员,持有A1驾照,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②最近连续3个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③无致人死亡或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④无饮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⑤身心健康,无传染病史、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犯罪记录,无酗酒、吸毒记录。
2、校车司机的工作职责是:
(1)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2)司机每次出车前必须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3)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学校管理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4)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证件合格才出车。
(5)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6)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7)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8)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9)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准误点。
(10)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1)司机要服从校方领导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2)下班后,应把车停放在指定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3)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四、随车人员的配备:
根据有关规定,一辆校车配一名照管人员,照管人员要相对固定,要把那些师德素养高、责任心强、工作细心的教师选配为随车照管人员,最好是男性,其工作职责是:
1、随车照管人员应佩证上岗,工作期间不得饮酒,车上不得抽烟,要精神饱满,关爱学生,严守纪律,认真履职。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3、上学时,监护人与照管人员必须完成交接记录后,方可上车。放学后照管人员必须与班主任完成交接记录后,方可上车。
4、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5、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
6、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并完成交接纪录后本人方可离车。
7、监督校车驾驶人进行运行前、运行中、运行后车辆检查。
8、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驾驶人不听劝阻的,要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同时制止学生乘车。
9、校车运行时,包括空车返校,随着照管人员和驾驶人必须同时在车上。 学生上下车站点:
早晨:起点:娄峪(学生上车)途经站点:唐家官庄(幼儿下车/小学生上车)终点:学校(学生下车) 下午: 起点:学校(小学生上车)途经站点:唐家官庄(小学生下车/幼儿上车)终点:娄峪(幼儿下车) 班次:早晚各1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自责任。充分认识校车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校车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都能落实到人头、落实到每一个环节,落实到每一个细节。
2、各司其职,全面推进。制定校车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和校车运行实施方案(方案中要做到定时间、定学生、定随车照管人员、定路线、定流程、定制度、定考核),办公室要规划校车接送运行流程和校车安全责任制以及校车离校、归校管理制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司机职责、随车人员工作职责、学生乘坐校车规定、校车安全会议培训制度、校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校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校车安全监督制度等制度,同时认真做好驾驶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3、加强监管,严格追究。要进一步加大对校车的安全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校车监督管理。同时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限期整改。校车司机和随车人员若有违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换人等处罚。
埠村希望小学
校车安全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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